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的撰写过程需要注重文字的选择、排版的美观和内容的准确性。如何撰写一份完美的报告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准备的问题。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优秀报告的写作技巧和结构安排。
人口处工作总结报告篇一
同志们:
区委、政府决定召开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三级干部会议,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和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分析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动员全区各级各部门、各级干部,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全力抓好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开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2003年,区委、政府认真总结历年来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验教训,既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按照“围绕一个目标,抓住五个重点,严格两个环节,坚决实施‘两个一工程’不动冶的基本思路,切实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了200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了实实在在的进步。通过不打招呼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区2003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20全市2%人口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了“四降两增一突破”的初步成效,在全市的交叉检查和年度综合考核中,取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
“四降”:一是人口自然增长率12.21‰,下降了2.25个千分点;二是出生率19.47‰,下降了3.31个千分点;三是多孩率16.18%,下降了6.3个百分点,多孩出生人数比市下达控制线少446人;四是计划外生育率下降,计划外出生人数比市下达控制线少270人。
“两增”:一是五术大幅度增多,尤其是结扎人数增加,二孩结扎增幅较大;二是计划生育率增加了7.54个百分点。
“一突破”:在挤干水分上有了比较明显的突破。2003年,区委、政府将挤干水分、重建台帐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下大决心基本摸清了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真实家底。通过不打招呼的抽查显示,我区现有台帐基本接近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真实情况。
2004年上半年,在各项工作任务比较繁重的情况下,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然稳步有序地推进,至3月份,完成结扎1508例,其中二孩结扎519例,放环3900例,其中一孩放环2092例;截至5月20日止,我区完成农村独生子女办证880户,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几个重要指标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各乡镇工作扎实,积极主动,计生工作的专职副乡镇长招考已经结束,开展了计生工作村民自治试点,重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力度加强,乡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极大地提高,村级干部对计生工作的认识有所转变,工作力度在不断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效比较明显。
一年多来,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但与全省的水平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人口增长的压力非常大,目前仍处于人口生育高峰期。尤其是已婚育龄妇女无措施的比重较大,从2004年3月30日统计的数据显示,在87626名已婚育龄妇女中,纯粹无措施的有9337人,使用药具的有3361人,二孩以上放环37232人,使用药具和放环基本等于无措施,这部分计生工作的高危人群占育龄妇女总数的57%,存在着巨大的计划外生育隐患。二是计生基础薄弱,计生基础数据还存在一定的水分,计生宣传员的业务水平差,工作责任心不强;计生服务站的技术力量薄弱,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还存在重结扎轻宣传、重结扎轻医学监护、重多孩结扎轻二孩结扎、重结扎轻综合治理的“四重四轻”的问题。三是忧患意识还不强,部分乡镇领导干部中还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社会事业的意识,还没有真正树立起经济与人口协调发展的意识,还没有一种对历史、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四是一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整治难度比较大。
今年初,省政府召开昭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解决昭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滞后的问题。省政府用一次专题会议的形式研究昭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问题,一方面,说明了省委、省政府对昭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昭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非常严峻。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在全市来讲有一定成效,但是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任务依然艰巨。尤其是当前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力度都比较大,各项指标增幅较快,给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成了很大的压力,要保持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成绩,必须进一步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不进则退的意识,自加压力,突出重点,主攻难点,扎扎实实地推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下步工作中,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昭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始终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看到差距,增强忧患意识,转变工作方法,强化基础,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再上台阶。
基本思路是:围绕一个目标,抓死三个环节,实现八个新突破。
围绕一个目标:就是必须紧紧围绕将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2‰以内这个目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我区200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2003年的基础上,出生率降2个点,自然增长率降1个点,计划生育率升9个点,综合结育率升5个点,多孩率降2个点,二孩结扎1000例,完成独生子女办证2000例。
抓死三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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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年的工作,虚报浮夸的问题,水分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为去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推进奠定了一个非常坚实的基矗今年,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将建一本真实的台帐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抓好:一是原先已建的台帐要充实完善,要根据目前的人口变动情况作调整充实,确保台帐成为一本高效运转的活台帐;二是强化对台帐数据的检查考核,将水分的问题继续作为考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区对乡要考核,乡对计生服务站、主生宣传员也要严格对统计台帐的水分进行考核。
