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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最新篇一
胡敏律师将从立法的过程,结合司法实务情况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建议。
一、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
说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之争,不如说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之争。
1 、《劳动合同法》: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合同终止
201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二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才终止。那么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一定能够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吗?显然不是。
达到退休年龄(一般情况下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且缴纳养老保险待遇满 15 年,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达到退休年龄只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可能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因为没有达到缴费的年限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便达到退休年龄,也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2 、《条例》:达到退休年龄就不是劳动关系
2015 年 9 月 18 日《实施条例》公布施行。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区分达到退休年龄时是否能够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因此,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后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3 、冲突背后的分析:松绑的需要
《实施条例》出台后,第二十一条一直饱受诟病。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制定的法律,《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能修改法律。因此《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一条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其实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2015 年国际金融危机,经济萧条,市场萎缩,诸多企业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重考验。而 2015 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出台,更让企业苦不堪言,似乎要成为压在骆驼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条例的出台,一方面是对法律本身的具体诠释,另一方面在某些方面也是给企业做些松绑。松绑的需要就出现了上面的冲突。
二、 劳务关系和其利弊
根据安徽的实务操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以后,企业就不能再为其缴纳社保。安徽实务中也认为两者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不需要 提供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 企业所承载的负担和压力要轻于劳动关系。但是由于不用缴纳社保,工作中离退休人员发生伤亡怎么办?随之而来会带来其他方面的问题。
现在社会上退休人员返聘继续从事工作的现象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却往往比普通劳动纠纷更加复杂,因为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份,决定了其权利义务和普通劳动者有所不同。比如退休返聘人员一旦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就成了常常引起纠纷的问题。
那么,相关法律对此是否有所规定呢?
多地明确不属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所谓“工伤”,首先其受伤的情形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此时才会产生是否可认定工伤、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出现伤害时,容易出现争议。
一种观点是持否定态度,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要求工伤认定必须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因此是不能做工伤认定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反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14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
可以参照工伤待遇
但是,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返聘人员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对他们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等方面应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待遇执行,最典型的就是上海市,其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着特殊劳动关系,因工作发生伤害时,可以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笔者认为,即使不能做工伤认定,也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而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由此可见,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到伤害时,虽然双方是劳务关系,也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来处理是有依据的。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由于用工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这就直接影响了退休返聘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时如何处理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因此,应该借鉴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直接视为特殊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直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退休返聘人员也享有劳动的权利,并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
返聘也应签订合同
同时,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也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因工作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等,这样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避免因缺少法律规定而产生纠纷。对于未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作专门约定的,在发生工伤后,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应该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应该有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处理。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给退休返聘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这样不仅能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也能降低企业的风险。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最新篇二
为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能继续发挥其特长,同时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和学科建设,确保我院延、返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粤组通[1999]47号、校人发[1997]64号文、中大人事[20xx]22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返聘作如下规定:。
1.本人自愿;。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服从工作安排的医教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3.受院长委托,负责某项特殊工作的人员。
(一)延聘条件:博士生导师。
(二)返聘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研究生的导师;。
2.由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指定的重要学术着作、教材主持人;。
3.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的高级医疗保健专家;。
4.科室需要或受医院委托负责某项特殊教、医、研及管理工作者。
1.博士导师可延聘到65周岁。
2.博士导师,可返聘至70周岁;。
3.非博士导师正高,可返聘至65周岁;副高返聘至63周岁;。
4.每期返聘时间1-2年,原则上连续返聘时间副高不超过3年,正高不超过5年。
5.愿意前往黄埔院区工作者,不受上述限制具体聘期由医院决定。
6.接受院长委托承担特殊任务暂不受限制。
延、返聘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要求上全班,参加医院医教研工作。原则上,非手术科室65周岁以下返聘者,返聘期间每周教授门诊时间不少于3单元;手术科室返聘期内累计门诊时间不少于四分之一,具体由科室安排,没有开设门诊的科室,依此安排相关工作。
1.首次参加延、返聘者,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医院提出申请,经人事科核实情况,报请院长书记会审批,获准后通知相关科室,并填写相关表格。
2.延、返聘到期者,由人事科提前1个月通知相关科室,作好工作交接班准备。凡需继续延、返聘者,人事科按第1条程序报批。
3.因故提前终止延、返聘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后上报人事科备案。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最新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的原则。用人单位属以下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
一、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围内调剂解决的;
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的;
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第五条返聘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六条聘用审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出聘用人选、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协议》由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
第七条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量进行核定,原则上不高于集团(股份)公司范围内同类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返聘人员劳动报酬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劳务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根据返聘人员出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按月发放,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返聘人员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返聘人员薪酬情况。
