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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规章制度内容篇一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因燃气和电气设备灾害的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燃气和电气设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装管理,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防火检查。
第三条单位燃气和电气的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和电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电气设备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设备等现象;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接地电阻是否超过表准要求。
第五条燃气管理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是否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2、是否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是否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4、是否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5、是否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6、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的情况;
7、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8、倾倒燃气钢瓶残液的'现象;
9、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现象;
10、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第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每半年应由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测,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告。
第八条单位或部门在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公安消防机构及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燃气规章制度内容篇二
一、疏散在场人员。
二、切断气源,迅速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三、同时切断室外总电源。
四、燃气火灾时,应迅速用灭火毯或者浸湿的毛巾、被褥、衣物扑压火灾点。火势较大时,立即拨打火灾报警电话__x。同时拨打燃气抢修电话,并报告现场负责人和上级部门。
五、发现人员中毒或伤亡,立即拨打急救电话__,同时组织现场救治。将燃气中毒人员转移至通风处并注意保暖,对呼吸心跳停止的人员,应立即采取心肺复苏法的三项基本措施就地抢救:通畅气道、口对口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并迅速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时,必须注意救治时的方法,防止由于救治不当造成的二次伤害。
六、煤气泄漏时,不要在室内停留,以防窒息、中毒,并切断室外总电源。
处置注意事项;
燃气泄漏时,千万不要开启或关闭任何电器设备,不要打开抽油烟机或排气扇排风。
七、在打开门窗通风时,注意动作应轻缓,避免金属猛烈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八、应急联系电话:__。
燃气规章制度内容篇三
一、天然气的特性
天然气是蕴藏地层内的可燃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不含有毒的一氧化碳;天然气的热值35.11兆焦/标方(8650大卡/标方);天然气的爆炸极限为5%—15%,极易爆炸;天然气本身是无色无味的,为了便于发现漏气,已经过加臭处理。
二、供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1、室内的各种用气设备,安装完毕使用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2、每天用气设备使用完毕后或者因生产、经营等因素需要暂停使用设备的,关闭设备进气阀门和燃气的进气总阀门。
3、建议用气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每天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巡检,做到早发现问题早处理,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4、供气设施不能作为其它设备的接地线使用,一旦发生漏电或感应电传到燃气设施上,会对燃气设施尤其是燃气表等电子设备造成严重的损害,严重的有可能造成燃气泄漏,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燃气设施严禁做接地使用。
5、在安装其他设备时,请不要将室内原有的燃气设备作为其它设备的支撑物,因为燃气设施的安装要求是比较严格的,燃气设施突然受到较大外力的时候,容易对燃气设施的接口等部位造成严重的损害,严重的可能造成漏气事故。
6、供气设施严禁封包、暗埋或私自改动。
7、工期设施被封包或暗埋,形成了密闭的空间,一旦燃气泄漏,不容易发现极易积聚成爆炸性气体,从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供气设施封包或暗埋,也不便于安全检查和维修。
1、发生燃气泄漏后,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
(1)迅速切断起源;
(2)杜绝火种。严禁在室内开启任何电器设备;
(5)应立即拨打24小时抢险电话:95158。严禁在泄露的室内打电话。
2、为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应遵循以下规定:
(4)严禁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6)连接燃气设备的胶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7)应协助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抢修工作;
(8)严禁将电源线缠绕在燃气设施上;
(9)室内燃气设施严禁踩踏,搭载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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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用气管理,规范用气行为,维护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打击偷窃燃气等违章行为,强化稽查管理,保证燃气企业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制度。
1、对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气的,由安检人员责令其立即终止盗气行为,并停止供气,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对盗用燃气情节严重的,申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刁蛮用户、拒不整改用户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罚,防止燃气费的流失。
第四条 对未加装防盗封的用户,利用安检期间进行加装。
1、如发现表封有被损坏现象,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反映,并安排人员进行入户检查,以确定该用户是否存在盗气行为。
2、重点对无改管手续,擅自将燃气管线进行改动的燃气用户,尤其是针对那些将燃气管线进行改动的燃气用户,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责令改正。
