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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通讯稿篇一
1 电能计量检定室是电能计量标准量值传递的场所,应建立安全、文明、卫生值日制,保持安全、清洁、整齐、安静,满足开展电能计量检定工作的要求。
2 进入检定室必须更换室内专用衣、鞋,要求衣、鞋整洁。
3 检定室实行安全、文明、卫生值日制,负责当日上班前的清洁、卫生工作与下班时安全检查(包括试验电源、照明灯、门窗等)工作,坚持每周一次卫生大扫除,平日勤打扫、擦洗,做到室内地面、墙壁、房顶、门窗清洁,仪器设备和工作台面无灰尘,保持室内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4 检定室内严禁吸烟、聊天、嬉闹和高声喧哗,不得会客、存放食品与吃食。任何人不得在检定室内从事与电能计量检定无关的事情。
5 为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必须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同时进行工作。非电能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检定室。
6 工作时,应按操作程序认真检查设备与接线是否完好、正确,经查确认无误,方可接通电源开始工作;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并保持工作台清洁、整齐。
7 电能计量标准装置及仪器、仪表使用前应全面检查,事先应熟悉其性能、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方可投入使用。
8 电能计量检定室是开展电能计量量值传递的工作室,其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必须符合电能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9 在检定室内不得进行电能计量器具检修、清洗工作,实行室内检定与检修分开。
10 工作中发现仪器、仪表等设备异常情况,应立即中止检定工作,并及时汇报部主任,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应做好设备异常情况的记录。
11 讲求文明生产,做到仪器设备及技术档案、资料定置安放整齐。
12 原则上非检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检定室,遇有特殊情况须经部主任或计量专责人同意,并更换工作鞋或工作服后方可进入室内。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执行规定的检定任务,出具检定证或加盖检定印,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量检定印、证包括:
(一)检定证书;
(二)检定结果通知书;
(三)检定合格证;
(四)检定合格印:錾印、喷印、钳印、漆封印;
(五)注销印。
计量检定印、证的规格、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计量检定印、证上使用的代号,按照全国行政区划编排。
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省级以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被授权单位的,由授权单位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代号,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第六条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七条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抽检不合格的,应注销原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印、证。
第八条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第九条检定合格印应清晰完整。残缺、磨损的检定合格印,应即停止使用。
第十条计量检定印、证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计量检定印、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定点监制。
定做计量检定印、证,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十二条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计量是企业计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由企业的计量机构(能源计量科)统一管理,企业通过能源计量管理,促进企业实行能源定量化管理,做到能耗有数据,制定生产工序和产品能耗定额有依据,考核用能状况有标准,为制订节能的操作制度创造条件,同时为合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采用新技术,提高监测、控制水平 。因此企业必须 实行全面计量,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在其分配、加工、转换、储运和消耗的全过程中,按生产过程需要实行分别计量。 我公司本着科学管理的原则,严格按规范制定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1、 总则
1.4 能源计量主管部门为实施企业能源计量的统一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有关能源计量的具体管理制度如下:⑴能源计量工作职责;⑵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购买、更新制度;⑶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⑷能源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⑸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测试管理制度 ; ⑹能源计量器具档案保管制度。
2、 分则
2.1 能源计量机构
2.1.1 能源计量机构 应 制定本企业能源计量器具明细表和能源计量量值传递系统,制定仪表器具使用、维护、保养、检修、降级、报废制度,制定能源计量岗位责任制等有关制度 。
2.1.2 制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计划,制定能源测量点网络图,该网络由一级、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器具组成。计量进、出企业的能源计量器具叫做一级能源计量器具;计量进、出车间的能源计量器具称二级能源计量器具;计量进出机台、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称三级能源计量器具 。
2.1.3 组织能源计量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
2.1.4 会同能源统计部门,填报好能源统计表,做到“数出一门,量出一家”,口径一致,数据一致,为定额考核、成本核算和节约奖励、超耗处罚提供准确的依据 。
2.1.5 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能源计量器具的配置方案,并参加方案审定 。
2.1.6 参与、配合企业能量平衡、能源审计和节能监测工作 。
2.1.7 组织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推广应用能源测量新技术和新器具 。
1)能源计量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2)能源计量器具运行、维护、保养制度;
3)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制度;
4)能源计量器具测定原始数据记录和报表管理制度;
5)能源计量档案资料使用、保管制度;
7)能源计量测试实验管理制度。
2.3 计量监督
2.3.2 计量的要求
2.3.2.1 计量方法要科学 。 例如,锅炉炉膛温度的测量,就有专门的要求。
2.4 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检、抽检和巡回检查制度
2. 4. 1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4) 所有计量器具都要保持清洁,不得用水洗涤。
2. 4.2 能源计量器具的巡回检查
3) 检查液位计调节指示是否正确。
4) 应对所属仪表、管道、阀门的进行检查是否有异常现象。
5) 检查各压力表指示是否正常。
6) 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后汇报车间或班长。
2.5 能源计量实验室工作制度
2.5 .2作好能源计量器具的登记、编号,明确检验目的。
2.5.6 离开实验室前,要检查水、电、门窗,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6 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2.7 能源计量测试档案,技术资料使用保管制度
2.7 .2档案资料应按类别分档存放。
2.8 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奖励制度
2.8 .4各部门要力求保持计量人员的相对稳定。
计量检定通讯稿篇二
1、认真组织了“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出动计量人员5人,在县城主要区域设立计量咨询台1台,计量宣传板画3块,免费检定血压计3台,接受计量咨询8人次。
