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项目的进展并不顺利,我们需要重新评估我们的策略。如何发展个人品牌,提升个人影响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典型案例篇一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看,金山公司成为该车法律上的车主和营运主体。李世富以公司驾驶员名义承担运输任务,且任光是自然人无用工主体资格,任光聘用李世富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因此,李世富与公司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因运输工作具有流动特性,其运输货物的目的地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符合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的特性,因而被告认定李世富受伤的地点属于工作场所亦无不当。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3、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
【提示】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情】李恩暄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审判】。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4、无照驾车上下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
【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吴翠红是原告南京格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威公司)聘用的职工,2006年5月13日17时50分许,吴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伤,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翠红申请工伤认定,江宁区劳保局认定吴翠红为因工负伤。原告格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京市劳保局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后原告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告江宁区劳保局对此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关于第三人吴翠红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责任认定,尚不能认为是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认定吴翠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故该案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故原告认为第三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支持。
5、工作中突发疾病怎么认定工伤?
【提示】工伤认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难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款的疑难案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仍然是本案的审查难点。本案中,对于原告之子高祥广是否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认定引发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发的。
【案情】高祥广自2005年4月19日起开始在苏州市沧浪区祈福汤馆打工。2005年7月30日,高祥广的正常下班时间为21时,当晚19时30分左右,高祥广因咽喉痛向其领班请假去医院看病,19时40分左右高某离开汤馆。20时左右,因朋友生日,高祥广至朋友家送了个红包,坐了大约10分钟后离去。当晚21时20分,高祥广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向医生陈述其“已咽痛2天”,诊治过程中,由于病情突然加重,于7月31日0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高祥广死因为急性喉炎、喉头水肿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高祥广死亡后,其父高启春向被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社保局作出高祥广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不认定工伤。原告高启春对此不服,向省劳保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厅维持了苏州市社保局作出的不算工伤的认定决定。原告高启春仍不服,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
【审判】苏州沧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主要争议于对该条的理解。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每个人对于疾病突发的身体反映与忍受力并不相同,高祥广在请假后至朋友家送红包以及自行去医院的行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高祥广至医院就诊的确系请假时发作的病情,确也因该病医治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被告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予撤销。祈福汤馆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原告高启春与第三人祈福汤馆庭外达成协议,上诉人祈福汤馆申请撤回了上诉。
6、上下班途中肇事身亡算不算工伤?
【提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含义,是认定此案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前提。
【案情】2004年4月8日,原告镇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韦庆国签订了社区辅警员聘用协议,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韦庆国仍在“保安公司”从事原工作。
2005年4月13日22时45分许,韦庆国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同方向郑小牛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郑小牛当场受伤。事发后,韦庆国驾车往单位方向逃离事故现场时,又与路右侧水泥电线杆发生剧烈碰撞,韦庆国当场死亡。对上述两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分别作出认定,韦庆国对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5年5月9日,保安公司就韦庆国的死亡,向镇江劳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受理后,根据韦庆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后,离事故现场途中再次发生车祸死亡的事实,作出认定韦庆国为因工死亡的决定。原告对此不服,申请复议,镇江市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原告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中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劳保局”认定韦庆国工伤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镇江市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对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职工必须在上下班途中。而韦庆国系驾车上班途中与他人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他人受伤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途中又撞上水泥电线杆导致自身死亡。故韦庆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是在上班途中。判决:撤销劳保局工伤认定决定。
7、上班第二天就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并且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取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
【案情】。
付凤涛于2003年12月10日,经人介绍认识了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工作的丁桂林(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丁克震的父亲),从而到原告处工作。哪知第二天下午,付凤涛在用钻机给钢板打眼时左臂不慎绞入钻机,造成左臂受伤。江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凤涛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江都市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起诉至江都法院。
【审判】。
江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付凤涛与原告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12月10日,付凤涛经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丁桂林未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而且双方当天已经就工资标准和工作内容进行了磋商明确,付凤涛当日亦在原告厂里从事了原告安排的相关工作。2003年12月11日,付凤涛依照原告的要求投入工作,可以认定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当天,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付凤涛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精诚钢结构公司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付凤涛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上班前换工作服时暴亡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进入厂区后,在职工宿舍(车间更衣室)内更换工作服,准备上岗工作,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此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
【案情】。
2007年4月5日5时许,原告邳州某水泥有限公司粉碎车间职工张元亮到公司上班,该车间上班时间为6时。5时50分左右,张元亮在公司宿舍(车间更衣室)换工作服准备上岗时,突发疾病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认为,张元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作出认定张元亮为视同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邳州市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职工发病是否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邳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元亮所在岗位每天6点左右上班,张元亮到公司后换衣服准备上岗的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张元亮换工作服虽是在职工宿舍,但是为上岗工作而做准备,宿舍是其平时上岗前的更衣场所,应视同“工作岗位”范围,不能将其狭隘地理解为正在工作的岗位。作出维持被告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水泥公司不服,向徐州中院提出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张元亮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资制度是按件计酬的,应认定职工提前上班是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职工“串岗”劳动受伤,但不属于法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案情】。
2007年4月18日6时40分左右,蒋怀珍在宝应县一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且蒋怀珍在用人单位受伤时,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2007年3月,蒋怀珍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2007年4月18日,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时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蒋怀珍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审判】。
宝应法院认为,本案中,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蒋怀珍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蒋怀珍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蒋怀珍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蒋怀珍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蒋怀珍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由于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原告尚无营业执照。因此,被告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下班后买晚餐途中突发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呢?
【提示】。
“上下班途中”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劳动者下班后购晚餐,是解决生活所必需,可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为工伤。
【案情】。
原告蔡璐丹系启东市某医院急诊科护士。2007年1月15日,蔡璐丹下班后未在医院食堂用餐,自医院北侧栅栏口出去购买麻辣烫后,返回租住地时,被一无号牌的轿车撞倒受伤,送医院后于当日死亡。
2007年4月16日,其亲属向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蔡璐丹购买晚餐的路线不是下班的合理的路线,故认定蔡璐丹死亡不属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启东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死者母亲陆圣娥诉称,其女儿蔡璐丹下班后购晚餐回宿舍,其下班线路合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其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内。被告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审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蔡璐丹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下班经过的合理路线。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医院北侧栅栏出口距蔡璐丹居住的出租屋仅数十米,但上下班线路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为该段路程。职工有自由选择是否在食堂就餐的权力。蔡璐丹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烫店购买麻辣烫,以外卖作为晚餐,系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随后其即返回住处,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1、涉嫌醉酒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需适用醉酒伤亡不认定工伤的排除规定,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醉酒的事实。
【案情】。
罗会玉系江苏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门卫。2006年11月21日晚,罗会玉在工作时间不慎受伤,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左颞、枕部硬膜外出血,左颞枕骨骨折,脑疝晚期,颅底骨折。灌南县劳保局对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原告公司以罗会玉当晚不在工作时间,并在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饮酒过量致事故发生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局经审查维持了县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2008年3月11日,原告向本灌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罗会玉受伤未在工作时间及受伤是喝醉酒所导致为由,请求撤销县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审判】。
法院认为,罗会玉在2006年11月21日晚值夜班。原告诉称其因醉酒及有高血压等疾病导致受伤,因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也未能在庭审中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罗会玉醉酒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罗会玉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至于受伤原因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在被告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遂判决维持被告灌南县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2、电动三轮车肇事算不算工伤?
【提示】。
在对交通事故中肇事电瓶三轮车的定性问题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进行判断,认定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本案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的工伤情形。
【案情】。
2006年12月17日凌晨2时40分许,某注塑制模有限公司员工王祥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被一无牌电瓶三轮车撞伤,后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祥为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政府作出维持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公司诉称,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与工伤认定决定书所载王祥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明显不符,因此被告认定该起事故为工伤显属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审判】。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祥系原告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被电瓶三轮车撞伤,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该电瓶三轮车属机动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被告据此认定王祥为工伤并无不当。原告认为王祥系被非机动车撞伤,但原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不服一审判决,原告上诉至苏州中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祥发生交通事故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在处理该起事故过程中,委托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认定肇事车辆为机动车,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真实有效,被上诉人依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对该份鉴定结论有效性提出质疑没有依据,一审程序并不违法。上诉人认为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综上,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13、早退回家路遇车祸能否算工伤?
【提示】。
现实生活中,职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离厂回家,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审理此类有判断余地的边缘性案件时,原则上应从宽勿严。且职工提前下班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案情】。
2005年12月2日18时30分左右,家纺公司员工蒋亚兰骑电瓶车回家途中,与一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6月初,蒋亚兰之夫任信春向被告大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蒋亚兰被撞的时间和路线图均能证明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遂认定蒋亚兰为工伤。家纺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大丰市政府经复议,作出维持大丰劳保局对蒋亚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家纺公司诉称,蒋亚兰下班时间应为18时,但其17时之前就离开单位,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而事故发生的时间是18时30分,蒋亚兰早退时间距事故时间相隔90分钟,故蒋亚兰并非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受到的伤害,而是早退办私事后回家途中受到的伤害。
【审判】。
大丰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蒋亚兰事故当天的下班时间是17时前还是18时的问题,应当认定蒋亚兰系在合理的下班时间下班。理由是:
一、原告认为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并提供车间主任胡萍和小组长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加以证实,但原告在诉状中称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的路程,因此,原告称是蒋亚兰提前下班后去办了私事,才于18时30分致事故的发生,但其又未能提供蒋亚兰办私事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办私事的情况,因此,原告诉称的蒋亚兰离厂时间与事故时间矛盾,其提供的证据与诉称不能印证。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原告为证明蒋亚兰的下班时间共提供了胡萍、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三份证据,胡萍的情况反映称:蒋亚兰是下午约5时离厂的;而束正兰仅称:蒋亚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厂;考勤表记载蒋亚兰系早退。故该三份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由此,认定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证据不充分。
三、被告的证据与原告的诉称相印证。被告认为蒋亚兰是正常时间下班,同时提供了与蒋亚兰同班次的两名职工的调查笔录,证实蒋亚兰18时10分左右下班,而事故时间是18时30分左右,与原告诉称的蒋亚兰从单位到家有20分钟的路程的时间吻合。综上,应当认定蒋亚兰系在合理时间内下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蒋亚兰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致死,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14、算不算工伤,谁来举证?
