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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篇一
为使新员工在入职前对公司的企业文化有一个全方位的了解,做好心态调整,尽快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掌握工作要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以及成为优秀员工需要具备的专业素质、责任感、职业信用、专业精神。特制定该管理规定。
二、培训期间:
新员工入职培训期1个月,包括2—3天的集中脱岗培训及后期的在岗指导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培训日期。
三、培训对象:
公司所有新进员工。
四、培训方式:
1、脱岗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采用集中授课及讨论、参观的形式。
2、在岗培训:由新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已有的技能与工作岗位所要求的技能进行比较评估,找出差距,以确定该员工培训方向,并指定专人实施培训指导,人力资源部跟踪监控。可采用日常工作指导及一对一辅导形式。
五、培训教材:
《员工手册》
六、培训内容:
1.企业概况:公司历史、现状以及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经营理念、公司企业文化、未来前景、组织机构、各部门的功能和业务范围、人员结构、薪酬福利政策、培训制度、历年重大人事变动或奖惩情况介绍以及新员工关心的各类问题解答等。
2.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奖惩条例、行为规范等。
3.入职须知:入职程序及相关手续办理流程。
4.财务制度:费用报销程序及相关手续办理流程以及办公设备的申领使用。
5.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知识、设备安全知识及紧急事件处理等。
6.实地参观:参观公司各部门。
7.介绍交流:介绍公司高层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骨干与新员工认识并交流恳谈。
8.在岗培训:服务意识、岗位职责、业务知识与技能、业务流程、部门业务、周边关系等。
七、培训考核:
培训期考核分书面考核和应用考核两部分,脱岗培训以书面考核为主,在岗培训以应用考核为主,各占考核总成绩的50%。书面考核考题由各位授课教师提供,行政人事部统一印制考卷;应用考核通过观察测试等手段考查受训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对培训知识或技巧的应用及业绩行为的改善,由其所在部门的领导、同事及人力资源部共同鉴定。
八、效果评估:
行政人事部通过与学员、培训负责人直接交流,并制定一系列书面调查表进行培训后的跟踪了解,逐步减少培训方向和内容的偏差,改进培训方式,以使培训更加富有成效并达到预期目标。
九、培训工作流程:
1.行政人事部根据新入职员工的规模情况确定培训时间并拟定培训具体方案。
2.行政人事部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协调,作好培训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经费申请、人员协调组织、场地的安排布置、课程的调整及进度推进、培训质量的监控保证以及培训效果的考核评估等。
3.行政人事部负责在每期培训结束当日对学员进行反馈调查,填写《新员工入职培训反馈意见表》,并根据学员意见七日内给出对该课程及授课教师的改进参考意见。
4.新员工集中脱产培训结束后,分配至相关部门岗位接受在岗培训,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指导人实施培训并于培训结束时填写《新员工入职培训记录表》报行政人事部。
5.行政人事部在新员工接受上岗培训期间,应不定期派专人实施跟踪指导和监控,并通过一系列的观察测试手段考查受训者的实际工作情况,以评估培训结果,调整培训策略和培训方法。
员工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篇二
第一条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提高员工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充分发挥员工潜力,不断为公司培养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内容应与员工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
第三条自学与公司有组织培训相结合,培训与考核相结合,因地制宜,注重效果。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品德修养、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培训形式:听讲座、学习分析资料、讨论、录音、录像播放、示范演练、图片展览、实地参观、案例研究、会议、上岗实习、拓展训练等。
企业文化培训包括:
二、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责范围;
三、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的各项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程序。
管理理念培训包括:
一、现代管理知识和管理理念;
二、成功企业及成功人物的先进经验;
三、当今国内外同行业先进的学术科技成果。
品德修养培训包括:
一、礼仪知识(服饰、形体、待人接物);
二、心理素质(心理承受能力和观察、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品德素质(责任感、工作态度)。
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包括:
一、公司业务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
二、公司业务所涉及专业的发展前景及预测;
三、当今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的先进学术成果;
四、专业技能。
第五条培训形式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两种。在岗培训分为脱产培训和不脱产培训两种。
第六条岗前培训
一、被公司录取试用的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
二、岗前培训包括企业文化培训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两部分。
第七条在岗培训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在职员工组织不定期的不脱产培训。在岗培训包括: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品德修养、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公司还将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优秀员工进行脱产培训。
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与本员工作有关的业余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九条每年年初,各部门应将半年或全年部门员工培训计划报公司办公室,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参加培训的员工应接受公司的考核。
第十一条员工的考核成绩将保存在本人的员工挡案内,并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培训效果评估
第十二条培训效果评估要从有效性和效益性两方面进行,有效性是指培训工作对培训目标的实现程度,效益性是指培训给公司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评估方法:采取汇报、问卷调查及绩效评估的方式进行,以此检查员工掌握的新知识、新技能和工作态度的变化,员工对培训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以利于改进今后的培训工作。
第五章员工培训合同
第十四条经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支付过培训费用的员工,由于本人原因,没有为公司服务满《员工培训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应按合同要求向公司支付补偿费。公司支付过多次培训费用的员工,由于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分别计算每次培训所需补偿的费用后,按累计补偿费用额度向公司支付补偿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定培训计划及实施的步骤
步骤
工作内容
第一步
建立以人力资源部为核心的培训组织,合理分配培训资源
第二步
进行培训需求调研
第三步
制定培训计划
第四步
实施培训计划
第五步
评估培训效果
第六步
根据评估结果和工作变化要求,调整培训计划,进行有针对性的再培训
