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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例遗嘱遗嘱继承纠纷案判决书篇一
张越:20年前从老家离婚后来到北京打工,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我现在的丈夫刘先生,当时他妻子病逝一年多,带着一个6岁的儿子,婚后我没再要小孩。 几年前,我们住的房子拆迁,得到1套两居室、1套一居室的置换房,一居室的房本名字是他儿子,目前也是他儿子在住;另一套两居室我们住,房本是我丈夫的名字。
去年,我丈夫患了淋巴癌,现在病情越来越严重。前段时间,他瞒着我立了一份遗嘱:将我们正在居住的两居室留给他儿子。我没有孩子,也没北京户口,又不能在北京办退休,请问:丈夫将房产只给他儿子不给我,这种遗嘱有效吗? 武丽君: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将其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解决本案例中遗嘱效力问题,需确定遗嘱中所处置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本案例中,被拆迁房屋在张越与其丈夫结婚前即已存在,作为婚前财产应为其丈夫的个人财产。关于该房被拆迁后获得的两套置换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获得置换房时有无支付差价而异。
本案例中,若张女士一家获得两套置换房时未支付任何费用,两套置换房屋仍应为其丈夫的个人财产,其所立遗嘱不因未将房产部分份额分配给张女士而无效;若房屋置换时支付了费用,因用于支付费用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就支付费用部分及该部分的增值额与其丈夫为共有关系,其丈夫就该部分的处分应取得张女士同意,或将应归张女士所有的部分排除在遗嘱之外,否则张女士的丈夫所立遗嘱在应归张女士所有的财产部分无效。
来自:秋雨书轩《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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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例遗嘱遗嘱继承纠纷案判决书篇二
地址: 电话:
被告:倪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被告: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 请求判决被继承人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于x年12月4日出生,于x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于x年12月8xxx亡)。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继承纠纷案例遗嘱遗嘱继承纠纷案判决书篇三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特征:
1、代位继承的发生,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该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
4、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5、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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