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能力是个人发展的重要指标,如何提升自己的社交能力呢?在写总结之前,要透彻理解要总结的内容,找到其中的关键点。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答复意见篇一
**x:
盐边县工业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你于20**年1月11日反映****x道路扬尘严重的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做出处理意见如下:
******道路扬尘严重。
您反映的****x道路扬尘严重问题基本属实。20**年1月19日,管委会副主任**x带领环保股工作人员深入**园区仔细排查,根据现场调查,导致****园区扬尘严重的主要原因是车辆运输过程中存在抛洒现象和园区道路日常保洁工作未跟进。
(一)按照园区管委会《关于认真做好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盐边工管委【20**】40号),要求园区各企业必须进一步加强厂区内外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企业车辆进出厂区对轮胎和车身进行冲洗,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加盖篷布等措施,防止道路沿途抛洒现象发生。
(二)加大园区道路保洁力度。针对运输较多的园区企业如****x公司,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道路抛洒现象发生,每天对道路进行洒水冲洗。成立园区道路清扫保洁队伍,加大对园区主干道道路卫生保洁工作,安排三人每天对道路进行清扫,每周洒水两次以上,确保园区道路整洁,有效遏制扬尘污染。
(三)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园区管委会将协同县环保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园区扬尘污染企业的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情况将严查严处,确保园区环境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x,因给您打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短信也一直没有回复,我们将在盐边县公众信息网中将处理情况进行公示。特告知您: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在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如逾期不提出复查,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特此告知。
答复意见篇二
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
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如果只有论点,而缺乏充分依据支持的意见陈述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创造性缺乏的审查意见,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其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分别从区别特征、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方面充分论述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差别,并论述本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充分理由,答辩有理有据。
答复意见篇三
xx市信访局:
由你处转发过来的信访件xxx号文已经收到并仔细阅读过了,我们很重视,立即向相关部门和主要负责稿件人员了解情况,核对了相关证明材料,并重新审阅了xx病xxx产品的内容,现针对该读者来信内容,向贵局函复如下:
xx病xxx是保健食品,由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广告批文xxxx号,显示具有辅助xxx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血糖偏高者。广告内容中提到的国际xx病课题攻关联合实验室,客户提供了国际xx病课题攻关联合实验室的证明和xxx是申请商标的证明,申请商标加上tm就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证件附后)。另外,该读者提到的有关字眼确实存在夸大功效的用语,我们自20**年6月4日起已停止发布此内容。
同类内容的影响,导致有些内容出现夸大功效等字眼。这说明我们的工作仍然做得还不够,内容审查的专业知识仍然有待提高。
对于这次做得不够的地方,以及造成不好的影响,我们定引以为鉴。今后,我们会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容把关工作力度,避免出现同类事情。
x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答复意见篇四
实质审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审查员以一篇或几篇对比文件,将专利申请的一些技术特征作等同对比,而剩余的不同技术特征,就以“公知常识”或“显而易见”等为由,否认掉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碰到这种情况有时是比较棘手的,因为审查意见一般不提供教科书、手册等证据支持。若申请人不服,又苦于不能穷尽举例说明不是“公知常识”等等,如何答复是好,我之愚见:
1、具体分析,认真对比。
上述的审查意见有一些无疑是对的,但不排除的情况有:审查时间很紧,审查员大致给出基本否认的意见,而让申请人去详细说明解释,再审时就清楚明白了。本人曾碰到过这类实例,一审意见全盘否定,答一通后又全部授权。外国的审查意见也有类似情况。另一情况:当今知识爆炸、分门别类越来越细,审查员可能不够了解本领域的具体情况,给出了似是而非或抽象和空泛的评审意见,若发现情况不对,就要认真对比,为申请人争取最大利益。
