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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空间案例分析篇一
;摘 要:随着国内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密度的城市环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公共健康是学界关注的一个焦点。城市开放空间作为高密度城市环境中的“空地”,其功能特别是对公共健康的有益影响越发得到研究者的关注。以中国知网(cnki)收录的“城市开放空间与公共健康”研究文献(1998—2018年)为分析对象,从研究视角、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三个方面对20年来该领域研究现状的信息进行归纳、解读。分析结果表明,研究主要在城市規划、风景园林及循证医学三个视角下展开。城市规划视角下研究了健康城市的健康效用、影响和设计应对策略;风景园林视角下探讨了各类城市绿地与公共健康的相关关系;循证医学视角下关注康复景观的案例研究、设计策略与理论应用。在此基础上,指出现有研究存在三个问题:研究方法未能排除干扰项;抽样对象未覆盖一般公众以及研究视角整体性不强。最后,对城市开放空间与公共健康的未来研究趋势进行讨论,并提出未来研究应打破现有研究领域限制,多学科交叉、协作,同时注重整体与局部研究并重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风景园林;开放空间;城市环境;公共健康;城市规划
近30年来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密度日益增大,人地关系紧张,导致城市公共健康问题突出,因此,城市开放空间与公共健康问题开始引起学界的关注。城市开放空间将绿色引入城市,不仅为城市居民提供日常户外活动空间,更重要的是能缓解城市的高密度建设带来的压抑感。目前已有学者对国外相关研究作过述评,但尚缺少对国内研究的文献分析和总结。
研究以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cnki)1998—2018年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为文献来源,排除从生态系统、建筑和室内角度探讨健康的文献,分五个层面选取文献:第一,将检索项选为“篇名”,检索词依次设为“开放空间”“健康”,获得文献9篇;第二,以“公园”“健康”作为“篇名”检索词,得到文献29篇;第三,以“绿地”“健康”作为“篇名”检索词,所得文献18篇;第四,以“广场”“健康”作为“篇名”检索词,所得文献内容与本研究无相关性,故未纳入本研究;第五,以“康复景观”“花园”和“健康”分别作为“主题”检索词,所得文献142篇。综合检索结果,期刊论文共67篇,硕博士学位论文共159篇。分别以“开放空间”“公园”“绿地”“广场”为篇名,以“健康”为附加“关键词”,无相关专著检索结果。
本研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所选文献的研究方向进行归类,并对其研究方法进行分析;二是通过对研究内容归类,指出现阶段国内研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是基于国内现有研究进展以及结合未来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建议。
一、研究方法及主要研究方向分析
统计检索文献的研究方法发现:起步阶段(2003—2007年)定性研究多于定量研究,逐步发展为两者并重(2008—2012年),最终演变为定量研究数量明显多于定性研究,且呈逐年递增趋势,尤其在2013年之后急剧快速增长(图1)。反映研究者们越来越重视借用数学工具如统计、相关分析等来研究城市开放空间与公共健康之间关系的问题。
根据检索文献的研究内容,大致可归纳为三个研究方向:城市规划视角下开放空间与公共健康、风景园林视角下开放空间与公共健康、循证医学视角下的康复景观。统计这三个研究方向的文献数量(图2),不难发现城市规划视角类文献数量最少,风景园林视角类文献数量次之,循证医学视角类文献最多。
(一)城市规划视角下开放空间与公共健康
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剧了人地矛盾,由于人居环境对公共健康的显著影响,规划师通过土地利用、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布局等不同途径,改变建成环境,间接影响公共健康。[1]其成果主要包括相关设计理论研究:探讨了健康视角下的“积极城市”[2]“健康社区”[3]“健康乡村”[4]以及城市开放空间的设计导则[5],提出衡量康体环境的评估要素[6]。从研究热点及历史回溯两个视角出发,分析了现阶段西方开放空间中的研究热点[7],阐述了西方开放空间与公众健康相互作用的历史进程及其对当代城市开放空间设计的借鉴意义[8]。
基于城市规划角度研究健康城市建设是国内城市开放空间和公共健康研究的重要视角,研究内容集中在健康效用、影响和设计应对策略上。多数文献仅介绍国外健康城市建设案例,提出需借鉴国外建设经验,如关注城市慢行环境、拓展传统健康设施以及关照弱势群体,而未解决设计策略本土化问题。此类文献大多为定性研究,缺少调查数据支撑的定量研究,研究关注点分散、破碎。研究未涵盖所有开放空间类型,主要仍在探讨健康视角下通过构建健康城市提高居民的活动参与度。
(二)风景园林视角下开放空间与公共健康
由各类型城市绿地组成的城市开放空间,承担了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的功能,影响着人的活动需求和环境需要之间的关系。风景园林师探讨了在健康背景下各类城市绿地的设计方法,通过列举城市绿地内影响健康的要素如生态[9]、空间[10]等,并以具体城市案例研究绿地系统规划策略[11]。提出应合理构建城市慢行系统、均衡绿地分布、提高绿地连通性以及丰富植物配置[12]以解决使用者参与度低的问题。除此之外,有学者提出衡量使用者活动的指标,如额定供给运动容量[13],用以表达健康程度。研究者对不同类型的城市绿地(主要为各类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与居民身心健康的相关关系进行研究。通过定量研究证实居住区绿地内各景观要素对居民身心健康存在积极影响[14],并使用专业调查方法量化影响[15]。其他城市绿地附属绿地类型如广场、街道以及医院花园文献数量较少,主要为讨论植物对污染吸收的生态作用,因此未纳入研究范围。总体来说,此类文献多为定量研究,通过绿地率、满意度、使用频率等衡量指标的量化结果,探讨居住区绿地、公园绿地等居民可达性较高的开放空间对公共健康的影响。
“公园与健康”类文献数量在风景园林视角下文献总量中占比最多,研究方向可总结如下:一是关于公园绿地与公共健康之间相关关系的研究。通过定量分析探讨不同类型的城市公园与使用者生理健康[16]、心理健康[17]以及身心健康[18]之间的相关关系。公园类型包括城郊森林公园[19]、社区公园[20]与儿童公园[21]。二是关于设计策略的研究。从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角度出发,研究社区公园、儿童公园等城市公园的使用现状,针对其设计层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设计策略[22]。其中运用多种研究手段,如通过基于gis平台的行为制图的图示方法[23],得到建成环境特征与居民体力活动行为的空间耦合关系;通过poms心理量表等研究使用者的感知方式和行为习惯[24],从规划、设计层面对公园设计进行积极干预。
分析所选“公园与公共健康”类文献,可以发现:早期研究(2003—2007年)为健康视角下的公园设计理论研究。该类文献提出大规模的公园建设并不影响居民健康,如何增加城市公共空间、扩大街道、广场、绿地等开敞的绿色空间面积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源[25]。中期(2008—2012年)有学者使用定量研究方法,通过分析问卷结果证实城市公园对公众身心健康存在影响[26],但较多着眼于心理健康。近五年(2013—2018年)研究趋向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使用power lab多导电生理技术测定生理健康状况和poms心境量表评价方法测定心理健康状况,再通过spss分析数据,得出公园环境要素对使用者身心健康产生影响的量化指标。此类文献的定量分析基于使用者短期游览前后各项身心指标的变化,未研究环境对人的长期作用。研究大多以某一城市公园为例展开,忽略了不同城市环境的差异性。
(三)循證医学视角下的康复景观
康复景观是在医学、园艺学及旅游学等学科交叉作用下,对使用者产生健康效益的自然景观。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为康复花园,可以分为如下三类:综合医疗类(针对医院全体病患及探病家属的医院附属花园)、专科医疗类(针对不同病症,如痴呆症病患的专类园)和其他类(缓解使用者焦虑、紧张情绪的激励花园及感官花园等)。
