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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意见书劳动仲裁代理意见书篇一
法定代理人:
诉讼请求:
1、被告每月支付双方婚生子女 抚养费增加到 元人民币;
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双方依法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xx 年生育儿子张小某。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xx 年 月 号在 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规定,儿子张小某归被告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人民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 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日期:
原告代理意见书劳动仲裁代理意见书篇二
第一条 甲方因借款纠纷,委托乙方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活动。
第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担任诉讼活动的代理人,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出庭参与诉讼活动、陈述事实、庭外和解,代收诉讼文书、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代理人相关费用及交纳办法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不收取甲方任何代理费用;
2、乙方代理甲方进行诉讼活动,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因代理活动产生的文件、资料复印费、打印费、交通费、查询费等。
第四条 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隐私应当保密。
第五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止(终结包括:判决、裁定、调解、庭外和解、撤销诉讼申请)。
第七条 本合同共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告代理意见书劳动仲裁代理意见书篇三
审判长、审判员: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可能,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就于19xx年初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并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也没有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自结婚至今,被告已无数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极为严重。双方曾经多次吵闹离婚,但都因家人的劝说没能如愿,但是被告并没有因此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反倒是变本加厉的破坏家庭关系。更有甚是在20xx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竟然打车从泗县赶到淮北原告打工的工地上,将原告的胳膊打成开放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对原告不闻不问,还是原告工友将晕倒在地的原告送到医院抢救,被告也因此被淮北市相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由此也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
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1、根据《^v^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照顾无过错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被告家庭暴力已经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健康,对于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过错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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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离婚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由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从保障女儿的最佳利益出生,女儿应当由被告来扶养,对女儿更加有利。
1、女儿现年3岁,无须再考虑哺乳问题,而根据双方的工作状况,被告是郴州西站的一名正式职工,月平均收入为****元,在工作和收入上都很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对孩子将来的生活及教育都有足够的保障。然而原告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从经济上答辩人更有利于对女儿的照顾。同时,如果法庭将女儿将由被告来扶养,被告愿意承担女儿今后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不需原告承担任何费用。
销的钱包括由被告父母垫付的钱,都全部进了原告的口袋。在她看来,女儿姓*,就应当由被告出钱来养,显然原告这种观点以及视钱比女儿还重的想法是很可笑的。
3、原告与身俱来的洁癖却很不利于女儿的成长。所谓洁癖就是太爱干净。 一个人爱干净是好事,但过于注重清洁以至于影响了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特别是社会交往,就属于洁癖。医学上认为洁癖属于心理疾病,是强迫症的一种。本案中,原告在日常生活中爱干净当然无可厚非,然而在她看来所谓的干净,就是凌晨两点多钟把睡熟的女儿叫醒起来洗澡才准睡不顾女儿大哭大叫;就是把被告的父母已洗得干干净净的孙女衣物不顾老人家的感受再重洗;就是把上夜班回家疲惫不堪的丈夫深根半夜叫醒破口大骂非得让其洗完澡方能上床。这样做显然是不妥当的,原告这样过于爱干净行为,已经严重影响的女儿及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是一种不良的洁癖,如法庭判决由其来抚养照顾女儿,不但不利于女儿的成长,且势必也会对女儿的将来带来不好的生活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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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审判长: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1、婚姻基础方面:09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多后,在彼此有了充分认识后登记结婚。也就是说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间也比较长,双方决定结婚是经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
