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活动是为了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推动社会进步等目的而进行的一种社会行为。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需要充分发挥个人的创造力和思辨能力。总结范文中的案例和观点,可以给我们提供总结的写作思路。
交通事故诉讼篇一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委托方因原告___诉被告___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讼一案,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指___为受托人一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陈述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据。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有意弄虚作假,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___为委托方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和反诉代理人。
五、代理期限:代理至一审终结时止。
六、代理费:一审律师代理费酌情收取___人民币。
七、乙方律师外出办案的旅差、住勤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完成委托事项时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指二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手印):乙方(公章):
交通事故诉讼篇二
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督促异议申请合法时,对于督促异议的有关请求,按照其标的价额,视为在申请督促支付时向发出该督促支付的法院书记官所属的简易裁判所或管辖该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在程序的规定上,当债务人的督促异议被视为向简易裁判所提起诉时,审判长应当指定口头辩论期日,而被视为向地方裁判所提起时,法院书记官应当尽快向地方裁判所的书记官送付诉讼记录。
根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19条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时,支付命失效,债权人支付命令之声请,视为起诉或声请调解。
从以上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看,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有以上两种方式。
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实行的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转入诉讼程序的方式充分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当事人可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该债权债务纠纷,也可选择诉讼之外的方式比如自行调解、和解等。
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是依职权转入诉讼程序,只要债务人提出了异议,就视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样做在程序的衔接上比较紧凑,不会造成程序的迟延和繁琐,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本来当事人想通过自行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的,但法院却硬要其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既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又无形中给法院自己增加案件压力。
我国在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上实行的是依职权转入诉讼程序,但是不同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是,我国法律赋予了债权人自主选择权,即当债权人不同意起诉时法院要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束不能将其转入诉讼程序,而是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这种方式避免了完全依法院职权转入诉讼程序所带来的弊端,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思。
不过在程序的具体衔接上,我们应该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当债务人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及时将异议通知债权人,并告知债权人法院会裁定将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审理该案,若债权人向法院明确表示不同意提起诉讼则法院会裁定终督促程序;若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提起诉讼时,法院将裁定转入诉讼程序。
(二)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之诉讼系属的时间点之界定。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条款,但诉讼系属是从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开始算起,还是从债权人同意提起诉讼时算起?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系属是指诉讼存在于法院的事实状态,具体而言,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请求,已在某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存在于法院而成为法院应当终结的诉讼事件之状态。
民事案件一旦系属于法院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在实体法上主要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诉讼法上主要产生法院管辖恒定、禁止重复起诉等法律效果,因此,合理的确定诉讼系属的时间点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以及法院裁判义务的'确定至关重要。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法院立即将诉讼案件送交给指明的法院时,视为在督促决定送达时即已发生诉讼系属;如果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法院未立即将诉讼案件送交给指明的法院,则在诉讼文卷到达被送交的法院时发生诉讼系属。
在日本,支付督促申请属于一种裁判上的请求,因此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时,请求也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当支付督促送达时,将产生应视同为诉讼系属的状态。
当债务人提出异议时视为在申请督促支付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即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诉讼系属溯及于申请支付令时,这样就将前后两个程序衔接起来。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若债务人提出异议时,债权人支付命令之声请视为起诉或声请调解,也就是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诉讼系属从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开始算。
以上国家和地区都对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诉讼系属的时间点进行了界定,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系属时间点的界定可能存在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力、时效中断的时间不明确等问题,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是将诉讼系属的时间点界定为债权人提起支付令申请时,更能体现出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的一体性,因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可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明确规定由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债权人提起支付令申请视为起诉,将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诉讼系属的时间点界定为从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
