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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为加强医院水电气管理,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总务科是医院的水电管理部门,在院领导和院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水电气管理工作。
第二条、医院安全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用电的领导机构,安全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总务科、保卫科组成,其日常事务负责全院的水电气运行发展规划、用水用电用气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供气方案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总务科代表医院对水电气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总务科下属的各个水电气班组负责医院的水电气供应和水电气系统的`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院内增压泵房、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全院其它水电气设施的日常修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情况时,总务科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重点用户供电,并及时逐级汇报。
第六条、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天然气公司安排计划停水、停电,停气、总务科应报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七条、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停气,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七天向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停水、停电的范围,合理安排,并按相应程序给予批复,并在两天前于医院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医疗、教学、科研部门必须预先通知。
第八条、除总务科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出现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水电气维修班、配电班等班组可以立即停水、停电。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第九条、院内各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院领导及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气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须经院领导和总务科验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医院水电管网。
第十条、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新(改)建项目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水电计量装置的选型在设计或采购前必须经总务科同意,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一周内将水电计量装置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起始读数、出厂编号等)书面报送能源中心建档。
第十一条、各部门购置电器设备均须向院安全领导小组、总务科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为保供用电的可靠安全,在购置电器设备累计功率超过1kw时,还须将计划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报总务科,由总务科、保卫科对其供用电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相应供用电方案后再购买、安装、使用。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为保证安全,住户原有电表不足4kw的,可申请改为4kw,所发生的材料、人工费全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医院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未经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
第十四条、总务科依据宜宾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费价格,结合实际,制定出我院的水电费价格标准,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院区内基建维修单位、门面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已安装ic电气水卡电能表的住户到总务科办理输电手续。
第十七条、用户要求校验水电表,可与总务科联系,须缴纳相应费用。校验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退还校验费,并更换原有水电表;反之,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医院提供的计量装置,并应交纳押金。工程结束后扣除损坏和折旧费用,退还押金。
第二十条、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计算。
第二十一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在下月工资中代扣水电费,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水电费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费,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交水电费的住户,由财务部门从对应经费中代扣。经催缴仍未交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能源中心有权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
第二十二条、总务科有权对院内各种场所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用户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和故意刁难。
等,均为盗窃水电。盗窃水电者,总务科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交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如违反程序购买、使用水电设施、设备,由该单位第一负责人全责。一经发现,院安全小组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经总务科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使用单位未按总务科的要求进行整改,无视安全继续使用,总务科将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凡未经总务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新(改)建,改变原有供电线路和上下水管线等,一切责任由单位负责人和个人负责。一经发现,总务科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水电改造图纸和资料交总务科审核,如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和使用要求,可重新投入使用;反之,需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使用。否则,总务科将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违章使用和浪费、盗窃水电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监督并向总务科举报。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3、责任者:电力科、用电单位。
4、程序:
4.1.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4.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4.1.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1.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4.1.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1.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1.7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1.8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4.1.9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1.10接地装置的规定:
4.1.10.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4.1.10.2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4.1.10.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1.10.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1.10.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1.10.6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1.10.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1.11静电接地:
4.1.11.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2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
4.1.12防雷接地:
4.1.12.1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4.1.12.2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1.12.3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1.12.5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4.1.12.6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1.12.7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4.1.12.8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1.12.9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3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1.14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4.1.15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4.1.16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17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1.18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4.1.19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1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4.1.22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1.22.1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
4.1.22.2"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4.1.22.3"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1.22.4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
4.1.22.5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4.1.22.6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1.22.7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4.1.22.8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1.22.9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4.1.22.10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4.1.22.11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1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4.1.23.2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23.3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1.23.4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4.1.23.5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1.23.6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4.1.23.7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4.1.23.8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2.1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2.2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2.3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3.1必须经电力科负责人批准。
4.2.3.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2.3.3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2.3.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4.2.3.5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2.4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2.5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2.6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2.7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4.2.8变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
4.2.8.1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4.2.8.2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2.8.3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4.2.8.4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2.8.5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4.2.8.6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4.2.8.7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4.2.8.8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4.2.8.9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4.2.8.10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1、大修。2、小修。3、事故检修。
