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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篇一
住所:贵阳市新华路,邮政编码:650032。
电话:(0851)5877+++5841+++。
负责人:林++++,职务经理。
被告:熊庆成。
住所:贵阳市花溪区久安乡打通村堵鲁组32号。
电话:15985172688。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6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全站仪和++++铝合金脚架等配件,总价款27,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在20xx年7月25日付清货款。还约定逾期付款时,按1/天支付滞纳金。被告熊庆成于20xx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标的物并出具签字盖章的《合同货品签收单》。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根据《合同法》109条、114条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和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支付货款23,000元,还应按合同支付逾期滞纳金23,000元(已经大幅减少),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
贵阳分公司。
负责人: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3份。
民事反诉状篇二
原告:,女,×年×月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现住山东省×市号,联系电话:。
被告:,男,×年×月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现住xx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令女儿归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三、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每年六次不定时地探望女儿或带女儿外出游玩;。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竹山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
原告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结婚两年后,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原告还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原告与被告从×年×月×日起一直分居到现在,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在此期间,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未果。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为早日解除双方之间的痛苦,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清单1份。
民事反诉状篇三
原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职业________,民族____,住所为____________(户籍地址),联系地址为____________(收件地址),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手机号)。
被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职业________,民族____,住所为____________(户籍地址),联系地址为____________(收件地址),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手机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由原被告共同依法继承 (被继承人姓名)全部遗产;。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继承人死亡日期),____________(被继承人姓名)因____________(死亡),未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____________(被继承人遗产列明),________________(起诉原因)
因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捺手印):____________(原告姓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反诉状篇四
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男。
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本系朋友关系,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被告因购买房产向原告借款__________________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_________年______月归还。该款项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偿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
起诉日期:_______
民事反诉状篇五
上诉人:赵,男,1x年x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x年x月2x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x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x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x,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xx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2年5月2x日。
民事反诉状篇六
原告:名称(全称)。
住所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或者手机)。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名称(全称)、
住所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或者手机)。
案由:(按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
诉讼请求:(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项:1.本诉状一式×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填写说明】。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2.案由:主要写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填写。
3.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
5.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
民事反诉状篇七
住所地: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
住所地:住址。
联系方式:电话或者手机号。
案由:(按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附项:1.本诉状一式×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民事反诉状篇八
上诉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民初字第__号,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反诉状篇九
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系死者______母亲。
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_____时许,原告之(子/女)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____________用________车送____________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____________医院治疗。经____________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_____与被告______在________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______一次性补偿________各种费用________元。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______只支付了人民币____元后,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________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女)______未得到应赔偿金额,无力支付医药费,病情恶化,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_______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______________。
基于上述事实,_________公路第______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子/女)______的死亡承担____________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死者之____________,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反诉状篇十
吴,女,汉族,1990年05月03日出生,住福建省,公民身份号码50023,联系电话。
王x,男,汉族,1991年10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50023,联系电话。
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2.判令原被告所生育的儿子王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15日前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并在该费用产生后15日内支付。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认识,恋爱时间不到1年,于20__年x月xx日在重庆市xx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在20__年x月xx日生育一儿子,取名为王,现年x岁。
结婚后,双方在一起的日子过得并不幸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双方性格不合,有时就会吵架,发生争执;第二,被告王x有时候在我不情愿的情况下,想和我发生关系,就不考虑一下我的心情和感受,是一种不尊重我和不负责的表现。.......省略 事实上,;第三,这么多年,我也私下给被告提出过要求离婚的,被告不同意办离婚手续。原告之所以这么多年没有向法院起诉离婚,主要也是考虑在孩子的份上。时至今日,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了。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告在法院判决第一次不准离婚,分居一年以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
原告认为,既然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感情基础不牢。被告在婚前、婚后被告强迫与原告发生性关系,对原告极为不尊重,原告的身体、心理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双方性格不合,综合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一并请求处理子女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x县人民法院 。
具状人: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九日。
民事反诉状篇十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某街道某巷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县某镇某某歌舞厅业主,住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上诉人因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x年11月14日()浦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二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3、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裁判理由错误,属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对于原审法院在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芳草地歌舞厅转让协议无效以及当事人因转让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没有异议,但对原审法院所认为的权利应当返还依法不能接受。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基于转让协议与江浦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权也应当返还给被告陈某某,现原告于某某不同意将房屋恢复原状后将租赁权返还给被告陈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对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转让款人民币100000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将房屋退租给江浦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下称物资公司)之后既丧失了租赁权,被上诉人与物资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结果,上诉人与物资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行为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谁都左右和干涉不了谁的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将租赁权返还给被上诉人的实质就是对上诉人与物资公司之间的缔结契约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涉,且意图否认双方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对该租赁的房屋系合法占有,该权利为正当、合法的权利,是合法取得;是本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不允许任何的非法干涉。
任何权利的取得与丧失都是有相应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前提,有什么样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就会有对应的权利。租赁权也不能例外。本案中,当被上诉人同物资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行为的发生就意味着被上诉人租赁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对其租赁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无须承担对该租赁物的任何义务。并且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庭审中也明确表明上诉人与物资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其没有关系。再当上诉人同物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之后就意味着上诉人租赁权的取得。现今,原审法院要求将上诉人合法取得的权利要返还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的观点和裁判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也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进一步而言,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所确立的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中返还的标的是指财产,并且该返还的财产应当是指有体物,而非无体物。很显然,租赁权只是一种财产权利,并不是财产本身,当然不能算有体物,也就不是实物。所以返还财产应当是对实物而言,其并不涉及脱离了实物的权利本身。这主要是因为财产权利(物权)是在合法占有财产(物)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权利,当脱离了对财产合法占有这一最起码的前提下的权利根本就是一种不存在、虚无的权利。此之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经由上诉人进行装潢改造过的租赁房屋是否能够恢复原状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被上诉人以及原审法院均认为应当由上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上诉人认为,这显然是不可取,并且该作法显然是将上诉人当成了孙悟空,可以随意的将东西变来变去,简直是荒谬!再有,原状为何状?客观上,这不符合经济原则;事实上,这也就是强加于人。上诉人根本不可能也无法完成将房屋恢复到被装潢以前的状态。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让上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作为被上诉人的不予支付上诉人十万块钱的抗辩理由的作法实际上就是不让被上诉人返还十万块钱!不要说十万,并且连一分钱也不让上诉人拿到。这是强盗逻辑。这同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被上诉人应当将该转让款返还给上诉人的说法显然是自相矛盾。再有,从上诉人起诉到原审法院判决至今,上诉人一直都没有强占被上诉人的财产不给的任何意思,并且明确表明现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单上列明设备完全可以返还,实际上还包括相关经营证照等。(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过被上诉人非要上诉人恢复原状而让上诉人觉得不实际,而最终没有同意罢了。)那么从这一层意义上而言,原审法院也更没有理由让被上诉人连一分钱都不用给上诉人了。更何况,被上诉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额返还,并没有说不愿意给上诉人任何钱款(见原审庭审笔录第6页倒数第三行)。根据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表明,原审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错误之判决。为此,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于某某。
x年12月1日。
附:本状副本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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