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街道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并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临时工作人员,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
第三条 编制核定 根据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临聘人员规模控制数的相关文件精神,核定我办临时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175 名。 鉴于街道现有临聘人员实际情况,各科室新的临聘人员编制数为:党政办14人,监察室2 人,社事中心4 人,拆迁科5 人,城监科6 人,小城镇办2 人,财务科2 人,投促中心22 人,社事科6 人,推进科2 人,促和办10 人(含流口协管员6 人),安监站5 人,执法队65 人,村(社区)综合服务站30 人(其中龙井村、龙锦社区共7 人,七里村5 人,双凤村5 人,新城社区5 人,簇锦社区5 人,武新花园社区3 人)。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 聘用人员较多的科室, 可以设定大组长、小组长。小组长设定条件:科室同一岗位有4名以上聘用人员的可设定小组长1 名;大组长设定条件:科室有4 个小组以上的可设定大组长1 名。大小组长设定需经聘用人员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规模控制数管理, 在编制内,各科室人员不足或有辞职人员,由科室向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聘用人员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从其他超编科室调整。一律不再对外新招聘人员,直至把人员控制在区核定编制内。
第六条在规模控制内,各科室因聘用人员缺编需新补人员的,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聘用人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经街道党工委审议后方可实行。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坚持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新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
第九条招聘程序:
(三)确定试用。聘用领导小组将拟聘用人选报街道党工委会审定。
第十条拟聘用人员需签定聘用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合同后,实行“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工龄工资”的统一薪酬模式。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和大小组长设定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由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审定。
薪酬标准及计算办法为:
(一)基本工资:1200 元;
(三)工龄工资:工作每满一周年后,工龄工资每年增加10 元;
(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街道为聘用人员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大病统筹,缴纳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份由街道代扣代缴;街道按规定及相关标准为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街道代扣代缴。
岗位津贴标准:
(一)大组长(中队长):200 元
(二)小组长:100 元
(四)专职驾驶员:400 元
(五)安监、大队、党政办兼职驾驶员:100 元
第十五条加班费按照办事处加班费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临聘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第十七章学习培训。街道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学习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由各用人科室具体组织对聘用人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作风纪律的培训。
第十八章考试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街道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聘用人员的考试考核,其考试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章轮岗交流。除特殊岗位外,原则上聘用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2 年以上应进行轮岗交流。
第二十条各科室要根据岗位实际,制定本科室临聘人员的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注重实绩。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考核等次及奖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享受年终绩效奖金(据区相关规定年终绩效奖金人均不超过1500 元)。考核为优秀的人员,纳入年度街道评优评先人选予以表彰。
凡是当年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参加年度考核,按月份计发年终绩效奖金(试用期不计入月份计算);因病离岗1 月以上的不参加年度年终考核不计发年终绩效奖(因公治疗和国家法定假期除外);考核年度内,已经辞职、辞退的聘用人员取消当年度年终考核资格不计发年终绩效奖。
第二十四条:奖励:
(一)考核为优秀的人员,纳入年度街道评优评先人选予以表彰。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确定为街道村、社区储备干部。
(二)按岗位职责,所协助工作获得街道主要领导书面肯定的,增发当月绩效奖50% ;所协助工作获得区及以上表彰并为街道目标考核获得加分的按所加分值增发一定年终奖励(根据各科室上报聘用人员岗位职责表和区目督办打分情况为依据)。
(三)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奖励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0 元。
第二十五条 违纪、违规及工作未履职的处理:
(四)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三天(含三天)以上的予以开除;
(六)未按规定履行值班职责,被区值班室检查每发现一次扣绩效工资100 元,不计发值班补助。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取消值班资格和评先评优资格。
(七)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六条解聘条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提前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因个人原因对街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造成街道财产损失等情形的;
(二)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配;
(六)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的;
(七)所在科室或岗位职能被撤消的;
(八)其他符合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规定的情形出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但《劳动合同法》及中央和省、市、区等法规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法规和中央、省、市、区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用人科室是聘用人员教育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科室长要履行对聘用人员的教育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聘用期内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 年1 月起施行,原《簇桥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15 〕66 号)精神,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促进用人观念由“ 单位人” 向“ 社会人” 转变,现就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要求
