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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停车场系统篇一
(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求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库)”,是指供机动车停放在露天或者室内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高架下道路、路肩边坡等道路上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
“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是指设置与轨道交通相衔接,车辆停放后车主换乘轨道交通出行的公共停车(库)。“停车场(库)经营者”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原则和目标)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按照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建管并重、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停车管理机构,加大停车泊位建设力度,优化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逐步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向停车便利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管理主体)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管理协调委员会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公共停车场(库)中长期发展规划、本市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市级停车智能化平台和诚信档案管理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停车场(库)服务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各区(市)的停车场(库)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设置、撤除的审批,参与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对停车场(库)出入口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市财政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并对各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停车场(库)的用地保障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场(库)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编办、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交通运输、园林绿化、工商、民防、国资委、税务、消防、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委托所属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停车场(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督促辖区内停车服务经营单位落实管理规定,对辖区停车场(库)使用及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停车场(库)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发展策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在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站点、火车站和码头、旅游集散中心、园林景区、大型商贸区、文体中心、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或场所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和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结合街巷改造、小区整治,鼓励因地制宜增加停车泊位。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
第七条(鼓励措施)公共停车场(库)作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采取政府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各级财政年度专项预算,运营管理由各级财政保障。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采用多种模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政府应当提供政策扶持。
第八条(收费政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收费标准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 的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不同车型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停车场(库)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各停车场(库)提供免费时间不得低于三十分钟。第九条(信息化建设)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智能化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全市统一的停车数据规范与接口标准,推广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推动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有序推行电子收费。对各类停车场(库)实时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停车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区域停车管理系统(含停车诱导系统),且对接市级停车管理系统,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类停车场(库)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库)诱导设施,并与所在区域停车管理系统实时对接。
第十条(信用管理)建立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单位、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停车人的信用记录,对于停车设施经营者不按规定备案,停车人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等问题,纳入市诚信体系,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 停车场(库)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市交通运输、市住 建等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停车管理协调委员会按照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后实施。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年度停车场(库)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发布,公开组织招标、建设。
第十二条(用地)国土主管部门规范编制停车场(库)供地计划。停车场(库)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格控制停车场(库)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确定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储备土地中确定用地数量,专项用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库)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库)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第十三条(鼓励建设)合理利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以及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鼓励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容积率奖励。
