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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民营经济条意见篇一
;摘 要:2018年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要求,积极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平安经营的社会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性发展的生态环境。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效果。针对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树立正确司法理念,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民营经济 检察职能 法治保障 健康发展
一、基本情况
去年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要求,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强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通过召开党组会、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委关于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系列规范性文件,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新环境、新需求,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常抓不懈。
制定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相关措施。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院2018年5月制定了《陕西省检察机关服务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2条措施》,11月又制定下发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0条,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全省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贯彻意见。如,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依法服务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意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供“一站式、全覆盖”服务,营造“亲商、安商、育商、聚商、富商”的良好环境;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涉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为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加强沟通联系,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省院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商会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多、整合资源能力强的优势,通过召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与省工商联座谈等多种形式,努力提升服务质效;同时,积极开展“走近12309、检察为民新体验”“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邀请民营企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省院和各市院视察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并组织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西安、宝鸡等市院加强与工商联和商会组织的协作,联合出台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措施,共同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
(二)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涉企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积极营造有利于企业平安经营的社会环境、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
积极发挥刑事检察职能,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平安经营的社会环境。一是充分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职责,加强对涉民营经济犯罪案件法律监督。积极开展对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专项监督活动,坚决防止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久侦不结以及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发生,着力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去年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142件,监督立案102件;受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135件,监督撤案115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164件。二是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重点行业、领域,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及暴力讨债、非法拘禁企业人员等犯罪。去年以来,全省对非法高利放贷黑恶犯罪批捕597人,起诉430人;对欺行霸市的黑恶犯罪批捕252人;对强揽工程的黑恶犯罪批捕280人,起诉198人;对以非法手段插手民间纠纷、讨债要债的黑恶犯罪批捕153人,营造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的社会环境。三是积极投入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严厉惩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校园贷”“套路贷”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批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662件952人,起诉753件1294人。四是从重打击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利益的刑事犯罪。去年以来,共依法批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592件2566人、起诉1807件3249人,批捕侵犯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犯罪323人、起诉358人;批捕侵犯商標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108人、起诉129人,同比分别增长120.4%和143.4%,积极为民营企业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一是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各类人群的合法权益。2018年12月,省院制定下发了《陕西省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指南(试行)》,从线索来源、线索管理、初步核查、立案、调查核实、审查处理等六个方面对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做出了办案指引,进一步防范和查处民事虚假诉讼,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15件,提出检察建议20份,其中省院指导商洛市院办理的柞水县曹某31起民间借贷系列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西安市雁塔区院办理的陕西鹏豪实业公司虚假诉讼监督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入第14批指导性案例,印发全国检察机关,为办理同一类型案件提供了重要参照。二是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民利,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的监督。如,省院办理的陕西风驰营销策划公司与西安市添好实业公司委托代销合同纠纷案,省院抗诉后西安市中院再审改判,为申请人风驰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该案被西安市政法委评为“2017年全市政法系统优秀侦办案件”。三是充分发挥执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涉诉企业的合法权益。如西安市院办理的碑林区法院超越职权变更执行标的案,通过检察监督,为被执行企业兴正元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解决了困扰企业多年的拆迁安置问题,依法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2018年以来,省院结合陕西实际,部署开展了陕北油煤田污染和退耕还林、关中非法采砂及违法建筑破坏土地、陕南秦岭生态和水源地保护、保护黄河等重要湿地专项监督活动,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耕地3774.6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各类生活垃圾28789吨,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1722吨。同时,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铁路线下运行安全、“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等一系列专项监督活动,使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和改善,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自然环境,努力实现公益保护与民营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