市直机关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驾驶员专项编制空缺岗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以外的市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空编岗位、部分市财政差额(定额)补贴事业单位空编岗位、事业性质的政府投资公司空编岗位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聘用的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纳入人事编制管理。
二、岗位申报与审核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出用编申请,申请经市编办批准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岗位购买计划。岗位购买计划主要包括拟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设置情况、岗位条件、使用岗位的数量等内容,并填写《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申报审核表》。市人事局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要求,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核准后,用人单位与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双方责、权、利、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内容。
三、人员招聘与派遣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招聘信息由洛阳人事人才网公开发布,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主流媒体发布,凡符合岗位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人员面试、体检、考核委托洛阳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经考试或考核录用的人员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采取人才派遣的方式交由用人单位使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管理。
四、合同签订、解除与终止
市人事局、市编办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 至3 年。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须符合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除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外,还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岗位、数量、质量、成本和年限等方面的要求。聘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人事仲裁。
五、人员管理与考核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接受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的双重管理。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在合同期内,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工资发放、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社会化职称评审、资格考试或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等手续;按企业职工参保标准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在工作时间、岗位培训、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计划生育、参加党团及工会组织等方面与单位人员同等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考核采取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月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作为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续签、解除聘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六、岗位待遇与经费拨付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分为工勤技能、管理和专业技术三种类型。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经费主要包括所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办公经费以及人才派遣管理费等部分。其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采取捆-绑计算的办法,对不同岗位实行核拨标准差别化管理。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暂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年核拨标准为:工勤技能岗位21720 元、管理岗位22590 元、专业技术岗位23460 元。根据我市工资增长水平和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变化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费用标准原则上每2 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岗位聘用人员的办公经费,按照用人单位同类人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给用人单位。人才派遣管理费,按每人每年300 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局核拨给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
市财政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类别、岗位聘用人员数量及费用核拨标准,按年度将岗位费用足额拨付给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负责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工资账户、社保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从财政划拨的岗位费用中按月扣除单位和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分别转入社保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剩余部分根据考核情况按照与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三方的约定足额转入聘用人员的个人工资账户。
七、其他相关问题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因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需向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费用或因聘用人员负伤、意外死亡、患职业病等按国家规定需由聘用单位承担的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 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 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 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 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 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3.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向公司申请增加人员:
3.1.1人员总量未达到公司核定的定员标准,且确需补充人员的单位;
3.1.2公司技术力量缺乏,工作又急需配置生产经营骨干的单位。
3.3 不准安排亲友在本人直接管理的部门做临时工。
3.4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3.4.4 服务人员要求五官端正,年龄18岁以上,不超过25岁。
