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篇一
乙方:
为了发展高效农业,经双方共同协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共为_________亩,四至界限为东至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 月____日止。
三、租赁价格及租赁方式:每亩每年租金为_________,合同期内承包金一年一结,以每年的___月____日为限,付款时间为每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合同生效后,甲方既失去土地使用权,同时不能干涉乙方对该土地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合同到期后需复耕。
五、甲方必须对乙方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优良投资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在乙方的生产中甲方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挠。乙方有权无偿使用村组内的水渠、道路、用电等公共设施。 在承包期内乙方有权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流转土地在国家或集体使用该土地时,乙方应服从且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属物补偿费,地下矿产、石油归甲方。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②、订立的本合同依据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乙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无法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止,甲乙双方不负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①、乙方对应付的租赁费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如果发生拖欠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②、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③、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与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
九、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有优先承包的权利,若不继续流转,乙方对土地附属物享有处理的权利。
本合同如遇法律、法规和现行农业政策相抵触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村组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篇二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______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东临_________,南临_________,西临_______北临_________,东西长______米,南北长_______米,合计_____亩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长期转让,甲方永久丧失对该土地享有的任何权益。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全部转让金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在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并在本协议下方由甲方为乙方出具收据。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 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甲方必须配合乙方与承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篇三
发包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一、 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范围
乙方承包的土地为甲方拥有的约 亩土地,其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 承包期限
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 年,从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由乙方根据镇政府规划用于 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其它用途。
四、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 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 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义务
(1) 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
(2) 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4) 依据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集体经营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2) 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拥有的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它方法流转。
(3) 承包期满,有优先承包权、
2、义务
六、 承包金的数量及其支付方式
承包金总额为 ,在 年 月 日之前乙方支付 万元给甲方作定金,在 年 月 之前乙方支付 万元土地承包款,剩余承包款项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七、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和双倍退还定金。
2、乙方如违反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已付定金和承包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给土地造成的损失;乙方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但逾期超过三个月,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 其它约定
1、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保证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内无故干扰、侵犯乙方的自主经营活动,如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必须予以赔偿。
3、承包期内,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乙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强迫乙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须配合乙方土地流转事项,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内若遇政府征用,甲方应协助乙方与政府协商补偿事项,乙方未与政府达成征用补偿协议前,甲方不能单方面与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九、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发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经黄圃镇人民政府批准。如甲方未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效,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十一、 本合同一式肆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用于向有关部门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壹份报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篇四
甲方: 县 乡 村 组户主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证方: 县 乡 村
依据国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及新农村建设政策,乙方通过发展,对周边的用地调查和自身发展需要,同意接受村民户主的引进,并规划在村民组所属范围内的黄桥头地段种植大树、花卉苗木和水草养殖,蔬菜药材按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乡 村 组 户主 ,水田 丘,
田亩名称
面积 亩。
甲方同意将自家所分包的责任田在本轮三十年责任制所剩年限约 16 年,(即 20xx年 3 月 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流转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
承包价格按每亩每年人民币 1400 元。每4年递增20xx年,即20xx年至20xx年为每年1400元,20xx年至20xx年1600元;20xx年至20xx为每年1800元;20xx年至20xx为每年20xx年即20xx年的田租,计费标准依据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四年期满后即向甲方付第五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第五年期满向甲方付第六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往后依次类推不得拖延。
四年期满后,每年付款的时间定为11月—12月之间。最后2年的田租一次性付清。过期不付甲方有权处理苗木。
1、乙方在承包甲方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内,有规划、必须的建设、开发、投资、经营、填土、管理等自主权,并独立核算,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及责任,乙方必须合法经营。甲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进行干涉和另立项目收取乙方不合理的费用。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增加的税收概由乙方承担。
