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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相关规定篇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经进行了一年多的时间,根据国家总体部署,今年8月1日,“营改增”即将在交通运输全行业开展试点工作。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分析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以来的总体情况,进一步统一认识,配合财税部门做好交通运输全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完善税制。“营改增”按照简化和规范税制的内在要求,基本消除了货物和劳务税制中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二是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改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打通了连接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有利于促进工业领域主辅分离、专业化分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从而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三是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营改增”强调和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可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企业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这次“营改增”政策出台,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时机把握得好。这次改革非常契合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宏观形势和突出问题。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依然存在,形势严峻复杂;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面临着经济增长下行的压力和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这次“营改增”税制改革,目的是通过结构性减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这对于调整产业结构,特别是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营改增”既是重大的改革举措,也是有效的发展措施。
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税率设计上,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充分考虑了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在试点行业上,选择了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的交通运输业和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为保证“营改增”试点的平稳进行,本次改革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同时地方财政部门配套出台了财政扶持政策。可以说由于顶层设计得好,政策支持及时,使得试点工作达到了预期目标。
三是节奏安排得好。这次税制改革本着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在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目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经在上海、北京等9个省(直辖市)顺利地实现了税制转换,这一阶段已经完成,做到了过程平稳、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第二阶段,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也就是今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的试点工作,目前准备工作有序开展,制度设计更加完善;第三阶段,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改革。面对我国各地区复杂情况和增值税政策的复杂性,采取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做法,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这次“营改增”税制改革选择在交通运输行业进行试点,是对交通运输行业的信任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交通运输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得到有效缓解,有力支撑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当前,交通运输发展仍然面临着供给能力总量不足、结构不优、效率不高、实力不强的突出矛盾,存在着资源环境制约加剧、发展方式粗放尚未根本解决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转变发展方式,调整运输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别是道路运输行业,客运集约化发展进入到攻坚阶段,经营主体资源整合压力凸显;货运市场集中度低,企业数量多、实力弱,骨干龙头企业比重小,行业转型升级手段不足;此外,道路运输行业是能源消耗大户,在提高能源效率、控制环境污染等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压力。这次“营改增”税制改革,为促进运输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与动力,我们只有顺应改革,科学谋划,积极落实,才能不断推动交通运输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加快实现交通运输发展的新跨越。
总之,我们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既要充分认识“营改增”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更要深刻认识“营改增”在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推动结构调整、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战略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力配合财税部门做好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
二、交通运输行业试点总体平稳有序
