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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为了加强厂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特制定本企业管理办法。
一、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各项措施。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科室、车间、班组、项目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三、各车间、科室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消防安全重点工种、部位,新上岗的人员要进行防火教育的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保卫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科室对防火责任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有关科室每天班前班后,应对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保卫科应严格值班检查巡视制度,落实监督防范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汇报,认真整改。
五、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禁止堆放工件,仓库内应建立自动报警设施、灭火设施,配备消防器材。配、发、变电室内,各部门的档案室和油料存放室,严禁存放各种油料及易燃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六、电源线路、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规定,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要完整,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严禁乱拉、乱安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对线路老化、裸露、破损的要及时更换。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各车间、科室严禁使用电炉和电热器及家用电器。
七、厂区内禁止流动吸烟,严格管理生产用火(焊接例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应提前向保卫科和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同时保卫科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置相应灭火器具。
八、保卫科应按国家消防法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置和配置消防器材,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要便于使用,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消防器材的维修、更换、添置要列入保卫科的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换。
九、各车间、科室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车间、科室和个人由厂部给予表彰、奖励。
十、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车间、科室、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厂部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当年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不得评比为先进单位。
十一、本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厂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我铸造厂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
1、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
2、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3、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4、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能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企业必须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5、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6、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室报警,说明着火部门、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消防队进行灭火,并维护好现场秩序。
厂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一、员工在进入厂区,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鞋、帽及其他劳保用品。
二、非指定机器操作员,不得随意操作机器,不得随意触摸按压各种电源开关和机器转动部位,以免导致事故。配电设备挂帖上警告牌,切勿合闸。
三、机器操作员要熟知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则。发现机器声音异常或冒烟等现象,应立即关机,迅速拔掉电源开关,并及时通知专业人员维修。危险的器具要及时更换、修理,减少可能因此而导致的事故。
四、员工工作期间,应保持充沛体力,集中注意力。勿疲劳作战,忌匆忙草率、粗心大意,忌心不在焉、自以为是等,努力减少主观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
五、在车间内注意安全工作行为,不打盹、嘻笑打骂、互相推挤拉扯、故意惊吓、随意闲谈。
六、车间内消毒粉剂、清洁粉剂等,应分开摆放,专人负责,避免污染食品。车间内器具摆放要合理、整齐有序,保持好安全的工作环境。
七、按规程及相关标准做好工具及物料的消毒卫生工作,保证食品安全。
八、清洗机器时不可将水源射向带电部位,不要用潮湿的手按电源开关,以免触电。
九、严禁在厂区内吸烟、玩火。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厂区。
十、严格遵守厂区内安全警示牌要求,不随意跨入禁区内。
十一、严格遵守柴油炉的操作规程,杜绝漏油及爆炉。
十二、公司办公二楼经装修现已改建为仓库,为保障公司原材料的安全性,现公司规定:禁止非办公人员随意进出。违者,罚款50元,并处以警告处分。
十三、因车间消防门是消防安全时的一个特殊通道出口,非正常行走通道,因此,非紧急情况下严禁从消防门进出。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一、逐级防火安全检查
1、厂安全生产科成员,每周定期对各车间组织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通告,并立即向相关责任人提出限期整改。
2、专职的防火人员对重点防火部位要每天坚持检查两次,对一般部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专职防火员有权停止生产,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领导。
3、车间每周要组织班长对本车间的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并报安全生产科。
4、班组部位要落实防火责任,坚持班前班后自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火安全情况要列入交接-班的内容。
5、各级防火安全检查情况要留有记录,以便备查。
车间要按照业务分工,分关把口,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各车间正职保面,副职保线,各组长要保段,各科室职能人员保项,各职工保点,体现“五保”精神。
1、仓库管理应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库存物资要分类限额,并应留出必要的消防通道。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并标明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库房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使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并且库房要经常保持清洁。
