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方案篇一
第一讲 比较宪法概述
一、比较宪法之“比较”
1.问学生:比什么?
4.这样一来,我的压力比你们大,因为我是你们老师呀,所谓硕导。其实。我也曾企图渊博过,为了在学术会议上的发言显得有学问,挑灯夜战,可往往看了后面忘了前面,记住前面的后面又变了。比如,刚搞清楚wifi是怎么回事,又听说还 有twitter;刚学会了xp,又变成了window7 5,实际上,不是我们这些所谓硕士有很多东西要学,各行各业的人恐怕都是如此。有人说现代社会人们普遍患上了一种学习焦虑症,要考证、考本、还有毕业论文。。。因为,每一个人和这个社会的关系都有一种紧迫感,好像一个没有安全感的女人和魅力四射的丈夫的关系,怕被抛弃,于是兰蔻、雅诗兰黛、高级化妆品拼命涂到脸上,时髦衣服上身。但还是摆脱不了被抛弃的焦虑。
二、课程计划
说是回顾,也和本科时的要求不同,本科只要求了解是什么,研究生阶段还需知道为什么,有什么依据 为此,我们需要补充一些经典的著作和判例。比如英国宪法的代表作《英宪精义》、美国的《联邦党人文集》的有关内容,另外,对当代 的宪法的一些新观点、新变化也要有选择性的介绍一些。
如欧共体法院、人权法院、哈贝马斯、布坎南的宪政观等。这样第一部分才算掌握的比较完整,同时也为我们教学的第二部分比较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 各国宪政体制比较(公权比较)
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主要涉及事权(针对事项的权力)和人事上的任免关系。这里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宪法的作用不同。单一制国家宪法主要是限制中央的权力;而联邦制国家则主要是授予而非限制。
第三部分 公民权利的基础理论比较
这部分主要介绍最新的公民权利方面的理论,如果有时间就多介绍一些,时间不够,把一些基础性的提纲介绍给大家,论文的时候,可 以有选择的运用。
三、参考书、网站
(一)参考书
(二)关注网站
北大公法网、中国宪政网、南方公法网
四、授课方式及要求
第一部分,各国宪政体制介绍,以大家讲为主,我做引导和总结。第二、三部分,以我讲为主,大家共同学习。
英国宪法
一、英国历史上的法治传统 二、三、英国宪法渊源
四、英国宪政体制标志英国宪法产生的法律文件
一、英国历史上的法治传统
(一)古代的法治传统
(二)封建法
二、标志英国宪法产生的法律文件
(一)对《大宪章》的认识
(二)《权利法案》的意义
三、英国宪法渊源
1.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 2.1998年的《人权法案》
(二)宪法惯例
(三)宪法判例
(四)国际条约 《欧洲人权公约》
(五)法学著作 1.戴雪的《英宪精义》 2.白芝浩的《英国宪法》
四、英国宪政体制
(一)国王
(二)议会 1.议会主权思想演变
2.欧盟法对议会主权思想的冲击
(三)内阁首相
(四)法院
针对司法系统的宪政改革 讨论:
一、明治宪法
(一)明治维新前的日本
(二)打开国门
(三)明治维新
(四)明治宪法
二、日本国宪法
(一)制宪背景
(二)和平条款的含义及政府解释
(二)宪政体制 第三讲
德国基本法
一、德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轨迹(一)1850年普鲁士邦宪法;
(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三)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四)1949年5月西德基本法;
(五)1990年9月两德统一,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做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应全德国。
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一)内容
(二)评价
(三)施密特的宪法思想
三、德国基本法
(一)宪政体制
(二)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
[1]化而出现的。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套信念与倾向,其目的在于确立与支持一种自由民主的统治形式,使得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够相互证成其正当性。爱国归属的目标在于建立一种特定的宪政文化,这种宪政文化能够调和普适主义与特殊[2]主义。
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是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宪政观的两个核心思想。这二者也是他在思考东、西两德国家统一所产生的民族认同和公民身分问题时的基本著眼点。哈贝马斯坚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以民族性为国家统一的基础。在德国特定的条件下,其理由为:第一、1989年后中、东欧形势和民族国家间的冲突,让人们看到民族国家并非解决之道;第二、民族主 义的兴起大大阻碍了经济和民主改革,造成欧洲经济联体的困难,使得民族认同与全球融合对立起来;第三、两德统一后,对来自非、亚、拉移民的排斥,落后於时代的清一色“欧洲”文化堡垒思想再度回潮。
哈贝马斯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是不能以民族认同来维系的。作为统一 和融合的基础,民族主义缺乏价值规范的基础。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
施密特思想:政治关系是敌友关系,政治就是分清敌友。
1.强调人民制宪:宪法是通过拥有政治行动能力的人民的行为制定出来的,人民要想成为制宪主体,必须作为政治统一体而存在,不能是一个个体公民组成的群体。
2.紧急状态理论:《魏玛宪法》第48条是一个临时性规定,局势 缓和后应理性的制定《紧急状态法》。但该法不能约束第48条的行为,即总统不能囿于48条的“合法边界”,相反,总统为恢复秩序和安全,必要时可以施放毒气。
3.法西斯的国家主义和大民主思想:施密特赞扬法西斯国家,深信法西斯主义可以战胜自由主义。施密特对法西斯的赞誉和对自由主义的仇恨都是从他敌友区分论的政治神学出发的。他反对自由的“民主”和“法治”,主张全面、彻底体现国家集中意志的大民主。这种大民主也称为人民民主,其标准有三:“公开”、“欢呼”、“同质”。没有公开性就没有人民,人民表示同意应采取鼓掌的方式,匿名投票的民主不是人民民主。第四讲 美国宪法 《联邦党人文集》 布坎南宪法理论 第四讲 德国宪法 第五讲 法国宪法 第六讲 行政权力的立法控制 行政权力必须具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如果行政权力不具备适当授权或超越了授权范围,法院应判其越权无效。
