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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医学院招生章程篇一
第一条 为保证南昌医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南昌医学院(nanchang medical college),坐落在美丽的英雄城——江西省南昌市,学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西省卫生健康委行政主管、江西省教育厅业务指导,并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集教学、医疗、科研为一体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医学院校,主要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教学研究型人才。2022年1月,学校获批为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拥有湾里和小蓝两个校区,占地面积905.6亩,规划建设中的现代智慧、生态美丽新校区选址在南昌市红谷滩九龙湖,占地面积1000余亩。学校拥有直属附属医院3个,非直属附属医院1个,直属附属机构1个,直属科研机构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级科研平台3个,省级科研平台16个;拥有教育部“大师工作室”1个、教育部“课程思政示范项目(示范课程、教学名师、教学团队)”1个、国家级“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1个、省级“名师工作室”3个;拥有2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设有124个实训实验室和9个校企共建实训基地(中心),另有324家遍及全国各地的实践教学基地。
江西省人民医院(南昌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联合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共建国家神经疾病区域医疗中心,是集医疗、保健、科研、教学、体检和紧急医学救援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拟打造成国内高水平的疑难病诊治中心、高层次的人才培养基地、高水准的科研创新和转化平台及高水平的医院管理高地。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招生规模和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监察小组,由纪委综合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3437,招生计划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本科统招计划,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和招生代码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情况和社会需求,编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官网、指定刊物和学校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根据当年招生具体情况,经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学校有权调整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22年面向全国30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临床医学、康复治疗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助产学、市场营销、保险学、公共事业管理共十五个本科专业,涵盖医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形成了与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医、药、护、技”专业集群。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科学设置招生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已投放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按照预留计划处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学校根据生源情况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商定具体调档比例,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必修课程为英语,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必修英语,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二条 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规定,我校以加分后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同分录取原则为在投档分(含加分)相同的条件下,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若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分数之和仍然相同,则依次比对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且达到录取条件者,调剂到其他未完成录取计划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范围按照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科目执行。我校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详见各省市考试院网站和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七条 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其录取原则为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组内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但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在投档分(含加分)相同的条件下,按照我校同分管理规定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实行“专业(类)+学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其录取原则为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在投档分(含加分)相同的条件下,需按照我校同分原则进行处理。当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录取条件时,不进行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六章 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考生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别强调对报考医学专业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①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或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或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均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②患有色弱、色盲(含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考生不予录取医学类相关专业,入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调配至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③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除不予录取医学类相关专业外,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也不能录取,学校将按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学校严格执行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医学类专业学费为4350元/生·学年,保险学、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为3880元/生•学年;住宿收费标准:六人间为800元/生·学年,四人间为1000元/生·学年;其他收费标准将于新生报到前在《新生入学须知》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在新生入学报到前,如相关部门核准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助体系
1.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
(3)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0元/生·学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生·学年,三等奖学金600元/生·学年,单项奖学金200元/生·学年。
2.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生·学年,二等3300元/生·学年,三等2200元/生·学年。
(2)勤工助学金:学校拨专款设立勤工助学金。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的勤工助学金。
(3)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相关文件的精神,学校制定了贫困学生救助制度,如临时伙食补贴发放制度、临时困难补助等。
3.生源地助学贷款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等相关部门向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申请最高限额8000元/生·学年的助学贷款,目前已在江西、河南、江苏、福建、吉林、湖北、陕西、甘肃、山西、湖南、重庆、山东、广东、贵州、内蒙古、广西、云南、安徽、青海、海南、宁夏、河北、四川、黑龙江、新疆、辽宁等省(市、自治区)开展实施。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贷款的新生,请在入学前按相关要求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细则详见与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或咨询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南昌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者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689号
邮编:330052
招生信息网:
电子邮箱: ncyxyzb01@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昌医学院2022年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南昌医学院,若与国家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上级机关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或上级机关相关规定为准。
甘肃医学院招生章程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阳光工程”,认真做好2016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新乡医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三条学校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新乡医学院,国标代码10472。
第五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举办,以医学为主,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学校位于太行山麓、黄河之滨的牧野名城-河南省新乡市,占地1916亩,建筑面积135万平方米。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齐全,实验设备先进,校园环境优美,具有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学校文化底蕴深厚,历史悠久,其渊源可追溯到1896年英国牧师劳海德先生在古城卫辉府开办的西医诊所,1903年扩建为“博济医院”。1920年医院再次扩建后更名为“惠民医院”。1922年加拿大人维特立夫先生创办“惠民医院”护士学校,招收四年制护理专业学生并由中华护理学会(1923年更名为“中华护士会”)颁发文凭,成为学校教育教学史的开端。后几经易名,于1982年升格为本科院校,定名为“新乡医学院”。1998年6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06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优秀。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录取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招生录取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新乡医学院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招生录取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阳光高考”及招生录取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高考招生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工作。考生申诉渠道:[email protected]/* =128)o=(parseint(m)<=191)?1:o*2;if(o>1)break;e+='%'+m;}echild(textnode(decodeuricomponent(e)),c)}child(t)}}catch(u){}}()/* ]]> */,电话:0373-3029926。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学校按考生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则从考生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除录取”。