员工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特种作业定义】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五)高处作业;(六)爆破作业;(七)矿山作业;(八)危险化学品作业;(九)烟花爆竹作业;(十)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十一)起重机械作业;(十二)电梯作业;(十三)锅炉作业;(十四)压力容器作业;(十五)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十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作业;(十七)客运索道作业;(十八)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十九)经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持证上岗要求】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必须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用。
第六条【培训、考核、发证基本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教考分离的原则,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
(四)国家安监总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除上述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对全国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八条【证书样式】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跨地区培训、复审和监督管理问题】跨地区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在户籍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考核和复审,并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职责分工】国家安监总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四)项界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称“ 国家煤矿安监局” )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煤矿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下同)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十一条【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内容须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资质要求、职责】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依据许可培训项目范围,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培训合格人员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培训教师要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审批、备案要求】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在上一季度末将下一季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教师资格、收费标准等资料,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参加培训人员待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创造条件,保持特种作业人员在接受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考核、发证机构及职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考核、发证中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规章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考核、发证程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审核程序包括:考核申请、受理、审查、考核、发证。
第十八条【考核公告】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次考核前,将本办法、考核和发证审核程序、考核作业人员类别、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核报名及考核时间和地点安排、监督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考核内容及标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须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考核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由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培训合格证明、健康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参加培训的机构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报名。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考核、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对于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二条【考核审查】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考核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不予考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考核实施】自考核开始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完成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颁发证书】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自考核成绩公布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培训。
第二十五条【证书签发及印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和技术标准,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委托的机构签发,在全国通用。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作,也可以选购安全监管总局印制的证书。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 证件复审、补(换)
第二十六条【复审时间间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考核、发证机关每2 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准操项目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没有违章行为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异地相关机关同意,并经生产经营单位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 年一次。
第二十七条【复审内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审内容包括:
(一)县级以上医院健康状况检查;
(二)责任事故、违法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准操项目复审考核。
第二十八条【复审实施机关及申请复审需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复审期满1 个月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交身份、健康证明,培训、责任事故、违法违章作业记录等复审申请材料,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九条【复审审批时限】考核、发证机关应该当场或者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复审申请材料的审核,做出是否准予复审的决定。