【提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用人单位所举的证据并不能完全否定职工受伤与工作无关时,法院应根据《劳动法》等法律原则和精神,作出对职工有利的判断。
【案情】。
戴登富系沭阳县路事达公路仪器有限公司(下称路事达公司)职工。2004年7月20日晚约9时30分,戴登富在车间手拿钢筋在车床边工作时突然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珠网膜下腔出血、颈部c5-6锥体压缩性骨折、顶枕部头皮下血肿,现已残疾。戴登富当天使用过的车床线路事发后被路事达公司更换。2004年9月,戴登富亲属向沭阳劳动保障局申请对其作工伤认定。经委托诊断分析,戴登富珠网膜下腔出血系旧病复发所致,据此,沭阳劳保局作出不认定戴登富工伤的决定。戴的亲属不服,申请复议,并主张戴登富是因车床漏电遭受电击致伤,应被认定为工伤。宿迁劳动保障局作出维持沭阳劳动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戴登富为工伤的决定;戴登富加班时发病造成残疾,应比照工伤待遇执行。路事达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审判】。
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戴登富使用的车床事发后已被维修,戴登富是否因车床漏电遭受电击的原始证据灭失,其责任在路事达公司,且路事达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戴登富不是因工作而受伤的。戴登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路事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路事达公司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戴登富系自然旧病复发致伤,且路事达公司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不能排除戴登富系超时劳动诱发疾病倒地致伤的可能。路事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宿迁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篇二
患者姜文,女,27岁;怀孕6个月,b超显示为先兆流产;医生遂为其作流产手术,产出龙风胎;医护人员按惯例未对两流产儿进行主动医疗;13个小时后,发现两个婴儿尚有呼吸、心跳;立即送至中江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以优生优育为借口剥夺两新生婴儿健康权和生命权。医生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医生有期徒刑2年;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192万元。
典型案例篇三
师风师德是为师之本、育人之首,是立校之本、兴校之基,是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保证。学校党支部必须将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政治任务,以教坛楷模的先进事迹引导人、教育人、感染人,使党支部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战斗堡垒。
【背景与起因】。
为全面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杨浦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典型事迹,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营造“树师德、铸师魂、正师风”的良好氛围,控二教育集团以“学楷模精神,修匠人之心”为主题,开展“两代楷模激励我成长”师德教育主题系列活动控江二村小学教育集团专场。通过师德宣讲、班主任微论坛、科技团队现场演说、青年教师诗歌朗诵等形式,结合本集团各校师德项目建设的深化推进,着力弘扬现代教育匠人精神,进一步通过名师垂范、骨干示范、党员领衔、全员研修,助推多学科专业引领、协同研究和各级各类教师的成长,培育敬教养德、崇德修身的良好风尚,引导全体教职工学习杨浦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典型事迹,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营造“树师德、铸师魂、正师风”的良好氛围。
【做法与经过】。
篇章一:师德宣讲团宣讲——悟匠人之心,守教育本真。
“两代楷模精神”激励着我们不断成长。首先,一段感人至深的师德标兵vcr为活动拉开了序幕,我们目睹了杨浦“最美的教师”的风采,惊叹于他们精湛而扎实的学识,感动于他们博大而无私的仁爱。
接着,青年教师师德宣讲团的三位成员声情并茂地为老师们讲述了新大桥中学赵芸老师、东辽阳中学潘道浩老师和怀德路第一小学杨欢如老师的事迹。师德标兵们在平凡岗位上不平凡的故事,全方位诠释“自信立教、踏实做事、执着奋斗”的楷模精神,激励着全场每一位教师感悟匠人之心,恪守教育本真。
篇章二:科技团队——心系科创教育,情铸育人丰碑。
控二小学教育集团两个名师工作室的教师团队分别进行研修交流。科技学科的一线教师,他们注重内涵和细节,有着精湛专业技能和创新不舍的匠人精神。杨浦区首届师德标兵之一,特级教师周中梁就是这样一位“匠人”,兢兢业业,几十年如一日,为下一代的茁壮成长,勤勤恳恳在第一线耕耘,他对专业技能倾注的是精益求精、心无旁骛、专业专注的教育工匠精神,真正将“增品格、提品质、创品牌”落到了实处。他引领着我们集团,乃至区域的科技教师,用自己的专心专注创新教学活动,用自身的精益求精培育教育新人,心系科创教育,情铸育人丰碑。科技团队的几位青年教师以视频和演讲形式展现了他们在创新教学活动和育人方面的成果,呈现了一个奇妙的科技世界。
篇章三:班主任团队——教育之美,匠人之魂。
“王律言班主任工作室”以终身学习的开拓精神,探索研究专业技能,挖掘班主任工作内涵:学习、示范、研究、共情、多元、引领。把真诚的共情与理性的思考相结合,体现多元的班主任工作价值,在教师队伍中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班主任团队在特级教师王律言的带领下进行了精彩的专题微论坛。老、中、青三个年龄层的党员班主任代表结合数字故事,畅谈对于班主任工作的心得和感受。他们用言传身教,让我们感受到教育之美,匠人之魂。呈现控二小学教育集团通过名师垂范、骨干示范、党员领衔和全员研修,助推多学科专业引领、协同研究和各级各类教师成长的成效。
篇章四:团支部青年教师——致楷模·致匠人·致青春。
青年教师是学校发展的生力军,他们凝心聚力,学习两代楷模,感悟匠人之心,传承楷模精神,弘扬青春正能量。集团的团员青年教师们集体亮相,为教师们献上自创诗歌《致楷模·致匠人·致青春》,他们不忘初为人师的誓言:“敬业爱生、严谨治学、修身立德、启智求真、创新发展”,怀揣青春的能量与激情,学做匠人,修炼匠心,以振奋人心的激情彰显了青年教师励志奋进的青春风采。最后,控二小学党支部书记楼蓓芳作总结讲话。她指出,通过师德教育主题活动,大家要学习楷模热爱孩子的赤诚之心、热爱岗位的敬业精神、热爱事业的博大胸怀。她希望,控二小学教育集团的教师们要塑师者之魂、修师者之德、铸师者之能,不断提高专业学术水平和教书育人的本领,争做新时代的教育匠人。
【成效与反思】。
1.创新载体,营造良好的师德氛围。
《学记》有云:“亲其师,信其道”,只有当教师的专业技能与师德建设完全相融,教育才会显现良好的效果。此次活动将教师专业发展、道德素养有效融合。教师们通过学习、反思、分享,在团队的释放与吸纳之间,将个体的认识、成长辐射到整个集团,达成师德建设目的改变、突破、创新。
2.深化师德项目建设,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此次活动以师德建设为核心,以教育业务提高为根本,促进教师队伍素质的专业化全面提升。通过活动,使更多的一线教师回归到了教育的本源,又使其价值体现呈现多元性,教师、党员、骨干、中层、后备等等,身份不同,都在团队中找到价值体现的位置,以及自身的教育责任感和使命感,这就是匠人精神赋予每个教师、团队成长的最大空间。
3.紧跟时代要求,彰显浓厚的校园文化。
师德师风建设是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根本,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保证。“挖掘校内资源,展示教师风采,发扬师德典型,发挥榜样辐射,积淀学校文化”是每一个控二人追寻的文化认同,“匠人.匠心”师德建设项目正契合了这一要求。活动的目的绝不只是打造几位教师、灌输几点想法、创建几个团队,而是希望通过这样方式彰显思想文化引领,汇聚团队力量,碰撞智慧火花,在精彩纷呈的点点滴滴中弘扬校园正能量,以师德建设促党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典型案例篇四
某市一家单位通过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购置了100万元的燃油锅炉,而该市另一家单位由于改用市政供暖,去年刚刚淘汰闲置的同类型九成新燃油锅炉。由于信息不对称,两家单位没有实现调剂使用,财政多花了100万元,闲置锅炉处置起来也颇费功夫。从这个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之间的关联度。
随着财政对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伴随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逐步推进,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其中的问题仍需重视。
文档为doc格式。
典型案例篇五
2021年8月的一天,烈日似火,大地像蒸笼一样,热得使人喘不过气来,一个身穿花短袖,裤脚管翻了好几翻的妇女出现在了村村委会门前,满头大汗,不停地喃喃自语:“气死了,过不下去了……”
妇联调解员热情地把她请进调解室,该女子再也忍不住了,向调解员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她叫刘某某,丈夫郁某某近段时间总是无缘无故的骂她,吵骂的声音经常会搅的四邻不安。每次她出门邻居们总是用异样的眼光看她。她觉得很是丢人,她说俩人并没有什么大的矛盾隔阂,也不想离婚,对丈夫的辱骂行为无法接受又无能为力,要求调解员为她做主。
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
妇联调解员听了刘某某的诉求后,先对她进行了安抚,然后详细了解了她的婚姻状况,两人已经结婚40多年,育有2个女儿,均已成婚,因丈夫郁某某最近经常辱骂妻子刘某某,致家庭矛盾不断上升,夫妻感情交恶,吵嘴打闹犹如家常便饭。来村委会前晚,又因为一点小事骂了刘某某,刘某某本来想出去躲一躲,回来可能就好了,可是一个人出去转了两个多小时,回来郁某某还是接着骂她,一直骂到后半夜,导致刘某某实在没有办法了,就来找村委会帮忙调解。
了解到详情后,妇联调解员同村支部书记对此纠纷进行调解。同时还找来了双方的女儿及一些亲朋好友。调解现场,双方亲朋好友分为两个对立的阵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不相让。为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解员将双方亲朋好友分开调解。首先调解员向郁某某说明了调解事由,希望他能够敞开心扉说出对妻子不满的原因。郁某某说俩人结婚多年,平时也会有些摩擦,多数情况都是互相包容理解化解了,最近遇到一些矛盾自已就不能控制情绪,事后有后悔,但是再遇到不顺心的事还是不能控制,就是想发泄。通过了解调解员发现俩人之间确实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看到郁某某也有悔意,调解员耐心与郁某某进行了沟通,了解到郁某某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就是最近总是遇到不太顺心的事就想找人撒气,妻子就成了撒气筒。调解员弄清了事情原由后,认为矛盾的主因在郁某某,于是为郁某某讲解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告诉郁某某矛盾主要由他引起,发脾气和吵骂等方式不能够解决问题,只能互相伤害,把俩人多年的感情破坏了,也触犯了法律,希望郁某某能够遇到事情多与妻子进行沟通,能够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过分计较一些小事情,俩个人多互相沟通,互相理解,共同解决事情,珍惜多年的感情,好好安度晚年生活。经过细致耐心地劝说,郁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向妻子赔礼道歉,表示今后一定改正,切实履行家庭义务,并写下保证书,妻子在妇联调解员的劝导下,也表示愿意原谅丈夫,两夫妻又重归于好。
案件启示:
婚姻家庭纠纷是常见的纠纷类型,每一个家庭都是社会和谐的组成部分,妇联调解员们积极的沟通,认真的分析,通过相关法律的讲解和依情依理的劝说,化解了一起家庭矛盾,维护了社区的和谐稳定。抓住夫妻矛盾的关键点,依法调解矛盾纠纷,在调解过程进行普法教育,使丈夫郁某某明白自己为什么错了,错在哪里,心甘情愿向妻子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从而挽救了一个家庭,也收到了预期效果。
典型案例篇六
某市一家单位通过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购置了100万元的燃油锅炉,而该市另一家单位由于改用市政供暖,去年刚刚淘汰闲置的同类型九成新燃油锅炉。由于信息不对称,两家单位没有实现调剂使用,财政多花了100万元,闲置锅炉处置起来也颇费功夫。从这个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之间的关联度。
随着财政对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伴随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逐步推进,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其中的问题仍需重视。
典型案例篇七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1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2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此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分析认为,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案例。
2、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2014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5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启动老厂区搬迁工作。2015年9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就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整改情况等问题见面沟通、交换意见。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典型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督促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基础上更好的经营发展。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本案虽然尚未审结,但上述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所取得的阶段性审理成效值得肯定。
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委托鉴定,并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法院认为,储卫清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污染周边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成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置,未支付处置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五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典型意义】。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很好的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此外,受案法院将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公司实施,既有利于解决判决执行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案例。
4、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5年,曲忠全承包一处集体土地种植樱桃。2001年,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迁至曲忠全樱桃园毗邻处从事铝产品生产加工。2009年4月,曲忠全提起诉讼,请求富海公司停止排放废气,赔偿其损失501万余元。为证明其主张,曲忠全提交了烟台市牟平区公证处勘验笔录、烟台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樱桃叶片氟含量7检测报告等证据。后经双方共同选定和取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对樱桃叶片的氟化物含量予以检测,检测报告表明:距离富海公司厂区越近,樱桃叶片氟化物含量越高。富海公司提供樱桃树叶氟含量检测报告、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烟台市牟平区气象局出具的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气候情况等证据,拟证明其不存在排污行为,曲忠全樱桃园受到损害系气候原因所致。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富海公司停止排放氟化物,赔偿曲忠全损失204万余元。曲忠全、富海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富海公司赔偿曲忠全224万余元。富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曲忠全提交的公证勘验笔录和检测报告,与相关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曲忠全的樱桃园受到损害,富海公司排污,排污和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富海公司作为侵权人,其提交的樱桃树叶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中距离厂区越近浓度越低的结论有悖常识;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系2010年5月7日作出,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天气原因亦不能否定排污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确实存在天气恶劣等影响樱桃生产的原因,二审法院酌情判令富海公司对曲忠全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本案判决作出于上述司法解释之前,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同时,要求被侵权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负举证证明责任,对于细化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衡平双方利益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规则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中的努力和贡献。同时,本案判决运用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做出事实认定,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提供了示范。
