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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的案例篇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的反馈主要是对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不够,鉴于此,立法部门已将原案中的几条反就业歧视规定扩充为专门的一章,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对民意的重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的这份调查报告,则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也有助于立法机构更全面地了解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与制度建设提供重要依据。
就业歧视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权和社会公正问题。为了更准确了解当前我国就业歧视的现状,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推动在我国实行就业机会平等提供可靠的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于xx年5月和10月,就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在全国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郑州、银川、青岛等十大城市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我们发放了3500份问卷,收回了3454份。
现将这次调查所获得的重要信息报告如下。
1.就业歧视范围相当广。调查表明,我国当前就业歧视的主要领域有民族、宗教、政治面貌、残疾人、户籍、性别、年龄、健康、外貌身高、性取向等十来种。
根据反歧视定义,在同样的情况下实行差别对待构成歧视。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差别对待都构成歧视,但差别对待是歧视的重要表现。根据这次问卷调查,我们选择了13个方面的问题就是否有差别待遇进行调查。
雇主单位的要求并非都是歧视,但有相当一些是有歧视性的。所以此表能一定程度反映我国就业歧视的范围。如就业中提出学历、工作经验、资格证书的条件大部分可能是合理的,健康有部分可能是合理的;但是,户籍、性别、年龄、外貌身高等要求基本上没有合理性,大部分可认定为歧视;而民族、政治面貌、性取向虽然表中比例不高,但是属于国际标准严格禁止的歧视。还有残疾人和宗教歧视虽然没有列入,却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歧视。所以认为以上十来种歧视为我国的主要歧视领域是合适的,其他学历、工作经验等为非主流歧视,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构成歧视。
2.就业歧视相当严重。在问到“目前就业领域存在就业歧视吗”时,认为存在的被访者,累计占85.5%,认为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的占50.8%,认为不存在的只占6.6%。
七成多的人认为在就业中受到歧视。在问到被访者“就业过程中受到过何种歧视”时,有30.8%的人认为曾经在薪酬或福利方面受到过歧视;22.7%的人认为在岗位或工种安排方面曾经受到过歧视;21.3%的人认为在升迁和职称评定方面受到过歧视;17.6%的人认为在应聘时受歧视(以上为多项选择)。在问到受歧视的程度时,有54.9%的人认为受过各种不同程度的歧视,15.6%的人认为受过严重歧视。共有71.1%的人在就业和工作中受到各种歧视。
在求职中受到拒绝的情况,比例最高的是因为残疾,有21.8%的残疾被访者认为自己因为残疾而遭到用人单位拒绝;其次是因低学历,达18.7%;第三是因为外地户籍,达18.5%;最低的是政治面貌,只有3.4%。
3.就业歧视相当公开。调查表明,就业歧视是相当公开直接的。如在问到“因为疾病而被辞退,是否会直接告知理由”时,有51.3%的雇主会直接告知理由。
二、国家机关在带头歧视
调查发现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和职业中存在相当严重的歧视。有65.9%的被访者认为公务员招录和职业中存在差别对待。
1.公务员招聘中的三大歧视:户籍、残疾人和健康条件。在公务员招聘中,被调查者认为受排斥的情况:学历低占第一位45%,外地户口被排在第二位43%,这是最严重的歧视;残疾人(40.9%)和健康原因(40.7%)分别排在第三、四位。由于学历要求不都是歧视,只有有些情况才是,所以上述三种是最重要的歧视。
2.年龄歧视和性别歧视也非常严重。公务员招聘时的年龄歧视非常突出。招聘公务员中,要求30岁以下的占42.0%,要求35岁以下的占58.0%。有32%的人遭到性别歧视。由于只有女性才有这样的问题,所以比例是很高的。
3.歧视主要发生在复试阶段。国家机关的歧视主要发生在哪些阶段?有66%的人认为复试阶段存在歧视;有35.8%的人认为升迁阶段存在歧视;有29.4%的人认为招录体检阶段存在歧视;有27%的人认为公务员招录笔试阶段存在歧视。说明多数人不相信公务员的复试。
4.被访者认为公务员招录对性别、户籍和身高长相的要求是最没有道理的。被访者认为,在招聘公务员中设置的最不合理的条件,第一是性别,占67.7%;第二是户籍,占66.3%;第三是身高,占59.8%;第四是长相,占47.4%;第五是政治面貌,占41.6%。对企事业单位招聘设置条件的看法与上述有所不同,认为企事业单位首先不应设置的条件是户籍,占67.2%,其次是性别,占63%,第三位是身高,占54.5%,政治面貌排第四,占53.4%。这说明公众认为,国家机关招聘中提出性别要求,企事业单位提出户口要求是最没有道理的。还有公众更反对企事业单位招聘设政治要求,这个比例高于对公务员提出此要求的近12%。
被访者认为,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招聘中可以提出的合理条件,排在第一位的是学历,占80.7%;排在第二位的是健康,占59.8%;排在第三位的是年龄,占47.9%。可见,公众比较认同在招聘中,通过学历来筛选应聘者。也有超半数的人认为健康条件是合理的,近半数的人认为年龄是合理的,说明很多的人对健康和年龄歧视缺少意识。
