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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五条[监理员申报条件]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
(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有关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审查合格人员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将监理员资格审批情况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另行制定。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考试许可]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报名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准予参加考试通知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考试合格证明]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
(四)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监理员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后,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欲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后,欲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禁止行为]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保管与使用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一)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注销资格]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连续三年未直接从事资格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五)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延续的;
(六)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七)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处理]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限及时查处。
第二十五条[申请表与证书制作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规范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人员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员,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岗位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未设建设监理协会的由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相关协会负责,下同)负责本地区工程监理人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实行本省统一大纲。
(一)制定统一的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大纲;
(二)组建试题库,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负责资格审查、报名、阅卷等考务工作。
第七条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分数线的,可以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八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四科,采用国家统编教材。
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理论与实务》一科。
第九条参加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监理、设计、施工或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参加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第十二条凡参加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推荐,统一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报名(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报名)。各地建设监理协会审核后报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经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监理协会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后,才能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注册手续的办理,按照个人申请、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申报、市州建设监理协会初审、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报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申请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或湖北省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含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注册申请表》(附件一);
(二)身份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所学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
(五)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注册有效期 3 年,期满后,按照注册手续的办理程序办理注册验证手续。验证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十八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湖北省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填写《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二),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监理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五)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七)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
(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
第二十条已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可申请注册国家监理工程师,但应当先办理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在每一验证有效期内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验证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组织,按照个人自学、统一测试的方式实施。省建设监理协会按年度提出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湖北省监理人员按照规定的学习内容自学,省建设监理协会每年统一组织一次测试。
1 、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5 、参与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协助做好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10 、参与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对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湖北省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湖北省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服务水准;
4 、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5 、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6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 3 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撤销其注册,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护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等专有信息的安全,避免员工在职或离职后因个人过失使公司经营、管理、技术、交易等专有信息外泄,从而导致公司蒙受经济、信誉等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和交易秘密等。
1、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公司内部掌握尚未公开的各类文件资料及信息等。
2、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决算资料、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人事档案、工资薪酬、劳务收入资料、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会议记录等。
3、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产品图纸、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
4、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
5、上述信息,无论-公司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视为商业秘密。
第四条 职责
(一)总经办
1、负责公司保密制度的制定、维护和调整。
2、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的督导实施和检查。
3、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相关奖惩的发起、审核及相关公告的发布。
(二)各部门
1、负责与部门相关保密信息和资料的管理。
2、负责对掌握本部门保密信息的相关员工进行保密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3、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奖惩的发起。
第二章 密级的划分及确定
第五条 密级的划分
(一)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二)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三)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四)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薪酬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和资料为秘密级。
第三章 保密管理措施
第七条 员工任职期间的保密