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合理增配公共停车位。
对目前配建停车位未达到标准的居民区,应结合本区域及相邻区域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用地规划性质为公共停车场(库)用地的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库),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原则上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简化规划审批流程,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库)由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建设标准)停车场(库)按照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来设计、建设和施工,配备停车基本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等,各类建筑设备统筹设计,合理布置。
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建有或预留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库)安装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安全与环境保护)停车场(库)选址应避开地质断层及可能产生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距建筑物和河湖水网的距离应当考虑安全、消防、噪声、污水、震动和景观等因素。对停车场(库)内部和出入口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确保交通的安全、顺畅、便捷。
停车场(库)应采用质量可靠、技术合理的预防和救灾设施设备,对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要和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未达到停车位配建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由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和移交。
第十七条(投入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及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占有、使用或改变停车场(库)性质另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确需停止使用的,经规划等部门同意后,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停车场(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备案)停车场(库)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向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停车场(库)备案登记信息实时传 输至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停车场(库)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价格核定)从事经营性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应当持备案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核定等手续。
停车场(库)计费方式可采取计时或计次,同一停车场(库)应采用一种计费办法。采用计时收费应配备相应的计时设备,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年检。
第二十条(经营模式)鼓励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服务主体。
(四)停车场(库)管理和收费人员需进行技能培训和 安全教育;
(七)不得以专用形式出租或者出售公共停车位;
(八)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六)不得从事与停车行为无关的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鼓励开放)专用停车场(库)在满足本 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共享车位。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库)可以在节假日、夜间向社会公众开放。居住区专用的停车场(库)可以错时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价格核定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本市承办国际重大或者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和赛事,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举办期间,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四条(道路停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方案,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依法划定道路停车泊位。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
道路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或者用于经营。
第二十五条(道路停车临时泊位)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听取居民意见的基 础上,提出合理的道路停车方案,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方案应当包括允许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违反停车规则处理等内容。
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拟收费的,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定。
超过规定时间、范围在时段性道路停车场(库)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道路停车服务规范)道路停车服务规范:
(一)停车设施标志规范,标线清晰,收费标准公开醒目;
(七)加强停车泊位安全巡视,提醒车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锁好车门车窗,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车主。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的建设)政府规划建设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时,应同时规划设置停车换乘停车场(库),并做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的认定程序)
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实行目录制,符合认定条件和具备设施设备要求的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财政、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由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更新发布苏州市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目录。
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已经列入轨道交通换乘停车换场(库)目录的停车场(库),不得以产权主体、经营主体变更等原因,擅自改变换乘停车场(库)的性质。