第九条各用人单位为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十条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在《返聘协议》规定的聘用期内,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协议》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须在协议解除后向聘用人员多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提前解除协议的补偿;由聘用人员单方解除的,聘用人员应向使用单位支付一个月本人劳动报酬的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最新篇四
为了充分发挥医院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调动退休人员参与医院发展建设的积极性,规范医院对退休人员的返聘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退休职工(执业医师);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专家;
3、身体健康,且能保证工作时间。
4、因科室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返聘人员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本院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待遇: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未参加全日制工作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执行。
2、外院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待遇:
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每周上4-6个半天门诊的正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4000元(副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3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接诊人数考核后计算;每周上2-3个半天门诊的正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20xx元(副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1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接诊人数考核后计算。
3、所有返聘人员有关福利待遇按照医院返聘职工标准执行。
3、返聘人员到外出会诊,要按照医教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
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相关规定;
1、符合返聘条件人员写出书面申请,拟聘科室负责人结合科室工作岗位需要,签署返聘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返聘手续。
2、经批准返聘人员,由医院与其签定聘用协议,明确聘期中的任务和要求。
3、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
4、返聘协议一年一签。根据科室需求以及返聘者的工作、身体等状况,每年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以决定是否返聘和续聘。
1、返聘期满,即行终止聘用。
2、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聘用。
3、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聘用协议。
4、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立即解聘:
(1)不符合医院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2)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向医院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6)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1、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聘用,需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如不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则需向对方赔偿违约金计一个月薪酬。
2、正常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及任何补偿金。
3、聘用期间,返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费用由返聘人员自理。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最新篇五
为规范本校退休返聘人员聘任、管理等流程,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方法。
返聘人员可以是本校或外校退休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日常工作。年龄要求为:女性,不超过62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督导岗位,年龄可放宽至女性65周岁,男性70周岁。
2、热爱所聘岗位工作,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3、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能为人师表。
返聘人员的聘任、考核及课时津贴发放由组织人事处、教务科研处及聘任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聘期为一年一聘,每年根据人员缺编情况,由工作小组审核提出拟返聘人员名单,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认定。返聘人员审核工作小组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分管人事副校长、教务处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科研规划处负责人及四系(印刷、设备、出版、艺术)系主任。
1、返聘办法及手续。
需要返聘人员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填写《聘用外来(退休)人员申请表》,提供可证明拟返聘者身份证明的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工作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进行聘任。
2、考核方法。
返聘人员由聘任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对于不能胜任本岗工作的,应及时中止聘任。
3、返聘待遇。
返聘人员的待遇以上海市规定工资标准。每周30个工作小时,享受寒暑假。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最新篇六
一、为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专长与经验,依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在职员工已达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有意愿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可提交申请交董事长审批。
三、退休返聘一般分为两种:行管人员返聘和技术人员返聘。
四、因退休返聘人员已失去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在返聘期内与公司建立的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故不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五、退休返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实行协商制。行管人员的返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补贴两部分组成(无职务工资、职称工资),福利待遇、奖金按在职员工的50%发放。技术人员返聘工资参照当时市场行情,协商制定。退休返聘员工不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退休返聘期限:确定退休返聘的员工,需签订《退休员工返聘协议》,聘用期限为1年。协议期满后视其工作业绩与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续签,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七、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解除返聘:
(一)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违法乱纪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
(三)返聘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因生病医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向公司提交虚假资料,隐瞒重大疾病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七、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最新篇七
为适应医院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医师的培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
2、本人申请,科室与个人双向选择。
3、具有良好的医德,为人师表。
4、返聘以医疗临床一线为主,药、护、技及管理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返聘。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较高,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确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职称可以适当放宽。
2、身体健康,特别是能够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
3、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4、在院外无其他个人收入的兼职工作。
1、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履行同样本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各项规定。
2、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或个人,如需外出会诊、手术或查房应按院内有关规定办理。
3、服从科室工作安排,对青年医师言传身教起表率作用。
1、返聘期内执行同级在编职工工资标准(补足原工资)。
2、享受同级人员奖金及院内其他福利。
3、仍由所在工作科室管理和考勤。
1、本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陈述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报院办公室。
2、根据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聘期为一年,根据返聘情况可以进行续聘。
返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而损害医院利益。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规定,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4、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日常工作,次年不再返聘。
5、违反医院规定在外单位兼职。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最新篇八
2.职责。
2.1人力资源部职责。
2.1.1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
2.1.2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
2.2各部门职责。
2.2.1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
2.2.2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3.1返聘情形。
3.1.1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3.1.2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3.1.3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3.1.4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
3.2返聘工作要求。
3.2.1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3.2.2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3.2.3返聘年限。
3.2.3.1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____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
3.2.3.2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____年.