1.最受歧视的三大群体——残疾人、艾滋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
根据我们研究,从群体的广泛性和受众面等综合情况看,就业和工作中的歧视最严重的领域是身份歧视,其次是对女性的歧视,然后是对残疾人、年龄、健康和身体特征(身高、长相、体重等)等的歧视。
但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在问到“哪些群体容易受歧视”的问题时,回答后前四位的是:残疾人65.6%,艾滋病患者62.8%,肝炎病毒携带者54.2%,由于学历条件不高构成歧视,所以对农民工的歧视(占45%)排第四位。可见,残疾人、艾滋病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农民工是最受歧视的群体。
2.最严重的歧视观念是健康歧视。
调查发现,公众在观念上最严重的歧视是健康歧视。在问到“如果你是雇用者,您可能不会招收下列哪些人员”的问题时,63%的被访者表示不会招收艾滋病毒携带者,55.8%的人表示不会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52.5%的人表示不会招收性病患者。在问到“您是否会与爱滋病患者、性病患者、乙肝患者一同工作吗”的问题时,分别有52.5%、51.6%、49.3%的人表示不会。以上调查反映的是人们的歧视观念,艾滋病患者、性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最容易受到歧视的群体,说明很多普通人都对这些人抱有歧视观念。
女性和户籍身份为什么没有列在前列?是因为许多人主观上并不对女性和农民身份抱有歧视。但是,由于艾滋病患者的群体人数不多,而且这部分人得知患病后去求职的更少,所以从整体上显示并不太严重。但从个体上讲肯定是最严重的,很可能有一个拒绝一个。中国的残疾人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但去正常应聘就业的比例也不是太多。而肝炎病毒携带者有一定的隐藏性,不提体检要求的招聘不会产生这种歧视。所以,这两种在很多人观念中抱有的、可能是很严重的歧视反而没有身份和性别歧视在就业市场中显示得更为严重。身份歧视和性别歧视之所以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两种歧视,是因为这两个群体被歧视的人数量大,而且公开显示在招聘市场上。
3.公众最反对的歧视是性别和身份歧视。
调查还发现,公众最反对的歧视是性别和身份歧视。问到“对目前社会歧视现状有何评价”时,受访者认为“很不好”的歧视排序,第一位是性别歧视(占29.8%),其次是身份歧视,包括户籍歧视(26.4%)和籍贯歧视(26.2%),还有残疾歧视(26.2%)。被访者对健康歧视和同性恋歧视的反对度最低,认为健康歧视很不好的只有12.3%,认为同性恋很不好的只有14%,说明比较认同这种歧视。
四、关于性别歧视和农民工歧视
性别歧视是近年来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尤其表现在女大学生就业群体中。在本课题社会问卷抽样调查中显示,在回答“就业时单位或雇主是否提出过性别要求”的问题时,明确要求是男性的占13.9%,明确要求是女性的占7.1%,男女都可以的占32.2%,而无明确说明的占46.7%。可见,有21%的招聘单位明确提出性别要求。而明确提出要求录用男性的高出女性的一倍。
在问到“女性在求职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什么”的问题时,排在前三位的是:外貌气质、学历和公关能力,分别有70.1%、67.2%和60.7%的被访者选择了这些选项。而女性认为学历是最重要的,排在前三位的是:学历、外貌气质和公关能力,分别有72.6%、70.3%和64.8%的被访者选择了这些选项。在问到“获取工作时是否有相貌和气质要求”的问题时,要求长相端正、气质优雅的,女性比男性百分比高8.3%。可见,对女性就业不是以本身的能力,而是以貌取人的现象是存在的。
另外,有不少雇主对结婚和生育的女性存在歧视,有的要求不要已婚女性或要生过孩子的。调查表明在订劳动合同时,有15.4%的女性受到结婚或生育方面的限制。
在问到“工作单位已经落实的女性权益”问题时,有52.4%的被访者回答单位落实了怀孕的权益,72.8%的被访者回答单位落实了产假的权益,落实了哺乳期权益的为49.2%,特殊生理期为17.5%,劳动与安全保护为45.4%。换句话说,产假权利落实得较好,特殊生理期的保护最差,还有47.6%的单位没有落实女性怀孕的权益。
关于农民工歧视。根据我们的调查,农民工受歧视的严重程度大概排在第四位,在残疾人歧视、艾滋病和病毒携带者之后。但农民工是受歧视的最大群体。由于农民工的歧视很多是法律化的,所以调查所显示的数字并不充分。
农民工在就业准入时就受到法律歧视性约束,无法与其他群体进行比较。但农民工在就业工作中仍然受到各种歧视。
根据回答,第一是工作和居住条件差,占89.7%;第二是在工种安排(脏、重、粗)方面受到歧视,占84.9%;第三是在报酬方面受到歧视,占36.2%;第四是从业的行业限制占35.3%;第五是医疗和工伤保险占27.9%。
就业歧视的案例篇二
生肖歧视:生肖属狗被拒之门外
8月14日,廖先生来到龙华某花园售楼部,参加面试。
“1982年出生,属狗的吧。”龙华××售楼部营销中心经理看了一眼廖先生简历上的出生年月后,又将简历递到了廖先生手中。“对不起,我们不招聘属狗的员工。”营销经理告诉廖先生,只要是属狗、属虎的,一概不予考虑。
保险公司招聘要挑星座血型
只招成绩中等的不聘前十名
律师:这是变相的“招聘歧视”
就业歧视的案例篇三
11月底,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力市场中心发布的《2016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显示,女性劳动参与率与工资水平均低于男性,女性在就业和晋升过程中都受到限制,同样的待遇,女性往往付出更多。记者调查发现,女性在就业、晋升、工作稳定性、薪酬等方面都会遇到种种障碍,而“隐性歧视”已成为女性就业歧视的新趋势。
有报告称,投递简历后,男性大学生接到面试通知的次数比同等情况的女性高约42%。《2016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和2015年,男性大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均比女性高约10个百分点。劳动力市场上针对女性大学毕业生群体的性别歧视问题突出。在经济下行压力大、就业形势不乐观的当下,有一些女大学生选择了当“研究生妈妈”,先结婚生子后求职,她们认为这样可以增加就业竞争力。
