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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的认识和理解篇一
4、做好全社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与归档;
5、督促、指导社区信息员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做好信息员业务培训;
7、完成社区和区食安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的认识和理解篇二
;食品安全协管员培训讲稿(质监篇)
同志们:
今天我根据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安排,代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这次培训会上发言,希望通过今天的会议,大家了解支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携起手来抓好市食品质量安全工作,让每一位公民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共同打造有质量的生活!今天,我将从我局担负的工作职责、市食品安全现状、政府采取的措施及如何鉴别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四个方面来进行讲解,共大家参考。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与经济监督、政纪监督一样,是国家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从90年代至今,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建立起一套包括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技术保障和咨询培训等方面在内比较完整的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峨眉山质量技术监督局担负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执行,是以上法律的执法主体;是政府主管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工作并行使监督和行政执法的部门;是以标准为依据,以技术检验、计量检测为手段,对产品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包括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方面内容,它们各有其独立性,但又相互联系。标准是质量的依据,计量是质量的保证,没有高标准,没有准确一致的计量保证,便没有高质量产品。 我局日常工作有以下六个方面: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等活动;
2、积极推进“以质取胜” 战略,组织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企业生产加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3、对全市生产加工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活动的违法行为;积极处理群众投诉;
4、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进行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监督标准的贯彻实施,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4、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加强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查处短斤少两及其它计量违法行为。
5、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6、对我市境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安装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对本区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依法追究。
二、我市食品安全的现状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产品,食品质量的好坏不仅涉及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还涉及到行业乃至一个国家的声誉,食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一个民族的素质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心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2000年7月份进行了修订,同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省、市两级政府也根据地方食品企业现状制订出台便于各个职能部门分类监管责任明确的文件,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市2006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质监部门要切实抓好生产源头的监管,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出厂门!
截止2006年6月,根据我局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统计,目前全市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26家,其中大米2家、面粉2家、菜子油14家、酱油2家、腌腊制品8家、饮料11家、罐头厂2家、饼干厂2家、速冻食品1家、白酒14家、茶叶23家、啤酒1家、糕点19家、酱腌菜6家、挂面15家,其它类包括有雪魔芋、藤椒油、竹笋制品加工厂各2家,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21家,取证率为16.7%,还有十余家企业在申办过程中。在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我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办证比例是较高的,企业负责人的产品质量意识也是较高的。通过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以来,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率在96%以上。但是我们在普查中也发现,一些小酒厂、植物油坊、糕点坊小作坊、前店后厂式加工店、无证生产企业问题诸多,产品质量隐患较大。我市目前其中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白酒生产企业只有2家,但是还有12家未办证的,产品抽检每次都不合格;植物油坊有14家,按照质检总局要求属于第一批五类食品的办证范围,但现在无一家油坊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形势颇为严峻;糕点坊有近20家分布于全市各镇乡,都属于前店后厂式的加工店,人员混杂,生产行为较为随意,流动性大;还有一些私人加工的酱腌菜等食品,什么证都没有,更说不上检验合格才在市面上销售了!