现阶段研究成果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植物研究方面。通过研究植物挥发物对人体循环的影响及其对压力缓解的效用促进公共健康[27]。二是设计策略研究方面。研究对象为特殊人群如痴呆症老人及自闭儿童。对老年人的研究是从其生理、心理及社会特征出发,结合多个景观类型特征,提出适宜老年人活动的景观设计策略[28];从儿童的视角则通过研究户外环境对儿童视觉、听觉、触觉、味觉所产生的自然助益效果,在设计中运用不同植物组成景观,以改善使用者身心健康[29]。此类康复景观形态多样,除适老社区、疗养院外,还有针对医疗外部景观的研究,根据患者的行动需求设计康复花园的空间形态[30]、基于五感体验的庭院空间设计[31]以及引入“都市托老”理念的垂直农场设计[32]。三是案例及理论应用研究方面。研究者在循证设计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道教生态伦理及养生理论,提出康复景观设计理论研究[33];案例研究通过回溯国内外康复花园发展进程,总结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34]。
以上这类文献数量最多,但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较为单一。大多数文献为基于循证设计法的设计策略研究,少量文献结合我国中医、道教思想中的养生理论,提出在此背景下的康复景观设计理论。总结该类视角下的文献研究内容与研究结果,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康复景观研究主体主要为患有特殊病症的老年人及儿童,研究对象未覆盖一般公众;研究方法局限于循证医学法,未能结合其他学科研究方法进行多角度研究。
二、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研究方法未能排除干扰项
大部分研究为定量研究,阐述了城市公共空间的不同环境形态通过其生态效益及改善游憩空间和体验的舒适性以提高使用者参与度,从而促进公共健康。所采用的专业技术手段例如结合gis平台的行为制图、poms心境量表评价方法、hia健康影响评估方法等对人的生理、心理健康进行追踪评价,通过对比得到环境与公共健康存在相关关系,但以上研究方法在研究过程中存在可靠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在研究过程中不能控制影响人的生理、心理状态变化的唯一变量为城市开放空间中的各要素如生态要素等,存在其他干扰使用者身心状态变化的影响因子,因此所得城市开放空间对公共健康产生积极影响的结论有待商榷。研究多为选于某一天研究使用前后的各项指标变化情况,其测量结果具有短期性的缺点,开放空间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缺乏长期可靠的研究结果支撑,因此开放空间对公共健康的长期影响效果仍有待采取其他专业技术手段进行测量评估。
(二)抽样对象未覆盖一般公众
统计检索文献中的抽样对象,可以看出大部分定量研究主体为特殊人群如老年人、儿童,未能覆盖一般公众,没有研究开放空间对全体居民健康的影响。现阶段研究成果中缺乏指导开放空间影响公共健康设计的普适准则与策略,未能从已有研究中提炼出适用于现阶段国内城市高密度人工环境下的开放空间设计方法,这些仍有待学者进一步探究挖掘;且目前所做定量研究大多以某一城市作为研究对象,通常为研究者所在城市。由于受季节、时间、地域等要素限制,不同城市中所选择的研究对象存在明显的地域特征差异。基于某一城市挑选研究样本并不具备代表性,且所得出的结果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城市。
(三)研究视角的整体性不强
统计检索文献中的研究视角,可以看出选取公园、广场、街道等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共性或者说以城市开放空间为对象进行研究的文献少。通过文献检索只得到“开放空间”“绿地”及“公园”与健康相关文献,缺乏“广场”“街道”等居民日常使用更为频繁的开敞空间与公共健康的相关文献研究;并且讨论城市开放空间与公共健康关系的文献基本基于城市规划角度,侧重于研究健康城市建设的规划导则。本文文献来源中“公园”与“公共健康”内容较多,主要原因是公园所具有的游憩功能以及大密度绿色植被覆盖所具有的生态功能;但基于我国目前居民生活节奏紧张、城市人工环境密度较大的现状,城市公园的可达性及利用率在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及可达性高、具有提高绿视率的其他各类城市开放空间如广场与街道,因此,亟须对能影响公共健康且具有较高使用频率及较强可达性的其他城市开放空间形态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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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易识别,易记忆,最具活力的部分。它体现了该城市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是城市精神面貌的重要体现。本文主要目前城市公共空间垃圾桶设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改进措施,强调加强垃圾桶设计对城市公共空间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公共空间;垃圾桶;设计
垃圾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中一个组成元素,是保证城市正常运转,市民健康生活的公共设施,虽体量小,但重要性不容忽视。
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是城市中供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外部空间,是进行各种公共交往活动的开放性空间场所。它包括街道、广场、社区、公园等①。
2 垃圾桶
垃圾桶是人们生活中“藏污纳垢”的容器,是社会文化的一种折射。中文名称:垃圾桶,一种专门盛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也有不少称作“垃圾箱”。英文名称:garbage can /dustbin。垃圾桶就使用场合可分为城市公共空间垃圾桶和室内空间垃圾桶。本文主要对城市公共空间垃圾桶设计进行研究②。垃圾桶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其盛放情形,可以简单地分为独立式垃圾桶和分类垃圾桶两种。独立垃圾桶是单个使用的,使用率比较高,公共场合及家庭中常见。这类垃圾箱从环保、生态角度来看不甚理想。分类垃圾桶主要包括有三种,可回收、不可回收和有毒物质。
3 目前城市公共空间垃圾桶普遍存在的问题
(1)城市公共空间基础设施——垃圾桶不完善。干净的城市公共空间是与环卫工人的辛勤劳动分不开的,走在马路上随处可见环卫工人劳动的背影,我想这除了与市民自身素质与意识有关,其中难辞其咎的就是垃圾桶数量不足、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善。所以城市公共空间基础设施—垃圾桶亟待完善。
(2)环保宣传深度不够。据调查发现大部分人知道垃圾分类却不了解垃圾分类问题,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垃圾分类,居民有环保意识但如何改善环境却是个问题。由此证明环保的宣传有广度却没有深度。我们有关政府部门的环保工作做得不到位,并且在教育方面,学校并未开设有关环境保护的课程,这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漏洞,环保宣传工作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3)未能结合空间特点设计相应形式的垃圾桶。城市公共空间主要包括街道、广场、公园与社区。目前我国垃圾桶设计未能有效针对不同空间人群的不同行为产生不同的垃圾这一特点而设计垃圾桶。社区垃圾多为生活垃圾,具有以下特点:含有杂质的废水被倾倒入垃圾桶,散发异味,污染空气,易腐蚀垃圾桶。易产生大块垃圾堆在垃圾桶四周,影响社区环境。
(4)垃圾桶清洁、维护不到位。调查中发现在城市老城区街道存在着根本分辨不出原本颜色的垃圾桶。其上面布满了各种黏糊糊的褐色液体,恶臭难闻,夏天经常有绿头苍蝇围绕而飞。在这样的垃圾桶周围的地面上,一般都散落着不少塑料袋、果皮等生活垃圾。在新城区存在这样的情况,环卫工人在清理垃圾后会对垃圾桶的外表进行清理,但内壁并不清理。夏天西瓜皮等垃圾较多,形成污水粘连在桶的内壁上,腐臭味特大。那么怎么解决这一问题,让垃圾桶变得更具亲和力,就是设计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5)垃圾桶设计不符合人体工程学。从人体工程学的角度来看现有垃圾桶存在的常见问题有:垃圾桶的高度不当;垃圾桶桶盖过重;垃圾桶构造不合理;垃圾桶的分类不合理,标志不明确。这些问题影响垃圾的收集与处理,想要解决垃圾问题,就要首先设计出优秀的垃圾桶,这是解决垃圾问题的关键之一。