案例。
5、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海俊系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机械设计院)退休工程师,住该院宿舍。为增加院内暖气管道输送压力,机械设计院在沈海俊的住宅东墙外侧安装了增压泵。2014年,沈海俊认为增压泵影响其休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沈海俊撤回起诉,机械设计院将增压泵移至沈海俊住宅东墙外热交换站的东侧。2015年,沈海俊又以增压泵影响其睡眠、住宅需要零噪声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机械设计院停止侵害,拆除产生噪声的增压泵,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根据沈海俊的申请,法院委托蚌埠市环境监测站对增压泵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监测,增压泵作为被测主要声源,在正常连续工作时,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沈海俊关于增压泵在夜间必须是零噪声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海俊的诉讼请求。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与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其外观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因此,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的依据。经委托鉴定,在增压泵正常工作过程中,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并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不构成噪声污染,机械设计院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有利于指引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各方利益,促进邻里和睦,共同提升生活质量。
案例。
6、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袁科威购买了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14年2月,袁科威委托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测试分析中心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环境质量监测。该中心作出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袁科威卧室夜间的噪声值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袁科威认为住宅电梯临近其房屋,电梯设备直接设置在与其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且未作任何隔音处理,致使电梯存在噪声污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嘉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质量合格,住宅设计和电梯设计、电梯安装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在设计、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并经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且电梯每年均进行年检并达标,但这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袁科威购买的房屋经监测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了噪声污染。嘉富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超标噪声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一审法院判令嘉富公司60日内对案涉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袁科威居住的房屋的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科威进行补偿;支付袁科威精神抚慰金1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电梯是民用建筑的一部分,电梯的设计、建设与安装均应当接受《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调整。经过监测,涉案电梯的噪声值已经超过国家标准,构成噪声污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嘉富公司要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嘉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科威对涉案电梯噪声超标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10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生产经营者要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案例。
7、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5日,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梁兆南报告,梁兆南所承包的下走水库因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所属华润水泥厂所排入的污水污染致使大批鱼类死亡。该局与县环境监测大队、思阳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多次前往现场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下走水库水质发黄混浊,水库周围靠近岸边的水面及其他水面出现死鱼;华润水泥厂的排水沟有水泥、煤炭等粉灰不断排入水库。上思县渔政管理站出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载,华润水泥厂位于水库上游,有水沟直接排到水库。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思阳镇政府、六银村、龙怀村及华润公司等单位到现场勘察,发现库中鱼类基本死亡。梁兆南提起诉讼,主张华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梁兆南的鱼类损失为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润公司有污染源进入梁兆南的养殖水库,其水库中鱼类基本死亡。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在联合调查组三次现场勘察、对周边群众进行询问后形成的,并无违法情形,调查报告得出下走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应予采信。华润公司存在污染侵权行为,其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赔偿下走水库鱼类死亡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华润公司赔偿梁兆南经济损失11万余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污染者、污染物、排污设备,环境介质等进行查封、扣押、记录、检测、处罚,形成的行政文书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污11染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固定、保全证据,为受案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良好基础。受案法院根据调查报告等,认定华润公司有污染行为,梁兆南承包的水库确有鱼类死亡的损害事实存在,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本案对促进行政、司法联动,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作用,解决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具有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一步肯定了本案的做法。
案例。
8、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0日,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祥物流公司)所有的油罐运输车,在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所载变压器油泄漏。事故发生后,遂渝高速公司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撒沙处理油污路段。经铜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长约1公里、宽约10米的路面被泄漏的变压器油污染。泄漏的变压器油顺着高速公路边坡流入高速公路下方雨水沟,经涵洞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鱼塘水面有大面积油层漂浮。经铜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鱼塘挥发酚、石油类浓度均超标。经鉴定,周航损失鱼类经济价值为35万余元。周航提起诉讼,要求明祥物流公司、遂渝高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祥物流公司运输车辆在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变压器油泄露,导致周航承包的鱼塘中鱼类死亡,明祥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渝高速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其控制、管理路产的周边情况,在交通事故导致变压器油大量泄漏并可能导致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损害的扩大。遂渝高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仅应急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并未对该路段周围油污进行清理,致使油污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造成进一步损害,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遂判令明祥物流公司承担70%的12赔偿责任,遂渝高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害纠纷。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延伸和行驶车辆的增多,高速公路及两侧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更需要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参与。本案中,遂渝高速公司虽然不是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但在高速公路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其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遂渝高速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案例。
【基本案情】。
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施工期间,距离施工现场约20至30米的吴国金养殖场出现蛋鸡大量死亡、生产软蛋和畸形蛋等情况。吴国金聘请三位动物医学和兽医方面的专家到养殖场进行探查,认为蛋鸡不是因为疫病死亡,而是在突然炮声或长期噪声影响下受到惊吓,卵子进入腹腔内形成腹膜炎所致。吴国金提起诉讼,请求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损失15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国金养殖场蛋鸡的损失与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施工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吴国金应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虽然吴国金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造成吴国金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13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借助养殖手册、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建立计算模型,计算出吴国金所受损失并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35万余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肯定了一审法院以养殖手册及专家意见确定本案实际损失的做法,终审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吴国金45万余元。
【典型意义】。
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正当程序合理确定损失数额。本案中,吴国金能够证明其开办养鸡场在先,二被告施工行为在后,在二被告施工期间其养殖的蛋鸡出现异常死亡,并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及其自行记载的蛋鸡死亡数量,但是难以举证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并没有机械地因吴国金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蛋鸡受损系与二被告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充分运用专家证言、养殖手册等确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吴国金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尝试。
案例。
10、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石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自2010年起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灰沙环保砖厂,所建厂房位于李才能羊圈及屋舍西面隔壁。李才能认为海石公司生产经营排放的石灰粉尘、烧锅炉产生的蒸汽、废烟及设备噪声等造成了山羊和种植的菠萝蜜树叶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石公司停止侵害,停止石灰粉碎和烧锅炉生产作业,赔偿其菠萝蜜树叶及林下草地失去草料价值所致损失以及其身体健康损害、水井污染和孕羊流产等损失共计53000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指导李才能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并免去其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承办法官及时赴现场查勘、拍摄固定海石公司污染行为的有关证据,14向环境保护、国土主管部门调取海石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占地及排污等证据。考虑到损害鉴定费用高、周期长,而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为依法妥善解决纠纷,一审法院在明确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明之以法、晓之以理,促成李才能、海石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海石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才能损失53000元,并于签收调解书时当场支付赔偿款。调解书生效后,一审法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监督海石公司限期整改,消除污染,防止后续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
调解是贯穿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统筹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调解机制,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本案受案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利益的交汇点,在依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促成李才能与海石公司达成和解的同时,注重环境治理、修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共同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此外,受案法院依法免除原告应预交的诉讼费用,指导原告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环境权益的做法,亦值得肯定。
典型案例篇八
中国华电“三融入、四引领”的党建创新实践,主导力在于集团公司党组抓好顶层设计,生命力在于基层企业党组织抓好落地生根。
