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承载了双方的约定和承诺。合同的履行期限和付款方式等要事前商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下是一些合同范本,供您参考和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定制合同最新规定篇一
1.1为规范公司员工入公司后,发生婚丧嫁娶生育等事宜时,可以公司名义予以致赠,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爱之心。同时响应中央创建和谐社会,遵守八项规定的要求,净化同事关系,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节俭,移风易俗,坚决杜绝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倡导文明节俭新风,大力提倡和推行晚婚晚育及少生优生优育观念,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组织与职责。
公司范围内所有员工及眷属的婚丧嫁娶计划生育等事宜均由工会会同党群工作部负责,分管领导负责监督与指导,总经理负责审批。
3、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
3.1喜事的管理。
3.1.1本公司员工结婚,不提倡大摆宴席,反对挥霍浪费。
3.1.2如有公司员工结婚举办婚宴,邀请员工参加时,严禁过量饮酒,如有此类现象发生,影响正常工作,有损公司形象的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3.1.3本公司员工结婚,由公司委托代表向其赠送贺礼为****元人民币或等值礼品。
3.1.4。
各级领导和员工要自觉抵制和反对婚丧嫁娶、小孩满月喜筵大操大办的不良风俗,提倡树立文明节俭新风。
3.2白事的管理。
3.2.1本公司员工去世后,丧事可由公司工会会同党群工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从简的原则协助其家庭进行办理。前往慰问和吊唁的人员及部门,原则上除生前友好和相关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和部门不作硬性要求。一般可由公司委托代表送花圈(班组、部门、公司),并向其家属赠送祭礼为****元人民币。
3.2.2本公司员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按具体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3严禁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4、检查与考核。
4.1党群工作部负责对本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分管领导予以监督、指导。
4.2检查与考核以日常工作考察和资料检查的方法进行。
4.3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对企业和员工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有关管理标准予以处罚。
5、归档材料。
5.1喜事贺礼和白事祭礼的申请资料及相关资料。
5.2违规处罚资料。
5.3检查与考核记录及结论。
6、本制度经职代会常任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
定制合同最新规定篇二
全县人民群众:
目前,我县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现象严重,数日宴请、跟风攀比之风日盛,人情消费持续攀升,城乡居民不堪重负,简办婚丧嫁娶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为此,定边县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向全县人民发出如下倡议:
倡导婚事新办、丧事俭办,反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应控制宴请规模、缩小宴请范围、减少邀请对象、缩减宴请天数;倡导厚养薄葬,反对送大花圈、长队过街、豪华车队、哀乐扰民、大摆宴席;应破除陋习,反对迷信,树立新风。广大党员干部、人大代表应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全县人民群众应树立勤俭节约、移风易俗新风尚,自觉抵制大操大办等不正之风,营造简朴纯洁的社会风气。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反对铺张浪费,倡导文明节俭,树立婚丧嫁娶新风尚,彰显文明健康新理念,为建设文明家园,净化社会风气做出努力。
定制合同最新规定篇三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案质量管理机构,完善医院病案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案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团队由科室主任、病案成员(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生)和科室护士长组成。负责科室或病房病历的质量检查。
2. 二级质控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每月对门诊病案、手术病案、归档病案进行抽查评估,将病案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客观评估数据进行量化管理。
3. 三级质控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生组成,负责归档病案的检查。
4. 四级质量管理机构由业务总裁或副总裁、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医疗、护理、技术人员和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至少每季度对全院病历质量进行一次评估。
(二)贯彻落实卫生部《病案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和《医疗文件规范与管理》的要求,注重对新上岗人员相关病案书写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新调任医生和进修医生。
(3).加强手术病历和归档病历的管理和质量监控。
1.病历(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中的首诊记录、术前谈话、术前总结、手术记录和术后记录,特殊检查、麻醉前讲座、输血前讲座、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应由医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核签字。手术记录应由操作员或第一助手书写。如果第一助理医师是进修医师,则应由医院医师审核并签字。
2. 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检查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个疗程记录并处理医嘱。急诊病人应在5分钟内检查和处理病人。原则上,住院病历和首个疗程记录应在2小时内完成。如抢救未及时完成,相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如实记录并做好记录。