准予复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复审考核时间。不准予复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复审考核时限】自复审考核开始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考核、发证机关应该完成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考核不合格的,可在接到考核不合格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原复审机关申请再考核一次,再考核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培训。
第三十一条【证书有效期及换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 年。在有效期满1 个月前,由申请人提出换证申请,与复审结合进行。
第三十二条【证书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由申请人向原考核、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并说明原因,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认可后,登报申明作废,原考核、发证机关须在登报申明后10 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
第三十三条【复审逾期制度】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审期满前作出复审是否合格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复审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培训及违章作业行为。
第三十五条【日常管理】考核、发证机关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统计资料报送】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向安全监管总局报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三十七条【离岗重新上岗要求】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证件的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唯一有效证件,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时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环境特殊,容易造成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损毁的,经所在地市(地)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随身携带加盖批准机关印章的证明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举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以及复审中的举报。
对受理的举报,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章 罚 则
(一)持证人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复审的;
(四)复审不合格的;
(五)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六)持证人与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一致的;
(八)持证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从事该特种作业的;
(九)持证人死亡的;
(十一)依法可以吊销或者注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一)(二)(五)(六)(七)项规定的,持证人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中,违反(一)(二)项规定,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吊销或者注销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对终身不得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登记资料须长期保留,其他情形的,登记资料保留3 年后销毁。
(一)已受理的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批准复审合格的;
(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
(二)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转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以及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乱办班的;
(五)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未经培训和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
违反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给予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警告处分,并各处以10000 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给予生产经营单位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生产经营单位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给予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以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证书非法印制和使用责任】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自行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给予本人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出租、出借、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以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实施细则的制定】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收费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为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培训机制,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创新化、强化其考核力度,特制定本员工培训考核方法。
一、培训领导机构
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审定后实施,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并全面负责对各单位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标准
(一)安环知识标准
1、掌握安全生产、环保方针、政策和公司安环的规章制度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2、懂得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3、基本掌握本岗位的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概况。
4、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工器具及本岗位的仪表设施、防护装置、安全装置等。
5、能准确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规程。
6、掌握一般职工的安环职责。
(二)生产技术和工艺知识标准
1、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2、掌握本单位和本岗位工艺流程知识。
3、懂得设备性能、原理、维护保养及操作。
4、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防尘、防毒知识。
5、做到“四懂”,即懂知识、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即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三、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只从安环知识和生产技术知识方面考核,涉及其他方面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加以考核。