(三)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后诉状补交和诉讼费用问题。
由于督促程序是使债权人迅速、简便获得执行名义为目的,所以申请支付令的条件要低于起诉的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支付令申请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而民事起诉书应当记载的事项有:(1)原告的基本情况;(2)被告的基本情况;(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所以在由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可能会出现支付令申请书记载的事项不符合起诉书要求的情况。
因此,首先为了规范起见由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应当有规范的起诉书。
其次,民事起诉状不仅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书面载体,而且也是被告进行应诉和答辩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规范的起诉书被告就无法充分行使辩论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所以申请人应当在转入诉讼程序后另行补交起诉书。
关于这一点,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债权人提出了诉讼程序的申请后,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要求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补交诉状,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撤诉。
关于诉讼费用的问题,我国之前的规定有不尽合理之处,现行法律还没有对转入诉讼程序后诉讼费用做出规定。
按照之前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当督促程序因债务人提出异议终结的,申请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当债权人另行起诉时,则需再次缴纳诉讼费。
这样规定无疑增加了债权人的诉讼负担。
按照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后,原来的督促申请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不足的部分由法院通知债权人在补交诉状时一并预交。
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规定,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督促程序的费用,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按照台湾学者的看法,“为彰显债权人支付命令之申请,与因债务人之异议而行之诉讼程序或调解程序之一贯性,该督促程序之费用作为诉讼费用或调解费用之一部”。
不过笔者认为“督促申请费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认识:第一,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仍需按照财产案件全额计算的受理费另外交纳诉讼费,该费用和督促申请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第二,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后,需交纳的受理费是按财产标的额计算受理费后减去已交纳的督促申请费,该费用和督促申请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笔者认为,从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应按第二种理解,否则按照第一种理解相当于当事人交了两次诉讼费用,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注释:
江万平.试论督促程序的立法完善.法学.(8).
刘学在,胡振玲.督促程序的适用现状及其立法完善.律师世界.(7).
白绿铉.督促程序比较研究——我国督促程序立法的法理评析.中国法学.1995(4).
谢怀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版.第178页.
白绿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版.第128页.
[日]新堂幸司著.林剑锋译.新民事诉讼法.法制出版社.版.第694页,第691页.
刘学在.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法学评论(双月刊).(6).
交通事故诉讼篇三
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相衔接的机制,结束了一直以来为大多数学者所诟病的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相割裂的局面。
此规定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但是该条规定未免太过粗陋,对于实践操作的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具体规定,以便于法官更好的运用,充分发挥督促程序的作用。
关键词督促程序进步意义诉讼程序衔接机制。
一、《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进步意义。
20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此条款将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非常自然的衔接起来,较之前的规定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一)减轻了债权人的诉讼负担,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根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一旦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就应当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要想通过公权力进行救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不仅使债务不能得到及时的清偿,反而将简单的纠纷转化为双重程序来解决,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的工作量,也加重了债权人的经济负担。
因为债权人不仅需要重新准备起诉的材料,还要再次交纳因起诉所需的诉讼费用,精力和财力的重担往往使之对督促程序望而却步。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当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督促程序自动转入诉讼程序,除非债权人不同意提起诉讼。
这样规定就避免了债权人再次起诉所遭受重新提交诉讼资料的负担,法院也不用再次重新立案受理,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二)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利益和诉讼风险。
在督促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不相衔接的情况下,督促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的保障是不平等的,债权人承担了更多的程序风险,而债务人则得到更多的程序利益。
因为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要满足法定的条件,且法院还要进行形式审查,但是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则不进行审查,直接终结督促程序。
很多债务人为了转移财产或者拖延支付债务而恶意提出异议,导致债权人“败诉”。
债权人此前为申请支付令付出的时间、精力归于徒劳,而且还要承担“败诉”导致的诉讼费用。
现行立法合理地分配了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利益和诉讼风险。
明确督促程序是以提出异议就转入通常诉讼为前提,那么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就会估计到,由于债务人提出异议而转入通常诉讼进行法庭审理的诉讼风险;同时,债务人明知有债务却要提出异议,就有转入通常诉讼而要在法庭上同债权人争执的诉讼风险。
这样一来,既保障了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的辩论权,又平均分配了诉讼风险和程序利益,能有效遏制债务人的恶意异议。
二、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仍需解决的问题。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了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条款,而对很多具体问题缺乏规定。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时的具体程序予以探讨。
(一)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之方式。
