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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决议书董事会会议决议篇一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作出约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套;非住宅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形式进行表决: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一)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业主投票权代理
业主在行使选举权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代表业主投票,可视为业主授权,不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决策要求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董事会会议决议书董事会会议决议篇二
会议地点:
现任董事会成员:
出席会议的人员:
决议事项:
有限公司董事会第 次
一、同意本公司与 共同出资成立 有限公司(新)。
二、 有限公司(新)注册资金为 万元,本公司占其中 %股权,以 形式出资。
三、 有限公司(新)经营范围是:
四、声明:本次会议参加人员已达公司章程规定,所作决议均为有效决议。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盖公章)
年 月 日
董事会会议决议书董事会会议决议篇三
会议事规则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没有董事长,有执行董事,从公司法上讲,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主要掌握在执行董事手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都是由执行董事任免,这对于公司话语权的掌握就很关键了。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席位如何确立,董事会有哪些职权可落地执行?董事会成员有了,董事会如何召开,董事会决议的形成需要什么流程、有什么样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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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四章 董事
第五章 董事长
第六章 附则
20__年*月*日经*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有序召开和提高效率,规范工作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 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权一号注:公司章程可设定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三)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二)承担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的义务。
第七条 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投资权限*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超过*万元且不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投资由董事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由董事会研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收购或出售资产
3.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相对数字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法人签署的一次性协议或连续12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所涉及的金额为*万元至*万元或占净资产的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五,由董事会批准;*万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由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向有关联的自然人一次(或连续12个月内)收付的现金或收购、出售的资产达*万元以上,由董事会批准。
(四)重要合同
公司资产抵押、借贷、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五)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
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列举出授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召集。
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通知必须送达全体董事。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四次,遇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集。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通知时限为3日内。
如有本章第十七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普通决议(法律专门列举规定的特别决议以外的所有其他决议)要求超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表决权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后三日内分发给各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内任何人不得销毁。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负责。
第四章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具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名单是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二十九条 董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被股东大会罢免;
(三)董事自动辞职。
第三十条 因董事退任而发生缺额达三分之一时,除因届满事由者外,应即要求股东大会补选董事,以补足原任董事名额为限。在董事缺额未及补选有必要时,可由股东大会指定人员代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限:
(二)办理公司业务,具体包括:
1.执行董事会决议委托的业务;
2.处理董事会委托分管的日常事务。
(三)以下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
1.申请公司设立等各项登记的代表权;
2.申请募集公司债券的代表权;
3.在公司证券上签名盖章的代表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事业的董事或经理人,但经董事会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董事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一)当董事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时,若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曾经表示异议的董事,有记录或书面声明可资证明者,不负其责任。
(二)当董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时,如果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当董事在执行业务中逾越权限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董事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之内的行为时,该行为本身有效;但公司可以将该行为的所得视为公司所得,并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应向公司交付该行为所取得的财务,转移该行为所取得的权利。
第五章 董事长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其为董事的任期。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亦请假或因事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有总理董事的业务执行权限;在董事会休会时,董事长有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而代行董事会职权的权限,即有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的权限。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基于委托关系,享有董事会其他董事同样的权利,承担其他董事同样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长由于下列事由而退任:
(一)失去董事身份。导致董事长失去董事身份的事由即董事退任的事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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