三抓考核。今年,继续坚持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继续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凡是没有按要求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的,坚决给予处分。今年,除继续对综合考核分在70分以下的乡镇实行“黄牌警告”外,对水分最重的前3名也要实行“黄牌警告”。受“黄牌警告”的乡镇,取消当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制评奖资格,一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是文明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计生服务站站长4个责任人除处以500元的责任金外,一年内不得提拔、调动,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和各种先进个人。对区级挂钩领导和部门挂钩领导也要处以一定的责任金。连续两年受“黄牌警告”的乡镇,4个责任人就地免职。完成任务较好的乡镇,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奖励。各乡镇对计生宣传员的工作,也必须制定严格具体的考核措施。
实现八个新突破:
(一)坚持以人为本,在全面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上取得新突破。
自我管理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村民自治是自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有效形式,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去年,药山镇大元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写进《村规民约》,尤其是将医学监护等相关的内容写进了《村规民约》,让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管理自己,通过实施,效果比较明显。绥江区中城镇用一纸《村规民约》管住超生。这些成功的例子说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适应村民自治的形势,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逐步探索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民自治的路子。在今天召开的这个会上,药山镇和药山镇的大元村将就实行村民自治的经验进行交流,全区各乡镇、各村(社区)要认真学习,认真领会,抓好自已的试点。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中:一是要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的一些重要条款写进《村规民约》。二是在《村规民约》中明确监督制约的机制。可以明确规定,只要间隔年限够,办了生育证的二孩夫妇,只要坚持测环查孕,可以不结扎;反之,对不来测环查孕的,无论跑到什么地方,都坚决结扎并处以罚款。三是对已经草拟成文的《村规民约》,村两委要充分讨论定稿后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四是以《村规民约》为重要依据,由村委会与村民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五是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跟踪监督,对违反合同违法生育的坚决给予最严厉的处罚。为了强化监督、各乡镇可以设立举报奖。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实施得好,能够达到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从根本上扭转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局面,逐步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
在全面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中,村“两委”的职责是:一是制定好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村规民约》,并督促落实;二是认真组织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是完成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计台帐的建立和完善;四是动员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好计划生育的各项措施;五是根据乡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它工作。
(二)在抓死二孩结扎上实现新突破。
抓死“一放二扎”,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是控制计划外生育,特别是控制多孩生育的最有效手段,要始终将“一放二扎”节育措施作为重点,尤其要将二孩结扎作为考核的重点。要全面准确地宣传好“巧发〔2004〕3号”文件关于“一放二扎”的相关政策,确保政策宣传不走样。
1、凡是生育一孩的妇女,必须在生育后的6个月以内施行放环手术。
2、年8月31日以前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妇一方必须施行绝育手术。(1)违法生育未按政策兑现的;(2)计划内生育二个孩子,尚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3)未到指定地点接受环情、孕情监测的;(4)非法抱养、捡养、领养他人小孩的;(5)脱环、黑取环和被黑取环的;(6)夫妇一方落实节育措施后节育失败的;(7)女方外出半年以上,未按时向户籍地寄回孕情、环情监测证明的。
3、2002年9月1日后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妇,夫妇一方必须施行绝育手术。
人口处工作总结报告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政策。
第九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简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对已离开户籍所在地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婚育情况后,可由其家庭成员代办。
第十条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第十一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交。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报告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依法应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殖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下列工作:
第十九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一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有完成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责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为流动人口提供应当免费享受的服务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口处工作总结报告篇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不含东川区)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分工共同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
(五)监督、检查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建立协会组织,发展会员。
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应当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实行聘任制,报酬由州(市)、县(市、区)解决。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在办理居住、婚姻、务工、食品安全、经商等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了解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了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报告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向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四)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七)与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含雇主,下同)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四)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
