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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厂区安全管理方案篇一
为搞好企业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运输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在公司内工作及作业的所有人员,无论干部和职工,外来车辆和本公司的各种机动车辆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化工部制定的化工企业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技监特检部门核发号证和行驶证。
第三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仔细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制动器、转向器、嗽、灯光、雨刷、后视镜和其它装置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第四条 驾驶员应集中精力、谨慎驾驶。严禁酒后开车和违章作业。行车中不准吸烟、闲谈看书报。公司内路线不准超车和并列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停车时靠边,不得阻碍交通。
第五条 各种货车禁止违章载人,装卸人员乘车要符合安全规定。装运危险物品是严格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装运,不得与性质不相同的物品混装,并指令专人押运,负责安全。
第六条 氨站(除卸氨槽车)、总降室禁止车辆通行,原料破碎至浓缩、过滤厂房之间的道路一般车辆禁行。
第七条 车辆行驶时禁止爬车、跳车和阻拦车辆,车停时严禁在车厢上下乘坐和休息。公司内严禁骑自行车。严禁车辆未带阻火器而进入易燃易爆区。公司内如遇检修、吊装或发生事故,车辆应停止进入。
第八条 纵坡大于5%的路段,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地段两端各10米内不得停放车辆。
第九条 公司铲车在行驶中,无论空载还时重载,车铲距离地面不得少于30厘米,但也不得高于50厘米。铲货物时,货物要放置平稳,不得偏重或偏高,起铲后,应将货物向后倾斜10-15度,以增加稳定性。
第十条 铲车在铲货物时,无关人员不得靠近,特别时在货物升起后,其下方严禁有人站立或通过。严禁任何人站在铲车或铲车货物上随车行驶。
第十一条 对以上制度规定的相关人员处100元罚款,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100-1000元罚款,并作降职或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厂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瑞集团旗下所有机动车辆管理。
4.管理职责
4.1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安环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4.2各车间、部门负责各自生产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有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4.3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4.4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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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5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公司安环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6公司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安保部统一派遣,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管理程序
5.1.1凡须在公司厂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安保部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厂区。
5.1.2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5.1.3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主支干线3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10公里/小时、仓库线15公里/小时,装有化工等危险品的车辆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1.4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其他载货的各类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特殊情况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安环部审核备案。
5.1.5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志;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5.1.7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5.1.8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5.2.1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5.2.2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5.2.3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5.2.4禁止出租车进入厂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入。
5.2.5厂区内夜间禁止停放空货车,需停放的,必须经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5.2.6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手续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有效出门凭证方可放行。
5.2.7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5.2.8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2.9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5.2.10外来机动车辆禁止进入仓库和生产场所,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5.2.11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6.考核
6.3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6.4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6.5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6.7出入厂区机动车辆,按规定须办理通行证而不办通行证的;
6.8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6.9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6.12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7.附则
7.1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安环部执行。
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制:吉艳锋 2012年7月2日
审核: 2012年7月
1 目的 为保障施工区域交通安全,防止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3 适用范围
4.1 进出厂区内行驶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4.2 进出生产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保证厂区人员、设备及设施安全。
5 机动车辆厂区限速规定
5.1 进出厂门5-10公里/小时,厂区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5.2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6 装载运输
6.1 货车不超重运输。客车不超员载人,摩托车不违章载人。
6.2 货车拉货不得跑、冒、滴、漏。
6.3 装载危险化学品,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7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7.1施工现场停放自行车及机动车辆,不得影响施工。
7.2厂内行人应靠边行走,避开吊车,塔吊,高空作业环境等,通过有架空线路及限高要求的地方要“一站、二看、三通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行。
7.3综合部负责车辆进出公司的安全登记及发放车辆通行证,防止无牌、无证的车辆进入公司施工区域。
工、生产物资运输和产品流通,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7.5公司内建筑物、绿化、设备等不得妨碍交通,影响驾驶员视线。
7.6禁止人货混装,超重车辆禁止在厂区道路上行驶,如必须行驶时,应经安全部门同意,保证地下设施安全。
7.7严禁酒后开车。
7.8机动车安全性能不合格,不得在厂区道路上行驶。
7.9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监理公司、公司综合部和安全管理部门。