3、加大对私接热水器、采暖炉用户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整改的用户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坚决杜绝安全隐患。
第五条 对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的用户及单位,向其讲明占压燃气管线的危害性,并通过法律宣传做通违占户的思想工作,争取其主动自行拆除占压建筑物,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输气。
第六条 注重对公服及工业用户的稽查检查,对重点用户的燃气使用情况做到及时掌握。
第七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对民用户每年进行至少两次的入户安全检查,检查时员工要统一着装,佩戴公司工作牌。
第二条 确认燃气用户设备有无人为碰撞、损坏。如发现人为或故意损坏情况,应礼貌提醒用户,注意保护有关设备,同时耐心地对用户进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 检查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它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对存在的问题向用户提出整改意见并帮助和监督其整改完善。
第四条 检查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要求,设备性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对不能满足安装和使用要求的设备,必须向用户讲明原因,提出建议。第五条 检查有无燃气泄漏、灶前压力和气表运行是否正常。
第六条 对用户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帮助,应提供相应帮助。
第七条 检查合格后,请用户签字确认,当次未能入户检查的用户要详细说明原因。
第八条 凡是进行年检和日常维修结束后,应随时填写“用户使用证”的相关内容及检查记录。
第九条 妥善保管各种检查记录,以备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查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章 入户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运营人员的服务质量,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戴工作卡。
第三条 对待用户要主动热情、文明礼貌。
第四条 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宗旨。第五条 工作应坚持利民、便民原则。
第六条 不准擅自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七条 不准向用户暗示或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准向用户索取或非法收授财物。
第八条 未经审批不得私自为用户安装和改装燃气设施。
第九条 不准要求用户为其提供劳力、运输工具及其它形式的便利。
第十条 对待用户的询问要耐心解答,不准用粗暴的语言对待用户,不得与用户发生争吵,要主动向用户讲解燃气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 安装期间严格遵守施工纪律,不能接受用户饮料、水果、食品、烟酒等各种招待;禁止擅自动用用户物品,损坏用户物品照价赔偿;尊重用户,尽量避免影响用户的日常生活;安装期间,除安装地点外禁止在其他地方逗留。
第十二条 安装完毕将污染的墙面、地面打扫干净,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章 管线巡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线安全管理,强化管道巡视检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从事此项工作的员工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还必须经过必要的相关实践,才能持证上岗。
第三条 必须熟悉公司所使用燃气的一般物理化学特性、工艺流程,熟悉有关检测设备的使用和保养,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必须熟悉燃气管网简图和区域内阀门、调压站(箱)的位臵,熟悉管道地域、走向、管径及埋深和周围地形道路、工厂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 对站内设备的岗位巡查每4小时至少进行一次(专人负责,重点部位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并按要求做好巡查记录。组织专人每月至少对所辖区域内的阀门、调压设施等轮流检测一次,按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条 凡遇施工、过重车等可能造成管道漏气的重点部位,必须重点监测(必要部位要24小时现场监控)。
第七条 妥善保管各种巡视检查记录,以备查验。
第八条 维修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做好维修检查工作,并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如出现工作不负责或因自己工作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有关事故的,则应按照公司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章 运营人员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优质服务水平,确保安全平稳供气,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上班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表。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有事必须请假,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并且所有请假都要到综合办写请假条备案。(注:迟到、早退、旷工按公司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为体现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所有办公室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周六、周日可着便装)。
第四条 上班时间不准打瞌睡,不准随意离岗、脱岗、无故缺岗。特殊情况需要离岗的,要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五条 上班期间要做到举止文明,坐立端正,待人热情,讲究礼貌,谈吐文雅。
第六条 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保持办公场所整洁。第七条 接电话必须用礼貌用语。通话用语力求简明扼要,禁止用电话聊天或长时间占用电话,保证通讯畅通,接到投诉报修电话,要及时填写记录。
第八条 保持办公场所安静,不准大声喧哗,不得无故串岗闲谈。
第九条 讲究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杂物。
种隐患,确保办公场所安全。
第十一条 禁止人员在岗期间在办公场所内吸烟、酗酒,晚上不得私自外出,如因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夜间值班中如遇到非紧急状况,又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在次日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领导应不定期对各安全值班情况进行巡查,对不按要求值班的人员要坚决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用户反映的信息必须记录详细,填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准随意涂抹。
第十五条 坚持勤俭办事,节约办公用品,节约用电,不得损坏任何办公设施。
第十六条 严守公司机密。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章制度2次者,做待岗处理(注:一次警告,二次根据公司相关处罚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 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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