2、婚后感情方面: 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12年底生下儿子,一家三口生活和谐融洽,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即使双方因为小事争吵过,双方之间的分歧、矛盾也是可以调和的。代理人认为:夫妻双方产生争执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能因为产生争执就如同原告一样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任何一起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肯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分歧,在被告看来,双方最大的分歧可能在于被告对于原告没有稳定的工作有所报怨,但被告现在不同意离婚,就已经表明体谅了原告的难处,并希望两人重归于好。而且,被告表示愿意为维系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地努力和心血。
3、离婚原因方面,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称被告有外遇,这点完全是不符合事实的,刚才也已经说过就不再重复,但被告认为被告是很珍惜这份感情的,必竟被告没有健康的身体,这份感情也就来得更为珍贵。
4、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并且被告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而且从孩子的角度考虑,被告也会尽力维护家庭的。
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长期患病 ,只能在家中料理简单家务、经济上主要都是靠家人及兄长照顾,法庭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身体长期患病,无法治愈,离婚后自已都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根本无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戴小平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就戴小平诉陈 锋离婚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亲戚朋友介绍认识的,交往不到4个月时间,双方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了亲,随后又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时间不久,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殴打,离家出走,虽经多次劝说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20xx年7月起,原告就彻底离开被告,二人分居已近3年,期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没有丝毫改善关系的迹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对二人和好采取无所谓态度,不积极、不主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既然无共同语言,性格又不和,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确,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如果非要一味的维持这种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况且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婚态度坚决,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和婚生小孩的抚养。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为宜,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好
原被告两人19xx年相识,经过长达两年的相恋相知于19xx年结婚。这说明两人对待婚姻是慎重的和理性的。两人当时都已26周岁,无论从生理上、心理上,还是判断力上、认知度上都已成熟。两人虽说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但经过两年的交往和接触,双方的相互了解是充分的,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好的。婚后,双方和睦相处,钱合一处,生活幸福,日子美满,于19xx年生下女儿xxx,三口之家其乐融融。
二、原被告分居时间较为短暂
原被告于19xx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住在原告单位分的房子里,面积不大。20xx年双方搬到被告单位集资房居住。20xx年底,原被告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矛盾逐渐升级。原告是20xx年4月5日搬出去住的,而在这期间,被告多次主动给原告打电话联系,表明了被告对原告的思念和留恋。
三、原被告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曾在20xx年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很快就和好如初。原告心疼被告打工辛苦,就让被告辞掉了临时工作,在家专职照顾女儿和打理家务。原告收入较高,维持三口之家的生活还是没有问题的。夫妻双方互敬互爱,共同抚养和教育女儿。双方还一起努力,还了被告买房时借的一部分债务。
…… ……
离婚案件代理词(一方有过错)
原告代理意见书劳动仲裁代理意见书篇四
今天早上,方律师突然叫我把代理词拿给他看。我的直觉反应就是有点类似反问地回答方律师这个不是明天才要交给他。他说先看看有什么修改的地方明天定稿。我只好把先的那部分交给他看,乖乖地交待着我不懂怎样写录音的有效性。方律师看后,他说我把合同的有效性写得太过理论以至于容易给审判员以空洞套话的感觉。他同时从证据的三性这方面列了提纲给我,让我朝着这个方向去写。于是整个早上我就忙于修改及重写代理词。套句俗话“时光飞逝,明月如梭”,我直到感到肚子饿了才发现已经十二点有多了。而此时,方律师也准备离开办公室。我趁方律师离开后赶快订餐吃饭。这实在是饿得要命!晚上我把代理词发给方律师看看,然后他跟我说录音的有效性要从肯定方面上着笔不要反推。于是我按照他的要求把它修改好再发给方律师批阅。代理词的终极版就这样诞生了!
