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时间的利用和管理的一种方式,可以更有效地提高学习和工作的效率。写一篇完美的总结,要注重文字的精练和表达的清晰。最重要的是,总结范文只是帮助和启发,真正的总结还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完成。
请销假制度篇一
一、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院风、学风和班风,促进个人良好生活、学习、行为习惯的形成,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度本制度。务必遵照执行。
二、上课、自习、实验、上机、实践课及学校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按时到位。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的,均以旷课论处,严格按《西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三、考勤时间规定:早读7:25到教室,7:30点名。下午2点到教室,2:05点名。每节课都要考勤,课堂专心听讲,认真记笔记,不得随意出入教室,请自觉将手机关闭或者调为震动状态。考勤表每周汇总,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奖先、入党、评选奖助学金的原始依据。
四、因病不能到课,必须到教室以书面形式请假(紧急情况除外),得到允许才能回宿舍休息或者去医院就诊,后凭医务室或正规医院诊断证明和收费票据到辅导员处销假。
五、因事请假,必须持请假条到辅导员处办理有关手续,做到先请假再办事,不得事后补假。离开学校或者请假2天以上必须与家长电话联系并征得家长同意。
六、请假条必须本人书写,不允许口头、电话、短信请假,不允许他人代假,违者以旷课论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请假必须亲自当面办理,不得向班长请假(辅导员老师授权者除外)。
七、书面请假条必须注明:专业班级、姓名,请假事由、请假时间(一天以内按8节课计算,两天以上按天计算)、何时返校,本人及家人联系电话、宿舍号,并注明"请假期间安全责任由本人及家长负责"。
八、双休日、节假日离开学校(回家、探亲、访友等)不在校住宿必须书写假条,将假条交至班长或值周干部处;外出务必注意自身财物安全。周五上完课之后方能离校,周日晚上7点前务必返校,7:40按时到教室参加班会。
九、课间操听从班干部安排,第二节课后迅速到天井集合按广播操队形站好,结束后待班干部清点完人数后再自由活动。上机课要有组织的到科苑楼上课,下课后及时返回教室,不得无故旷课。
十、全体同学写出承诺书,互相监督;要自觉遵守校纪班规,严格要求自己,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学业为重,维护班集体荣誉,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为完成既定目标而努力!
请销假制度篇二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干部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规定》和《邢台市教育局请销假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长、书记离开邢台市区1天,需向包校的市教育局领导书面请假;离开市区1天以上向市教育局主要领导书面请假,且校长、书记相互沟通。
二、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病、事假不超过1天,口头向校长请假;病、事假2天及以上,向校长书面请假。
三、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病、事假不超过1天,口头向主管校长请假;病、事假2天,向主管校长书面请假,并口头向校长请假;病、事假2天以上,向主管校长、学校校长书面请假。
四、学校任课老师因事或生病2天以内向教务处请假,行管人员向主管校长和办公室请假,提前到相关科室请假并进行登记。超过2天的向主管校长书面请假。7天以上的向主管校长和校长书面请假。
学校教职工因事不超过1个半小时的临时假,一线教师到教务处请假,行管人员到主管校长请假,请假时需签临时假条。
五、请假需要填写《请假登记表》,内容包括:请假人员姓名、职务、事由、时间、地点等。
六、非因突发事件,必须提前一天请假。
七、请假前请妥善安排手头工作,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返回后要及时向批准请假领导和部门销假。
八、学校的各类会议和活动,不能参加的,提前向组织会议和活动的科室的主管校长和校长书面说明情况或本人电话请假(电话请假仅限假期期间),得到批准后,本人再将请假情况电话告知办公室主任进行登记。
九、对没有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无故不按要求参加会议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影响工作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请销假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当好人民的好公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政府实行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制(农忙季度,突击性工作和上级会议等除外)和节假日的休息制度。
第三条全体乡干部实行上班签到考勤制度。
第四条签到时间: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11:00—12:00。签到地点为乡政府一楼大门口,并注明当天工作去向。
第五条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或由领导派出工作不能按时签到的,由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党委副书记在签到薄上注明去向。既未请假又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干部因事离岗前,必须向书记以假条形式书面请假,经批准后交办公室登记方能离岗,归岗后必须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口头请假、请霸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逾期不销假者,作旷工处理,病假一般以医院出据的证明为准。
第七条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请假,三天以内由党委书记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党委书记同意后向县委政府报批。
第八条一般干部的请假,一天以内由党委副书记审批;一天以上的,由乡党委书记审批。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年请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得享受干部带薪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凡无故旷工者,每天扣50元钱。连续十五天或全年累计三十天旷工者,按《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解聘、辞退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条开会迟到半小时以内每次扣款1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计算,开会无故缺席1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扣款由党委副书记安排相关人员累计造表,交财政所在干部个人津补贴中扣除,扣款收入归乡财政按月入帐。
请销假制度篇四
(一)年休假。根据x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x年2月15日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承担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年休假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每年根据各股室工作情况有计划的适当安排人员休假,原则上同一股室同时间只安排一人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二)婚假及产假。根据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婚假为15天。女职工产假为18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人工流产休息2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环者休息25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者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者(指怀孕满14周以上不满28周流产者)假期45天。
(三)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年3月26日(81)劳总险字12号)的规定执行。
(四)事假。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修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干部职工参加本系统、本职工作以外的各类社会活动,按事假处理,需履行相关请假手续。
