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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补贴政策篇一
近年来,各地兴起风能企业是为了拉动投资,光伏企业则为了出口,地方和企业有补贴而不需承担亏损。而可再生能源
事业的风险成本则由国家财政和用户承担。无论从可再生能源发电日渐扩大的补贴缺口还是从其事业的现实本身看,都有必要重新检视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的.引导政策。
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是项新事业,新事业的利润率一般低于平均利润率,为了引导鼓励,运用市场之外的“有形之手”——政府补贴,也是合理的。但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毕竟也是市场行为,它的基本规则仍然应该是市场这个“无形之手”,“有形之手”只是“无形之手”的补充。
这就是说,作为引导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的补贴政策应该是建筑在市场价值规律基础上的,所以应有补贴金额的数值、来源和时间上的限制。
补贴数值应该低于平均利润率,否则企业无须承担投资风险却可以获得红利,不符合市场化的原则,这样的企业也就不成为企业了。
补贴不能一直维持下去。因为新事业利润率如果一直达不到社会平均利润率,其在市场上是没有生命力的。新事业只有在竞争中才能代替并淘汰传统行业和企业,优秀的企业模式和技术流程也是在竞争中才能脱颖而出。而逐年减少的补贴可以促进这个竞争过程。
上市补贴政策篇二
发放条件: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
发放范围:
因新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
参保职工300人以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进行划分;单位类型参照213号文中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划分(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为大型,其他为中小微型)。
补助标准:
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也就是补助金额等于参保人数乘以500元。
发放方式:
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企业、单位申请,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将补助发放至企业、单位对公账户。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以第一次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时应发放的补助金额为准。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政策依据
由原来以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据实补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据实补贴,不再给予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新旧政策衔接
新政策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在2022年4月26日前提交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的,按照此前政策规定核定;2022年4月26日后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三项社保补贴期限累计计算的办法核定;其中,2022年4月26日前已核定补贴期限且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再次提交申请可按照已核定期限享受至补贴期满。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2022年4月及以前月份的按原政策标准执行,2022年4月以后月份按照新政策标准执行。
上市补贴政策篇三
日前,据财政部发布的消息称,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四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2017年和2017年度的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总体而言,财政补贴额度将逐年减少。
实际上,这也是政策部门对于现行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的一次方向性调整。市场分析人士普遍认为,在新能源汽车普及推广成效甚微的当下,逐渐收紧的“政策之手”虽然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刺激一部分消费者提前购买新能源汽车,但长期来看,如果没有补充政策跟进的话,新能源车市场将迎来一轮尴尬的调整期。
闸门收紧
根据财政部网站在2017年2月8日发布的消息称,四部委下发的《通知》将对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2017年和2017年度的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2017年在2017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7年在2017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基本上,从补贴金额上看,2012年是2011年的两倍,2011年是2017年的两倍,数据说明企业、社会、消费者是重视、支持新能源汽车的。”中汽协秘书长董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实际上,按照国家新能源补贴规定,在2017年~2017年政策执行期间,每一年的补贴金额会按年度下调。这也就意味着,2017年会比2017年新能源补贴金额少,2017年还会更低。此次《通知》还提出,尽管现行补贴推广政策已明确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但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加大支持力度,上述补贴推广政策到期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补贴政策,并将另行公布具体办法。
“尽管国家一直将新能源汽车作为汽车产业未来发展重点,不过此次针对新能源汽车趋紧的补贴政策,无疑将会使眼下本就成效甚微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推广蒙上一层新的阴影。”东北证券一位汽车分析师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退坡机制”
“国家实施金额逐年缩减幅度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短期目的就是要鼓励消费者抓住政策利好购买新能源汽车。”汽车行业知名评论员张志勇认为,这也是国家利用政策“调控”新能源汽车市场的手段之一。
此前如比亚迪等一部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其部分混合动力车型如“秦”等以低于国内同类新能源车型较多的售价冲击市场,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区域市场的私人购车需求的提升,来倒逼区域政府给予“秦”乃至比亚迪更多的政策补贴。“而此番政策的出台,延续了新能源汽车补贴金额持续缩减的方式,也有些希望通过补贴政策来刺激市场的快速打开的.意味。”张志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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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补贴政策篇四
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是政府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下面是爱汇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农业补贴政策,供大家阅读!