(1)土地、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原有的农田建设和原有的水利设施等全部归甲方的村民组及甲方所有。
(2)土地上国家有水稻田补偿费用全部归甲方所有。
(3)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花卉苗木、树木、构建物、置景、置物、填土、挖鱼塘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
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企事业单位征用地,按本合同第五项第二条执行外,甲、乙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方可实施。
4、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围内所有构建无偿给甲方,其他置景、置物、花卉苗木、树木和可移动产归属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理。
5、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如甲方土地不再对外承包,则由乙方的土地还原费抵给甲方作为土地还原费用。如甲方同意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6、乙方承包土地经营期内保证周边的水源、道路畅通。甲方现有水利设施乙方只能搞好不得损坏,甲方协助维护乙方所建园内的安全设施。
7、乙方承包土地经营开发在新改革、新发现、新技术等各种创新,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但一切开支费用全部归属乙方。
8、在稻田公路两边预留 米的路面到乙方田地的过路通道。
9、乙方在生产种植过程中,树苗要带土移栽,甲方不得阻扰干涉。
1、对于 20xx年新租土地甲方保证合同签定生效之日 20xx年 3 月 日前不得在已承包处的耕地内继续种作物,合同前已经种植了过期作物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确保乙方进场使用,但不得超过 20xx年 4 月 31 日。
2、甲方及甲方村民组提供现有的用水水源不变,用电杆点不变给乙方,机械设备、电费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期内,甲方及甲方村民组应及时配合乙方解决周边环境矛盾及相关问题。如乙方需劳动力做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甲方及当地村民,但必须遵守乙方的劳动制度。
4、乙方必须在承包期内合法经营,遵守当地村规民约,按时缴纳甲方及甲方村民组的费用。
5、乙方在承包期内如造成水土流失责任自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6、甲方及甲方村民组应维护乙方合法经营、合法利益,支持协助乙方各项工作。
流转土地乙方可采承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但需甲方同意;但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条款,不得因双方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变动。如一方违约,承担赔偿对方双倍经济损失。
本合同在乙方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责任田农户全部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一份,其余的归甲方。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到期满甲、乙双方处理好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物后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鉴证单位:
20xx年 3月 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篇五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10)二中民终字第14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江,男,1 9 6 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 燕津武汽车配件厂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姚家井2 8号楼3排1 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 二分公司。
代表人刘振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丰台区左安门外分中寺村。
法人代表人梁海旺,经理。
上诉人刘振江、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配件厂)因土地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 0 09)丰民初字第7 9 01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3号)文件精神,按照丰台区农业委员会(丰农业函[2 0 08]7号)文件,在本村 范围内,分中寺公司对所属单位集体签定的各种经济合同进行清理的过程中, 发现上述合同中出租的土地为耕地,该合同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关于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属无效合同。故诉至贵院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刘振江、配件厂腾退诉争土地、房子拆走、支付2 009年4月1日 至腾退后的土地使用金。
分中寺公司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之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分中寺公司援引的法律依据是1 99 8年颁布实施的,而本案双方签订合同 是1994年,按照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租赁给个 人使用的。我们在该土地上经营多年,为二分公司创造了许多收益,并带动了 其他商户的发展。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交易,促进经济发展,故应维护 交易的稳定性。综上所述,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分中 寺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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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于二0 0三年二月二十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二、刘振江、北京市燕 津武汽车配件厂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使用的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 联合公司的土地返还给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三、刘振江、北 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按每月一万八千一百五十九元的计算标准自.二 0 0九 年四月一日始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支付土地 使用费。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刘振江、配件厂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土地租用合同》约定租 用的土地是建设用地,并非农用地;分中寺公司在开完庭后又增加诉讼请求不 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故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分中寺公司的 全部诉讼请求。分中寺公司同意原判。
七、乙方对基建设计白行安排,规定设计须经甲方同意批准;八、本合同一式 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合同双方签字生效。陈金魁、刘彦分别在落款甲方、 乙方处签字。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 0 0 3年2月2 0日,二分公司与刘振江、配件厂签订《补充协议》一 份,约定:“二分公司与刘彦1 9 94年1 0月1日签字的土地租用合同书,因 国家进行乡村规划,需补义协议内容如下:服从乡村规划,遇国家、集体规划 用地,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2 0 06年1月2 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市规函[2 006]6 1号向 丰台区政府发布《关于丰台区分钟寺地区规划调整意见的函》,提出了分钟寺 地区用地规划。2 0 08年7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委员会、北京市丰台区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丰农业函[2 0 08]7号发布关于印发《丰台区开展 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方案》的函,要求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 做好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
2 0 08年1 0月1 6日,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总支部委员会、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村民委员会、分中寺公司向各分公司和直属企业 发布通知,要求按照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京政农发(2 008)1 3号]“关于开 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摸清各类集体经济合同 的底数;对各类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检查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完善各类经济合同;处置或者终止违法违约合同;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集 体经济合同台帐;建立健全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2 0 09年2月5日,二分公司向刘振江、配件厂发通知函,告知:根据北京市 农村工作委员会[京政农发(2017)13号]“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 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治理整顿村容环境的有关规 定,我公司决定2 0 09年2月中旬,对贵单位所承租大院进行改造,并全部拆 除,望贵单位接到通知后,在谅解的同时积极配合我单位的工作。