(五)病假。病假3天以上的,需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公负伤需住院或在家休息的,经局领导批准,仍按出勤处理。病假超过6个月者,应按干部管理规定办理病休手续。
(六)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及自幼抚养人死亡时,根据《县关于深化落实市委2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丧事假为3天,特殊情况不超过5天,异地办理丧事的,可视具体情况给路程假。
(一)凡请假均应填写《县卫生健康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单》,办理批准手续,并将请假审批单交人事科教股后方可离岗。
1.股级以下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股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1天的,分别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审批。
2.股级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审批。
3.离开辖区的请假均需由主要领导审批。
4.科级干部请假按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根据《中共县委关于印发县职级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委〔20xx〕13号),职级公务员病、事假要履行正常请销假手续。8天以内的事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8天以上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病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同时,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材料。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非县委管理的职级公务员(含二至一级科员、四至三级主任科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等形式先行口头请假并及时告知人事科教股后,事后补办手续,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三)原则上用完年休假后方可请事假。
(四)请假经批准后,应主动将《县卫生健康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单》交人事科教股保存备查,职级公务员还需按规定审批备案。
假期届满,应及时向审批人及人事科教股销假且按时上班。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的相关请销制度废止。
请销假制度篇五
为了严肃学校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组织观念,特制定如下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教师必须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并按要求签到、签退;在校期间要严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无特殊情况不能迟到、早退,严禁空岗;教师考勤情况以考勤机记录为准。
考勤记录使用办法如下:
1、班车导护老师如因接送班车造成签到迟到的,可凭班车记录单到办公室核对,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周考勤记录表》上备注“接送班车”。
2、因考勤机故障造成考勤失败的,请马上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周考勤记录表》上备注“故障”。
3、因忘记考勤、或无故未考勤造成考勤记录显示迟到、早退、缺勤的,将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并根据《第六小学教职工出勤考核办法》列入教师考核。
1、教职工无故不允许请假。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2天以内(含两天),由副校长批准,请假2天以上由校长批准,中层以上干部请假均由校长批准。请假人必须本人当面或电话跟批准人请假,不准找人捎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所有请假人员(包括外出学习)必须先自行调好课(超过1周的由学校安排调课)后,到办公室填写好请假条(包括调课情况)一式三份,批准人签字批准后,交办公室、教务处、门卫各一份,方可离校,否则视为旷工处理。不在校教师请假一日内必须补填请假条。
3、外派学习的教师,可集体填写一张请假条,并注明外出学习,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履行上述程序。
4、所有请假人员(包括外出学习)请假1周内,可自行调好课,并在请假条上注明调课情况,找人代课的或代班主任的,代课教师要在请假条上签字后,由请假人按照1、2条规定履行程序。代课教师要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好教师或班主任职责,期间出现的问题由代课教师负责。请假1周以上的,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师代课。
5、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无医院证明按事假处理。
6、教师外出参加学习、听课或开会等因公外出的,结束后,离下班时间不足1小时的可以不返校;超过1小时的必须返回学校上班。
7、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有的假期都必须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方可离开。产假期满应按时上班,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服从分配。哺乳期喂奶时间:上午第四节课;下午第三节课(开会、教研活动除外)。
8、教师每月有4节课假期可以不列入考核,但只要请假的教师,年底考核就不能享受全勤奖。
9、请假时间结束,返校后需及时销假。没有销假的,按照继续请假处理。
请销假制度篇六
1、学生在宿舍期间,如有事想离校,必须写请假条,经舍务教师批准后方可离校。
2、学生上课期间有事离校,也要写请假条,若晚上不能返校,班主任在假条上签字后由请假学生将假条转交给舍务教师后方可离校。
3、遇到特殊情况,如学生夜间生病要离校治疗,舍务教师要在第一时间向带班领导汇报并通知学生家长将学生接回,决不能耽误学生治疗时间。第二天上午上课前将该学生的情况通知给班主任。
4、无论什么情况请假的学生,返校后要及时到舍务教师处销假。
5、学生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否则将严肃处理。
请销假制度篇七
1.1为加强员工请销假管理,规范请销假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依据以下规范(文件)的条款制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请销假管理办法》等标准(文件)。
2.1一般员工请事假不超过七日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批准即可;超过七日的,必须由本人到综合办公室领取请假条,按要求填写有关事项,经本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签字后报考勤室;超过七日的,除按上述要求办理外,还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请假条留考勤室备案,作为核算工资依据。
2.2各单位正、副职请假,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2.3探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假、产假等假期由综合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及规定审批。
2.4出差、公派外出学习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及公司领导批准外出的派遣单(公差请假条)。派遣单应按管理范围及时送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2.5员工休假期满应及时销假。一般员工请假在七日以下的,在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七日以上的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各单位正、副职到值班领导处办理销假手续。
2.6员工假满不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不支付工资,并每超假一天,罚款50元。确因特殊情况,假满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先由负责人向综合办公室口头说明情况,等员工返回后再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按管理范围报综合办公室。
2.7员工请销假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不准捎假、代销假。