7.10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7.11车辆不得在供电电杆、配电室等供电设施5米半径范围内调头。
8 标志和信号
8.1 生产区主干、支干等交叉路口、要害岗位口,应设置交通信号或标志。
8.2施工区道路必须硬化处理、无障碍、畅通,并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8.3 基建临时施工断路,应按规定设置警告牌,指示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重要路段要有专人指挥交通。
9.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厂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厂区安全管理方案篇二
企业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翻斗车、铲车、叉车、吊车、电瓶车等),应由运输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分散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总装组合件、制动装置等设施,必须装备齐全,机动状况良好。驾驶员技术过硬。
一、发动机部分:
1、发动机状态良好,随时可以发动,机油压力正常,在高中低速时运转稳定,没有自行熄火,加速性能良好,无异常响动,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无油污。
2、各缸不漏油,不跑气,不漏气。
3、冷却装置工作正常。
4、消音器作用正常。
二、底盘部分:
1、离合器不打滑,起步不振抖、变速器不掉档,无异响,万向节、传动轴、中间轴承不松动。
2、前后桥不变形、断裂,各部驱动齿轮及差速器不漏油,不松旷,无异响或过热现象,不得有裂纹变形,螺栓齐全紧固。
3、轮胎气压适度,前后胎不得装用内垫外包轮胎,各轮轴承松紧适当,轮胎钢圈不得裂纹变形,螺栓齐全紧固。
4、车架不得变形、断裂、牵引挂钩紧固,主付弹簧钢板不得强弱不均,松散或断裂,各部螺丝紧固,避震器作用正常。
5、手脚制动装置灵敏有效,各部销钉必须完好,各式制动管路、阀门畅通,不得漏油漏气,增压回位迅速,踏板自由行程适度,踏板一次即完成制动,不得跑偏,手制动器停于20%坡道不增动。
三、方向盘部分:
方向盘左右转动灵敏,自由转动不超过60度角,转向轴、转向臂、纵横拉杆无变形,无裂 纹,各部转向球头松动得当,转向节不松旷、前束及主销位内外倾角度适当。
四、车身部分:
1、车箱底板、纵横梁及驾驶室水箱、发动机外壳等必须整洁坚固,车箱挂钧牢固可靠。
2、车门、窗开关自如,不能有自动开关现象,挡风玻璃不得有眩目和障碍视线的印迹。
3、客车必须座位牢固,大客通风良好,装有照明、扶、攀手等设施。
五、设备部分:
1、各种灯光应装备齐全,如照明、方向指示灯、车灯等。
2、喇叭音响正常、符合规定要求、雨刷齐备胡有效。
3、各种仪表齐全有效。
4、车前要装安全架,车槽底要牢固。
六、每个驾驶员要爱护好自已的车辆,要坚持日保养制度,各部螺丝销栓均应紧固安全。
七、运输部门对驾驶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并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安全技术考试考核,经验交流,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
八、在马路上行驶:
1、要礼让三先,不准开“英雄车、斗气车、带病车”。在道路复杂崎岖、行人众多、交叉路口、冰雪马路、雨、雾天气泥泞道路、光滑路面行驶,一定要做到低速慢行,不抢道不超车。
2、在穿过铁路、公路道口时,一定要“一慢二看三通过”。不抢道,坚持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抽烟、不打手机、聊天闲谈,集中精力,安全行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行驶。
九、在厂内行驶时速直线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车库房门口和拐弯时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内行驶,不超过3公里,并设明显的安全标志。
十、厂内机动车辆一律不准出厂,只准在厂内行驶驶用。
十一、在搬运构件时,要装载牢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掉件,轻装轻卸,注意安全。拖车、平板车及挂钩处不准站人。
十二、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客贷混装,大型起重车不准超高、超长、超宽。
十三、非司机不准开车,不准任何无证者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对责任者和违章人员要严肃处理,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十四、厂内试车由运输部门负责,责成专人指定路线,厂外试车经运输部门领导批准。所有机动车辆出厂“三照”必须齐全,否则一律不准出厂。
十五、凡机动车辆应认真遵照执行规定的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厂安全部门、运输部门根据情况经常进行抽查。凡审验、抽查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停驶,修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公司各级领导、员工、外单位入公司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门和本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驾驶。
(三)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在生产区内随意行驶。
(四)公司内行车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时,转弯应减速鸣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五)公司内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畅通。机动辆停放时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
(六)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要分开停放,载货车辆要与非载货车辆分开停放,危险品货车要与非危险品货车分开停放。
(七)生产区内不准随意停放单车、摩托车,门卫有权检查进出车辆。
(八)公司内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九)汽车装载运输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为特殊情况,应先报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驶。
(十)严禁在生产区内进行机动车辆维修和调试。
(十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门管理检查。
另外,在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在厂区主要路口悬挂交通安全标语,以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加强路查路检,加大对交通违法违章的处罚力度,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等。这些工作的开展,可以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交通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在厂区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1 总则
1.1 为加强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 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所有机动车辆及人员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安全质量部负责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及有关人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厂区(含大件码头、煤码头等生产作业区域)行驶的各种车辆,即:铲车、翻斗车、叉车、电瓶车、灰罐车、汽车与载重卡车。
4 管理内容
4.1 进入公司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持有效的行驶证并有完整的号牌,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后方可进入厂区;仅在公司厂区内行驶的车辆也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驾驶员取得驾驶证并由安全质量部统一下发号牌后方可行驶。
4.2 因厂区交通道路应设置标准的交通标志,其位置、形式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志和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4.3 厂区交通道路应划分中心线,实行分道行驶;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都必须靠右车道行驶。
4.4 厂区道路应有足够照明,限速路段设立限速标志,其中:
a.进入厂大门及转弯时机动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时;
c.消防、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只有在执行任务时方允许使用警报器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超速行驶,其它车辆及行人应迅速避让。
d.灰罐车、灰渣载重卡车等运输车辆严禁超速行驶,并有可靠的防泄漏/抛洒的措施。
4.5 机动车在行驶中,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安全的距离。
4.6 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调头转弯、通过交叉路口及大门口时应减速慢行,做到“ 一慢、二看、三通过”;铲车、翻斗车等车辆带物行驶或调头转弯时,必须将物品放至较低位置行驶 ,以防止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晃动及物品坠落所千万的损坏。