(一)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二)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员工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基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三)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员工承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公司其他职员)知悉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四)员工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五)员工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员工披露、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的,视为公司已同意,除非公司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六)上级主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
(七)员工承诺,在公司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有违反,其一切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八)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公司总经理和主管领导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非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八条 员工离职期间的保密
(一)员工应在离职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本制度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开始。
(二)员工在进行离职交接时,将自身掌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与公司指定相关人员交接,否则视同泄密。
第八条 员工离职后的保密
(一)双方同意,员工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
(二)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三)员工认可,公司在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员工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在员工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用。
第四章 泄密的惩罚 第九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且未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但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给予罚款及行政降级处罚。
第十一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并追偿损失。
第十二条 员工如主观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无论情节轻重,公司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理,在追偿公司损失的同时,并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 适用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正式员工、任职期间及离职的安全考察与保密控制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考察与控制。
2、 目的
3、 职责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考察管理工作。
4、员工录用
4.1人员考察策略
4.2对录用人员的考察
4.2.2考察的结果应记入《应聘申请表》
4.2.3在考察中发现应聘者存在不良倾向的,将不予录用
5、离职措施
5.2部门要加强员工离职时的涉密资料、口令等的交接工作。
6、离职程序
6.1员工必须在离职日前30天向本部门部长提出书面离职报告。
6.2部门长接到员工离职报告后,填写《员工特别事项处理意见表》,签署意见后送行政部。
6.4员工离职得到批准,由部门通知离职员工来人事科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员工在离职日前必须把担当的部门工作移交完毕。
6.5办理离职手续
6.5.1离职员工到行政部索取《员工离公司手续单》
6.5.4技术部门员工离职必须签订《双边保密协定》
6.5.5员工离职后如发生泄密情况,应承担由此涉及的法律责任
保密岗位与职责
保密岗位:研发岗位、客服岗位、档案管-理-员
一、研发岗位职责
1、 参与公司经营战略规划制定;
2、 负责为公司产品技术走向提供依据和技术分析;
3、 负责对公司研发立项提供技术评审和可行性分析;
4、 按照公司战略规划和研发规划逐步实施并最终完成产品研发工作;
5、 为现有产品升级换代提供研发规划和技术支持;
6、 为研发项目预算提供需求和预测;
8、按时提交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方案。
14、 及时反映测试中的问题,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16、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测试规章制度;
17、参与总体设计,合理控制、调配资源,使资源发挥最大作用;
二、客服岗位职责
2、 处理客户投诉
3、 负责解决客户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4、 组织公司产品的售后服务和维护管理
6、 负责收集客户产品使用情况和客户反馈意见
7、 负责指导客户产品的安装、使用、保养
9、 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一切工作以客户满意为标准
13、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并参与编制客户服务规程。
14、建立售后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客户服务档案、质量跟踪及反馈)
三、档案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档案整理、编目、鉴定、统计、排列和检索工作编制等工作。
3、负责库房内部整理,档案装具和案卷排放整齐、科学有序。保证库内无灰尘,整洁美观。
6、负责档案、资料调借工作。做到提供准确、及时主动。用后及时清退,按时入库归位。
对服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与培训的计划及落实情况
落实情况
1、 人力资源部每月坚持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做出培训计划,记录培训过程。
3、 员工无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无泄密行为。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三
为深化我院用工制度改革,促进聘用护理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调动聘用护理人员爱岗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1)聘用条件及程序:
①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②招聘条件:
b.身体健康,品学兼优;
c.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
d.新录用护理人员年龄在25周岁以下;
e.具有护理学(助产)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护理(助产)专业执业资格并注册。
③招聘程序:
a.根据医院护理岗位需要及编制计划,由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招聘计划,招聘公司计划外用工并发布招聘信息。
b.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应聘人员信息后会同护理部进行应聘资格审查。
c.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护理部对通过应聘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理论知识笔试,成绩合格的,原则上按招聘计划人数两倍确定应聘人员进行基础护理操作考核、面试和体检。
d.根据岗位要求及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护理人员名单,经院部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a.经总院批准的拟聘用护理人员,由总院与其协商订立期限叁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执行期间不办理护士注册变更。
b.新聘用的护理人员试用期叁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⑤对在本院实习的护理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生,根据其实习期间工作表现,品学兼优者毕业后可以在总院需求计划内优先聘用,如其当年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成绩公布的次月解除劳动合同。
(2)聘用护理人员薪酬和其他待遇:
①试用期每月薪酬为铜陵市最低工资标准(今年为800元,以后随铜陵市标准调整而调整),不享受其它待遇。
②试用期满轮转期间:
a.基本工资:录用当年为铜陵市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
c.绩效工资:依据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计发。
③工资支付:
a.正常工资支付
日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制度工作日(20.83天取整21天计算)
b.各种假期工资支付
事假不支付工资;婚、丧、产假(生育)、探亲假支付基本工资;
第一个月病假=基本工资×80%;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岗,本人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④其它待遇:
a.全额享受同岗位人员的奖金和员工福利。
b.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大病保险,按铜陵市社会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c.享受工作岗位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3)激励机制:
①对在本院工作满一年的聘用护理人员,专业理论扎实,技术水平较高,工作成绩突出,确已成为科室及医院的护理骨干,经科室推荐,主管部门考核、医院考察,民主测评,每年按未调整待遇的聘用护理人员10-20%(每年由院职代会决定)的比例择优调整其薪酬和福利待遇。调整后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等同于同岗位护士。
②对在总院连续服务满十年的聘用护理人员,每年综合考核优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管理:
职业道德,服从护理部统一管理和教育,服从护士长派班和工作需要的调配。
②聘用护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一周的岗前培训。
③聘用护理人员必须参加医院规定的政治与业务学习及各项社会活动,参加院内外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积极参加医院及护理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④对聘用护理人员加强日常工作和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聘用护理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
⑤每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周。
⑥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可解除与聘用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a.因故不能从事护理工作者。
b.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护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常规,过失造成严重护理差错甚至医疗事故者。
c.护理部组织的质量检查年度内累计2次不达标者。
d.护士定期考核连续2次不合格者。
e.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f.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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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
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