本次课题研究收录的7个案例,是课题组通过对中国华电不同产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企业,进行认真调研、采访、挖掘选出的,基层企业党建工作融入中心、引领发展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新疆公司党组创造性地将对标管理引入党建工作,实现了党建工作与企业中心工作的对接和互动。江苏公司党组实施“1+x”共建机制,实现组织联对、班子联带、活动联谊、问题联排,资源共享,比学赶超,探索建立了企业党组织横向学习交流的平台,提升了区域企业党建工作的整体水平。资本控股公司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企业中心工作“三同步”,探索形成了金融企业党的建设助推企业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邹县电厂党委打造“竞合文化”品牌,走出了一条文化兴企的特色发展道路。扬州公司党委通过开辟“623”片区共建共学模式、开发应用“先锋”党建数字化管理系统等创新做法,有效提高了党建工作水平和成效。
闽东水电公司党委改进传统党员教育管理模式,推行党员积分管理对标,增强了党员自觉发挥先锋作用的内生动力。哈密公司检修党支部打造学习型、技术型、文化型、和谐型的“四型”党支部,夯实了企业科学发展的战斗堡垒。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中国华电基层企业党组织紧扣中心,务实创新,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组安排部署,注重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共同参与,直面挑战,破解难题,找到了提升党建工作的突破口,从不同角度验证了“三融入、四引领”的普遍适用性。这些单位的成功探索,既保证了中国华电“三融入、四引领”党建创新实践落地生根,也为公司系统企业树立了党建工作的样板和学习标杆,形成了以点带面、典型引领、整体提升的创先争优生动局面。
好局面。
一、建机制,推对标,不断提升党组织的工作水平。
新疆公司党组建立并推行党建对标管理,为解决基层党建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找到了突破口,开辟了新途径,实现了程序化控制、标准化考核、持续化改进,有效提升了党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寻找问题,找准切入点引入对标理念。一段时间以来,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党务干部岗位变动较频繁,部分同志担任支部书记时间短,不熟悉党务知识,不会做党务工作;党员学习教育流于形式,学习教育的方式单一枯燥;围绕中心发挥作用不强,不能很好地将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有效结合。基于这些问题,2008年,新疆公司党组创造性地将对标管理的理念引入党群工作,并从“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三个基本问题入手,在对原有的党群工作制度、规定、流程等进行梳理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党群工作对标评价体系》,帮助基层党组织梳理工作思路、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方向。
(二)落实责任,把握根本点推进党群对标。实践中,
新疆公司党组既注重指标的对比,更注重管理手段、方法和流程的对比。一是对指标,明确工作责任。将党建工作的主要任务转化为可以量化、对比的指标,使各级党组织对“要做什么”一目了然、明明白白;同时,将指标分解细化到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构建起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对过程,规范工作流程。在指标体系中详细写明了每项指标的“评分依据”、“加减分说明”以及“查验方法”,以此指导基层党组织明确工作流程,解决了“怎么做”的问题。2009年制定下发了8个党群工作管理模板,实现了先进工作流程的异地复制。三是对结果,找准工作差距。坚持指标审核、结果通报和经验交流制度,通过横向对比、归段、评分,最终评定了各单位党建对标所处区段,解决了“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通过年终总评,对基层党委、党支部对标结果进行排名通报,促使各单位找准工作差距,找对标杆单位。
过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定期的内部审核以及绩效考核等措施,促进了工作的落实,各项工作实现了“月检月清”。开展对标后,学标杆、找差距、促和谐蔚然成风,争先恐后、你追我赶的氛围鞭策基层党组织不断改进工作,党员意识、党员责任明显提高。定期公布对标排名,不仅支部书记的压力增大了,行政领导也有了压力,极大地激发了党政领导通力合作、创造性开展工作、争当标杆的动力。2012年按照中央“基层组织建设年”要求,运用对标管理方法和工作成果,创造性地开展基层党组织的分类定级工作,做到了分类定级工作的清晰、量化和便于操作,较好地达到了巩固先进、推动一般、整顿后进的要求,促进了基层党支部的普遍晋位升级。
二、建示范,固阵地,有效发挥党组织的示范作用。
创建党建示范点是对标活动的延伸和对标结果的具体。
体现。通过示范点建设,树立基层党建样板,打造基层党建的标志性工作,以创促建、以点促面,使基层党组织建有标准,学有榜样。
(一)在“建”字上用心,规范活动阵地功能。2010。
年印发《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实施意。
见》,明确了以“提升党建创新含量,规范党建活动内容,发挥党建阵地作用”为目标的示范点创建内容,使示范点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妥推进。为把示范点建成基层党建的示范窗口,一方面规范阵地建设,形成标准化的阵地。按照“一室多用”要求,落实党组织办公活动场所,从宣传专栏的拟定和制作,党员活动室的规划、建设、布置等方面进行规范,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党务公开和党员公示栏,随时接受监督。同时给予获得示范点称号的基层党组织5000元的经费奖励,用以增添阵地建设设施。另一方面突出服务功能,有计划开展理论知识和业务、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党务工作者和党员队伍素质。
入,拓展文化活动空间。目前共建有各类职工活动场所45个,极大地丰富了职工的文化生活。三是开展丰富多彩活动。每年都要举办不同形式的文体活动,在增进与职工交流和沟通的同时,增强了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广泛开展“摄影比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读书有益”等职工文化活动,在党员干部职工中掀起了学文化、谈文化、讲文化的热潮。四是关心职工健康生活。通过夏送凉爽、冬送温暖、困送关爱、常送健康等形式关心职工健康生活。基层单位也采取不同形式,形成了重大节日一线慰问、生病住院及时探望、婚丧嫁娶热心帮忙、生活困难主动救助的工作模式,有8家单位还建立了职工互助基金,随时为职工排忧解难。
点、创特色、求实效。以工作岗位为平台,通过推行“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和“亮化工程”,在党员责任区内开展“佩党徽、树形象、作表率”党员亮身份活动,推动党员做到责任区内无责任事故、无违章违纪、无投诉。三是在职工中实施“提素工程”。将提升职工技能素质,打造技术过硬的金牌蓝领作为推进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寻找身边模范,讲述身边经典”,开展评“星级”职工、技术带头人、管理标兵等活动,为职工搭建起了成长成才的平台,一批批优秀的职工脱颖而出,起到了示范辐射作用。
三、全覆盖,强责任,建立党建工作立体化格局。
通过四年来的对标工作,新疆公司党建工作实现了“三个覆盖”,强化了“三项责任”,促进了“两个延伸”,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基层党建工作的协调发展。
产党员三个对标子系统,实现了全方位、多侧面对各单位党建工作进行综合科学评价的要求。二是重点工作的全覆盖。围绕公司重点工作,把年度三项责任制指标纳入考评体系,将党委考评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业绩考核,实现了党建工作在方式上由“围绕型”向“融入型”转变,在工作重点上由“四面出击”向“破难攻坚”转变,在工作创新上由“外力推动”向“自主首创”转变的效果。三是基层党组织的全覆盖。党建对标进一步规范了基层党组织的设置,明晰了工作流程。近年来,公司发展迅速,新企业增多,新疆公司党组在组建新单位的同时建立党组织,调整经营管理组织的同时调整党组织的设置,配备经营管理人员的同时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利润,创下了新疆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最好业绩。二是破解难题的责任。面对煤价持续上涨和融资、环保成本上升的严峻形势,各级党组织动员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基层、直面矛盾、破解难题,从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影响能耗指标的重点问题、提升企业科学管理的难点问题、事关职工生活的焦点问题等方面入手,进行破难攻坚,进一步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处理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水平,树立领导班子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敢于破难的新形象。三是管理创新的责任。围绕管理创新活动,党组织发动全体党员,牢固树立创造可持续价值的理念,紧密结合企业和岗位实际,积极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以提高执企能力和盈利能力为目标,以管理创新促进效益提升为主攻方向,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安排好各环节工作,全面推进管理创新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各项管理得到全面加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明显优化,企业发展的活力、后劲明显增强,得到了集团公司的充分肯定。新疆公司荣获集团公司“管理创新先进单位”称号。
万千瓦发展到了390万千瓦,增长398%;资产负债率由115.44%下降至78.44%,降低了37个百分点。
州发电公司等3家老企业与句容发电公司等5家新建单位从四个方面结成共建对子,有效推动了区域党建工作“一体化”发展。
一、在实践中突破创新,大胆提出“1+x”党建工作思路。
江苏分公司下辖管理单位较多,在企业规模、发展概况、经济效益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差别,导致区域党建工作出现不平衡的现象,成为困扰江苏公司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提升的长期性、结构性问题。
亭发电厂3家党群工作基础较好的老企业与句容发电有限公司等5家新建单位从四个方面结成共建对子,以此推动区域党建工作实现“一体化”发展。
(一)组织“联对”——健全各项组织制度。
议,研究互助共建事宜,确定共建议题。戚墅堰发电公司在与结对单位句容发电公司会商后,针对句容发电公司刚刚成立处于基建期、专职政工干部少的实际情况,把2011年共建重点确定为一季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二季度开展好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三季度提炼基建安全、质量及相关企业文化理念并组织宣贯活动,四季度成立工团组织及摄影、读书等协会等。从实际出发、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组织“联对”,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吸引力。
(二)班子“联带”——提高班子成员能力。
为打造具有较强执企能力和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领导。
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会议次数超过3次,每次交流人数占双方班子总数的20%。同时,结对双方还邀请对方班子成员到本单位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学习培训会,并通过座谈会、现场会等活动,相互交流学习管理、技术、党建工作经验,起到了共谋发展、共同提高的作用。
(三)活动“联谊”——营造和谐共进氛围。
一起举办了知识竞赛和技能比赛;仪征公司邀请相关单位举办了“颂歌献给党,红歌大家唱”活动。
(四)问题“联排”——落实结对各项优势。
套,确保投产后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优于对手”等等。结对单位还围绕生产经营中共同的难点热点,开展联合攻关。扬州发电有限公司与望亭电厂都有燃煤发电机组,双方围绕“如何控制煤价、掺配掺烧”等问题,每月与分公司职能部门一起召开两次碰头会,一起分析市场,完善对策。有基建项目的单位则围绕“达标投产”相互交流经验,拓宽研究领域,放大结对效应,产生了1+12的效果。
二、在实施中取得成效,“1+x”党建工作机制的“四化”意义。
“1+x”机制的有效实施,使江苏分公司整体党建不平衡发展现象得到明显改善,促进了区域党建工作“一体化”发展。各新建单位党组织日益壮大,领导班子能力不断提升,企业文化氛围得以改善,同时基础较好的老企业在结对子过程中也开阔了党建工作视野,获得了宝贵的工作经验。通过新老企业的共同努力,江苏分公司得到了整体长足发展。
(一)党建资源利用得到“最大化”
形成了各企业之间多维互动的良好局面。两年多来,新建单位主动派人去结对单位跟班学习,老企业分季度派人重点长驻结对单位。在老企业的帮助下,各新建单位建立起了各项基本制度,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特色活动层出不穷。比如,句容发电公司在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过程中积极开动脑筋,创建成立了“职工夜校”,开展“品书香、强素养”等活动,不仅落实了上级的精神,拓展了党建工作的内容,而且赢得了与其他兄弟公司共同成长与发展的良好机遇。
(二)党建工作开展得以“关联化”
距。
(三)结对共建工作形成“常态化”
江苏分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把结对共建活动列入党建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的内容,基层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并且明确了分管领导以及具体的联系人。目前,各结对单位都成立了结对共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也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结对共建工作档案,如实详细记录开展结对工作的情况。2011年以来,结对单位之间,互动交流达到3次,多的达到6次,并且已纳入2012年党建计划之中,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
(四)基层问题解决便于“具体化”
智,把问题解决在“前线”,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资本控股公司党建工作“三同步”助推企业又好又快发。
展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控股公司”)现有在册员工90名,党员人数47名,党员比重超过50%;现有机关党委1个,党支部4个。自2010年集团公司对金融板块实施金融改革以来,资本控股公司党组牢固树立价值思维理念,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紧密围绕公司经营管理、金融业务,坚持党建工作“三同步”,即:“与中心任务同步、与管理创新同步、与业务拓展同步”,因地因企制宜,扎实推进党建工作,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力促进了企业科学发展,公司正式入主川财证券,合资寿险公司获得批筹,拓展了集团公司金融平台;盈利能力年年倍增,2010年实现利润1.25亿元;2011年实现利润2.35亿元;2012年上半年盈利2.7亿元。公司获“首都文明单位”、“中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集团公司“文明单位”、“先进企业”等荣誉。
一、与中心任务同步,正确引领公司科学发展。
资本控股公司党组认真贯彻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坚持把党的建设与科学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同步推进,把党组织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科学发展的优势,不断创新与加强党的建设,使之成为资本控股公司服务集团战略,加快自身发展的强大动力。
动公司改革发展和创新党建工作的思想保证。三是建立健全“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创建的成果,增强领导班子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效益意识,提高领导班子的科学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与风险防范能力。
司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全面提升广大干部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提高魅力,创新党组织的活动方式载体。资本控股公司党组注重加强党员党性教育,以主题实践活动、岗位创先争优为载体,以“公司发展我成长”为主题,以“一篇文章、一本书、一部教育影片”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一”征文活动等一系列内容丰富,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党员教育活动。为了增强部门凝聚力,提升员工的专业化水平,机关第一党支部组织员工学习《投资最重要的事》、《投资一定要懂资金流向》等投资类专业书籍,定期进行相互交流,并撰写读书心得体会。集团公司实施金融改革以来,资本控股公司连续两年取得良好业绩,在机构发展、盈利模式、市场化机制建设、创新发展、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被集团公司授予“管理创新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与管理创新同步,努力助推公司创新发展。
司增收创效的任务越繁重,越要发挥党组织的融入、结合、服务、保障作用”,已成为资本控股公司各级党组织的共识。