3.5.1 有违法犯罪前科或牵涉案件未定性者。
3.5.2 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及身体素质差不能胜任工作者。
3.5.3 吸毒、逃避计划生育、开除公职、无端闹-事者等;
第五条 用工的申报和审批
5.2 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人选并签订劳务合同。
5.3 借用人员录用
5.4 临时用工的录用
5.4.1.2 符合所需岗位的基本要求。
5.4.2 临时用工录用后,由用人部门严格管理。
5.5 劳务费结算
第六条 辞职、辞退
6.2 根据劳动法,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予以辞退:
6.2.1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
6.2.2 严重违反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6.2.5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条 聘用岗位分为事务管理岗位、公务接待岗位和驾驶岗位三类。聘用相应岗位人员的最低学历要求:事务管理岗位和接待岗位大学专科以上,驾驶岗位高中以上。
第二条 招聘和试用。聘用人员的招录,由相关处室提出岗位用人需求,报请局长同意后,由组织教育处和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具体按如下程序进行:发布招聘岗位信息、报名及资格初审、面试、笔试或技术考察、体检、政审,确定招聘入围人员,经局党组研究,办理试用手续。
第三条 正式聘用。受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组织教育处提出书面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内可视情确定1-3 个月的见习期。
第四条 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后,其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五条 续签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六条 变更合同。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内,如有岗位等级变动等,由组织教育处初审后提出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按新的岗位等级重新签订合同。
管 理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处室负责,组织教育处定期对聘用人员表现情况进行走访,做好动态监管。
第八条 聘用人员日常考核根据《聘用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改革方案( 试行) 》相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参照局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一)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
1 、个人根据考核内容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表》,进行个人述职。
2 、所在处室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日常工作表现和个人年度总结签署考核意见。
3 、组织教育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被考核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报局党组研究确定,并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考核结果和使用
1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发放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800 元;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可作为聘任职务的优选条件。
2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继续聘用,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提高工资档次。
3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程序追究责任。
(四)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
1 、实行聘用人员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对于年度考核处在末位的人员,结合日常表现情况,提出末位淘汰意见,报局党组研究。
2 、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度每2 年执行一次,列入末位淘汰对象的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佣金制,具体佣金标准按照市人事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一定额度的工作补助及奖金。具体标准按照《聘用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改革方案( 试行)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佣金的12% 。聘用人员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处 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处分由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部分构成。
处分档级标准分为:
(一)诫勉谈话,并扣除当月绩效奖金;
(二)降职、留岗察看,并降低佣金档次;
(三)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索赔偿金。
第十三条
(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
1 、工作场合喧哗、吵闹、制造事端纠纷,影响办公秩序的;
3 、工作怠慢、服务欠佳,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4 、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开展的;
5 、未能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计划且未批准延期的;
6 、不注意自身形象,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低佣金档次、留岗察看:
3 、由于疏忽而损坏、遗失单位财物的;
5 、对工作中的责任事件知情不报的;
6 、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交接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7 、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诫勉谈话的;
8 、连续旷工2 天的;
9 、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1 、因管理不善、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单位损失的;
2 、指使、授意、纵容他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3 、威胁、恐吓、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4 、在单位内聚众赌博的;
6 、盗窃同事或其他人员财物的;
7 、偷窃、侵占固定资产的;
9 、连续旷工3 天或月累计旷工5 天,年累计旷工10 天以上的;
10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严重破坏单位形象、损坏单位声誉的;
13 、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4 、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5 、索贿、受贿的;
16 、严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
17 、年度考核列入末位淘汰范围的;
18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管理办法未列明但另有规定的事项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离 职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 报组织教育处, 由组织教育处提交局党组研究。
