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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安全保证金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服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第二章 开业管理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牌。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达到《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 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须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各职人员须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
(一)车站内外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排放得当、整齐,商业柜台数量适度。
(二)营运车辆车厢内外整洁,设备齐全有效。
(三)客运工作人员要按交通部部颁标准(jt3127—87)《公路客运工作人员服装式样和服务标志》规定,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带服务证(牌)上岗,对旅客热情有礼,举止端庄大方。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对运输经营者要一视同仁,统一编排车站运行班次,安排售票。接受运输经营者的监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规定票价在售票口售票,并采取多种售票服务方式,方便旅客。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在受理行包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计费,受理后须负责组织装卸,做好交接。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长和超载。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良好的候车秩序,及时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及有关规定,坚持实行旅客凭票进站、检票上车、验票出站制度,严禁旅客无票乘车。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凡进入汽车客运站经营的客车,经营手续必须齐全,服从车站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
第十八条 凡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班线客车的经营者,必须与汽车客运站签订协议,站、车双方按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汽车客运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营运方式、经营区域、线路、班次经营,按时提供完好车辆,确保正点发车。
线路、班次一经确定,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站、车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经营客运的车辆,必须悬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线路标志牌,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路单。路单由汽车客运站签发,如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根据条件,设立安全值勤人员,以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要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工作,必要时有权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按规定登记处理。
第六章 票据营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经营者必须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客票。严禁使用擅自印刷的客票。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和健全客票管理制度,严格领发和销号手续。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为经营者发售客票和受理行包托运的营业收入,应按协议定期办理结算,不得拖欠。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向经营者收取各项服务费。收费项目由交通部制定,费率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严禁乱收费。
第七章 考核与统计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考核制度,对车站经营情况和进站营运车辆的经营情况及经营行为进行考核记录。
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应按交通部部颁标准(jt3142—90)《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定颁布之前,未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开业的汽车客运站,应补办审批手续。对达不到开业条件和要求的,交通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者,予以停业。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度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座的客运车辆。
本规定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物价、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县(市)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单位、个人以及乘客。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优先发展政策,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和经营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及客运服务设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和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及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设置候车站及始发站场。
第十条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以及相应的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方便乘客乘车和转乘。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意,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活动实行线路专营权管理制度。专营权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政府授予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证明;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数量的车辆购置证明;
(四)有相应的`停车场和配套设施;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
(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客运安全、车辆保修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城市公共交通专营权的企业,必须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企业经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营合同,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天内给投入专营线路营运的车辆核发《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服务于专营线路的管理人员、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核发服务证件。未取得相应服务证件的个人不得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经营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具体线路、区域和期限;
(二)合同双方的责任、权益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三)经营企业的服务水平的具体规定;
(四)票价报批办法,财务审查等有关规定;
(五)经营权的延长、撤消和转让等内容。
第十九条