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不少职场女性及正在找工作的女大学生都在担忧,自己的生育问题会不会成为职场道路上的又一个“绊脚石”。来自郑州的李女士31岁时刚刚生下第一个孩子,她给记者说起了以前找工作的经历。
李女士称,两年前她刚刚结婚,应聘了当地一个大型房地产公司总裁助理的职位。经过两次面试和两次笔试以后,还是被淘汰了下来。面试的时候人家直接就问她:“29岁了?结婚了吗?生孩子了吗?啥时候生孩子?确定这两年不生吗?”最后,该公司决定录用一名年轻的男性担此职务。不甘心的李女士去找公司人事负责人理论,该负责人以职位工作繁忙为由推诿解释。
李女士现在依然很困惑,休完产假后的她回到办公室的时候,发现自己已经没有合适的职位了,老板的不满意显而易见,怀孕前大好的发展前途如今也看不到了。
“生一个孩子都成这样了,别提生二胎的事儿了!”李女士抱怨道。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女性在职场中遭遇生育歧视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生育、哺乳、养育儿女、照顾家庭等方面付出很大,大大削弱了她们在职场的竞争力,这也是现在大中城市职业女性对生育望而却步的原因。
2016年秋季人才招聘渐入尾声。在招聘面试中,“是否已婚已育”的“拷问”、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男性的“潜规则”让很多女性大学生感到心寒。
法律与性别休戚相关,缺少性别平等视角的法律必然产生性别不平等问题。反之,具有性别平等视角的法律可以逐步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有案可循。
2012年6月11日,曹某在求职网站上看到某辅导学校招聘行政助理的信息,便投了简历,但一直没有音信。2012年6月25日,她登录网站查看时,发现该辅导学校行政助理招聘启事中有“仅限男性”的条件。之后,对方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再次明确告知,该职位只招男性。曹某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于是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该辅导学校,但一直未被受理。2013年5月,一番波折后,法院最终对此案进行立案。
导学校承诺支付曹某3万元“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该案以和解告终。
b2014年11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烹饪学校文案职位不属于法定女性禁忌劳动范围,烹饪学校未对郭某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仅以岗位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录用郭某的事实成立。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烹饪学校行为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郭某的平等就业权,给郭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向郭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少用人单位看来,女性大学生业务能力等并不输于男性,但女性生育会耽误用工时间,生育后又偏重家庭,事业心有所降低;一些岗位工作条件艰苦,需要经常出差、应酬,不太适合女性;此外,传统的男女分工观念也仍在影响用人单位。
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只招男性不招女性,或者实行性别搭配。
劳动合同中的性别歧视:劳动合同中含性别歧视色彩的条款,包括禁婚、禁孕、禁育等条款。
职位待遇上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不同酬。
录用和提拔方面的性别歧视:如女性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
女职工特殊保护范畴中的性别歧视:如女性因结婚、怀孕、生育被解雇。
女性退休年龄限制:女性的退休年龄早于男性,剥夺了女性5至10年的工作机会。
省妇联6年向39.7万名妇女发放贷款238.4亿元
帮扶困难妇女再就业一直是省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年58岁的杨金平是郏县白庙乡人。她从小就梦想能成为一名老师。高中毕业后,她毅然投入到幼儿教育中,从两间旧瓦房开始创业,至今已有35年。近年来,她想办一所幼儿园,就拿出多年积蓄,建造近4000平方米的新园。后续的桌椅床铺需要一笔钱,而她的资金所剩无几。这时,白庙乡妇联主席雷晓为她送来了一套妇女小额贷款表格,并为其全程争取,让新园如期开园,200多名幼儿在这里学习成长。
记者了解到,6年来我省共向39.7万名妇女发放贷款238.4亿元。
去年以来,河南全省实施“巧媳妇”行动计划,与省服装行业协会联手,在农村留守妇女集中地区依托小额担保政策,支持农村女能人建立服装、手工编织加工点,实行订单生产。目前,全省已建立加工点1万多个,吸纳创业就业妇女40多万人。
现有法律对就业性别歧视画出法律底线
法律规范是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后屏障。河南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民介绍了目前严惩性别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同时,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七条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现行法律对歧视行为缺乏惩罚性规定,加之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十分有限,难以形成有力约束。”王艳民说。