第十五条 组织教育处接到聘用人员书面申请后, 应对其进行约谈,并就离职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离职申请经局党组批准后, 离职人员所在处室负责人应监督离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做好工作交接,涉及文件资料、办公用品、钱款等必须交还相关处室,并填写《离职手续办理表》, 相关处室审核完毕后报组织教育处备案。
第十七条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 组织教育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党员由直属党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离职人员工资从正式离职之日止结算, 当月15 日前离职的发放半个月工资,15 日后离职的发放全月工资。社保费、公积金由本局缴至离职当月。
第十九条 离职人员在我局工作满两年的, 由机关工会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条 对不办理离职手续的, 视为离职人员单方违约,我局立即解除与离职人员劳动关系,并视情况提起法律诉讼。
请销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请假程序依照《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休假分三类:
(一)有薪假,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年休假、婚假、丧假等;
(二)有限制性规定的有薪假,如病假等;
(三)无薪假,即事假。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患病需请假的,根据本人在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和工龄,可以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合同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后解除;医疗期满后不能返回岗位工作的,我局依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
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应算作病假时间。
病假期间的待遇:聘用人员病假期间按照合肥市人社局相关规定发放基本工资,标准为合肥市最低工资的80%。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月平均记薪日为21.75 天,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 天。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病、事假以外其他休假,按照《请销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除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外,其他类型休假均不享受交通、误餐补贴、满勤奖以及因工作原因应享受的其他补贴或奖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 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处聘用人员管理,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我处聘用的非事业福利编制的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人员(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不包括全日制在读学生勤工助学人员。
第三条 聘用聘用人员必须依据部门岗位编制,以及后勤保障和服务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受学校委托,按照“合法合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日常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成立聘用人员聘任领导组,对全处聘用人员聘用工作统一领导、安排部署。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全处聘用人员聘用具体工作,包括聘用人员需求审批、考试录用、绩效考核、合同签订、档案管理、与人事处协调办理相关事宜等。各服务中心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负责本中心的聘用人员聘用工作。
第二章 聘用人员聘任
第六条 聘用聘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2 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3 年龄在18 周岁以上,男性在55 周岁、女性在50 周岁以下,如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由该服务中心决定,并报保障与质量监督科备案) 。
4 根据聘用岗位具体情况确定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聘用人员,应持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机要部门原则上不聘用聘用人员,确需聘用的,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八条 各服务中心违反后勤管理处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聘用人员,不予审批工资,且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服务中心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聘用程序
1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首次聘任专门成立聘任考核组,并在学校纪检、人事部门及后勤党委监督下,对全处范围内的临时务工人员重新进行聘任,聘任采用面试、笔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优先聘用已在我校工作的人员。
(1 )用工需求审批:各服务中心根据本部门岗位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工需求和相应的岗位任职条件、工作任务,填写《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需求审批表》,报后勤管理处聘任领导组审批。
(2 )发布聘任信息:经审批后的招聘信息,可通过网上或人才交流中心等形式发布,信息应明确招聘人数、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报名时间、联系方式和特殊要求(如年龄、学历、户籍、健康状况、有效证件等)。
(3 )报名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报名时,要携带身份证、务工证、介绍信、推荐信、体检表、下岗证、培训证、学历证、专业( 职业) 资格证等有效证件,要详细地向聘用小组介绍和应聘有关内容,要把个人的学习工作简历、家庭情况、专业特长等进行详实陈述。拟招聘人员的服务中心也要向应聘者介绍本中心基本情况,详细地介绍工作任务、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回答应聘者提出的和应聘有关的内容,使应聘者了解自己应聘的工作岗位,以上内容如实填入《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聘用考核表》。
(3 )考试和录用:根据岗位招聘、应聘情况组织考试(面试笔试相结合)。最后聘任领导组根据任职条件、应聘者的个人综合因素及考试结果,按岗位确定聘用人员。
(4 )聘用结果公示:对已确定的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在公示期间若对被聘用人员有异议者,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聘任领导组办公室反映。
(5 )试用期:公示期结束若无异议,由各服务中心通知拟录用人员进入试用期。聘用人员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3 个月,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聘用人员的试用期限。试用期工资一般按约定工资的80% 发放,不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
(6 )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起始时间为试用期起始日期)。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期不超过三年。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从劳动者初次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劳动合同算起,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两次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后勤管理处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分为全日制聘用人员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两种。