3. 新入院患者应在48小时内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生的查房记录,一般患者应每周有两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的查房记录并注明。
4. 危重病人的病程应至少每天记录一次。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应随时记录,记录时间以分钟为单位。对于重病患者,应至少每2天记录一次病程。病情稳定的患者应至少每3天记录一次。对于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应至少每5天记录一次病程。
5. 各种检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不得丢失。如果以其他医院的医疗文件作为诊断和治疗的依据,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相关数据,并将治疗文件附在医院的病历中。如果需要将其他医院的影像学数据或病理学数据作为诊断或治疗的依据,应邀请医院相关科室医生进行会诊,撰写书面会诊意见,并保存在医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5)加强病案的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和被盗。复印病案时,医务人员应陪同或病案室专人复印。
(六)建立评估和记录的通报制度和奖惩机制按照《省级病案质量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要求和规定,对部门和个人病案书写质量进行处罚。
定制合同最新规定篇四
(i)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所有病历应恢复到病历室。复印病案的相关资料必须在病案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特殊情况由医务部门及时处理。
(2)患者的住院病历由所在病房统一集中保管,该病房在收到检测结果(检测报告)后24小时内纳入住院病历,住院患者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及其他检查结果。退回病案室的病案结果检查表,由病案室给予补助。
(3) 因医疗活动需要将住院病历带出病房时,病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移时,不得将病历转移给病人本人或其家属。病人转移时,病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医疗记录不得出借。
(4) 病房医务人员应当严格管理病历,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劫、盗窃病历。除参与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名医务人员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患者或ir家属不得擅自查阅病历,以非法手段(如盗窃、抢劫等)取得的病历视为无效。
(5)医疗、科研、教学,医院医务人员必须持签字借阅单,到病案室登记备查,看完后立即归还,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果必须借出,必须办理借出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逾期未归还的,按违规行为处罚。
(6)我院医务人员严禁帮助患者违反规章制度复制或复制病历相关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不良后果自负。
(7)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病历盖章:
病历原件的盖章人-医生和患者都在场-双方签字盖章(副本保留在病历室)。
定制合同最新规定篇五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二)只允许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和司法机关,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复印者需出具有效证件,到病案室按章办理复印有关资料事宜。
(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病案室工作人员和申请者在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需加盖病案室证明印章方视为有效。
(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外单位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在病案室查阅。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临床、教学、科研人员借阅,且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七)为科研或教学大批量借阅病案时,须事先与病案室约定时间,由病案室按时提供,每次借阅不得超过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内,一个月后归档。
(八)病案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完毕后,可以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向申请者收取工本费,并出据发票。
定制合同最新规定篇六
旧州镇在开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工作中,针对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以制度建设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镇机关及村干部干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初步取得了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成效。现将开展作如下汇报: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镇党委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执行《规定》的制度建设摆在重要位置。镇党委在党政班子会议、全镇干部职工大会等会议上多次强调,要结合我镇的实际,加强贯彻执行《规定》的制度建设;要对现有的的制度和文件进行调查、研究、筛选、完善,制定出符合我镇实际、管用的制度,将制度监督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用制度来管人、管事、管物。为推进我镇贯彻执行《规定》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水平。制度建设是带有根本性、全镇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如何使贯彻执行《规定》的制度规范、合理、有效,镇党委、纪委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地探索:一是坚持调查研究,为制定和完善制度提供详实依据。