2、抓住技术方案中的实质不同点分析,阐明不同点带来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1)对于似是而非的评审意见,由于代理人的知识面和经验是有限的,很多情况下初看似乎相同,难以分辨其中实质的不同。那么就应该与发明人积极配合,使其了解相关规则,树立信心,启发鼓励发明人提供一些技术信息上的支持,如此,代理人便可以利用熟悉法规和答辩技巧的优势,大做文章了。
(2)透过技术表面上的相似之处,重点分析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实质上的不同点,这是争取专利申请授权的关键所在。
(3)为明显有别于现有技术,必要时应该作出适当的修改,以便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4)在说明书中,应该尽可能披露技术信息,以便作为实质性支持以及答复审通和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
(5)要“步步为营、据理力争”。当初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是“步步为营”,而到实质审查时,对于每一条权项都要据理力争。
3、面对“显而易见”或“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技巧性的应对。
(1)面对“显而易见”或“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审查意见,一般可以通过分析该项目的背景技术、提案的基础、实际投入的人力资源和物力,以及研发过程的有关记录等材料来回答。
(2)面对“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除了通过上述方法分析之外,还可以与发明人配合尽可能主动介绍本领域常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主动举证。若审查员不同意你所述的意见,那么他就完全应该对其提出的论点举证,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审查员举证。这样可化被动为主动,为后期的答辩留有余地。因为,对待以“公知常识”为由抗辩是否要举证、如何举证,虽然法规有所说明,但是具体实践中,业内不同阶层理解不一样。专利局的很多审查意见是不举证的,而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和法官却认为必须举证。
对待审查意见中“显而易见,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得出”或“有限的实验可得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的内容,代理人必须与发明加强沟通合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阐述鲜明的观点,可以争取应有的权益。
答复意见篇五
张:
你于x年xx月xx日向写信反映的事项,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已于x年xx月xx日交由我单位调查处理。根据你反映的问题和上级交办意见,我单位受理的来信事项有:
1.。
2.。(该部分写明受理的来信事项)。
我单位对你提出的信访事项十分重视,经调查核实,并对照相关政策,形成了处理意见。
现答复如下:1、关于问题。经查,你反映的情况属实,符合文件规定,我单位同意。你可于x月x日到(地点)办理相关手续。2、关于问题。根据xx市xx区《关于规定》,你本人不属于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待遇的对象,xx单位作出的决定是恰当的。你提出的要求不予支持。(以上1、2部分是对来信人所提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结论及作出处理结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对本答复意见不服,你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xx市xx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
信访人签字:
xx市xx县(区)。
x年xx月xx日。
答复意见篇六
是我们班年龄比较大的幼儿,但是与他的大年龄不相称的是他在学习方面并不突出,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在幼儿园时期,小年龄和大年龄幼儿是很明显的,尤其是在学习上优势尤其明显。但是这种优势在身上却没有显现,反而有着弱势。经过观察与分析,发现他很容易分心,做事情很散漫,坐在那里也没有精神,这种懒散造成了他做什么事情都提不起精神,自然无法专注地进行学习了。通过与妈妈的交流,他妈妈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心,觉得自己在家里对他包办得太多,致使他缺乏动手的机会,所以对学习东西兴趣不大,以后要改变方法,多引导帮助,少包办代替,我们也要多提醒督促,表扬鼓励,使他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断获得发展与提高。
答复意见篇七
张xx:
你好,你于20xx年6月8日向国家投诉中心反映的信访件已收悉,经xx市教育局调处,现回复如下:
20xx年8月26日,由xx市信访局牵头召开了有关你的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励健主持,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教育局、低塘街道办事处、低塘街道教辅室及学校均派专人参加会议,在你本人要求认定工伤但目前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考虑到你家庭困难,本着和谐稳定和人道主义的精神,对你既不上班也不请假的'情况下,作出了发放病假工资的决定(有会议纪要)。协调会后,你当年度9月份的工资4212.5元已于9月3日发放给你;自20xx年11月至20xx年8月期间停发的工资也于20xx年9月8日进行了补发,扣除19000元借款后,发放给他本人的金额是64611元。与此同时,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励健和市信访局局长、市人事局局长分别对你进行约谈和必要的疏导教育,并将调处的发放病假工资方案告知于你。此后,你仍频繁信访,要求落实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你提到的工伤认定和赔偿、工资福利待遇、办理退职手续等事宜或已由法院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或由相关部门已多次办理答复,为重复访。