4.2.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4.2.9.1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4.2.9.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4.2.9.2.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4.2.9.2.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2.9.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4.2.9.3.1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4.2.9.3.2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4.2.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4.2.10.1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2(1)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2)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4.2.10.3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4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4.2.10.5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1行车检修规定:
4.2.11.1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司机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11.2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4.2.11.3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4.2.11.4在行车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4.2.11.4.1要用绝缘物把地面铺好。
4.2.11.4.2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4.2.11.4.3在行车上打磨整流子、集电环时,要站在绝缘垫上,戴好手套进行。
4.2.11.4.4打磨整流子及滑环时,非电工不准带电作业。
4.2.11.4.5试运行时,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车行走时碰触不到的地方),手必须扶住栏杆,并离开转动部分。
4.2.11.4.6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为加强医院水电气管理,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为加强医院水电气管理,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后勤部是医院的水电管理部门,在院领导和院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水电气管理工作。
第二条、医院安全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用电的领导机构,安全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后勤部、保卫科组成,其日常事务负责全院的水电气运行发展规划、用水用电用气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供气方案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后勤部代表医院对水电气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后勤部下属的各个水电气班组负责医院的水电气供应和水电气系统的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院内增压泵房、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全院其它水电气设施的日常修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情况时,后勤部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重点用户供电,并及时逐级汇报。
第六条、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天然气公司安排计划停水、停电,停气、后勤部应报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七条、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停气,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七天向后勤部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停水、停电的范围,合理安排,并按相应程序给予批复,并在两天前于医院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医疗、教学、科研部门必须预先通知。
第八条、除后勤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出现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水电气维修班、配电班等班组可以立即停水、停电。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第九条、院内各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院领导及后勤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气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后勤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须经院领导和后勤部验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医院水电管网。
第十条、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新(改)建项目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水电计量装置的选型在设计或采购前必须经后勤部同意,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一周内将水电计量装置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起始读数、出厂编号等)书面报送能源中心建档。
第十一条、各部门购置电器设备均须向院安全领导小组、后勤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为保供用电的可靠安全,在购置电器设备累计功率超过1kw时,还须将计划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报后勤部,由后勤部、保卫科对其供用电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相应供用电方案后再购买、安装、使用。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为保证安全,住户原有电表不足4kw的,可申请改为4kw,所发生的材料、人工费全部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医院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未经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
第十四条、后勤部依据宜宾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费价格,结合实际,制定出我院的水电费价格标准,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院区内基建维修单位、门面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已安装ic电气水卡电能表的住户到后勤部办理输电手续。
第十七条、用户要求校验水电表,可与后勤部联系,须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校验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退还校验费,并更换原有水电表;反之,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医院提供的'计量装置,并应交纳押金。工程结束后扣除损坏和折旧费用,退还押金。