镇党委、纪委认为,调查研究是提高制度建设水平的重要基础。因此,镇党委、纪委结合我镇在贯彻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难点以及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深入思考,为制定相关制度提供参考依据。二是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制度制定的过程中,镇党委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义,广泛听取各单位的意见与建议,集大家之智慧,在此基础上,形成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各类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贯彻执行《规定》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我镇实际,积极建立了督导检查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严格制度的落实,接受党员干部和社会监督。
(四)、突出了对财务资金和行政支出的管理,重点对农村征地拆迁、强农惠农富农、农村集体资金运作进行了规范。为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资金成本,严格财经纪律,出台了《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等,以规范资金运作,节约行政开支。
(五)、突出重点,建立贯彻执行《规定》的制度体系。
1、明确任务,划分责任。制定了《旧州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制度,明确了干部职工在贯彻执行《规定》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任务。强调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并对不履行《规定》的干部职工进行责任追究。
2、思想教育,形成规范。镇党委下发了《旧州镇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旧州镇机关干部学习制度》等制度,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定期学习《规定》及党的政治理论。
二、取得成效
通过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定》的制度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全镇干部职工贯彻执行《规定》的意识有所加强。
(二)、提高了全镇干部职工学习《规定》的积极性,使全镇党员干部在精神面貌、工作作风、廉洁从政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进一步增强了农村基层干部的廉洁履职能力,规范了履职行为,认真解决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农村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向深入,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中共旧州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10月8日
定制合同最新规定篇七
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5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景制定我院病历管理制度:
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水工作,确保病历安全。
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丢失。
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行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我保管,留观观察病历由医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个人保密的资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
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医院《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书写病历,各科室须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善供给支持。
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1、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理病历,由科室质控检查后,3日内送交病案室归档保管,如延长归档时间,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病案室管理人员回收归档病历时,应与各临床科室认真核对后当面签收。
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4、各病区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病历中。
5、对已归档病历而滞留在病区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病区应及时交给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员负责将检验及检查报告单粘贴和归入该患者的病历中,并做登记记录。
1、除为患者供给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3、公、检、法、医保及卫生行政单位,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科核准,能够摘录病史,其它任何单位均不能借阅或复印病历。
4、本院医师因医、教、研工作需要查阅病历者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阅相关病历。对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医务科批准后借阅;本院医师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5、病区和病案室不准擅自接待无相关证明手续的机构和个人查询患者的病历资料。
6、医院职能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阅病历,不受份数限制。病案室应在及时供给所需病历。如无特殊情景,查阅部门应在三周内归还。
