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技术合同篇一
(甲 方)
(乙 方)
填 表 说 明
一、封面应填写技术合同种类,包括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二、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是指各类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合同标的项目的全称。技术合同的项目名称应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应当使用规范、简洁的语言写明,并且项目名称要与合同的内容相符。
三、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技术合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技术标的的内容,是从定性的角度去界定技术合同标的;标的的范围,是从定量的角度去界定技术合同的标的;标的的要求,是从微观的角度去界定技术合同的标的。具体而言,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应载明所属技术领域、构成和效果,须达到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以及提交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对此条款,技术开发合同可另外签订技术协议。技术 转让合同 的标的.是合同约定转让的特定的现有技术成果,应载明技术成果的内容、实质性特征和效果,工业化开发程度以及权属关系。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对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等决策服务项目,应载明咨询项目的内容、咨询 报告 和 意见 的要求。技术 服务合同 的标的是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服务项目,应载明服务项目的内容、工作成果和实施效果。
四、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法
合同期限较长的技术合同,应当载明技术合同履行的总体计划、 年度计划 和具体步骤,履行所要求达到的目标,并列出时间表。履行的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在哪一方履行及履行的具体地点。
五、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在技术合同中,技术合同的标的的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统一的现成标准,对其的确定必须综合市场需要、成本大小、经济效益、同类技术状况、风险大小以及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具体而言,技术开发合同中属1.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技术转让合同中属2.价款或使用费;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属于3.报酬。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比较多,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本文本给出三种方式供选择,具体支付时限应明确为×××年××月××日。
六、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本条款仅限于技术开发合同,其余各类技术合同用“ ”填写。填写本条款时,除用代购设备费代购的有关设备外,其余财产属于乙方(研究开发方)。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重大商业秘密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注明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和各方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技术合同中所涉及的仅为少数专家所掌握,并使拥有者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和其他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八、风险责任的承担
1. 订立合同时即约定风险责任的情况;
2. 双方约定请权威机构或专家组认定;
3. 双方协商;
4. 其它方式。本条款仅限于技术开发合同,其它各类技术合同用“ ”填写。
九、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 办法 条款应当对技术开发中所产生的技术发现、技术发明创造和其它技术成果权益归属、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怎样分配等内容作出约定。原则上技术成果的归属为乙方所有或甲乙双方共有。由此产生的收益的分成办法由双方协商。本条款仅限于技术开发合同,其它各类技术合同用“ ”填写。
十、验收标准和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技术合同中应当载明技术合同的验收项目、技术经济指标,验收时所采取的评价、鉴定和其它 考核 办法。合同验收标准,可以是技术合同标准所约定的各项内容,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是双方当事人认定的其它验收标准。
十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违约金以及就什么义务约定违约金。同时,还要表明约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若不填写本条款,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赔偿受损方一切损失。
十二、解决争议的办法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的解决办法,在一般情况下,技术合同争议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法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事后双方对此没有达成协议,可以向人 民法 院起诉。建议采用仲裁办法解决争议,该方式简便、经济。并建议尽可能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为避免对关键词和术语的理解发生歧义引起争议,可对定义不特定的词语和概念作特定的界定,以免引起误解或留下漏洞。
十四、合同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由各院(系、部、所)主管科研的负责人签名,不得打印。
技术合同篇二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
联系方式:
地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将现有的餐饮技术传授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技术学习费用。
1、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物料供应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1、甲方为乙方提供产品及业务培训和辅导。
2、乙方为甲方保守各项商业机密,主要为:
(3)乙方严禁把现有的餐饮技术告知或者传授给第三方或者机构。若乙方违反规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者,甲方不予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后续配料支持,同时宣布作废。
3、甲方有义务就乙方提出的技术问题,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指导讲解。
4、甲方为乙方提供三年的秘方物料支持,按照实际需要供给,超出部分另做协商。
1、乙方在甲方学习,期限不超过______天。
2、乙方所展开的商业活动不得用甲方的商标商号,甲方只提供商业学习。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费用及官司,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向甲方支付商业学习款项,不得超过_____天。
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商业学习合作协议、经验方法等信息知识产权的保密,不得将此擅自转让或传授他人。
5、乙方开展的商业活动盈亏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
6、乙方对甲方承诺,维护甲方形象,不做有损甲方利益行为;规范经营行为,合理处理各方关系,有问题及时联系甲方解决。
7、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秘方物料的保管、销售、完整性、可销售性等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对商品做足安全措施和投保,保证食品安全。
1、学习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期,须一次性付清。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物料以现金结算方式,乙方以现金向甲方购买秘方物料。
乙方开展商业活动如需甲方对乙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等业务培训,甲方人员费用及在乙方期间的差旅,饮食,住宿问题由乙方负责。如需甲方派人到乙方进行较长时间的管理,乙方还须按甲方的工资标准付工资给甲方。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未经该商业秘密的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当首先通过充分协商给予解决。
2、如果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的争议不能够通过协商解决,均可向__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2、本合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且学习费用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才生效,学习有效期为_____天。
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
技术合同篇三
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希望能对打击有所帮助!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公布,并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解释》,旨在进一步贯彻执行合同法、专利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就《解释》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解读。
解读一:何为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统一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
如何精确界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解释》在承继了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技术成果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就本质而言,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劳动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标不能够成为技术合同标的。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叉而又不等同的概念。大多数技术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但并不要求技术成果必须能够或者已经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如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技术就可能是公知技术。
原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只是把技术成果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合同法也仅提到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这两种技术成果,没有明确提及新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于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特别是处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技术,既不属于技术秘密又不是专利,是一种处于特定阶段的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技术成果。为了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提供明确的指导,《解释》以开放式的规定列举了前述六种技术成果。
解读二:技术秘密又有新解释