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
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四、相关政策
(一)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均从财政安排各单位的临时人员费用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临聘人员各类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每年在申请预算时,将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按月申请拨付。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关系到临时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 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从2017年元月起,对列入县财政预算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在现行工资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月绩效奖金增加100元,年终绩效奖金增加2000元。资金供给渠道不变。
请各单位对照《繁昌县》(繁人社[2011]162号),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以充分调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
特此通知。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和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利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岗位与原则
第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主要从事学校教学岗位、科研岗位、辅导员岗位、实验岗位、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和工勤岗位等。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聘用要求与程序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类型:
2. 编外聘用人员b类(因工作需要,临时或短期聘用的除a类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 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 编外聘用人员b类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50岁,男不得超过60岁。
第七条 聘用程序:
1.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采用“一人一议”合同制聘任。
(4)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5)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体检;
(6)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
2. 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参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公招考试程序,采用公开考试招聘的方式进行。
(2)网上报名;
(3)资格审查;
(4)组织笔试、面试;
(5)拟聘人员公示;
(6)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体检,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7)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
3. 编外聘用人员b类:由校内各用人单位报人事处批准后负责实施。流动性较大的工勤岗位经人事处同意可不定期进行招聘。
(3)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自主招聘编外聘用人员b类并自行支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校内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聘用管理方案,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首次聘期一般为1-3年。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人事处不定期对聘用合同进行清理,并在合同到期前40天通知校内用人单位进行合同期满考核。校内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聘用期满考核意见。如需续聘,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续签聘用合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
第十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各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若学校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下发拟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若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向人事处提交解除合同申请。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工勤人员年满50岁,女性非工勤人员年满55岁,男性年满60岁,聘用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二条 若编外聘用人员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需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三条 学校和校内用人单位负责事项:
1.具体安排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
2.解释和宣传有关国家劳动政策、法规;
3.核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4.建立编外聘用人员临时档案;
5.办理编外聘用人员解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
6.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守的事项:
2.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在聘期内擅自离岗;在聘期内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除聘用合同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聘用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对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本要求,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按月计发。
第十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在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执行学校同类型在编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中,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自聘用之月起,学校按四川省及南充市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及住房公积金由学校及聘用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b类一般执行学校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后勤及产业集团等自主聘用编外聘用人员b类并自行支付工资的校内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南充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为编外聘用人员b类缴存住房公积金,编外聘用人员b类根据自己意愿在南充市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学校报销60%的费用。
第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退休后到南充市社会保险局领取养老金。若聘用合同在退休前终止,社保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可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各类职称评聘。符合条件的编外聘用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考试。
第二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a类在学校工作期间,管理岗位最高可聘用到七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可评聘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如在聘期内攻读全日制学历学位,需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需解除、终止、续订聘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条款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或本办法中未提及的有关问题,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聘任
第一条:聘用岗位分为:工勤岗、技工岗、技术岗、管理岗、高级管理岗。聘用相应岗位人员的最低学历要求:工勤岗,不限;技工岗,高中、中专毕业;技术岗,专科、高职(全日制);管理岗,大学本科(全日制);高级管理岗,硕士研究生毕业。
第二条:聘用从事技术岗、管理岗、高级管理岗工作的人员实行石油大学人事代管,签订《石油大学(华东)人事代管人员聘用合同鉴证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鉴证书》);聘用从事工勤岗、技工岗工作的人员由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自行管理,签订《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书》)。
第三条:聘用人员的提出。各科室根据本科室签订的年度管理目标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分别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提出所需聘任岗位、聘用人员条件等。一般每年底或年初提出,特殊情况可不限时间,分管院领导向院长办公会汇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委派专人组成聘任小组,统一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条:招聘和试用。所有聘用人员的招聘由学院聘任小组负责,在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发布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资格、岗位职责和应聘要求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应聘的人员要接受面试,面试通过后要经过试用,试用期三个月。
第五条:患有慢性病、残疾和传染病者不能参加应聘,隐瞒者一经发现即解除聘用。
第六条:正式聘任。试用期考核通过,由聘任小组组长向院长办公会汇报,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鉴证书》、《聘用合同书》,纳入员工管理。合同期一般为1—3年。
行政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的合同管理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续签合同。聘用人员在已签合同期间有晋升职称或因技能不适合现岗位等情况,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高一级或低一级岗位聘任时,可重新续签合同。
已签聘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的,可以续签合同。
续签合同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聘用(含试用期内)的人员由所在科室管理,完成科室领导分配的任务,同时服从全院统一调配。