第一,优化了现行税制环境。“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抵扣机制发挥作用,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从制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税制环境。
第二,降低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从各试点地区反映的情况看,一是试点行业(地区)税负总体下降。据统计,去年9个试点省(直辖市)全部试点企业平均减税面达到95%左右,减税额426.3亿元。就交通运输业而言,从部分试点地区试点情况看,也实现了全行业减税。如,20xx年,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全年共减少税收0.84亿元,其中一般纳税人减少税收0.8亿元。二是中小企业普遍减税。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税负总体下降,有力地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三是增税面不断下降。以上海市为例,去年全年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增税面逐月下降,税收增加的幅度呈现“前高后低、逐月下降,渐趋平稳”的特征,从20xx年7月起,全行业已连续6个月出现单月税收总额净减少(减税企业减税额大于增税企业增税额)的情况。
第三,促进了专业化分工、加快了设备更新改造。“营改增”消除了专业分工的税制障碍,促进企业由原来的小而全、大而全,向服务外包、主辅分离转变,推动了不同产业的社会化分工、专业化发展。如广州市地铁公司在试点后扩大管理咨询、信息系统、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外包,成立专门的管理公司,使之成为专业化、高效率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同时,由于“营改增”后增加了设备采购的抵扣,从而促进了试点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鼓励了科技创新。如上海交通运输集团以“营改增”为契机,去年全年购入固定资产5000万元,进项税抵扣额达到738万元。
第四,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营改增”后,适用税率、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等全部按照新税制执行,二三产业之间、试点行业与其上下游行业之间的抵扣链条被打通,企业管理工作做得越好,能够抵扣的税额就越多。为更好地适应税制变化,企业在经营模式、市场营销 和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相应进行了调整。很多企业主动从产业链构建、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供应商选择等多个方面完善了治理机制,内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如广州市惠尔通物流有限公司通过规范合同管理和物资采购、允许子公司独立核算等措施,在避免税负增加的同时,有效促进了内部管理水平的显著提升。
此外,“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纳入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下游企业(比如说制造企业)购入交通运输服务可以抵扣更多的进项税额,总体上有利于增加对交通运输服务的需求,拉动整个行业发展。
当然,“营改增”试点是一个逐步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不断完善政策的过程。比如,在试点过程中,有些企业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增加。我们通过调查了解做了一些分析,究其主要原因:一是试点范围还较窄,发生在非试点地区和非试点行业的费用无法抵扣;二是交通运输行业初期投入大、沉淀成本高,存量设备多,更新周期长,加之受经济形势影响,新购设备有限,当前可抵扣进项税收较少;三是企业对增值税税制还不太熟悉,尚不适应新税制要求,存在进项成本“应抵未抵”的情况等。
国家财税部门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针对交通运输行业试点情况开展了大量的专题调研,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比如出台财政扶持政策,上海市率先对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其他纳入试点的地区也陆续出台了类似政策。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年共拨付扶持资金约15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补贴了交通运输的增税企业。此外,财税部门还不断细化完善相关政策,包括延续部分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试点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提供租赁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明确港澳台运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等。国家这些政策的出台确保了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在此,我们对各级财税部门一直以来对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给予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希望今后能够一如既往地关心、帮助、支持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
在这里,还要强调,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必然会造成某种利益关系的改变和调整,或多或少的会影响到一部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这是不可避免的。就“营改增”而言,实行的增值税制度,包括适用税率、抵扣规定是统一的,而企业情况则是千差万别,即便是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段的纳税情况也会不一样,不同企业的税负变化更是不同的。对少数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要正确分析增加的原因,从发展的角度看,随着试点地区和行业的扩大,企业业务范围的拓展,以及有关配套措施的逐步到位,进项税抵扣将会更加充分,企业税负也将会更趋于合理。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营改增”试点是一项新工作,在新开展试点的省市,很多同志可能还不了解,作为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关心、帮助企业尽快适应新税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一方面,要学习掌握国家“营改增”有关政策,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宣传“营改增”税制改革精神、重大意义、主要政策内容,及时传达财税部门的工作部署与有关要求。部将通过政策问答等形式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中国交通报将予以大力配合支持,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要全力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另一方面,要积极做好“营改增”试点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增强企业对“营改增”相关政策的理解和实操能力,确保试点工作在全行业顺利实施。
