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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细则篇一
一、本公司的发票由专人负责领取、开具、保管及诸项业务,非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发票业务。
二、开具发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三、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拆开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四、填开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五、必须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发票,不得放置在不安全地方。
六、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七、在使用发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八、虚心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细则篇二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细则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 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 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 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 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 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 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0元。
2、 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50元。
3、 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50元。
4、 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500元。
5、 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细则篇四
1.总则: 为了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化运作优势,提高信息传递、处理效率,确保安全;节约公司的快递成本,规范快递物品 的收发管理,避免造成公司资料的丢失及浪费。
2.适用范围:本公司所有员工均属之
3.定义: 3.1 快递物品:指员工因工作需要,向外部寄送文件,资料, 配件,样品以及其他货品等。 (销售仪器和销售试剂的发货除外)
4. 组织与职责:
4.1:值班门卫:负责公司邮件、零散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
4.2:物流部: 负责公司邮件、快递物品的寄发管理。
4.3:各部门: 递。
4.4: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快递费进行管控。
5.流程图:(略)
6 .执行说明:
6.1 快递的签收与发送 寄件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寄件要求寄发快
6.1.1 快递的接收
6.1.1.1 值班门卫收到文件,资料,货物等快递物品时,要及 时通知转交给相关部门人员。
6.1.1.2 物品接收人要在《邮件快递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 以备查验核对。
6.1.1.3 除特殊情况外,如货物中指定的接收人不在,电话通 知本人是否接受,同意的可指定委托人代为签收。原则上各部门 人员应代收。
6.1.2 快递的寄发
6.1.2.1 因工作需要,需向外部寄送文件,资料,货物及其他物 品者必须到物流部填写《邮件快递寄发登记表》进行登记,经部 门负责人审批后交物流部, 由物流部联系快递公司统一发送。 各 ( 需求部门于每日 16:30 前送至物流部)
6.1.2.2 未经登记或需快递物品无部门负责人审批的, 物流部可 拒接受理,对于不合格的件退回发件人。
6.1.2.3 快递公司的选择: 选择的原则是合理、 负责任、 低成本; 寄件人必须根据所寄物品的性质,合理、负责任的选择性价比高 的快递公司,以低成本完成寄件。能以普通邮寄处理的不选择快 递。
6.1.2.4 各需求人员必须在《邮件快递寄发登记表》上详细注明 收件人姓名,地址,所寄物品名称,以及快递承运单位及快递单 号,以备查验核对,如资料登记不清或不完整者,物流部有权要 求当事人将资料完善,对于无故拒不按要求填写,且物流要求无效者,物流部有权拒发该物品,并将情况报备部门负责人处理。
6.1.2.5 填写快递单: 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 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等) 。
7. 寄件相关规定:
7.1.1 物件分类: a 类:紧急件;b 类:贵重件(如票据、证件、贵重配件或 物品等) 类:普通件(如资料、文件、普通配件等) 类: ;c ;d 普通信函、贺卡等。
7.1.2 快递公司选择参照表 序 号 1 2 寄 件 类 选择快递公司 型 a b 发顺丰快递 发 ems 或顺丰快 递 3 4 c d 发一般的快递公司 邮政(发平信)
(物流部将提供各快递公司的优势特点及价格,供参考选 择)
7.1.3 普通物品、公司样本、普通资料类原则上均选一般的快递 公司(非顺丰快递) ,若是特急件贵重配件或物品,方可选顺丰 快递等邮寄方式。
7.1.4 严禁公费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该单快递费的 10 倍处 罚。
7.1.5 为便于寄回公司物品损坏时的索赔,外派人员必须选择有 资质能出具发票的快递物流公司。
7.1.6 寄回公司的物品,由寄件人直接付款,物流部自本通知发 出之日起将不再支付快递公司到付付款, 公司任何人不得选择到 付付款方式,否则造成的耽误损失由经办人承担。
7.1.7 如发生物流部提货寄回公司物品(含退换、返修仪器及试 剂)产生的费用,动用到物流部备用金的,将归各业务部门费用 核算。
8.执行时间: 凡以往发文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邮件快递收发管理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细则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行为,更好地发挥财务监督职能,达到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强成本费用控制,保证资金合理使用的目的,让各项成本费用开支在预算范围内做到必要、合理、节约、有效,使财务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发生各类费用、支出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取得或填制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二章费用报销、支出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各类费用、支出事项的有权审批人。各部门在预算范围内的费用、支出事项须由经办人员报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办理或执行。超过部门预算范围内的费用、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且超出部份的费用由支费个人自理。
第三章费用报销、支出审批程序
第五条经济合同付款审批程序。
签定经济合同的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限,分月向财务部报送预算,并由分管业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查,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安排资金,有计划分步骤地支付各类经济合同款项。