8、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调离、外出进修、出国等离院时,必须办妥病历归还手续,有关部门应根据病案室认可印章后,再办理相关离院手续。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7、医院能够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8、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供给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能够根据需要供给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能够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10、医院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医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景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教科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公章证明印记。
11、医院复制病历资料,能够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1、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景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
2、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能够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景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3、医教科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
4、封存后病历的原件能够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能够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5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景下实施。
1、按照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考核规定》执行。
2、病历质量必须贴合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运行病历质量评分表》中有关的质量要求。
3、各科主任对病历质量负全面职责。转科病历由出院科室对病历质量全面负责。
1、违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资料,造成侵犯患者保密权者;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者;
3、抢夺病历者;
4、遗失病历者。
定制合同最新规定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xx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 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条【归档状态和修改痕迹】 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二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
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
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第二十三条 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 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
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xx〕24号)、《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xx〕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定制合同最新规定篇九
“勤俭节约”活动管理制度(2013年)。
一、节约用电。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用电管理,规范用电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各科室要加强对科室人员节约用电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节约照明用电。要合理使用光照,尽可能使用节能灯具,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内自然光亮度足够时不开灯,杜绝拉上窗帘开灯现象。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三)、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只能办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务。使用各类办公自动化设备时,尽量减少待机消耗,减少开启和使用耗电量大的'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或下班时间应及时关闭电源(传真机除外)。
(四)、各科室或个人发现电线路破损、电插头、插座松动、漏电等问题,应及时通知总务科,办公室应及时派水电工进行维修。
(五)、加快用电设备改造。大力推进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在照明节能上积极应用节能的先进照明技术;在空调节电上积极应用变频技术节电;因地制宜进行节电改造,确保办公区的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逐步改造或更新。
(六)、每位医护人员都有节约用电义务。各科室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二、节约用水。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用水管理,规范用水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要加强对科室人员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二)、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在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提示标志。用毕水即关闭水龙头,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
(三)、禁止私人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车辆。