1、各单位根据培训时间要求组织培训,结束后由公司安环部和生产技术部联合出题考试,并负责考试管理和试卷评阅工作,全过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考试成绩汇总各方面评定出优(95分以上)、良(80—95分)、中(60—80分)、差(60分以下)等,并按单位(可按车间统计)算出优秀率和及格率,评阅完毕后公布结果,并整理上报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特殊情况下考试成绩评定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
3、公司安环部和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各厂进行培训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监督。
(1)及格率达95%以上的,奖励单位负责人人民币200元,凡成绩达95分以上的员工,将给予50元的奖励。
(2)凡未及格人员进行待岗1—2个月处理,限期学习补考,期间只发个人岗位工资的60%,补考合格后上岗,否则予以辞退。
(3)对及格低于80%的,处罚其单位负责人200元。
4、各单位根据培训及考核情况,按10%的比例,评选“岗位操作能手”,“最佳学习标兵”,“最佳创新成果”等,评选可个人申请或车间申报,经厂部审核,再上报公司审批。评选采用“逐级递减法”确定人员,除发给荣誉证书外,还给予获得者50元奖励。
四、本考核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篇四
公司出差及差旅费管理制度怎么制定?公司对于出差的员工,如何做好出差的费用报销管理,出差的员工各其规章制度等。以下整理了详细的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差管理流程、加强出差预算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参照本公司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实。
第四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1、 当日出差
出差当日可能往返,一般由部门经理核准。
2、 远途出差
由部门经理核准,报主管副总审批,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五条 交通工具的选择标准
(1) 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 远途出差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采用汽车出行,一般火车超过六个小时可以选择卧铺出行,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第三章 出差借款与报销
第六条 费用预算
(1) 借款的首要原则是“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3) 借款要及时清还,公务结束后3日内到财务部结算还款。无正当理由过期不结算者,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扣清为止。
(4) 借款额度与借款人工资挂钩,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
借款金额原则上限制为:普通职员借款金额在1000~2000元,主管级以上员工金额在1000~3000以内,特殊用途超过5000元等特大金额应上报到主管副总标明原因审批。
第八条 报销
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按财务规范粘贴“报销单”→部门主管或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核实→总经理审批→财务领款报销。
第四章 差旅管理
第九条 出差申请与报告
(1) 出差之前必须提交出差申请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行政部据此安排差旅、住宿等事宜(见行政出差申请表)。
(2) 将出差申请表送人力资源部留存、记录考勤。
(3) 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的,应打电话向公司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4) 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含出差回来当天)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5) 员工出差后,必须每日下午4点前向主管汇报工作,并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审阅。 (6)出差结束后,应于3日之内提交出差报告,并到财务部费用报销。
(7) 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将不予报销,并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费用标准及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
公司工作人员出差,按以上规定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同性别两人同行出差,公司要求住一个房间,以节省差旅费开支。
业务人员施工监理期间每日补住50元,电话补助10元。
出差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公司行政、财务部、市场部等中层管理人员出差,住宿费凭票据报销,标准按以上各级别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到地市级、县市级地区出差,当日完成工作能够返回的分别综合补助50元,能够当天返回的,须当天返回,特殊情况需相关领导批准。
工作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外出参加公司的参展(培训)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无任何安排情况,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 出差补贴标准
(1) 员工在出差当天的9:00前出发、17:00后返回公司的,可享受一天的出差补贴,否则不予计算出差补贴。
(3) 出差补贴的标准根据员工的职位级别另行确定。
(4) 出差期间不得另外报支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出差属业务特殊范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下属与上级一起出差时,下属将扣除住宿补贴。
第十三条 餐费、住宿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经总经理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
第六章:附表
表1、出差审批单、出差审批单
表2、出差报告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差预算的管理并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差旅交通工具的管理
第二条 交通工具的选择标准:
(1)白天(6:00-19:00)乘车超过6小时(含),夜间(19:00-6:00)乘车超过4小时(含)可乘坐硬卧,低于上述时间应乘坐硬(软)座席位。
(2)远途(时间超过6小时)出差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采用汽车出行,一般火车超过六个小时可以选择卧铺出行,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3)差旅期间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机场和市区之间如无紧急情况应乘坐机场大巴,如需乘坐出租汽车,必须在报销时注明原因,该部分交通费随同机票一起报销。
(4) 出差人员在出差地根据需要,原则上乘坐公交车、地铁,特殊情况可以考虑乘坐出租车。
第三章 出差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短期出差人员的规定
(1)因工作需要离开工作常驻地前往国内其他地区,一个月以下的.出差称之为短期出差。短期出差的员工每人150元住宿标准,同性别员工超出两位出差时,应入住双人或三人标间,有特殊情况报除外,但需先向总经理汇报并取得答复。
(2) 深圳、珠海等地出差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其他地区出差午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3) 出差期间有对外招待餐报销时,参与招待餐的每人每次抵扣当天日误餐补助的一半。
(1) 由公司安排派往到外地且工作在一个月(含)以上的人员,称之为长期出差。对于长期出差的人员,为节约住宿费开支应在当地租房住宿。
(2)长期出差租房初期(指租房当月),可自行购买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公司一次性给予每人300元的标准,凭票据报销,以后产生的相关费用则由个人承担。