(三)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效果
全省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权益并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准确把握涉及民营经济案件的法律和政策界限。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如,泾阳县院在办理乐华欢乐公司开发部总监胡某、管理部总监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时,发现曹某参与犯罪数额为2万多元,不符合“两高”规定的立案标准,对曹某依法决定不起诉,只对胡某提起公诉;在办案中,针对该公司在管理中的漏洞发出检察建议,帮助该公司完善制度,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利益。
审慎采取强制措施。省院要求全省各级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办案前要考虑运用何种方式不至于影响民营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要考虑使用何种手段维护民营企业正常运行,办案后要考虑如何使民营企业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务必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做到每案必审,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尽量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稳妥处理司法办案与稳定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宝鸡市院出台规定,对涉民企案件,一方面严格区分“七个界限”,防止随意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发生;另一方面要坚持“六个严禁”,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今年上半年,全省不捕非公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共145人,不捕率达31.59%。三原县院在办案中坚持“六个不轻易”,即: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动用警车进企业办案、不轻易发表影响企业形象和声誉的报道。西安铁检院在办理民营企业家王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到案发地、王某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听取涉案企业人员、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取得了良好办案效果。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的,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积极挽回犯罪损失、认罪认罚的,依法從轻、减轻处罚。2018年以来全省共不起诉民营企业人员127人。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55.2%;其中,适用速裁程序案件62件,占认罪认罚案件31.5%,高出刑事案件整体适用率20.4个百分点。
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工商联等部门联系,力求形成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合力,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省院与省监委联合印发了《陕西省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统一证据收集审查标准与办案要求,保障职务犯罪案件顺利查办;汉中市院与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促进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的意见》,强化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诉前程序、起诉工作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监督能力。妥善处理因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问题引发的发生在检察环节的群体性上访,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做好群众安抚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如,府谷县某民营企业拖欠百余名工人工资近1000万元,工人停工上访,劳动监察部门准备对企业负责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府谷县院及时介入,通过走访企业和与工人谈话,深入调查核实企业经营状况和欠薪原因,准确把握民营企业恶意欠薪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欠薪的法律界限,与公安、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协助政府与工人和企业沟通化解矛盾,促使企业负责人主动筹集资金支付欠薪,取得谅解,既维护了工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执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化解社会风险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积极拓展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渠道。一是主动提供法律服务。结合办案,以法律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强对企业人员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深入分析和把握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帮助企业提高规范经济、抵御风险的能力。西安市院在高新区清华科技园设立“服务科技创新检察工作站”,开通危害科创案件快速办理通道、科技人员维权窗口,设立专家以案说法等栏目,定期发布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同时,深入西飞公司、中航工业一飞院开展“体验式调研”,帮助企业建章立制。二是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及网络服务平台、检察门户网站等多种平台作用,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涉企诉求接待受理体系,对破坏营商环境的控告、申诉、举报,对投资者、创业者及其律师反映的有关问题,实行快速分流、依法受理、优先办理。通过这种“一站式、综合性”的网络平台,进一步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便民服务理念,为民营企业和人士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三是拓宽服务平台。利用微博、微信和官方网站形成宣传矩阵,针对群众和企业关心的法律政策和典型案例,开展针对性的以案说法工作。坚持检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查询和监督,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西安市长安区院利用微信公众号,企业可以通过网络预约和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为企业提供高效、快捷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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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生态园管理不规范,管理理念滞后,设施老旧损坏未得到及时更换,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2年关于加快发展都市生态休闲农业的调研报告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都市休闲农业是集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于一体,承载生物技术、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具有市场化、集约化、科技化、信息化、产业化和人文化特征的新型农业。为更好的推进我市都市生态休闲农业发展,助推我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转型,我们对全市都市生态休闲农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都市生态休闲农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现代都市生态休闲农业蓬勃发展,以城市郊区、县城周边为重点,以生态农业为基,以创新创造为径,以古朴村落为形,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大力发展都市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目前共建成都市生态农业园区53个,面积达3.2万亩,其中集高效、生态、观光、休闲、旅游等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现代农业园区21个,集设施生产、体验参与、特色精品于一体的现代农业园区32个,初步建成了以*区*生态游乐园、*生态园、*区建业绿色基地、*舒兰家庭农场休闲采摘基地、*厚德生态农业园、*新陆春天农业观光园等为代表的生态观光园集群,每个县(市、区)至少规划或已建成一个500亩以上的都市生态农业观光园,初步形成了我市都市生态休闲农业发展格局,极大地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也为市民周末或假期生活娱乐提供了更多选择。