第二十条、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计算。
第二十一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在下月工资中代扣水电费,没有工资关系的用户水电费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费,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交水电费的住户,由财务部门从对应经费中代扣。经催缴仍未交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能源中心有权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
第二十二条、后勤部有权对院内各种场所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用户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和故意刁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等,均为盗窃水电。盗窃水电者,后勤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交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如违反程序购买、使用水电设施、设备,由该单位第一负责人全责。一经发现,院安全小组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经后勤部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使用单位未按后勤部的要求进行整改,无视安全继续使用,后勤部将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凡未经后勤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新(改)建,改变原有供电线路和上下水管线等,一切责任由单位负责人和个人负责。一经发现,后勤部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水电改造图纸和资料交后勤部审核,如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和使用要求,可重新投入使用;反之,需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使用。否则,后勤部将对其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违章使用和浪费、盗窃水电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监督并向后勤部举报。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电气安全运行,确保生产装置安全供电,加强电气系统技术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合苍溪县大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液化厂电气管理。
3.1“三三二五”管理指“三票、三图、三定;五记录、五规程”。
“三票”是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是指一次系统图或模拟图、二次接线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是指电气设备的定期试验、定期清扫紧固、定期检修。
“五记录”是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五规程”是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3.1.1“三票”管理。
电气作业一律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临时用电票按公司相关电气管理制度执行。
电气工程师每月对“三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保存期为三个月。
3.1.2“三图”管理。
电气资料室应有各变电所详细的高压系统图、低压系统图、高压电缆走向图、二次接线图和使用说明书。
各高压室墙上应有相应的高压系统图或模拟图,各变电所或低压室墙上应有相应的一次系统图,各班值班岗位应有维护区域的变电所二次接线图及特殊设备电气原理图或使用说明书。图纸、实物、编号应“三对口”。主要生产设备控制柜应贴有相应的二次接线图。
每年电气工程师应对各变电所或维护区的三图进行一次查核,对变更部分进行修改或重新绘制。
3.1.3.“三定”管理。
月度、年度的试验及检修(中修)计划由电气主管根据设备实际状况,结合试验、检修周期统筹安排,联系专业维修人员按月实施检修或试验工作。
严格按计划进行设备定期检修(小修)。高压设备进行小修时,该回路的二次线必须同步进行清扫、紧固、维护。高低压电机进行检修时,该回路的按钮、开关、接触器、热继电器及真空开关(油开关)必须同步进行维护检修。该回路的二次线必须同步进行清扫紧固,该回路的电力电缆、控制电缆必须同步进行绝缘检查,电缆的线鼻子、终端电缆头、电机接线盒同步进行检查,一套任务一次完成。
对所辖的设备应做好定期清扫紧固工作,坚持好周检,并与日常维护相结合。
每月由电气工程师对各班“三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如因定期检修及定期试验不认真造成质量事故者按经济责任制考核。
3.1.4“五记录”管理。
班组必须具备以下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及设备缺陷记录(保护拒动、误动及巡检中发现的缺陷等)。凡有特级护理设备的班组还应有特护记录。
大修后必须做好以下记录: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设备缺陷记录(如有遗留问题)。
记录内容应真实,填写及时,字迹工整,不缺页。
运行记录(交接班日志)每年年底交公司资料室统一归档。试验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由电气工程师归档妥善保管,另一份应在当月归入相应设备档案,大检修期间则在检修后一月内上交。试验中出现异常,则应随时报告。试验报告经审核签字后交资料室存档。
3.1.5“五规程”管理。
检修规程:采用中石化制订的《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试验规程:采用1996年9月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安全规程:采用1991年3月能源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事故处理规程:采用《电气事故处理规程》。
运行规程:采用《电气运行规程》。
4.1电气生产人员应加强设备检查维护,及时发现与处理设备异常和设备缺陷,为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4.2当班人员必须认真、按时巡视设备,准确掌握设备运行状况,通过耳听、手摸、鼻闻等判断设备运行情况,对设备异常状态做到:及早发现、及时汇报、正确判断、冷静分析、果断处理,认真记录。
4.3巡查人员必须是独立的或监护当班的运行人员,检查人员应佩带必须的工具,如手电、听针、测温仪等及其他防护用品和工具。
4.4巡视应该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进行。每到一个岗位要与岗位工联系,了解设备运行情况,特别要对岗位工反应有问题的设备重点检查。巡检路线如下:
4.5从310配电所——-601维修间动力柜——215空压机房/218psa制氮系统/222脱盐水站电气设备404循环水电气设备——-锅炉房及其配电室电机电器、消防循环水房电机电气、冷却塔消防泵房及其配电室电机电气——-psa制氮室电机电气——-bog压缩机室电机电气——-压缩机工艺区配电室电器——--工艺装置区电机——-压缩机房一层电机电器——-压缩机房二层电机电器——-装车区电器——-闸门间电器——-办公楼电机电器——-高压变电站电缆夹层电器——-高压变压器室电器——-高压变电站6kv室电器——-高压变电站35kv电器——-微机综保二次间电器——--电气当班室电器。
4.6在检查中要注意带电和转动设备,不得随意越过围栏或带电区域进行,检查时要保持安全距离。检查中发生其他事故应立即回到岗位参加事故处理。
4.7当班人员进行巡视后,及时做好巡视记录。并向班长汇报检查情况。班长应每班一次不定期去现场抽查当班员的检查情况。
4.8每班对现场设备巡检至少两次,遇以下情况时,应增加巡视次数:
4.9设备过负荷,或者负荷有显著增加时。
4.10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新安装的设备加入系统运行。
4.11设备缺陷近期有发展和扩大趋势时。
4.12恶劣天气、事故跳闸和设备运行有可疑现象时。
4.13法定节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生产安排时。
4.14单人巡视,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佩带好劳保防护和工具,利用对讲机随时保持联系。