4 改进措施
(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垃圾桶投放。加大有关技术的自主创新和引进(例如可变色、变形金属),加大资金力度,从根本上缓解基础设施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城市环保基础设施的各种基本属性的设置可以请有关部门做更多相关性的调查与课题更加深入的研究并得出更加具有科学性、代表性的结论。
(2)加强对环保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环保的宣传力度,不仅要重视广度,同时还要重视深度。避免环保宣传的形式化、片面化。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经常化,重点是孩子的教育,不仅要将环境保护的意识渗透到课本中,还要渗透到实际生活中,由孩子去影响一个家庭的行为。通过街头公益广告视频,公益广告,宣传册普及大家垃圾分类的常识,最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等,挺高大家环保意识。社区组织环保讲座,环保行动以家庭为单位的亲子环保活动,使环保宣传活动多元化。
(3)根据所处场所合理设计垃圾桶。设计首先要与社区的生活环境相适应。由于生活垃圾的多样性,垃圾桶设计也应分类。针对液体垃圾的处理,垃圾桶设计应为塑料封闭性的,并且投放处应设计的大一点,这样既解决了腐蚀铁制垃圾桶的问题,又保证异味的不再扩散,居民用起来 也方便。对大块垃圾的处理,垃圾桶设计应为一个大型的地下垃圾桶,这样垃圾比较容易安放,也比较的美观。接触性垃圾桶的卫生状况太差,在做垃圾桶设计时,应多采取一些非接触性方式,如脚踏式垃圾桶等。对废弃有害垃圾的处理,居民应该统一使用环保垃圾桶,可将垃圾桶设计为三格,每格可方便拆装。其中最大的放有机物,一个小的放无机物,一个小的放有毒物。针对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空间垃圾则重点考虑分类垃圾桶设计,垃圾桶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突出艺术。
(4)做好垃圾桶本身的清洁及后期维护。城市环卫工人除了清扫道路垃圾也要维持城市垃圾桶的清洁,政府可以增加环卫工人,并规定环卫工人的工作职责,发现城市垃圾桶破损应及时上报,进行修理维护。或者将垃圾清运企业化。垃圾的清运和处理向企业化运作方式转变,将环保落实到每个人,使环保具体化、责任化。
(5)垃圾桶设计人性化设计。针对人们不愿用手触碰垃圾桶的心理,人们设计了红外线感应自动开门或翻盖式垃圾桶,采用太阳能电池或普通碱性电池,靠红外感应自动开盖,当人的手或物体接近投料口(感应窗)约15cm时,桶门(盖)便会自动开启,垃圾投入完毕,桶门(盖)又会自动关闭,无须接触垃圾桶、清洁卫生,使用方便。
垃圾投入口的开口高度要足够大,以便路人能把垃圾顺利投入;又不应过大,以免人们因见到垃圾箱内的垃圾产生厌烦的心理;同时开口过大,雨水就容易溅入箱内,使箱内的垃圾腐烂而导致细菌增生,危害环境。街道上的垃圾箱存放的垃圾一般为瓶、罐、纸等类轻便的废品,所以开口的大小要大于瓶子的直径,同时要考虑需要一定的倾斜角度便于垃圾的投入。
5 小结
城市公共空间是大家活动交流的场所,公共空间的垃圾桶设计首先应考虑人的因素,即怎样才可以让人觉得舒适,在物质水平稳定提高的情况下,城市的文明程度也慢慢提高到精神的层面。城市的公共设施不但要满足人们锻炼、生活的基本需求,还要赋有人文公共艺术内涵,丰富人们的审美观念,让人们感到身心愉悦,同时也可以增强人们的主人翁意识。
注释:
①=1\*gb3李德华,等.城市规划原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01:491。
②=2\*gb3360百科词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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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铺装设计是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要素,在儿童游乐区中的应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功能空间区分、地面引导、设计观感以及提供休息场所等。本文通过研究铺装设计的材料、纹样、尺度、色彩,探索铺装设计的原则,使今后能够更好地优化铺装要素在城市公共空间儿童活动场地设计中给人带来的感官体验,儿童活动空间的良好塑造,也是对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一种促进。
关键词:城市公共空间;儿童游乐区;铺装设计
儿童游乐区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设计的过程中往往会注重娱乐设施的设计,而忽略了铺装设计重要性。本文详细地探讨了儿童游乐区的铺装设计,目的是使铺装的作用在儿童活动场地中更好地体现出来。
在城市公共空间中儿童活动场地的铺装设计除了安全性、实用性之外,还要体现它的美观性。成功的儿童游乐场地设计不仅能满足孩子的使用需求,还能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使其成为活动场地的积极参与者。英国的m·盖奇的《城市硬质景观设计》一书中认为,在建筑群之间起连接作用的空间网与建筑群同样重要,研究充分重视了景观铺装的民族性、民俗性和历史文脉,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1]本文通过探索儿童心理、行为等特征,从铺装材质、色彩、空间尺度等方面研究铺装设计原则,以儿童为本,以期为儿童设计出更好的參与互动空间。
1 铺装的性能
1.1 铺装材质
在儿童游乐场地设计过程中,铺装材质的选择尤为重要,铺装材质不同,其质感、在空间中的功能和用途、营造的空间氛围、给人们的感受也不同。儿童能很快辨别出运动区、休息区等。通过观察儿童行为,笔者发现儿童在玩耍的时候喜欢蹦蹦跳跳,所以在选择铺装材质的时候首先要以儿童的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总的来说铺装材质可以分为3类:一是松软铺装材料,如砂砾;二是块料的铺装,如石砖、瓷砖或条石;三是黏性辅料,如水泥或沥青。[2]3种材料在儿童场地设计铺装中都有各自的用途。如:松软的材质客运增加空间的亲密度、舒适感;块状的材料便于空间的整体统一,有利于儿童活动。
1.2 铺装色彩
心理学研究表明,儿童对明亮的色彩有很强的心理偏好,明亮的铺装色彩可以刺激视觉,通过视觉差异可以使儿童在活动空间中产生愉悦的心理感受。不同的色彩搭配可以使受者对相同空间的心理感受出现很大差别,舒适的色彩搭配还可以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儿童色彩心理学分析,儿童对鲜艳的颜色比较感兴趣,如红、黄、蓝、绿、橙等;对灰暗色系不感兴趣,如黑、棕等。因此,在儿童游乐场地铺装设计中应选择鲜艳、明快的色彩组合。如用大面积的海蓝色和鲜艳小色块暗示海洋、用棕色和绿色暗示陆地、用天蓝色和白色暗示天空,让孩子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喜爱的色彩空间开展活动,借此完成孩子与周边相同选择儿童之间的心理一致度的筛选,能使他们的交流和互动更加畅通和融洽。
1.3 铺装尺度
铺装尺度会影响空间尺度,铺装又受材质和尺寸的影响。当铺装的材料尺寸或空间尺度较大的时候,会有停留、休息的心理暗示。铺装在竖向标高不同的空间进行层次划分,可以起到空间分割、界定的作用,尺寸应符合儿童身高、人体工程学,保障儿童活动的安全性、视觉效果。平面铺装在地面选择大面积统一的材质尺寸,局部搭配不同的材质、尺寸,使儿童活动空间既统一又多样。如圆形铺装给人以舞台或大尺度空间的心理暗示,人会更愿意在此类区域停留。
1.4 铺装纹样
铺装纹样的选择可以是童话、卡通等人物,也可以是植物、动物等,通常是能够吸引儿童停留、观察、交往、互动等的有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图案纹样。铺装纹样根据材质肌理、组织结构、使用方式的不同,可使形成的空间尺度和使用方式也不同。如跳房子游戏铺装可以诱使孩子以蹦跳的方式通过某路段或区域,而视错觉图案如3d悬崖画的加入使空间有所延伸,赋予其参与性。
2 铺装的功能
铺装在景观设计中不仅有实用的功能,还具有美学功能。很多时候铺装的功能是共同出现、互相配合的,使铺装的功能更好地体现出来,只有很少的时候是单独出现,而儿童活动区的铺装在满足以上两者的同时,更要注重开发辅助儿童身心成长的功能。