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的规定支付令失效的,督促程序直接转入诉讼程序,而并没有就法官如何操作使得这两个程序顺畅的衔接做出具体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借鉴国外运用督促程序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将异议以及提出异议的时间告诉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后,如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诉讼程序时,发出督促决定的法院应依职权将诉讼案件送交给督促决定中指明的法院,如双方当事人要求送交给他们同意的另一法院时,送交给该法院。
而且申请人在申请发出督促决定的同时可以提出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时转入诉讼程序的申请。
交通事故诉讼篇四
原告:您的名字、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被告:同上,联系方式务必正确,牵扯法院送达。
诉讼请求。
写上你想要李赔偿的事项比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修理费用13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用元。
3、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简单扼要的把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叙述一下,注意时间、人物、地点、重要的金额、对方的过错情形,交警的事故认定。
此致
您当地的人民法院。
具状人:您的名字。
时间地点。
证据:1、交通事故的勘察报告。
2、发票的收到条。
3、您感觉对本案有帮助的其他证据。
注意诉讼时效,如果打算提起诉,尽快。一般民事请求的诉讼时效是2年。
交通事故诉讼篇五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执业(或资格)证号:
现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达成如下委托协议:
1、在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维持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不变的情况下,甲方应获得的赔偿金和乙方应获得的报酬作如下特别约定:诉讼(含审理、执行程序)终结后甲方应获得赔偿责任方(含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内的保底现金人民币元(不含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产生的住院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等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以及鉴定、评估费用),超过保底金额元人民币之外的部分(应从中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双方五五分成,甲方不再支付其它律师服务费。若赔付总金额(剔除已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全部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低于元人民币则按第2条支付同等金额代理费。
2、若受害人伤残九级不成立,乙方仅收取甲方诉。
3、诉讼终结后,付款方式为赔偿方(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4、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含一、二审及再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查档费、文印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伙食费、鉴定费等一切合理必要支出费用由乙方支付负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费用。
5、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6、诉讼期间,因甲方有合理怀疑且不满意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甲方可随时终止代理关系,因诉讼已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不得因此向甲方举张任何权利。
7、本协议共一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内容不得添加、涂改,自双方签字(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诉讼篇六
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波,男,1xxx年x月3日生,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住xx市xx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冇头,男,1x53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xx省商水县人,无业,住xx市涧西区xx路xx村x单元xx1号。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涧西区人民法院(xxx1)涧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主张原告的伤害系十年前交通事故造成的陈旧性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住院病案中“白纸黑字”清晰载明,被上诉人门诊及入院诊断均为陈旧性胫骨骨折,怎么叫没上诉人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的损害与上诉人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一审法院认定“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春交巡大队已对事故中的责任进行了划分,被告辩称该认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管辖权、程序违法等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明显有误,上诉人提交了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交巡大队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和终止复核通知书以及复核申请书等证据,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一审法院证据采信有违常理常识,责任划分,显失公正。
本案明显系被上诉人为了讹诈赔偿而故意所为,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第xxx11x3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滥用职权违反管辖原则以及处理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当日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理由如下:
1、该事故认定事实错误。
xxx1年x月31日2x时许,上诉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太原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上诉人由西向东步行横穿马路,致使与上诉人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接触,并非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前部”。
2、该事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显失公正。
该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第1款,认定上诉人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显失公平。
“过马路,左右看”,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被上诉人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其“注意义务”,与上诉人所驾电动车相接触,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所驾的电动车相接触,上诉人即停车,发现被上诉人“受伤”后,即送医救治并担任“护士”对被上诉人进行“护理”,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均未报警,上诉人亦未有任何“变动现场”的行为。上诉人的行为并不存在丝毫违法之处,交巡大队将“保护现场和报警”的义务全部归责于上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第1款之规定,责令上诉人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显失公正。