三、政府及质监部门已采取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由于多种原因,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仍然十分突出,部分食品市场抽检合格率偏低,特别是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绝,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经过调查掌握,分析汇总,我认为我市食品安全危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食品源头污染的问题。由于我国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加剧,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农业化肥、农药用量剧增,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使土壤中农药及药物残留严重,饮用水中含菌量高、重金属含量高等屡见不鲜。影响了我国粮食、饲料作物、经济作物、畜产品和水产品的质量,从源头上给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近年来频频出现茶叶、大头菜等食品生产中重金属铅含量超标现象就是一个警示。
2、食品加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食品加工企业未能按照工艺要求操作。如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采用质次价低的原料进行生产,严重影响了产品的质量。如大家仍记忆深刻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主要是部分生产厂家以各种廉价的食品原料如淀粉、蔗糖等全部或部分替代乳粉,再用奶香精等添加剂进行调香、调味制成的,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添加婴儿生长发育所必需的维生素和矿物质。(2)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而引起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国家对食品的抽查结果,滥用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重要因素。在本周的中央台质检报告焦点又是一起在豆制品卤制过程中滥用苏丹红的恶性案件,涉及多个厂家,距去年肯德基调味包检出含有苏丹红不到一年,百姓仍“问苏色变”时,又出现一列跨越多个省市的滥用食品添加剂事件,说明源头监管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3)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带来的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食品工业中应用新工艺、新原料给食品安全带来许多新问题,如转基因技术、辐照技术、现代生物技术、益生菌和酶制剂等技术在食品中的应用等,这既是国际上共同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我国亟待研究和重视的问题。
3、食品流通环节的问题。目前在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中,流通领域是个薄弱的环节,仓储、储运、货柜达不到标准,致使许多出厂合格的产品,在流通环节变成不合格的,甚至成为腐烂变质的食品。同时,由于进货验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一些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超市、批发门市出售。
4、违法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由于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谈薄,更有良知缺乏的问题,违法生产经营造成的危害相当严重。如用有毒甲醛发泡海产品,米粉添加吊白块,硫磺增白笋子,茶叶加入工业燃料,以达到增重和鲜艳的目的使消费者不易识别等等。
针对上述原因,政府和上级质量监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收效明显。1、集中时间、人员进行了多次食品生产企业的普查,摸清了市境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类别、规模和质量状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3、实施a、b、c、不合格级分类管理,使无证企业自然淘汰,获证企业受到了保护,又体现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4、建立了食品区域监管责任制。我市共分5个区域,把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每个区域的乡镇设立了一个食品监管工作的协管员,该人员身份为乡镇领导,以便于在城乡结合部更好的开展食品监管工作和及时的取得乡镇食品企业的信息。5、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和责任书。要求企业明确承诺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不以非食品原料,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冒用qs标志,并把该承诺书和责任书上墙。6、制定了《关于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实施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及时将采购使用情况报我局备案,动态掌握食品企业产品质量状况,并帮助企业建立了《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情况台帐》,并发到企业质量负责人手中,将台帐检查列为我局监管企业的例行工作之一。7、制作了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区域图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变化动态图,两图上墙后能够较为直观、全面的反映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布现状、行业种类、是否取得qs 证、及重点监管企业和责任人负责片区。8、加强对区域类食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回访工作,按照巡查内容逐项认真检查、巡看,及时就检查出的问题向被检企业反馈并如实填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巡查笔录》。9、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无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生产加工的小作坊要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并报请政府进行取缔。对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但长期不具备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屡次出现不合格的,特别是生产假冒伪劣,滥用食品添加剂,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证、照,依法严惩,并报请政府予以取缔。10、不断的加强食品企业的产品抽查力度和信息反馈,对生产产品不合格企业及时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整改。11、我局积极发挥质量检验的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委托检验工作,特别是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中带*号项目的委检工作。对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我局积极引导,鼓励企业自愿与有资格检验单位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目前,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企业签定“委检协议”为52家。同时定期监督检验工作丝毫不放松,对列入受检目录的企业均按照计划实施了抽样检验工作,并及时将检验情况上报市局。
四、如何鉴别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因为今天来参加培训的都是峨眉山市的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协助政府管理食品安全,所以我们首先要知道哪些行为属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的食品行为,可从以下7点来判断:
1、生产加工企业的证照上判断:
正规的企业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等有关证照;生产加工假冒伪劣的企业就不具备这些证照。
2、从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厂房、环境条件上判断:
正规的企业具备满足生产产品要求额厂房、设备、检验仪器、相关技术人员等条件,而假冒伪劣企业则往往加工地点偏僻,生产条件恶劣,设备简陋。
3、从生产加工的时间上判别:
正规额生产加工企业一般都是白天生产、销售、运输;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业多半是在晚上或是休息时间进行生产。
4、从标识上判别:
正规的企业都有自己的产品包装袋,上面有八个内容,即产品名称、配料表、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厂名、厂址。实行生产许可证的28类食品上,还有许可证编号和食品安全标识qs。
5、从企业使用的原材料上判断:
正规的企业使用的是合格的原材料,如酱油厂,正规厂家酿造酱油使用的是黄豆、胡豆经过发酵酿造出来的;生产假冒伪劣的酱油厂用的是毛发水、氨基酸、苯甲酸、食盐、焦糖色素等沟兑出来的。
6、从企业使用的添加剂上判别:
正规企业使用的是国家允许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食用防腐剂、着色剂、调味剂等添加剂。而生产假冒伪劣的企业使用的是工业添加剂或是不允许使用的着色剂,如在茶叶生产中添加铅铬绿染色,在面包加工中添加溴酸钾增重,在米线中添加吊白块增白,在食醋中添加冰醋酸调味等。
7、从产品外观上判别:
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包装整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形状、香味等,假冒伪劣企业的产品存在许多问题:如白酒用其它物质沟兑的则酒液颜色发浑,酒中有沉淀;沟兑酱油颜色发黑,不具有正常酱油的红棕色。
今天在坐的各位协管员在负责的区域类发现有以上制假行为,可以及时向我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是:二00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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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的认识和理解篇三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霉、通风干燥,食品应当分类存放;
(四)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显区别标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
(二)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第九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动失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定期将进货查验记录信息、批发记录信息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者、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具备与接待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人员、食品经营场所和消费设施、设备;不得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条件下至少存放48小时。