2.1 提高使用率
铺装材料的选择,决定了使用的频率。如果选择耐磨材料,可以保护地面长期不受破坏。如草坪,不能经受长期的踩踏,更不能行车,所以在选择铺装材料的时候要根据需求选最合适的,不仅能提高使用频率,还能减少维修。如有高差或攀爬物的地面应使用较松软的材料,在提高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地面使用率。
2.2 划分边界
广场的边界需要精心设计,通过划分出明确的限定空间,让人们产生明确的场所感,为整个广场铺装增添细节变化。在儿童活动场地设计过程中,空间可以根据地面铺装的材质、色彩、纹样等不同要素相互组合来划分边界,给予参与者不同的空间感受与心理暗示。
3 城市公共空间中儿童活动区的铺装设计原则
铺装设计不只要考虑铺装材料、颜色、图案的选择,还要从设计的总体大局出发,为整个项目设计服务。在特定的项目中,要确保整体统一,选择一种材料作为整个项目的主导材料,避免材质过多导致的复杂烦琐,这一主导材质适用于整个项目的不同区域,起到统一的作用。因此,在城市公共活动空间中儿童活动区的铺装设计中,我们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3.1 安全性原则
在儿童游乐场地铺装设计中,铺装材质的选择首先要考虑的是儿童在活动时地面铺设的安全性。儿童天性活泼好动,所以在选择铺装材质的时候首要选择松软、耐磨、防滑、无毒的材质,使儿童在玩耍过程中有安全保障。如草坪、塑胶地面、沙子等。
3.2 趣味性原则
人们在行走的过程中往往会注视脚下,看向地面,注意下一步会踩在哪,所以,铺装在满足实用性之后还应该具有趣味性。铺装材料以及造型会给人们视觉影响,铺装图案的选择会给人们心理上的影响,让人感觉很有趣味。因此,在设计儿童游乐场的时候,铺装的图案设计显得尤为重要,应选择能吸引儿童注意力的图案,创造更有趣味的儿童活动空间。
3.3 实用性原则
实用性是铺装存在的前提,不仅要在景观铺装的施工技术与技艺上表现良好,而且还体现在受众在身体和心理上的感官适应程度。在儿童活动场地的铺装设计中,实用性、安全性、舒适性、便利性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3.4 美观性原则
城市公共空间中儿童活动场地的铺装设计在满足以上3个原则的同时,还应该具有美观性。有些铺装在设计的时候仅仅是为了人们的道路通行,完全没有美感。铺装与其他园林设计要素一样,在设计的时候要考虑美学功能,使儿童在室外空间玩耍的同时产生视觉上的舒适感,有利于儿童缓解视觉疲劳。
4 铺装设计在儿童活动场地设计中的意义
铺装设计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铺装材料的选择、纹样的搭配、色彩的渲染、尺度的把握等,在儿童活动空间地面铺装设计中给人带来的空间感受、视觉效果,都直接影响参与者的心理感受。例如:在室内学习了一天的孩子,下午放学回家路过儿童活动区,可以尽情地放松娱乐。室外活动不仅能锻炼儿童的社交能力,还能缓解视觉疲劳,使眼睛得到有效的休息,而不是回家就拿起电子产品玩耍,也增加了父母与孩子的相处时间,给予孩子更多的陪伴,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5 结语
在城市公共活动空间中,儿童游乐区的地面铺装设计既要满足安全性、趣味性、实用性,还要满足美观性。因为儿童群体的特殊性,所以在选择儿童活动场地铺装材质的时候更要仔细考虑,多用软性材质铺装,同时,不管选择哪种材料,都要与其他设计要素相互配合,才能产生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岳士俊(1972—),男,陕西兴平人,博士,副教授,讲师,研究方向:景观设计。
李苗苗(1990—),女,山西长治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景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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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使城市公共资源从无偿、非排他性使用的国有资产转变为有偿、专有性使用的财产,并引发政府与私人、使用权人与城市公众等的利益冲突。而我国《物权法》所建立的国家所有权理论体系无法为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借鉴大陆法国家的国有资产立法,建议将包括城市公共空间在内的国有资产依其使用目的不同,进行公物与私物的区分,并对公物的商业化利用构建公法与私法双重调整体系,使承载于城市公共空间之上私权和公权均有明确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实现政府、使用权人和城市公众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 公权 私权
有人讲,城镇化就是城市空间化(许学强、刘琦,1988),城镇化不但带来城市空间的扩展与外形的演变,更放大了城市空间的功能。近年来,城市公共空间的商业化利用将城市空间从传统的横向水平利用转向纵横结合的综合开发,实现了城市空间功能的互补与互动,大幅提升了城市空间的商业效应。但是与此同时,城市公共空间的商业化利用也使城市公共空间从无偿使用的公共资源转变为有偿使用的稀缺资源,政府、公众、城市公共空间所依附的建筑物的业主以及相邻权人等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利诉求和利益纷争在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进程中不断摩擦、碰撞,甚至激化,导致诸多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单就户外广告的强拆与强制拍卖一事,就在多地出现所谓的“户外广告保卫战”,而政府以空间视觉权为由抽取一定比例的拍卖所得,又引起“与民争利”的猜测与非议。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深刻思考:第一,政府是否有权将城市公共空间拍卖给个别人专有使用?是否有权限制空间使用人的使用范围和权限?是否有权征收管理费或提取转让金?是否有权强拆?第二,公众让渡公共空间的使用权是否应经合法程序?应否获得补偿?该补偿以何种形式实现?第三,建筑物所有权人转让建筑物的空间使用权是否必须经拍卖程序?其收益应否与政府分成?第四,相邻权人对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的容忍义务是否等同于相邻权人的传统义务?等等。这些问题既有私法问题,也有公法问题,恰恰体现出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的特点,而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前提就是明确城市公共空间使用权的性质,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确定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中的法律调整手段和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构建权利配置和争端解决的机制。
关于空间权的性质,私法理论主要集中于物权理论,物权法注重保护民事主体对物的排他性所有和自由处分的权利,物权以私有性、绝对性、排他性为特征。可是反观城市公共空间使用权,其既有物权的特征,又与物权不完全相符。城市公共空间使用权总体上讲不具有专有性,城市公共空间实质上为城市公众集体使用,不为某个私法主体所专有或独享。所以,在公法学界,有研究探讨公物概念,认为“物”包含“私物”与“公物”。私法意义上的物,即私物,主要受私法的规范和制约;公物,则是公法意义上的物,是指由行政主体提供的直接用于公用目的的物,包括公务用公物和公众用公物,主要由公法规范和制约。相较于私物,公物是直接供于公用目的的物,受到特别的公法约束,为保证公用目的的实现,在融通性、强制执行、取得时效和公用征收等方面都有很大的限制。所以,也有观点认为城市空间使用权是公共资源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公权利的范畴,受公法调整。