3、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1)、管辖权问题。该起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太原路广州市场,而处理此起事故的位于谷水西大一物流的长春交巡大队,是否符合及时便利处理原则,且通知上诉人送交事故电动车的是“长安”交巡大队,而作出事故处理的是“长春”交巡大队,故上诉人对作出事故认定的长春交巡大队是否有“管辖权”提出质疑。
(2)、程序违法问题。该起事故发生于xxx1年x月31日,而“长安”交巡大队于xxx1年x月14日通知上诉人将电动车送交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而“长春”交巡大队于xxx1年1x月3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第4x条之规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没有程序公正,何谈实体公正。
综上所述,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第xxx11x3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显失公正。请求复核,予以撤销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第xxx11x3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认定被上诉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xxx1年11月x日作出洛公交受字[xxx1]第1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
由于,被上诉人滥诉在复核审查期间,即迫不及待地起诉,致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xxx1年11月1x日作出洛公交终字[xxx1]第x2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终止复核通知书。
一审法院采用失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偏听偏信,责任认定,显失公正。
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1、经被上诉人申请,xx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委托xx鑫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王冇头的伤残等级鉴定”,该鉴定所于xxx2年1月12日进行了鉴定,并于xxx2年2月2x日作出洛鑫正司鉴所[xxx2]临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王冇头的伤残等级为x(十)级。上诉人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而涧西区法院却未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违法,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弥补一审之失。
(1)、该起鉴定于xxx2年1月12日进行,当时,鉴定人声称“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应为陈旧伤;被上诉人在检材移送之前声称“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不移送”;上诉人亦于当时提出异议,“主要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欠缺,是否符合鉴定条件”。
(2)、该鉴定意见书在“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中载明,患者自述、专科情况、手术记录以及鉴定人员分析说明:均表述被上诉人为“十年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故即使,被上诉人被评定为“x(十)级伤残”的意见,与上诉人没有因果关系。
(3)、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所载:“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胫骨两断端间仅存的少部分骨痂断裂”,缺乏证据支持,不具有客观性,属于主观臆断。
“因本次”,没有事实依据;。
“交通事故”,没有事实依据;。
“胫骨两断端间仅存”,没有事实依据;。
“少部分骨痂断裂”,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已经提出申请,请求涉案医师及鉴定人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未予通知,程序违法,采信鉴定意见,违反诉讼证据采信规则。
2、针对上述疑问,上诉人依法向xx市司法局提出投诉,请求鉴定人本着对鉴定意见负责的态度,依法出庭作证,自觉接受监督,并承担严重不负责或者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错鉴责任。同时于xxx2年4月x日申请法院中止诉讼,法院于xxx2年x月3日突然作出判决,过于“唐突”。
3、由于被上诉人的伤情系十年前因交通事故的陈旧伤,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提供相关病历,被上诉人拒不提供,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涉嫌伪证,以诉讼骗取损害赔偿,而经上诉人异议及申请依职权调取,法院仍然对于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偏袒,对于上诉人的合理诉请,闭目塞听,显失公正。
综上所述,侵权案件赔偿责任之承担需要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而本案中上诉人没有违法行为,主观上亦无过错,被上诉人的损害是1x年前的陈旧伤与本案之“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七月十六日。
交通事故诉讼篇七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__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路、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交通事故诉讼篇八
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编号。
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__________号”。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地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南段”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_______________。
“对于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发生在__________(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_______________(事故一方人姓名)和_______________(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二)认定内容。
这是该责任认定书的关键项目,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一一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分析应依据交通现场勘查、询问见证人及车辆检验等情况进行推论,说明负有责任的一方因何原因,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哪一条,以致造成了该交通事故,据此应负此起事故的什么责任。分析应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违章依据与后面的责任认定结果要紧密关联,互为因果,严密无间。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三)尾部。
根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该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__________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_______________(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交通事故诉讼篇九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__________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交通事故诉讼篇十
答辩人:苏a,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2502……,住湖南省冷水……系湘k5ys28皮卡车驾驭人。
答辩人:苏b,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
特别授权代理人:梁xx,男,汉族,大……。
被答辩人:黄xx,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2503……,系湘kq1575普通两轮摩托驾驭人。
答辩人首先申明再作答辩。申明:被答辩人在本《民事起诉状》上写道:“被告苏b……又系苏a之父”是胡说八道!因答辩人苏a之父早于前已出世!说答辩人苏b是答辩人苏a之父是对答辩人苏a的人身侮辱!请求法院查实纠正!并书面赔礼道歉!