(八)为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待政策,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并做好相关指导和登记;。
(六)向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按照办理机关了解计划生育信息的要求,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有关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办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现居住地财政分级予以安排。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已婚流动人口提供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人民政府、人口计生等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并登记《生育服务证》;对没有《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查证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妇女,能够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流动人口非意愿怀孕或者可能造成违法生育怀孕的,应当主动配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举报流动人口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属实的举报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及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未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和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月1日起施行。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人口处工作总结报告篇四
河山镇华台村人口普查组在镇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镇人普办的指导下,全村人口普查工作深入贯彻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围绕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积极探索,精心布置,各项工作完成得有声有色。现将我村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总结如下:
人口处工作总结报告篇五
一、领导重视,迅速启动。
在《市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xx]283号)文件下发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准备,精心筹划,扎实做好这次人口普查工作。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杨晓阳同志今年多次就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听取情况汇报,并及时解决人口普查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和困难,确保全区人口普查工作的启动和各项基础工作的推进。
二、组建机构,选调人员。
为确保全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2月24日我区下发了《区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玄府字〔20xx〕41号)文件,及早成立了区、街两级人口普查机构。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杨晓阳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发改、统计、计生、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由统计局局长陈瑞同志兼任,区人普办自成立以来,悬挂了机构牌子,确定了四名专职工作人员,明确了职责,保障了办公室工作的正常运转。各街道办事处也均已完成了领导机构和下属办公室的组建工作,其中组长由街道一把手主任担任,街道党委副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财政、统计、计生、劳保、社区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街道民政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人普日常工作,办公室其他人员也已基本落实到位。
三、保障经费、落实场地。
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展开,区人普办认真研究,精心测算,编制了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预算,并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做了专门汇报,争取支持,区政府领导在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后,高度重视,将普查经费纳入了20xx年的财政预算,待区长办公会通过后就将拨付。同时,各街道办事处就普查经费专门召开领导小组办公会,对预算经费报告进行了全面审议,纳入本年预算。为创造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在启动前期,我区在统计局征用一间30多平方米办公室作为临时办公场所,同时,特意在四楼预留一间大会议室作为普查全面启动时的办公地。各街道也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基本落实了办公场地,同时电脑、复印机、台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及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也已基本到位。
四、严格考核、明确责任。
我区严格按照市人普办18号文件要求,拟制定《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草案),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为细化办公室成员的工作职责,我区参照市人普办内部分工,在我区人普办内设立综合组、后勤宣传组和数据处理组,进一步对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进行具体化,突出实效性和时效性。同时,拟制定人普办会议制度、外出报告和考勤制度、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公文审批印发制度、文件资料保密制度以及经费使用管理等规定,对所有工作作了具体要求,明确人员的岗位职责。为提高街道与社区人口普查工作质量,我区拟制定街道一级人口普查考核办法,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基层普查工作。
五、周密计划、有序推进。
在普查工作前期,我区根据市人普办工作要求,积极做好宣传、调研及人口基础资料的收集等基础工作,为下一阶段工作做好准备,近期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1、3月17日,区召开人普工作专题会,对近阶段人普工作,陈瑞主任作了具体部署:一是要建立健全人口普查相关工作机制;二是要完善人口普查信息报送制度;三是要重视人普统计资料的收集;四是要高度重视试点调研。
2、3月22日,陈瑞主任深入后宰门街道调研,就试点近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在街道层面尽早建立普查试点机构,把好两员选调关;二是要积极与公安、社区及物管沟通,取得人口基本资料;三是要做好试点地区部队大院普查工作的调研和分析。
3、为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掌握区域划分情况,区人普办认真抓好人口普查区域核查工作,经核查,全区共梳理特殊单位xx2家,为后期正式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4、4月7日,市人普办刘兴业副主任来我区调研指导人普工作。我区人普办梅雪副主任、后宰门街道郭建军主任和试点佛心桥社区王主任分别就我区“区、街道、社区”三个层次的人普工作“五落实”情况作了专题汇报,并就试点前期工作展开情况进行了介绍。
5、后宰门街道超前谋划,通过“找单位—问人口—绘地图—编房号—摸信息”五个步骤将前期基础工作力求做细做实。目前13个普查区域地图初步形成,摸清了各区域内住户入住情况、空挂户及房屋结构情况,为普查小区划分、普查员工作量分配等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国务院决定于20xx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作为康宁社区的工作人员,我有幸参加了此次人口普查工作,现将“六普”工作以来的感受总结如下:
一、工作过程。
第一步是清查摸底,绘制《普查小区地图》及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我们先通过各小组长初步了解普查小区情况,然后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各小区坐落的地理位置及分布,一边走一边加以记录,以此来绘制普查小区地图,并按回字形方向标注建筑物和住房编号。同时入户摸底,编制《户主姓名底册》并预约上门登记时间,入户摸底是普查员和住户的第一次接触,给他们一个好印象很重要。社区里的被普查者大多比较配合,但有些住户就有疑虑,不主动配合,这就需要我们普查员用微笑和耐心向他们讲明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再一遍遍地讲解和询问下完成清查摸底任务。