财政支农
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最早以国营拖拉机站的“机耕定额亏损补贴”形式出现,之后逐渐扩展到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用电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方面。如1979~1980年,财政用于农用塑料薄膜的补贴就达16亿多元,对当时农业的增产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1980~1992年,政府主要采取放开农产品价格的政策,让农民在市场交换中受益,财政上的农业补贴相对较少。1992年以后,我国对粮、棉等农产品实行较大力度的价格和流通干预政策,目标是控制严重的通货膨胀。在通货膨胀问题消除后,粮食价格不断降低,已失去经济学意义上的保护含义,而棉花则于1999年完全放开了价格,更谈不上保护。入世前后,农业补贴问题备受各方关注,如今对农民采取直接补贴等一系列措施正在安徽等几个省试行。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投入严重不足,资金投入偏重大江大河治理,直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的投资比例偏小,农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软肋”。我国国内支持水平在数量、结构、对象和方式等方面,与许多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对农业给予支持保护是世界各国为提高农业国际相对竞争力的通行做法,特别是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等发达国家为本国农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如2002年5月,美国政府颁布了《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计划在此后10年内要增加农业补贴1900亿美元。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使用的12类“绿箱”措施中,我国只使用了6类,国内政府各部门对农业的投入总量不及美国联邦政府农业预算的1/5,国内支持总量(不含大江大河治理、生态环境等)仅占农业总产值的3.6%,远远低于世贸组织多数成员5%~20%的水平。而且,我国农业投资不稳,结构不尽合理。“一五”~“九五”期间,农业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最高达17%,最低仅为3.4%;农业基建投资占国家基建总投资的比重最高达18.8%,最低为5.8%。同时,农业投资的结构逐渐向水利和林业倾斜。当前,在中央财政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中,水利最多,林业和生态建设次之,农业在农、林、水三大行业中所占份额最小。“九五”期间,中央财政用于农、林、水的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水利为1049亿元,占63.77%;用于林业为180亿元,占10.94%;用于生态建设为260亿元,占15.81%;用于农业为86.5亿元,仅占5.26%。这与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相适应。由此造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深层次、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农业靠天吃饭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农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且难度不断加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仍然步履艰难,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前所未有的三大考验,即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考验、进口农产品冲击的考验和国际经济发展严峻形势的考验。农业发展机遇存在,但需要条件和时间,而冲击即将到来甚至已经凸现。
特点
重点不突出、手段不得力、效果不明显。主要表现在:(1)补贴范围的普遍性:财政对农业生产流通领域的多环节、多类别的补贴,几乎涉及到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全过程;(2)以价格补贴为主,贴息贷款为辅:大多数补贴用于降低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3)补贴方式的隐蔽性:长期以来,财政对农业补贴方式多采取“暗补”的方式,即财政补贴资金不直接以财政拨入的方式进行,而是通过流通渠道间接地给予补贴。这种方式体现在农业生产中,带有一种补助性质。
体制
(1)目前,我国财政农业支出实行分块管理,有限的资金不能形成合力;(2)政府农业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财政实际用于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太高;(3)监督机制不健全,造成资金流失。
在wto农业多边协议框架下,农业补贴具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广义补贴,即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其中较大部分如对科技、水利、环保等方面投资,由于不会对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发生直接显著的扭曲性作用,一般被称为“绿箱”政策。 “绿箱”政策措施主要包括:①一般农业服务,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②粮食安全储备补贴;③粮食援助补贴;④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⑤收入保险计划;⑥自然灾害救济补贴;⑦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⑧农业资源储备补贴;⑨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⑩农业环境保护补贴;地区援助补贴。
农业补贴是“三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的农业补贴主要有粮食直补、良种和农机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等,实践证明,这些惠农政策起到了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效果。但是现行补贴政策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补贴的资金总量不足、补贴范围小、补贴结构不尽合理、资金分散降低激励效果等。为充分发挥农业补贴政策的导向和支持作用,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体系。
完善补贴结构 增加直补资金量
2005年我国财政支农资金为2975亿,而粮食直补、奖励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合计不超过230亿,仅占全部支农资金的7.7%,而用于粮食和棉花流通环节的补贴仍占很大的比重,类似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缺乏透明度,补贴效率低下,农民受益较少。因此,建议完善补贴结构,不断增加直补资金量。
二、改进补贴方式,提高补贴效率。即进一步扩大农民直接补贴规模和范围,使直补的“特惠制”向“普惠制”推进。在直补方式上,既可考虑不与产量挂钩的直接收入补贴,也可以考虑与产量挂钩的直接补贴方式,还可以考虑选择某些对增效增收作用明显的生产环节进行补贴,如机耕机收补贴,推广旱作农业节水灌溉技术补贴等。
向农业高新技术推广倾斜
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扶持农业高科技的创新,如设立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风险基金、采取贴息的方式引导金融部门或企业投资农业高新技术;建立全球农业高新技术信息网交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以股本投入的方式为农业科技企业提供资本金支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直接科研资助等。
实施农民科技培训补助
即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骨干农民的科技培训补助。
在原有分项补贴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完善诸如禁牧休牧生态补偿机制、农业灾害保险制度、农业和农村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补贴政策、农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等。
制定《农业补贴条例》
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尽快研究制定《农业补贴条例》,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农业补贴政策制度化、法制化,通过法律法规对农业补贴预算予以硬性约束,保证农业补贴政策的稳定和加强。
上市补贴政策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出台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该目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的规定,该《目录》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等三大类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及技术标准进行了细化。《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四、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一)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因2016年5月1日起所有的行业都实行了营改增,故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节能服务公司享受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条件。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
(四)消费税
将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商品如烟、成品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高污染的鞭炮焰火、气缸容量3.0升以上的小汽车等适用较高税;对低污染、低能耗的电动汽车、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和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五)车辆购置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车船税
车船税法规定,对乘用车(载客少于9人)按排量大小共分7档税额,最大排量乘用车的车船税额是最小排量的9倍。同时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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