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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急诊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用篇一
一、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所管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操作规程,健全大型设备技术档案,妥善保管一般设备的技术资料及使用说明书。
二、保证仪器设备及附件配套的完整,认真做好仪器的过往记录,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电子仪器使用前必须熟读使用说明书,按要求检查自身保护装置,控制环境温度、湿度、连续工作时间、电源电压等,注意防潮、防尘、防腐。
四、定期对电子仪器进行通电检查,发现有跳火、冒烟、炸响、异味等现象时,要立即关机,报主管人员,防止因短路损坏仪器,延长仪器的使用寿命。
五、定期维护保养仪器,及时排除仪器故障,做好维修记录,大型设备每学期清洁、保养2—4次。
六、损坏的仪器设备应由设备中心专业人员检修,若需外修应向设备处提出申请。
七、设备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提高管理、维修、保养水平。
急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急诊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用篇二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妥善收集与管理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相关资料,制定本细则。
2.1本细则适用于医院对重点仪器设备资料的管理,包括设备说明书、合格证、维修证、图纸等全部随机资料及后续服务资料。
2.2本细则仅针对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从属于医院《档案管理制度》。
3.1凡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进口和国产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档案。
3.2凡属归档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应存入该仪器设备档案内。
3.3凡属归档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由药械部的兼职档案人员参加开箱验收,详细填写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并存档备案。
3.4凡属归档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仪器设备说明书、样本、图纸、技术操作规程、合格证及安装调试等材料,均为存档范围。
3.5已建档的仪器设备在管理、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归档,不得随意乱放,以免丢失。
4.1药械部的兼职档案员负责仪器设备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维修和使用统计工作。
4.2仪器设备档案内的文件材料,要按时间顺序排列,用铅笔编写页号,凡有文字的页面,都要编号,正面标在右上角,背面标在左上角,并完整填写卷内目录。
4.3仪器设备档案应一式三份,原件交院办(人事行政部)档案室,一份复印件留在设备使用部门备用,一份复印件在药械部存档。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监督、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
4.4仪器设备档案应放置在专用的档案柜中,做到完整安全,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坏和散失。
4.5仪器设备档案的原件一般不外借,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借用时,应经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同意。
4.6办理借阅手续后借出的档案材料,借用人要妥善保管,不得毁坏和遗失,并应按期归还,如有损坏或遗失,由借用人负责赔偿。
急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急诊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用篇三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检验室仪器设备。
第三条职责
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检验员:负责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内容
第一款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一)仪器、设备均应建立设备档案。
(二)仪器设备的档案应设专人专柜管理。
(三)仪器设备档案应包括的内容照《设备技术档案管理程序》执行。
(四)仪器设备的原始档案资料持有者有义务上交归档,不得存放于个人手中。
(五)档案使用需办理借阅手续,严格管理。
第二款仪器设备的存放环境
(一)精密仪器存放室应避免阳光照射,保证仪器的光学系统正常。应与化学检验室隔开,以防止腐蚀性气体、水汽腐蚀仪器设备。
(二)精密仪器室内应有空调装置,保证室内温度、湿度相对恒定,每日作两次温、湿度记录。室内应避光,通风良好。
(三)精密仪器室附近应配有相应的消防器材,以备随时使用。
(四)天平及其他仪器应设在防震、防晒、防潮、防腐蚀的单独房间内。
(五)烘箱、高温炉应放在不易燃烧或坚固台面上。
(六)较大仪器应固定,不得任意搬动,并罩上仪器罩防尘;小型仪器可直接放在柜中。
第三款仪器设备的管理
(一)分析用仪器的容量、灵敏度均应与所从事的分析操作适应。如精密度达不到要求,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报废。
(二)仪器设备安装完好,应经过验证,且精密仪器应有计量检定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
(三)精密仪器应注意防潮,及时更换干燥剂。对不常用的仪器应经常除湿并保证每月通电一次。
(四)各种精密仪器设备应制定使用。内容包括:
名称、型号、主要技术参数等。
使用操作方法、步骤、注意事项等。
(五)使用人应熟悉仪器使用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性能,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做好使用记录。
(六)检验设备由专人(使用者)管理,无关人员严禁动用,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
(七)精密仪器设备的拆卸应经过规定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卸。
(八)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做好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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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十)依据国家计量法及实施细则,企业计量部门对实验分析用计量仪器应定期校验或送出校验。无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计量仪器、设备不得购入。
(十一)一般类计量仪器、仪表由本企业计量部门检定,属国家强检仪器、量具应到当地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不准使用。
(十二)不得使用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应挂“停用”状态标志。
仪器不得使用。
第六条附则
(一)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
急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急诊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用篇四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院具体实际出发,依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提倡自已动手研制新型仪器设备,不断扩充学院研制仪器设备的潜力。
第三条全院教学仪器设备必须贯彻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管用结合原则,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总务处和教务处归口管理全院仪器设备的采购、登记建卡、合理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有一位领导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和登记。
第四条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变动时,应经部门领导同意并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部门领导应将变动人员名单送交总务处备查。
第五条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单价在500元及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均为固定资产,必须单独建立帐卡。单价低于500元,但数量较大的批量购入的仪器设备也应计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单价低于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品,不记入固定资产,但其管理模式与固定资产相同。
单价低于500元耐用期不足一年的其它物资为低值易耗品,这类物资以领代耗,由各部门建帐管理,学院总务处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单价在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仪器设备属易耗品。易耗品的管理按《xx职业技术学院一般维修材料、工具、低值耐用品、易耗品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八条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捐赠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都要按上述规定入帐建卡,不允许出现有物无帐、有帐无物现象。
第九条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由各系部按照学院总体规划,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发展建设规划,其内容包括建设目标、项目内容、应达到规模、水平、专业设置、现有设备情况,并以此制定出年度计划和并根据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定出年度添置计划或三至五年建设规划。经院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购置。
购置仪器设备在壹万元以下必须填写《xx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报表》,由购置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送教务处采购。单价在壹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报经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经主管院长批准,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以招标形式采购。