第二步是进行调查现场登记。我们先将户口整顿时的底册进行复印,在有效利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普查。我们去到一户就将户口登记簿为基本依据与居民进行询问核对,若无出入就可以填写进短表,若有出入就进行深入详细的询问,将变动人员情况逐项清楚记录,同时询问在该年中是否有新出生死亡人口,将普查工作做细做精。
二、工作中取得的经验。
(一)充分利用小区现有的户口登记资料。不论是在绘制普查小区地图或是登记长短表的过程中,普查小区现有的户口登记资料无疑为我们节省了很多时间。我们拿着户口登记资料挨家挨户的上门走访,若人员无变动便可直接抄写,若有变动,只需详细询问变动那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填写即可,既保证正确率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普查摸底与普查登记相结合。在工作过程中,碰到一些外来户和难于碰到的居民对我们三番五次的普查感到很不解同时也不愿再次配合,由于普查摸底与普查登记都为入户调查,那么对这些外来户和难于碰到的居民可尝试普查摸底与普查登记相结合的方法。在第一次入户清查摸底的同时不仅编制《户主姓名底册》,同时按照户口本及相应询问填制短表,这样不仅增加普查速度更能尽量减少重复入户所带来的被调查对象反感和不配合现象的发生,然后在标准登记时间内再核实,保证普查质量的准确性。
(三)选择上门登记时间。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所以对于一些登记不到的人员没有做相应登记,但在实际走访过程中,家中没人的户数较多,特别是社区内的上班族,他们白天上班,到晚上下班才回家,这无疑会在正式普查中带来困难,那么选择好上门登记时间就非常重要。一是可以通过询问邻居等方法掌握普查对象生活规律,并利用中午、晚上和周末的时间进行多次入户,耐心完成入户工作。二是可以通过小区的户口登记簿,通过上面的联系电话和调查户预约上门时间。三是可以将上门登记预约单贴于其门上,留下普查员的联系方式。
人口处工作总结报告篇六
根据县人普宣传工作方案要求,在县人普办的指导下,在乡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结合本乡实际,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宣传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广泛参与、积极配合。为人口普查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使每一个家庭、每一位普查对象都了解人口普查的重要性和法律要求,都能理解、支持和配合人口普查工作。保障人普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普查质量,为我乡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一)乡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结合人普工作,成立了龙新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落实宣传工作,并由龙新乡宣传委员廖润发同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周密部署,争取各方支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抓好宣传,让各界人士了解人口普查、支持人口普查、参与人口普查。
(二)县人普办大力支持。为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县人普办领导亲自到宣传现场指导工作并派出宣传车一辆,在资金有限、人员紧缺的情况下给予最大支持。让所有普查对象知晓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普查标准时间及相关法律法规,让所有的普查员和普查对象知晓普查的责任和义务。
(一)标语宣传。为做好这次人口普查宣传工作,乡人普办制定了详细的宣传计划,利用多种渠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如黑板报、标语、横幅、街头咨询台等,悬挂了喷绘布幔的宣传广告。广告内容为: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摸清今天人口,创造明天幸福;参与人口普查,履行公民责任,坚持依法开展人口普查;齐心协力做好人口普查,同心同德服务科学发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二)重点宣传。针对人普工作中的宣传内容,在容易出现的环节和步骤,乡人普办工作人员作了重点宣传。主要宣传了: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哪天,普查对象是哪些人,普查的内容有哪些;对那些长期在外务工人员要在户口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还是在现居住地登记;对于计划生育中存在的超生或未交计生罚款的孩子落实户口,有什么样的政策规定;在人口普查入户登记期间,普查对象如何配合普查登记;普查对象如何识别普查员的身份,以防社会不法分子冒充普查人员进行骗诈;对人口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3、集中宣传。10月13日,利用龙新街天进行集中宣传,共发放人普宣传资料3000余份,出动宣传车一辆,并持续播放人普知识3个多小时。活动受教育面达3000多人次,通过开展人普宣传活动,为全乡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延伸宣传。除乡级宣传外,要求村级也要大力做好人普宣传工作。目前为止,村级共出人普宣传专刊黑板报办10余期,写横幅标语11余条,累计发放资料55000余份,积极组织学校和社会单位参加《人口普查宣传手则》学习。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宣传方面还存在死角,少数单位和个人对人口普查的认识还存在偏差;二是乡财政比较困难;三是由于人口普查与两基国检工作同时进行,导致人员紧缺,很多更好的宣传方法根本无法实施。
下步工作打算: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人口普查的知晓率,为人口普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二是争取多方在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共同参与人普工作。
人口处工作总结报告篇七
同志们:
区委、政府决定召开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三级干部会议,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和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分析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动员全区各级各部门、各级干部,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全力抓好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开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努力开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下面,我讲二点意见。
区委、政府认真总结历年来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验教训既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按照“围绕一个目标抓住五个重点严格两个环节坚决实施‘两个一工程’不动冶的基本思路切实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了20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了实实在在的进步。通过不打招呼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区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市2%人口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了“四降两增一突破”的初步成效在全市的交叉检查和年度综合考核中取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
“四降”:一是人口自然增长率12.21‰,下降了2.25个千分点;二是出生率19.47‰,下降了3.31个千分点;三是多孩率16.18%,下降了6.3个百分点,多孩出生人数比市下达控制线少446人;四是计划外生育率下降,计划外出生人数比市下达控制线少270人。
“两增”:一是五术大幅度增多,尤其是结扎人数增加,二孩结扎增幅较大;二是计划生育率增加了7.54个百分点。
“一突破”:在挤干水分上有了比较明显的突破。2003年,区委、政府将挤干水分、重建台帐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下大决心基本摸清了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真实家底。通过不打招呼的抽查显示,我区现有台帐基本接近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真实情况。