连日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的招聘网站上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信息也相当严重。王艳民说,根据我国《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招聘平台发布有性别歧视问题的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应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惩罚。
长期关注和研究就业歧视的律师许英表示,目前,我国对于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还远远不够,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发布含有性别歧视的招聘信息。有关部门也要推动规范就业性别歧视的政策、尽快完善和落实相关法律,助力改变招聘市场女性就业受歧视乱象。另外,行政执法和女性本身的维权意识不够,因此,除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增强有关部门对用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外,还应当增强女性依法维权意识,让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自觉自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
就业歧视的案例篇四
招聘市场于2018年春节后进入旺季。据报道,2月24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加强招聘会安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其中要求办会机构在招聘会现场设立就业歧视投诉窗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厉打击虚假招聘和就业歧视行为,坚决取缔未经备案擅自举办的招聘会。
【标准表述】
就业歧视问题背后的原因有:用工者合法用工意识欠缺、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够、反就业歧视法规规定不够明确可执行可操作性不强等。但更为重要的是在于一些地方的招聘会主办者对招聘企业的各种就业歧视,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
投诉窗口的存在,会直接或间接对实施就业歧视的企业形成心理和行动上的震慑,无形中会遏止就业歧视行为的实施;若没有招聘会现场投诉窗口,过后很难认定和处理;若没有现场投诉窗口,普通劳动者一般不会专门去投诉和反映,使得就业歧视实施者得不到及时处理,由此也造成就业歧视在一些地方的招聘会进一步泛滥。给招聘会立“规矩”既是劳动者顺利求职的重要保障,更是净化用工市场的一项硬举措。
【具体措施】
第一,做好相关宣传
不仅使求职者认识到这一窗口的作用及相关工作流程,使其能够放心大胆来投诉;而且让招聘企业认识到就业歧视投诉窗口的作用与威力,以规避其在就业歧视上动歪脑筋。
第二,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对涉嫌就业歧视的,提出警示、依法依规驱逐出招聘会现场或通过黑名单形式进行通告、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等;投诉窗口可以调配人员对招聘单位进行明察暗访、主动出击,发现线索及时处置。
第三,保护好投诉者的个人信息,避免二次伤害
投诉的安全系数,直接影响到受欢迎度,而求职者在招聘过程中又处在弱势地位,因而须切实保护好其相关个人信息,避免信息的泄露为他们带来二次伤害。
就业歧视的案例篇五
就业歧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伴随中国经济的腾飞而来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在这个过程中,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在近年来日益突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事实上,在就业领域的因不平等对待引起的就业歧视现象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即使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着就业歧视行为。
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及建议书中已经对就业歧视有了明确的界定:“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生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包括得到职业培训的机会、得到就业的机会、得到在特殊职业就业的机会以及就业条件”。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在选择就业时,因种族、性别、年龄、地域、相貌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在我国,具体表现在女性就业歧视、就业健康歧视、就业残疾歧视、基于户籍和地域的就业身份歧视、就业年龄歧视等,其中尤为突出的是隐含的身份歧视——农民工就业歧视。
职业歧视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劳动力即使有能力完全胜任而因非经济的个人特征和其他因素而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行业,或者被排挤到同一行业的过低档次位置上。③职业歧视表现在农民工身上,指农民工由于出身于农村,被人为的进行职业分割,在城市只能从事那些脏、累、苦、差的工作。很多城市要求农民工办理暂住证、就业证方可就业,一些好的行业、工种要求农民工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进行职业能力认证,从而限制农民工对这些职业的进入。
2.工资歧视