城市公共空间使用中的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城市空间使用权到底是私权还是公权,看似一个理论争议,实际上也是一个实践问题。以城市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为例,如果对建筑物外墙空间的使用权是建筑物所有人的物权,为私权,则建筑物所有人有权自由决定外墙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其可以闲置不用、可以授权他人张贴广告并获得全部收益、也可以自己在上面涂鸦。但是,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意思自治往往与城管部门清除非法广告牌的集体行动发生冲突,与城管部门对征收管理费的行为发生摩擦。城管部门缘何对户外广告有管理权和执法权?城管部门是由地方政府授权,代表地方政府对城市环境、卫生、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等进行综合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户外广告所占据的空间属于城市公共空间,就像城市土地一样,城市公共空间归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归地方政府管理,城市公共空间由地方政府管理自无异议。经合法授权,城管部门有权代表地方政府行使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管理权。因此,对户外广告的空间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城市管理部门各有法律依据,难免各执一词,产生权利(权力)冲突。
解决城市公共空间使用中的权利冲突需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即城市公共空间这一特殊的“物”到底归谁所有?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既然我国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地上和地下的空间权亦应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国家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在城市公共空间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显然是城市公共空间的所有权主体。因此,在《物权法》框架内,城市公共空间使用权就是私权,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引下,可由权利主体自由地、排他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商业化利用,而其他任何人(包括政府)不得干预。
但是,城市公共空间从来不是国家“私有”的财产,它是城市居民共同使用的公共资源,其承载着公共服务的社会职能。如果城市公共空间由国家专有并排他性使用,则其“公共”性无从谈起不说,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也无法得到保障。而且,如果城市公共空间的商业化利用权仅仅是民事主体的私权,即意味着社会公共资源可以由国家交付给个别私人专有使用,国家因设定用益物权而受益,使用权人因商业化利用城市公共空间也受益,唯独让渡了公共资源、牺牲了公共福利的城市其他居民被无偿剥夺或限制了对城市公共空间的使用利益。由此可见,将城市公共空间的使用权狭义地理解为物权,并用私法的手段进行单一化调整,实践中不可行不说,也会造成很大的社会不公,并助长政府部门或有权人员在城市公共空间使用权设定中的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其实,不论国家对城市土地的所有,还是对城市公共空间的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内涵除了私法意义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之外,还应包括公法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权能。虽然国家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让渡了特定范围的城市公共空间使用权,此种处分仅具有私法上的效力,国家所有权所蕴含的公法职能,即城市公共空间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并没有随之转移或消灭,这也是城管部门得以对城市公共空间的使用进行执法检查的根源。正因为此,在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中,才经常会产生私主体与城市管理部门的权利冲突。
大陆法国家的“公产”与“私产”之分及其启示
(一)大陆法国家的“公产”与“私产”之分
当城市公共空间的商业化使用权与行政管理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依照公法还是私法解决,是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益处理中最棘手的问题。我国《宪法》第12条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称之为“公共财产”,这是从所有权的归属而不是从财产的公共使用角度下的定义;《物权法》规定了“国家所有权”,但是没有明确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的区别,由此导致我们在涉及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的所有与利用问题上主体不清、客体混乱、程序不明,关于城市公共空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是其中典型的问题。实践中,城市公共空间使用人常常以自己享有合法的用益物权为由对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社会舆论也不乏褒贬之意,认为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管理行为系与民争利。之所以有这样的看法,主要是认为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既有公权的属性,亦有私权的特征,如果我们不对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进行分类,区分“公物”与“私物”,就不能很好地建立国家所有权理论体系,仅有私法的手段不但不足以规范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而且会使国家对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造成行政执法的困难。在这方面,大陆法国家民法中对国家所有的“物”进行“公物”与“私物”的区分对完善我国立法有重要借鉴意义。
罗马法上在对物进行分类时以物能否为个人所有将物区分为非财产物或不可有物与财产物或可有物两类,非财产物是指不可作为个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物,财产物是指可以作为个人财产构成部分的物。非财产物又包括神法物与人法物两种,神法物是指那些不是人们所有的物,包括神用物、安魂物和神护物;人法物是指供公众使用的物,又分为共用物、公有物和公法人物。共用物是指供人类共同享用的东西,如空气、阳光,共用物是没有主体的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故不能作为法律上所有权的客体;公有物是指罗马全体市民公共享有的物,其所有权一般属于国家,私人不得拥有,只有在公用目的消失后,才可作为私权的标的;公法人物是指市府等的财产,如罗马市的斗兽场等,供本市的人共同享用,公法人物与公有物一样,只是范围略小。罗马法上将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的物称之为公有物,后来又根据其作用的不同将公有物进一步划分为公产与私产(周 ,1996)。
罗马法关于国有财产的公、私产的划分,对近代社会大陆法国家立法产生深刻影响。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均将国有资产划分为公产与私产,或称公物与私物。
在法国,《法国民法典》对国有财产规定得很简单,没有公与私的区分。这种划分首先由民法学者在19 世纪初提出,并很快被学术界和司法界所接受,认为公物不能转让和因时效而丧失。20世纪后,公物理论得到很大发展,除自然性质的公物外,还包括越来越多的人工公物。而且公物和私物的区分有了相对性,公物也不完全排除政府可以获取收益,私物也不完全都能适用民法规则。1947 年,民法改革起草委员会提出公物和私物的区分标准:第一,民众直接使用的财产; 第二,公务作用的财产,即专门或主要用于公务所要达到目的的财产。这一标准得到学术界和司法界的普遍认同。因此公物被界定为行政主体为民众使用、执行公务所不可替代的财产,没有专门法律规定不能由私法调整,这样形成了所谓一元论的公物规范,即认为公物法完全属于公法范畴,否定公物的私法调整(刘艺,2010)。由于公物的种类多、差异大,1957年法国还制定了《国有财产法典(french general code of public property)》,对公物和私物的区分标准作了规定,并规定公物在不用于公共服务目的时,经法定程序可以转化为私物(private property),转换为私物的国有资产可以用于交易目的。