第二十条 集体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应当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制作的时间和保质期限。
第二十一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设置必要的给排水、垃圾废弃物清除等设施;
(五)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五)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发现餐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当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输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管理。
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当在举办家庭宴席前2日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 食品摊贩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四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三章 食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
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第五十六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第五十八条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
(二)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
(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
(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
(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六十五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三)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
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
第七十条 生产、购买、销售亚硝酸盐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同一生产批号确定食品批量;未标注生产批号的,按照同一生产日期确定。
第七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的认识和理解篇四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食品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一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生产工作,将食品安全当做头等大事来抓。年初我局召开了专题会议,及时传达了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同时就本年度的工作做了专门的安排部署。本局实行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方式,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分工,设立了办公室,制定了学习计划,制定了工作方案,并及时下发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确定了由循环经济股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负责日常检查和督导,通过以上工作进一步靠实了目标责任,为食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广泛开展安全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1、向生产企业宣传食品安全。我局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
作贯穿于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之中,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到企业开展工作的各种机会,向企业宣传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相关会议精神,宣传了全县重诚信、重质量、重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典型企业、监管部门和个人事迹,要求企业健全食品安全领导机构,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制;要求企业通过举办培训班、出板报、宣传栏、悬挂横幅、书写标语等形式,向企业职工广泛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职工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
2、向社会公众宣传食品安全。我局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并于20xx年6月11日至17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在活动中我局安排滨河酒业、陇金油脂等公司在县城主要街道上悬挂横幅,并于6月14日组织所有食品企业在县城中心广场参加集中宣传活动,活动中设置咨询台、展板,散发了宣传材料。在宣传活动中以《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为重点,宣传了我县20xx年安排的10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措施和成果。宣传了地沟油等有毒有害食品的辨别方法与应急常识。通过宣传,增强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参与意识,提高了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扎实推进了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将有效的推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行业指导,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我局在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工作中,对食品企业尤为重视。结合日常的节假日安全检查工作,及近期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我局多次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车间、班组,采取查看档案记录,走访企业员工,现场检查指导等形式,对辖区内的滨河酒业、银河食品、爱味客、陇金油脂、亨江麦芽、新金威麦芽、丰源薯业等食品公司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了企业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台账及质量查验把关情况,企业生产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生产条件的完善卫生状况情况,出厂检验和比对试验情况,缺陷产品的召回及处理情况,质量承诺履行情况,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整改情况等等。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提出了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至目前,我局共出动执法车辆4批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0户、其中正常生产的有5户,停产一年以上的2户,季节性生产的3户。在检查中,我局发现民乐县林河果汁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其生产原料葡萄干属农产品废弃物,且生产作业条件不符合卫生标准,县质检局在日常检查中也发现上述情况,对该企业依法处以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通过以上工作,将有效促进企业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诚信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重道远。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部分企业抛弃了诚信意识,丧失了道德底线,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使食品安全问题呈频发趋势;食品安全检查涉及到技术环节,我局日常检查只能关注到直观的卫生问题,而对食品的有毒有害成份,添加济的品质含量等无法检测,使检查工作局限在表面上;我局是工业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但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者指导性的职责,对食品生产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因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我局没有行政处理的权限,属生产领域的只能建议质监处理,流通邻域建议工商处理,工作中放不开手脚,企业也太重视,检查工作有时流于形式,没有力度。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当前通报的影响较大的食品企业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其法律责任,宣传政府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彻底打消企业的侥幸心理。
(二)、指导企业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生产台账;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注重品牌效应,以质取胜。
(三)、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严格检查企业生产的方方面面,督促企业加强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会同质监、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予以媒体曝光,决不姑息。