3.3.1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3.3.2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3.3.3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3.3.4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3.4.1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
3.4.1.1工程技术岗位:。
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
(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
3.4.1.3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3.4.1.4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可协商办理.
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
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
对管理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
3.4.3公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买人身保险.
3.5管理程序。
3.5.1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____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5.2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353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3.5.4《返聘协议》。
到期前xx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审批,聘用总年限在xx年以上xx年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
3.5.6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最新篇九
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聘用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管理。
2 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职责
2.1.1 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
2.1.2 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
2.2 各部门职责
2.2.1 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
2.2.2
2.2.3 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负责返聘人员工作的日常考核。
3 管理内容
3.1 返聘情形
3.1.1 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3.1.2 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3.1.3 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3.1.4 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
3.2 返聘工作要求
3.2.1 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3.2.2 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3.2.3 返聘年限
3.2.3.1 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1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
3.2.3.2 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
3.3 返聘人员条件
3.3.1 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3.3.2 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3.3.3 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3.3.4 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3.4 返聘人员待遇
3.4.1 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
3.4.1.1 工程技术岗位: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
月)+工时奖金
3.4.1.3 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3.4.1.4 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可协商办理。
3.4.2 返聘人员不参加部门奖金及绩效的.分配。作出特殊贡献者,可由部门申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根据制度给予专项奖励。(特殊贡献指: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或对项目做出重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对管理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
3.4.3 公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买人身保险。
3.5 管理程序
3.5.1 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5.2
3.5.3 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3.5.4 《返聘协议》到期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3.5.5 如需续签,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及以下的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
3.5.6 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附表:返聘人员申请表
返聘人员申请表
注:外聘还须附个人简历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继续发挥退休人员,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实现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传、帮、带的目的,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司或集团系统内到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原则上不再返聘,确因工作需要,经聘用部门申请,公司批准,同意聘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返聘范围与对象
1、返聘岗位范围:原则上以公司生产经营一线岗位为主。特殊岗位需要的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2、返聘对象:在公司或集团系统内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且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返聘岗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考虑返聘:
1、原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暂时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
2、公司内某项技术或管理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完全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技术能力时。
3、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
4、能帮助公司解决业务、公关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时。
5、经公司讨论需要返聘的其他特殊岗位。
第四条 返聘人员条件
1、从事拟聘岗位工作,具有拟聘专业技能和特殊专长的。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3、管理、技术岗位:年龄男性一般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一般员工岗位:年龄男性一般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申请,公司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返聘期限
1、返聘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一年一聘;
2、临时聘用能帮助公司解决有特殊需求的返聘人员时,一事一聘。
第六条 返聘程序
1、由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预计返聘期限等,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返聘手续。
2、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劳务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
4、《劳务协议》签订后,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上岗工作。
5、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本人,如期满前15天内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聘用,公司不再另行通知。
第七条 返聘人员职责
1、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3、履行传、帮、带工作职责。
第八条 返聘人员待遇
1、根据返聘人员的工作岗位及在返聘岗位工作任务中承担的工作责任及相应的工作量大小,结合公司在岗人员薪酬情况确定返聘劳务报酬。
2、返聘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及报销办法与在岗员工相同。
3、返聘人员不享受在职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其它制度规定或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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