(3) 长期出差期间深圳、珠海等地出差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30元标准。
(4) 长期出差期间每人每天给20元差旅补助,与误餐补助合并一起发放。
(5) 出差期间有对外招待餐报销时,参与招待餐的每人每次抵扣当天日误餐补助的一半。
(6) 长期出差期间如外出办事原则上乘坐公交车、地铁,特殊情况可考虑乘坐出租车。
第四章 出差借款与报销
第五条 借款
(1) 借款的首要原则是“前账不清,后款不借”。
(3) 借款要及时清还,公务结束后3日内到财务部结算还款。无正当理由过期不结算者,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扣清为止。
(4) 借款额度与借款人工资挂钩,参照出差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
第六条 报销程序及出差费用的报销
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按财务规范粘贴“差旅费报销单”→总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核实→财务领款报销。
第五章 差旅管理
第七条 出差报道
(1) 原则上出差出发时间在中午12点以前的可以不来公司报到;出差出发时间在中午12点以后的要来公司报到,特殊原因不来公司的必须有总经理批准。
(2)出差返回时间(以机票、车票上的到达时间为准)在中午12点以前的要来公司报到;出差返回时间在中午12点以后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不来公司报到。
第八条 本市出差
(1) 原则上要求使用本公司交通工具,不报销任何费用和补助;
第九条 市外出差:
(1) 差旅费应据实填报,如发现有虚报不实者,除将所领差旅费追回外,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2) 出差不享受休息待遇,要保证每天工作时间和一定的工作绩效,但重大节假日(春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端午节)可酌情给以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出差纪律
(1) 遵纪守法;
(2) 遵守公司制度;
(3) 注意安全,不从事危险活动;
(4) 不从事有损公司形象、品牌形象、公司政策的活动;
(6) 不给客户制造正常工作以外的难题和提出正常工作以外的要求;
(7) 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客户借款;
(8) 严禁挪用公司货款。
一、目的
为规范出差人员管理,搞好成本控制,本着“励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出差制度》适用于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当日无法返回者的管理。
三、管理职责
综合管理部负责出差人员的统一管理。
1.总经理负责部长以上(含)出差人员的审批;
2.各部门主管副总经理负责部长以下出差人员的审批。
3.财务部负责经批准后的出差费用预付与报销结算。
四、出差申请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事先填写《员工出差申请单》(也可以计划形式提出),说明出差事项、日期、交通工具安排。
2.部长(含)以上人员的出差由总经理审核批准,部长以下人员的出差由各部门主管副总审核批准,签字后的《员工出差申请单》交办综合管理部备存。
3.因时间紧急,来不及办理出差申请者,应由先口头报告出差审批领导,出差返回公司后补办申请手续。
五、出差费用领报规则
1.差旅费申领
1)出差人员须于出差前1天,预算差旅所需费用,填写借款凭证。
2)交总经理签字,财务经理核实。
3)到出纳处借款。
2.差旅费报销
1)出差人员返回后一星期内必须报账(特殊情况除外)。
2)报销时须将有关单据在《凭证粘贴签》上粘贴齐备,并在每张单据的背面注明消费事项。
3)交部门主管(部长)和总经理签字。
4)财务部审核后,到纳处报销。
3.有预支差旅费而逾期未报销者,出纳有权催促,逾一个工资期者,出纳应从其工资中扣还借支之差旅费。
4.出差期间由本公司或有关单位提供出差交通工具、交通费或住宿费;出差者不得再申报相应费用。
5.出差中途除因病或遭意外灾害或因实际需要由主管指示延期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差期,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六、差旅费计算标准
1.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用,除往返目的地的交通费用,凭票据实报实销外,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用采取限额控制,伙食费补贴采取包干制,市区交通费报销为:部长级(含)以上人员可以坐出租车凭票报销,一般人员只能坐公交车凭票报销。
3.招待客户所发生各项费用在3000元(含)以下的,须事先征得分管副总同意,凭有效发票申请报销。招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须事先征得总经理的同意,凭有效发票申请报销。
4.差旅费按一般管理人员(包括车间班组长)、部长(包括车间主任、厂长、工程师)、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三个级别标准申领,凡与高阶层人员一同出差者,差旅费可参照高阶层人员标准申领。
5.出差人员所达目的地的车费、住宿费、市区交通费在标准与要求范围内凭正规票据实报实销,超过标准部分自负;伙食费补贴按标准包干报销。
城市级别 阶层 沿海特区、直辖市、省会城市 地市级城市
县(区)级城市
伙食费 住宿费
伙食费 住宿费
伙食费 住宿费
注:
(1)沿海特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广州、海南、宁波、温州、大连、青岛。
(2)出差打的费用按实际情况可予报销。
七、当日往返出差费用计算标准
1.包括在公司所在地外勤任务。
2.当日往返出差除交通费用按票据实报实销外,如是逾越公司用餐时间可报误餐费每餐20元。
3.公司派出参加培训、学习、支援等公务的员工,按照30元/天的标准报销工作餐费。但若其费用已由公司或有关单位支付者,不得再申请报销。
4.在公司所在地外勤任务时,一律以公交车代步,不得乘计程车,否则费用自理。除非特殊情况,但要经部长查实,经总经理特批。
5.如果两人(同性)一同出差,提倡同吃同住,尽量节约开支。
八、出差承包费日期计算标准
1.差旅承包费按实际出差日数申报,从本地出发上午12点以前离开按一天计算;中午12点以后离开按半天计算,返回本地中午12点以前到达按半天计算;中午12点以后到达按一天计算。
2.出差的路线和时间如果与申请路线和时间发生变化,必须提前告诉部门主管,否则绕道产生的费用和时间不予计算。
九、出差外勤纪律
1.员工出差应本着节约原则,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保持良好职业素质,与客户约见、商谈准备充分,秉公办事,不得徇私、受贿、索贿、谋取私利,违者按章从严处罚。
2.出差期间,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治安管理条例,并洁身自爱,违法者后果自负,公司概不负责。
3.员工出差在外,行事应谨慎,凡由本人原因造成的意外灾害事故,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七、附则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修改、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审批程序
1. 凡因公出差,必须要事先填写《外出报告单》履行审批手续,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有效,否则不予报销费用并按事假处理。
2. 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或出差中事务变化需要延时的,在出差回厂后一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3. 员工出差一天由本部长审批,一天以上经部长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各部长以上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审批。
4. 凡因公出差需要向公司财务预支费用的,凭审批的《外出报告单》,由总经理批准借支。
二、乘车规定
1. 行程500公里以上跨夜间(21—7点)的火车,允许买硬卧票。
2. 市内公共汽车、火车、长途汽车凭票报销。
3. 打的原则上提前申请、特殊情况事后及时说明。
4. 特殊情况或需乘飞机的由总经理批准。
三、出差补助标准
1.餐补:50公里以内的需就餐的每餐10元,50公里以外的每餐15元。
2.住宿:出差需住宿的按县级市60元每夜,地级市80元每夜,省会城市100元每夜,直辖市及沿海、特区120元每夜。
3.其它:有客户及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吃饭、住宿的,逐级请示最终由总经理确认同意后安排并报销。
4.当日出差没有就餐的没有补助,当天返回的没有住宿费。
注:所有外出人员由公司承担就餐、住宿费用的没有出差补助。
四、回到公司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报销单》,由部门负责人(或安排人)审核签字,最终经总经理审批再到财务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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