在德国,国有财产是指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享有私法上所有权的财产。它包括: 第一,行政主体直接用于执行公务的行政财产;第二,通过其本身的财产价值或收益间接用于公共行政的财政财产;第三,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务目的而设置的经济设施和企业财产;第四,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由使用的外部财产。其中第一、四项属于公物,第二、三项属于私物。德国的公物法采取了私法和公法二元论的规定模式,即以其统一的民法上的所有权制度为前提,为了确保公物的利用设定了公法上的限制,而这种公法的限制无法涉及的部分,仍然要适用私法的规定。因此,德国公物法以适用私法规范为原则,特别是适用民法典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同时确立了公法支配权,而此种支配权又与私法支配权相互对应并交叉重叠。这就是德国公物法的基本特征(马俊驹,2011)。由此可见,德国与法国的公物观念截然不同,法国公物理论一直是以否定私人所有权为特点,而德国公物理论则以存在私人所有权为前提。在德国,联邦国库或州国库都可以“国家”名义参与民事交易关系,所以国有资产的私法性体现的更为鲜明。
在日本,国有资产以公用为目的,通常称之为公物,包括公共用物和公用物,公共用物是指提供给一般民众使用的财产,公用物是指提供给行政主体活动使用的财产。国有资产中不具有公用功能的,虽所有权归属国家,但在法律性质上与所有权归属个人的财产并无区别,通常称之为国家的私物。
在我国台湾地区,国有资产的划分方法基本沿袭了上述大陆法国家的做法。比如,我国台湾《国有财产法》第4条规定:“国有财产区分为公用财产与非公用财产两类”。下列各种财产称为公用财产:“一、公务用财产:各机关、部队、学校、办公、作业及宿舍使用之国有财产均属之。二、公共用财产:国家直接供公用使用之国有财产均属之。三、事业用财产:国营事业机关使用之财产均属之。但国营事业为公司组织者,仅指其股份而言。非公用财产,系指公用财产以外可供收益或处分之一切国有财产”。我国台湾国有财产中的非公用财产,即私物是可参与民事流转的财产。
综上所述,上述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对国有财产做出公物与私物的划分,与其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密切关系,此种划分使国有资产在公、私法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调整成为可能。即按照国有财产的不同性质和分类,国家既是公法上的所有权主体,又是私法上的所有权主体。
(二)启示
1.国家所有权既包括公权又包括私权,既受公法调整也受私法调整,具体立法模式可有差异。对国有资产,法国以公法调整“公物”,以私法调整“私物”,但实践中也认可“公物”向“私物”的转换,国家所有权理论实质上建立在公、私法的双重体系下;德国在私法模式下建立国家所有权理论,但因国有资产的不同使用目的,又将其分为公物与私物,公物可适用公法手段调整。在我国,也有必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公物与私物的划分,将为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为目的时使用的财产划为“公产”或“公物”,接受公法的调整;将国家投入到市场经营的国有资产划入“私产”或“私物”,由国家委派的代表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接受私法的调整。
2.“公产”与“私产”可以相互转换。国有资产因其使用目的不同,可以有公物与私物的划分,但是其使用目的的变化也会带来财产属性的转换和法律调整手段的变化。比如,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包括土地、山岭、矿产、森林、草原、滩涂等)应当是公物,但是如果国家将这些资源投入经营性开发利用,则实现了由公物向私物的转换,应同时受公法和私法的双重管制。而国家已经出让的公物,比如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征收的方式从私物转化为公物,受公法调整;再如,划拨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属于公物,应由公法管制。但是,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将此公产投入到市场进行交换,比如以预算内资金购买办公设备,此部分预算内资金事实上已经转化为私产,其交换行为同时接受私法管制。
3.公物向私物转换的过程,法律调整的手段和方法应有不同。属于公物的国有资产,完全受公法调整。当公物转换为私物时,其权属关系和权利内容主要接受私法的调整,但是权利行使的方式也受公法的限制,使其符合行政管理的目的。此外,公物向私物的转化过程,在程序上要同时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制约。在公法手段上包括召开公众听证会、接受政府审批、缴纳公共管理费等;在私法手段上主要是建立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的民事流转程序,比如建立健全招投标、拍卖制度等。
结论
第一,对城市公共空间的法律规制,应当结合其不同使用目的和模式来确定。
第二,一些以方便市民生产生活为目的而使用的城市公共空间,比如地下通道、地下管线、地上走廊、广场空间等,对这些空间由市民无偿地、非排他性地使用,属于公物,主要受公法的调整。
第三,一些城市公共空间的利用,虽然与方便市民生产、生活的使用目的有关,但其受益群体已从城市居民大众转变为特定群体,使用方式由无偿地、非排他性地使用转变为有偿地、排他性地使用,比如小区的地下停车场。这部分城市公共空间的使用权实质上已经由国家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让给小区业主共同所有。此部分城市公共空间已经实现了纯粹的商业化,其法律性质由国家所有的公物转变为私人所有的财产,应主要受私法调整。
第四,还有一些城市公共空间、不直接影响市民的生产、生活,主要关涉城市的环境、交通、安全、卫生、市容市貌等,比如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户外广告所占据的城市公共空间,这部分国有资产事实上已经由国有“公物”转化为国有“私物”,即公共资源实现了商业化利用,应接受私法、公法双重管制。私法侧重于保障交易的公开和平等,公法侧重于调整行政管理行为,确保程序公平,并符合城市规划法、环境法、税法等公法的要求。
参考文献:
2.周 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转引自王克稳著.论国有资产的不同性质与制度创设.行政法学研究,2009(1)
3.刘艺.公物法中的物、财产、产权.浙江学刊,2010(2)
4.马俊驹著.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中国法学,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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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是城市居民进行公共交往,举行各种活动的开放性场所。下文是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
第四条 城市公共空间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合理利用、方便公众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景观、公共交通、防灾减灾、残疾人基本服务保障等需要。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前述部门在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气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公共空间为社会公众服务,满足社会交往和公共活动的需要,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使用需求、景观保护控制等,结合城市地域特色、文化内涵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城市公共空间。