上半年,在各项工作任务比较繁重的情况下,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然稳步有序地推进,至3月份,完成结扎1508例,其中二孩结扎519例,放环3900例,其中一孩放环2092例;截至5月20日止,我区完成农村独生子女办证880户,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几个重要指标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各乡镇工作扎实,积极主动,计生工作的专职副乡镇长招考已经结束,开展了计生工作村民自治试点,重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力度加强,乡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极大地提高,村级干部对计生工作的认识有所转变,工作力度在不断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效比较明显。
一年多来,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但与全省的水平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人口增长的压力非常大,目前仍处于人口生育高峰期。尤其是已婚育龄妇女无措施的比重较大,从203月30日统计的数据显示,在87626名已婚育龄妇女中,纯粹无措施的有9337人,使用药具的有3361人,二孩以上放环37232人,使用药具和放环基本等于无措施,这部分计生工作的高危人群占育龄妇女总数的57%,存在着巨大的计划外生育隐患。二是计生基础薄弱,计生基础数据还存在一定的水分,计生宣传员的业务水平差,工作责任心不强;计生服务站的技术力量薄弱,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还存在重结扎轻宣传、重结扎轻医学监护、重多孩结扎轻二孩结扎、重结扎轻综合治理的“四重四轻”的问题,工作总结《努力开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三是忧患意识还不强,部分乡镇领导干部中还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社会事业的意识,还没有真正树立起经济与人口协调发展的意识,还没有一种对历史、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四是一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整治难度比较大。
今年初,省政府召开昭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解决昭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滞后的问题。省政府用一次专题会议的形式研究昭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问题,一方面,说明了省委、省政府对昭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昭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非常严峻。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在全市来讲有一定成效,但是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任务依然艰巨。尤其是当前各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力度都比较大,各项指标增幅较快,给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成了很大的压力,要保持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成绩,必须进一步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不进则退的意识,自加压力,突出重点,主攻难点,扎扎实实地推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下步工作中,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昭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始终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看到差距,增强忧患意识,转变工作方法,强化基础,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再上台阶。
基本思路是:围绕一个目标,抓死三个环节,实现八个新突破。
围绕一个目标:就是必须紧紧围绕将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2‰以内这个目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我区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2003年的基础上,出生率降2个点,自然增长率降1个点,计划生育率升9个点,综合结育率升5个点,多孩率降2个点,二孩结扎1000例,完成独生子女办证例。
抓死三个环节:
一建台帐。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台帐,是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矗一度时期,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家底不清,浮夸虚报,台帐水分大,使得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比较滞后。去年,区委、政府下决心挤干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台帐的水分,严格对水分的考核,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将重建一本真实准确的台帐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通过一年的工作,虚报浮夸的问题,水分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为去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推进奠定了一个非常坚实的基矗今年,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将建一本真实的台帐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抓好:一是原先已建的.台帐要充实完善,要根据目前的人口变动情况作调整充实,确保台帐成为一本高效运转的活台帐;二是强化对台帐数据的检查考核,将水分的问题继续作为考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区对乡要考核,乡对计生服务站、主生宣传员也要严格对统计台帐的水分进行考核。
三抓考核。今年,继续坚持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继续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凡是没有按要求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的,坚决给予处分。今年,除继续对综合考核分在70分以下的乡镇实行“黄牌警告”外,对水分最重的前3名也要实行“黄牌警告”。受“黄牌警告”的乡镇,取消当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制评奖资格,一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是文明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计生服务站站长4个责任人除处以500元的责任金外,一年内不得提拔、调动,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和各种先进个人。对区级挂钩领导和部门挂钩领导也要处以一定的责任金。连续两年受“黄牌警告”的乡镇,4个责任人就地免职。完成任务较好的乡镇,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奖励。各乡镇对计生宣传员的工作,也必须制定严格具体的考核措施。
人口处工作总结报告篇八
一、领导重视,迅速启动。
在《市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xx]283号)文件下发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准备,精心筹划,扎实做好这次人口普查工作。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杨晓阳同志今年多次就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听取情况汇报,并及时解决人口普查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和困难,确保全区人口普查工作的启动和各项基础工作的推进。
二、组建机构,选调人员。
为确保全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2月24日我区下发了《区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玄府字〔20xx〕41号)文件,及早成立了区、街两级人口普查机构。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杨晓阳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发改、统计、计生、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由统计局局长陈瑞同志兼任,区人普办自成立以来,悬挂了机构牌子,确定了四名专职工作人员,明确了职责,保障了办公室工作的正常运转。各街道办事处也均已完成了领导机构和下属办公室的组建工作,其中组长由街道一把手主任担任,街道党委副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财政、统计、计生、劳保、社区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街道民政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人普日常工作,办公室其他人员也已基本落实到位。