(二)深入开展调研,及时掌握试点的相关情况。
“营改增”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央加快转变职能的各项要求,转变管理理念,突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选取典型企业动态跟踪了解“营改增”试点情况、税负变化情况,帮助企业分析税负变化的原因和适应税制改革应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对试点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财税部门和部财务司反映,部也将及时将有关情况与国家财税主管部门沟通,争取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帮助企业解决他们关心的难点问题。
(三)把握改革契机,引导交通运输转型升级。
这次“营改增”税制改革给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带来了有利的机遇,我们要主动适应税制改革要求,以“营改增”为契机,加快促进行业的转型升级。交通运输有关企业要全面、理性地看待“营改增”的影响,不应过于看重税负水平的短期变化,而应该全面分析“营改增”对企业市场拓展、业务增长、利润增加等方面带来的积极影响。尤其是,企业要积极优化经营管理模式,加快实现主辅分离、专业化分工,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要更加注重企业内部管理,规范采购行为、调整财务核算体系;加大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增加可抵扣进项;适当调整商务收费策略,用好用足现行政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要积极结合“营改增”税制改革,研究出台相关的行业政策,引导企业把握发展的新机遇,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快扭转市场主体过散、过弱的局面,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核心业务,提高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即将试点的22个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学习借鉴先行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积极配合国家财税部门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试点的9个省(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一如既往地继续做好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的试点工作。
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推进“营改增”工作中,各地、各单位要严格遵纪守法、严肃财经纪律,坚决禁止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健康顺利实施。
同志们,“营改增”是国务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一项重大经济、政治决策,对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一定要贯彻落实好中央的总体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主动适应,共同做好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
谢谢大家!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相关规定篇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文是关于“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一、关于20xx年“营改增”试点工作情况
姜锋副局长指出,20xx年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在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局各处室通力配合和全系统共同努力下,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各项“营改增”试点工作有条不紊,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评价。去年12月25日,王晓东常务副省长在省局国税专报《我省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运行两周年》上作出批示:“试点工作抓得有力有序有效。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继续深入推进。”对我省“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王国生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到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对我省“营改增”试点减税效应给予充分肯定。
二、各项目组近期工作重点
省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各项目组分别提出了前期“营改增”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近期主要工作任务。
综合业务组近期主要工作:一是开展摸底调研,制定下发《营改增户籍调查统计表》,由各市州与地税部门联系,统计有关数据,掌握各种基本情况。二是各市州国税局要主动与当地地税部门接洽沟通,收集地税部门在政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理经验。三是与银监局、保监局、住建厅、商务厅和发改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联系,了解行业状况。四是分期分批举办“营改增”培训班,3-4月份针对县区局和市州局举办三期“营改增”业务培训班,6-7月试点启动前期,再举办货劳、征管、纳服等部门人员培训班。五是要成立五个行业专班,同时省局仍将借调部分人员到省局组成“营改增”工作专班。
征收管理组近期主要工作,一是做好户籍交接工作,二是做好核查采集工作,三是做好系统录入工作,四是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五是做好系统管理工作,六是做好个体管理工作,七是做好网上申报、网上缴税工作。