全日制聘用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日工作时间为8 小时, 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性质比较特殊的岗位,各服务中心应明确具体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并在招聘时告知应聘人员。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一般签订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与其他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告知各服务中心,各服务中心可以根据聘用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工作。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不实行试用期,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非全日聘用人员一般以小时计酬为主,也可以双方协商报酬,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太原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用工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考核要求;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密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所在服务中心发生合并、分立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时,原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权利或义务的部门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提前30 天或在试用期间提前3 天书面通知各服务中心,上报后勤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所在服务中心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2未足额支付工资;3 以暴-力、胁迫手段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4 违章指挥,强令聘用人员冒险作业,危害人身安全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勤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聘用人员以下六种主观行为之一,给学校和后勤管理处利益造成损害的,各服务中心可上报后勤管理处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3 严重失职,给学校和后勤管理处造成重大损害;4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5 以欺诈的手段签订合同;6 因违法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聘用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各服务中心上报后勤管理处后,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1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安排的工作;2 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 签订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
第十七条 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劳动合同自动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2 聘用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 聘用人员死亡或法院宣告失踪;4 部门撤销;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后勤管理处向聘用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 日内给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四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新聘的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为850 元/ 月,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为9.3 元/ 小时。
各中心可根据聘用人员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及定期考核结果,奖优罚劣,以850 元/ 月为基准,上下浮动10%。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成绩突出,考核为优秀者,本考核期内工资上调10% ;违反劳动纪律,表现恶劣,考核为不合格者,本考核期内工资下调10% 。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与人事处协调,组织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保费缴纳按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死亡,各服务中心必须及时上报后勤管理处,并报人事处备案;聘用人员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规定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后勤管理处各服务中心应为劳动者提供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聘用人员,各服务中心应视情况给予特殊岗位津贴,随工资发放。
第二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聘用的聘用人员,由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宏观管理;各服务中心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六条 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职责:
1 根据各部门的编制情况,核定聘用人员的用工指标;
2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政策,建立和健全后勤处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3 负责各中心聘用人员需求的审批;
4 负责具体组织聘用人员考试录用工作;
5 负责组织各服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6 负责聘用人员档案的动态管理;
7 监督各服务中心对聘用人员实施规范管理和定期考核;
8 负责与人事处协调办理聘用人员保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各服务中心职责:
3 负责提出本部门聘用人员需求、任职条件、工作任务等岗位要求;
4 负责配合聘用领导组对应聘人员情况进行调研和资格审查;
6 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技术、安全和劳动纪律培训;
8 保证按时足额发放聘用人员工资;
9 定期组织聘用人员进行体检;
11 如遇聘用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发生须及时做出处理,并上报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八 条 聘用人员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
1 聘用人员应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后勤管理处及各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 聘用人员应服从各服务中心的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3 聘用人员在工作场所内要服饰整洁、举止得体,应加强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素质。