5.1为保证电气设备长期可靠地安全运行,合理使用电气设备,保证可靠的电气性能,延长使用寿命,确保全厂有充足、完好、随时可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坚持运行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试验。
5.2对于重要设备系统的检修、试验前应通知生产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到场,进行操作监护。
5.3为保持一次设备可靠的电气性能,必须按照预试规程进行高压试验。
5.4定期测电动机绝缘。
5.4.1时间: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参加人员:具有电气操作权、监护权的值班员。
5.4.2要求。
5.4.2.1定期测绝缘的当时备用的所有高低压电机均应测定绝缘数值并记入设备绝缘登记本。
5.4.2.2测电机绝缘方法和数值应满足电动机检修规程。
5.4.2.3测绝缘时应做好安全措施并通知设备操作工。
5.5.10kvi、ii段备自投装置切换试验。
5.5.1时间: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15日9:30—10:00。
5.5.2参加人员:电气主管、电气工程师、具有电气操作权、监护权的值班员。
5.5.3要求。
5.5.3.1试验前应与生产部门取得联系,在得到许可后再进行;
5.5.3.2试验前检查备自投装置及监控后台上无异常信号;
5.5.3.3开关在每次跳、合后应检查控制回路完好。
6.1.电气主管是电气文明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域内设备的运行、检修文明生产,环境卫生负全面责任,班长是文明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班组文明生产的管理和考核。
6.2.各班组应对文明生产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做到有检查、有考核。
6.3.文明生产应作为班组交接班条件之一,接班人员提出岗位卫生不合格,该岗位人员不得进行交接班,待卫生合格后方可进行交接工作。
6.4.检修工作结束前必须按照“安规”及文明生产标准进行卫生检查验收,卫生不合格时不得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否则结票的'班组除按要求进行卫生清扫外,对该班组将进行考核。
6.5.检修工作结束后,应恢复设备状态,否则不得办理工作票结束。
6.6生产场所文明生产标准:
6.6.1生产场所地面、墙壁整洁,无蛛网,门窗完整无积尘,通道畅通,栏杆完好,盖板齐全完整,照明良好。
6.6.2生产场所无垃圾、杂物。
6.6.3生产场所相关设备及电源箱、控制箱、各管道,各类屏、柜、盘、消防器材等表面见本色,无积灰、积油。
6.6.4控制室、交接班室的设备、工器具、台帐、清扫工具等定置管理,所有设备、工器具、窗台、盘柜、标示牌表面无积灰,盖板齐全,柜门关闭。
6.6.5现场设备所有标示牌、名称等完整、准确、齐全,无积灰。
6.7.八小时卫生区范围:八小时清扫一次卫生区包括区域为:高压变电站值班室,值班室内的全部电脑设备、盘(台)、桌椅、柜子(含公用工器具柜内)、窗台、地面、墙上悬挂物品等。
6.8.二十四小时卫生区范围:35kv配电室、6kv配电室、高压变电站会议室、资料室、综保二次间、室外走廊。
6.9.每周定期清扫卫生区范围:分变电站配电室、循环冷水冷却塔配电室、锅炉配电室、压缩机辅机配电室、办公楼配电室闸门间配电室、高压变电站电缆夹层及软启动室。
6.10.清扫频次:八小时卫生区范围每班清扫,清扫合格交班。二十四小时卫生区范围每天夜班清扫,清扫合格交班。每周清扫卫生区范围每周一次,并保证随时符合卫生考核要求。达不到卫生要求的,随时安排清扫。设备、标示牌根据情况随时清扫。
7.1.运行中设备发生异常威胁人员及设备安全,影响经济运行或有害于设备清洁和环境卫生时,需要检修人员检修消除的,均为缺陷。
7.2.设备缺陷分为三类:一类缺陷是指可不停主要设备就可消除的;二类缺陷是指需停止主要设备才能消除的;三类缺陷是指要结合大修,要较长时间才能消除的。
7.3.运行人员发现缺陷后应填写设备缺陷单,并向班长汇报,及时联系检修有关人员,检修人员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如果检修人员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应将到达时间写在运行日志上,并通知其部门值班人员。
7.4.填写缺陷单时,应写清缺陷内容、发现日期、发现人、联系日期、联系人。
7.5.填写前,应经检修确认;所联系的检修人员姓名也应询问清楚。否则,对因此造成的缺陷漏消、延消,将根据缺陷管理制度处理。
7.6.缺陷消除后,运行人员应现场验收,并填写出验收评价、验收人、验收日期。在验收说明中,运行人员应如实填写缺陷的消除情况和消除时间,不得弄虚作假。现场卫生不合格,不予验收。
7.7.如检修已填写缺陷消除,而运行人员认为有争议的情况下,可暂不验收,但最迟不能超过当天24点)。运行人员应继续联系检修消缺,并写明记录(运行日志);如检修拒绝,则应视为消缺不通过,并将情况向班长说明,移交处理。
7.8.设备缺陷在未消除前,运行人员应加强监视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缺陷扩大。对于较大缺陷应做好事故预想,除通知检修人员外,还要向领导汇报。检修如不能马上消除,应将原因记录在运行日志上。
7.9.在检修人员联系消除缺陷时,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好安全措施。
7.10.如消除缺陷对出力有影响,需停运机组或降负荷,应由工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方可进行。
8.1所有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岗位,检查设备、表报、工作票、工具、图纸、材料、仪表、通讯工具等,将查出的问题汇报值班长,听取值班长的工作布置安排。值班长发布接班令后,提前5分钟到岗,查看运行日志,听取交班人员的情况介绍,双方无疑问后正点交接班,并且一律按控制室监控后台时钟为准。
8.2.交班人员应在交班前30分钟完成所管理设备的全面检查,整理清点记录、表报、资料、图纸、公用工具、对讲机、仪表、钥匙、标志牌、微机及办公桌椅等,为交接班创造条件。值班长主持召开班后会,总结本值工作并做好记录。
8.3.交班前30分钟,接班后10分钟内一般不进行重大操作,不受理检修工作票。接班后,值班长在10分钟内向班长汇报接班情况以及本班运行方式,设备状况等,同时召开班前会,布置本值任务,传达领导的指示和上级的要求。
8.4.交接班内容:
设备运行方式,设备检修的变更情况,电气设备接地线,拆装情况和位置。工作票办理和措施执行落实情况。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本班联系处理及消除结果和所采取的措施,及提请接班人员注意的事项。设备系统故障现象及处理方法。设备定期维护工作执行情况。各种工具、图纸、资料、仪表、用具、钥匙、表报、记录存放、微机通讯使用情况。上级领导指示、布置的任务及执行落实情况以及与其它部门的联系事项。
8.5.交接班手续办理及责任:
8.5.1交接班时双方人员必须在场,接班人员签字后由交班人员签字,交接班方正式结束。接班人员如果不签字视为拒绝接班,此时间内交班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
8.5.2如接班人员未到来,交班人员必须留在岗位,直到接班人员到来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8.5.3交班者未做交待或交待不清、且未做记录,发生问题由交班者负责;若交班者已交待清楚,并写明记录,而接班者未引起重视或方式不清而发生问题,由接班者负责。
8.5.4交班时发生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应停止交接班,在双方签字以前,由交班值班长指挥进行事故处理或继续进行操作。接班者应在交班值班长的指挥下协助事故处理或操作。
8.6.下列情况可不进行交接班:电气倒闸操作未告一段落,事故处理或重大操作未告一段落;设备维护和定期工作没有特殊理由未进行或有计划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执行;记录不齐全,工具、图纸、资料、仪表、地线、钥匙、微机、标志牌等去向不明或损坏,并且没有记录说明;接班人员精神恍惚、酗酒;岗位卫生未按规定做好;设备系统存有重大缺陷,无记录又无联系及填缺陷单、汇报和采取措施。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的发电、供电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适用于外单位在集团公司内部基建安装等项目的用电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电气工作。
是指直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工作。
2.2供电。
是指提供给用电设备电力的输电、变电、配电的全过程。
2.3用电。
是指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3职责。
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组织贯彻国家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集团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3.1.2对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贯彻执行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3.2分、子公司。