2.8经批准享受的探亲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待遇按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提供以下证明:
2.8.1工伤假:安全机电办公室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8.2病假: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外出有病时,须有乡级以上医院证明、诊断证明和药费报销单。
2.8.3产假:计生部门证明。
2.8.4婚假:结婚证和计生部门证明。
2.8.5丧假:所在地村级以上证明。
3 附则
3.1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所有。
3.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请销假规定同时废止。
为规范我局公安机关的内务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81)3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1)58号]、《贵阳市公安局实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制度的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条 民-警因婚、丧、病、探亲或其他个人私事需要请假的,均应写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级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作时间代班局领导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指挥中心;各部门代班领导离开办公地点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值班民-警;其他同志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代班领导。
第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
(三)民-警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3天内由直接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民-警离开本市(包括公休日、节假日、休假、事假、婚丧假、产育假),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说明事由、外出地、时间及联系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四)其他同志,3天以内由该部门正职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第六条 民-警因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考勤登记本上予以注明,并由内勤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病假超过三天,需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 民-警的探亲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三)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民-警请探亲假,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九条 民-警的年休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合并使用;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工作人员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在休假后无故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因自然灾害原因主动放弃休假的民-警,可以补休;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不休,自行选择其它休假时间而又没有完成休假的,不予补休;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休假的民-警,要逐级上报。
(十)、凡受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行政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休假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休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民-警的婚丧、产育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育假15天;
(五)、丧葬假假期3天。
婚丧假、产育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二条 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领导和政工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政工部门同志负责在请假和备案表上记录销假时间,不销假者视为请假未归,以旷工对待。如需续假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及超假未履行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请假必须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或《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请假单送交政工部门留存,须政工科备案的应当日送政工科。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单位。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状态,民-警的假期及审批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委书记、局长委托的在家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意。并将填写的请假备案表送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分局党委成员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分局党委成员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批准的时间返回工作岗位或因办案、紧急公务来不及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的,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并将续假事由、外出地点、起止时间相应告知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和市局政治部。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云岩区公安分局
2015年2月26日
为强化公司劳动纪律,增强员工的组织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请销假制度,做到规范化管理,保证公司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工作时间
一、常白班员工
夏季 7:30—11:30 14:00—18:00
冬季 7:30—11:30 13:00—17:00
二、倒班员工
白班 8:00—16:00 中班 16:00—24:00
夜班 0:00—8:00
第三条 批假权限
一、逐级审批
全体员工请假时必须逐级审批,某位领导外出时要报该领导的上一级领导审批。
二、普通员工请假
1、一天以内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下同)由总经理审批。
3、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
4、五天以上由董事长审批
三、管理干部请假
1、两天以内由总经理审批。
2、两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
3、三天以上由董事长审批。
四、代批权限
董事长外出、无法审批时,由副董事长、总经理代批。但普通员工请假八天以上、管理干部请假五天以上的,必须经董事长同意。
第四条 请销假手续
一、请销假手续一律在公司办公室履行。
二、公司实行书面请销假制度,员工因事或因病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生产车间倒班员工请假前必须自行协调好代班人员(班组内有富余人员可以顶岗的除外),并在请假条上注明代班人,代班人按30元/班领取加班费。
三、员工请假手续审批完成后,还须将自己所负责的工作交接好、将请假条交公司办后方可离开。
四、若情况紧急、请假人无法填写请假条时,须在第一时间向其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委托主管领导和本部门一名员工共两人,代其填写请假条并按上述权限上报审批,被委托的两人均须在请假条上签字并注明系被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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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假满返回时必须到公司办销假:在其请假条上书写姓名和返回时间。