连同对方出具的本次付款的有效正式发票一并报总经理审批;
(三)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相关人员填制记帐凭证、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在5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六条日常费用的报销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各部门按核定的年度预算分解报月预算,经审核后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预算内控制使用。
一、审批程序
(三)公司领导审批——财务部将初审合格的原始凭证送总经理审核批准;
(四)将审核批准同意报销的原始凭证送财务部相关人员填制记帐凭证后交出纳,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付款。
二、有关规定
(一)费用发生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1、规定税务监章的有效发票的台头、时间、摘要等项目要填写齐全,大小写要相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注意印制发票的有效时效。例:针对2004年,取得发票时的前3年,即发票右上角编号下分别应标有税字(02)或(03)或(04)字样的,为印制发票的有效时效。
2、规定税务监章的定额发票要同时加盖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白条和无财政监章的收据不作为报销依据,否则财务初审时即剔除。
(二)原则上当月发生的费用当月在预算内报销,当月未及时报销或确因客观情况未及时在当月内报销的费用,必须在次月初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否则不纳入当月预算处理。
(三)员工因公借款且在借款期发生费用报销时应先冲借款,直至冲完借款为止。
(四)日常费用的报账收单时间:
1、除特定时期,每周星期一、星期二和星期四及每月月底的后两个工作日为报帐收单时间。
2、每年1月、7月为财务中报、年报编制时间,当月1日至10日原则上不办理报帐收单手续,其他月份的1日至5日为月报编制时间,原则上不办理报帐收单手续。
第七条工资费用的审批程序。
(二)财务部将复核无误的工资表送总经理审核;
(三)根据核准发放的工资额拨款到银行开设的工资专户。
第八条员工个人因公借款审批程序
(一)借款人填制借款申请单,参照第六条的费用报销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二)借款申请单送财务部经理复核。如果借款人的以前欠款已清偿完毕,准予借款,坚持“前不清,后不借”。
(四)因公出差的借款人,在返回公司后的5日内报帐并结清余款;其他借款人在业务完毕后的三日内了清借款。
第四章具体费用报销细则
第九条业务招待费报销规定
规定标准:公司总经理业务招待费每月不超过8000元,公司副总经理业务招待费每月不超过3000元,技术总监、部门经理业务招待费为每月不超过1000元,全部招待费凭票报销。
要求:
(一)在预算范围内的业务应酬活动应本着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各部门有列支权,无随意开支权。经公司审定的各部门业务招待费的开支额度按部门归属总经理统一掌握、统一审批。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超支的,应先报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超支时应先报董事长批准。
(二)各部门正、副经理有业务招待费使用资格,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发生业务招待费。各部门在发生业务招待事项时须严格按批准的限额标准执行,并须事前向总经理请示,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具体执行中以总经理在报销凭证上签字批准为准。
(三)在业务发生后一周内应填写“业务招待费说明表”,注明被请客户名称、人数,事由及应酬方式、金额等,并填写“费用报销支款单”附上相应发票,按照第六条日常费用报销程序的要求进行报销。“业务招待费说明表”,统一由财务部存档,仅供内部审查不对外使用。
(四)公司财务部对各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开支实施适时控制,并建立预警制度,对费用的不正常执行予以适时警告,对超预算开支适时予以终止执行。财务部就各部门业务招待费开支状况按季度向公司办公会通报,以形成互相督促,鼓励节约的风气。
第十条通讯费报销规定
公司手机费用是公司为从事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中必须采取通讯等手段开展业务的职员提供的工作支持。公司各部门享受话费补贴的职员必须经部门领导确定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放该补贴。
(一)在各部门预算范围内享受公司手机费补贴的员工,必须做到平时8:00—23:00开机,节假日9:00—22:00开机。
(二)公司总经理:手机费每月定额600元(凭票报销)。
(三)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手机费每月定额500元(凭票报销)。
(四)部门经理及公司核定的市场及市场服务保障岗位人员手机费每月定额200元(凭票报销)。
(五)公司主要负责对外工作联系的管理人员手机费每月定额100元(凭票报销)。
(六)公司其他职员(不含试用期):手机费每月定额50元(凭票报销)。
(七)凡在公司报销手机费的员工出差,不再报销异地长话费。出差超过15天者,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报销超定额部分。
(八)公司各部门确因业务需要,致使部份职员手机费用超标时,由使用人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事由,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可在该部门当月手机预算费用内调剂报销,但不得超过部门该项预算总额。
第十一条差旅费报销规定
凡出差须经总经理批准,差旅费的使用在各部门预算范围内开支。
(一)公司员工出差借款,经批准应提前填写“出差申请表”。内容包括:出差事由、地点、时间、发生费用预算等。遇特殊情况临时需要出差的,应事先征得本部门分管副总同意,再报总经理批准。
(二)部门经理级及以上干部乘坐飞机须经批准。
(三)部门级以下员工出差,乘坐汽车、火车或轮船在24小时内能到达出差目的地的,原则上乘坐上述交通工具。超过24小时或有特殊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细则篇六
1、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之一,凡需领用发票的专卖店,必须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2、发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准转借、转让和为他人代开的发票。
3、负责管理各类发票的员工,按各使用部门建立登记册,严格领用,保管和缴销手续。
4、对已经用过的发票存根,应按顺序保管,如有错开、错写,必须作废,并保持原发票的完整内容。
5、未使用过的发票如果有遗失,必须认真查明原因进行严肃处理,报有关部门和税务局备案,同时登报声明作废。
6、管理发票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清理数量以后、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有效。
7、使用发票时需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填写发票后,必须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的签字或加盖印章。
8、管理和使用发票的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规定,不许伪造、买卖、涂改、撕毁和弄虚作假,凡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店面销售人员需在顾客购货前征询其是否开据发票,如开据需在货款中另加4%的税金,具体情况由店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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