一、权力之紧急状态权
(一)美国的钢铁公司占用案
(二)案例分析
2.赞同意见:私法审查的标准与民主正当性挂钩
3.反对意见:原则与需要之妥协 4.内外有别,对外事务之例外
(三)法国总统的紧急状态权 宪法第16条规定了总统享有广泛的紧急状态权,哪国法院都管不了总统。
(四)非典的考验——宪法权利与紧急状态
非典期间措施疑问:
(五)如何权衡紧急状态下的不同权力?
法治优先还是需要优先?
紧急状态期间,行政发挥主导作用。但法院应如何做?立法机关应如何做?
二、立法授权
(一)授权理论的历史与依据
(二)法国历史上的立法授权
(三)中国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及其法律控制
三、立法否决
(一)美国的立法否决制度
(二)我国的立法否决情况
第七讲 立法权的制约和分享
一、法国行政与立法的分权
(一)法国宪法第34条和37条分别界定了议会和内阁的立法权。
(二)分权与授权
法国立法与行政分权格式表现为:几乎对于任何实体领域,议会的权力仅限于决定该领域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框架,剩下的细节便是属于内阁规章的范畴。在议会决定基本原则之后,把剩余权力交给内阁,其根据议会精神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
(三)如果议会立法规定了过多细节,就侵入了属于行政立法领域,同样行政也不能规定基本原则问题,否则就侵入了立法领域。
二、我国立法与行政分权
(一)国家主席与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人大和政府的关系
立法法:保证立法权行使 34条:限制议会立法权 2.调控方向不同
立法法:隐含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属于纵向分权
34条:立法与执法全能分离,是典型的横向分权
3.产生上述不同的原因:制宪背景、宪政体制均不同
(四)最高权力机关与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人大常委会有可能侵犯国务院的立法权
三、预算权——总统则项否决权
留整个预算,因为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授权他选择性否决的权力。1996年,国会通过了《则项否决法》改变了总统否决的传统模式。
四、议会解散权
责任内阁制国家,议会有权对内阁做不信任表决,与此同时,内阁一旦倒台,议会也要重新选举,并从中产生获得多数支持的新内阁。
五、议会调查权
往上阻力越大,难度越大。
第八讲 中央与地方关系
第九讲 公民基本权利理论的基础理论比较
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方案篇二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5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列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我国的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正确答案:d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规定。故选d选项。
a.5b.6c.7d.8 国务院机构的“大部制”改革中,新成立了5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分别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故正确答案为a。
扩展阅读: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三月十五日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成立了5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分别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1)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保留铁道部,继续推进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3)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4)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5)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
7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
我国的基层政权在城市中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权利机关的统一体(街道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也属于基层政权);在农村指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县人大及其人民政府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故选d。
扩展阅读:
基层政权这个概念在我国《宪法》中首次见于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在第111条(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中又沿用了这一概念。基层政权是由“基层”和“政权”组成的复合词,明确基层政权的概念,应在先弄清“政权”和“基层”的含义的基础上进行。“政权”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权力,且主要是指国家权力;一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综合起来看,可以将政权理解为国家机关与国家权力的统一体。基层政权中的“基层”有特定的政治含义。基层政权是相对于其他层次或级别的政权而言的,因而这里的“基层”应同国家行政区划联系起来理解。它指的是国家最低的一级行政区划,在城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在农村则指乡级行政区划。据此可以说,基层政权是指国家为实现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职能,依法在基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及其所行使的权力的统一体。在农村,它指的是乡镇人民不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在城市,它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不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权力的统一体。通过对基层政权这个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判断县人民政府不是属于基层政权,因此,选项d不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两个条文明确了宪法第111条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的具体内涵,从而也明确指出了“基层政权”的外延,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8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是地方名称,回族是民族名称,自治区是行政地位。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2、自由权是人权的一个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3、生存权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4、人格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
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方案篇三
大家下午好!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宪法与个人、与社会、与国家》。
法律对我来说,是一个神圣而又模糊的名词。但我知道我们不能做坏事,做了坏事就会被警察叔叔抓。今天,我们的社会有正常的秩序,是有若干的法律法规,保护着我们幸福快乐的生活。在学校,老师常在我们耳边说:在日常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法律和道德。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不需要做多少大的事,我们先要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课间时,我们上下楼梯让一让,弯弯我们的腰捡起一颗小垃圾;去到城市里,在拥挤的公交车上,我们为老、弱、病、残让一让座位;在红灯面前,我们停一停脚步;在家里,我们替父母分担一些烦恼。这都是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表现,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做到的话,那么,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生活,就会变得更美好。我国有句古话叫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说到这里,让我想起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些事情:当中国天眼决定落地克度大窝凼的时候,政府的拆迁工作困难重重,听老人说,当时要拆迁,当地居民不同意国家的赔偿,给拆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他们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了能按进度开展工作,政府部门不得不采用武警部队来制服这些不懂得法律的公民,最后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我想对这些公民说,你们的这一系列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再说,国家的发展,我们帮不上忙,也不能拖后腿啊!
如今天眼落成,天幕街、时空塔等建筑物的建成,使我们的家乡旧貌换新颜,我们生活在这“看得最远的地方”,我们应该为之骄傲,为之自豪。
我们小学生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只有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也不至于让拆迁事件重蹈覆辙。
十九大开幕的时候,老师组织我们看了开幕式,大会的主题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由此可见,我们的生活将会越来越好,越过越幸福,但我们在享受幸福生活的同时,坚决不能做违法的事情。所谓“国盛则民富,民富则国强。中国天眼,民之所盼,国之所望。与山川相连,与日月同辉,我们要与国同心,助国兴帮。”当国家需要我们的时候,我们必须不惜一切,否则就是违法,那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学们,让我们认真学宪法,讲宪法,做一个社会主义新时期合格的小公民。
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方案篇四
1、宪法修正案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进一步完善了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修正案放弃以往通过列举公民财产的形式规定私人财产权,而是采用概括式规定,更好地反映了我国当前公民财产权的形式和形态。宪法修正案还正面确认国家可以对私人财产权征收、征用,同时明确国家对私人财产征收和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政府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法律对政府征收、征用权的制约就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