4.7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仓库区域限制车辆进出,电瓶车禁止进入汽机房、危险品仓库;机动车辆运送货物要捆扎牢固。
4.8 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的停车处,禁止在转弯处、交叉路口、消防设备和消火栓旁停放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坡度大于5%的路面上;卸船机警戒线以内除推耙机外,其它机动车辆不准进入。
4.9 在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厂区交通安全规定,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4.10 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都必须有驾驶证才能驾驶车辆,无驾驶证者不得驾驶车辆,否则按违章处罚;若造成事故的,应从重进行处理。
4.11 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除该车辆有固定座位可载人外,一律不准载人;若违反规定,首先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4.12 厂区机动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保养:
a.责任单位负责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c.机动车辆在出车前及停车后都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检查项目按保养规程进行;如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排除,否则应暂停出车。
d.机动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随时观察车辆零部件和车辆运输的工作状况是否处理正常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停车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4.13 事故处理
4.13.1 各种机动车辆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并先设法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安全质量部报告,听候调查处理。
在事故处理的同时应研究制订出有关防范措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安全质量部负责编制与解释。
5.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编制目的
为保障公司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发生交通事故,保护公司人员、车辆及设备安全。
适用范围
本制度使用于公司内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 职责
1公司安生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现场监督检查与考核。 2 各车间部门负责协助安生部做好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并教育员工认真贯彻执行。
3 综合部负责公布交通违章现象和考核的落实,
4 安生部负责对交通事故上报沾化县安监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综合部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交通事故赔偿。
管理内容及要求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口
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厂区断路安全作业规程》等制度。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间、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按规程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并经安生部批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4.3安生部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进出厂门及转弯处小于等于5公里/小时;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公司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若发现不佩戴阻器,由公司安生部负责违章处理,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并对有责任的门卫作相应处理。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公司安生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并按公
司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马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公司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公司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厂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厂区安全管理方案篇三
5.1总则:
5.1.1本规定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广东消防实用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专业书籍及《工厂5s管理要求》等要求。其中所涉及的的内容和规范均可溯及相关的标准和法规,因此,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参考价值。蓝月亮公司员工对本规定的事项,皆有遵行的之义务。
5.1.2为落实安全环境卫生制度,本公司各级单位主管,应负责督导所属员工遵守本规定的各项内容。
5.1.3安全环境卫生人员有权利至全公司各单位巡查,受检单位不得抗拒,对安全环境卫生单位所推动之各项安全环境卫生工作,各单位主管及所有员工均应积极配合。
5.2 管理人员安全环境卫生职责
5.2.1以身作则,遵守安全环境卫生规定
5.2.2教导及监督部属遵行安全环境卫生规定
5.2.3负责本身管理部门和区域安全环境卫生状况,随时注意任何不合规定或不安全情况,并应随时提出问题及纠正任何不安全行为。
5.2.4随时和安全环境卫生部门联系和合作
5.2.5发生意外事故时,按急救方法进行急救和紧急应变程序进行处理
5.2.6分派工作,若无主管人员在场时,应就其中指定一人负责人,统一指挥。
5.2.7对新进员工或其它部门调入之人员,应详细解释该部门之特别危险事项及防范方法,以确保安全。
5.3全体员工安全环境卫生职责与规定
5.3.1确实遵行安全卫生规定
5.3.2依照标准工作方法,或上级指示方法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法。
5.3.4何安全措施和器材,不得挪作它用,非紧急状况下不得自行取下,固定或使之无效。
5.3.5运转机械排除故障须用标准配备工具。不得趴,扶在运转的设备上,不得从运行的生产线下钻过,不得随意打开电柜门及运转的设备防护罩且必须保证设备防护罩装配完善后才可以启动设备。
5.3.7非本人所负责的机械和设备,不得擅自操作
5.3.8不得以压缩空气作非特定的工作以外的使用,以免危险。
5.3.9电器和机械故障时,应立即报告,非特定技术人员,不得擅自维修。
5.3.10电线和电器设施上,不能放置无关的物品,不得以湿手或潮湿的工具操作开关。
5.3.11化学品应有明确的标示,搬运处理时应配戴适当的防护工具,使用时应注意时否符合工作规定。使用液体、清洁剂、粉、,溶剂时要阅读标签说明和安全资料,务必明白其安全使用方法和急救措施。
5.3.12推拉运货小车(拖板车等)时,应靠右行驶,且严禁有人站,坐其上或快速推跑,拖板车停止时必须卸压且只能在卸压后才可进行拖板车上物体的搬运动作,使用完后必须放置在指定地点,不可阻碍人员及物品的通行。
5.3.13推门出入时,不得用力猛推,以免撞及对面来人
5.3.14熟记工作场所的出入口,安全门位置,有紧急情况时,必须遵守秩序,接受指导。
5.3.15安全门,出入口,安全梯,各电器开关箱,消防设备,主要通道及楼梯必须保持畅通,不得推放任何物品,妨碍通行。
5.3.16地面走道,楼梯等通行及活动范围,应保持清洁,不得堆积物品或有油脂,水,残液及其它导致跌跤的物品,还不得有泵头等原物料及纤维绳等原物料的辅助料。
5.3.17物料,器材,工具等,不得随地放置,不用时应定位储放,以免坠落或滚动伤人。生产线非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放置工具等物品,刀具使用后刀片必须收入刀壳内。
5.3.18厂区内除规定地点动火之外,严禁烟火。
5.3.19发现任何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单位主管和安全环境卫生管理人员。
5.3.20厂内电梯严禁过载和超高运行,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使用,且不得用于载人。
5.3.21绝对不准员工带食物进入工作场所
5.3.22应视工作之安全需要,配戴适当的安全眼镜,手套,围裙,袖套,安全帽,及安全鞋等安全防护用具,以保护人员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如进行有腐蚀性化学品或有细小飞溅物体作业时必须戴护目镜,成品仓库、二期反应间必须戴安全帽等)。
5.3.23厂内超过2米以上之鹰架通道,应设扶拦或挡板。超过2米的高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绳。
5.3.24厂区内机动车辆之运行速度限在5千米以内,并且禁鸣喇叭。
5.3.25保持工厂清洁有序,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得随意踩踏草地,垃圾必须分类放置。
5.3.26任何作业都必须考虑是否会产生环境污染,并保证符合环保法规。
5.3.27特种设备必须持证上岗。
5.3.28成品出现瓶体残损后,必须进行适当处理,在搬运和储存时不得有漏液现象。可发生化学反应的两种产品绝不可放置在一起。
5.3.29只有经过正规训练并被上级认可(特殊作业除外)才能摆弄触摸、操作工具设备机器器材。开动机器前要保证每人都清楚知道机器就要开动了。