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擅自转让、转借《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实行审验制度。
(三)在特殊情况下,中止经营企业的经营权或部分线路的经营权。
(四)遇有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公共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派用车。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歇业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歇业。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歇业。
经批准歇业的经营者,应当缴回《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每期五年。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线路经营权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公共汽车客运业务;
(三)经营企业享有国家规定对经营公交事业的优惠政策;
(四)经营企业可以对加强、客运服务、安全行车等内部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型及时间组织营运;
(七)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市规划区外跨行公路营运的,必须缴纳公路规费;
(八)保持车辆各项技术性能良好;
(十)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乘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持车内外整洁;
(四)为乘客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
(六)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七)执行核定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证;
(八)维护车厢内的正常秩序,协助、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车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准点、舒适的客运服务权利。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另调派车辆,后续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驾驶员或者乘务员不出具有效票证的,乘客有权拒付票款。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上车主动买票或者投币或者出示有效乘车票证;
(四)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或者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五)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乘车票证或者使用过期的乘车票证;
(六)不得损坏车辆服务设施;
(七)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查验票证。
乘客应当按规定支付车费。乘客不支付、少支付车费、越站乘坐或者使用废票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其补缴车费。
第二十八条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沿途候车亭3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上下客。
第二十九条 在客运服务设施规划中应当合理设置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专用停车站场,并与城市公共汽车站场相衔接。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非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除公安、交通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阻、检查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乘客的监督和受理乘客的投诉,并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客运服务设施定期维修保养,严格管理,保证其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干扰和阻拦抢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坏客运服务设施;
(二)覆盖、涂改站牌;
(四)未经批准在站点设置广告;
(五)其他影响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行政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涂改、擅自转让、转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回线路经营权。
(二)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超越经营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营运证》或使用无效《营运证》,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超越《营运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伪造、倒卖《线路经营权证书》、《营运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营运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每辆车处以100元的罚款。
(十)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歇业等有关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型及时间组织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上下乘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载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不执行核定收费标准或者不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证的,每人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运业务的,处以3000元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城市公共汽车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乘运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运车辆安全保证金篇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司上下高度重视,明确领导责任制。成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司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的教育,利用安全例会、墙报、横幅标语等形式,向职工和驾驶员广泛宣传《消防法》,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学习消防法2次,宣传消防知识2次。参加交通局组织的消防应急演练1次。
三、在单位内部消防管理上,我们坚持以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强化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的同时,加强对全司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请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专家为干部讲解防火安全知识,现场教大家如何使用灭火器、消防栓,使每名参加培训的人员都具备了火灾防范和处置的基本常识。
四、开展对车辆消防设施隐患整治工作,对车辆的安全锤、灭火器、应急门、应急窗等设施进行全面的排查,逐车进行登记排查,不合格的,立即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作停班处理,直到整改合格后方给予开班运行。共排查181辆,其中有2辆不合格,立即在现场整改直合格。
消防安全重于泰山。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整治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消防安全长效机制,认真分析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清工作疏漏,继续深入开展好消防安全工作,使我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客运车辆安全保证金篇三