2、对县城主要干道上燃油加油机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铅封是否完整,加油机检定是否在周期范围,有无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现象,共检15个加油站,23台加油机,都处良好的状态。
3、帮助指导一家企业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完善各种计量原始记录,编制计量、质量手册,取得了b级计量合格确认证书。
4、对我县5家加工眼镜店使用的计量器具、计量、质量手册,各种原始记录进行检查,引导每个眼镜店实现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公示社会。
5、对全县4家取得制造计量许可证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原始记录不完整,部分计量管理落实不到位,许可证书都在有效内,并且帮助一家完成制造计量器具扩项工作。
6、计量器具强检率达96%以上。
20xx年工作计划:
加强对民生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以加油机、电子计价称、医疗卫生重点监督。继续加强产业集聚区计量工作服务,完成一家企业计量合格确认换证工作。
计量检定通讯稿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申请书;
(二)考核合格证明。
i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 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 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 年。
第十二条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第二十条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 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 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和《计量检定员证》的式样以及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计量管理,确保测绘量值准确溯源和可靠传递, 保证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测绘计量标准,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进 口、销售和使用测绘计量器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计量标准是指用于检定、测试各类测绘计量器具的标准装置、器具和设施;测绘计量器具是指用于直接或间接传递量值的测绘工作用仪器、仪表和器具。明细目录见附表。
第三条 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 的测绘 计量工作,将测绘计量器具纳入测绘资格审查认证考核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的范畴。
第四条 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 的测绘计量标准,以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有计量溯源,并且向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标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后,即具备在本部门或本单位开展计量器具检定的资格。
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后,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组织建立该项 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方可使用,并向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属部门最高等级计量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并向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计量标准在合格证书期满前六个月,应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
第六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等级的`测绘计量标准,均为国家强 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应按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检定周期向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周期检定结果报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七条 申请面向社会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承担测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以及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应根据申请承担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申请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向当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申请承担测绘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
计量授权证书复印件,报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取得计量授权证书后,必须按照授权项目和授权范围开展有关检 定、测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的,必须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被授权单位在授权证书期满前六个月应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
第九条 从事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项目检定、测试的计量检定人员 ,必须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其他计量检定人员,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后,才能开展检定、测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也可经同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组织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并发证。
计量检定、测试人员的考核事项,执行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应执行国家、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对没有正式计量检定规程的,应执行有关测绘技术标准或自行编写检校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自行编写的检校办法应与有关测绘技术标准的内容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由外商或其代理人向 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型式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后,方准予进口并使用有关标志。在海关验放后,订货单位必须向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后,方准予销售;检定不合格,需要向外索赔的,订货单位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出证。没有检定合格证书的进口测绘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其所使用的测绘计量器 具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测绘计量检定机构或测绘计量标准检定合格,方可申领测绘资格证书。无检定合格证书的,不予受理资格审查申请。
上述测绘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必须经周期检定合格,才能用于测绘生产,检定周期见附表规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测绘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教学示范用测绘计量器具可以免检,但须向省级测绘主管部门登记,并不得用于测绘生产。
在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内,可由使用者依据仪器使用状况自行检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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