(一)规划建设的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二)与轨道交通相衔接,停车场(库)人行出入口与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半径距离在五百米以内的其它公共停车场(库);停车场(库)所在区域具有明显的停车换乘需求; 停车场(库)能提供轨道交通停车换乘服务的停车泊位不少于五十个。
(一)停车场(库)的规划与建设标准与程序与公共停车场(库)相同;
(四)按规定配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位;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规定)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实行优惠收费政策。
(一)轨道交通换乘停车的优惠时段为轨道交通首末班车正点时间,分别提前、推后三十分钟。
(二)停车人最后一次离开轨道交通三十分钟内应当至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取车离开。
(三)使用市民卡刷卡进入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停放车辆,按相应的优惠条件对市民卡电子钱包进行扣款;进入停车场(库)、离开停车场(库)取车刷卡时应当使用同一张市民卡,停车人应保持市民卡内余额足以支付本次停车费用。
(四)卡内应有当日停放车辆期间换乘轨道交通的记录,并且最后一次进、出站记录,不能为在该停车场(库)所衔接站点同站进出。
不具备以上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换乘优惠,按一般公共停车场(库)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价格优惠)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据职责进行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日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罚款终止时间,直至恢复使用为止。
(一)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
(三)未按照规定启动停车流程交费的;
(四)未按照停车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
(五)车身超出车位线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
(六)未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内停放的。
(六)在道路停车位内未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出具收费票据、违法收费的,由价格、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苏州停车场系统篇二
;摘 要:近年来,我国整体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使我国各行业发展迅速,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力量。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全社会拥有的车辆越来越多,停车场作为建筑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建筑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车辆的增多,给许多不少城市带来了停车难的问题,如何合理配置现有停车资源,快速、合理使用停车场,成了许多物业管理者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智能停车场;系统设计与实现
引言
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带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出行要求与日俱增,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汽车技术根据人们的需求不断的发展,汽车逐渐成为每一个家庭所必备的交通工具。人们对汽车的需求量增加,汽车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与此同时停车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困扰。停车场的管理与设计越来越追求智能化,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对社会作出贡献为目标,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方便人们的生活。
智能停车场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在路边停车刷卡就是采用这一方式,它这个系统是采用卡片来实现人们出入停车进库等关于停车方面的工作。保证每一个车辆都可以拥有一份凭证,而且实现了用电脑记录的办法上使车的图像在刷卡的过程中记录在电脑里。这样可以减少因为车辆的登记不足导致车辆丢失偷窃等现象的发生。对其进行收费,不仅带动了相关的就业,而且可以实现停车管理方面的制度化的统一,而且可以防止有疏漏,这是物业管理部门的一个进步。采用先进的电脑技术来对车辆进行管理是十分明智的,他不仅提高了管理的速度,而且很安全,车辆可以迅速的进出库进行停放等一系列的工作,节省了时间,同时也简化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它的操作方法也很简单,界面十分的简洁,而且它具有相当完善的功能,可以方便工作人员的使用,系统采用的是全国最先进的方法,可以方便收费的人员进行对车辆的收费刷卡。这样的条件就可以使工作人员的工作变得简单,非常容易学习。如果汽车车主的卡丢失了,电脑都会有自动的存档,可以对其进行重新补办。根据原先记录的资料也可以对其进行修改进行查阅等。同时它是十分安全的,只有具有权限的人才能够进入电脑系统进行修改,这样就保证了车主们的信息安全。
2.1车道规划
对于很多停车场,停车用户既有固定用户和临时车用户,大型停车场出人口一般包括多个车道,在停车场规划设计之初,应对出人口车道进行区分設计,将车道分为月票车车道和临时车车道,对车道用不同的标识加以区分。月票车车道和临时车车道分开设置,有效分流车辆,使车辆做到快进快出,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2.2收费管理
一些传统的停车场,收费的方式普遍就是在车子离开的时候进行刷卡,刷完卡后车子方可离开,在一些比较繁忙的商业停车场,车子在离开的出口处排着长队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有效合理的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使用中央管理模式。每一层设置集中收费点,在到达停车场层的电梯和扶梯口处设置自助收费机,在停车场的出口处,已提前进行缴费的业主,就可以自动离开现场,到出口时只需要保证车牌前没有阻挡物就可以顺利离开停车场,整个过程都是在智能系统下进行的,同时也可以是人工进行管理和规划的,降低了经营的开支,也增加了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在节省人力物力的情况下,也可以有效的提高停车场的工作效率。
2.3车位引导子系统和反向寻车系统
主要对车辆进行合理的停车诱导,以及提供车主便捷化的寻车服务。系统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智能引导,方便车主快速有效地找到空余停车。系统通过视频车辆检测终端对每个车位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车位占用情况、车位上车辆信息、车位信息)进行处理,实时通过系统的信息发布屏将有效车位信息发布给车主进行参考泊车。车主离场时,可以通过自助查询终端,输入车牌号码、车位号、停车时间段进行寻车,系统自动生成最优取车路径供车主参考。反向寻车说明包括:车主在取车的时候,首先可在自助缴费机上进行刷卡或扫描纸票,自助缴费机确定应收金额后,提示用户刷卡缴费或者投币缴费,缴费成功后则完成缴费动作,如不成功,则需要人工收费;缴费完成后,可通过刷卡、扫描纸票或者输入车牌号在反向查询台上,查询车辆停发位置,反向查询台指示从目前所在地到车辆停放位置的最优可行路径;根据这一指引路径,可以迅速找到车辆停放位置,在不超时的情况下,可顺利出场,如超时,则还需要在出口收费出重新补交费用。
2.4vip车辆管理
根据停车场的实际需求,对于vip车辆出人管理,采用远距离读卡器进行读卡识别。远距离读卡器根据卡片的类型分为有源卡和无源卡,有源卡的识别效果和识别距离要优于无源卡,远距离读卡器的识别的距离一般在3-8米。采用远距离读卡器读卡,能让vip车辆做到不停车快速进出停车场。vip车辆的另一个功能是vip车位预订功能,vip车位预订功能需结合车位引导系统使用。vip车主可实现停过电话与停车场管理人员联系,预订车位,提前把自己的车辆车牌号码告知停车场管理员,管理员在车位引导软件中指定某个车位作为预留车位,并自动将该车位与车牌号码关联。当系统未识别到vip车辆进场,而预留车位又被其他车辆占用时,安装在车位上方的车位指示灯将变为黄色,安装车位上方的声光报警器将发出报警,并在车位引导软件界面弹出报警提示。
2.5收费管理