5.3.30特殊作业必须按《特殊作业管理程序》执行。
5.3.31每个工种和部门还有其它安全规则,开始工作之前请管理人员解释。
5.4 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5.4.1管制政策
5.4.1.1化学品存量全面控制到最低。
5.4.1.2化学品包装应考量安全因素,列入采购要求。
5.4.2 采购
5.4.2.1采购对象:限具有危险、有害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之厂商/供应商。
5.4.2.2所购危害化学物之容器必须有相关之标示:名称、危害警告讯息、防范措施等。
5.4.2.3厂商必须提供化学物质安全资料(matter safety data sheet),必须有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闪火点、自燃点、爆炸极限、毒性以及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另附件格式)。
5.4.2.4每次采购量及包装不得超出成品工程所订之上限。
5.4.3装卸
5.4.3.1糟罐车在装卸作业时必须设置区域围栏,禁止其他人员进入,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相关劳动防护用品,装卸完毕后必须对装卸管道进行彻底的清洗。
5.4.3.2桶装或袋装的装卸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损坏包装,在使用拖板车拖运时数量必须控制,不可在拖运过程中发生倒翻、掉落现象。
5.4.4储存
5.4.4.1列管之危险化学物品储存于专门化学仓内,设专人管理,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卷标,并作入库记录。危险化学物品包装上必须有清楚的标识(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等)
5.4.4.2分类存放,不同的化学品不要混放,尤其是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严禁混放在一起。
5.4.4.3储存场所应保持对流通风,并设置防泄漏围堤。
5.4.4.4仓内标示化学物品安全卷标及安全资料表,仓储人员必须先行研读,充分了解后方可准进仓。
5.4.4.5下班后现场不得储存使用未完之列管危险化学物品。
5.4.4.6其它暂未使用完之少量列管有害、危险化学物品,可存于专门安全的柜内。
5.4.5领用
5.4.5.1严格发放制度,管-理-员应了解车间当天用量,控制发放量,并作领用记录。
5.4.5.2避开在高温时间发放。
5.4.5.3分装危险、有害化学物的容器,应贴上安全卷标。
5.4.5.4使用分装危险、有害化学物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专用用具,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5.4.4.5不使用时容器应加盖。
5.5.1门禁管制:
5.5.1.1所有外部供货商不准进入仓库。
5.5.1.2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任意进入仓库。
5.5.1.3其它相关人员若要进仓库要有相关部门主管同意。
5.5.1.4下班后所有通道上锁。
5.5.2材料储存管制:
5.5.2.1储存原则:
5.5.2.1.1待用(良品)、剔退品(料)、废品(料)应分开储存并于以有效隔离。
5.5.2.1.2储存物应避免日光直射及防止受潮湿。
5.5.2.1.3化学物品或其它有危害性的物品应单独隔离存放.
5.5.2.1.4物品体积较大或较重者应储存下层,较小或较轻者应储存于上层。
5.5.2.1.5物料储存高度以安全性、稳定性为原则,栈板储存不可超过2.5m。
5.5.2.1.6仓储物品应适时检查,并保持干燥,而对易破损者,均应妥善防护。
5.5.3仓库安全管理:
5.5.3.1仓库管理人员应依仓储作业习惯及出入路线,于明显位置标示“严禁烟火”之警告标示牌并依危害通识执行办法张贴必要的安全标示牌。
5.5.3.2仓库储存区域应设置适当消防和防盗器材等防护措施。
5.5.3.3物料储存不得妨碍任何紧急需用设备的使用(如灭火器、出入口、电力开关、通道、急救设备等)
5.5.3.4不得在装卸物料地区放置任何物料。
5.5.3.5取出堆积物料时,应由上往下依序拿取,切勿中间或下面抽取,以免倒塌。
5.5.3.6高处存放或拿取物料时,应使用梯子或叉车,不可以攀登料架拿取。
5.5.3.7在机器操作前,应注意检查设备性能的好与坏。
5.5.3.8叉车驾驶须经叉车驾驶技能培训合格的驾驶员,须严格遵守《叉车司机操作规定》,载重不得超过1.2吨,不得过载装卸及在偏心载荷下驾驶叉车,有载状态下的装卸操作应慢慢行进,在行走时,应尽量将货叉放低,门架后倾,叉车的日常保养由叉车驾驶人员进行保养。
5.5.3.9化学品储存处必须通风良好,室内电气装置必须气密防爆,门口及容器必须明显标示,以资识别。
5.5.3.10遇到叉车作业时人员必须避让,在叉车上下架作业的半径3米范围内不得有人靠近,出货平台须走两边上下,不得直接从平台跳下或从地面爬上平台。
5.5.3.11货架上堆放物品的木板、塑胶板不得有断裂、破损、变形,容易变形的物品及《捆-绑带适用表》中规定的成品上到货架二层以上必须加捆-绑带或捆-绑膜。
5.5.3.12进入成品仓库必须戴安全帽,仓库人员应该对自己的安全帽进行妥善保管,不得乱丢乱弃,其他相关人员使用完后必须将安全帽归还原位。
5.5.4仓库规划
5.5.4.1仓库管理人员应依原物料之特性、体积、重量、储存数量、包装方式、搬运工具和路线等,规划适当的储存空间、位置、存货架并绘出储存区域图,便于管理。
5.5.4.2仓库区域之分:
5.5.4.2.1装卸货区: 规定厂商装货和卸货的区域。
5.5.4.2.2待验区:等待检验或检验中物料存放的区域。
5.5.4.2.3储存区:检验合格后所有物料的存放区域。
5.5.4.2.4备料区:完成备料等待作业或交运的原物料区域。
5.5.4.2.5退货区:检验不合格的.所有物料的存放区域。
5.5.4.2.6暂存区:品质异常等待确认之所有物料区域。
5.5.4.2.7待报废区:呆滞料等待报废之存放区域。
5.5.4.2.8工具区:搬运工具存放之区域。
5.5.5消防管制:
5.5.5.1灭火器每月定时检查和保养。
5.5.5.2消防栓每月定时检查所有配件是否存在和良好。
5.5.5.3各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和紧急出口必须随时保持畅,消防器材不得随意移动或动用,旁边不得堆放杂物。
5.5.5.4电灯、电扇、空调机、饮水机等公用设施及个人电脑(包括显示器)必需在下班前关掉所有开关,最后离开工作区域的人员必须检查电灯、电扇、空调机、饮水机等公用设施的电源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5.5.5围墙以内的所有厂区、篮球场、饭堂液化气站半径8米范围内禁止吸烟。
5.5.5.6维修间以外的动火作业必须申请《热加工作业许可证》,由ehs专员进行现场检查后才能进行,且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动火专用灭火器。
5.5.5.7易燃易爆品(如酒精、柴油、双氧水、香精、乙炔等)附近不得有火源、高热物体及焊接打磨产生的火花。
5.5.5.8发热物体附近不得放有可燃物质。
5.5.6储运工具管理:
5.5.6.1所有工具设备做好保养计划,随时保持清洁。
5.5.6.2搬运工具使用后必须归定位。
5.5.6.3堆高机每月定期检查一次。
5.6生产车间安全管理规定:
5.6.1人员管理
5.6.1.1制造车间所有员工之作业活动,必须依照公司制度及车间管理规定执行。
5.6.1.2所有员工视其工种需要,进行相应的劳动保护知识训练,包括相应工种的危害因素及程度,防护状态危机之应变办法等。
5.6.1.3所有员工视其作业活动及熟练程度,进行相应的机器设备之安全操作训练,实行持证上岗,以维护机器设备及设备周边人员安全。
5.6.1.4所有合法进入本厂区的外部人员或团体,均应遵守车间之安全管理规定,在进入工厂各作业区时,应有相关人员陪同,负责其安全向导。
5.6.1.5长发女生进入车间时务必将头发扎入帽内。
5.6.1.6不能挪用消防器材作他用及移动位置,消防信道要保持通畅。
5.6.2区域安全管理
5.6.2.1车间内所有区域应视作业活动情况规定明确的光照标准,噪音标准及环境温湿度,以保障人员处于最适宜的环境之中,区域负责人有责任维持此最佳环境。
5.6.2.2车间所有区域应依作业需要,做清楚明白的标示,特别是有关系到环境及安全因素之区域或设备应挂标示,如高温、高压、有毒、易燃易爆、跌落、湿滑、碰撞等标示。
5.6.3作业活动之安全管理
5.6.3.1所有机器设备均须由生技指导操作方法后才可由作业员操作,设备故障时操作员须立即停机,并知会班线长通知工程部处理,严禁操作者自行处理。
5.6.3.2所有用电设备必须可靠接地,并必须装有有效之漏电开关,并由线班长开启或关闭。
5.6.3.3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必须安装专用线,并保证用电平衡,总开关和用电设备发热比较大的周围:不得堆放物品,对于老化的电气设备必须及时更换,不准随意加大保险丝。
5.6.3.4下班时除了不得停电的用电设备处,其余一律要关掉电源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的电器。
5.6.3.5车间人员之特殊作业活动请知会ehs专员,由ehs专员指导执行。
5.6.3.6生产中发生之意外工伤事故请依工伤事故处理办法执行之。
5.6.3.7压缩空气除用于生产之外,禁止作为它用,并在使用时严禁正对人体。
5.6.4物资安全管理
5.6.4.1安全道不得堆放物品,搬运物品时不可超高、超宽、超重、危险化学物品务必是指定人员方可使用且单独隔离保管。
5.6.4.2货运电梯门口应作标示牌,不可超载或载人。
5.6.4.3车间内严禁吸烟。
5.6.4.4危险化学品在车间的存量不得高于1日之用量,并且要有隔离标示等安全措施。
5.6.5其它安全管理事项
5.6.5.1车间之紧急事件的处理,请依公司“紧急事故及应变程序”执行。
5.7安全生产教育训练规定:
5.7.1.1国家与公司安全生产法规及制度;
5.7.1.2公司特殊危险地点的介绍;
5.7.1.3一般的电气和机械安全知识;
5.7.1.4公司的消防概况和消防知识的介绍;
5.7.1.5一般的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5.7.1.6入厂安全生产教育训练可采用报告、座谈、阅读文件、参观,看安全挂图、幻灯、电影录像。
5.7.2车间安全生产教育训练
5.7.2.2车间安全生产规则和应注意事项;
5.7.2.4车间正反典型事例以及安全生产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5.7.3岗位安全生产教育训练
5.7.3.1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
5.7.3.2新员工将要从事的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安全知识以及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5.7.3.3工作地点和环境的清洁卫生事项。
5.7.3.4容易发生事故或有毒有害的地方。