三、保障经费、落实场地。
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展开,区人普办认真研究,精心测算,编制了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预算,并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做了专门汇报,争取支持,区政府领导在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后,高度重视,将普查经费纳入了20xx年的财政预算,待区长办公会通过后就将拨付。同时,各街道办事处就普查经费专门召开领导小组办公会,对预算经费报告进行了全面审议,纳入本年预算。为创造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在启动前期,我区在统计局征用一间30多平方米办公室作为临时办公场所,同时,特意在四楼预留一间大会议室作为普查全面启动时的办公地。各街道也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基本落实了办公场地,同时电脑、复印机、台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及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也已基本到位。
四、严格考核、明确责任。
我区严格按照市人普办18号文件要求,拟制定《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草案),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为细化办公室成员的工作职责,我区参照市人普办内部分工,在我区人普办内设立综合组、后勤宣传组和数据处理组,进一步对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进行具体化,突出实效性和时效性。同时,拟制定人普办会议制度、外出报告和考勤制度、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公文审批印发制度、文件资料保密制度以及经费使用管理等规定,对所有工作作了具体要求,明确人员的岗位职责。为提高街道与社区人口普查工作质量,我区拟制定街道一级人口普查考核办法,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基层普查工作。
五、周密计划、有序推进。
在普查工作前期,我区根据市人普办工作要求,积极做好宣传、调研及人口基础资料的收集等基础工作,为下一阶段工作做好准备,近期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1、3月17日,区召开人普工作专题会,对近阶段人普工作,陈瑞主任作了具体部署:一是要建立健全人口普查相关工作机制;二是要完善人口普查信息报送制度;三是要重视人普统计资料的收集;四是要高度重视试点调研。
2、3月22日,陈瑞主任深入后宰门街道调研,就试点近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在街道层面尽早建立普查试点机构,把好两员选调关;二是要积极与公安、社区及物管沟通,取得人口基本资料;三是要做好试点地区部队大院普查工作的调研和分析。
3、为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掌握区域划分情况,区人普办认真抓好人口普查区域核查工作,经核查,全区共梳理特殊单位xx2家,为后期正式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4、4月7日,市人普办刘兴业副主任来我区调研指导人普工作。我区人普办梅雪副主任、后宰门街道郭建军主任和试点佛心桥社区王主任分别就我区“区、街道、社区”三个层次的人普工作“五落实”情况作了专题汇报,并就试点前期工作展开情况进行了介绍。
5、后宰门街道超前谋划,通过“找单位—问人口—绘地图—编房号—摸信息”五个步骤将前期基础工作力求做细做实。目前13个普查区域地图初步形成,摸清了各区域内住户入住情况、空挂户及房屋结构情况,为普查小区划分、普查员工作量分配等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人口处工作总结报告篇九
北江社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总结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北江社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在街道人普办的领导下,在区人普办的统一部署下,通过全体社区指导员、普查员的勤奋工作,圆满完成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今年8月18日启动社区人口普查动员会以来,多次召开辖区单位、党支部、居民小组会议,研究和部署人口普查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社区成立了以书记、主任为组长、选配了4名指导员和28名普查人员,具体负责社区人口普查工作的实施。为全面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打下了基础。
紧紧围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内容、目的和意义进行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人普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加大宣传力度,前期制作了1300份人普宣传品,在居民住宅小区内、楼梯口、社区宣传栏、建筑工地等张贴,告知居民群众积极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并在入户时为每户居民送上《致全市人口普查住户的一封信》让居民群众了解人口普查的目的和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普查员开展登记工作,为普查员入户普查登记奠定了坚实基础。
今年8月16日至19日连续四天,社区派出3名指导员首次参加区人口普查业务培训,随后组织28名社区普查员先后参加街道在开展的人普培训。通过以会代训等多种培训形式,确保普查员在实践中熟练掌握和运用人口普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保质保量地完成人口普查上门摸底、入户登记、统计汇总、数据录入等各阶段的工作。
社区在人口普查在摸底调查期间,结合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新生婴儿出生台账、死亡人口台账、外籍人员台账等整合成摸底登记前的综合性台账,将收集的资料按调查小区分给普查员,最大限度的保证户籍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的准确,避免遗漏。充分发挥人普指导员重要作用,普查指导员作为业务骨干,不仅对普查员的业务进行指导,还负责对普查员登记表质量进行抽查审核,对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区、街人普办反馈。为确保普查登记数据准确,要求普查员事先掌握各小区户籍人口基本情况,在普查登记过程中逐个核实,确保全部登记到位;对于空挂户、挂靠户和集体户多方查找,落实去向;对集中居住的违章搭建、工地、宾馆等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登记,确保了普查工作全覆盖,普查数据准确有效。
人口处工作总结报告篇十
为开展好此次宣传活动,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做好宣传月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部署了宣传月的各项活动,明确了分工,落实了责任,保障了宣传月所需的人员和经费,把握宣传内容,将各项活动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到实处。
(一)、12.4法制宣传日,镇统计站与镇法制、司法部门取得联系,将统计法宣传活动纳入到我镇的普法宣传活动中。此次宣传活动突出了“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的活动主题。在现场设置了统计法律咨询台,悬挂了“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统计法律素质”的横幅,共发放统计法宣传资料10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人数达50多人次。
(二)、12月8日,镇统计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统计法规及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活动。活动当天,在镇政府等主要地方张贴了《统计法》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挂图,同时还向政府部分职能部门及村、居委会发放了《统计法》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挂图;悬挂过街横幅3条。在公共场所利用发放宣传传单的方式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为人民群众更加深入的了解统计、理解统计打开了一扇窗口,进一步增强了全民的统计法制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统计法制环境,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我镇的统计工作还存在着问题和不足,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我站对此进行了补缺补差,一是加强了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与统计法制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了报表报送登记制度、统计工作检查、督查机制,并将普法工作与日常统计工作结合起来。二是对村统计基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纠正,对于一时不能解决的,提出了限期整改的要求。