南苑乡分中寺村民委员会于2 0 09年3月2 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丰 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1 9 94年1 0月1日与刘彦签订土地租 赁合同,此地块原属于生产用地,属农村集体土地。
另在原审审理期间,刘振江、配件厂对分中寺公司提起反诉,后刘振江、配件 厂撤回反诉。
5), 土地权属为分中寺村集体土地。刘振江、配件厂对上述证明不予认可,认 为此证明不属于新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土地租用合同书》、《补充协议》等
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振江、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负担(于本判 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振江、北京市燕 津武汽车配件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篇六
乙方(受让方):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依法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本幅土面积 亩,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承包经营权年限 年,目前还有 年。
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流转土地价款总计 元(折合每亩 元)。
2、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 元。
3、其余款项乙方同意每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 元。
4、如遇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乙方相应损失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从补偿款中扣除。
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
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流转土地交回甲方。
① 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补偿;
② 归甲方所有,甲方合理补偿乙方;
③ 由乙方按时拆除,恢复原貌。
1、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和补偿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土地。
2、协助和监督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 合理、环保正常使用土地,协助解决该土地在使用中产生的用水、用电、及其他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得将该土地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再流转。
2、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用及补偿费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一方视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辖区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 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各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篇七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为加快农业综合生态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团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经营项目:耕地
二、承包土地方位:
三、承包土地面积: 亩。
四、承包合同期限: 年,(20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止)。
五、承包经营形式:自主经营、费用自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六、土地种植经营用途:生态经济林
七、有关政策规定
(一)合同期内乙方免交土地利费。合同期满,由甲乙双方续签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上交利费按团当年同类土地等级上交标准和方式交纳。
(二)乙方灌溉用水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和调配。灌溉用水实行配水到田,乙方按实际用量和团当年水费结算单价、结算方式支付应交水费。
(三)乙方自种植年起第三年必须按合同约定的种植经营用途和甲方统一规划定植生态经济林,定植管理应达到甲方管理技术要求。对不按团规定定植生态经济林的,则按师团生态治理政策规定扣减合同免交利费年限三年。
(四)乙方种植粮棉产品由甲方统一收购,交售产品按定单合同约定的产品结算方式和单价执行。
(五)乙方应按甲方统一规划要求负责条田防护林定植和管理,确保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90%以上。条田防护林苗木当年由甲方提供,林权归乙方所有。林带和道路维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六)年度内排灌系统维护清淤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斗渠、斗排(不含斗渠、斗排)以上的排灌系统清淤工作由甲方统一施工,费用按各条田土地面积分摊。斗渠、斗排以下由乙方负责完成,费用自理。凡因乙方灌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排灌系统和设施损坏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期内,乙方如退休、调离或病故,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转让的,必须报请甲方批准后依法转让,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剩余出让期限。
八、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期内,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乙方按规定限期整改,如制止无效或乙方无故拒绝和延期整改,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或终止合同。
(二)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它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甲方应为乙方生产经营提供支持和便利,协调作物灌溉用水等事宜。规划住宅区内生活用电线路由甲方按统一规划负责投资架设。
九、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凡因乙方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受到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负。
(二)乙方有权在不违反上级和甲方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自主经营、费用自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三)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单方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种植经营用途。不得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破坏性生产,不得对土地造成污染。
(四)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应做好安全生产、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生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十、合同解除
(一)合同期满,合同自动解除;
(二)协议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中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
(四)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与其解除合同;
3、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或对土地造成污染,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合同变更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上级政策调整,合同需变更,由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进行调整。其它条款未经甲、乙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十二、违约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和公证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管理单位、十团土地分局和公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公证方(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二〇〇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篇八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一、常见纠纷类型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内,因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就会引发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此类纠纷涉及:承包人死亡后其所得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等。