技术保障组近期主要工作:一是根据“营改增”纳税人数量和分类,评估综合征管、网上申报、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等系统的压力情况,梳理现有软硬件资源,明确新增资源需求和软硬件资源调整方案;二是根据总局“营改增”相关系统的软件修改和补丁升级情况,及时做好我省综合征管等相关应用系统的升级工作;三是根据总局相关软件调整情况和“营改增”业务需求,做好我省网上申报系统、税收监控系统“营改增”分析平台等系统的修改完善工作。
纳税服务组近期主要工作:一是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利用现有服务平台,全面规范地开展税收宣传辅导,提高办税效率;二是要准确开展税务登记初始录入工作,避免因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准而增加后续工作量;三是做好发票发售工作,各县(市、区)局必须完成纳税人票种核定和发票发售工作,发票种类和数量应充分满足纳税人的日常经营需求。为此,建议统筹考虑为办税服务大厅增加人员、增设窗口、增配设备。
测算分析组近期主要工作:一是“营改增”实施后的税票用量测算,确保税票供应;二是做好“营改增”税款入库级次维护,确保税款入库级次正确。
宣传报道组近期主要工作:一是要区别宣传对象,进一步增强“营改增”宣传效果;二是要畅通沟通机制,确保宣传内容完整、宣传口径统一,宣传报到及时不出差错。
郑克俭总会计师对下一阶段“营改增”试点工作提出三项要求:
(一)20xx年以来,经过多轮“营改增”试点推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对于“营改增”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不能因此在思想上出现松懈,要对“营改增”纳税人户数大量增加可能带来的困难引起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充分准备。
(二)技术保障组要提前做好系统扩容工作,充分调配人员,确保“营改增”推行过程中系统保持稳定。同时,要做好相关软件开发工作,为“营改增”数据统计、分析提供保障。
(三)要采取多种措施缓解办税大厅压力,一是合理规划布局,为办税大厅腾出空间;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移动办税、网上领票、同城通办、自助办税等手段,合理分流大厅办税压力。
姜锋副局长对下一阶段“营改增”试点工作提出要求:
姜锋副局长强调,20xx年是“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收官之年,“营改增”试点推行工作是今年国税工作的重中之重,全省从现在开始,全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扩围准备工作就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近期,省局“营改增”试点准备工作应明确几件事情,一是由于省局主要领导变动,省局“营改增”试点改革领导小组成员要进行相应调整;二是要及早启动与“营改增”试点工作相关的硬件采购、安装和调试工作;三是要启动“营改增”业务培训工作。
同时还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各项目组应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营改增”试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汇总后,到武昌区国税局和鄂州市(黄石市)国税局集中进行调研,在综合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后,以“营改增”试点改革领导小组名义提出具体解决意见;二是试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一份汇报材料,向省局“营改增”试点改革领导小组报送,系统汇报20xx年“营改增”工作完成情况及20xx年“营改增”工作计划。
主持人:姜锋、郑克俭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相关规定篇三
2016地税局营改增工作方案
一、初步确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5月上旬,对省局初步筛选出的试点纳税人名单进行核实,确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初步名单,并上报省局。
二、第一次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5月中旬至6月底,做好以下各项试点准备工作:
(一)省《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后,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将公告内容逐户告知列入初步试点名单的纳税人。
(二)指导纳税人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与国税部门共同办理试点纳税人申请确认手续。
(三)经国、地税调查核实后,主管地税机关第一次整理形成“营改增”试点企业名单,并上报市地税局。
(四)市局将第一次整理形成“营改增”试点企业名单分别报省局营业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三、第二次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7月初至7月中旬,各主管地税机关“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进行第二次确认。
(一)纳税人名单第一次上报后至试点正式实施前,新办的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和其他属于应列未列入试点名单的纳税人有关的信息,由主管地税机关利用专门软件,适时提取并传递给同级国税机关。
(二)对已列入试点纳税人名单,但经主管国税部门后期调查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由同级国税机关及时通知地税机关。
四、最终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
5月起全面实施营改增 个人二手房交易或缴增值税
作为近年来税制改革的两大攻坚任务,营改增与个税改革不仅牵动着企业和纳税人的神经,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制度改革的进程。3月7日,财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介绍了营改增与个税改革的最新规划及进展。楼继伟表示,今年全面完成营改增的“军令状”已下,而个税改革方案也已上报,百姓最为关注的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是此次个税改革的方向。
国务院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据悉,这四个行业大致拥有960万户企业,而这四大行业对应的原营业税高达1.9万亿元,约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80%。此前就有研究报告表明,一旦营改增扩围到上述行业,减税规模将超过3800亿元。
这次“营改增”相比以往有所不同,将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比如个人二手房交易。
这会对个人二手房交易产生什么影响呢?
营业税下,个人二手房买卖需缴纳5%的营业税,符合一定条件的住房买卖可免征营业税。 为适应国内房地产市场分化局面,今年2月份,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放松,除了北上广深,所有住房(包括普通和非普通住房)只要满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均免征营业税。北上广深仍然适用去年老政策,满2年(含2年)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满2年(含2年)普通住房,才免征营业税。