《解释》参照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重新予以界定,即“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实际上这是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确认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要求统一规定为“具有商业价值”。这种规定更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有利于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强对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解读三: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解释》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同自由原则,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20xx年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作出约定,对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当事人能否约定,未作规定。《解释》的这一规定补充了适用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不足。
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离职”应当理解为包括退职、退休、停薪留职、开除、辞退等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情形。
再次,要看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与过去有关规定相比,《解释》更加侧重考虑技术成果的技术性贡献因素,进一步弱化了物质贡献因素,要求不仅是要“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而且需要“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方可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
解读四:关于技术合同的效力
在维持合同有效性上,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签订的技术合同,主要是判断其责任的承担,而不要轻易以主体不适合而将合同无效;《解释》明确规定未办理生产审批或者许可证等不影响技术合同效力,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先许可合同的效力;对于以欺诈手段就已有成果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和就同一开发课题重复签约收费问题,以前是按照无效处理,《解释》对此按照合同法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解释》规定要按照技术服务合同作有效处理。《解释》还规定不以就专利申请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在防止权利滥用方面,《解释》根据trips协议、参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国外的一些立法和判例,以开放式列举了“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这一合同无效事由的六种具体情形。在执行中要注意,因具有这些情形而导致技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读五:对侵犯技术秘密的合同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解释》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无“善意”的要求;已废止的司法解释仅增加了“善意”的条件,并未限定仅“可以在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
解读六:因技术成果出资而引发的权属纠纷的处理
《解释》依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技术出资毕竟不同于资金和实物,并顾及交易习惯,原则上确认技术出资就是以技术的整体权利投入受资体,但也规定“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但书主要是指出资额过分低于技术成果本身的价值。《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财产,不可能实行按份共有,但可以在利益分配上体现当事人关于比例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解读七:关于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
对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解释》的规定既有从严限定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解释》将“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限定为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技术秘密转让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整体权利的让与,技术秘密使用是指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在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只能有一项转让权,但可以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使用权,对同一开发项目产生的同一技术秘密,不可能由当事人作一次以上的转让,即使是许可他人使用,如果是独占或者排他许可,也必然会与其他共有人行使同样的权利发生冲突。因此,只能将这种权利限于自己使用和普通实施许可。
《解释》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自行实施权利,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作这种相对从宽的解释主要是考虑一些当事人不具备自己独立实施的条件,影响到技术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所以将一个普通实施许可视为其自己实施。
解读八:关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程序
《解释》对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在管辖上,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原则一致,一般以中级以上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以经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对具有技术合同内容的混合合同纠纷,只要涉及到了技术合同争议,就应当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二是在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发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事由时的处理问题。《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以诉争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规定,是为了能够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解释》还就案外人主张权利时的合并审理与中止诉讼等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xx]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12月16日
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第五条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第六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七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第八条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第十二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人民法院在确定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或者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费,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二)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12
技术合同篇四
乙 方: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日 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人民医院新住院楼弱电系统工程施工,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施工材料清单(见附件)
二、施工内容、方式和要求
乙方为甲方完成**人民医院新住院楼弱电系统工程。
如果管线不通甲方要协调土建方协助开通。
乙方只负责住院部大楼弱电系统工程的布线,负责端接模块的安装及设备材料的提供。
工程建设中,乙方在允许的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而破坏甲方的建筑物及设施,如需复原,费用由甲方负责。
三、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甲方应配合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具间、电源等),并配合乙方做好安装和调试工作。
甲方免费提供施工过程中必须的水、电及工具间等施工资源。
甲方免费提供食宿。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乙方要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现场施工;乙方要派专职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安装系统。
五、验收标准和方式
1、 验收时间
乙方完成整个项目以后甲方就应组织人员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验收。
2、 验收内容
按材料清单中设备器材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时,乙方向甲方提供使用布线图等相关技术资料。
3、 验收方式
由双方技术人员及监理方共同参加验收。
六、合同价格及其支付方式
1、本项目合同价格总额为:**人民币。
注:合同总金额按实际布线站点结算。
2、支付方式
乙方施工完成,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乙方全部合同款。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1、合同取消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一方提出取消合同,违约方将支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
2、其它违约
1、如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则每周按合同额的0.5%付给甲方违约金。
2、如甲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相应合同款,则每周按合同额0.5%付给乙方违约金。
3、如乙方完成整个系统工程后甲方不组织验收的,则每周按合同额0.5%付给乙方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5%。
如甲、乙双方任一方有以上1、2、3条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执行。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问题,双方应本着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协商解决。反复协商仍不能解决,可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部门或相关部分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最终的 法律 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九、其它
1、合同变更与未尽事宜
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须得到甲乙双方的认可。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本合同未规定的情况或事宜,双方本着互相理解、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并以文字方式作为合同附件处理。
2、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而使买卖双方难以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按 国际 惯例免除违约责任,但是责任方应在尽短的时间内 通知 对方,并出具有关部门的文字依据(不可抗力按国际惯例界定)。
3、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