六、请假后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续假
一、原则上不允许续假,发生下列情况的除外:
1、请事假后又发生了突发情况,确实无法按期返回的。
2、请病假后即将假满时,没有康复、无法正常上班的。
二、续假手续:被批准可以续假的要按请假程序填写、审批请假条;本人无法到公司填写请假条的,按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办理;年、节期间公司正常生产、办公需要加班,此时请假回家探亲的一律不予续假。
申请续假未获批准、未按期返回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假期规定及待遇
一、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
1、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里,需加班的按该员工日基本工资的300%支付报酬。
2、国家规定的员工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本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外省员工加休2天。员工自愿不休假的按其应休天数及该员工日基本工资的300%支付报酬,在年底兑现。
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休息均须按程序经公司审批后方可。
二、事、病、婚、产、陪产、流产、丧假
1、事假、病假:根据《薪酬方案》的规定,每月基本工作日之外的事假、病假不扣基本工资和津贴,基本工作日之内的事假、病假按日扣除基本工资和相应津贴。
2、婚假:婚假为3天。晚婚者(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初婚),增加7天。请婚假期间,发放日基本工资。
3、产假:产假一般为6个月,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4、陪产假:夫妇达晚婚晚育条件,妻子分娩时男员工可申请7天陪产假。请陪产假期间,发放日基本工资。
申请产假、陪产假、流产假时均须提交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单。请产假、流产假的'待遇按事假、病假执行,但每月最低为其保留310元,在假满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后兑现。
6、丧假:(1)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5天;(2)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去世时,4天;(3)兄弟姐妹去世时,3天。
办理丧事的地点在市外省内的加1天,在省外的加2天,逾期可申请以事假充抵、须分开请假。请丧假期间,发放日基本工资。
第七条 本规定为试行,未尽事宜逐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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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7日起实施,之前请假的按原规定执行、直至该假结束,解释权在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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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请销假行为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或早退。无正当理由超过上班时间10分钟未到属于迟到,提前10分钟离岗属于早退。
二、因公临时外出一天以内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一般同志外出应报室主任、分管知晓;科室主任应报分管、副书记知晓。所有临时外出必须到干部室或案管室登记备案。
三、请销假实行逐级申请、分级批准制度。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室主任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经室主任报分管批准;3天以上,由室主任、分管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书记批准;7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报会研究批准。
(2)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由分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的,由分管副书记报书记批准。
(3)。请假由书记批准,因事出县需向书记报告。
四、所有请假手续一律交干部室存档备案。
五、请假结束应主动销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按缺勤处理。
六、婚假、丧假、产假及法定假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关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二)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同志,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机关各室以室为单位制订本室人员带薪休假计划。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报干部室存档。
九、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的,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全年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室,不得参与机关评先评优活动。
十、考勤由干部室、办公室联合考评、汇总。室主任负责该室同志签到并签字认可后一周汇总,报干部室备案。干部室、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抽查。
附:上级有关病事假等的规定
1、事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 豫人薪[1999]15号)
1、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一)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2、病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4号)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二)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四)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3、婚假及产假
婚假:国家3天+河南晚婚假18天=21天
产假:国家98天+河南晚育假3个月=6个月8天
《河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请销假制度篇八
凡在我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员工,结婚时享有有薪婚假3天。
在我公司工作二年以上员工,结婚时享有有薪婚假5天。
在我公司工作三年以上员工,结婚时享有有薪婚假7天。
在我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员工,结婚时享有有薪婚假10天。
凡在我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员工,因直系亲属不幸去逝时,享有有薪丧假3天。
购买生育保险满一年、并且计划生育条件的男女员工享有以下假期:
1、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2、难产增加30天。
3、属多胞胎生产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实行晚育(女员工满24周岁生育)者,增加产假15天。
5、男员工的妻子,在符合计生政策的前提下生产,男员工可享受10天看护假,但需向人事部提供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准生证。
6、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有)以上者流产者,休假42天,但需向人事部提供医院开具的证明。
7、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发放。
第四条年假:在重庆火锅加盟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均可享受年假。
1、公司工龄与年假对照表。
工龄。
休假天数。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天。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5天。
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7天。