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因外部承包而引发纠纷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相对较低,一些农民不愿种地,部分农村土地被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农民又开始愿意种地,此时就出现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满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迫于压力只得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因外部承包引发的纠纷,有的是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有的是因订立合同未经民主程序引起的。
(二)因承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有两种:一是承包人拖欠承包费。拖欠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予以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不能得到继续认可也是发生纠纷的一个原因。二是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三)因发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4、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地。
(四)因合同解除后对承包方的补偿问题而引发纠纷
(一)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在程序方面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合同的订立是否遵守了有关民主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对采用招标方式订立承包合同的依据我国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三是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如果发包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法院应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因此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特别慎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在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字面上看,该《规定》只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诉讼。但笔者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结果不应因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对无效合同已无事后调整的必要。
(二)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确、合法
承包合同对承包地的面积(四至界限)、履行期限、承包费的数额及交纳时间、违约金等内容应当明确约定。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利用的合法性问题。我们在审理中发现一些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二是合同期限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而在发生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有些承包期限不足30年。笔者认为30年是倡导性的法律规范,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遵守。
(三)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
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协议解除一般来讲不会发生纠纷。法定解除具体包括:不可抗力;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不能实现合同承包目的;承包方全家搬迁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情形。一般而言,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方可解除合同。实践中,发包方常常以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偏低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的收益情况给予承包人一定的预期收益补偿。这种预期收益的补偿标准可以依据两种方法确定:一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计算方法;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土地征用后的补偿方法。
《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地有较大投入,使承包地的使用价值有了较大改善与提高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要求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对此类问题应妥善处理,否则既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到新一轮的发包。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得到了依法保护在审理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时,首先要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效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1、流转是否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2、流转期限是否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应无效;3、受让方是否有农业经营能力,对此笔者认为应从宽把握,只要受让方不造成承包地长期闲置、荒芜,不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即可,对于其受让后承包收益比之从前降低或明显减少则不在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4、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考虑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5、流转是否违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违背则流转无效;6、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是否办理了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离婚案件中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原则,在原承包地范围内为离婚妇女分配适量的责任田。制定分配方案时一要考虑方便双方当事人管理,二要兼顾土地的优劣、管理的方便程度和双方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这样的分配附有一定条件,即当该妇女在其它组织取得责任田后,此项权利即告终止。此外,已离婚的妇女也可以采取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法,将所分责任田转包他人管理,从取得转承包费中实现其责任田权益。
(二)采取全家责任田轮耕的方法来解决,直到离婚妇女另行取得责任田为止。具体方法是:按照离婚时男方的家庭人口数量,规定每隔几年可以让已离婚的妇女对土地进行轮耕,为离婚妇女确定合理的轮耕年度。法院在判决中应注明男方将其全家责任田交付已离婚妇女的时间和女方将责任田交还男方的时间,同时在判决中写明双方均不得进行取土等掠夺性生产的条款,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三)离婚妇女如不从男方处取得责任田,则男方应用管理女方责任田所取得的收益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数额按当地责任田的平均毛收入扣去劳动成本和资金投入后的差额计算。这笔补偿由男方按年度定期支付给已离婚妇女,或用于折抵应付的抚养费,直到已离婚妇女另行取得责任田为止。篇三:未经民主议定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效力问题初探microsoft word 文档 (2)
访滋事。
笔者观点:仅仅是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相对人也没有过错的,合同有效;其他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村集体做为一个法人组织,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即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常设机构,村委会主任即为其法定代表人。村委会盖章、村主任签字、要件完备的合同,应当履行。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村一级集体组织的行政性管理法,属于规范村委会自身行为的法律,适用对象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该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该法律规范的对内性特征非常明显;而《合同法》针对的是社会平等主体当事人自由、诚实、信用地签订稳定的协议,属于调整外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内部事务由内部法调整,外部事务由外部法调整,法律关系不同,调整对象和手段也不一样,内外有别。如果村委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召集会议讨论的没有召集会议讨论,也只能按照该组织法的规定承担法律后果,而不是导致合同无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是:“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与他人签订合同无效”的.观点,来源于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错误理解,以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召集会议的规定,就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同无效。其实不然:⑴《合同法》关于“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而非一般管理性强制规范。只有效力性规范才可导致合同无效,管理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管理性规范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村民委委员会组织法》做为村民自治性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导致对外经济合同的无效。