产业纳入“营改增”,可能适用6%、11%的税率,部分可能适用3%的征收率。
改征后有啥区别
5.6%的营业税,也就是4.48万元。
改缴增值税后,假设增值税税率定为10%,该住房买入价为30万,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需要缴纳5万元的增值税(80×10%-30×10%);若该住房买入价为60万元,则只需缴纳2万元(80×10%-60×10%)。
王军表示,税务部门将从政策、预算和执行上全力保障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具体而言,原则上延续原有优惠政策的同时,针对不同行业情况和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过渡措施保障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016年营改增对哪些企业产生影响 按照今年政府工作的安排,今年要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营业税这一昔日的地方大税种将由此退出历史舞台。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何看待营改增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全面实施有助于降低整体税负,将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其具体影响还要看细则,从目前看或对地产、生活服务业等偏利好。
整体税负将减少
我国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分行业逐步推行“营改增”改革。实施4年多来,只剩下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四个行业还未覆盖到。
不过,这四个行业却涉及了近1000万户纳税人,对应的营业税是1.9万亿,占原来营业税总收入约80%。财政部税政司曾表示,四个行业户数众多、业务形态丰富、利益调整复杂,尤其是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增值税制度设计是国际难题。
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已累计减税4848亿元。全面推开“营改增”,将给企业带来多大利好?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曾表示,全面“营改增”的减税额度有望达到9000亿元。
关于四大行业营改增方案的具体内容,此前业内认为方案或者如下:即金融保险业或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房地产和建筑业或由5%和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酒店、餐饮等生活服务业或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
上述会计师表示,“地价、利息目前没有明确是否能抵扣,如果地价、利息能进来抵扣的话,会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金融业由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税负率是5.66%,再考虑到进项可抵扣,租金、购买设备这块能抵扣的话,基本上影响就不大。生活服务业如餐饮服务行业,这块的主要成本就是人工、租金、采购。如果租金和采购能抵扣,有可能税负会降。” 建筑行业分析师认为,短期来看,考虑到材料、人工无法足额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甲方供应材料情况下发票难以进行抵扣等,大部分企业税负将有所增加,但营改增可能仅适用于新签项目,预计负面影响不大。长期来看,随着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力度加大,引进高科技设备并减少人力投入等,减负效果将逐步体现。更多相关建筑行业分析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建筑行业发展分析及投资潜力研究报告》。
对于地产业,证券地产业分析师认为,如果营改增后能按6%计税并抵扣土地成本,将会极大改善企业的税费负担。如果仅以6%税率征收,对建安成本、财务成本等较高的企业利好也十分明显。从政策的基调来看,房地产企业的税费减免将逐步进入实质阶段。
依然较高。信托业方面,考虑营业成本中管理费用/资产减值占比60%/40%,其中人力成本占比超过70%,人力及减值如何抵扣将非常重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银行业营改增三人谈:难点主要在于流程改造
作为国家税制的重大战略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方案自诞生之日起就备受关注。近期,有关媒体关于“金融业‘营改增’方案即将出台,且税率确定为6%”的消息,引发业内关注。 所谓“营改增”,是指将目前按营业收入对企业征收营业税的方式,改为征收增值税。理论上,“营改增”可减少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并通过打通增值税链条的方式,降低营业税征收主体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
“和营业税相比较,增值税的机制优势体现在,可通过‘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机制,解决营业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实现不同行业的税负公平。”周澔宇说。
为何是块硬骨头?
胡怡建:“营改增”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扩围,即“营改增”方案在地区和行业上的扩围,即全面推进营改增;第二步是改制,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制度;第三步是立法。目前还处于扩围阶段。
扩围阶段背景是:从2012年上海试点“1+6”营改增方案(“1”即交通运输中的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6”即现代服务业中六个行业,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业、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到2015年1+6行业的全国推行,再到2015年切入电信,然后再到今年服务业全面推行改革。目前,余下的四个行业如果今年能够完成,我们就可以说营改增的扩围改革完成了。
为什么留下这四个行业最后改?
第一,对消费性服务业而言,需要解决从上游购入得不到抵扣而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消费性服务业与生产性服务业不同,其上游是工商业,下游服务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拿到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是毫无差异的,关键是定价的问题。因为不存在下游抵扣的问题,重复征税矛盾不像生产性服务业那么突出,消费性服务业被放在最后改革,主要是考虑简易征税。
第二,为什么将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放在一起,到最后才来改?