完善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进一步尊重人权的要求。财产权受到蔑视总是与人权受到排斥密切相关,因为在财产权没有受到尊重的社会里,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将不受理性对成本收益核算的约束,必然流于任性。所以由国家限制人的自由就十分必要了,人权自然就不容易得到尊重。私人财产权又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完善私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私人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与契约自由一起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大支柱。没有产权,经济人就无法参与交易;没有完备的财产权保障制度,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此外,宪法修正案还对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都进一步丰富人了权保障的内容。
2、被媒介称之为“2003年末最热点的法治事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的个人命运遭遇,近几天一直在我心中萦绕,既无法释怀,又挥之不去。因为我认为,这决非一起简单的法官个体的荣辱升降事例,它折射与反照的,是现阶段我国法官整体乃至全部法律在与权势遭遇的时候,所隐蔽的微妙心态、无奈处境,以及莫名其妙的胆怯和“不战而被人兵之屈”的无条件败退。
但是,“根据省、市人大提出的文件”,并“在省人大和省高院的关注下”,洛阳市中院党委仍然对李慧娟做出了处理:免去助理审判员的职务并撤销审判长的职务。主管副庭长赵广云也同时被撤职。谁都清楚,人大是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执法机关——至此,权力和法律在经过短兵相接的对峙与博奕后,结局迅速浮出水面,并且泾渭分明(相关报道见2004年1月8日《每周邮刊》、25日央视“今日说法”等)。
但是,无论是事实的真相、河南省人大的认识,还是李慧娟本人的辩解及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教授王振民在媒体上的呼吁,都肯定或不能否认李慧娟的行为,是一种忠诚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坚守的是一种维护法制尊严的独立审判精神。其失误,只能是一种技术上的失误和文字表述上的疏忽;并且是在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前提下实施的。即使真的出现判决失误,按照法律规定,中国法官实行的是合议制,而不是个人负责制。那么,为什么要匆忙地让这个年仅30岁的、立志献身法律的法学硕士因“护法”而折翼,付出免职、撤职的严酷代价呢?根源只有一种,正如前文所述的:法律遭遇权力后的微妙心态和无条件溃退。对当今政体不陌生的人稍加推猜便知,洛阳市中院对李慧娟所做出的“从重从快”处理,是不折不扣的非理性行为,主要是为了尽快平息与“安抚”行政阶位较高的河南省人大方面的“震怒”。对法律再不谙熟的法院,在处理涉及本院法官的时候也不会不去研究一下《法官法》;而《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依法覆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才可以被免除职务:一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是调出本法院的;三是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是经考核确定不称职的;五是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覆行职务的;六是退休的;七是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是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李慧娟的失误显然不在此列。况且助理审判员的任免是本院院长的职权,根本勿需烦劳“中院党委做出处理意见”。
审判决不一致呢?这不能不让所有的法官沉思、掂量、权衡,也会使一些法官因此而学会察颜观色、变得禁若寒蝉,在“护法”之前必先考虑“护己”与自保。
会怎样?肯定是不予理睬、束之高阁;再设想一下,对“种子案”做出判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河南省人大还会以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处理”吗?在此事件中人大方面发文件的做法,是典型的习惯意识下权力机关对公权的随意性支配。
别看“权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已过去二十余年了,但权与势在某种情势下,依然如海底的磐石,照样坚硬如铁、壁立千仞,不怒自威、一言九鼎,让人望而生畏、不寒而粟!不破除“权”而奢谈“法”,怎一个“法”字得了?!
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这种方式是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所明示了的,也是宪法和立法法所启引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导致诉讼效率特别低下。
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这种方式就是无声之判,是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以避开司法审查的锋芒。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弊端,无法对下位法保护的一方做出明确的解释和交代,无法制止缠讼和不必要的上诉。
3、不同意的观点: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国人人权意识觉醒的表现,很多人对此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婚姻自由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不因死刑判决而被剥夺。但是,死刑犯的结婚自由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法无禁止即自由”,这里的“法”是广义的,不单单是“实在法”。就本争议而言,“法”不仅仅是婚姻法,还包括与此相关的习惯,我国在“死刑犯的婚姻自由”问题上的习惯是没有结婚自由!法律一个很重要的要素是“守成”,习惯是最重要的法律,千万不能忘了这一点。当然,习惯成为法律要接受检验。在这一问题上,行为是官方的,官方习惯理当是法律之一种——— 除非它与制定法相抵触,或者非常不正义。1986年9月11日,国家民政部办公厅曾明确指出,服刑期间不准结婚。在没有更高层级的法律形式否定其效力的情况下,它就是法律。