2、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休年假:
a、员工在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
b、员工在一年内病假超过30天;
c、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者。
3、年假需一次休完,不得分次休。
4、年假期间享有全额工资。
(因行业工作性质特殊,原则上节假日不准请假,如有特殊请一扣二)。
1、事假2天,扣除当天应得工资;
2、事假2—4天,扣除当天应得工资的1。2倍每天;
3、事假4—7天,扣除当天应得工资的1。5倍每天;
1、二天以内的病假,扣除当天工资,且请假人必须有三人以上员。
工(含)书面证明,或者有相关医院出具的证明。
2、超出二天以上的病假,请假人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否则按其事假处理。
未经请假或假满没有续假,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擅自不到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并记入人事档案备档。
一个月内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人事部备案)。
凡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或六天以上者,按自动离处理(人事部备案)。
休假:
每位员工每月2天休假,休假期间不扣工资。
休假由各部门经理统一安排,并严格按休假制度执行。
因餐饮行业工作性质特殊,凡节假日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因公司原因休假不能安排完毕,补助未休假员工15元/天。
以上各款假期内如果包含公休日和节假日,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1、一天以内由部门经理审批;
2、一天以上、七天以下由审批;
3、公司办公室人员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4、七天以上假期由审批;
请销假制度篇九
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不准串岗聊天或办私事。
二、办公室人员提前15分钟上班,下班待领导走后方可离开。秘书科的同志每天下班前负责书记室、主任室门窗的检查。
三、办公室人员请假1天以内,须向分管主任或科长请假。
四、副主任、科长、副科长、办事员请假1天以上,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请假3天以上,须有书面请假条,须报分管领导同意。主任请假1天以上,须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
五、所有请假的同志须事先安排好工作,非特殊、紧急情况,不得用电话或请人代假。
六、正常工作期间,办公室人员外出要向秘书科告之去向,并保证通信畅通,便于联系。
七、请假人员正常上班后,要及时销假。
请销假制度篇十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严格员工的请假手续,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本制度对公司全体员工均有效力,员工无特殊情况的不得随意请假。员工请假须事先及时请假,无特殊情况事后请假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手续及审批。
1.员工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必须一般由本人出示书面申请,注明请假期限(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经过批准后方为有效。其中1天及以下的.假期由所在部门的主管批准,2天及2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请假手续最后统一保管在综合部,没有按规定请假而未来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2.员工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公司的规定按时回公司上班。在家因病、因事不能按规定日期到公司者,须附有关证明,致函总经理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生效,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如未批准则需及时返回公司,否则按旷工计。
3.因急病、急事不能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须请同事凭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4.凡未请假擅自缺席或无故超过假期者,均以旷工论处,对旷工员工,根据旷工的时数扣发工资。
三、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4、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二)处理办法。
1.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
2.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25日报综合部审核办理。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
请销假制度篇十一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干部严格执行的规定》和《邢台市教育局》,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长、书记离开邢台市区1天,需向包校的市教育局领导书面请假;离开市区1天以上向市教育局主要领导书面请假,且校长、书记相互沟通。
二、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病、事假不超过1天,口头向校长请假;病、事假2天及以上,向校长书面请假。
三、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病、事假不超过1天,口头向主管校长请假;病、事假2天,向主管校长书面请假,并口头向校长请假;病、事假2天以上,向主管校长、学校校长书面请假。
四、学校任课老师因事或生病2天以内向教务处请假,行管人员向主管校长和办公室请假,提前到相关科室请假并进行登记。超过2天的向主管校长书面请假。7天以上的向主管校长和校长书面请假。
学校教职工因事不超过1个半小时的临时假,一线教师到教务处请假,行管人员到主管校长请假,请假时需签临时假条。
五、请假需要填写《请假登记表》,内容包括:请假人员姓名、职务、事由、时间、地点等。
六、非因突发事件,必须提前一天请假。
七、请假前请妥善安排手头工作,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返回后要及时向批准请假领导和部门销假。
八、学校的各类会议和活动,不能参加的,提前向组织会议和活动的科室的主管校长和校长书面说明情况或本人电话请假(电话请假仅限假期期间),得到批准后,本人再将请假情况电话告知办公室主任进行登记。
九、对没有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无故不按要求参加会议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影响工作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请销假制度篇十二
1、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开会、学习、办事、疗养、休假及请病、事假等,时间在一天以上的均需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办理请销假手续。
2、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由经理、书记审批,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由主管领导审批。
3、请假者均应填写请假单,领导签字后,将请假单递交党群工作部,假期结束后,及时到党群工作部销假。
4、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销假制度篇十三
一、为加强机关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二、秘书长请假1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主任请假1天(指病、事假),须秘书长批准;请假2—3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三、机关各委办室副主任(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假1—2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3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4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请假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单》,请假期满后分别到秘书长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进行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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