3-9 星期二
今天要到棠下法庭开庭。这次是我跟着方律师,不用再像上次那样胆战心惊。到今天我想起仓后法庭的那次开庭,我到现在还是心悸尤存。在去的途中,我看见了我所念的高中学校的校门,心中感慨不已。复杂的情绪不断涌上心头。正式开庭后,方律师给我的感觉很镇定——虽然这是每个基本律师都应该具备的素质。开庭对他来说只是小菜一碟。那份沉着、镇定、理性、谨慎让我敬佩不已!当事实摆在大家面前,有时候打官司打的是策略。在回去的路上,方律师跟我聊了些现在司法行业里的一些情况,让我获益良多。
3-10 星期三
今天早上我去了趟仓后法庭把代理词交给法官。下午,方律师让阿蓝和我放假。这可能是因为三月八日下午律师里所有的女性都放假而方律师没有让我们放假而补放的。真的是没有听过有私人性质的工作单位会放三八妇女节的假!毕竟它不是法定假期,而且现实中很多法定假期根本没有让人们享受到这项权利。
3-11 星期四
又再一次来到仓后法庭。这次也是买卖纠纷案,但这次不同的是方律师没有叫我事先熟悉案件,不过我暗地里已先看了这个案子。一开始,方律师就已经记错时间 ,但这也不影响接下来的发展。方律师跟对方代表谈了将近一个多小时和解。我不知道对方怎么了,居然没有请律师——他们本身的目的是和解,但今天同时也是要开庭的呀。非法律人是不是就缺乏了某些法律素养呢?我感觉他们很单纯,也许他们在商场上有些成就,但在这次开庭过程中就唯独缺少了谋略而只有浓厚的诚意顶替。距离上次模拟法庭实习后,我今天再次看见这样如此“乖巧”人完全供认不讳寄托于一个变动性很大的和解上而置一个不推进利于自己的判决不顾。这实在让我太困惑了!
3-12 星期五
今天中午休息时间我扔垃圾时,突然有一个人来寻求法律服务。正处于休息时间,律师事务所里没有一个律师在。我就告诉他现在是午休时间请他在上班时间再来寻求帮助。在律所里经常看不到律师在办公室里,只有邓律师每天在律所里。而更令我讶异的是,邓律师她每天都很闲。她这样的情况可以吗?也许她在暗地里做了很多事情只是我不知道而已。如果单从表面来看她的工作量来看,这不失为一个舒适而有质量的工作。
原告代理意见书劳动仲裁代理意见书篇五
我的这次实习时间是从_年x月12日至x月15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如下。
一、实践经验
1、以事实为依据。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到上海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注重交易习惯。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3、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二、诉讼技巧
1、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展开。同样,如果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
2、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而证据规则就是将客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十分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根据证据规则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且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请求权竟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请求权方式主张权利,减少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
三、法律文书的写作
1、代理词的写作。如前文所述,代理词和起诉书之间有有不同的作用。因此代理词应该区别与起诉书。代理词的目的是阐述诉讼请求的理由。在诉讼中,理由无非是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事实剩余雄辩,因此代理词的重点应该是对事实理由的清晰表达。同时也要注意,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过多的涉及案件事实成了多次一举,在这时应该更多的关注法律的适用以节省诉讼精力。因此应该根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选择代理词侧重点。至于如何了解法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就是一个工作方法的问题了。在开庭前,有很多接触法官的机会。如在开庭前阅卷时的过程中,简易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调节程序。在开庭时也可以根据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问的内容来判断法官对案件的了解。如果法官对案件的事实缺乏了解,那么就可以通过对事实的陈述将法官的注意力引向我方的诉讼请求中。
2、刑事纠纷中的和解协议。在生活中,很多人身损害案件已经构成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是双方当事人往往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法律。在这些纠纷中,大多是加害一方给受害一方相当数额的损害赔偿,而受害一方同意放弃向公安机关举报,为防止事后返回,双方往往签订一个和解协议。根据民法原理,这种调节协议属于自然债务,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同时也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管辖权。但是其并非无用之举。一旦对方反悔提起刑事诉讼,在和解协议中对事实部分的认定可以直接证据来适用。由于有双方当事人签字,除非对方可以证明此和解协议是受胁迫,受欺诈而签订,否则在证据规则中,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存在。这就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应注重对所涉事实的陈述方法。在指定和解协议中,对事实的阐述尽量模糊,措辞上应避免使用具有暴力色彩的词汇。同时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条款的表述上要明确,具体,面面俱到。且不可使用过多的抽象性语言。
原告代理意见书劳动仲裁代理意见书篇六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
序言包括:
原告代理意见书劳动仲裁代理意见书篇七
原告:_________________齐某,女,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民族,工作单位(没有的可以不写),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尽量写常用的号码)
(如原告有诉讼代理人的要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
2.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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