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一起对今后的学习做个计划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汇报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实用篇一
1、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
2、落实了安全责任制。
制定了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何成刚与各责任人签了《安全责任状》。
3、建立、完善和落实了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建立了《项目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用水、用电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宣传制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灯。同时,我项目部对现场的灭火器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对过期和报废的灭火器进行了处理,并及时更换了一批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
根据消防部门的精神,我项目部开展了消防安全工作每日一小查、每周大查、每月一总结的方法,针对现场的各项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同时,我们对检查的结果进行了记录,并要求同查人员一起认真填写好排查记录。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消灭死角,杜绝各项隐患。
1、我项目部将消防安全纳入日常教学内容,每隔一个月都开展消防安全主题活动,通过主题活动来加强教现场所有民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同时还开展了“消防演练”活动,在活动中让民工知道如果发生火灾的时候应该如何进行自救。
2、我项目部以班组为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室,在每一次的消防主题活动期间向民工播放《火灾预防与自救》的光碟,让民工接受消防安全教育。
3、我项目部每次“消防安全”知识答卷活动,把每次的消防知识学习内容通过试卷的形式让全体民工再次加深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
我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还有些差距。当是,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继续努力,加强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定期、不定期认真开展好防火值班安全检查,永远杜绝火灾的发生。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汇报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实用篇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局领导高度重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局党组会议分析研究部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明确责任领导,责任股室,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整治交账月活动,要求分管领导负总责,局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二、认真做好隐患排查
按照局党组会安排部署,从20xx年12月20日至20xx年1月15日,分成五个安全检查小组对全县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烈士陵园、公墓、殡仪公司、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等27个单位,进行了安全隐患大检查,重点检查各乡镇敬老院安全责任落实是否到位;安全设施是否到位;安全防火应急预案是否健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是否醒目。并与各乡镇敬老院第一责任人通报了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同时以召开会议形式,对实地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责令限期纠错,切实把排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整改整治力度
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敬老院,检查预防灾害性天气和防寒保暖设施,对取暖器、电线线路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地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乡镇敬老院及时更新相关设备,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全面提升敬老院的硬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针对在排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求立即整改,同时做好记录。针对个别单位存在消防器材配备不全的情况,要求立即配齐配全,确保各类器材保持良好状态。
四、深入宣传,开展安全教育
民政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敬老院负责人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安全常识,并对集中、分散五保老人进行防火、防烫、防触电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做到人走断水断电。教育集中供养五保老人自觉遵守敬老院管理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抓好安全检查,完善整改措施。春节前对全县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主要对水、电、气、消防设施、器材、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进行实地查看,对前期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确保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
二是做好培训演练。组织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管理人员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开展一次集中消防培训,督促乡镇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汇报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实用篇三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派甘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ⅹⅹ实施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个人实施消防篮督检查:
(三)城区以外的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社会办学场所;
(八)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发现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督促辖区内符合《ⅹⅹ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由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民警。责任(社)区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三章工作规范
第七条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检查民警大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在进行抽样性检查时,对确定的抽样性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列出名单,存档备查。抽样性检查的次数和数量,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4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大灾隐患,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的、非涉外的、初步申报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火灾报案,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必要的调查询问工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时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管辖的火灾进行统汁,逐起填报《火灾报告表》,每月5日前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分别以派出所和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有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消防专用法律文书;没有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捎防机构印章,不得使用派出所印章。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作出行政行为的公安派出所为被申请人。
第六章
业务建设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对分管消防工作的派出所领导及专(兼)职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由市(州)公安局消防机构负责,考试合格后统一核发《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其他民警的业务培训由所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须建立下列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
1、应监督检查单位防火档案;
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含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档案)。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熟悉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2、专(兼)职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3、贵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4、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制度;
5、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火灾统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情况和报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实行警务公开,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程序、工作时限、当事人的权利和办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考评,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考核、评比内容一并进行。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汇报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实用篇四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0号令)、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21号令)以及《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将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联合治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和各县乡镇派出所应当至少明确一名民警,负责安排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种数据、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放映厅、礼堂、舞厅、ktv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八)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对其列管的三级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每个警务室每周检查单位不少于30个。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至少每季度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要做到检查与宣传教育同步,做到以下内容:
(二)确保单位和场所人员真正会实地操作使用灭火器,且人人过关;
(三)教会如何报告火警;
(四)教会如何疏散逃生及逃生时的注意要点;
(五)讲解存在火灾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每年应当提请辖区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服务;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提高单位自我管理水平。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十一)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第十三条检查沿街门店、商铺以及生产加工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储存部分与住宿部分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且住宿超过2人的,必须责令立即搬出,并拆除多余住宿设施,暂时不能搬出的,必须停止经营;发现其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铁栅栏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当场无法整改的;
(五)其他隐患较大,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一)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所列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即“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第十七条市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直属派出所和县公安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各县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
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负责消防执法工作的民警500元、300元、200元;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两名的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分管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负责人500元、300元。
第十八条市公安局每年通报表彰一批消防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所和民警,其中综合成绩排名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和3000元;综合成绩排名在各县公安局前三名的乡镇派出所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所属受到奖励的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工作的民警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凡辖区发生一般亡人火灾的扣除辖区派出所当月绩效考评成绩1分;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在扣除当月绩效考评成绩的基础上,扣除全年绩效考评成绩1分。
凡辖区发生亡人火灾的,一律取消辖区派出所和派出所负责消防执法工作民警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市公安局纪委及时介入调查民警的履职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组织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乱收各种费用,吃拿卡要的;
(九)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汇报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实用篇五
一、认真组织,周密部署
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73号令、公安部10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基本形式。为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大队制定了《关于 县年度消防监督抽查方案的报告》( 公消〔〕3号),对抽查的范围、分工和数量、时间和步骤及有关要求等进行明确,并在政府网上做了公告。
二、开展检查,严格执法
在日常抽查过程中大队严格按照抽查方案的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医院等重点单位进行仔细监督检查,检查事项严格对照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及时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奋战40日夜,献礼 周年”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及“三合一”整治工作,大队在县政府的带领下会同公安局、安监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及合用场所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并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截至年 月30日,全县共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90家,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23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33份,责令“三停”15家,处罚罚款金额59.3万元。
三、重点单位监督抽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
部分企业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方面还不到位,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检查、巡查等记录不能及时到位,不能有效开展单位灭火疏散演练;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薄弱,企业法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消防安全存在侥幸心理。在下步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消防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切实提高单位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不细致。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中,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存在走过场现象,对单位检查不细致,很少发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四、下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大队全体消防监督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并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抓紧、抓实、抓好消防监督抽查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继续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做好合用场所排查整治工作,确保辖区内的消防安全。
(三)按照《 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备案制度》的规定和有关监督检查的量化标准,分解细化责任,精心组织检查。
(四)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整治打击力度,切实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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