(四)、爱护给水和排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发现供水设施损坏,要及时报告、及时更换,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三、节约用纸。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用纸管理,规范用纸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1、提倡无纸化办公,充分利用网络的功能,各类通知、通报、领导讲话、信息简报等不涉密文件尽量通过网络发布。
2、所有打印纸、复印纸必须双面使用,并提倡采用再生纸。
3、节约使用打印纸、稿纸;严格控制纸质文件印刷数量及发放范围。
4、提倡在电脑上修改文稿,在发文审核之前一般不采用书面稿流转。
5、严格按发文数量印制文件;减少复印,能传阅的文件尽量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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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合同最新规定篇十
为规范公司新员工培训管理,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和适应公司文化、制度和行为规范,明确自己工作职责、程序、标准,从而帮助其顺利地适应公司环境和新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绩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章 公司新员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原则。
第四章 新员工培训的主要内容:通识训练、部门内工作引导和部门间交叉引导。
第五章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新员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章 新员工培训由行政人事部归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协助执行。
第七章 新员工培训应在报到后一个月内执行。
第八章 参加新员工培训的员工在培训期间如需请假者,应在试用期内补修请假之课程,否则,试用期满不得转为正式员工。
第九章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不合格者,重新培训,仍不合格者,考虑辞退或降薪使用。
第十章 行政人事部为每一位员工建立培训档案,新员工培训考核情况应记入员工个人培训档案。
第三章通识培训
第十一章 通识培训是指对新员工进行公司概况、有关管理流程的培训,使新员工能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二章 通识培训原则上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需要组织进行。行政人事部应提前3日向应参加培训的新员工所属部门发出培训通知。
第十三章 新员工通识培训内容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设计,报主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四章 通识培训的基本内容:
(一)介绍公司概况
1. 公司的发展历史、规模和发展前景;
2. 企业文化、公司的理念、规范等;
3. 公司的组织结构、相关中高层管理人员;
4. 职业道德教育;
(二)介绍公司主要制度政策
1. 薪酬制度
2. 费用报销
3. 培训制度
4. 考核制度
5. 奖惩制度
6. 考勤制度
7. 内部参观
第四章部门工作引导
第十五章 部门工作引导的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章 部门内工作引导主要包括:介绍部门结构、部门职责、公司管理规范及福利待遇、培训基本专业知识技能、讲授工作程序与方法、介绍关键工作指标等。
第五章部门间交叉引导
第十七章 对新员工进行部门间交叉训练是公司所有部门负责人的共同责任。
第十八章 根据工作与其他部门的相关性,新员工应到各相关部门接受交叉培训。
第十九章 部门交叉引导主要包括:该部门人员介绍;部门主要职责;本部门与该部门联系事项;未来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要求等。
第六章 新员工培训评估
第二十章 通识培训结束后由行政人事部组织新员工测验和座谈,不合格者应参加补充培训。
第二十一章 部门负责人就部门工作引导对新员工进行测验。不合格者需有针对性的重修,一个月内如果不能完成培训,则应将该员工辞退。
第二十二章 新员工培训结束后行政人事部将培训记录归档。
第二十三章 新员工培训合格者,进入上岗试用期。
一、培训目标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素质,满足公司发展和员工发展需求,创建优秀的员工队伍,建立学习型组织。
第二条 通过不断提高员工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能动性,使员工达到实现自我的目标。
第三条 公司的培训制度与员工的职业生涯设计相结合,促进公司与个人的共同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各项培训计划、实施、考评等,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三、培训原则
第一条 经常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学习和培训。
第二条 预先制订培训后期要求达到的标准。
第三条 积极指导员工的培训和学习。
第四条 参加培训者能从培训中有所收获。
第五条 采用适当的培训方式、方法、培训方式要力求多样化。
第六条 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采取不同培训方式。
第七条 通过培训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
四、培训程序
第一条 人事办公室负责培训统筹、规划。
第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协助人事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同时在公司整体培训计划下组织好本单位内部的培训。
第三条培训结束后,受训人员即时上交《员工培训记录表》(见附表一)至人事办公室。人事办公室开展评估工作,以判断培训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
五、培训分类
第一条 内部培训
1、培训对象:全体员工
2、培训目的:依靠公司内部有专业特长和有经验员工的力量,最大效度的利用公司内部资源,加强内部的沟通与交流,在公司内形成互帮互助的学习氛围,并丰富员工的业余学习生活。
3、培训内容:公司内部手册集学习、公司技术类、市场类、管理类、礼仪类等多个方面及员工感兴趣的业余知识、信息等。
4、培训形式:在公司内部以学习行业知识相关书籍、召开讲座或研讨会、交流会的形式进行。
第二条 外部培训
1、培训对象:全体员工
2、培训目的:依靠外部专家力量,提升员工在本职工作上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技巧,以增进各项工作的完成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3、培训内容:
(1)常规实用性培训——涉及行业专业技术知识、管理方法、生产运营等;
(2) 适合高层领导的培训——含企业战略性、发展性等内容;