3、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和乱拉临时电线,如确实需要,由电工按《电力设计技术规范》操作。
4、仓库一般应采用天然采光,如确需照明,应采用功率不超过60 瓦白炽灯泡,严禁使用日光灯、碘钨灯,且线路的敷设和灯泡的安装应在通道上方,与货物堆垛的距离至少应保持50㎝以上。
5、仓库应单独安装电源闸箱,并设在库外,且应采取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6、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入内。
7、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每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不能过量贮存,随用随领;
4、贮存汽油、柴油、稀料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8、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稀料等易燃物品清洗;
9、严禁将使用剩余的稀料、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倒于下水道,必须将其盛于桶内回收。
2、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3、车间、仓库消防重点部位,严禁私设用电器具;
4、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得超负荷运行;
5、架空高压电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堆垛上空;
9、电器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五、门卫巡逻守护制度
1、全体警卫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提高警惕,忠于职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2、要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准确地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地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工作。
3、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准喝酒、睡觉、擅离职守和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要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对进入本单位的外来人员应询问登记并积极宣传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禁火区的人员要严防其将火种带入。
4、对进入厂区的车辆要加强防火和交通管理。
5、门卫巡逻人员应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对重点部位要定时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领导。
六、新职工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新职工入厂,要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学习基本消防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a、厂级教育:由单位领导、安全、消防等有关人员给新职工上安全课,介绍本单位的生产环境,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设施,学会使用一般的灭火器材。
b、车间级教育:主要介绍本车间的生产特点,具体的安全制度及消防器材的分布情况,并学会使用操作方法。
c、班组级教育:主要结合新工人的具体工作介绍操作规程,操作中的防火知识,以及发生事故苗头的应急措施。
2、对易燃易爆岗位操作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在经过三级教育后,还要先在老工人的监护下,经过一段时间练习,确认已具备独立操作能力,方可独立操作。
3、工作在本单位车间、部门调动,凡车间工种不同仍要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4、凡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因违章而造成事故的,本人要负主要责任,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考核的,因不懂安全知识发生的事故,则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七、重点工种教育培训制度
1、厂级要坚持不定期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2、根据各重点工种的特点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每年不少于两次,以提高灭火技术水平,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3、每年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操作。
4、经教育考核合格而工作期间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本人负主要责任,如未经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而上岗操作发生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八、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1、凡在禁火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施工单位应持经审查批准,签发明火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明火作业时应清除周围的可燃物,检查动火设备的技术状况,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足备齐相应的消防器材,安排专人监护。
3、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而动火引起火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消防器材要放置于通风干燥,取拿方便的地方。
2、对消防器材应加强维修和保养,要保持整齐、干净防锈蚀,不得曝晒、雨淋,对怕冻的器材在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对无压和过期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维修。
4、消防器材的管理、维修由保卫负责,各车间、仓库部位的消防器材应定点定人落实责任。
5、消防器材无警不动,对挪用或损坏者应给予适当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火灾后,岗位责任人要立即报警,同时积极组织扑救。
2、警卫人员从报警到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结束,始终要保护好现场,待现场勘察结束后,经公安消防机构和保卫人员同意才能组织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3、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情节,对有关责任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发生火灾后,应将事故经过、损失和调查处理情况在防火档案中登记备案,并写出书面报告,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
厂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理工作。
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第3条企业厂区内各处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标准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还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6条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第8条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