答辩请求事项:
1,依法对涟公交认字[20xx]第00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进行重新勘查事故道路现场,重新认定和划分事故责任比例。
2,法院按就诊医院的医药费“每日清单”,并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实认定医疗费,并将已经报销的款项进行扣减。
3,对娄蓝司鉴所[]临鉴字284号”《伤残鉴定书》不予采信,驳回被答辩人的所谓“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4,裁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车辆维修费2200元;。
6,裁判答辩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代理费等共计8600元,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3日下午2点多钟,被答辩人黄xx在硐下村呷酒后,骑着未安检的湘kq1575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着硐下村公路往金竹村方向返家。当到达三甲乡硐下村公路石骨冲地段,也是硐下村公路最高陡坡,陡坡加急转湾时,摩托车就飞奔下去。此时,答辩人正开着湘k5ys28皮卡车从自家(冷水江岩口)往岳父(硐下村梁伦胜)家,即从金竹村方向往硐下村方向去。当到达硐下公路金竹地界,硐下村公路最高陡坡时,突然看到窗前飞奔而来的摩托车,就赶紧将车开到紧靠右边的路面最边缘停稳(有现场照片为证)!由于被答辩人黄xx的摩托是从坡上往坡下飞奔,故意撞到答辩人的车头上,将答辩人的车撞烂(有照片为证)!被答辩人的摩托车随惯性翻倒在公路正中,横摆在湘k5ys28皮卡车左前边,摩托车轮朝上坡,被答辩人黄xx也横趟在与摩托车平行的公路中(有照片为证)!
1,现场群众议论说:100%是摩托的责任!但答辩人看着被答辩人的左脚受了伤,就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立即拿出3000元现金交给被答辩人去医院治伤;两天后的6日,又借5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隔一天后于8日,又借到3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又隔两天于11日,借5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一个星期的时间里就给被答辩人送去16000元钱给被答辩人。但被答辩人却不知好歹,心想:“要是他没有责任是不会拿钱的”。于是,一边到处走后门拉关系,一边组织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闯答辩人的居家。11月14日,3个不明身份的人闯进答辩人的家,对家人进行威胁,诈取3000元钱后才肯离开(有黄超斌的收条为证)。特别是涟源市三甲乡政府企业办主任在职干部黄祥文(音),听到自己的妹夫在车祸中受伤后,就凭他个人在公务员体制内的关系,经过20多天的活动时间,于月26日,搞出了: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涟公交认字[]第00302号,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书中将三甲乡硐下村公路写成“三甲乡金竹村公路”;将硐下村公路中的最高陡坡,又是陡坡转湾的地段,闭着眼睛说瞎话!写成“路面平坦……视线良好”!结果以被答辩人“黄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这样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却以莫须有的“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它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来严惩遵守交通法规的答辩人!枉法认定:“黄xx、苏a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2,被答辩人在责任划分后,就更加肆无忌惮地专靠走后门、拉关系,并且,不顾法律的存在,纠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闯答辩人的.家,进行威胁,两次共诈取现金6000元!特别是2月20日这一次,答辩人刚刚送了5000元到黄xx家,到此时止答辩人已经给付了10次款共计现金40000元(见付款收条)给被答辩人!但是,被答辩人又组织社会上不明身份的4人,随后赶到答辩人家中进行威胁,逼迫答辩人又借3000元现金给他们后才肯离开(有当天的两个收条为证)。因此,请求法院将此非法获得的6000元如数退回答辩人。
3,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被答辩人的票证有多假!答辩人认为:只从被答辩人提交到法院的票证,“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住院期间生活费”等方面的票证,足以证明:被答辩人是想借此事故发横财!例如:交通费票据。不知在哪个涟源与娄底的“黑的”老板处搞到100元面值无日期的连号13540—13553车票1400元(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作为交通费的赔偿依据;护理费票据:从事发的2013年12月3日到205月29日治愈出院止,总计才178天,其中湘雅二医院从2013年12月3日到12月31日第一次出院止,共计住院28天,有护理费770元;涟源人民医院从2014年2月27日到2014年4月1日第二次出院止,共计33天,有护理费714元;再有涟源人民医院从2014年5月4日到2014年5月29日第三次出院止,共计25天,有护理费403元!共计1887元。但被答辩人却要多护理240天,多要护理费16800元!梦想借此次车祸发个横财!因此,请求驳回这些款项的赔偿。
4,医疗费票证。正规医院在患者出院时,向每位患者提供医疗费每日清单、疾病诊断书、发票(电子版财政收据)及费用总清单。而被答辩人却隐瞒了医疗费“每日清单”的证据。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医药票据不能证明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请求按医保的相关规定清查出实际医疗费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答辩人预交的48000元款,按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扣减后退还答辩人。
交通事故诉讼篇十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姓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名称)。
甲方因一案委托乙方办理,现双方就有关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参与。
二、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及委托事项和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承办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受托范围内履行职责,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不能履行受托事项时,应另行指派承办律师。甲方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承办律师的工作。
三、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以下费用。
律师费。
办案费。
其他约定。
四、承办律师因受托事项外出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差旅费,以及为委托事项所需的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翻译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乙方可以暂停委托事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已收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律师费和办案费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费、办案费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乙方无故单方终止合同的,退还所收的律师费。
六、本合同签订后,因甲方撤案、和解、放弃权利、实现权利等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提前终结,或者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律师费及办案费,已交的律师费和办案费不予退还。
七、甲方应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一方叙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真实情况,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乙方有权终止委托事项,一跃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同时甲方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承办律师一份,各分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交通事故诉讼篇十二
诉讼答辩状格式是怎么样的?诉讼答辩状怎么写?请看下面为大家带来的诉讼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成都市致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职务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就王德明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我局行政登记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诉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基本情况。
20xx年5月11日,成都人民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百公司)变更资料齐备后,向我局提出了变更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了以下材料: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人百公司20xx年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授权王文华主持20xx年3月31日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授权王文华代表本公司行使股东的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顾勇及周喆人代表原告参加人百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出资情况表、章程修正案、通知原告关于召开人百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份及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将所持有的人百公司75%股权及相应债权与持有的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5%股权及相应债权整体转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情况说明2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1份、公证书、公司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我局工作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第199号,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规定,对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当日做出了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二、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的规定,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是符合《公司法》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的。