4 聘用人员在各服务中心安排的住所中不准留宿他人;宿舍内应保持卫生整洁;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不准赌博、酗酒。
5 聘用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或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后勤管理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者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保障与质量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xx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五条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
第三章聘用人员有关待遇
第八条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
第九条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机会,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奖)。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政治待遇,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第十三条医院与聘用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医院统一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人员年满55岁(男)、50岁(女)原则上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建立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劳动纪律,同样适用于聘用人员。医院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并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
第十六条在聘用期间,聘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解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过考核,证明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未获得岗位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的;
5、聘期内事假累计超出半个月、旷工三天以上者;
6、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凡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医技岗位工作,在聘期内调岗,期满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辞职程序:
1、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办。
2、若聘用人员辞职申请获准,应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收回工作卡牌、工作服以及其它医院提供的办公、生活用品。
3、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辞职职工结算款项、结算工资;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①职工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②住宿水电费;③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再办理手续。
4、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辞职移交手续后,方可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否则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第十九条辞职职工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交接工作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其自负。
第二十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辞职者脱离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解聘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医院一切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院长办会会议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作为一个医院管理者,你要认识到在员工成长时,他们需要更多的运用自己的头脑来帮助医院并被认可的机会。所以你必须创造并设计一些挑战机会以刺激员工去追求更高的业绩。只有当员工感到自己在工作中能够得到不断的支持,他们才会留下来并对医院更加忠诚。
分享到:经常交流
没有人喜欢被蒙在鼓里,员工会有自己的许多不满和看法,虽然其中有正确的,也有不正确的。所以,员工之间、员工和领导之间需要经常的交流,征询员工对医院发展的意见,倾听员工提出的疑问,并针对这些意见和疑问谈出自己的看法什么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是不能接受的?为什么?如果医院有困难,应该公开这些困难,同时告诉员工医院希望得到他们的帮助,要记住纸是包不尊的,员工希望了解真-象。
重在观念
以前那种把管理职务当官来看,将员工当作工具,封建家长式的作风应当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尊重员工的个人价值,理解员工具体需求,适应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机制,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合理地设计和实行新的员工管理体制。将人看成医院重要资本,是竞争优势的根本,并将这种观念落实在医院的制度、领导方式、员工的报酬等具体的管理工作中。
设立高目标
留住人才的关键是:不断提高要求,为他们提供新的成功机会。人人都希望获胜,热爱挑战是优秀员工的普遍表现,如果医院能不断提出更高的目标,他们就会留下。作为一个管理者,你要认识到在员工成长时,他们需要更多的运用自己的头脑来帮助医院并被认可的机会。所以你必须创造并设计一些挑战机会以刺激员工去追求更高的业绩。只有当员工感到自己在工作中能够得到不断的支持,能够不断地学到新的东西,他们才会留下来并对医院更加忠诚。
授权、授权、再授权
授权是我们认为在管理中最有效的激励方法,授权意味着让基层员工自己做出正确的决定,意味着你信任他,意味着他和你同时在承担责任,当一个人被信任的时候,就会迸发出更多的工作热情和创意。所以,我们建议不要每一项决策都由管理人员做出,完全可以授权的事不要自己去做,管理人员要担当的角色是支持者和教练。
辅导员工发展个人事业
每一个员工都会有关于个人发展的想法,并都认为自己的想法是正确的。聪明的做法是为每一位员工制定一个适合于个人的发展计划。我们建议在日常谈话中,在评估员工业绩时应经常询问员工,他心中的职业发展目标是什么,并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方法以支持员工的职业生涯计划,然后尽力培养、扶植他们。那种不针对员工具体想法和需求,把教育和培训一股脑地抛到员工身上的做法是不明智的,所以我们一定要认真的做好这项工作。
让员工参与进来
我们日益发现在实际工作中,有最好想法的人往往是那些直接参与任务执行的人。让一线员工参与进来,让员工知道你对他们的意见很重视。员工不希望被简单的命令和指示,他们希望在工作中起更重要、更有意义的作用,他们渴望参与决策。当员工希望参与,而你却不给他这种机会时,他们就会疏远管理层和整个组织。如果你能够尊重员工的看法,即使最终没有采纳他们的建议。你将发现他们会更愿意支持你的决定。
信守诺言
也许你不记得曾经无意间对什么人许过什么诺言,或者你认为那个诺言根本不重要。但你要记住你的员工会记住你答应他们的每一件事。身为领导的你,任何看似细小的行为随时都会对组织的其他人产生影响。你要警惕这些影响,如果你许下了诺言,你就应该对之负责。如果你必须改变计划,你要向员工解释清楚这种变化。如果你没有或者不明确地表达变化的原因,他们会认为你食言,这种情况经常发生的`话,员工就会失去对你的信任。对丧失信任通常会导致员工失去忠诚。
多表彰员工
成就感能够激励员工热情工作,满足个人内在的需要。在长期工作中我们总结出以下奖励的要点:公开奖励标准。要使员工了解奖励标准和其他人获得奖励的原因。以公开的方式给予表扬、奖励。表扬和奖励如果不公开,不但失去它本身的效果,而且会引起许多流言蜚语。奖励的态度要诚恳,不要做得太过火,也不要巧言令色。奖励的时效很重要。奖励刚刚发生的事情,而不是已经被遗忘的事情,否则会大大减弱奖励的影响力。
允许失败