⑵效力性强制规范是面向公众的,大家都有知晓、遵守的义务;管理性强制规范是调整组织内部管理关系的,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部相对人没有知晓该规范的义务和遵守的必要。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例,村委会对外签订合同前是否按组织法召集了会议,属于内部事务,合同的相对人不可能知晓,也不存在了解的法律义务,相对人不是该法调整的对象。因村集体自己内部组织、管理瑕疵而损害外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让没有法律义务的人承担义务性法律后果,显失公平。
⑶假如认同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样对内的法律规范对外也有效,那么社会经济秩序将无法得到保障。设想,既然对村里不利的合同村里可以凭借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而终止,那么同样道理,如果对合同的相对人不利了,是否对方也可以籍此终止合同呢?《公司法》第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果公司对外签订一笔重大定单,事后发现前景不妙,那么他是否就可以借口自己先前没有听取本单位工会的意见而否认自己事前的民事行为效力,不再承担约定的义务责任呢?显然不行。法律讲究调整对象,讲究效力范围,所以在适用法律上也是内外有别的。
⑵没有签订合同的,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⑷构成犯罪的,按《刑法》处理,非法所得及赃物予以追缴。
调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代表法律责任的终结,依据无效法律行为获取的财物按照法律是应该返还的,比如银行贷款,也不是因为借款合同无效就可以非法占有。民事法律规范虽浩如烟海,但还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幻想籍片面的某一条款扩张自己的权利、缩减自己的义务,甚至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是实现不了的。
综上,村民委员会的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事前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不是衡量该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要件。对于村民委员会的民事法律行为,村集体应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现任村委会借故随意否认前任村委会的行为应该坚决反对。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篇九
甲方:__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______组户主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证方: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
依据国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及新农村建设政策,乙方通过发展,对周边的用地调查和自身发展需要,同意接受村民户主的引进,并规划在村民组所属范围内的黄桥头地段种植大树、花卉苗木和水草养殖,蔬菜药材按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______乡______村______组______,户主______,水田______丘,田亩名称______,面积______亩。
甲方同意将自家所分包的责任田在本轮三十年责任制所剩年限约______年,(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流转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
承包价格按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元。每______年递增______元亩/每年,即______年至20______年为每年______元,20______年至20______为每年______元;20______年至20______为每年______元;20______年至20______为每年______元。
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经过村组监证认定后,乙方即向甲方交付______元,作为土地到期稻田还原费。田租一次性预付四年即______至______年的田租,计费标准依据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四年期满后即向甲方付第五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第五年期满向甲方付第六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往后依次类推不得拖延。
四年期满后,每年付款的时间定为11月—12月之间。最后2年的田租一次性付清。过期不付甲方有权处理苗木。
1、乙方在承包甲方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内,有规划、必须的建设、开发、投资、经营、填土、管理等自主权,并独立核算,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及责任,乙方必须合法经营。甲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进行干涉和另立项目收取乙方不合理的费用。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增加的税收概由乙方承担。
(1)土地、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原有的农田建设和原有的水利设施等全部归甲方的村民组及甲方所有。
(2)土地上国家有水稻田补偿费用全部归甲方所有。
(3)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花卉苗木、树木、构建物、置景、置物、填土、挖鱼塘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
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企事业单位征用地,按本合同第五项第二条执行外,甲、乙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方可实施。
4、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围内所有构建无偿给甲方,其他置景、置物、花卉苗木、树木和可移动产归属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理。
5、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如甲方土地不再对外承包,则由乙方的土地还原费抵给甲方作为土地还原费用。如甲方同意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6、乙方承包土地经营期内保证周边的水源、道路畅通。甲方现有水利设施乙方只能搞好不得损坏,甲方协助维护乙方所建园内的安全设施。
7、乙方承包土地经营开发在新改革、新发现、新技术等各种创新,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但一切开支费用全部归属乙方。
8、在稻田公路两边预留米的路面到乙方田地的过路通道。
9、乙方在生产种植过程中,树苗要带土移栽,甲方不得阻扰干涉。
1、对于______年新租土地甲方保证合同签定生效之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不得在已承包处的耕地内继续种作物,合同前已经种植了过期作物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确保乙方进场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甲方及甲方村民组提供现有的用水水源不变,用电杆点不变给乙方,机械设备、电费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期内,甲方及甲方村民组应及时配合乙方解决周边环境矛盾及相关问题。如乙方需劳动力做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甲方及当地村民,但必须遵守乙方的劳动制度。
4、乙方必须在承包期内合法经营,遵守当地村规民约,按时缴纳甲方及甲方村民组的费用。
5、乙方在承包期内如造成水土流失责任自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6、甲方及甲方村民组应维护乙方合法经营、合法利益,支持协助乙方各项工作。
流转土地乙方可采承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
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但需甲方同意;但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条款,不得因双方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变动。如一方违约,承担赔偿对方双倍经济损失。
本合同在乙方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责任田农户全部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一份,其余的归甲方。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到期满甲、乙双方处理好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物后失效。
鉴证单位: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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