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第10条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11条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四节车辆第12条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
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规定》进行管理,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第14条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五节车辆驾驶第15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
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16条厂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方可行驶。
第17条厂管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行驶。
第18条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
10—15千米/小时。
第19条厂内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试车” 照
牌。
第六节车辆装载第20条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所载货物不得超长、超宽、超
高。
2、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3、装载危险化学物品,按本规定中有关要求执行。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电瓶车、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第22条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23条个人车辆、三轮车、摩托车、助动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24条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
马路。
第25条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
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26条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
行。
厂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一、目的
为加强厂区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二道江发电公司厂区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
三、名词解释
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类土木建筑设施的总称。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储运部门、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贮灰场、烟囱、烟道、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砖石沟道及管网等。设备基础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承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四、管理内容
4.1、设备部土建维护专业应建立(构)筑物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零星基建项目的申请审批制度以及厂区动土、破土、用地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建(构)筑物管理的分工和岗位职责,特别是公共设施的管理,如管廊、外管道采用送货制或供货制应明确,方式不限,但应分工明确,便于检查监督。
4.2、设备部要结合房屋普查建立必要的基础资料(1)建立全厂(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台帐、档案和履历卡(包括结构类型、建造年份、技术参数、防火等级、生产性质、防腐要求及投资总额等)。
(2)建立反映全厂(公司)地形、地貌及地表竖向标高的全厂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反映全厂(公司)建(构)筑物及堆场位置、道路及铁路专用线、绿地、围墙等布置〕。(3)建立全厂(公司)地下、地上暖气及上、下水布置图。(4)要结合《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建立和收集公司历年来土地征用批准手续、文件及相应的拨地图。4.3、对建(构)筑物的主要受力构件坚持定期观测,并对主要承重厂房的基础、支柱建立沉陷观测记录,随时掌握重要厂房沉降规律,以保证其使用安全。
4.4、对建筑物,特别是主要生产厂房各层楼板要按《火力发电厂荷载设计技术规定》标定楼板的最大荷载值。4.5、对建(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表面破损及缺陷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缮,以保证其使用性能。对使用年久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险房、危房和不安全部位要及时拆除或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以保证使用安全。
4.6、对有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建(构)筑物,要根据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的要求,考虑在易燃、易爆装置附近设立防火墙、防爆墙及防火、防爆措施等,以保证生产安全进行。4.7、要搞好建(构)筑物的采光、通风和卫生工作,以保证其干燥、清洁,要坚决避免振动过大的设备安装在高层楼面上,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4.8、要加强对工业管道架设的综合管理,对工业管道的排列、埋深、保温(冷)、防腐、架设方式应全面考虑,不可将动力管线架设在有腐蚀性的电力介质和易燃、易爆工艺管线附近,以免发生危险。4.9、要加强保温(冷)管理工作。在施工中要重视质量;在使用中要保持保温(冷)的完整;在日常管理中要重视保温(冷)的检测工作。积极采用新型保温(冷)材料。4.10、公司所有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和防水坡都应加强维修,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以及损坏、开孔等,必要的开孔。
4.1
1、超长、超重的生产装置、动力设备吊装就位时,不得任意借助或破坏建(构)筑物的梁、柱、楼板、墙面等承重构件。
4.1
2、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扩孔、拆除及修改原设计,必须提出申请,做出具体方案,经设备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4.1
3、设备部土建和其它相关专业要严格控制工艺操作和检修质量,杜绝电力介质侵蚀、破坏楼板、地面及建(构)筑物基础。
4.1
6、厂(公司)区道路不准堆放有腐蚀性的电力原料及污水,不准随意破坏道路。确因施工需要的,需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履带车在道路行驶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以免损坏道路。
4.1
7、厂(公司)区施工应办理相关手续,隐蔽工程完成后要有验收记录。
4.1
8、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五、附则
5.1、本规定由设备部起草、解释、修订权归设备部。5.2、本规定为首次发布,试行6个月。
厂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2、机动车辆的驾驶员不得驾驶与车辆不相符的车辆;
全行车的活动;
8、限于厂内运送气瓶的机动车辆,不得用于载人;
11、属于特种作业机动车驾驶的,按其特种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12、各驾驶员停车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存放,如违规乱停将作严肃处理。
辆各种性能正常;
管理工作;
15、此制度所指的机动车辆是指为本厂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的各类车辆。
上虞市东关气体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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