第九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公共空间的用地,明确其功能、规模、出入口、与城市交通的衔接方式、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景观和高度控制要求。
重要地块的城市公共空间,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公共空间内部的功能布局、慢行交通组织、服务设施配套、景观设计等内容。
第十条 城市公共空间的地面铺装、绿化、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标识、户外广告等应当合理设置,体现城市的地方风貌和文化特色。
城市公共空间的照明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避免形成光污染,不得对交通信号造成干扰,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城市公共空间应当配套建设消防和安防设施,保障公共安全。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空间之间、公共空间与周边区域之间应当建立便捷的交通系统,并为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提供便利,提高公众可达性。
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等人流密集区,应当增加步行交通设施密度,并在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公交场站、人行天桥、入行地下通道、建筑主要出入口之间建立便捷的步行衔接设施。
城市主次干道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应当设置非机动车辆保管场地。
第十二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公共交通换乘站、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配备无障碍设施,入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第十三条 城市滨水区域应当结合城市的功能布局、交通组织、防汛等统一进行规划和建设,保护滨水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塑造特色城市空间。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空间等城市公共空间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道路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因城市建设等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方式,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六条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固定集贸市场。
不得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其他城市道路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的,设立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撤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十七条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擅自摆摊设点。
为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便民摊点。临时便民摊点应当加强管理,避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设立固定经营场所,供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并制定具体措施引导流动摊贩进入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 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的设置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禁止区域和控制区域,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的设置区域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应当设置标志牌,公示设置期限、区域和面积、经营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集贸市场和临时便民摊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消防、公共安全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确需占道设置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合理设置,但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泊位线并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明示停车类型、收费标准、泊位数量、泊位使用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五)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六)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七)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2.5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宽度不足15米或者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节 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设置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省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不按照本省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提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论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夜间临时停车申请,经所在地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场,并明示停车时段、区域和管理规定。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场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可以按照同路段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第三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三节 户外设施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公共空间内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规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以及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
第三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
(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五)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八)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及时更新维护。