从事建设施工的公司,买进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往往得不到抵扣,从而导致重复征税。而建筑业主要是为房地产业提供服务,如果房地产行业不一起改,而只改建筑业,那就只改上游不改下游,下游企业交营业税还是得不到抵扣。此外,金融与房地产和建筑业二者关系比较紧密,所以需要联动改革,将三者放在一起改,从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链。
鲁政委:与增值税相对应的是营业税,营改增最大的益处是避免重复征税。从银行的角度来讲,税制改革的原则是不能加重银行的税负,使银行的税负合理化,目前银行5%左右的营业税相对是比较重的,国际上是3%。
会处于竞争的劣势。从原理上来讲,“营改增”是可以缓解这个问题的。比如在税收抵扣方面,对原来5%税率进行重新设置和调整。
胡怡建:目前银行业采用的是计缴营业税方式,税率为5%。但由于银行业的下游很多都是交增值税的企业,银行缴纳营业税,就无法给下游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增值税链条断裂,导致下游企业成本上升。同时,银行也需要设备供应商提供设备,技术服务商提供技术服务,也存在进项重复征税问题。
我认为需要分类进行。第一,对于理财业务,比如,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金融保管、理财服务,同一般的服务一样,应该按照一般生产性服务6%征税。
第二,对于信贷服务,从全世界来看,普遍采取免税。但免税也有其缺陷,一方面其进项得不到抵扣,另一方面其为其他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得不到抵扣,无法形成抵扣链。由于我国现行实行营业税,银行又是高利润行业,不可能对其免税。如果我们采取简易征税,相当于增值税名称,营业税实质,对金融业未必是好事。如果营改增后采取正常增值税征税,尽管银行本身来讲税率提高,税负可能增加,但其开出去的发票,由不能抵扣的营业税发票,改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从产业角度来看整体税负有可能减轻。因为下游企业税负减轻,下游企业减税幅度大于试点企业增税幅度。
第三,对于金融衍生品,其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而不是经营。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讲,投资实际上考虑的不是征流转税的问题,而是征所得税,没有所得就不征税。对金融衍生品,我们主张实行免税法。第一计量困难,第二其实是投资,可通过所得税调节。可避免计算麻烦,也有利于鼓励金融衍生业的发展。
鲁政委:按增值税的定义和原理,银行本身可以抵扣的项目不是很多,解决方法有两个:一是确定一个更低的税率来解决;二是设置专门的增值项,也就是合理的进项抵扣。 “营改增”中,我认为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任何一个征税的政策,都要考虑到征税的成本和收益的权衡问题,如果一个税收设置的很精细、公平,但是执行成本非常高,那就违背了权衡的原则。如果按照传统的收付开票机制,需要统计的税种和笔数非常大,人工成本很高,所以银行的系统需要更新。银行和税务机构可以采取类似于电子单口令确认的方式,这个系统还必须把企业客户衔接起来。
周澔宇:我认为,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的发布和实施将分为三步。
“营改增”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分析
经济产生影响,也势必将对金融产生影响。此举可能对某些中小金融机构的影响有以下几点:实际税负可能加重。《试点方案》中明确指出,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而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的银行业,较有可能适用6%的税率,比现行营业税率5%高1个百分点,与试点方案中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不匹配。
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进项税额的抵扣可操作性难度很大。其他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其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在日常业务中所占比重较低从而抵扣税额有限,实际可抵扣税金远远少于银行业机构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改增”,后不论采用何种具体方式开增值税税票,银行都应该而且必须建立增值税开票系统与现有各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硬件和软件将会是一个很大的支出,从而增加营业成本。
作为服务于“三农”地域性的中小银行,是地方经济发展主要资金提供者,同时承担较大比重的政策性社会性责任,服务对象的信用风险较大,因此亟须政府政策扶持,建议政府设立财政扶持基金,由财政出资,对这些税负增加的企业进行补助,减轻税务负担。
“营改增”后,将促进银行的经营模式转变,逐步由外延增长向内涵式精细化转变;另一方面,“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税负水平均有大幅提高,但大部分企业税负将下降,发展动力增强,对资金将有更大需求。银行应利用本次税改契机,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改造,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和银行自身的共同发展。同时强化风险意识,加大对相关行业风险的监测,加强风险评估,审慎开展行业准入。对行业存量贷款,要积极完善相关担保手段,保证资金安全。
“营改增”将具有广泛的影响和辐射性,对银行现有的业务系统等提出了新的挑战,建议对征税范围、税率进行充分测算,明确银行业务类别划分标准,对各种业务纳入税改时限区别对待,分阶段稳步推进税改。
加强会计核算降低银行税收成本,明确进项税抵扣范围,增加进项税税额,增值税抵扣力度,减轻税负。在“营改增”过程中,既要考虑银行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对行业税收负担产生的影响。不断完善各业务系统,实现增值税开票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解决在衔接过程中出现的硬件、软件等问题,同时制订相应的增值税开票流程,规范工作人员业务行为,防范风险。