特此回复。
xx市信访局。
20xx年7月1日。
答复意见篇八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3、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交办部门或机构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xx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答复意见篇九
县人民医院于**年*月经领导班子会议商定,我院职工子女在安排就业方面,有以下规定:在学历、专业、年龄等方面符合院方录用职工要求的情况下,至多可安排职工的一名子女在我院工作,并以正式职工身份招收。
××为我院原职工**之女,其胞弟于**年在院方的安排下已入我院工作。1989年,××入我院制剂室工作,而2000年××所在科室撤消后,院方安排其至乡镇医疗点任管理职务,但李并未履职下乡工作。
二、信访人的申诉要求。
信访人××,现前来我院要求院方安置其以正式工身份入院工作,上报县卫生局为其意见作出处理。
我院认为,在本院人事管理制度中,已明确职工子女在安排就业方面有人数上的限制。而院方也为困难职工家庭提供了劳动保障,但信访人××同志并未按照院方当初所安排的工作履职,现更捏造事实要求院方安置其工作岗位,不符合我院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无法满足信访人要求。
答复意见篇十
申请人(信访人):潘振源,男,1961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25196104133038,电话:13799736496,15880240931,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5组5081号,邮编:361011。
原办理行政机关:福建省卫生厅。
20xx年10月16日,申请人(信访人)潘振源向贵部进行投诉,请求:一.责令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让潘振源察看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二.责令20xx年06月01日对潘振源进行职业性中毒性肝病鉴定的5位专家在厦卫职鉴〔20xx〕1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字;三.责令20xx年06月15日对潘振源进行职业性噪声聋鉴定的5位专家在榕医职鉴字﹝20xx﹞6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字;四.责令20xx年09月04日对潘振源进行职业性噪声聋再鉴定的5位专家在闽职鉴﹝20xx﹞3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字;五.确认20xx年01月11日下午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对潘振源进行的纯音电测听检查结果无效。之后,贵部依法将潘振源的投诉请求即信访事项转送福建省卫生厅办理,20xx年11月29日,福建省卫生厅作出闽卫信法复函(20xx﹞3号《福建省卫生厅信访亊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潘振源于20xx年12月01日11时45分收到该处理意见书)。潘振源对其处理意见不服,特向贵部请求复查。
复查请求。
请求贵部撤销福建省卫生厅20xx年11月29日作出的闽卫信法复函(20xx﹞3号信访亊项处理意见,对潘振源20xx年10月16日的投诉请求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事实与理由。
潘振源原在厦门唐荣游艇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唐荣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月30日,唐荣公司未安排潘振源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详见附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强迫潘振源离开公司。之后,潘振源多次向厦门市卫生监督所进行投诉,请求责令唐荣公司安排潘振源补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01月20日,唐荣公司承诺在22个工作日內安排潘振源补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详见附5.《共识》】。
潘振源认为,福建省卫生厅强词夺理,信口开河;捏造事实,捕风捉影。闽卫信法复函(20xx﹞3号信访亊项处理意见于法无据,且与事实不符,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潘振源请求察看年6月厦门市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问题。
20xx年09月12日上午,潘振源向企业即唐荣公司要求察看并索取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但唐荣公司吴智雄科长称:“没有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当时厦门市卫生监督所的两个执法人员也在场。20xx年09月17日10时40分许,厦门市海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海沧疾控)质量管理科黄科长称:“海沧疾控没有资质检测乙醇,无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详见附2.海沧卫生局20xx年11月28日作出的《关于信访人潘振源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可见,“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企业和海沧疾控都没有,仅仅厦门市卫生局有,福建省卫生厅主张向企业索取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这说明福建省卫生厅根本没有查明事实真相。