5.7.3.5消防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5.7.4.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训练
5.7.4.1公司特种作业工种有电工、金属焊接、厂区内机动车辆驾驶、易燃易爆化学品管理。
5.7.4.2电工、金属焊接、厂区内机动车辆驾驶每两年到广州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进行一次复训,必须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7.4.3易燃易爆化学管理、特种设备管理,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7.5.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
5.7.5.1定期的消防演习和消防演练。
5.7.5.2安全文化月活动。
5.7.5.3安全环境卫生会议。
5.7.5.4安全环境卫生录像、挂图宣教、海报。
5.7.5.5事故教育、安全环境卫生考试。
5.7.5.6总结安全环境卫生检查,对违章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5.7.6外派安全生产教育训练
5.8机械操作员安全管理规定:
5.8.1工作场所保持清洁,废料不得堆置通道,妨碍通行
5.8.2砂轮未经检查合格或无明确标示最高速率及制造厂名不得使用
5.8.3砂轮更换时,最少试车5分钟以上,此时人员不得靠近,且不得站立于砂轮机的正面。
5.8.4操作砂轮时,人员严禁正面操作
5.8.5砂轮及其它转动带作用点应加良好的防护罩
5.8.6工作服应合身,不得过于宽大或不扣钮扣,领带应扣入上衣,防止卷入机械,并有适当的劳保用品,如防护眼镜,口罩等。
5.8.7机电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
5.8.8有喷出碎屑的机械,操作人员应戴安全防护目镜。
5.8.9烧焊应戴防护用具,保护脸部,工作场所严禁易燃品
5.8.10乙炔瓶应有固定架固定,防止倒落,互撞,并尽可能放置屋外,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不得靠近火源。
5.8.11故障或其它不正常的设备,须停用待修,并挂上告示牌警告。
5.9手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
5.9.1正确使用适当工具,并保持工具有良好状态下使用
5.9.2使有电动手工具的场院所,应尽量避免放置易燃物品
5.9.3使用电动工具时,应避免将电线绕于手臂和身体的任何部分。以策安全。
5.9.4使用市电的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有无破损,绝缘是否良好,外壳是否有良好的接地。
5.10.1所有的钢瓶皆应使用合格的产品,并保持金属护盖,防坠倒的危险。
5.10.2内含压力(气体和蒸汽压)应低于应容品的最高安全压力。
5.10.3压力容器应储存于阴凉处,防止高温和日光照射。
5.11电设备及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5.11.1应予接地的电气设施金属外壳及机座,必须遵守电气安全规程进行可靠的接地。
5.11.2室内电线不得裸露,各分电盘,开关箱须加盖保护
5.11.3配电房,电气房,配电场所,应有明确的标示,非经许可,人员不得出入。
5.11.4配电房,电气房,应有适当的照明和空间,以阅读仪表和操作说明。
5.11.6紧急照明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随时可能使用。
5.11.7在使用皮带带动的马达装置,在皮带轮外应安装防护装置。
5.12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依《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执行。
5.13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5.13.1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安全责任原则上全部由该车驾驶员员负责。
5.13.2肇事:
5.13.2.1普通肇事:因驾驶不慎(指自身不小心,可避免而未能避免者,或因维护不周导致机械故障之行为。)致肇事者均属之。
5.13.2.2违规肇事:因违反交通规则肇事,或虽未违反交通规则,经调查为故意之行为肇事者均属之。
5.13.2.3违规肇事时,其修理等费用全数由肇事者负担。
5.13.3因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被交管部门罚款或扣车时,全部费用全部由当事司机负责。
5.13.4公司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在本身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不可抗拒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有车辆损坏的由公司负责维修,有人伤亡,按工伤事故处理。
5.13.5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并向本部门主管报告,一般在12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36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部门负责人,肇事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部门报告一并送交人力资源部。
5.13.6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车管员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一经发现立即除名。
5.14消防系统的维护和保养请参照《消防系统的维护和保养规定》执行。
5.15工厂内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培训后达到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2)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1)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1)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厂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厂区安全管理方案篇四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第八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 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第二十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第二十二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电梯
第二十三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二十六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六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八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 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四十八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第五十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一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由人事管理 部门监督。
一、组织机构
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各中心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成员:车间主任,设备工程师,各部门长,警卫班全体成员
生产部成立安全消防小组:
组长:生产部长副组长:木工车间主任,喷漆车间主任成员:各班组长
安全消防员:各部门长,全体警卫消防员,各班组长
义务安全消防员:公司全体员工
二、职责分工
主任对公司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工作是检查和督促公司安全,消防管理职能,职责的制定及制度执行情况。
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公司全面的安全,消防的技术防范工作组织及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要组织和开展四次以上的安全,消防隐患检查及制度修订和防范落实工作。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副总经理负责人员疏散;警卫人员负责组织灭火工作。
设备工程师主要负责电气,机械,受压容器,气体方面的安全技术教育及检查工作,要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生产部,办公室,车间负责安全,消防须知的岗前和岗中教育及检查工作,要做到勤检查,勤教育,使公司员工熟悉和了解安全,消防须知的常识 ,发生事故会操作安全,防火用具;警卫班每月进行消防演练。
三、安全消防管理
警卫班定期检查安全防火,防盗及报警设备,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消防演练并做好检查记录。
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安全消防教育”,“特殊工种教育”的培训工作。
公司各区域内必须按规定定置定位配备灭火器材,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各岗位人员要熟练操作,每月(季)定期检查。
易燃,易爆物品要远离火种,单独存放在指定场所,并加强防火,防盗的管理。
员工严禁私接电源线,临时线,电炉子,电暖风,电饭锅等,违者罚款100元,对造成一定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免发1-3个月的效益工资,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坚决杜绝“跑,冒,漏,滴”现象,各岗位,休息室,办公室的电灯,电扇,电脑等电器设施人走关闭,违者一次扣罚30元。
