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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有效的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更好的发展空间,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公司特制定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薪酬原则
第三条 战略导向型的市场化原则:为实现公司发展规划,公司将提供有竞争能力的市场化薪酬,通过吸引人才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公平与透明原则:公司依照每位员工对公司贡献大小,公平、公正的确定薪酬,力求使每位员工的薪酬体现其价值;公司将努力使每位员工清晰、前瞻的了解工作与薪酬之间的关系,工作与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保障与激励原则:公司将通过多样化手段奖勤罚懒,奖励那些为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员工。
第四章 工资制度
第六条 公司本部员工实行岗薪工资制度。
员工薪酬=月度岗薪工资+月度津补贴+年度绩效奖金
第七条 岗薪工资:即岗位薪点工资,依据职层区域和员工所在岗位的薪点区间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岗薪工资按月发放。
第八条 岗薪工资实行按区分层、以岗定级、一岗多薪、考核易薪的工资确定和升降办法。
第九条 岗位薪点工资设臵共4个职层区域,26个岗级,每个岗级设臵10个薪点,详见《公司岗级标准》(附件1)和《岗位薪点标准表》(附件2)。
第十条 薪点标准:岗位薪点共60个薪点,起点标准为1薪850元,1薪至4薪按等差值170元排列,5薪至40薪按等比系数1.03排列,41薪至60薪按等比系数1.04排列。
第十一条 薪点区间:部门经理a区:20岗39薪到26岗60薪;高级主管b区:14岗27薪到21岗50薪;主管c区:8岗15薪到16岗40薪; 通用行政d区:1岗1薪到10岗28薪。 第十二条 津补贴: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奖金:与员工考勤、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参见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
第五章 工资支付
第十四条 工资按全额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但下列各项费用需从工资中代扣: 1.社会保险费用;2. 个人所得税及其它法定税费;3.其它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扣除的费用。
第十五条 工资的计算期为月初至月底,每月8日发放本月工资,但当支付日为节假日时,则提前一天支付。
第十六条 新员工被录用时,按合同规定起薪日计算工资。 第十七条 员工在工资计算时期内,因退休、退职或解雇时,或因提薪、提级等使工资额发生变动时,均从下一自然月起薪或停止支付其工资。
第十八条 员工勤假期间工资根据公司勤假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计算给付。
第十九条 岗级变动:岗级向上(下)变动后岗薪工资相应增加(减少)一个薪点;未达到(超过)新岗级起点(终点)薪点标准的,升(降)至起点(终点)标准。
第二十条 新进人员:按所聘用岗位的岗薪工资起点标准的70%起薪。试用期满后,根据所聘用岗位的岗级薪点区间起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殊引进人才试用期薪点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薪点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档记1分,b档计0.5分,c档计0.25分。凡累计考核结果满1分的,升1薪,调薪后考核分余值滚存使用。已达到本岗位最高薪点等级的,不再升薪;但累计满1分,下一年度期间可浮动增加一薪。年度考核为d档者,以前累计分值为0,降1薪。
第七章 其他人员薪酬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直管各子(分)公司项目制聘用人员采取项目管理模式,聘用工资按照项目聘用协议规定阶段性支付咨询、劳务费,项目结束后按聘用协议规定及时解聘,不宜采取按月支付聘佣金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派遣员工退休后返聘按照派遣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借用人员相关薪酬福利由公司、被借用单位双方协商后解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临时聘用人员薪酬按市场化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过去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聘用员工的`薪酬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聘用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聘用员工是指按公司《用工招聘办法》,经公司招聘,初审、笔试、面试、体检合格,报公司办公会审批同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试用到期,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办公例会上提出申请,由公司办公会确定具体的考评时间,聘用员工合格者将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上岗的部门和岗位。
第四条 由公司相关部门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首次签订聘用期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后经公司考核合格可续签者,第二次签订期一般定为三年或五年,由公司负责根据《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和投保“五险一金”。
第五条 公司聘用员工岗级及薪酬标准
5.1.1领导岗位名称: 经理助理、总工程师
5.2.1 实习试用期一般是二个月,从面试和体检合格后计 算,经公司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试用期各岗位薪酬标准详见附表1。
5.3.1 基本工资:500元/人〃月
5.3.2工龄工资: 6元/年,逐年递增。
5.3.3 奖金:分为月奖和绩效奖(半年奖和年终奖)。――绩效奖(年终奖)采用公司绩效奖励考核办法,由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绩效表现,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5.3.4 职称津贴:获有国家颁发或认可的专业职称。但若 所持职称级别与其岗位级别不一致的以孰低原则享受津贴。其中:初级职称50元/月,中级职称100元/月,高级职称200元/月。岗位级别的职称界定详见附表3。其具体办法详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日作废。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五条[监理员申报条件]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
(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有关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审查合格人员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将监理员资格审批情况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另行制定。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考试许可]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报名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准予参加考试通知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考试合格证明]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
(四)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监理员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后,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欲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后,欲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禁止行为]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保管与使用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一)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注销资格]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连续三年未直接从事资格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五)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延续的;
(六)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七)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处理]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限及时查处。
第二十五条[申请表与证书制作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规范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人员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员,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岗位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未设建设监理协会的由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相关协会负责,下同)负责本地区工程监理人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实行本省统一大纲。
(一)制定统一的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大纲;
(二)组建试题库,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负责资格审查、报名、阅卷等考务工作。
第七条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分数线的,可以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八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四科,采用国家统编教材。
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理论与实务》一科。
第九条参加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监理、设计、施工或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参加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第十二条凡参加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推荐,统一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报名(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报名)。各地建设监理协会审核后报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经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监理协会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后,才能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注册手续的办理,按照个人申请、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申报、市州建设监理协会初审、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报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申请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或湖北省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含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注册申请表》(附件一);