开展主题活动,推动金融管理创新。以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融入公司中心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扎实有效地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员工创造价值、开拓市场的能力,在经营管理、市场开拓、业务创新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为了推进公司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参与竞争、开拓市场的积极性,他们在员工中大力倡导“只为成功想办法、不为失败找理由”理念,先后两次组织开展了竞聘上岗活动,营造了“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事创业氛围。以庆祝建党90周年为契机,组织开展了“为党旗添光彩、为华电做贡献”主题演讲比赛、“追寻红色记忆、点燃红色激情”红色主题教育、“重走长征路”拓展训练、“爱祖国、爱华电、爱公司、爱生活”摄影比赛、“公司发展我成长、我为公司争贡献”乒乓球、羽毛球、保龄球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使员工们加深了了解,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创新力,全力推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推进文化兴企战略,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人本管理为核心,以创新为动力,以精益化管理为手段,努力在公司内铸造一种精神,形成一套制度,搭建一个平台,培育一支队伍。积极推进公司“蓝海”文化规划的实施。“蓝海”文化倡导“务实、创新、阳光、激情”的公司精神,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方式的宣贯和推广活动,“蓝海”文化理念已延伸和渗透进经营管理、创新发展、人才任用选拔、风险防控、党建政工、廉洁教育、公司发展的方方面面,文化内涵更加深厚;公司“蓝海”文化建设过程中,先后开展了“融入中心助推跨越发展”、“公司发展我成长”主题实践活动,“感恩、赶超、敢当”文化活动、“清风尚德、价值人生”廉洁文化月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公司党员及干部员工交纳特殊党费,成立了“爱心基金”,先后组织公司“郭明义爱心团队”到贵州、新疆开展捐资助学活动,树立了公司良好形象。建立网站、展板、《华电资本》简报等文化载体,不断提升公司的“软实力”,促进了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体安排,资本控股公司党组结合实际,每月开展“岗位明星”评选,组织“岗位明星”集体宣誓、公司员工签字承诺等活动,为员工们树立了榜样,对先进典型进行了重点培养,充分激发了先进典型的荣誉感,进一步发挥了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公司总经理郭怀保被评为“中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家”、“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党组书记王俊生被评为“集团公司优秀党务工作者”。同时,涌现出一批集团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公司内营造了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确保公司全年各项任务的实现。
三、与业务拓展同步,全力促进公司跨越发展。
资本控股公司党组把握党建工作的内在规律,夯实基础,与公司金融业务拓展同步,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支部建设年等活动,通过开展统一工作标准、完善工作流程、量化考核指标、规范基础管理,实现了党支部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四位一体、三化并举”,促进了党建工作由定性向定量、由粗放向精细、由软实力向硬指标的三个转变。
进一步明晰工作思路和工作定位,着力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实现了金融业务拓展到哪里、党组织就覆盖到哪里、党的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根据公司党员出差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制定下发了《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制度》、《公司员工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党员主题实践活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党支部管理制度,为公司“双提升、创一流”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结合公司入主川财证券公司、正在筹备华诚寿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资本控股公司党组及早入手调查研究中外合资企业党组织管理办法;经过深入调研,制定了川财证券公司党群管理的初步思路,做到了公司党组织建设与公司发展以及金融业务同步进行,做到了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制、绩效管理机制改革,实施市场化运作以来,打破人才发展通道,公司有多名员工因能力突出被直接提拔使用。加强人才队伍能力建设,丰富活动创品牌,开展了“公司发展我成长”系列读书活动,定期开展金融专业知识讲座,以“金融专业知识专题讲课与课题研究相结合、员工自学与集中研讨相结合、个别培养与系统培训相结合”这三个结合为重点,实现工作能力与个人修养全面提升,有特色,重实效地推进学学习型组织建设,促进干部员工知识转型升级,促进实现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在公司员工中组织开展了课题论文征集评选活动,共征集课题论文22篇,评选出10篇优秀课题进行奖励,进一步开拓了公司干部员工的视野和学习创新能力。
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进一步提升了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了管理效益双提升。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将廉洁从业理念融入到公司干部员工经营管理、金融业务拓展的全过程,利用党组中心组学习、机关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会等机会,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学习反腐倡廉有关规定、文件和集团公司领导讲话。建立公司党员干部廉洁从业档案,连续两年组织开展“廉洁文化月”活动,明确“防风险、保廉洁、提效益”的活动主题,召开全体党员干部廉洁集体谈话会议,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员工在思想上、行为上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不碰红线,使廉洁从业的理念融入公司经营发展的全过程,成为广大干部员工的行为准则。
五一劳动奖状”,荣获电力系统首家“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全国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2010—2011年度全国企业文化优秀案例、全国电力行业企业文化十大领军企业、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中国电力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等省部级以上称号300多项。
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竞和”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企业的品牌文化凝聚了几代人的创造和智慧。邹县电厂在汲取传统文化营养的基础上,在积淀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走出了一条文化管企、文化兴企的特色发展道路。
初期电力紧张的局面,促进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在这场轰轰烈烈的鏖战中,邹电人发扬顽强拼搏的精神,孕育了企业文化的雏形——“拼搏文化”。
60万千瓦机组实现“双投”,240万千瓦的装机规模使企业一跃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电力发电厂。虽然成绩骄人,但邹电人没有停下继续前进的脚步,而是积极践行“最大的,也应是最好的”理念,以“创一流”为切入点,全面提升基础、技术、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的快车道,跃入全国一流发电企业行列,应运而生的便是邹电的“争先文化”。
司赋予的神圣使命,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一流发电厂”发展战略,瞄准国际先进水平,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了两台全国首批大容量、低能耗百万千瓦超临界发电机组,实现了第三次历史性跨越。在不断提升竞争能力的前提下,邹电人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以“与最好同行”为企业核心理念,以争先、创新、合作、和谐为特征,与儒家文化高度融合,与《华电宪章》一脉相承的“竞和”文化逐渐形成。“竞和”文化,寓意竞优、合作、和谐:“竞优”即事事竞优,时时争先,人人求新;“合作”即互利共赢,团结协作,共同提升;“和谐”即执中致和,以人为本,和谐统一。“竞和”文化的核心是“与最好同行”,它追求个体的创造力发挥到极致,企业的竞争力达到最强。彰显的是事事竞优,时时争先,人人求新,政通人和。
二、以人为本——“竞和”文化的精髓。
展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体现“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建设,结合中国传统文化,扎根山东孔孟文化,在《华电宪章》和华电国际价值理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竞和”文化的精髓——以人为本。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邹县电厂的企业宗旨中,最为核心的便是“以人为本”,即把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尊重人才,尊重劳动,通过各种渠道,提供人才发展平台,科学规划职工个人职业生涯,实现个人价值最大化,提升企业竞争优势,推动企业与职工协调发展。邹县电厂“竞和”文化注重培养人的良好文化素养、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工作环境,鼓励职工围绕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发展建言献策争当主人翁,在职工中形成了众志成城、戮力同心的强大合力。在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发挥集团公司人才基地、教育培训基地的优势,将培训作为职工最大的福利,倾力打造人才成长的“绿色通道”。
展观念与职工的价值观念进行整合和统一,提炼了“以制度人,以文化心”的企业管理观。“以制度人”就是要以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把制度转化为相关组织及个人的自觉意识和习惯行为;“以文化心”就是要以文化管理的力量,把企业的价值观融入职工的心里,把职工个人的意识行为、事业追求自觉地融入企业。
(三)认真传承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邹县电厂地处享有“孔孟桑梓之邦,文化发祥之地”美誉的山东省邹城市,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和孟子都诞生于此。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明,丰厚的文化底蕴,给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充足的养料。儒家“修身以道,修道以仁”的人生观,“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拼搏精神,以及“敬老尊贤、孝亲敬友”的道德观,经过岁月的陶冶,深深内化为邹县电厂成长壮大的精神命脉,砥砺着一代又一代邹电人“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超越”,用文化凝聚全厂上下的向心力,形成推动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党组织——“竞和”文化的主动力。
厂党委通过各种途径把国有企业党组织的理论、政治、组织、制度和密切联系群众“五大优势”转化为企业文化的主要推动力,形成企业发展的软实力。
(一)创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思路。加强价值思维宣贯,通过“价值思维”理念宣贯答卷、集中研讨、班组政治学习等形式,将“价值思维”理念传达到每位职工,进一步强化了干部职工的经营意识、竞争意识、效益意识。深入开展企业文化测评、理论总结、案例剖析等活动,对“竞和”文化进行理论提升和体系完善,充分挖掘“竞和”文化在体现电力文化、价值思维、低碳经济、履行社会责任及地域文化上的特色内涵,不断提升“竞和”文化的水平。组织开展了“竞和”文化调研暨“我为品牌邹电献一计”合理化建议征集、企业故事会、“安全发展,预防为主”安全月等系列活动;制定发布了《邹县发电厂分支文化指导意见》,倾心建设了文化长廊,修编了企业文化手册和故事集,使企业文化的理念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行,“竞和”文化的影响力、辐射面和示范作用有效提升。
摄影等多个协会组织,举行“创先争优、感动邹电”企业故事演讲会,开展党员“金点子”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紧紧围绕企业深化管理创新、实施品牌战略、创建五星级发电企业等中心任务,针对生产、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动脑筋、献言献策,凝聚智慧,集思广益。扩大宣传平台,对内加强价值思维宣传,在网站开辟“创先争优”、“增盈提效”、“深化管理创新”、“品牌邹电”、“安全大家谈”、“节能身边行”等特色栏目,使广大职工认清了企业面临的形势,明确了任务和使命,增强了压力感和责任感;对外加强品牌宣传,在《中国电力报》、新华网、《中国能源报》、《中国华电》杂志、《华电国际》杂志等媒体发表400余篇,中央电视台对该厂节能减排工作专门进行了深度采访报道,树立了企业的良好形象。
“竞和”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开展党支部对标管理活动,根据不同支部工作性质和特点分系统开展“支部建设,我为标杆”党支部对标管理活动,每季度评出8—10名先进党支部进行典型经验的推广,达到了“启动一点,带动一片”的目的。广泛组织开展党员奉献日、党员公开承诺、“管理创新、党员争先”、争作“五星”党员等“党员先锋岗”活动,促进党员干部立足本职、创先争优,在实践中展示和体现“竞和”文化的真谛。
五、实现“双赢”——“竞和”文化的魅力。
邹县电厂党委注重将企业文化的导向、激励与约束作用,融化为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手段和精神动力,实现了职工成长与企业壮大的“双赢”、企业文化丰富与党建工作提升的“双赢”。
(一)职工成长与企业壮大。
质经营管理、优秀专业技术和高技能操作“三高人才”队伍。运用各种激励手段,激发职工工作热情;积极推行岗位公开竞争,变“相马”为“赛马”,给每个职工提供施展才能的机会,做到了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截至目前,该厂对外输送各类技术骨干达1700余人。
企业战略顺畅实施。注重文化与战略的高度融合,建立健全基于企业愿景和企业“十二五”规划目标,以传播、运营、考核体系为战略实施保障的企业文化运作体系,充分发挥文化的引领作用,有效促进了企业战略的顺畅实施。在两台百万千瓦机组建设过程中,该厂积极打造“和谐工地”文化,将参建各方紧紧团结在一起,推动百万工程提前8个月顺利竣工,创造了工程建设多方合作共赢的成功典范。荣获中国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鲁班奖”,被评为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创新实施“邹电”品牌战略,持续优化经济技术指标,被授予华电集团公司首批五星级发电企业。
度为标准的倒逼成本控制机制,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不断优化。创新推行数字化集控运行能耗实时管控模式,将值班员的操作质量进行量化、评价,充分调动了职工节能挖潜的积极性。不断深化管理创新,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完善就是提升,改进就是创新”的思想,梳理整合管理创新新项目265项。成功打造了以过程控制、过程数据管理、生产管理、事务处理、经营生产决策五大系统为主要内容的数字邹电模式,企业创新活力倍增。
捐款捐物,募集各类善款超过千万元,构建了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和谐生态圈。
(二)企业文化繁荣与党建工作提升。
企业文化繁荣发展。一是企业识别系统健全。秉承企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将企业识别系统分为理念识别、行为识别、视觉识别、环境识别和听觉识别五部分,突出表现出“竞和”的文化特色。二是分支文化建设活跃。构建了以廉洁道德观、廉洁教育观、廉洁行为观为主要内容的“一主八辅”廉洁文化体系;形成了计划检修、状态检修、技改检修相结合的检修“精品”文化;推行了数字化集控运行能耗实时管控模式为主的运行“百分百”文化。化水分场清泉文化、热工队家文化、供水分场同心莲文化等优秀部门文化也纷纷涌现。三是企业故事丰富。挖掘整理出《百万奇迹》、《奏响生态和谐新乐章》、《记与最好同行的人们》、《邹电因你而精彩》等一批企业故事,引导职工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自觉用文化理念来规范自己,与企业融为一体、同存共荣。
实际工作出发,与企业发展前景相一致,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竞优与和谐、合作的关系,摆脱了传统的空洞的理论说教,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基础上,有效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二是工作方法实现新突破。企业党组织在发挥传统工作优势的基础上,巧妙借助“竞和”文化的理念与管理方式,通过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形式,把“大道理”分解,深入浅出,融汇到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中;通过制定统一的企业标识,比如安全帽、工作服、办公用品等,加深了广大职工对企业文化的理念、形象的认同。三是党建模式得以巩固发展。“竞和”文化在企业不是单独发挥作用,而是与安全生产、人资管理、运营管理、政治工作等体系管理的各个模块融合在一起,形成了具有邹县电厂特色的“三基四化五全”、“三级联动”、“五位一体”等一系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职工广泛参与的企业文化建设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文化与制度的有效结合。
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以党建创新助推企业发展。
要求,按照“抓班子、带队伍、推发展、促和谐”的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实践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通过开辟“623”片区共建共学模式、开发应用“先锋”党建数字化管理系统、打造“两强三增”学习型党组织、开展特色主题教育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公司党委先后荣获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集团公司先进基层党组织、华电江苏分公司先进企业党委、扬州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一、打破传统,共学共建,开创“623”片区党建思路。
典型案例篇九
调解是处理企业。
劳动。
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事实上,调解可以贯穿着整个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调解优秀典型案例,供大家阅读!