为确保我公司秩序安全畅通,预防交通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生命安全,努力做到平安运输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坏境,现结合我公司实际,公司与公司下属客运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一、公司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取得客运经营权,统一管理公司各项事务,负责向交-警部门及县人民政府提出交通安全管理事故预防的意见、建议;负责督促检查驾驶员做好安全运输及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做出整改,做到防范于未然。公司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取得客运经营权。
1、每位驾驶员要严格按照公路客运要求,做好客运车辆出站前的安全检查,并按要求参加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时间又客运公司通知),驾驶员必须完善客运车辆发车前的例保检验放行制服,坚持“谁修理、谁签字、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隐患消除在站内、车下和发车点。
2、在行车途中,如有乘客上车,三品查堵工作由驾驶员及售票员负责检查。
3、严格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违法超载超员和将客运车辆交给其客运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以及乱停乱放。
4、驾驶员对在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因违法行为被较硬部门记3分以上的,必须主动到交-警队车管所接受教育,公司将针对实际情况及时做出整改,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5、驾驶员无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签订的责任书不落实知识客运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的恶劣影响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公司存档、一份由客运驾驶员签字后自己保存。
车牌号:
驾驶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根据上级指导精神和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特立此责任状。
一、认真贯彻上级交通管理机关《关于道路安全秩序整治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安全机构,安全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健全,保证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落实到位。
二、树立为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安全意识,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和交通管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贯彻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行驶中不准超速、抢客、甩客,不准疲劳驾车,不准客货混装,通过火车道口停车了望,确保行车安全,万无一失。
三、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坚持出车前,收车后车辆的严格检查制度,按期维护和保养车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驾驶员参加运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线路客车准驾证,聘用驾驶员要签订聘用合同。
五、认真履行春节等各个时期旅客运输高-潮期的安全服务规定,并自觉接受旅客的监督。
六、违背上述要求,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人愿承担全部责任。
七、本责任状自2001年12月2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有效。
签状单位: 责任人:
车号:辽b-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时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2、协助科长做好本部门工作,履行分管安全工作职责。
3、做好安全工作原始记录,建立健全档案和台账,填报统计报表和资料。
4、督促和协助安全内勤做好收集、整理和保存安全管理文件及有关安全资料的工作。
5、定期分析安全情况,向领导提供文字数据和资料。
6、做好安全会议、安全学习培训、安全工作活动等各种记录及资料整理。
7、负责公司车辆gps监控管理,适时监控公司车辆安全运行状况,纠正安全行车违章行为。
8、负责公司车辆的保险工作,做好公司车辆的保险台账,严把车辆的保险关。
9、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
的经济处罚,并且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0、为公司安机科内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服从公司安机科科长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凡在工作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工作失职,导致不良后果,愿接受处罚和相关责任的追究。
责任人签字: 直接领导: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xxxxxx客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元月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客运车辆管理,增强客运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客运安全运行质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签订如下安全责任书。
1、客运驾驶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防止事故发生。
2、在下雪结冰天不要出车运行,如遇特殊情况出车,必须装好防滑设备,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3、严禁超速、超载、超员、超高。
4、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
5、严禁未参加年度检验的车辆从事客运。
6、严禁未参加年度审验的驾驶员驾驶车辆。
7、在春运期间,杜绝“三品”上车,确保春运安全。
8、驾驶员要自觉遵守规章,自觉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9、对违章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驾驶员,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从严处理。
车号:( )
车主(签字):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确保我公司秩序安全畅通,预防交通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生命安全,努力做到平安运输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坏境,现结合我公司实际,丘北县盛业客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公司下属客运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一、丘北县盛业客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取得客运经营权,统一管理公司各项事务,负责向交-警部门及县人民政府提出交通安全管理事故预防的意见、建议;负责督促检查驾驶员做好安全运输及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做出整改,做到防范于未然。丘北县盛业客运运输公司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取得客运经营权。
1、每位驾驶员要严格按照公路客运要求,做好客运车辆出站前的安全检查,并按要求参加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时间又客运公司通知),驾驶员必须完善客运车辆发车前的例保检验放行制服,坚持“谁修理、谁签字、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隐患消除在站内、车下和发车点。
2、在行车途中,如有乘客上车,三品查堵工作由驾驶员及售票员负责检查。
3、严格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违法超载超员和将客
运车辆交给其客运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以及乱停乱放。
4、驾驶员对在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因违法行为被较硬部门记3分以上的,必须主动到交-警队车管所接受教育,公司将针对实际情况及时做出整改,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5、驾驶员五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签订的责任书不落实知识客运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的恶劣影响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盛业客运运输有限公司存档、一份由客运驾驶员签字后自己保存。
车牌号:
丘北县盛业客车运输有限公司 驾驶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站安全源头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原则,依据《ⅹⅹⅹ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范》,参照行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本责任书适用于:1、本站所有进站企业车辆,社会车辆班线客运经营者。2、春运、节假日外公司调入本站加班车辆客运经营者。
第二条:本责任书主要内容为车辆进站安全资料审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旅客行包“三品”检查的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三条:凡进站车辆的各企业作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协同车站,按照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本企业车辆安全运行的监管。
第四条:凡涉及到本责任书具体内容的,由车辆驾乘人员和车站负责具体管理实施。
第二章 客车进站安全资料的登记
第五条:进站车辆首次进站发班前,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供甲方在车辆档案中录入,有一项不合格者,甲方拒绝进站。
级维护有效证明。5、车辆的保险证明。含强制险6、运管部门开具的进站证及进站通知单。
第六条:凡第五条有关内容时间到期,车辆更新、更换车主,需及时到甲方调度室进行更改及重新签定本责任书,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发班。
第七条:甲方调度在车辆报班前,需认真审核报班车辆的基础资料,并逐项登记《车辆安全运行报班登记表》,双方签字认可后,凭安检合格证给予报班。
第八条:甲方调度在当班期间,对自己所派出的发班车辆有关特殊情况应认真做好记录,以完备责任。
第三章 客车出站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第九条:车辆安检实行一班一检制度,乙方车辆在发班前,必须到车站车辆安全检查台进行检查、检验合格,甲方发给安检合格证,检验不合格,停班检修,经修复检验合格,发给合格证。
第十条:凡检验合格的车辆,驾驶员应在安检合格证存根上签字认可,以完备责任。
廓灯、制动灯、前位灯、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齐全有效。5、轮胎:轮胎不得有严重磨损(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轮胎不得有破裂和割伤(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气压符合要求。6、悬挂:不得有断裂、移位现象。
第十二条:乙方营运客车驾驶员出站发班前应向旅客亮证,接受旅客监督。
第十三条:甲方车辆安检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行业等部门的业务培训活动,做到业务熟练;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安全检测收费按甘交运1997第九号文件执行,无论车辆大小人工检查每次/辆收费3元。“安检门”上线每次/辆收费10元。
第四章 客车出站检查
第十五条:客车出站甲方实行一班一检制度,凡乙方正常运行的车辆,出站时应主动停车,接受甲方门岗的检查。
第十六条:客车出站甲方检查的主要内容为:1、当班当次有效路单;2、单程400公里以上是否配备双班驾驶员;3、是否有超员、超载行为;4车辆是否载有“三品”;5、有无无照驾车行为;6、使用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测试是否有饮酒行为;7、是否悬挂客运线路标志牌;8旅客和司乘人员是否系好安全带。
表》内容逐项登记,并由驾乘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第十八条:甲方门岗对第十七条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应阻止客车出站,并责令当场纠正,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以绝对保证车辆出站安全。
第十九条:甲方门岗值班人员应熟悉业务,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并做好工作日志记录工作。
第五章 旅客“三品”的检查
第二十条:凡进站旅客携带行包由甲方负责实施“x光”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甲方安检员对检查出的“三品”、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处理,杜绝“三品”进站上车并做好各种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甲方门岗人员检查“三品”是对此项工作的重复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并负责给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旅客在站内上车前,乙方驾驶员、乘务员对旅客携带的行包、也有责任进行检查。出站中途上车的旅客行包由乙方负责检查,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乙方进站车辆驾、乘人员要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路运输条例》及本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乙方对甲方提供虚假资料、强行出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除按照甲方有关制度处罚外,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六条:乙方在车辆运行途中,要安全谨慎驾驶、严禁超员、
超载、超速,以保障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乙方车辆单程行驶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保证车辆灭火、防滑设施用具齐全。
第二十八条:乙方营运车辆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服从甲方调度和站场人员的指挥,若拒不进站、站外发车,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及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按期向甲方提供每辆进站客车驾驶员信息及派车单(过往车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乙方应认真履行此责任书,否则,甲方有权停发乙方车辆班次,并拒绝进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本责任书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车号:
站长: 车主:
甲方:xxx镇人民政府
乙方(驾驶员):
为了加强我镇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保证各种车辆安全行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预防和减少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经镇党委、政府(甲方)研究并结合全镇实际,对辖区内驾驶员(乙方)实行安全目标管理,特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一、遵纪守法。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贯彻执行、县府、我镇党委政府和县交通部门、交-警大队的相关道路交通政策、决定和规定,做到遵章守纪,文明行车。
二、加强学习。我镇辖区内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按参加安监站组织的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遇交通事故必须全力赴进行救助并及报警(县交-警大队:029-32772177 镇安监站:029-32730328)
三、文明驾驶
1、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车辆的有效证件。
载客,班线车辆要杜绝超限行驶。
3、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警指挥,自觉接受交通检查,做到文明行车、安全驾使。
4、驾驶员在”春运“及其他节日运输时,要严格执行 “春运”、”节日”的有关规定,禁止有”抢运“和各种违章现象现的出现。
5、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营运,配合街道管理人员工作并按要求停放客运车辆,9座以上客车不得在四级以下道路行驶。
6、驾驶员不得驾驶“三无”车辆和报废车辆,更不准擅自改装机动车。
四、严禁客运车辆冬季早上6点以前,夜间10点以后行使。所有车辆禁止冰雪路及大雾天气下行使。
五、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本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自愿遵守,违反上述任何一款,出现意外交通事故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后果。
六、不属于本辖区驾驶员在胡家庙镇辖区内违反本目标责任制相关规定的,视同辖区驾驶员执行。
七、本责任书式两份,驾驶员和镇安监站各执份
xxx镇人民政府(章) 车牌号: 车辆类型:
责任人(签字): 驾驶员(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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