(3)个人进修方面的培训——如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认证等。
4、培训形式:参加厂家培训、相关部门要求的培训,请外部讲师在公司内部授课或外派培训。
六、培训方法
第一条 讲授法:属于传统模式的培训方式,培训讲师系统地向受训人员传授知识。
第二条 多媒体教学:利用现代化多媒体设备进行辅助教学。
第三条 会议培训法:这是一种双向沟通的培训方式,有助于培训讲师了解学员对培训效果的掌握程度。
第四条案例研究法:通过选择有关实例,并说明各种情况或问题,让受训者通过工作经验和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寻求解决之道,目的在于鼓励受训人员思考。
第五条 角色扮演法:能够激发学员解决问题的热情,增加学习的多样性和趣味性。
第六条 示范培训法:这种培训方式是指运用幻灯片、影片或录像带等方式进行工作示范或训练活动。
第七条情景模拟训练:把参训人员划分成若干小组,每组承担不同的任务,它能让所有学员都参与到培训中来,同时还能提高学员的团队意识。
第八条 户外培训:是一种在室外进行学习、练习或模拟活动的方法。
第九条 工作轮换法:是一种在职培训方法,让受训者在预定的时期内变换工作职位,使其获得不同职位的工作经验。
七、培训管理
第一条 费用管理
1、由人事办公室依据培训计划对培训经费做统一预算,并根据实际实施情况定期调整;
2、培训费用的审批权限限制在副总经理及以上;
3、所有培训费用的报销均需提供完整的《员工培训费用审批表》(见附表二),作为报销费用的.凭证。
第二条 出勤管理
1、所有培训一经报名确认,受训人员须提前做好安排,除特殊原因外,应准时参加;
3、对无故不参加培训,公司将给予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第三条 培训记录
1、培训相关资料(包括教材、教案、证书等)必须在人事办公室备份存档;
3、员工外出培训须履行签订《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协议》(见附表四),以确保员工圆满完成培训学业,并按时返回公司工作。此管理协议由人事办公室存档。
八、培训评估
第一条 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人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多方面、多角度的评估活动,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存档。
第二条培训评估的考核结果将与绩效考核挂钩,员工接受培训的情况将列入员工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其培训考核的成绩、成果将按照一定的核算方式计入绩效考核的汇总评估结果。
第三条 员工培训的结果同时也作为各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指标之一。
九、培训的奖惩规定与标准
第一条 对于培训效果佳,培训后员工业绩整体有明显提高的培训师,公司应给予奖励。
第二条 对积极参加培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在工作岗位上业绩突出者,公司应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培训课堂表现差、培训后考核成绩差、工作业绩无提高者,公司应给予惩罚。
第四条 奖惩标准,应根据情况由各单位负责人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十、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由人事办公室负责执行、解释及修订。
定制合同最新规定篇十一
全区城乡广大居民朋友们:
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是优化发展环境、创建文明城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我区是“德圣”、“孝祖”虞舜的故里,是德孝文化的发源地。这里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民间习俗众多,但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科学知识的普及,一些习俗已明显不合时宜,特别是婚丧嫁娶等活动中的封建迷信、低级粗俗、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人际关系、浪费社会财富,有悖中华传统美德,有损我区德孝文化建设新形象,影响社会文明进程,广大人民群众不胜其烦、欲罢不能、反应强烈。为积极响应省文明办关于《婚丧嫁娶要摒弃陋习倡文明新风》的倡议,进一步弘扬优良传统,净化社会风气,建立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引领全社会以实际行动移风易俗,革弊立新,区文明委向全区城乡居民发出倡议:
一、婚事雅办。提倡不比排场,不比彩礼,不给家庭增添不必要的负担。提倡举办庄重俭朴、温馨祥和的新式婚礼,以参加公益活动、夫妻共植纪念树、文明旅游等方式纪念新婚。避免婚车堵路、炮声扰民等不良现象。文明迎新娘、文雅闹洞房。
二、丧事简办。提倡厚养薄葬,缩短下葬时间,减化丧葬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尽量火葬。尽量不在街道、广场和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高音演奏哀乐。提倡以“献一束花、植一棵树、敬一杯酒、开一个家庭追思会”等方式祭奠逝者。坚决摒弃设道场、搞占卜、撒纸钱等封建陋习。
三、节俭操办。提倡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有关事宜,尽量降低宴请的次数和标准,尽量减少邀请的对象和范围,尽量降低使用车辆的数量和档次,尽量减少餐桌上、车轮上的浪费。老人过寿、乔迁新居、子女满月、升学等喜庆事宜,尽可能只在直系亲属范围庆贺。
革弊立新,势在必行;移风易俗,利国利民。我区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理应成为新时代文明风尚的先行军。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的号召,激浊扬清,以健康文明、勤俭节约、崇尚科学为荣,以大操大办、奢侈浪费、愚昧无知为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做新风正气的积极倡导者、主动传播者和自觉实践者,不断为社会注入正能量,让盐湖更文明,让人民更幸福,为把我区建设成为最适宜投资、最适宜创业、最适宜生活的幸福盐湖、文明盐湖,做出新贡献!
盐湖区文明委。
定制合同最新规定篇十二
建筑工程前期报建工作是一项涉及到的部门和环节都比较多,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以下是阳光网小编整理的报建管理规定。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第五条报建程序: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九条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由。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 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五十一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定制合同最新规定篇十三