工资歧视是指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一部分人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而导致所获工资收入低于另一部分人。工资歧视是由劳动生产率差别以外的因素引起的。在农民工进城就业中工资歧视表现为:被迫接受低工资、同工不同酬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温家宝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追讨工资,拉开了大规模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序幕,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实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3.人力资本投资歧视
人力资本投资歧视是指劳动力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导致较少获得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正规教育、在职培训及较好的健康照顾等机会。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由于受传统的户籍身份及自身素质影响,政府、企业等对农民工的就业认识上存在短视,其人力资本投资存在明显歧视行为。主要在培训歧视和健康保护歧视两个方面。农民工缺少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很难得到提升;甚至被作为廉价劳动力,长期超负荷工作,劳动安全和自身健康得不到保护。
4.就业保障歧视
就业保障歧视是由于户籍身份原因导致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所受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别待遇。我国长期劳动力市场分割是体制性分割,导致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企业之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不同身份劳动者之间有“正式工”与“农民工”、“临时工”之别。城市“正式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大保险,而农民工却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
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是与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紧密联系的。作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特殊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产生也是同样的。
首先,在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观念中,农民的社会地位不高,长久以来被鄙视。农民被冠以“乡巴佬”、“土老冒”这样的称谓,这些字眼中流露出对农民的嘲笑和轻视。这些观念很自然地延及农民身份的农民工身上,表现为当今社会文化对乡土的远离,对农民工的漠视。这是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思想根源。
其次,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对城乡人口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从而建立了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整个社会结构一分为二。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以户籍制度形成城市和农村居民的身份壁垒,户籍制度成为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制度性根源。
再者,政府公共服务的缺失,公共服务产品分配严重不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明显偏重城市,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投资过低。资源的分配、公共产品的占有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存在极大差别,极不平衡,导致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和自身素质无从提高。农民工的职业选择与目前的公共服务产品的分配不公造成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低下密切相联。
最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不力,维权组织缺位。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于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劳动法》本身存在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适用范围过窄,对于“就业歧视”的规定没有涉及到户籍歧视,这就造成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法律困境;缺乏救济途径,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而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从而未包括就业争议在内;现有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此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不够严厉,对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力度不够,对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惩处不够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些软弱。工会作为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维权组织,却只是面向城镇工人而排斥农民工,这些都使得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处境尴尬。