“营改增”对银行业经营及税收的影响
2015年10月28日10:51徐海波 来源:金融时报发表评
论 【字号:大 中 小】
以往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局限于制造业,这造成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之间商品和劳务交易往来的双重征税、重复征税问题比较突出。为改变这一状况,避免重复征税,发挥增值税中性、税负公平等优点,我国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总体上看,“营改增”将使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得到加快发展。
我国现行银行业营业税征缴规定及问题分析
等。目前,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率为5%,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营业税的7%(市区7%,县镇5%,乡村1%)、3%和2%,银行一般金融业务的营业税及附加名义税率为5.6%。为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从2004年起,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税税率调整为3%,加上附加综合税率为3.36%。
(一)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构想。基于金融业增值税制的国际经验以及保证我国税收收入稳定和征管方便等现实要求,我国银行业“营改增”进程可分阶段推进。第一阶段,以基本免税法为基础,同时对存贷款利差收入开征增值税,以免造成财政大幅减收;第二阶 段,随着银行中间业务比重不断上升,择机过渡到基本免税法;第三阶段,创造条件向“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免税法”方案靠拢。
(二)银行业“营改增”具体影响的测算。考虑到目前我国银行业存贷款业务比重较高、中间业务比重尚低的现实情况,依据上述构想中的第一阶段税制,对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测算设定如下前提条件:将隐性收费服务中的外汇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等列为免税业务,把一般存贷款业务的利差收入视为此项业务增值额,对其开征增值税;对显性收费服务如金融租赁、保管箱、咨询等业务开征增值税;对出口的金融业务适用零税率。
7.17%。如税率达到13%以上,则对商业银行经营会产生较大影响。
2.银行业“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的测算。银行业“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与地方财政收入变动方向是相反的,即增加的银行利润为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考虑到32家样本银行营业收入占大连市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92.8%,在各档增值税税率下,得出改征增值税将使大连市地方财政收入变化。在6%或11%的增值税税率下,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小。
结论与思考
银行业“营改增”实施难点剖析
近期,有关媒体关于“金融业?营改增?方案即将出台,且税率确定为6%”的消息,引发业内关注。发端于2011年的“营改增”,在陆续出台交通运输业、电信业等改革方案后,目前只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尚未出台方案。
方式、利润结构等方面将受到哪些影响? 中国是目前全球第一个针对金融业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大型经济体,且实践中金融业具有业务种类众多且核算复杂等特征,金融业“营改增”被业内誉为“最难啃的骨头”。从银行的角度来讲,税制改革的原则是不能加重银行的税负,使银行的税负合理化,目前银行5%左右的营业税相对是比较重的,国际上是3%。在银行业经营国际化背景下,外资银行走进来和中资银行走出去,若国内税收较重,则会处于竞争的劣势。从原理上来讲,“营改增”是可以缓解这个问题的。比如在税收抵扣方面,对原来5%税率进行重新设置和调整。
“营改增”前,银行业重复征税
目前银行业采用的是计缴营业税方式,税率为5%。但由于银行业的下游很多都是缴增值税的企业,银行缴纳营业税,就无法给下游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增值税链条断裂,导致下游企业成本上升。同时,银行也需要设备供应商提供设备,技术服务商提供技术服务,也存在进项重复征税问题。
银行业“营改增”政策建议
笔者认为需要分类进行。第一,对于理财业务,比如,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金融保管、理财服务,同一般的服务一样,应该按照一般生产性服务6%征税。
第二,对于信贷服务,从全世界来看,普遍采取免税。但免税也有其缺陷,一方面其进项得不到抵扣,另一方面其为其他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得不到抵扣,无法形成抵扣链。由于我国现行实行营业税,银行又是高利润行业,不可能对其免税。如果我们采取简易征税,相当于增值税名称,营业税实质,对金融业未必是好事。如果营改增后采取正常增值税征税,尽管银行本身来讲税率提高,税负可能增加,但其开出去的发票,由不能抵扣的营业税发票,改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从产业角度来看整体税负有可能减轻。因为下游企业税负减轻,下游企业减税幅度大于试点企业增税幅度。
第三,对于金融衍生品,其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而不是经营。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讲,投资实际上考虑的不是征流转税的问题,而是征所得税,没有所得就不征税。对金融衍生品,我们主张实行免税法。第一计量困难,第二其实是投资,可通过所得税调节。可避免计算麻烦,也有利于鼓励金融衍生业的发展。