二、都市生态休闲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划引导不足。
我市尚未就都市生态休闲农业发展出台专门指导意见或发展规划,对都市生态休闲农业的经济、社会、生态功能认识不足,现有农业园区数量较少且散漫杂乱,处于单打独斗和小打小闹的阶段,没有形成层次分明的功能分区和品牌休闲观光线路。个别休闲农业项目周围水、电、路配套设施不健全,交通通达性不强,市民知晓率、认可度和出游意愿不高,盈利状况不如人意。部分生态休闲农业企业发展目标和方向不明确,规划理念滞后,建设有随意性,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二)规模偏小,特色不鲜明。
由于配套设施在土地使用、项目贷款融资等方面难度较大,导致我市部分都市生态休闲农业项目规模较小、建设标准低,与省内外其他地市相比,规模和数量都有不小差距。如全市1000亩以上的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园区仅有6个,与我市全省农业大市的地位不相符。农庄、农业园、采摘园内种植养殖项目雷同,水果等农产品品种单一,产品质量不优不特,科技含量低,品牌农产品少,市场竞争力不强。部分农庄、生态园建设没有突出地方特色,一味求洋求新,地方民俗文化特色不明显。
(三)管理滞后,服务水平低。
个别生态园管理不规范,管理理念滞后,设施老旧损坏未得到及时更换,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如*生态园人工湖水面和岸边垃圾清理不及时,吊桥、木制栏杆变形受损,存在安全隐患。生态园和农庄淡旺季明显,营销不足,举办农业旅游节庆活动较少且新意不足,旅游体验项目少,都市生态休闲农业的科普教育等功能发挥不充分,主题活动缺乏创意,对于在传统农业区成长的市民游客来说吸引力不足。一些农庄节庆活动接待服务保障能力不足,游客出游体验差。
三、对都市生态休闲农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出台加快发展都市生态休闲农业指导意见。
建议将都市生态休闲农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结合《*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和美丽乡村建设,明确都市生态休闲农业近期、中长期发展目标,以特色种植养殖、休闲农业、科技示范、农产品流通加工、生态保护等为重点,打造“一圈一带四大板块”总体布局,“一圈”指半小时都市生态农业圈,以苗木花卉、特色水果采摘、观赏和农事体验为主要内容,建设环城半小时都市休闲农业观光圈;“一带”指沙颍河特色农业开发带,依托沙颍河公园、史滩湿地公园等节点,突出抓好2-3个重点都市休闲农业园区,规划设计垂钓园、时尚休闲庄园、农耕体验园、农业创意园等特色田园项目,建设集体验、游憩、文化创意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休闲观光农业区;“四大板块”指以生态观光和农业会展为主题的西部生态农业示范区、以现代科技农业和农业产业园为主题的北部科技农业示范区、以农产品物流为主题的南部农产品物流配送区、以休闲度假和文化节庆活动为特色的东部休闲农业示范区。
(二)高标准推进都市生态休闲农业建设。
建议农业、旅游等部门出台支持发展都市生态休闲农业的政策,财政等部门整合涉农项目和资金用于改善企业配套基础设施水平,企业所在地基层政府帮助企业理清发展思路,做好社会管理,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谋划都市生态休闲农业项目,加大招商引资精准度和力度,结合精准扶贫,以项目建设推动都市生态休闲农业转型升级。坚持差异化开发原则,立足自然、历史、文化等独特优势,挖掘*文化内涵,做好“农、林、水”文章,将淮河、渡口、始祖、农耕等文化元素融入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服务项目开发之中,彰显*文化特色,配合“满城文化半城水、内联外通达江海”的中原港城建设。
(三)提升都市生态休闲农业项目管理服务水平。
加强宣传促销,运用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对*都市生态休闲品牌的包装宣传推广。精心筹办露营节、诗歌节、骑游活动、农时节气等新颖的活动方式吸引市民参与,体现*风格,展现*气派。加大对公益性生态园设施、绿化和卫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新建一批游园,为市民提供近距离休闲游览场所。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中心城区周边生态休闲农业快速发展,让市民休闲有去处、农民增收有支撑。强化对行业的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和日常经营管理,打造独特的黄淮农业景观,鼓励支持企业与农业科研院所合作,引进研发特色农产品新品种、新工艺,提供新型农业服务项目,提高休闲农业的文化品位和服务档次,促进我市都市生态休闲农业成熟和完善。
服务民营经济条意见篇三
;检察机关民营经济服务会议讲话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民营经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有学者称之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另一个春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在深入学习和领会十六大精神的同时,也应当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真正发挥自身优势,把检察职能融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实践当中去,积极探索服务民营经济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思路。因此,本文拟就检察机关如何为民营经济服务问题作一探讨和研究。
一、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定位,转变传统观念,不断增强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意识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伴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也几次修订,每次修订大多牵涉到相应的经济问题,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1982年宪法首次承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修宪,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199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把私营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多年的努力,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进一步得到确认,从而使民营经济从体制外的“另类”进入体制之内,由不合法到合法,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终于被社会认可,并逐渐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从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化和近年的发展情况看,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解放思想,转变传统的观念,重新审视和理解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支持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力量。尽管民营经济占有社会资源的比重仅有三分之一,但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已经占到三分之二。因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始终保持了顽强的生命力和发展势头。民营经济不仅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也为解决现实经济中的诸多矛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而且作为新的体制因素,日益成为推动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动力。长期以来,在对待民营经济的问题上,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思维定势并常常外化为观念上的“歧视”。主要表现为:将其视为微不足道的成分,顶多是极少数的“大款”经济,终归比不了公有经济,社会地位不高;认为民营经济发展潜力不足,只是作为社会经济的补充力量等等。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还包括许多国家机关)表现出对待民营经济与对待公有经济截然不同的态度,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关注公有经济比民营经济明显要多等,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的信心和发展。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将服务大局、服务经济作为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对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坚决贯彻“三个同等”,即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尤其要改变对待民营企业的传统观念,摈弃对待民营企业与己无关、无所作为和“差别待遇”的落后想法,明确为民营经济服务也是为社会、为人民、为整个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思想,义不容辞地担当为其服务的重任。