(四)、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企业,不予审批立项;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我局将对其不予审报项目,不安排享受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等政府优惠政策,通过多种举措努力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的认识和理解篇五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充分履行政府“抓手”职能,发挥部门间“桥梁”作用,积极介入,主动作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形成全县上下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根据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xx-2009xx)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目标管理综合评价各项准备工作。我县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作为全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及时调整了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制定印发了《旌德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旌德县20xx年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旌德县20xx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转发〈宣城市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为有力推进食品安全工作有序开展,上半年,组织召开协调委会议1次、食品安全协调委办公室工作会议6次,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进一步净化我县食品市场,积极组织开展了“元旦春节”、两会、“五一”黄金周、“中高考”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开展了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春季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执法活动,并积极开展对农村食品市场、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儿童食品、夏令食品等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的专项整治工作。经过整治有力地规范了市场,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今年上半年我县粮油、糕点、餐饮用具、饮用水、肉制品主要品种监测指标良好,全县无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开展了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状况调研工作。当前,我县正在开展夏季食品市场集中整治活动。上半年全县共出动食品执法人员512人次,检查各类业户1864家次,查处违法行为17起,确保了食品市场安全稳定。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县政府适时出台了《旌德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组,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计生工作的乡镇长)具体分管此项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各乡镇已有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作用,对人员变动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充实。各乡镇政府设立协管办,明确计生办主任为本乡镇食品监督协管员;各村(社区)委员会设立信息办,计生专干为本村(社区)食品监督信息员,负责辖区内食品市场的协管和信息反馈工作。特别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区域内设宴情况收集、登记、备案和报告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的认识和理解篇六
为加强镇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工作机制,特制定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上阶段工作成绩,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传达上级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示精神;统筹协调本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参与食品监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季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汇总上季度联合巡查情况,并组织开展下季联合巡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相应人员参加的有关会议。
二、组织建设制度
加乡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办的组织制度建设。食品安全办建设应做到“十个有”:有机构牌子,有工作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办公经费,有工作任务,有管理制度,有考核办法,有培训计划,有激励机制。食品安全办工作应做到“六个一”:每人有一本工作手册,每人有一张联系卡,每人有一本监管记录,每月有一次突击检查,每季有一次联合巡查,每半年有一次跟班培训。
二、案件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
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超出职责权限范围的案件,及时上报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报后要及时报告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三、信息收集、发布及报告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发布及时、准确、有效,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与配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包括:
4、省、市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其企业名单;学校食堂、餐饮业名单。
5、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其它属食品安全信息范围的。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程序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逐级报告。
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整理食品安全信息,每月向县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实行零报告制度;遇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送县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宣传制度
镇政府及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利用各种形式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镇在醒目位置书写食品安全永久性宣传标语五条以上,利用各种时机动员社会参与食品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根据临汾市、永和县食安办统一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建立辖区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单位档案。
四、及时完成辖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综合、报送。
五、定期向永和县食安办和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六、做好基层食品安全队伍的组织管理和培训工作。在行政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抓好食品相关单位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督促食品相关单位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落实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八、受理群众对涉及食品安全的举报、投诉,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九、定期组织召开乡、村、乡直单位食品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布置有关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的认识和理解篇七
一、食品采购员、验收员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
二、采购食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证照、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购物凭证,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三、认真做好购进食品原料的验收和台帐登记工作,台帐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所购入的食品及原料须经验收员验收登记后方能使用。
(一)米、面、食用油、调味品。
(二)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
(三)食品添加剂。
五、禁止采购以下食品及原料:
(一)无检验合格证和产品准入标识的食品及原料。
(二)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掺杂掺假、混有异物或生霉牛虫、感观性状异常及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及原料。
(三)无标识和标识不全、包装材料破损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
(五)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猪、牛等)。
(一)肉类:审核有无农业部门检疫合格证明,查验胴体有无检验印章;
(四)农副产品等非定型包装食品及原料;审核供货合同,检查有无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如有上诉问题,不签收、不入库。
七、索证时要有相关资料,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2年。
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制度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的认识和理解篇八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和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做到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八、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九、不销售无商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食品。
十、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依法办理。
我单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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