第三十七条 门头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门头牌匾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
门头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出现污浊、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空间的各类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管线或者采取隐蔽措施,美化城市空间视觉环境。
城市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四节 公园广场绿地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广场。公园、广场已有的水面和植被应当保持原有比例和面积,不得擅自减少或者改变其用途。
在公园、广场设置为游人服务的商业摊点、游乐设施、娱乐场所和广告标志,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
在公园、广场举办展览、文艺表演、集会、商业促销等各类活动的,应当符合公园、广场的性质和功能,不得损害植被、设施和环境质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公众自发的文体活动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秩序。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 城市滨水区域应当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保持自然形态和生态功能。
在城市滨水区域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环境。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升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系留气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城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保证公共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立面、色彩应当与城市公共空间的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占用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道摆摊设点的,按照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临时便民摊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按照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按照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的,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空间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重点镇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关注民生,回归大众
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建设,是城市政府汇聚民心,体恤民情,为民积德行善的大好事、大实事,市民大众的爱市意识和公共意识往往因这些善举而逐渐增强。当公共空间品质不高,配置不公,供应不足时,容易引发社会不稳,犯罪率上升。一种并不难觅的现象是:许多城市中风光秀丽的公园、绿地常被政府机关、迎宾馆及高尔夫球场等占据。有些高大的办公楼和宏伟的前庭广场,只能使平民百姓望而怯步。风景名胜区、旅游圣地也常见什么中心、基地的特殊用地。可喜的是,近年来,许多被少数单位占据的用地陆续回归为真正的公共空间,如北京天坛公园等。
如有朝一日,中南海也被转为大众自由享用的人民公园,那必将成为震惊中外的重大惠民事件。在城市空间资源配置中,做到政府行政区不远离百姓,政府办公楼不成为豪华标志,少建或不建为少数人专用的非低碳度假享乐的空间与设施,尽量将公共资源为市民百姓服务,那才是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宗旨。
强化整体,构筑系统
城市公共空间的构成要素种类多,形态异,分布广,包括街道、广场、公园、绿地、运动场等,是城市物质环境巨系统中重要的分系统。如何使这一系统更好地强化其城市功能,首先应该考虑将其整体纳入城市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系统不是可有可无的,不是在建筑实体定位定型后随意用其填补空白的。城市公共空间系统的总规模约占城市总建设用地的一半,它对城市环境建设、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公众生活质量提高的影响作用,可谓举足轻重。因此,必须从整体上,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上把握好公共空间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建议将各类城市法定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规划、旅游建设规划中关于公共空间的内容整合为专项或专篇,结合城市、城区的性质、规模和用地分配,做好城市公共空间的整体布局,在定性、定位、定量、定形上实现公共空间的网络化。如广州市一项步行系统规划提出,要在全市建成11 条总长约145 公里富有特色的步行生态连廊,串连起该市各个自然生态及历史文化区。
城市公共空间案例分析篇六
《导则》对儿童高频活动的城市空间进行了分类,提出对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出行、公园绿地三类空间进行适儿化改造,我们认为这非常有必要。同时,校外活动场所、游憩设施需要进行新建,因为实施“双减”政策后,孩子需要有更适合的素质教育载体,这两类空间仍然有缺口。
《导则》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重点区域要有视频监控、紧急报警系统;儿童活动场所不能有遮挡看护人视线的物体,整体来说非常细致。一些文旅场所经常有大型演艺活动,大型游乐场会放出特别大的音乐声,这些都需要控制分贝数,确保不会给儿童的听力造成损害。
另外,公共空间改造的母婴室、第三卫生间(家庭卫生间)、可以推婴儿车的无障碍通道等要成为标配。母婴室地面要求防滑、有婴儿尿布台、消毒设施、垃圾桶等。
因为担心出问题而不作为,这种导向是不对的。会出问题是因为公共场所的设施是为大人准备的,所以首先要解决设施适儿化的问题。比如在图书馆中,给学龄前儿童看的书,不能放在2米高的架子上,防止儿童攀爬时摔伤。
另外要关注管理和机制的问题,出了问题,要有应急处理机制,再分析问题出在哪里,而不是一味追责,要给场所和运营方一定包容度。比如孩子在空旷的公共场地上跑,摔倒磕掉门牙,对于非场馆原因发生的意外,家长向场馆索赔,这是没有依据的。同时,针对儿童开放的公共场所还可以购买公共责任险,以便发生问题时能够更好地应对。
首先还是理念和认知有待提升。一些地方基于惯性思维,仍然觉得儿童工作更多是单一部门的职责,比如教育局或妇联。其实,应该把儿童工作和城市建设融合在一起,从城市人口可持续发展、城市社会治理的高度去理解这项工作。再就是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
在破解上,要在城市规划中融入儿童友好理念,相当于花同样的资金做了两件事儿,避免日后进行二次改造。另外,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要有经费保障机制。
建设过程中要因地制宜,而非简单地复制其他城市的经验,地方政府也要配备相关的专业人才。儿童友好融合了教育、医疗、文体、法律等多个领域,目前各地专家和专业资源不够,地方政府要有意识地借助专业力量,少走弯路。
总结起来,就是要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过程中,把孕育、生育、养育、教育、共育和特殊教育统筹在一起,系统地推进这项工作。
新京报记者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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