人百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表明,原告在人百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上并没有表明意见,签于此,人百公司的股东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商场)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的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充分维护了原告的股东权益。
人民商场在给原告的《通知》中叙明,原告应在20xx年5月10日前就有关转让事宜做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我们认为人百公司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为20xx年5月11日,所以其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并没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原告认为我局“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法定期限”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三、我局对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尽到了审查义务,登记程序合法。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与《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之7:“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规定及该公司章程第十一章第六十七条的约定,人百公司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尽到了审查义务。
我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程序进行受理、核准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受理、核准其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人百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2月18日。
交通事故诉讼篇十三
打官司时,原告请分“三步走”:
(一)明确要“告谁”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此外,从维护权益受损一方利益的角度出发,^v^颁布的《道路处理办法》还特别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原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事后,承担垫付责任的车主可向肇事司机追偿。
(二)拿到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固然应当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三)合理要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要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诉讼篇十四
交通事故是我们常常会在生活中看到的一种事故,在交通事故出现以后交警部门要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认定然后再进行相关的交通事故赔偿,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交通事故诉讼受理的期限是多久吧。
审限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在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主要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审理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5)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6)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7)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8)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9)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由于民事诉讼当中的程序包括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而在不同的阶段,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期限都是不一样的。比如,一审阶段简易程序一般为3个月,普通程序则为6个月;而在二审当中只有普通程序,为3个月。
我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应该知道交通事故诉讼受理的期限是多久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网站上的专业律师进行相关资讯。
交通事故驾照扣留的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期限多长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的索赔诉讼时效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啊?详情请看下文。
1、与人身无关的损失: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2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应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
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在治疗终止或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
3、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如外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等,诉讼时效应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1年。
4、调解协议:对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按照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即人身一年,其他两年。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后或者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逾期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后遗症: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结案或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伤人员出现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可以就治疗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起诉,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者自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同时,小编在此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处理,以免错过时间,这样你的权益将难以的到保障。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呢?详情请看下文。
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理由是:
一、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
二、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治疗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甚至时间更长的都有,如果诉讼时效从伤害发生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担心超过时效,不能安心治疗;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识非常欠缺,又没有意识或条件咨询专业人士,从而造成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损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国家诉讼资源。如果诉讼时效自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很多情况会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前,受害人尚处于治疗之中,损失尚未全部发生;受害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会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已经发生的费用,这一次诉讼也只能审理受害人这些已经发生的损失。受害人在这次诉讼之后再发生的费用,要在一年内再次起诉,提起第二次诉讼;对于第二次诉讼之后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在一年内还要第三次起诉,……。这样,就会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诉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况,这对于权利人和义务人来说,都是极大的累赘。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3、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 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5、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7、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方式有私了、调解、诉讼等几种,选择诉讼的话就要主要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的胜诉权将不会得到保障。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详情请看下文。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主张、行使自己权利的时间期限,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行使权利的,该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强制保护。