传统的停车场收费模式一般采用出口收费模式,临时车用户需在出口缴费后才能离开停车场,在一些比较繁忙的商业停车场,经常会见到停车场出口车辆排队缴费的现象。为缓解这一现象,可以使用中央收费模式进行管理。在每层停车场设置一个中央收费处,在停车场出口票箱安装自动收卡机,车主在中央收费处缴费后,将停车卡插人出口票箱自动收卡机后即可实现抬闸离场。对于一些高端的停车场,可以引人自助缴费机进行收费管理。停车场自助缴费机是一个无人值守的智能收费系统,可以代替人丁.进行收费管理,增强了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大大节省人力成本并大幅度提高停车场的缴费效率。
停车场收费系统无人值守是一种趋势,社会上也有不少停车场实现无人值守,但纵观很多车场,还有一些不足,需要一些辅助的技术方法和新技术需要结合使用,综合调配并用到停车场收费系统中。如建设以地磁或者微波探测器为基础的堵车预警系统,ai视频分析技术,远程语音系统,远程控制系统,建设智能管理平台等等通过多技术、多维度的其它弱电系统组合应用,各分子系统数据需要相互关联和综合分析,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智能数字停车场收费系统。
结语
对停车场进行智能设计会方便人们的生活,随着科技的发展,新产品不断的增加,对停车场的智能管理也越来越发达。我们要不断的更新自己的技术,使用最先进的科学发明对停车场进行不断的革新。对于停车场的管理人员,我们要提高其职业素养,不断提高工作的水平,让停车场成为一个多功能全方面的更加智能化的为人们提供方便的场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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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系统概述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条件不断改善,随着城市的发展速度逐步加快,住房越来越远,人们对私家车的需求日益增加,车辆的密集度已成为全球的一大景观,这时在小区开发的时候,势必要配备相应的地下停车场,为了节省地上空间,不占用原有的绿化地带,多数小区在各栋住宅楼的地下一层专门为住户建立了地下停车场,由于地下很少有人员出没,这样就对车辆形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使得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另外当出现车辆刮蹭碰撞的时候,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辨清是非曲直,仅靠物业部分的管理人员难以面面俱到,因此安装一套视频监控系统便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辅助物业人员对这些车辆的静态管理,它不但可以实时监看现场画面,及时发现情况,还可以记录下每一个环节,作为解决问题的有力证据。
二、 系统分析
停车场的建设将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昼夜停车场,第二种是夜间停车场,还有一种是限时停车场。这三种形式的停车场基本上可以将城市中静态停车,比如晚上回家停车等,和动态停车,比如白天出门办事,餐饮等活动短时停车囊括。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建设停车场网络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对非法停车和盗窃车辆进行实时监控,进一步提高停车场管理效率。同时,各级领导可以准确及时掌握现场情况,指挥调度工作。该系统能够将停车场摄像机拍摄到的图像,通过宽带网络,实时传送到监控中心。由于采用了先进的数字监控技术,其传输通道基于ip网络,用户只需接入互联网,就可同步收看到停车场现场的情况。监控中心采用存储服务器作为存贮介质,可存储1月内所有视频数据,系统管理员可以随时调阅以前的录像资料。
传统的停车场监控系统采用模拟监控方式,需要在每一台前端摄像设备和监控中心之间敷设视频电缆、电源线和控制信号线,而通常情况下各监控点和监控中心距离较远,为此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穿墙打洞埋管敷线。而且如果某些监控点和监控中心之间距离过长的话,为避免影响传输控制效果,还需要加一些特定的中继设备。在监控中心,为实现控制、显示、录像功能,需配备、画面分配器、控制切换矩阵等诸多繁杂设备,而操作者也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才能掌握对众多的电器设备的操作。此外,模拟监控最大的弊端是图像质量不高,常常难于提供清晰可靠的监控图像,不利于事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因此,无论从建设成本、施工难度或系统应用的便捷性和实用性方面考虑,传统的模拟监控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于类似于停车场监控系统的实际应用需要。数字高清监控系统的推广势在必行。
三、系统功能
数字百万高清监控系统是基于网络的全数字视频监控系统产品,完全克服了传统的模拟监控系统的种种缺陷,画质清晰操作维护简洁,并且在功能和性能上更胜一筹。本系统主要利用最新的计算机处理技术,将前端数字摄像机的音视频数字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到监控中心,在监控中心统一显示管理并做高清录像。
监控系统结构图如下:
数字百万高清停车场监控系统图(详细大图见附件)
此监控系统组成部门如下:
1、 前端:在车辆进出口、主要人行通道等重点区域安装百万高清数字摄像机,根据监控环境的不同选用普通枪机、红外枪机、红外半球和高速球等不同的机型。
2、 传输:根据摄像机到学校监控中心的距离选择传输方式,距离近的(400米以内)通过网线和交换机级联进入监控中心,距离较远的通过网线和交换机级联再加主干光纤和光纤收发器进入监控中心。
3、 监控中心:监控中心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机房交换机(千兆交换机),dvr主机(5台)。前端所有摄像机的信号都接入机房交换机,每台dvr主机也接入交换机,每台主机显示16路图像,录像资料保存在每台dvr主机中,根据录像时间需要挂载不同大小的硬盘或是磁盘柜。
四、系统应用优势及特点
3、 系统结构灵活,可扩容性、升级性强:采用标准的组网方式,支持ip单播、组播功能。采用模块化设计,无论前端扩容和中心扩容都可以充分利用前期资源,降低扩容投入成本。前端摄像机和中心管理软件均支持本地升级,无需硬件改动便可实现系统功能的升级。
4、 易操作性:监控中心系统管理软件的操作平台是windows xp中文版,控制界面为图形方式,界面友好,用户可以非常迅速地熟悉操作软件。
5、 自主开发:系统的核心硬件设备和管理软件均属自主开发,能够及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响应用户的特殊需求,针对用户的要求进行功能方面的量身定做(例如报警联动、流媒体服务器)。
苏州停车场系统篇四
1、为保证考点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为配合好考点进行考前各项准备工作,我市所有考点均于12月23日17点后向考生公布考场分布情况,请有需要提前踏勘考点的考生一定要遵守考点的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特别是已设置好警戒线、考场已封闭的,请一定不要进入);考生也可在24日第一场考试前略早到达所在考点,届时有工作人员专门为考生指路。
由于考点内部管理要求,考生机动车不得进入考点(除苏大独墅湖校区考点),请考生绿色出行。
2、考生须凭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特别不得携带手机等具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
我市所有考场均配备了走时准确的电波钟,考生无须自备手表。
3、考试期间应听从监考员的安排,在进入考场时接受金属探测器的检测,请予以配合。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每科考试均不得提前交卷。
4、凡是考试科目中涉及政治、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英语一、英语二,为一题多卷考试,在考试时一定要认真阅读试卷首页的注意事项,特别要注意正确粘贴“试卷条形码”;否则将影响评卷结果,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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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停车场系统篇五
●提前批可报外区示范性高中,第一批起只能填本升学区具有该批次招生名额学校,不能报外区。
●第一志愿只能填公办高中或民办高中,允许为空,但不可填择校。
●第二志愿起可填择校,也可填公费志愿。
●提前批公费(或民办)和择校(或自筹经费班)志愿分别可填等于或小于3个。
●不同录取批次之间的志愿互不影响。
●末位考生志愿序号直接显示该校最低录到了第几志愿考生。
●末位考生分数不等于该校的最低录取分数,前者是从时间上最后被该校录取的考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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