农民工就业歧视降低了国家和政府的威信。农民工就业歧视产生的直接根源是在中国以往的制度设计,有意无意地剥夺了农民的国民待遇,减少了对农民的人道关怀,人们因之人为地强化了社会不平等的社会意识,对政府的职责产生怀疑。
农民工就业歧视不利于社会稳定,无益于和谐社会,漠视农民工的利益,打击农民工的生活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使社会公正程度降低,社会竞争环境平等被打破,易激起社会成员的内心不满以致心理失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
农民工就业歧视不利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劳动力素质低仍是困扰我国制造业竞争力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瓶颈。当前中国制造业企业正遭遇发展的瓶颈、生存的危机,虽然其中有美元的持续贬值、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加工贸易政策的趋紧等外围环境和政策因素的影响,但是真正制约中国制造业竞争力的关键,是中国制造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低端地位。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我国劳动力素质较低,无法满足产业链高端环节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农民工占我国劳动力人口的相当大的比重,农民工劳动力素质必然影响整个国家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农民工就业歧视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良好循环和长远发展,也会延缓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用工短缺的现象,虽然产业结构性短缺、技能结构性短缺等结构性问题是这一现象产生的内在驱动力,但是农民工工资低导致农民工外出预期收益减少,劳动条件差及拖欠、克扣工资等就业歧视行为也是这一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四、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对策构想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训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保护农民工就业是社会的应有之义。
第一,政府转变执政理念。经济发展不等同于社会发展,不意味着社会成员的幸福程度的必然增加。因此,政府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实现政府由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体现在农民工就业问题上:管理方式上,由防范、限制式管理转向服务性管理;在服务理念上,政府是为全社会服务的政府,而不是为某一类人或某一地区提供单独服务,地方政府更要真实地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服务的具体方针上,政府应坚持非歧视的原则,公平地对待农民工,形成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的制度。
第二,深化体制改革,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消除二元结构。美国思想家约翰·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④可见制度政策的公平性是其存在的首要前提,政府应着力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改革户籍制度,解决就业歧视中的制度性根源,并且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上向农村倾斜。
第三,完善法律法律制度,加强劳动监管和保护。农民工就业歧视从某种程度上属于制度化贫困,可以说得到了法律制度和社会习惯的认可、保护和纵容。因此,要逐步取消歧视农民工就业的政策法规,把农民工就业权益保护切实写入相关法律;同时明确政府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角色定位,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监管,使农民工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公正地得到救济。
第四,劳动者自身需要努力。农民工就业受歧视,自身方面也是存在着一定的因素。因此,他们必须改变自己身上僵化的小农意识,变被动为主动,加强学习,接受新观念、新知识,增加适应社会的能力,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第五,大众传媒担负社会责任。要消除人们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传媒应发挥积极作用,深入农村去关心农民,进行有效宣传,减少对农民的社会偏见;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对农民进行现代文明的灌输,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法律道德等方面提升他们的现代意识,从而抵制社会中的歧视观念。
参考文献:
① ② ③ ④ 张永和《权利的由来——人类迁徙自由的研究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杨清河《劳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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