换句话说,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将会丧失胜诉权,法院将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法律亦不禁止,只是不再给予该权利强制保护,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虽会受理,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136条第l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问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为两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从治疗终结之et或者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本书认为仍在治疗以及尚未定残的即应属于《民法通则》第l39条中规定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3)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如外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肝脾肾挫伤引发迟延性出血等,诉讼时效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4)对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按照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后或者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逾期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结案或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伤人员出现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可以就治疗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起诉,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者自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起。
综上,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根据诉讼请求不一样诉讼时效规定也是不一样的。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为两年,与人身有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总之,交通事故诉讼因事故处理不同,时效规定也不同。如果确定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话,一定要注意时效规定,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一般的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一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当然要适用该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但是实务中许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过比较严重,被害人往往还在住院或者还在治疗过程中,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如果按照事故发生时作为时效起算点,许多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得到保护,或者虽然能得到保护但是增加了法院诉累。实务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一般会出现以下几个时间节点,事故发生日、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治疗终结之日。下面就逐一介绍。
1、事故发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轻微,双方能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般自事故发生日起起算一年诉讼时效。
2、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 5 日内;一般事故 15 日内;重大、特大事故 20 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 5 日、 15 日、 20 日。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会在 30 日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须要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时也会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当事人自受到该终结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也可以开始起算。
3 、治疗终结之日。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无法界定具体时间。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一。但是伤残评定之日虽然以确定,但是有些受害人有内固定手术,在伤残评定时尚未进行二次手术,诉讼时效又该如何确定?,实务中还存在以二次手术终结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每一个时间节点的出现都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一种体现,诉讼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计算。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现的以上几个时间节点,实务中一般以最后出现的时间节点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最终时间。
所谓时效,就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时效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为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我国法律中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
设立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权利上的“睡眠者”,避免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过长,情势发生较大变化,法院难于审理;也防止因时日过于久远,义务人举证困难,,从而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2、在实务中,时效起算时间如下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因为受害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要根据权利被侵害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残疾等情况才能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认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
3、此外,对于侵权人、赔偿义务不明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且明确侵权人以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总之,应对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交通事故诉讼时效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交通事故诉讼篇十五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男,36岁,**市***有限公司职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省**市**区*里*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男,*岁,司机,住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村。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万元。
事实与理由。
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李**驾驶辽g085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渤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疏港公路交叉口左转弯,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人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人李**受伤,原告人之子张**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者没有及时组织抢救,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
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负全部责任,原告人李**及其子张**无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属重大交通事故。因此,请求依法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应赔偿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李**。
20xx年2月10日。
交通事故诉讼篇十六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xx月20日。
答辩人:xx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20xx年6月3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xx年5月15日(20xx)屏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9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20xx年9月22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xx年9月30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10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
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年11月12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屏南县卫生局。
20xx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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