二.关于潘振源请求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在其鉴定书上签字问题。
潘振源虽然有参与鉴定专家人员的抽取并参加鉴定会,但是参加鉴定的专家姓甚名谁、是。
否当时抽取的潘振源根本不知道,因为在开鉴定会时主持人压根就不让潘振源核对,有抽没抽一个样。福建省卫生厅主张专家有在鉴定书原件上签字,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结论与原件相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空口无凭,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又不让潘振源察看核对,潘振源凭什么相信专家有在鉴定书原件上签字,凭什么相信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结论与原件相同!如果专家有在鉴定书原件上签字,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结论与原件相同,那么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为何不让潘振源察看核对?再说,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专家不用在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上签字。参加鉴定的专家未在鉴定书上签字,实际上就是剥夺潘振源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利。
福建省卫生厅认为,若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工作就不公正,专家就不安全。按照该说法,法官岂不是不能在判决书上签名。敢问福建省卫生厅,现专家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工作公正了吗?鉴定书上虽盖有鉴定委员会公章,但其公章并非专家所盖,因为专家手中没有鉴定委员会公章。所以,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上没有专家签名,鉴定结论不一定是专家的真实意思。换句话说,送达潘振源的鉴定书有可能是假的'。事实证明,福建省卫生厅无视贵部第24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9条(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规定,纵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纯音电测听检查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想要测出一个比较准确的听力结果,除了要有一套较好的检查仪器设备外,还要有一个专业的检查人员,缺一不可。对一个检查员而言,如果经培训后上岗,就能熟练操作使用电测听检查仪器。可是,20xx年01月11日为潘振源做电测听检查的检查员在使用检查仪器时还要看“说明”。她一边看“说明”,一边操作仪器,第一次操作失败就进行第二次、第三次……让潘振源在隔声室里呆了足足45分钟,后来连听力图也打印不出来,只好请别人来帮忙。由此可见,该检查员以前绝对没有做过纯音电测听检查这项工作,是在超范围执业,她自己也承认了这一事实,所谓的“经培训后上岗”纯属子虚乌有。福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其检查结果作为鉴定依据,进而作出“不符合诊断职业性噪声聋”鉴定结论。
福建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在对潘振源进行职业性噪声聋鉴定时,只采信唐荣公司提供的资料,不采信潘振源提供的资料,进而认定“小声刺激时比‘较好耳’听力差,大声刺激时比‘较好耳’敏感”属于感觉神经性聋。20xx年02月07日潘振源压根就没有做纯音电测听检查,福建省卫生厅竟然在处理意见书中称:“你于20xx年01月11日和02月07日做的两次电测听检查结果不一致属于正常的客观现象”【详见附1.《福建省卫生厅信访亊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由此可见,福建省卫生厅无中生有,弄虚作假,这样的处理意见,怎能显示公正!如何让人信服!
潘振源对20xx年01月11日电测听检查有异议,且对其检查者的执业范围产生质疑,为此,于20xx年01月15日用书面向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医务科反映实情并提出意见与健议【详见附3.《省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意见与健议》】。之后,医务科通知潘振源再做纯音电测听检查。20xx年03月12日,潘振源再次到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做纯音电测听检查,让潘振源万万没有想到,检查员不变,还是她。一个连纯音电测听检查仪器都不会使用的检查员对潘振源进行纯音电测听检查属于超范围执业,检查出来的结果绝对不准确而且无效。
以上一切的一切足以说明,福建省卫生厅欺上瞒下,一手遮天。与其说是调查核实,不如说是隐瞒事实,捏造事实。闽卫信法复函(20xx﹞3号信访亊项处理意见于法无据,且与事实不符,不足采信。恳请贵部查明事实真相,支持潘振源的信访事项即投诉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申请人(信访人):潘振源。
20xx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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