运转的传动设备不得用手直接触摸或处理异常情况;设备发生故障待机械停稳后,再进行处理;操作工违章操作,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各级人员有权制止或拒绝,否则,本着“三不放过原则”,负有连带责任。
特种行业(电工,焊工,司炉工,司机)人员必须经技术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私自将本岗交无证或非本岗人员操作按违纪处理,由此造成后果的,由特种专业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厂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厂区安全管理方案篇五
第一章 施工组织
第一条 由企业组织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主管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三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四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以及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危险作业分别按危险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承包、外包给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项目,企业应与建设施工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同时遵守本制度,若建设施工单位的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七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时建设的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的要求。
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沟渠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雨季来临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季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一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临时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材料、脚手架、工具等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管理,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中有关履行动火、用火、生火手续。
第三章 施工机械与电气设备
第十五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十六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和临时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塔吊、龙门吊、汽车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章 拆除工程
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拆除工程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天然气管道、水管网线、供热管道等干线通往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第二十三条 施工人员从事拆除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
第二十四条 拆除区周围应设围栏,挂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第二十五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应保持稳固。
第二十六条 拆除的物体不准由上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或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 在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或使用移动板梯),脚踏瓦钉处进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另外的配电线路。
第二十九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载拆掉后,方可以拆除。
第三十条 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第五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三十一条 凡在地面上开挖建筑、构筑物基础、设备基础以及其它基础和在地面上建造围墙及横穿公路、开挖各种管沟、电缆沟等作业都属于动土作业。
第三十二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由施工单位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经厂部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三十三条 动土作业施工时应按《动土作业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检修准备
并报厂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计划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根据检修计划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三十八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三十九条 检修转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的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标志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四十条 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 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七章 检修安全规定
第四十二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项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三条 检修中的危险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设备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等)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进入检修现场的所有人员(含临时工),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四十五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内的设施、管道及运行中的设备、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四十六条 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
第四十七条 在生产危险化学品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沟通。当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等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必须经厂级有关部门批准,在生产车间现场用工时须接受车间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可以使用临时工的岗位作业(作业内容主要是基建、搭架、保温或其它特殊作业)。
强,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条 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检查、落实好相应的措施,当生产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须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作好自我保护。
第五十一条 检修完工后,必须做到一切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状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五十二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为了加强施工与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与检修人员的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检修作业管理。
1.施工前的准备
1.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按照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1.2.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1.3.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的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具体执行《承包商及其他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有危害识别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
3.施工现场管理