第十条全院所有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由学院教务处统一购置,属于个别急需的仪器设备,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可由使用部门购置,但报销时须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并同时入帐建卡。
第十一条各系部提出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应将详细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厂家、数量及用途等填写清楚报教务处,避免一切可能造成的差错。
第十二条采购必须遵循自制、市内、市外、国内、国外的先后顺序原则,不得舍近求远。
第十三条赴外地看样或订货的人员由使用部门和教务处联合组成,重大采购项目必要时可请纪检部门派员参加,部份专用、急需的小件仪器设备和物资,经教务处同意也可由使用部门自行采买。
第十四条采购前,应将采购小组的组成、采购项目和采购金额等情况报纪监办备案,必要时纪监办派人直接参与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采购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订货采购,如需改变规格型号者,应征得使用单位同意。使用单位计划变更也应与教务处联系,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经办人或使用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还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和使用条件等,经教务处及总务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自制仪器设备必须考虑到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由自制部门提出申报计划,并附论证报告,经部门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及总务处审核后,列入自制仪器设备专项计划,报请主管院长批准执行。试制开发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
第十八条购置设备到校后,教务处约请使用单位指派专人共同按订货要求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经办人凭发票或调拨单以及仪器设备的标牌或说明书到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验收不合格者,应及时查原因并在文件上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有关人员负责处理。
经同意,由使用部门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由本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凭验收单到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组织专门班子进行验收。
计价转帐调入、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应同样办理验收、建帐事宜。
第十九条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必须采取招标、邀标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争取更好的效果。招标、邀标应严格按程序、规范进行。
第二十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由教务处责承各系部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和各使用部门都必须按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建立相应的帐卡,并保证帐、卡、物相符,及时做好对帐工作,总务处每年不定期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主管院长汇报。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检查、校验、维修等工作,责任到人,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保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所管物品经常盘点,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物资的增减变化。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度性能。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设备,必须建立技术管理档案,按学院档案管理要求,由教务处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和指导使用时,必须办理有关领用登记手续,并做好使用记录,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五条进行拆装(含大修)类的教学实验(实习)应尽量使用废旧仪器设备。实验室在使用新购入的仪器设备(专供拆装的除外),一律不许随便拆改。若确需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设备进行拆改,须制定技术方案,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领用实验仪器需向实验员(指导
教师)办理领用手续,实验结束后应及时送实验室,实验员(指导教师)负责验收,保证实验仪器安全完整,逾期由实验员(指导教师)负责收回。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陈列室和模型室等均应按仪器设备、标本、模型等分类,并经常检查,以防损坏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教师和学生在校外进行劳动或科技协作,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带本校的仪器设备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经教务处报主管院长同意批准方可携出。若有损坏、丢失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的仪器设备借入与借出,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设专册登记。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借出,需经教务处和主管副院长批准。借入的仪器设备要及时验收,凡违返规定者,要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出借须双方当面进行检查。收回时出现损坏、丢失、缺少零件等,由经办人负责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仪器设备的安装原则上由供货商负责;保修期内由供货商负责维修,过了质保期,校内无法自行修复的,可送院外修理。
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xx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不影响本部门的正常工作前提下,提倡互通有无,相互合作。为了避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教务处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统一调配。
第三十四条凡已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经教务处组织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可申请报废。报废工作按《xx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积压和浪费,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急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急诊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用篇五
二、严格验收制度:精密仪器设备验收后,1周内有关人员验收签字、办理入账入库手续。
三、严格管理制度:对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定期对设备仪器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详细记录,总务主任定期检查。如有损坏丢失,应按操作规程做及时处理,并马上汇报查明原因,提出近一步处理意见。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力损坏或丢失,将按照学校有关赔偿制度予以赔偿。
四、严格使用手续: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需要填写使用记录单,使用前需详细阅读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未经总务主任签字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卸仪器设备,更不允许私自借出,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经批准借出的仪器设备,要办理必要的手续,按期归还。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调离实验室时务必将本人所保管的账物卡向财产保管员交接清楚,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
六、对于淘汰或因自然损耗而确实不能使用的精密仪器设备要及时办理报损报废手续,要报废的设备需先经总务主任认可后,再填写《报损损报废单》报校长审批。
急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急诊科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用篇六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4.机型已淘汰,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者;
5.原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6.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者;
7.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者;
8.计量检测或应用质量检测不合格应强制报废者。
属固定资产的医疗仪器设备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丧失其使用功能的',按报损处理。
1.需要报废报损的属固定资产的医疗设备均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审批单",经由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确认无法修复使用的,再由医疗设备科审核(对十万元、二级医院为五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凡减免税进口的医疗设备,除以上规定外还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4.待报废固定资产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的报废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价入账,入库保管,合理利用。
5.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可办理财务减账手续。其残值收益应列入医疗设备更新费、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
6.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交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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