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市民朋友们:
崇尚礼仪、重视人情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逐渐改善的同时,也滋生了讲排场、比阔气、慕虚荣等铺张浪费的行为。城乡居民在操办婚丧嫁娶活动中占道搭棚、搭台唱戏、鼓号喧天,送葬队伍排成长龙、滞留街道、招摇过市、阻碍交通、污染环境、扰民乱市等不良现象。出现了借子女升学、参军、生子、乔迁、祝寿之机,设宴请客收受钱财的不良风气。为大力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倡导和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根据《修文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治婚丧事宜办酒席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县纪委、县文明办向全县干部群众、广大市民朋友们倡议:
一、移风易俗,国家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尤其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带头,自觉以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为己任,坚持节俭、简朴的原则和不立其他名目操办酒宴的要求,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动员朋友、同事、亲属率先垂范,争做移风易俗模范。
二、婚事新办,丧事简办。青年朋友要带头做移风易俗的带头人,要倡导文明新风,坚持节俭、简朴办婚事;全县干部群众都应遵守社会公德,崇尚尊老孝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大力倡导勤俭节约,树立厚养薄葬的新观念。倡导文明简朴的丧葬礼俗和文明科学的丧葬活动,大力维护优美整洁的县城环境,用环保、生态、洁净的葬礼方式,表达对逝者的追思,不在沿街大道乱搭灵堂灵棚,不在公共场所焚烧纸钱和鸣放烟花爆竹,不在出殡沿线散撒纸钱污染环境,不堵塞交通,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自觉维护人居环境。
三、除婚事、丧事操办酒席外,国家公职人员从xx年5月1起、广大市民从xx年7月1日,一律不准以乔迁、生子(女)、升学、参军、祝寿及其他任何名义操办酒席(包括在修文县以外的其它地方操办酒席)。各村(居)要根据《修文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整治婚丧事宜办酒席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村(居)民公约,并严格执行。新闻媒体要加强监督。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出现违规情况,坚决进行曝光并严格处理。
四、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村(居)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市民朋友不要参与除婚丧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活动,一经发现,将对其进行公开曝光。
良好的习惯需要我们去养成,社会的文明需要我们去创造。全县干部职工、市民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破除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共创和谐修文、共建文明家园。
定制合同最新规定篇十四
青年朋友们:
美满婚姻是人生最大的幸福。每一个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青年,都在梦中期待一个喜庆、庄重、浪漫、高雅的婚礼,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然而,也有一些我们的同龄人,把婚礼看作财富的炫耀,将婚姻等同金钱的交易,比拼聘礼,大炫嫁妆,追求奢华,讲究排场,显阔比富,不仅有损爱情的纯洁,也玷污了一座城市的美好。
如何步入婚姻的殿堂,虽然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但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都生活在共同的社会之中,都对社会的文明、和谐有一份应尽的公民责任。或许不同的人,对婚礼意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我们相信,广大青年所寄寓的幸福美满愿望并无二致。为此,中共xx市委文明办、xx市总工会、共青团xx市委和xx市妇女联合会,向每一位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青年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一、担起家庭的责任。婚礼既是人生的一座里程碑,也是传递感恩孝道文化、树立家庭责任意识的心灵洗礼。每一场婚礼的举办,都意味着一个新家庭的诞生。父母哺育我们长大,养育我们成人,为我们付出了无尽辛劳。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在组建新家庭的时候,过重增加他们的负担。让我们勇敢地挑起家庭的责任,带头弘扬感恩孝道,贴心体谅父母艰辛,不追求奢华,不炫耀财富,不盲目攀比,对父母有孝心,对家庭有承担,用简约时尚的婚礼来展现新时代、新青年、新文化的风采。
二、担起社会的责任。婚礼既是人生的一座里程碑,也是反映时代风貌、映射社会风尚的一面镜子。随着家庭财富的普遍增加,一些传统民俗中的陋风流弊有所回潮,个别人把比拼聘金、炫耀嫁妆当做为家庭树名声、替女性争地位的一种方式。我们承认,举办婚礼是个人的私事;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每一个人的.言行,都将对社会发生影响。让我们勇敢地挑起社会的责任,向比拼聘礼、炫耀嫁妆的不良习俗说“不”,为破旧立新、移风易俗的文明新风点“赞”,自觉做到不比聘礼、不炫嫁妆、不传播与此相关的不良信息。
三、担起公益的责任。婚礼既是人生的一座里程碑,也是社会细胞新陈代谢、人类世代繁衍生息的一场盛宴。我们因两情相悦而结合,也由衷地希望把爱传达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使这个世界充满温情与和谐。尽管我们都是普通的劳动者,或许无法贡献太多,但我们相信,每一个人的点滴公益心,汇聚起来就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正能量,就是使人与人之间充满信任、理解与互助的爱的阳光。希望广大青年和新婚夫妇,弘扬“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的中华美德,把我们的爱心、智慧和劳动,投入到社会公益活动之中,把我们的小爱融合成社会的大爱。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愿天下家庭幸福美满,愿我们的社会文明和谐。
中共xx市委文明办。
xx市总工会。
共青团xx市委。
xx市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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