通过以上《统计法》宣传月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广大群众对统计法的认识,增强了群众的统计意识,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新《统计法》,自觉遵守新《统计法》,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为我镇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及监督作用,尤其是为我镇下一步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和新《统计法》的施行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人口处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一
童家桥街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下,认真贯彻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会议精神,周密计划、严密部署,圆满完成了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各项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制定童家桥街道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方案,成立以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社区书记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各社区工作任务进行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对普查对象、普查内容、普查工作时间节点进行总体安排,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确保人口普查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为高质量完成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普查工作。先后多次召开人口普查工作推进会,及时通报人口普查工作进度情况,查找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并对一下阶段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为确保人口普查工作质量的真实性,街道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先后三次跟随普查员一起入户,了解人口普查信息,确保真实性、有效性和正确率。
大力营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氛围,积极协调辖区商家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人口普查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横幅100余条,悬挂于各小区显眼位置,制作人口普查员信息公示表200多块,张贴于各普查小区。结合国庆节,举办人口普查宣传文艺演出,中间穿插提问人口普查小常识,营造人口普查宣传阵势。开展定点摆摊宣传,发放《致住户的一封信》10000余份,宣传小礼品上千余份。通过微信积极转发人口普查相关信息。
街道科室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区人普办组织的人口普查业务培训,遇到问题及时跟区人普办工作人员沟通、请教,掌握问题的解决方法。安排科室人员加强对各社区普查人员的技术指导,面对面跟人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讲解普查工具的使用方法,强调注意事项及容易弄错的地方;邀请区级人口普查专业人员,给社区人口普查“两员”开展培训2次;到辖区高校开展“两员”培训2次,尽全力提升人口普查“两员”的业务水平。
一是积极开展房屋信息及户籍人口信息整顿。街道先后组织辖区派出所、各社区工作人员开展户籍人口信息整顿工作协调会两次,与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遇到问题与派出所协商解决,共计整顿户籍信息19770户(不含高校)。
二是全面开展人口信息入户摸底调查。在入户摸底工作开始后,全面组织人口普查员和指导员,挨家挨户上门摸排人口和户籍信息,共计摸排人口户籍信息28533户(含高校),人口66087人。
三是准时开展人口普查短表登记。11月1日,街道主要领导带队,所有班子成员分别到各社区同普查员入户进行人口信息登记。短表登记期间,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每天通报各社区短表登记进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普查员每天对完成登记的住房结合摸底信息和行政记录资料进行检查,据实填报,确保人口登记无漏项以及信息的准确性。普查指导员及时对普查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街道人普办也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普查员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入户登记工作,登记范围是否完整覆盖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期间共普查28678户、66087人、出生223人、死亡177人。
四是认真做好长表抽查填报工作。长表登记抽查中,童家桥街道共计抽中2144户。街道高度重视长表的填报工作,安排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陪同指导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调查、结合短表、行政信息,逐户上门重点了解住房项目、育龄妇女的生育情况、劳动年龄人口的就业情况等信息进行核实、登记,100%完成了长表登记工作。
五是仔细开展数据比对和行业编码工作。按照人口普查进度安排,人口普查后期数据比对复查工作,时间紧、难度大、任务重,工作要求高,街道人普办充分重视,期间组织专项培训、召开工作推进会等措施强化工作效果。组织工作人员全面精准进行查疑补漏,切实提高普查登记质量。户籍地复查1393条,户籍地补报120条,居住地比对复查20xx条。针对行业编码工作,安排工作人员到区人普办统一开展行业编码,同时,加班加点,逐条对行业信息进行编码,遇到不确定的及时请教上级部门,确保编码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成率,100%完成了行业信息编码工作。
人口处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来本市居住三十天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地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标准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方法,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教育部门依法将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定期将办理相关登记、证照和提供服务时了解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告知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需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核查、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告知流动人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场所;。