一天,崇德坊社区居民李某某怒气冲冲地来到社区调委会要求出面调解她与门卫吴某某之间的纠纷。调委会主任张端赶紧请她坐下,递上一杯水说:消消气,有话慢慢说。李某某气愤地说:门卫吴某某扣了我家的天然气卡,说是房客走时未清水费和垃圾费,我给了她80块钱,她又说房客走时借了她40块钱,拿天然气卡押着。
张主任听后,就用她多年从事人民调解。
工作总结。
出的调解技巧之一的算账时面对面调解法,首先,她耐心地对李某某说:你们关系一直处的挺好,你们之间肯定有误会,你也知道,你们院子是个大杂院,没人管理,社区要给你们通下水道、雇人倒垃圾,可是目前为止,今年的垃圾费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缴付,尤其是房客,经常找不见认,即使找见了也不会立即交费,无奈,社区就请门卫帮忙代收部分房客的垃圾费、水费。这样吧,我让人把吴某某叫上来,咱们一起说开了就没事了。
吴某某上来后对李某某说:嫂子,其实咱俩没啥,可是你老公总是怀疑我,对我骂骂咧咧,好像是我贪污你家水费,你说我又没用你家的水,住户都不想轮流收水费,社区委托我代收,还收出不是来了,我也委屈。张主任随即又对吴某某进行了劝说:吴师,你别委屈,我知道李师的房客没交清费就走了,你是一时生气,扣下了李师的天然气,以后,如果有住户不配合缴付水费和垃圾费,你尽管让其找社区,我来处理。要不你看现在还是把天然气卡还给李师吧。
吴某某道:卡我肯定会给的,嫂子是好人,对我也挺好的,我是生她老公的气。听了张主任的耐心劝导和吴某某的话,李某某这时也显得有些不好意思,微笑着冲着吴某某说道:原来你真是受委屈了,嫂子在这儿给你道歉了。就这样一起因扣押天然气卡引起争吵不休的纠纷通过张主任一个多小时苦口婆心的调解,最终在双方当时人的微笑声中画上了句号。过了几天,张主任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又一次来到李某某的家,通过回访,了解到俩人的关系现在处的很好时,张主任感到很欣慰。
20xx年初,居住汀苑小区一位独身八旬老太去逝,其名下一套40多平米的房产,引发了一场表兄弟之间的纷争。7月中旬,老太的二妹之子盛某与老太四妹之子宋某为这套房产发生纠纷,赭麓社会管理工作中心的同志热情接待了他们。盛某认为,老太生前一直由他一家照料,死后由他送终,而且老太生前不止一次表示她死后房屋由自己继承,也曾得到四姨妈认可,因此作为表兄宋某没有资格继承。但宋某却认为虽然他和母亲都在合肥居住,平时少有来往照料,但作为太的四妹依法应享有一部分继承权。双方互不相让。
调解人员在听取双方的诉求后,召开了讨论会,大家认为解决这起纠纷,必须弄清三个问题:一是老太生前口头遗嘱是否成立;二是老太生前日常。
生活。
由谁照料;三是老太的四妹是否放弃继承权。为此,中心专门安排人员开展走访调查。调解人员先后走访调查了老太的的邻居、盛某的朋友、以及远在合肥的老太的四妹和宋某,从而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根据调查,盛某对老太生前生活照料和死后送终,事实成立,对于老太口头做出房产有盛某继承的遗嘱,不仅得到老人邻居,宋某朋友的证实,还得到了老人四妹的认同,并出具了书面材料。
纠纷的主要问题弄清楚了,应该说可以依据了解,但为了使老人合肥与芜湖的亲情延续,7月下旬,在中心调解室,调解人员在肯定盛某常年照料老人行为的同时,指出房产是有价的,而亲情是无价的,亲戚之间,过分关注物质,就会丢掉亲情。通过谈心沟通,盛某主动提出,如果表兄住在芜湖,他应该也会象我一样照顾大姨妈的,并表示拿出3万元作为对表兄宋某的补偿。一对表兄弟就此愉快签下了调解协议书。
20xx年3月28日,源丰小区一居民因右腿髋关节疼痛,来到大富小区“沈根来诊所”就诊,行穿刺手术,以抽取关节内积液,降低压迫,减少疼痛,术后吊水一周。就诊后第三天,患者感到穿刺关节疼痛加剧,到中医院住院治疗,15日后出院。患者认为,此次关节疼痛加剧住院治疗,完全是诊所手术过错造成的,便来到诊所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但诊所认为手术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过错,疼痛与穿刺手术无因果关系。双方发生纠纷,之后,隔三差五患者就到诊所讨要说法和赔偿。诊所为保障其正常诊疗秩序,多次拨打110报警。
这起纠纷区卫生部门多次协调,派出所民警多次上门做工作,社区调解工作站也邀请医疗专家、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各方都建议患者申请做医疗鉴定,以分清。
责任。
但患者始终有抵触就是不认同只要求社区帮助其讨回公道。
社区调解工作站召开案情分析会议,大家认为,患者不愿做医疗鉴定,就无法分清责任,调解就没有了基本依据。但是,大家并没有丧失信心,一条路走不通,可以另辟蹊径。经过多次与患者接促,了解到患者对医疗单位、行政机关不。
信任。
从而对专家、律师都有抵触情绪。于是调解员找来患者的亲戚、朋友、邻居作代理人居中斡旋帮助做工作给调解员牵线搭桥调解人员也不失时机上门了解情况谈心沟通。果然发现患者原来的固执思想逐渐有所变化。
调解人员在当事人的认识渐渐靠近和解意见的恰当时机,8月底,主持召开了调解会议,这时的患者说的更多的是,由于他的不信任和固执,给社区增添了麻烦,给诊所带来了影响,他一再表示歉意。诊所负责人也当场就处理方式过于简单,做了道歉。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了协议,一起原本看来不可调和的医患纠纷,在社区调解组织的努力下最终得以化解。
典型案例篇十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不合法的主张于法无据,其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臭气监测采样点存在其他干扰因素。至于采样频次问题,该监测站两次臭气监测均采用了4次*3点的监测频次并取其中最大测定值,但频次间隔不足2小时,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推翻监测报告结论的正确性。由于原告在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经两次监测臭气排放浓度仍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且存在其他相关环保问题,经区环运局报请顺德区人民政府依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对原告作出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当前,环境污染成为群众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治理污染要从源头抓起,本案中行政机关对排污不达标企业提出限期治理要求,仍未达标的,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关闭的处罚,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行政案件中,一方面要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另一方面对于废气污染物监测报告等专业性判断和专家证据,也要从证据审查角度给予充分尊重,对合法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人民法院对环境保护管理机关严格处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的合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支持。
二、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接到其辖区陆羽茶楼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污染的投诉后,组织环境检查执法人员和环境检测人员先后于2012年11月23日、12月20日和12月22日22时零5分至23时零5分,对动感酒吧环境噪声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勘查)和采样检测,其夜间场界4个检测点环境噪声排放值分别达到58.9db(a);55.4db(a);52.9db(a);56.9db(a);均超过国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区环保局于2012年12月22日制作了检测报告,认定动感酒吧夜间噪声达58.9分贝,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于2013年1月18日对动感酒吧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环境噪声的违法行为,限于2013年2月28日前,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进行整改,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动感酒吧于2013年2月27日向区环保局提交了防噪音处理报告及申请,证明其已整改,同时申请对整改后的噪音再次测试,区环保局未予答复,也未再组织测试;同年4月17日,动感酒吧就区环保局于1月18日作出的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向武威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逾期为由不予受理。遂以区环保局为被告,诉请法院撤销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区环保局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合法。被告的检测报告所适用的检测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与原告所述的检测标准(《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法律规定的二个不同的标准,前者是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的排放标准,后者是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的环境质量标准,被告检测噪音的方式方法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检测结果合法有效,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动感酒吧上诉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在夜间经营期间环境噪声排放及环境噪声污染噪声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限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噪声扰民现象,环保机关针对群众投诉作出合法适度处理后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与民事审判处理特定侵权者、受害者之间民事行为及相关赔偿不同,行政审判通过监督环保机关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对合法行政行为给予支持,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纠正,有利于保护受污染群体的利益,促进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改善。本案重要意义还体现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明确了噪声相关标准执法适用范围。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0月1日发布施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环境检测、执法人员进行噪声监管的重要依据。前一项是环境质量标准,后两项是排放标准,它们的适用范围、检测方法及限值等均有不同,应根据检测对象及目的等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本案判决对《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正确区分,对环保机关正确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类似行政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三、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丽公司)与海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征地范围南边的临海沙滩及向外延伸一公里海面给予乙方作为该项目建设旅游的配套设施”。海丽公司在海丰县后门镇红源管区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五星级酒店以南海域进行涉案弧形护堤的建设。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护堤部分形成。2010年3月19日,海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擅自建设涉案弧形护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第三条的规定。经逐级上报,国家海洋局立案审查。2011年3月,南海勘察中心受海监部门委托作出《汕尾市海丰县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海岸线弧形护堤工程海域使用填海面积测量技术报告》,指出涉案弧形护堤填海形成非透水构筑物(堤坝),面积为0.1228公顷。
2011年6月2日,国家海洋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海丽公司拟对其作出的处罚及事实和法律依据,经组织召开听证会,同年12月14日作出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海丽公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自2010年3月中旬进行涉案弧形护堤工程建设,以在海中直接堆筑碎石的方式进行填海活动,至2010年11月17日技术单位测量之日,填成弧形护堤面积为0.1228公顷。据此,依据《海域法》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的罚款人民币82.89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国家海洋局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第12号处罚决定关于海丽公司自2010年3月中旬进行涉案弧形护堤建设的认定与海监部门航空照片显示涉案弧形护堤2009年已存在的情况不一致,系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第12号处罚决定。其后,国家海洋局经履行听证告知、举行听证会等程序,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海监七处罚(201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证据显示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护堤已部分形成,至2010年11月17日海监机构委托技术单位进行现场测量之日,该弧形护堤非法占用海域的面积为0.1228公顷;处罚依据与具体内容与上述12号处罚决定相同。海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海监七处罚(201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填海等占用海域的行为均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是当事人合法使用海域的凭证。本案中,海丽公司未经批准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建设弧形护堤的行为,属于《海域法》第四十二条所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填海活动的情形,被诉处罚决定中的该部分认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海丽公司关于涉案弧形护堤并非建设于海域范围,故国家海洋局无管辖权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关于海丰县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可以作为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明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海丽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对海洋资源超载区域等实行限制性措施。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依法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案中,虽然海丰县政府与海丽公司签订了合同,允许其使用涉案海域,但依照海域法等有关规定,该公司仍需依法向项目所在地县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由批准机关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海域使用证。本案的处理对于厘清地方政府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对于相关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有着积极示范意义。
四、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一)基本案情。
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原审第三人)因涉案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项目建设需要,委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环保设计院”)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涉案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城投公司分别在建设项目所涉区域对案涉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等内容进行了两次公示。省环保设计院通过发放个人调查表和团体调查表的方式进行了公众调查。2012年4月20日,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与城投公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了涉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同年4月23日,区环保局在区办事服务中心大厅的公示栏内张贴案涉项目的《环保审批公示》。公示期间为2012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7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为:涉案项目基本情况;涉案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审批单位的联系方式,并注明征求意见的方式是电话和信件。2012年5月29日,区环保局与城投公司、省环保设计院和邀请的专家召开案涉环评报告书(复审稿)技术复审评审会并形成复审意见。2012年6月,省环保设计院形成环评报告书的送审稿。同年6月28日,城投公司向区环保局报送该环评报告书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对该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区环保局于同日作出《关于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函》),同意该项目在萧山规划许可的区域内实施。
卢红等204人称,其均为萧山区风情大道湘湖段“苏黎世小镇”和“奥兰多小镇”两小区的居民。因不服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风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了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函》作为其审批依据。该204人认为涉案项目的建设将对两个小区造成不利影响,区环保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以该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审查意见函》。
(二)裁判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环保行政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后,除了依法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仍需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受理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查询方式以及公众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本案中,被告区环保局称其2012年4月23日受理第三人城建公司就案涉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审批申请,而第三人委托评价单位省环保设计院编制的、用于申请被告批准的涉案环评报告书(报批稿)形成于2013年6月。因此,即使被告确实是2012年4月23日受理了第三人的申请,由于需要审批的环评报告书(报批稿)此时尚未编制完成,被告主张的受理行为亦不合法。被告在《承诺件受理通知书》中明确表示第三人向其申请环评审批的时间是2012年6月28日,而被告于同日即作出被诉《审查意见函》,对案涉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其行为明显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环评审批行政机关在审批环节应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被告作出《审查意见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环保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的基本前提是该报告书已正式形成,且环保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履行公开该报告书并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审批。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是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如果认为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明显不当的,有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惜违反行政程序超常规审批某些建设项目,有的甚至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代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只有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城市环境改善和社会和谐安宁。本案中,区环保局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情形,其所主张的受理城投公司提出的环评报告书审批申请的时间,尚未形成正式报批稿;其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所公示的《环保审批公示》,不能替代《办法》所要求环保机关在申请人正式报送环评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公示和公众调查的程序和义务。法院基于其程序的严重违法,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对于彰显程序公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五、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君宁机械厂(以下简称君宁机械厂)于2012年4月11日租用六安光华厂家属区房屋,安装机械设备从事铸铁金属件制造和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乳化液对工件进行润滑和降温,有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产生,但该厂除对固体废物进行简单的堆放收集外,对其他污染未做任何处理,也未建设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该厂所在居民区居民多次上访反映其产生的噪声等污染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经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于2012年8月5日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限期补办决定书,责令君宁机械厂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同时罚款五万元。该厂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区人民政府复议后决定维持上述两个决定。该厂仍不服,以区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两个决定。
(二)裁判结果。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原告君宁机械厂在居民区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由此产生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当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但原告在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情况下,从事机械加工生产,显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区环保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限期补办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君宁机械厂上诉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君宁机械厂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机械加工”。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明确将机械加工类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内。因此上诉人在投产前,理应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区环保局基于举报在立案查处上诉人污染环境过程中,发现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决定,并无不妥。上诉人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排放污染的现象,且并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对周边环境已造成一定影响,故被上诉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五万元,于法有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支持环保机关针对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放企业作出的合法处理决定,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中,涉案企业从事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行业,但在未取得任何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居民区内从事金属加工制造。而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排放的污染物又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学习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以合法正当的行政执法维护公民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六、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底,苏耀华与广东省博罗县农业科技示范场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书》,在涉案土地上经营养殖场,养殖猪苗,并先后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2年3月22日,博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将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入禁养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此前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于当年6月30日前自行搬迁或清理,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关闭。
