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市业主管理规约版篇一
如今的我已从懵懂的学生转变成了肩负工作职责的员工,对前台工作也由陌生变成了熟悉。以前我认为前台工作很简单、单调、甚至无聊,不过是接下电话、做下记录。其实不然,要做一名合格、称职的物业前台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工作技巧,并要有高度的自觉性和工作责任心,否则工作上就会出现失误、失职状况。回顾过来的前台工作,有得有失。
一、工作内容
日常接待及接听电话:热情接待来访业主,并积极为业主解决困难。接听业主电话,要有耐心,记录业主来电投诉及服务事项,并协调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电话回访业主。日常报修的处理:根据报修内容的不同积极进行派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将问题解决。同时,根据报修的完成情况及时地进行回访。每天早晨检查各部门签到情况。检查院落及楼道内卫生,对于不合格的及时告知保洁员打扫干净。对库房的管理:领取及入库物品及时登记。催收商铺的水电费及物业费。搜集各类客户对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提高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及服务水平。
二、工作心得
在完成前台工作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也成长了。不少我认为做好前台最重要是:服务态度一定要好,在院里见到业主主动打招呼,如果顺便帮他开门及帮忙搬东西等力所能及的小事,以使业主对我们更加信任。我们要有主动性,要有一双会发现问题的眼睛,每天对小区院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要等到业主来找了,我们还不知道怎么回事,要做到事事先知。
三、明年工作计划
对于我这个刚刚步入社会,工作经验不丰富的人而言,工作中不免遇到各种各样的阻碍和困难,在这全新的一年里,我要努力改正过去工作中的缺点,不断提升,加强学习物业管理的基本知识,提高客户服务技巧与心理,完善前台接待的细节。进一步改善自己的性格,提高对工作耐心度,加强工作责任心和培养工作积极性;多与各位领导、同事们沟通学习,取长补短,提升自己各方面能力,跟上公司前进的步伐。
很幸运刚从学校毕业就可以加入__物业的团队,此时此刻,我的目标就是力争在新一年工作中挑战自我、超越自我,取得更大的进步!
述职人:___
20__年_月_日
北京市业主管理规约版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须共同遵守。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南安市宝龙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镇竞丰村宝龙花园;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
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东接梅九公路;西接配电厂;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北围墙;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南路。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在小区进出和其它活动时,应文明礼貌,亲善对待小区邻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尽量减少影响邻里生活。
每日施工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 ,其他时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该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不得停放大门口、占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第十五条 在日常生活中还禁止下列行为: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四)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夜晚11:00后大声猜拳、酒后闹事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赌、盗窃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二)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绝禽流感根源。
第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未能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关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居委会、派出所或业委会委员)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全体业主要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业主利益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服务企业可暂停为该单元供电、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规定交付的,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北京市业主管理规约版篇三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物业买受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规约的内容。
第三条 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物业买受人对本规约的书面承诺效力及于新物业买受人。
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地址:。
邮编:。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共用的给排水设施设备、配电设施设备、电梯、供冷暖设施设备、照明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避雷设施设备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4、公共绿地,非独立所有权的地面停车场。
1、;
2、;
3、。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第七条 本物业区域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建筑面积为:。
第三章 物业的管理
第八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本规约未明确约定的有关事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就该事项向全体业主发放征询意见函,经法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业主同意后,该意见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的权利。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以下问题导致的管理责任和经济损失:
1、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4、非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该遵循方便业主生活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在公告栏中公告经营意向、听取相关业主意见、发放意见征询函等方式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
第十八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3、私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条款;
6、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1、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2、 。
第二十四条 在物业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5、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园林建筑小品;
6、随意堆放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9、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0、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超标排污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应在入住前与业主同时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九条 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应急处理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对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违反关于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交清物业服务费,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本规约中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条款中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它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
第四十一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业主出租物业时,应在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人遵守本规约。
第四十二条 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三条 本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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