税率设计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税率应该定在多少,有人说6%,也有人说11%。我认为关键不在于税 银行的收入分为两大类: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是银行提供的服务,需要银行付出成本,所以作为增值税的部分来收取。
从便于结算角度来看,银行利差可以作为增值税的税基来考量,但是对于一些交易金额大和交易频繁的科目,是不适合作为税基的,因为交易未必有增值,但是对于金融来说结算功能是必须的。如果以利差收入作为税基,实际上是加重了税收,将抑制金融市场的交易频率和活跃度。所以,利差是否纳入增值税,存在许多不清晰的地方。
抵扣项目
按增值税的定义和原理,银行本身可以抵扣的项目不是很多,解决方法有两个:一是确定一个更低的税率来解决;二是设置专门的增值项,也就是合理的进项抵扣。
银行业“营改增”实施难点
“营改增”对银行业盈利影响
从金融行业一般情况来看,金融企业普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多,银行主要费用构成中的工资薪金及基本性支出这两部分支出通常无法作为进项税抵扣,有机会进行进项税抵扣的成本费用中实现抵扣的,预计占三成左右。考虑金融行业的特点,如果金融业增值税的税率定为6%(而不是11%),相对于目前营业税5%的税率而言,银行企业如能通过对进项发票的有效管理,实现进项税额应抵尽抵,提高的一个百分点的税率带来的影响,就有机会予以消化,甚至可能实现实际税负的降低,切实分享“营改增”的红利。
“营改增”对银行业务转型影响
范畴,按照差额征税,对银行是利好。
但是,对于广义的同业业务,比如证券投资类等交易频繁等业务,其交易成本的确定还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如果不按照差额原则计入增值税中,同业业务事实上是受到抑制的。这跟银行业向同业业务转型的方向是相悖的。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相关规定篇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那么关于营改增的相关信息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8.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 “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1.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4.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7.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否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18.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19.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1.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6.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xx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32.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33.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程租和期租业务,属于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的规定,纳税人的湿租业务,属于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1、非北上广深地区增值税税率及减免规定:
②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北上广深增值税税率及减免规定:
③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附加税缴纳规定(营业税也缴纳,且比例相同):
增值税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附加税税额=增值税/营业税x税率,若增值税税额减少,附加税税额也会减少。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x税率;
附加税=增值税x 税率。
此处以100万房产交易额为例计算增值税:
1、征收营业税时:营业税=100万x5%=50000元,附加税=50000x(7%+3%+2%)=6000元,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共56000元。
2、变成增值税后:增值税=100万÷(1+5%)x 5%=47619元,附加税=47619x(7%+3%+2%)=5714元,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共53333元。
综合:营改增后,100万的房产税费能减少2667元。
营改增后,二手房买卖计税依据
5月1日营改增实施后,房地产交易与租赁的抵扣细则包括六点:
1、交契税时,计税成交价扣除增值税;
2、出租房产时,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扣除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扣除增值税后的收入;
4、个人转让房屋的应税收入扣除增值税,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
6、已免征增值税的,不再扣减增值税额。
5月1日,营改增之后,卖房能省下一笔税费(超过两年的房产免征增值税,没有节省情况)。所以,卖产权在两年之内的房子要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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