3.1.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3.2.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3.3.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必须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3.4.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3.5.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活消防器材,并按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3.6.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规定
3.7.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3.8.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3.9.起重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3.10.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3.11.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3.12.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1.在每一个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护。
2.监护人要熟悉现场,明确安全防护措施;能冷静分析并果断处理作业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会熟练使用各种救护器材,熟识一般救护常识。
3.作业前,监护人必须会同作业人确认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作业过程中,监护人有权且必须制止违章作业。
5.监护人员要坚守岗位,时刻注意被监护人的情况,并注意自身安全。
6.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监护任务时,要根据情况增加监护人员。
7.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必须对现场作最后的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
为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及施工个人的管理,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运作秩序,根据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及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守则》,请各施工单位及个人与我公司充分合作,共同遵守本守则中的一切规则及条款,以维护公司安全和双方的共同利益。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厂区从事各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条 施工单位、个人在从事各项施工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要求做好各类安全防护措施,以符合工程施工建设的安全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公司营运管理中心负责对厂区范围内的所有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公司 相应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公司保安队负责对厂区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及个人的各项施工活动的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个人必须按正常工作规程进行施工,注意设备的正常运行,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具体管理细则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在开工前两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保安队申请办理施工证,无证人员将被拒绝进入厂区。
在办理施工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将各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连同办证押金一起缴交保安队长,并做好相应登记。
特种作业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上岗资格证明,并于工程开工前将相关资格证复印件交至公司保安室以备检查。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人员进入厂区,必须将施工证挂于胸前,以配合保安人员的`检查。
第七条 施工人员在厂区内,不得穿着拖鞋、背心,不得打赤脚、赤膊,否则,将被拒绝进入厂区或按相应规定予以1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八条 严禁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卧睡,违者将按情节予以1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九条 严禁施工单位、个人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其它与施工无关的物品进入本公司,所有人员在施工期间进出厂区时都应当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自觉维护周边的环境卫生,不可乱扔垃圾,不可随地吐痰;所有建筑、施工垃圾必须由施工单位自行处理,不可随意倾倒、扔弃于厂区道路、绿化带或厂区垃圾站,否则,将被处以500~1000元/次罚款处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爱护厂区范围内的所有设施,除用于火灾紧急情况外,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挪用厂区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如:灭火器、应急灯、消防栓等),如确有需要,须经公司保安队批准方可正式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厂方所有设施、设备及工具等,违者将被处以1000元/次罚款处理。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在工作区域外不得四处走动,不允许进入生产车间和办公室(属施工范围内的除外),违者将按500元/人次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机动车辆在厂区内限速20公里/小时,靠道路右侧行驶;并按要求整齐有序停放,不能阻碍通道畅通,要求调整摆放时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的施工材料及设备、工具必须按要求摆放整齐,不得占用厂区通道、绿化带。
第十五条 严禁施工人员在厂区范围内非吸烟区(包括厕所)吸烟,违者将按规定予以1000元/人次的罚款;如在厂区重点防火区域(如:氢气站、油库、气瓶区、仓库等)吸烟,将按规定予以2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设施周围严禁堆放杂物;厂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明火,如确因工程施工需要,须进行相关的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待公司安委会批准并作好相应防范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个人在携带相关施工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入厂时,必须在保安室作好相应登记手续,否则,在物资出厂时,保安有权对未予以登记的相关设施、设备、工具、材料进行扣留,如有与厂内相同物资,将被视为盗窃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安全标识、警示标语的摆设(悬挂);在检查时发现安全警示措施不够,公司保安队有权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如因安全标识不明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将承担一切损失及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个人不得在厂区范围内摄像、拍照,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厂区内,违者将按规定予以200元/人次罚款处理。
第十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本公司的电力设施时,须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本公司电工指导下方可进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和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严禁不按电工操作规程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条 厂区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保安队相关人员的现场安全检查,对于保安队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按要求及时完成,如出现不予整改或顶撞保安人员的现象将视情节给予200-1000元/次罚款处理。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个人违反本守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管理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对于不接受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公司安委会有权责令其停工处理。由停工所导致一切损失将由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守则中作出的有关明确规定予以罚款处理的行为,保安队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如有发现,将会即时开出《罚款通知单》对相关施工单位、个人予以处罚,相关罚金将以现金形式按时上缴公司财务出纳室。