3.2.1贯彻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电气安全基本要求。
4.1.1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应由有关电气业务部门主管,并设有专人负责,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电气专业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承有电气工作的车间(站、队、所)班组,日常电气安全管理事项应由电气工作负责人担任。
4.1.2要建立电气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对电气作业、电气防护设施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日检、巡检、特殊检查和专项预防性测试检查。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群众性的电气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修正、消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的遗漏和偏差,消除电气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行为。
b)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已执行、人员无违章;
c)设备安全状况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d)电气场所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警示标志等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e)电气作业人员的个体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等。
4.2电气工作人员要求。
4.2.1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疗部门(医院)的身体检查,身体状况应符合电气工作条件要求,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4.2.2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电气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学习,见习或学徒期满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技术等级的电气工作。
作;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须重新温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电气工作。
4.2.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当地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培训,未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4.2.5供电系统的生产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站(所、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等人员,应按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参加当地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
4.2.6参加电气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气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在电气人员的严格监护下参加指定工作;外单位派来支援电气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电气设备主管部门介绍与工作有关的电气系统运行方式和设备状况,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在完成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4.2.7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心肺复苏法)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4.3.1根据电气作业性质和安全操作防护规定,必须配备齐全和足够的电气安全用具。
4.3.2所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是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对选购的电气安全用具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使用等级等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气安全作业现场。
4.3.3自制的电气安全用具(移动遮拦、绝缘梯台、安全网帘等)、标志牌,其电气性能、机械性能、安全色标和规格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4.3.4电气安全用具要设专人管理,定置存放,绝缘用具要有专用橱柜存放,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清洁无污染,任何人不得将电气安全用具移作它用。
4.3.5电气安全绝缘用具要定期由具备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标准和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3.6在用的电气绝缘用具必须在检验周期内,有定期检验合格证书,操作时要使用安全防护等级相符,外观检查及性能试验良好的合格绝缘用具。
4.4安全标识。
4.4.1电气设备和场地必须设置提示安全所必需的安全标识,如设备和回路的名称编号、额定参数、接地标记、危险警示标志、特殊操作类型和运行条件说明等。安全标识必须清晰醒目、容易辩认并能保持长久。
4.4.2电气操作移动标志牌必须采用硬质绝缘材料,标志牌的标示、色标、规格等应符合国家规定。
4.5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安全要求。
4.5.1电气设备在特殊条件环境下使用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符合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确保在特殊条件环境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属于这些特殊条件、环境的有:
a)有爆炸危险或有易燃危险;
b)异常高或异常低的温度;
c)异常潮湿;
d)特殊的化学、物理或生物作用。
4.5.2对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设备应加强设备巡视检查、维修保养、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检测工作,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和违章使用。
4.5.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应根据国家(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按分级标准划分爆炸、火灾场所危险区域,按危险区域的危险物质选择防暴电气的属类、等级和组别,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经过相关防火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的审核、批准、验收。
4.5.4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爆电器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齐全完好。
4.5.5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4.6发电、供电安全要求。
4.6.2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必须建立有关设备挡案、技术图纸、各种指示图表、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及有关记录和制度。
4.6.3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应建有以下记录:
a)抄表记录。按规定时间抄录有关电压、电流、有功和无功电能等;
b)值班记录。记录系统运行方式、设备检修、安全措施布置、事故处理经过、运行调度指令等。
c)设备缺陷纪录。记录发现缺陷的时间、内容、类别,以及消除缺陷的人员、时间等。
d)设备检修、试验记录。记录检修和试验时间、内容、数据及发现问题和处理经过等事项。
4.6.4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应建有以下制度:。
a)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b)交接班制度;
c)倒闸操作票制度;
d)巡视检查制度;
e)检修工作票制度;
f)工作器具保管制度;
h)安全保卫制度。
4.6.5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本站(所)的电气系统接线方式,了解主要电气设备技术规范,掌握倒闸操作、设备检修、缺陷处理、事故处理等技能。
4.6.6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或采用口头、电话命令;至少应有2人在一起工作;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6.7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许可人和工作监护人,必须要经有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规程考试、批准、备案,电气工作票签发人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熟悉规程的电气单位领导、技术人员、班组长等人员担任。
4.6.8发电厂、变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必须按规定标有名称和编号,电气设备场所通道应保持畅通、警示标志醒目,并设有检修安全遮拦和消防器材,无人值班的变配电站(所)要加锁。
4.7用电安全要求。
4.7.1用电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用电情况,遵照国家《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和相关的电气安全技术规范,按照集团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4.7.2用电单位电工应熟知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不得随意更改电气设备、系统供电方式,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设备、线路负荷容量,不得任意改动、拆除、取消保护装置和保护元件。
4.7.3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安全,不得发生任何危险,所有电气设备、装置和部件,均应符合安全要求;如果在安全技术和经济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应该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
4.7.4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由电工进行,工作前应根据保证电气工作安全的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在低压控制盘、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4.7.5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将各个可能来电方面的电源全部断开(应具有明显的断开点),对可能有残留电荷的部位进行放电,验明确实无电后方可工作。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和在工作线路各相上挂接保护接地线。
4.7.6停送电联系应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电话联系必须互通姓名,联系内容要复颂核对无误并详细记录;严禁非指定人员代传停送电和约时停送电。
4.7.7电气工作前或间断工作恢复工作时,要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完好,经验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
4.7.8当有必要不停电工作时,应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使用电工个体防护用品,按低压带电工作要求操作,并设专人监护。
4.7.9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4.7.10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4.7.11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导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pe)。
4.7.12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pe)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4.7.13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pe)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在使用移动式低压设备时,设备金属外壳或安装的构架应可靠接地,使用的插座应有保护接地(pe),同时装设漏电保护器。
4.7.14应建有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4.7.15自备发电装置要建立管理制度,有防止并入供电电网的隔离措施,并由专人操作。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一、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及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的规定。
二、在增设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时,应重新涉及线路,方可进行安装和使用,严禁私自在电气线路上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
三、建筑内不允许采用铝芯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在夹层或闷顶内敷设线路时,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封闭。
五、电气设备、移动电器、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应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结缘及接地电阻的测试。
一、贯彻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做好 消防宣传工作。
二、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熟悉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和各种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和操作规程。
四、积极参加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工作并保护好现场。
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消防培训。
六、定期组织消防业务训练,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
七、熟悉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八、在公安消防、保卫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协助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
一. 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及线路埋设符合电气安装规定
二. 在增设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时应,重新安装线路方可进行使用。严禁私自在电气线路上增加容量以防过载起火。
三. 建建筑内不准许采用铝心导线,应采用铜线,在夹层或闷顶铺设线路时应采用穿心管并将接线盒封闭。
四. 电气设备,移动电气设备,避雷装置和其它设备的接地极的装置每年进行两次接地电阻测试。
五. 在配电室和装有电气设备的机房应配备灭火器材消-防-队员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2.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熟悉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和消防器材摆放位置和操作规程。
