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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一
认真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谭家社区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成功做法
谭家社区是板块型社区,位于姜谭路中段,1997年由高家镇谭家村撤队转户而来。社区东起铁路南站工业站,西至氮肥厂东围墙,北起钢管厂围墙,南到九龙山山下,现有居民281户,783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社区被铁路分割为南北两大部分。
一、领导重视,政府支持
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我市刚开始起步,所以很多居民都不了解,需要大力宣传。接到上级通知后,街道办事处领导立即开会制定了宣传计划,并成立了工作小组,帮助指导社区宣传摸底。由于正值谭家社区铁路以北居民整体搬迁,居民居住的地方相当分散,这给宣传摸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社区领导多次在开会时强调要以最快的速度落实宣传摸底工作,并对各组居民小组组长实行了问责制,对自己包抓的居民区进行了入户宣传。社区两委会成员、社区协管员直接入户宣传,三番五次上门动员,做到家家户户资料到手,面对面解答群众疑问。在这段时间里,走进社区可以随时随地的听到居民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询问声,讲解声。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积极主动,服务到位
心仔细的审核居民资料,全心全意地为居民服务,确保社区每一位60岁以上的老人及时享受到政府每月的养老金补贴。确保在捆绑式参保条件的限制下和居民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全面推广这项惠民政策。
努力的工作得到了全体居民的认可,至09年底,共办理居民养老保险230人,其中有106人直接享受了养老待遇。2010年刚开始,我们就新办养老保险11人。至此,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谭家社区得到了居民的认可与拥护,养老保险工作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毕竟是一件新工件,新情况、新问题将会不断出现,我们将会以更高的要求努力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此项工作中去,促进些项工作跃上新台阶,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姜谭谭家社区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二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
1.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
计算系数=139(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系数相同)。
假如你今年46岁,每年按100元标准缴费,连续缴费15年,个人共计缴费1500元,年满60周岁时的月养老金标准=[55元+0(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100+30)×15年+0(集体补助、社会及个人资助等)]+利息(本次测算是按银行最新利率3%的不变数计算的复滚利息)}÷139=72.39元。年养老金合计868.68元,不到2年就能收回全部个人缴费,按人均75岁寿命计算,15年可领取养老金13030.20元(个人收益11530.20元)。若你每年按2000元标准缴费,连续缴费15年,个人共计缴费30000元,月养老金标准为326.62元,年养老金合计3919.44元,7年多就能收回全部个人缴费,按人均75岁寿命计算,15年可领取养老金58791.60元(个人收益28791.60元)。
1.最低补贴标准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至600元补60元、缴700至900元补70元、缴1000至2000元补80元。
2.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个人不缴费的不予补贴,事后追补缴费的也不予补贴。
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3.解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新政策
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5.关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7.北京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最新规定
8.如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三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2011年7月1日开始试点,截止当年年底已有1902个县开展试点,相继启动了参保登记、缴费和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然而因该制度较新且运行时间较短,在待遇水平、险种衔接以及资金运作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完成2012年实现全面覆盖的目标。
作为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框架构成之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身定位于一项保基本、托底的惠民制度并参照新农保的模式制定。然而该参保对象主要为非就业群体,加之多缴多得的制度设计,在面临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城镇职工同样的生活需求以及较高物价等生活成本情况下,当前较低的待遇水平并不能满足其实际需求。
由于存在地区经济发展与财政能力的不平衡,中西部地区财政能力有限,这是提高该制度待遇水平的难点。从各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与支出来看,近年来,中央财政在总预算收入中占比高达50%,但支出占比不到30%.相应的,省及以下层级政府都存在着收支缺口,地方政府都严重依赖转移支付。近年来,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中,转移支付的比例高达45%甚至更多。在中西部地区尤其如此。这样,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就难以支付必要的保费配套补贴,从而影响该制度的'扩展与推进以及待遇水平的提高。
为了缓解这样的矛盾,保证贫困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及待遇水平的提高,需要重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中央财政按照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养老保险的保费补贴予以分担,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考虑物价等影响生活水平的综合因素,科学制定养老金水平,管理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此外,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可提高基础养老的水平以及保费补贴的力度,以有效提升制度的待遇水平。
伴随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各类人群都有了制度方面的保障。但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和职工、居民的身份及工作、生活的地域处于频繁变化中,且不同身份之间的区别趋于模糊化,如果险种之间不能实现无缝对接,将难以适应活动人群在各种制度间的自由流动。
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初衷虽明确提出要与新农保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前两项制度合并实施,但具体实施方案及细节方面的规定仍未明确与统一。
因此,为促进制度间公平与转移接续的无障碍,要贯彻统筹发展的理念,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为此,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先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较相似的新农保的衔接,再实现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与统一。另一方面,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平台建设,为推动制度间整合提供技术支持。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其中个人账户将会积累起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将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重大挑战。能否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事关个人账户制度的可承担性与可持续性。
为了更有效率地运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证其安全性,必须提高基金的统筹层次。要加强立法,为资金的运营和投资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加强监管,防治基金的挪用、挤占、挥霍与浪费;要加强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培育,为资金的投资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四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
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统一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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