第九条:试用期考核。由所在科室领导和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按应聘岗位资格和岗位职责的要求逐条进行,填写《考核表》;另外对本人的道德品格和职业操守进行考查,并形成相应书面材料。以上材料齐备,并交相关部门备案,试用期结束。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者或其它情况将根据签订的聘用合同条款解除聘用。
政策与待遇
第十二条:试用期内学院须向应聘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鉴证书》样本和《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聘用人员待遇标准》以及本管理办法,在正式签订合同时,以上三个文件、文本的条款默认为签订者已知晓。
1.参加思想政治学习和党、团、工会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学院提供的培养、培训等活动。
3.享受劳动保护、探亲、休假、工会福利和独生子女等待遇。
4.加学校组织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5.子女入(托)学与学校事业编制职工相同。
6.持工作证到图书馆办理借阅图书的证件。
第十四条:凡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受聘者具体由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按照合同约定和其它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试用期或签订聘用合同的受聘者的工资、津贴、其它福利待遇按《石油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聘用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人(网络)教育学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
第三条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
(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 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工人数。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工人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工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 社工人员的招(续)聘
第五条 社工人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用。招聘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开招(续)聘社工人员程序:
(一)应聘者申请报名;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面试、体检和政审;
(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续聘)合同。
第七条 经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招(续)聘为社工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合同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报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社工人员的聘期为三年。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岗位待遇;
(三)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四)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五)其他事项。
(一)聘用的社工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二)社工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违法乱纪、失职和渎职情节严重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社工人员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所在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社工人员中的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六)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社工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 社工人员受聘期间待遇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标准,渠道相同。
第五章 社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社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在社区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社工人员接受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的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借调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随意借调至其他单位的社工人员,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社工人员的培训
第十七条 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对社区专职社工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社工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等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社工人员在聘期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太原市社工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亦可),否则聘用期满后不得继续聘用。
第七章 社工人员的考评与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社工人员考评体系,考评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内综合考评相结合制度。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工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内容为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知识更新情况等六个方面。通过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根据被考评人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经考核不合格者由聘用单位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于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社工人员实行聘期综合考评制度,聘用期满前进行聘期工作综合考评。考评采取考试与综合素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格者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者终止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各社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北安十五届党代会精神,加大我街道卫生管理力度,提高社区卫生保洁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调动社区保洁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创建文明、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加快和-谐社区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1、按劳分配、效果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奖优罚劣、提高社区卫生保洁员劳动积极性和服务主动性的原则。
3、划段包干、职责分明、奖罚明确的原则。
4、服务到位、质量第一的原则。
二、管理考核办法
1、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接受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如有不服从领导者,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进行经济处罚5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
2、社区卫生保洁员的工作时间是:夏季:上午7、30—11、30分,下午13、30分—18、00分。冬季:上午8、00分—11、30分,下午13、00分—17、00分。
3、社区卫生保洁员每日对所包段区域的街路、通巷道及两侧边沟和厕所等进行日常保洁,要做到不留卫生死角和卫生盲区,无杂物,无垃圾。如有违反者,经督促改正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4、社区卫生保洁员对所包区域的垃圾箱(点)要及时清理,做到垃圾不外溢,并保持垃圾箱外表整洁干净。垃圾箱(点)周围不允许有垃圾、纸屑、塑料袋等杂物。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5、社区卫生保洁员负责监督垃圾清运员的上下班,如有漏岗,清运不及时等现象,要及时向社区报告,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6、社区卫生保洁员要按时到岗,在所包路段进行卫生保洁,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更不准无故串岗、离岗。迟到、早退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串岗、离岗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7、社区卫生保洁员工作期间,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酗洒,不得参与任何的闹-事、上访,不得参加任何违法团体和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8、社区保洁员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每月25日前将考勤情况、工作表现报到卫生办、社保所)。保洁员要按作息时间准时到社区报道并上岗工作。社区卫生保洁员因病、因事请假者,需提前向社区主任提出申请,并经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给假,需要找人替岗的,没经批准,不得找人替岗。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者,做辞退处理。申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全年事假、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此天数的,做辞退处理。
9、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服从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检查,检查方法是平时抽查和月末检查相结合,每月总评一次。检查时,5分钟之内要见到包此区段保洁员本人,否则视为漏岗,漏岗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10、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参加办事处和社区召开的会议,每迟到一次,罚款10元,一年内参加会议迟到累计三次的,做辞退处理。
11、社区卫生保洁员上岗时必须穿保洁服,仪表整洁,工作期间不能聚集闲谈。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2、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完成办事处和社区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在迎接上级检查和突击活动期间工作时间无限期延长,如有违反上述几项条款的,将加重处罚或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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