对于未按要求时间缴交相关罚款的施工单位、个人,公司保安队将会发出《催缴罚款通知书》,在通知书发出两个工作日后仍未缴交罚款且未进行有效申诉行为的施工单位、个人,公司保安队有权拒绝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进入厂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保安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施工单位、个人违反本守则的其它规定,将参照《厂区员工行为准则》对其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如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因违反本守则相关规定而发生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将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守则对于各施工单位自《安全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有效。
第一章高空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条为了保证厂区建筑施工有关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建筑施工任务的完成,特制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施工部门,以及承接厂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第二章施工的一般要求
第三条施工部门有关技术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负责对有关作业人员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业人员,都不允许参加施工工作。
第四条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工作棚等临时性建筑,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施工单位负责审核,有关部门会签,经厂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新建项目等必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应由厂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技安环保、工业卫生、机动、保卫、工会等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经验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他不适合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条对于高空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并按厂安(1984)309号文件《五一三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高空作业。
第七条在建筑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防护棚或其他安全隔离设施,否则不允许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第八条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通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积雪,要采取防滑措施。第九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夜间施工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三章施工现场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该合符安全卫生要求,在现场上的附属设施、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和其他临时工程位置,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作详细规定。
第十一条在施工现场周围应该用篱笆、木板或者铁丝网等围设栅栏。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三条工地内交通运输道路,应该保持通畅,并且应该尽量采用“单行线”和减少不必要的交叉点。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应该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况应该不少于十公尺。
第十四条工地内行驶的斗车、小平车等道路应该平坦。机动车辆应该完好,并具有厂区运输车辆驾驶操作证的人员负责操作。
第十五条工地内应该有适当的排水沟。排水沟应该不妨碍工程地区内的交通。通过运输道路的沟渠,因该搭设能确保安全的桥板。
第十六条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存放脚手架要设支架。现场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废料等应该及时清理。木板上的钉子应该拔掉或打弯。
第十七条危害工人健康的颜料和其他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舍内,并严加保管。沥青应该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场所。
第四章脚手架
第十八条木杆应该以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为标准,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竹竿应该以四年以上的毛竹为标准,青嫩、枯黄,或者有裂纹、虫蛀的都不许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木杆做脚手架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横杆、小横杆(排木)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杆做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七点五公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九公分(对于小头直径在六个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双杆合并使用的办法)。
第二十条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大横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二公尺,木脚手的立杆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五公分,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的间隔不能大于一点三公尺,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零点七五公尺。
第二十一条架子必须设斜拉杆和支杆,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无法顶支杆的时候,架子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和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坑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土松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扫地杆子。
第二十二条凡是搭设高达十公尺以上的竹脚手架,要在立杆旁加设顶撑或者使用双行立杆,竹脚手的小横杆,它的两头伸出大横杆的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斜拉杆和立杆的交叉处都要绑牢。
第二十三条搭架子应采取坚韧的麻绳、综绳、草绳、铁丝或者篾条切实扎绑,并且要经常检查。
第二十四条斜道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五公分,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条的间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弯平台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二十五条脚手板必须使用五公分厚的坚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编制的竹脚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丝必须拧紧。
第二十六条脚手板和斜道板要铺满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脚手架的工作面外侧,应该设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并且要加设一公尺高的防护栏杆。
第二十七条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架子应该适当地加固。
第二十八条悬吊式脚手架应该以坚固的材料构成,脚手板间不能有间隙,并且应该设防护栏杆,吊架挑梁应该插在墙壁的牢固部分,严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应该垫入五公分厚的垫木。
第二十九条吊架所用的钢丝绳,它的粗细应该按照负荷量决定。升降用的卷扬机或用滑车,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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