此后,博罗县环境保护局、畜牧局均以《通告》为由不予通过养殖场的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年审;县国土资源局以养殖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擅自兴建畜禽养殖房为由,要求养殖场自行关闭并拆除畜禽养殖房,恢复土地原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养殖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养殖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拟给予限期拆除的处罚。苏耀华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通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通告》。
(二)裁判结果。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被告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县政府已将《通告》告知并送达有关畜牧养殖户,《通告》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被告划定畜禽禁养区完全合乎法律规定,遂判决维持《通告》。
苏耀华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承担着农业科技推广的任务,需要严格的环境保护条件。科技示范园附近的河道连接着当地饮用水源地,在科技示范园内进行畜禽养殖有可能造成空气和水质污染。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据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据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苏耀华经营养殖场的行为发生在《通告》作出之前,已经依法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合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虽然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但亦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苏耀华依法给予补偿。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养殖场自行搬迁或清理,未涉及对苏耀华的任何补偿事宜显然不妥。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对苏耀华及其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年审等行为的依据均是《通告》,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此为由否定苏耀华的合法经营行为。苏耀华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另行提出有关行政补偿的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维护行政机关环境保护监管行为的同时,也注重利益的平衡,较好地诠释了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也可要求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自行搬迁或清理,即变更或撤回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许可。但与此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在此之前合法经营的畜禽养殖户的利益保护问题,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所体现的信赖保护原则精神,对行政许可因环境公共利益需要被变更或撤回而遭受损失的合法养殖户依法给予补偿。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及环保部门需注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忽视合法经营者的信赖利益。尤其要防止为了逃避补偿责任,有意找各种理由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违法”的现象。本案由于原告并未提出行政补偿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维持被告《通告》的同时,明确指出被告未就补偿事宜作出处理,甚至以“事后”提出的原告行为不合法为由不予补偿,明显不当,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出补偿申请的法律救济途径,处理适当。
七、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12年7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在从事石材加工生产过程中,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情形,遂于同年7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弘盛公司认为市环保局向其核发过《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明确其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已达到零排放标准,符合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视同验收合格,遂申请行政复议。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复议后,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弘盛公司仍不服,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弘盛公司作为石材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污水等污染物,必须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经验收合格才能投产。被告市环保局对其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准许其临时排放污染物,并不能视同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不能免除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的义务。原告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形下继续生产,且水污染防治设施仍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其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且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原告,告知原告所享有的权利,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弘盛公司上诉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进一步明晰了环保机关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不能视同水污染防治设施已经验收合格。产生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污企业,必须依法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经环保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否则环保机关有权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违法排污企业予以处罚。本案中,弘盛公司主张所领取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应视同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还存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已过期继续生产的情形,且该许可证允许其对外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中不包括废水等。法院支持对其作出停止生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此外,本案在法律适用上,结合污染物种类明确了对于废水的排放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而对于“液态废物”的排放则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具有直接指导环保机关行政执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实践意义。
八、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园区环保局)连续接到汀兰家园小区居民关于周围企业产生异味影响正常生活和健康的投诉,于2013年9月起对该小区周边企业废气排放情况集中排查整治,划定包括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达驰公司)在内的58家企业作为检查对象。同年9月30日,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至梦达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公司保安以未办理来访预约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随即拨打110报警求助,在民警和执法人员的要求下,保安电话联系公司环保负责人后仍以未预约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因受阻挠而认为丧失最佳检查时机,故未强行进入现场进行检查。2013年12月6日,园区环保局向该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未向园区环保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年12月20日,园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9月30日园区环保局依法对梦达驰公司开展废气排放企业专项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拒绝其入内开展检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梦达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原告梦达驰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原告以公司管理规定为由阻碍、拒绝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在公安民警到场介入的情况下,仍拒绝检查,其行为已构成拒绝执法检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被告的执法检查,事后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改正措施,其主观过错较大。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切实维护了环保机关的法定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威,裁判结果无论对被处罚企业还是其他相关排污企业,都是一次有意义的警示教育。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收集证据、制止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重要程序和手段,被检查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现场检查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九、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
(一)基本案情。
夏春官等4人系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景范新村19幢的住户,其住宅与四季辉煌沐浴广场(原审第三人)上下相邻。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为新建洗浴服务项目,在涉案地段承租了营业用房作为经营场地,项目投资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先后于2013年2月25日就涉案建设项目报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审批,于2013年3月12日向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并根据该局有关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意见,委托东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相关报告表,其后送至该局进行审批。2013年4月1日,市环保局作出《关于对东台市东台镇四季辉煌沐浴广场洗浴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以下简称《审批意见》),同意四季辉煌沐浴广场在景范新村17号楼及19号楼之间新建洗浴服务项目,并对该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污水的处理、场界噪声对邻近声环境质量的影响及各类固体废物处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夏春官等4人认为市环保局在没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征询公众意见的情况下,即作出《审批意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审批意见》。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市环保局具有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的职权。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何谓“重大利益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虽无具体规定,但涉及民生利益的问题,不应排除在“重大利益关系”之外。本案原告夏春官等4人的住宅与第三人四季辉煌沐浴广场相邻。第三人新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潮湿及热、噪声污染等,不能排除对原告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被告在作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告知4名原告享有听证的权利,其未告知即径行作出《审批意见》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撤销该《审批意见》。
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上诉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审批权限和审批决定时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审批部门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没有作出规定。但是,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夏春官等4个家庭作为与本案审批项目直接相邻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认定与审批项目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环保机关在审查和作出这类事关民生权益的行政许可时,应当告知夏春官等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听取其意见。原审法院认定市环保局未履行告知听证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慎的审查,分析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有关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以及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最终撤销环保机关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保障了公民在环境管理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等权利,很大程度上彰显了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体现公众参与原则的环保行政许可案件,同时也是一起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案件,两审法院以环保机关所审批的洗浴项目与相邻群众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未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环保机关作出的审批意见,既有力地维护了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引导和规范环保机关的同类审批行为,促进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与监督,提高行政审批的程序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十、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4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核发了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明确了项目用地位置。一审原告正文花园(二期)小区、乾阳佳园小区毗邻虹杨变电站站址。同年6月25日,上海市环境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受理电力公司提出的《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审批申请,并网上公示了受理信息。同日,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该工程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同年7月5日,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向被告出具了技术评估报告,认为《环评报告》符合相关环保技术标准,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同年7月17日,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与会专家认为市环保局对公众反映问题的说明和处理符合有关规定;虹杨输变电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项目不会影响周边居民的重大环境利益。同年8月6日,市环保局经审查认为,电力公司提交的《环评报告》符合相关要求,拟作出批准决定,遂在“上海环境网”就该工程拟批准情况进行公示。同年10月22日,市环保局作出《关于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上海市杨浦区正文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乾阳佳园业主委员会认为居民小区附近不应建高压变电站项目,被告不考虑建设项目对居民的实际影响而作出审批系违法,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审批决定后,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受理电力公司申请后,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委托有关单位对《环评报告》进行了技术评估,并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在审查《环评报告》、技术评估报告等文件后,作出环评审批决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但做出审批时间超过了法规规定时间,属程序瑕疵。《环评报告》的编制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环评报告》依据相关编制标准对涉案建设项目的各项环保指标进行了评价,并据此得出环评结论,符合环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审批过程中不应以专家咨询会替代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公众参与,电力公司在编制环评报告过程中,公众参与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认为,被告在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有专家咨询会意见、网上公示信息等证据证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环评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咨询专家意见的方式开展公众参与,故被告的公众参与活动与法不悖。对于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环评报告》中对180份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分布、公众参与信息公示等均有明确记载,并附录了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因此,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活动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中对公众参与程序的司法审查是重要环节。公众参与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是落实人民重要地位的重要体现,是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环境保护问题与群众生活休戚相关,更应该加强对公众参与的监督。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的形式、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环评报告审批行为,应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一、二审法院均将公众参与作为审查重点,审理思路清晰,指导思想明确,所作出的判断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篇十一
某大型中央级招标公司代理某国家机关监护仪的招标采购。由于采购量大,参加投标的公司非常多,竞争异常激烈。参加投标的公司中包括具有丰富投标经验的甲公司(投标产品为世界500强的美国某著名公司生产)和在国内市场占有率相当高的位于中国南方的乙公司。投标价格甲公司为每台3.7万元,乙公司为每台2.3万元,其他公司投标价格从2.1万元到5.2万元不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价格30分,技术水平50分,售后服务承诺15分和业绩5分。结果甲公司中标。
得知中标结果后,乙公司认为,其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而且某些指标优于招标文件,在专家打分时乙公司产品技术得分最高,同时价格比中标产品低38%,因此,对评标结果提出了质疑。
招标公司收到质疑以后认为,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和既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的。乙公司产品尽管技术得分最高,但价格得分低,综合得分低于甲公司因此不能中标。
典型案例篇十二
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10佳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
1.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律师代理原告提出多车均有保险的情况下.各车交强险平均承担的观点得到法院支持.该观点后被写进最高院司法解释.
2.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律师代理原告提出未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视为放弃保险保障.应由投保义务人承担交强险赔偿义务的观点得到法院支持.该观点后被写进最高院司法解释.
3.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交强险下无证驾驶).该案件诉讼之前.已有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终审案例.在此种对保险公司极为不利的情况下.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参与本案诉讼.提出非常具有说服力的观点.撰写长达万余字的代理词.精准到位.该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胜诉.经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
4.某某诉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从法律.医学多个角度提出本案疑点.经重新鉴定.原告原伤情鉴定被推翻.为当事人极大的减轻了处罚和损失.
5.某保险公司诉某某财产损害代位追偿一案.被告提出追偿主体及诉讼时效超期抗辩.律师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多方参与调查进行诉讼.向法庭提出代位追偿主体是保险公司追偿诉讼时效以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的观点.得到法院支持.判决保险公司追偿成立.该观点也被写入后期的司法解释.
6.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保险足额赔偿原告损失.律师接受保险公司委托.调查后发现原告不足额投保并向法庭提出.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7.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原告委托他人以电话销售方式购买了保险.后以保险公司为向其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赔偿.律师代理保险公司进行诉讼.调取投保时电话录音作为明确告知的证据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观点后期也被写入司法解释.
8.某某涉嫌制造贩卖毒品案.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发现案件疑点.并建议人民检察院退侦.后经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重大立功.为当事人赢得了先机.
9.某某保险诈骗罪案.犯罪嫌疑人某某采用虚假发票骗取保险赔款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律师代理保险公司成功追回赃款.犯罪嫌疑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该案为惩罚保险诈骗犯罪树立了典型.极大的威慑了企图进行保险诈骗的不法分子.
10.某某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赔偿一案.该案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律师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参与诉讼.向法庭全面解释阐述法律理念和规定.以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为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该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调解由侵权人承担该损失.