(二)身份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所学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
(五)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注册有效期 3 年,期满后,按照注册手续的办理程序办理注册验证手续。验证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十八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湖北省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填写《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二),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监理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五)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七)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
(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
第二十条已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可申请注册国家监理工程师,但应当先办理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在每一验证有效期内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验证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组织,按照个人自学、统一测试的方式实施。省建设监理协会按年度提出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湖北省监理人员按照规定的学习内容自学,省建设监理协会每年统一组织一次测试。
1 、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5 、参与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协助做好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10 、参与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对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湖北省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湖北省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服务水准;
4 、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5 、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6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 3 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撤销其注册,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条 总则。为规范我局聘用人员管理,提高和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维护和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适应工作需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人员范围。聘用人员指除了正式在编公务员、正式借调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聘用方式。委托人才派遣公司代为办理聘用人员招聘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四险一金”等事宜。
(一)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年龄一般为18—45岁,最高年龄不超过50岁。
(四)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等应具备聘用岗位要求。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聘用程序。
(一)由办公室提出聘用岗位需求,研究聘用人员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二)聘用计划批准后,办公室委托人才派遣公司发布招聘广告。
(三)办公室对应聘者简历、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按照一定比例组织笔试和面试。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视具体情况聘请有关专家代为出题并参加面试。
(四)办公室根据面试和笔试结果,通知入围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提交拟聘用人员建议名单,报局党组审批。
(五)局党组审批同意后,办公室通知聘用人员报到,委托人才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报到要求。聘用人员报到后,需接受保密教育,签订《保密责任书》,并由办公室为其办理出入证,落实办公条件,组织学习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尽快熟悉岗位工作内容。
第七条 聘用年限和试用期规定。聘用年限一般为3—5年,最高不超过8年。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办公室根据其试用期内表现,提出按期转正或者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聘用人员待遇。驾驶员岗位聘用人员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出车补贴、餐补。24小时值班的驾驶员,需按一定额度发放值班补贴。其他岗位聘用人员待遇包括:基本工资、餐补。具体标准由办公室提出报局领导审定。“四险一金”委托人才派遣公司代缴。
第九条 管理和奖惩。办公室须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并根据一定比例评选先进工作者,进行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可由办公室提交报告,终止聘用关系。
第十条 聘用关系解除。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聘用人员,需提前一周向办公室交辞职说明,办公室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通知人才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的聘用人员需在一周内完成已分配的工作,并做好各项事务、办公用品、证件等交接工作。因重大违纪、重大过错、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等原因被辞退的聘用人员,由办公室做出书面辞退说明,找当事人谈话并通知辞退结果,当事人在辞退说明上签字。办公室向人才派遣公司提供辞退说明,通知人才派遣公司与辞退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退休事宜。聘用人员工作至退休年龄或者符合病退、其他退职条件的,办公室要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为其办理退休或病退手续,并做好各项事务、办公用品、证件等交接工作。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 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 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 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 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 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xx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五条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
第三章聘用人员有关待遇
第八条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
第九条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机会,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奖)。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政治待遇,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第十三条医院与聘用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医院统一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人员年满55岁(男)、50岁(女)原则上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建立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劳动纪律,同样适用于聘用人员。医院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并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
第十六条在聘用期间,聘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解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过考核,证明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未获得岗位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的;
5、聘期内事假累计超出半个月、旷工三天以上者;
6、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凡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医技岗位工作,在聘期内调岗,期满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辞职程序:
1、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办。
2、若聘用人员辞职申请获准,应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收回工作卡牌、工作服以及其它医院提供的办公、生活用品。
3、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辞职职工结算款项、结算工资;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①职工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②住宿水电费;③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再办理手续。
4、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辞职移交手续后,方可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否则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第十九条辞职职工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交接工作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其自负。
第二十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辞职者脱离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解聘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医院一切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院长办会会议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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