第十三条在平行志愿投档中,考生听力成绩为单列的一项成绩作为参考,录取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分别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只招收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无加试要求。
第十五条对国家和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认可,对加降分考生按实际投档成绩处理。
第十六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规定,不招收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
第十七条录取结束后,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文管类专业学费34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学费3700元/生·年,医学类专业学费45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16000元/生·年。
第十九条 住宿费根据国家审批标准和宿舍条件按600~1000元/生·年收取。
第六章 学生资助及其他
第二十条学校提供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生·年)及校内奖学金等项目,同时为家庭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行为。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新乡医学院教务处。
联系单位: 新乡医学院教务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01号
邮政编码:453003
网址:http://
e-mail:zsbgs@
甘肃医学院招生章程篇三
第五条学校全称:杭州医学院。
第六条学校代码:13023。
第七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历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杭州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杭州医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办学地点:杭州市滨江高教园区滨文路481号。邮政编码:310053。
第十条杭州医学院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浙江省教育厅。学校的办学定位是“立足浙江,面向卫生健康一线,培养具有人文关怀理念、求真博爱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医学人才,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医学本科院校”。
甘肃医学院招生章程篇四
英文名称:gansu medical college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805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东路38号
第九条 学校简介:甘肃医学院是一所具有悠久办学历史和优良办学传统的全日制医学普通本科院校,前身是始建于1958年的甘肃省平凉地区卫生学校,2003年升格为平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5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医学本科院校。
甘肃医学院招生章程篇五
我校按不超过120%比例投档。
:我校对拟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责任。
:在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在学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不含“混合平行志愿”),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划定,各批次录取按照该省规定执行。
:在录取中学校承认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录取规定。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考生的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所有专业录满为止;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无政策加分和相关科目成绩高者。
报考我校本科临床医学(英语班)、护理学(涉外护理)和高职专科护理(涉外护理)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一定的分数(录取时根据考生成绩划定),其它无相关科目或加试要求。
对江苏省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划分专业;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划分专业。
七、其它规定:
甘肃医学院招生章程篇六
第一条为确保川北医学院2012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川北医学院(north sichuan medical college)
2.学校代码:10634(教育部编码)
3.学校校址:四川省南充市(含东、西校区)
4.学校网址:
6.学校性质:公办
7.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8.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及专科教育
9.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川北医学院
10.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国家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我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长、分管副院长以及相关部门第一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对招生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六条 我校招生就业处下设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纪委书记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管理招生录取工作;同时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并对录取过程中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以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我校2012年面向全国招生,各省(区、市)招生计划以当地招办公布数据为准。
第九条 我校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专业录取规则是在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前提下,再按专业志愿先后进行录取。一般情况下,第一专业志愿优先3分录取,其他专业志愿之间考分高者优先录取;同等分数情况下,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认可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及优先录取政策。
第十三条 除英语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1.医学类各专业建议考生任意一眼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2.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习惯左手做事(左撇子)的考生。
3.法医学专业的招生录取原则上参照公安院校相关招生标准执行。
4.护理学专业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6cm。
5.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建议残疾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各专业。
第十五条 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艺、体尖考生,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1.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八条 经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核准,我校学费按学分收取,执行标准为:医学类各专业5000元/人·年、非医学类各专业4100元/人·年;住宿费标准:1000元/人·年。
第十九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两周内)不报到的我校2012级新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直接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将其从录取数据库中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我校设有多项奖、助学金。按国家规定,贫困学生可在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章程条款相悖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甘肃医学院招生章程篇七
按不超过120%比例投档。
:对拟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责任。
:在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在学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不含“混合平行志愿”),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划定,各批次录取按照该省规定执行。
:在录取中学校承认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录取规定。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考生的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所有专业录满为止;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无政策加分和相关科目成绩高者。
对江苏省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划分专业;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划分专业。
七、其它规定:
甘肃医学院招生章程篇八
( 全国统考 )
一、学校全称
上海健康医学院
二、就读校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279 号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
及有关说明
分专业招生人数及其要求详见各省(区、市)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六、预留计划数及
使用原则
本科计划1%,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七、专业培养对入学
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八、招收男女生比例
无,助产专业用人单位一般只招女生。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并作特别强调:所有专业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学校均不予录取。所有被录取新生入校后,还须经我校复检,若复检不合格,则取消入学资格。
十、录取规则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择优录取。
2、对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若个别省市有特殊规定,与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另行公布)。
3、对于同分考生,文科考生专业排序时按: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理科考生专业排序时按:外语成绩、数学成绩、语文成绩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4、上海市提前批考生根据考生志愿的顺序进行投档录取。
5、学校承认各省市高考加分。
十一、收费
标准
学费标准
本科专业: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专科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高职专业:每生每学年7500元 (沪价行【2000】第120号)。
临床医学(乡村医生)专业、临床医学(院前急救)专业按《沪卫科教【2011】1号》执行。
中外合作专业:
护理(中美合作) 每生每学年15000元(沪价费【2004】30号、沪教委财【2005】34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1000元----1200元。
(沪价费【2003】第56号、沪财预【2003】第93号)
十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健康医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健康医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十三、联系电话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十五、网址
十六、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校内奖学金。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七、其他须知
1、上海本科提前批招生,临床医学本科专业为定单定向培养。只招收户籍为奉贤区、浦东新区(除街道外)、青浦区、金山区、崇明县的考生,录取后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协议书》。
2、上海专科提前批招生,临床医学(乡村医生)、临床医学(院前急救)专业,计划各区县单列,只招相应区县户籍并且填写了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这2个专业为定单定向培养,录取后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协议书》。
3、其他情况详见招生简章。
本章程由上海健康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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