其次,有人说“婚姻自由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不因死刑判决而被剥夺”,由此未必能得出死刑犯有结婚自由。一项完整的权利包括三要素:一是行为的可能性,某权利即意味着容许权利人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二是请求履行与权利相关的义务的能力。三是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追究法律责任的能力。婚姻法有专门结婚登记的程序要求,而死刑犯是不能“凭自己的行为”去行使的,这构成法律的上“不能为”,因此不能将“某权利的有无”与“该权利的实际行使”相混同。
另外,从公平的角度来考虑,死刑犯结婚也是不妥当的。因为将学者们所设计的特别程序照顾给予一个对社会罪大恶极的人,这本身是对法律与社会的嘲弄,也是对被害人的不公。从刑罚政策来看是不允许的,在道德上也说不通。因此,对于山东这一个案,他们要求的其实是一种“精神的满足”,不是一项可请求的权利,精神的问题用精神来解决,这是法律所不能管的。
同意的观点:法律对此并没有明令禁止,结婚是没有障碍的。触犯刑律,并不等同于触犯了所有的法律,也不等同国家剥夺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只要他们双方符合条件,又自愿同意,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结婚。死刑犯仅仅只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政治权利并不包括结婚权利。在国家倡导民主法制的情况下,当地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满足他们的结婚要求。但是这对死刑情侣登记结婚和举办婚礼都必须在羁押场所进行,不能超出法律监管的范围,他们也应该承担结婚登记的相关费用。
4.杭州市只把部分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健康体检给“包”了下来,没有对其他社会群体的健康同等对待,这显然违背了社会公平。民营企业家是纳税人,普通公民也是纳税人,地位绝无高下之别,生命更无贵贱之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而不能只为一小部分人服务。
杭州市给予企业家的优先医疗待遇超出了政府本身的职权范围。好医生、医学专家工作时间一般是固定数量的,接待患者的数量在单位时间内也基本保持在一个稳定范围内,杭州市安排优秀的医生集中为企业家体检,并且提供就诊优先卡,这就使企业家之外的广大公民享受优良医疗服务的权利被打了折扣。杭州市的规定还要求,“各区、县(市)、市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市里的做法,每年都要安排一批未列入市级名单的民营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如果这条规定被完整的执行,笔者十分忧心身居杭州的几位朋友今后到大小医院看病,都得让位于杭州各级政府“优先”的企业家。
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借助国家政策,依靠个人努力,在个人事业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为当地财政做出了贡献,对社会的发展也功不可没,这一点是我们无法否认的。企业为当地建设做贡献,政府在适当的范围内,对企业家进行鼓励和表彰,这本事无可厚非的事情,也在情理之中。人家只要是合法的,而且给你出了力,你对人家表示一下也是应该的。但是这个表示究竟应该怎样表示,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根据“浙江在线”5月23日文章,日前杭州市委、市政府按照《杭州市民营企业家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制度》规定,从2007年开始,杭州市将在全市范围选择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150名左右的民营企业家,每年由市里统一组织,选调优秀的各科医务专家,分批为民营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有关部门还将跟踪了解民营企业家的健康情况,建立民营企业家健康档案,为他们发放就诊优先卡。在市政府不遗余力地推行民营企业家体检制度的同时,还专门下发了一份文件,要求各区、县(市)、市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市里的做法,每年都要安排一批未列入市级名单的民营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
身体健康是个人的事,如果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行为看作是一种来自政府的关爱的话,那么政府关注个人身体健康,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做法确实值得赞赏,这是绝对走在全国前列的。但是我们可以细细想想,这份来自政府的关爱究竟有多少必要性呢?作为企业家,他缺不缺钱?我想答案是很简单的,即使企业家再缺钱,也不至于到缺少几十到几百元的体检费。据此,对于政府的此举,我们不妨可以看作是一种画蛇添足的行为。
对于民营企业家,我想他们需要的更多的并不是钱,而是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的政策制度保障。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生产环境,这对他们来说恰恰才是最需要的。他们需要的是来自官方的支持和鼓励,而不是经济上的小资助。而恰恰相反的是,身体容易出问题的却是那些生产奋斗在第一线的工人、农民,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差,而且经济上又相对比较拮据。需要关爱的恰恰正是他们。