4.积极参加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工作并保护现场
5.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消防培训
6.定期组织消防业务训练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1、公司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 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
3、临时动火应向公司安委会书面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固定动火必须经公司安委会审查同意,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动火票,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7、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8、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厂区内使用时,应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9、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12、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公司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公司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14、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15、禁止使用电热棒。
16、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17、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18、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煤矿井下电气防爆安全工作是矿井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结合我矿机电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质量完好标准》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井下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和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3、严禁使用国家淘汰或即将淘汰的电气设备,已经使用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步更换。
4、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包括五小电气),防爆率必须达到100%。
5、井下电气严禁出现明火,严禁明火操作电气设备。
6、煤电钻综保、信号综保装用率达到100%,动作率达到90%。
7、电气三大保护装用率和合格率均达到100%。
8、坚决杜绝井下低压电缆超长供电。
9、电缆吊挂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电缆接头合格率达到100%。
10、防爆检查人员必须经市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1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必须进行防爆性能和电气性能检验,由防爆专职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
12、井下电气管理必须建立以下资料:
(1)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电气性能和电气保护性能的检验记录。
(2)小型设备及电缆的修理、试验统计记录。
(3)非防爆的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检修记录。
(4)典型电气事故记录和事故报告。
(5)采煤、机掘、普掘工作面的供电统计资料。
(6)井下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和通讯系统图。
13、井下严禁甩掉检漏继电器、局扇风电闭锁、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否则按失爆处理。
14、有故障的线路不准强行送电,必须由使用维修单位对故障线路进行测试,找出故障点,处理后方可送电。
15、工掘巷道的局扇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16、机电部对井下变电硐室的高低压开关的过流保护装置进行计算,并根据负荷的变化进行整定;对变电硐室的主接地、局部接地每季度进行一次测试处理。
17、井下严禁使用油浸电气设备和油浸电缆。
18、井下使用的供电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9、仪表和安全用具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定期的试验、检验,结果留有记录。
1、机电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主要针对井下防爆电气的安全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罚办法,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坚持例会制度,机电系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机电矿长主持的机电例会,解决井下防爆电气存在的安全问题,通报我矿电气安全的管理情况。
3、机电矿长对矿井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电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防爆电气的检修、检查、考核等管理制度。
4、根据防爆电气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安全资金,逐步淘汰国家禁止使用的电气设备。严禁采购淘汰的产品。
5、加强对涉及防爆电气维护、检修、检查、管理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素质。
6、建立机电事故追查制度,机电部和安全部负责组织对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
1、在上级部门或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矿井井下发现三台或三台以上电气失爆的,全矿停产整顿,并处以责任单位3000元和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发现三台以下失爆的,责令区队停产整改,直到把失爆问题处理好,复查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和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2、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淘汰的电气设备,机电矿长对采购设备计划、采购、验收负责。
3、防爆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
4、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根据相关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不到标准的对相关责任者进行相应处罚。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1、确保水电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水电正常安全供给。
2、随时巡查,所有公共用水、用电须装表并有完整记录资料,发现漏水、电现象,随时维修,节约用水、用电。
3、定期检查各用户水电使用情况,防止偷水偷电现象发生。
4、按时抄送水电表,并力求抄表正确、准时,每月将水电使用情况汇总报公司领导.
5、严禁私拉乱接、水电线路的更改。水电表的安装要经主任以上同意方可。
6、随时向各水电用户讲解水电使用要求方法,注意事项,对出现的问题多做解释工作。
7、抄表人员施行轮换制,由副主任带队,最少2人抄表,除副主任为固定外,协助人员每月更换,轮流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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