典型案例篇十三
2017年2月21日,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2016十大典型案例,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立案登记改革、电信网络诈骗、食品安全、非法集资、禁毒、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多个群众关注较高的领域,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及警示意义。
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某和妻子孙某等人在三亚市某工地吃饭,同工地的容某、周某烈、周某明、纪某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陈某某和妻子吃完饭后,继续到建筑工地加班。当晚22时许,容某、周某烈和纪某练等人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趁着酒劲对其言语调戏。从不远处过来的陈某某见状让容某等人离开,此时周某烈用手摸了一下孙某大腿并问陈某某是不是想打架,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周某烈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冲向陈某某,容某和纪某练对陈某某拳打脚踢,接着又捡起钢管追打陈某某。陈某某在被围殴的过程中,其妻子倒地,陈某某半蹲着用一只手护住妻子,另一只手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乱挥、乱捅,刺中容某腿部,致其失血过多死亡,另外2人受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某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在其防卫中孤身一人,且面对的是三名手持足以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器械之人,其是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急迫及严重威胁的侵害下,采取防卫,造成一名侵害人死亡、两名受伤的结果,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正当防卫,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宣判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件。正当防卫制度倡导和鼓励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积极、充分地行使防卫权,保护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当”与“不当”之间“度”的把握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正因如此,因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三亚中院这一案件宣判后,社会公众、学者一致认可,认为法院的裁判鼓励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有利于惩恶扬善,有效维护了人们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4年7月起,被告人羊某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当被害人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并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即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被告人指定的账号,羊某记负责取款。2014年9月4日,被害人王某英,为订购到广州的机票,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的网站,王某英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对方以可以代购机票及机器故障为由,骗王某英汇款。王某英通过atm机分两次转账42628元到指定的户名为符某秋的建设银行卡上。同年9月13日,羊某记等人用同样方法骗取了被害人刘某的机票款6945元。羊某记随后持卡将上述汇款取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羊某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互联网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羊某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
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对于在海南居住和工作、旅游的人来说,选择航空方式出行的越来越多,通过网络或电话订购机票也已成为常态。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开设虚假的机票网站,当被害人订购机票时,以“机器故障”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得钱财。希望群众在准备出行时,应向各大航空公司的正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订票或进行退票、改签等操作,切不可贸然选择陌生网站并听从陌生电话的指挥进行转账汇款。
海南儋州一度曾是公安部督查的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的重灾区,该案例与儋州市陈某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共同入选最高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具有典型意义。
2014年4月至9月,被告人邓某龙、扬某玲合伙从广东购买毒品到海南进行贩卖,指使被告人杨某欣从广东将毒品运送到海南,并利用未成年被告人蔡某辉将毒品予以转移,组成了集购买、运输、储藏、贩卖于一体的贩毒网络,共贩卖、运输毒品5750.1克。其中,被告人冯某石向该贩毒网络购买海洛因349.1克用于贩卖,并居间介绍他人买卖50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某红贩卖毒品306.99克,被告人陈某学参与贩卖毒品72.93克;被告人钟某永贩卖毒品87.71克,并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钟某丽、刘某平合伙贩卖毒品100.02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扬某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石、陈某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人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上诉人邓某龙的死刑判决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数众多,邓某龙、扬某玲、杨某欣、蔡某辉四名被告人是该案毒品犯罪中的海口“上线”,涉案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海洛因达到5000多克,数量大,含量高,其毒品“下线”延伸到海口周边农村、昌江黎族自治县等海南西部少数民族市县,危害广,深度大,是省委确定的禁毒大会战打击重点。
另外,本案又是一个人间的悲剧。被告人邓某龙和扬某玲是情人关系,扬某玲和杨某欣是姐妹关系,扬某玲和蔡某辉是母子关系,其中蔡某辉参与毒品犯罪时还未满18周岁。扬某玲作为姐姐和母亲,却为毒品罔顾亲情人伦,将自己的妹妹和未成年儿子带上不归途,本案中另一名涉案人员杜某因吸食毒品身亡,该案警示着我们:“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毒品害己害家害人!
2009年5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谭某会以黑龙江恒达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名义,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并承诺返以高额利息的方式,在河北省、广东省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谭某会、贾某臣以海南恒宇公司或海南恒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海南省房地产项目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的名义,通过投资公司及个人以签订购房意向书及借款合同并承诺回报高额利息的方式,在河南、河北、江苏、湖南、山东等地直接或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谭某会吸收资金数额为102090.023万元,贾某臣参与吸收资金数额为99977.523万元。
为了躲避集资参与人的追讨及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谭某会支付报酬让他人伪造了名为“李江”的虚假身份证。贾某臣支付报酬让他人伪造了名为“荆长福”的虚假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并以“荆长福”的身份证租房藏匿。
【裁判结果】。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对谭宝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对贾贵臣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本案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典型意义】。
谭宝会、贾贵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案金额达10亿元,涉案范围跨七省,受害人数有数万人之多,是2016年海南法院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涉案范围最广,受害人人数最多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至今为止,仍有大量受害人的资金未被追回。
该案作案手法并不复杂,利用了普通群众的贪利心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拆“东墙”的资金补“西墙”的利息,诱使广大群众积极投资借款,最终因资金链条断裂而东窗事发。非法集资类案件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环境下易高发,其特点是高额利润作诱饵,受害人数众多,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特别警惕。
2014年8月7日温某某的胞妹(某腊味店老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判刑。温某某随后开始接手并继续使用其妹承租的民房,效仿其胞妹的生产制作方法生产、加工牛百叶、猪嘴肉等食品,并通过原来摊位的销售网络销往全岛各地。
2016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会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被告人温某某的食品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抓获温某某,并现场扣押牛百叶、猪嘴肉、牛肚等食品若干。经鉴定,从现场扣押的牛百叶、猪嘴肉及甲醛溶液、不明液体中检出甲醛成分;从温某某销售给他人的牛百叶、毛肚中也检出甲醛成分。经审理查明,温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牛百叶1466.1斤,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猪嘴肉164.24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牛百叶1066.1斤,价值16776.5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温某某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并将所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温某某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扣押在案的牛百叶、鱼肚、猪嘴肉、甲醛溶液等均予以没收销毁。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和省委提出的统筹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2016年,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药监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对相关案件的管辖、追诉标准与量刑规范、涉案物品的检验与认定等工作进行了细化,统一了执法尺度,健全了工作机制,搭建了各执法司法部门的沟通平台,提高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该案是上述实施细则出台后,法院宣判的首例案件。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
2015年4月9日,临高县环境监测站对原告海南某水务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运营的临高县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临高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悬浮物浓度为23mg/l(标准限值为20mg/l),悬浮物超标0.15倍。同年8月4日,被告海南省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作出临土环资罚决字[2015]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3月排污费二倍罚款,共计人民币11022.7元。原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临高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2月11日,临高县人民政府作出临府复决字[2015]10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12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临高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根据海南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部署,2016年9月26日,海南二中院在鹦哥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了两个巡回审判法庭,还在辖区东方市、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设有4个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该案是海南二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正式挂牌成立一个多月后,在临高县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环境资源案件。
“告官不见官”现象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大难题,根据海南二中院的调研,2015年以来,海南二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开庭审理行政案件1218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仅为5.9%。为此,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做出了明确要求,该案中临高县政府指派一名副县长出庭应诉,体现了临高县政府积极践行中央依法治国理念,认真落实新《行政诉讼法》,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2010年11月19日,东方市人民政府向林某恩颁发东府林证字(2010)第011688号《林权证》,该证共登记五宗林地,本案争议林地为第三宗地“老金场”,面积16.37亩,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感城镇不磨村委会,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林某恩。陈某英主张该地系由其家庭开荒所得,因与林某恩有亲戚关系,故将该地借予其使用。陈某英认为东方市政府向林某恩颁发第011688号《林权证》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陈某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老金场”地由其家庭开荒平整,以及其将“老金场”地借予林某恩使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英经法院释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林地具有开荒平整、借予他人使用的事实,无法证明其与涉案林地存在利害关系,其权益受损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况,遂裁定驳回陈某英的起诉。
【典型意义】。
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这项改革降低了法院立案“门槛”,使更多纠纷得以引入法治轨道解决,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据统计,2016年,我省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已达95.38%,基本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但立案登记后,法院仍要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受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司法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
实践中,因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格、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超过起诉期限等原因被驳回起诉的案件不在少数。同时,改革后,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情况也有上升趋势,“赵薇瞪我”等奇葩诉讼的出现体现出人们对改革认识上的偏差。在此提醒大家,虽然现在立案方便了,但仍要谨慎行使诉权,避免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于事无补、于己不利。
吴某某(女)系广西籍来琼流浪人员,流浪于海南省琼海市,在海南省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经济来源。2015年4月25日,吴某某独身一人在琼海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女婴吴某。4月26日早上,吴某某带着孩子私自出院,流浪在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街道。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嘉积镇综合办及琼海救助站相关人员找到吴某某,并将吴某某和孩子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吴某被收入琼海市医院新生儿科,但吴某某拒绝住院,当天便自行离开医院,不知所踪。2015年5月5日,吴某出院,交由琼海市救助站送往嘉积镇院代为抚养至今,抚育费用由琼海市救助站支付。琼海市救助站代为抚养期间,向吴某某的父亲及母亲发出抚养信函,吴某某父母亲为此声明:因年事已高,且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抚养,故自愿放弃对外孙女(吴某)的抚养权。随后,琼海市救助站报请琼海市嘉积镇派出所依法传唤吴某某到派出所商讨女婴抚养事宜,吴某某当场发表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声明。琼海市救助站于2015年11月2日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吴某某系流浪人员,没有生活来源,经济困难,虽为孩子的母亲,但未尽照顾孩子的责任,甚至将孩子丢弃于医院,私自离开。孩子出院以后,均由琼海市救助站抚养。吴某某的父母亲也表示因经济困难,无法抚养孩子而放弃抚养权。孩子的父亲也不知何人。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和成长,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吴某某对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琼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吴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从本案情况来看,吴某某作为吴某的母亲,是吴某第一监护人,事实上无法承担起监护孩子职责。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琼海市救助站抚养,在派出所调解和法院审理期间,吴某某明确声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该判决彰显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理念,也为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职责提供了范本。
2007年,破产清算后的天涯水泥厂生活区土地变更至三亚市国资委名下,后该生活区被定为三亚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启动后,该厂580多户职工有序搬离。王某等职工拒绝搬离,并诉诸法院,经多次诉讼均败诉。三亚市国资委依据法院生效裁判要求王某等人自行搬离,王某等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甚至公然挑衅,带人阻挠棚户区改造项目,致使项目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损害了600多户、3000余人的回迁利益,社会影响恶劣。时值三亚雨季,三栋公房均属d级危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三亚城郊法院根据三亚市国资委申请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情况】。
为保证该案顺利执结,城郊法院专门成立专项执行领导小组,进行执行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同时,报请上级机关调动防爆、公安、运输等部门提供现场保障,邀请了三亚市人大、政协、检察院、派出所、居委会等部门到场监督。执行当天,三级法院联合现场指挥,地面执行人员全程拍照录像,天上无人机全景拍摄,实时传送执行画面至指挥中心,确保执行行动有条不紊进行。慑于法律的强大威摄力,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
执行过程未出现阻挠执行的过激行为,执行标的房屋内的人员及物品全部清空,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国资委。
【典型意义】。
这是海南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首次采用“无人机”助力执结案件。城郊法院充分利用执行信息化技术成果,采用“互联网+执行单兵系统视频记录仪+无人机”执行工作模式,实现了对重大执行行动的远程遥控指挥,陆、空全方位视频监控记录,指挥中心与执行现场的无缝对接,有效提高了应对紧急情况的预警能力,降低了重大执行行为的风险,确保执行全过程有序可控、留痕可查。此次执行清场工作,是我省三级法院联合指挥,在全省“破解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动员大会”后首次创新执行方法,利用领先科学技术,向“执行难”宣战的一次大胆尝试,《人民法院报》头版图文刊载,省内外各大媒体、电视、网络、法院自媒体均有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宣传效果。
2012年4月13日,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向临高县某合作联社等7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4亿元,该笔贷款以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临高县调楼镇美良村的三块共330434.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以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高县调楼镇武莲港5块共计95.353公顷的海域使用权(其中已填海形成的679亩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还以相关股权、应收账款等提供质押担保,由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某伟、程某、童某明、张某君、郭某霞、曾某、赵某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无法还贷,临高县某合作联社等7家金融机构诉至法院,海南一中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等8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临高县某合作联社等7家当事人向海南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中,海南一中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临高县调楼镇52.6424公顷海域使用权及430703.6㎡土地使用权,包括该地上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和被执行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临高县调楼镇美良村330434.33㎡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最终以3.46822512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互联网+”的大趋势下,网络司法拍卖逐渐取代传统的拍卖方式成为法院互联网时代司法拍卖发展的一种新趋势。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突破了地域限制,增加了参拍几率,促进标的物拍卖价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网络拍卖实现“零佣金”,既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又提高财物处置的公开度、透明度,变现率。此外,网络司法拍卖也有利于法院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执行公信力。该案整个拍卖过程共计有1341人次围观,成交价不仅刷新了海南省法院系统网络司法拍卖的记录,也是目前淘宝网司法拍卖中成交价最高的海域使用权拍卖。
来源:http:。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