(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定点的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其知悉的相关信息。发现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违反法定条件怀孕、生育、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和开发园区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便民维权、救助帮扶等活动,引导流动人口实现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凭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和婚育证明,享受下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接受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一)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四)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服务登记。办理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居住证明;。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男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在办理服务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及时通知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及参与登记、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至49周岁的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中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人口处工作总结报告篇十三
历时三周的“两实有”调查和第六次人口普查试点入户调查阶段的工作已接近尾声,我也从一名普查门外汉成长成为一名能够独立开展入户调查工作的普查引导员。应对自我业务本事上的成长,我感到十分欣慰,作为一名基层普查调查员,我自豪。接下来,请允许我就这次普查工作中的个人工作情景总结汇报如下:
一、学习阶段。
四月二十九日,我受江岸区统计局派遣代表四唯街统计站前往武汉长航大酒店理解了第一次“两实有”及第六次人口普查试点工作的普查培训。从如何做好一名普查调查员、《普查小区图》的绘制、人普长表如何抽取;到如何开展普查摸底工作、如何正确填报各式普查调查表,各种普查试点讲义资料,我都能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并在课后加以复习,力求做到学习资料不留疑问。而针对于“两实有”普查中的实有人口清查和第六次人口普查在“登记标准时间”、“登记对象”和“登记方法”的区别上,我都会在学习过程中反复推敲、琢磨,以确保普查概念不混淆,填报登记不犯迷。而对于普查中在登记、编号上的一些特殊规定,我更是抄于小抄上时时记忆,用以保证日后普查实战中普查登记资料和普查汇总方式上的高质量。
我认为作为一名普查调查员,经过严格的普查培训,以到达。
普查业务过关、过硬,就是确保整个普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第一必要条件,但仍然是一个非充分条件。
二、宣传阶段。
普查不是某一个人的事,不是某一群人的事,它是一个神圣的利国利民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行为。所以,它需要每一个公民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共同参与,进取配合。在宣传阶段,我们普查小组发放、张贴了《至市民一封信》,在社区醒目处也四处悬挂“两实有”和人普宣传横幅标语,社区广播更是不间断进行了广播。种种宣传形式地相互结合,其目的都是为了消除了居民对这次试点工作的怀疑,帮忙居民明白普查工作意义,为入户调查工作地顺利开展供给了有力的保障,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但从日后入户调查的实际工作情景看,这次整个试点的宣传工作仍是不到位、有其局限的。主要集中表此刻试点区域内仍存在如“既是全国普查,怎样就我们社区在普查?你们到底是不是骗子,查户口怎样没有派出所的人随同?怎样查户口还查房子呀,你们是不是要搞拆迁?我们是租户也要登记?”等诸多疑问。而针对于这些善意地疑惑,我们小组的普查员们都是反复声明、耐心解答。但我相信,如此多的种种疑惑和不解,都会在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市“双实有”正式普查工作开始之际,随着全国、全市性的宣传力度的加强,必将有所缓解。
三、摸底阶段。
还在普查培训中,指导教师就反复强调了普查摸底工作的重要性和关键性。所以我们第五普查小组在开始此阶段工作时,思想上绝对是慎之又慎,高度重视。但没有实践就没有发言权,课堂上学习的种种编制方法,如果没有被拉到现实中,用实践来检验,永远都是纸上谈兵。
这次我们第五普查小组被分配到的普查范围为沿江大道194号、195号、196号和二跃路2号。该普查区域多为老式租界建筑、筒子楼团结户,在统计摸底初期阶段,我们遇到了很多问题。
1)在摸底绘图阶段我们碰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当进入一个内部结构不规律的建筑物时,仅仅经过目视是绝对无法确定“哪扇门后是房间,哪扇门后是厨房、厕所”、“哪几扇门为同一户居民拥有”。这就需要我们展开询问并寻求住户们的帮忙,反复核实,修改绘图,以确保我们的《普查小区图》底样图与实际相符,为人口普查中的长表抽样供给保证。
2)在制作《户主姓名底册》时,我们发现,居住于此的多为流动人口租住户,如仅仅基于房间内一户人家供给的居民户口本来登记“寄居人口”和“有户无人”的方法来编制户主底册的话,会很容易忽略掉很多存在于派出所居民户口底册上的人户分离的“空挂户”。所以,在制作《户主姓名底册》时,需要我们结合走访和派出所信息综合编制。
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以来,我村紧紧围绕人口普查。
重点、烦琐问题,积极探索,突出特色亮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现将我村人口普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建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
带着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我们__村委会立即召开了人口普查专题会议。会议上确定了我村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我们__村常住人口虽然不多,但是外来人口流动性比较大。况且目前在我村域范围内,还有__等设施,所以,外来人口情况复杂。虽然__真正意义上不属于我村,但是我们也要充分重视,同样也要去实地走访,并且要做好村域边界衔接处的普查工作,加强与__等周边村、社区的沟通和信息交流,要真正做到具体、细致、不遗漏、不重复。
二、积极参加并组织培训,认真努力学习人普知识。
我们普查小组进行了一次会议兼培训。我们进行了分工:_位村民组长各自对自己生产队的村民展开了户口整顿工作;_位组长和_名外口协管员除了对本次人口普查进行宣传以外,还对村域范围内的工厂、工棚、工地等进行实地走访和协调;另外还和指导员一起做好普查小区的区域划分工作。指导员则对划分好的__个普查小区进行编号、绘图,整理建筑物清单等。
为期三天的培训,培训期间,学习了人口普查的地图绘制、入户摸底、户编号的编写、长表抽样、各种普查表的填写、普查表审核等有相关业务知识。在整个培训过程中认真听讲,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与上级普查办公室的人员进行沟通,以达到培训的效果。
三、实事求是实地走访,真正做到不遗漏、不重复。
普查期间,我们充分利用“两个实有”和人口信息资料作为指导,普查员们挨家挨户实地走访了__个普查小区,认真仔细地做好户口整顿、入户摸底、正式入户登记填写等工作。其中,甚至有些建筑工地根本就不让外人进入,所以给普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幸好,上级领导事先已经做好了安排,对各个建筑基地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作了内部公布,以便我们顺利的开展普查工作。我们还与__确定了处于两村边界处的__等普查归属,真正做到不遗漏、不重复。
四、认真细致填写反复核实,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们进行普查表的填写互查、普查表编码互查等工作,同时做好人普简讯的上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时值今日,我们__村__个普查小区登记总人数____名,登记总户数____户。当我们向辛勤工作的普查员们宣布这些数据的时候,他们别提有多高兴呢!因为,这是他们认真努力、辛勤细致的结果,他们充分认识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规划需要搞人口普查,他们觉得自己能担当这份工作很荣幸,做好这项工作很重要。
本次人口普查摸底期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概括起来有:
本次人口普查的普查培训工作虽然充实,但基于本次人普的特点,在普查员填表时经常发生错误,可见前期培训工作还是需要加大力度。
第二、本次人口普查核查表格过多。
根据本次人口普查的要求,普查员不得自行绘制表格,应当携带统一制定的表格。但是,依照要求,一般地普查员在入户时应当携带户籍人口核对数据资料表(表1)、人户分离与应落未落户口人员登记表(表2)、暂住人口登记表(表4)和户主姓名底册等四种表格,按照每种表格3张的携带分量则普查员入户时需要携带12张表格,这无疑增加了普查员的工作量,而依照普查要求每位普查员负责80到100户那么对某一位普查员来说无疑这将给工作带来难度。固然项下越细对于掌握我国的人口情况越是有利,但是项下的精细程度与实际入户工作难度之间是一种矛盾的关系,精度越高对普查员的要求越高,如果普查员不能达到此要求那么这些表格的精度无疑将是空谈,如何对表格进行精简是需要考虑的一个现实操作问题,是需要认真考究的。
第三、填报进度问题。
人口处工作总结报告篇十四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医`学教育网整理,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医`学教育网整理,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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