二、加强沟通,深入调研,及时调整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方向和重点
检察机关在观念上的转变只是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前提条件,已如前述,下一步应考虑如何依托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服务、怎样搞好服务的问题。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为国有企业服务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所辖的贪污贿赂案件绝大部分出自国企,彼此间联系紧密,但对服务于民营企业而言,因接触少,没有业务往来,所以如何服务尚需探索。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脚踏实地,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深入调研,确定服务的方向和重点。
基于此,检察机关转变工作作风,积极“下访”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如下几种方式可以参考:一是适时召开为民营企业服务座谈会,听听企业的心声。这一点,我们的反贪部门已经进行了实践,今后在以往的基础上,应当扩大座谈会双方范围,检察机关除反贪部门外,增加民行、控申、起诉、和渎职等科室负责人参加座谈,企业方邀请大、中、小规模企业的代表,力争作到广泛性。二是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室成立专门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机构,负责对民营企业的调研,听取它们对检察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反映,作为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重要依据。三是检察机关定期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情况分析会,将民营企业遇到的问题和需要给予帮助的内容列为议事重点,给予必要的关注,共同寻求解决的途径。
事实上,这样一来可以实现“双赢”的目标,即为服务于民营经济打下牢固的现实基础,也可以相当程度地改变检察机关的工作作风,促进检察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严打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民营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政策支持、法律的认可,还需要一个充满公正气氛、和谐稳定的良好法制空间。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服务必须从检察职能出发,不能脱离、也不能超越,否则会因噎废食,得不偿失。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打击犯罪等职能,这为民营企业服务提供了新的着力点。从某种角度看,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也是一种很好的服务方式,即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笔者结合检察职能,认为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件中应当作到三个优先:
优先立案。主要指检察机关对于民营企业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控告、申诉的案件和对不服民事行政案件处理而申诉的案件要优先立案,决不拖延。
优先查处。尤其是有的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在和民营企业打交道中利用职权实施贿赂犯罪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案件要优先查处,决不手软。
优先监督。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案件要实行优先监督,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违法办案等进行全面监督,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
此外,检察机关还要作到规范执法、文明办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做到文明办案、公正执法,并在办案中特别注意民营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首先要时刻为民营企业着想。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除非确属必要,不要着检察制服、开警车到民营企业中去调查取证。其次办案要考虑经济大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犯罪案件要掌握原则,运用强制措施时要充分注意对整个企业的影响,确保不会出现“查办一起案件,跨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第三是把好宣传关。选择好角度报道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确保企业的产品信誉和企业形象不受影响。
四、发挥优势,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协助民营企业走上法制化的建设轨道
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大潮中的生存和发展除了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外,企业内在质素的作用也举足轻重。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内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企业内质,包括人的素质修养、规章制度建设等如果不尽如人意的话将会严重威胁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司法部门之一的检察机关掌握着丰富的法律资源,并且深喑预防和打击犯罪之道,在为民营企业服务上,可以利用这些优势,“取己之长补企业之短”帮助民营企业完善规章,走上法制化建设的轨道。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完备,客观上要求民营企业必须依法发展、奉公守法,这也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保障。综观民营企业发展状况,不同程度的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导致了诸如签定合同被骗亏损、人才无序流动侵害商业秘密、非法经营致使企业倒闭的案例并不鲜见。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以上种种问题,采取适当的法律服务措施:
首先,主动送法到企业。
将涉及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各种案例等定期辑录成册以《民营企业法律指南》为名,不定期向企业发放;赠送《检察日报》等专业报刊杂志培养民营企业法律意识;组织专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等。
其次,协助搞好企业人员的法律培训。
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不争的事实,检察机关应当以讲法制课等多种方式协助其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不仅传授与企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常识,还要引导企业树立用法律维权的观念,让他们明确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等职权范围,必要时寻求检察机关的保护。
再次,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当好参谋。
有的民营企业缺乏必要的管理,内部制度疏漏,往往会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和经营困难等后果。检察机关应当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研究办案实践经验,摸索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发案规律,未雨绸缪,早早预防,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签定合同制度、销售制度,堵塞民营企业在产、供、销等管理中的漏洞,为企业当好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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