政府的义务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政府需要面对的是辖区内的所有民众,而不是个别的特殊人群。如果单单就身体健康问题说起,那么,有效地改善医疗保障环境,解决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保证让所有人都能享受到来自政府的关爱,彻底解除在看病上的后顾之忧。医疗保障跟上了,岂止是民营企业家,就是普通老百姓也能享受到优质、优惠、即时的医疗保障。人人都能得到有效保障,都能感受到来自政府的真心实意的关怀,这恐怕才是民众最希望看到的事情。
有道是领导爱老板,可谓是春风化雨,无微不至。杭州市政府这种锦上添花的精神可圈可点,但这种由地方政府拨付专项资金,为民营企业家安排健康体检、疗养休假的做法,在国内并不多见。
这种做法是否适宜,人们当然可以质疑,地方政府是人民政府,可以提供的服务属于公共服务范畴;所谓公共服务的立足点是公开公正,出发点是为大多数人服务;绝对的公正当然是没有的,所以需要向弱势群体倾斜,譬如税收,譬如公共开支,就可能会损有余而补不足。环顾海内外发达国家的公共政策,莫不如此。杭州市政府的官员例外,可能是因为他们没有读过mpa课程,也可能是因为出于本能。
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制任重道远,已经被中央政府摆上议事日程,成为当务之急。一方面,收入微薄的广大普通农民和市民确实迫切需要公共服务建立制度雪中送炭,以解除后顾之忧。另一方面,面临着人口数量的相对众多和公共服务资金的相对匮乏。如果解决这一矛盾,政府部门需要运筹帷幄,做大量的工作,调动多方资源,整体协调安排。这也需要人民政府在思想上、感情上、行动中,明确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150名左右的民营企业家,是杭州市几百万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完全可以,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公共服务提供的社会保障。若无钱财之难,还可以自费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这合法合理,也是人之常情。令人遗憾的是,由地方政府动用公共资源,进行专项保障,就显得与理无据,于法不合,显失公平。甚至这种政府行为有矫揉造作,嫌贫爱富之嫌。
地方政府的领导权倾一方,与民营不以为然企业的老板猩猩相惜,在发展优于公平的观念盛行时,似乎并不鲜见。所谓市长爱老板之说,不足为奇,实乃各取所需耳。但是在今天,我们讲求的是社会和谐,就需要公平优先兼顾发展,杭州市政府官员的“不以为然”,看似定位的误差,实际上是以己度人,是执政理念上的缺失。
民营企业需要的仅仅是健康体检吗?
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发展和贡献有目共睹。目前,民营经济创造的生产总值超过浙江全省生产总值70%、税收占全省总收入的60%,全省新增就业岗位90%以上由民营企业提供。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为别人,这是取得“双赢”的一个条件。个人努力,政策宽松,法制的保证等等,天时、地利、人合不可或缺。对于无衣食之忧的民营企业老板而言,区区几百元的体检费不多,因为此“特权”而被推倒风口浪尖上享受炉火上烤的滋味,恐怕有悖初衷。毕竟,民营企业老板的成长壮大不是依靠政府的公费体检,如果政府能够在民营企业面临的市场准入,融资难等多重发展困局上制定相应政策,解决实际困难,其善莫大焉。
至于政府为企业家体检,总不如为困难群众做事“讨巧”之类的抱怨,令人汗颜,不过出自一些“干部”之口倒也没什么可奇怪的。以己度人者,往往固执己见,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如果,这些政府官员认为为困难群众做事只是为了“讨巧”的话,只能进一步证明自己的愚蠢。用公共财政来为杭州最富有的一批人提供免费服务,当然不如为困难群众做事“讨巧”,锦上添花不如雪中送炭!
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方案篇五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大家好,今天我的演讲题目是《以宪为纲,知法守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而我们所知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从今年起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就是依宪执政。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遵守宪法,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的生命安全。阻塞交通的道路,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总令我们痛苦不堪。每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数以万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几亿之多。谁曾想过发展的背后竟会有如此残酷的数据?面对死亡的悲剧,我们在埋怨,我们在斥责,想想那些因失去亲人的痛苦,我们是否要深思?面对车祸的原因: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等。这些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被无视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有人抱怨:“这禁止,那限制,没有了人身自由。”可是我们不难发现不遵守宪法的背后等待我们的是什么。只有遵守宪法,宪法才会保护我们。
让我们用宪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不仅自己遵纪守法,同时把法制意识宣传给周围的人,真正做到宪法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之中,宪法更在我们的心中。
我相信,一个国家的发展光靠一个人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全体公民团结起来,万众一心,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齐头并进,终有一天祖国会变得更加繁荣富强,从一个人口大国转变成一个强国,我希望,这一天能够尽快来临,中国能变得更加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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