要对员工有益的尝试予以信任和支持,他们能够帮助我们的医院有所创新。不要因为员工失败就处罚他们,失败的员工已经感受到非常难过了,我们应该更多的强调积极的方面,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同时,帮助他们学会在失败中进行学习,和他们一起寻找失败的原因,探讨解决的办法。批评或惩罚有益的尝试,便是扼杀创新,结果是员工不愿再做新的尝试,这样反而不利于医院的人员管理工作进行下去。
建立规范
订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对每个医院都是有必要的,我们可以对各个岗位做详细的岗位工人描述,使每个员工都清楚自己应该干什么,向谁汇报,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责任。当然这种限制不应过于严格,但一定要有。建立合理的规范,员工就会在其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当超越规定范围时,应要求员工在继续进行之前得到管理层的许可。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五
为深化我院用工制度改革,促进聘用护理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调动聘用护理人员爱岗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1)聘用条件及程序:
①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②招聘条件:
b.身体健康,品学兼优;
c.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
d.新录用护理人员年龄在25周岁以下;
e.具有护理学(助产)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护理(助产)专业执业资格并注册。
③招聘程序:
a.根据医院护理岗位需要及编制计划,由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招聘计划,招聘公司计划外用工并发布招聘信息。
b.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应聘人员信息后会同护理部进行应聘资格审查。
c.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护理部对通过应聘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理论知识笔试,成绩合格的,原则上按招聘计划人数两倍确定应聘人员进行基础护理操作考核、面试和体检。
d.根据岗位要求及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护理人员名单,经院部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a.经总院批准的拟聘用护理人员,由总院与其协商订立期限叁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执行期间不办理护士注册变更。
b.新聘用的护理人员试用期叁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⑤对在本院实习的护理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生,根据其实习期间工作表现,品学兼优者毕业后可以在总院需求计划内优先聘用,如其当年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成绩公布的次月解除劳动合同。
(2)聘用护理人员薪酬和其他待遇:
①试用期每月薪酬为铜陵市最低工资标准(今年为800元,以后随铜陵市标准调整而调整),不享受其它待遇。
②试用期满轮转期间:
a.基本工资:录用当年为铜陵市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
c.绩效工资:依据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计发。
③工资支付:
a.正常工资支付
日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制度工作日(20.83天取整21天计算)
b.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事假不支付工资;婚、丧、产假(生育)、探亲假支付基本工资;
第一个月病假=基本工资×80%;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岗,本人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④其它待遇:
a.全额享受同岗位人员的奖金和员工福利。
b.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大病保险,按铜陵市社会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c.享受工作岗位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3)激励机制:
①对在本院工作满一年的聘用护理人员,专业理论扎实,技术水平较高,工作成绩突出,确已成为科室及医院的护理骨干,经科室推荐,主管部门考核、医院考察,民主测评,每年按未调整待遇的聘用护理人员10-20%(每年由院职代会决定)的比例择优调整其薪酬和福利待遇。调整后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等同于同岗位护士。
②对在总院连续服务满十年的聘用护理人员,每年综合考核优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管理:
职业道德,服从护理部统一管理和教育,服从护士长派班和工作需要的调配。
②聘用护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一周的岗前培训。
③聘用护理人员必须参加医院规定的政治与业务学习及各项社会活动,参加院内外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积极参加医院及护理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④对聘用护理人员加强日常工作和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聘用护理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
⑤每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周。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可解除与聘用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a.因故不能从事护理工作者。
b.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护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常规,过失造成严重护理差错甚至医疗事故者。
c.护理部组织的质量检查年度内累计2次不达标者。
d.护士定期考核连续2次不合格者。
e.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f.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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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
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
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
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四、相关政策
(一)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均从财政安排各单位的临时人员费用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临聘人员各类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每年在申请预算时,将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按月申请拨付。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关系到临时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 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从2017年元月起,对列入县财政预算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在现行工资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月绩效奖金增加100元,年终绩效奖金增加2000元。资金供给渠道不变。
请各单位对照《繁昌县》(繁人社[2011]162号),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以充分调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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