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篇一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时又不希望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续,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让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使合同的订立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合同自由。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某一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并不立即发生,而是处于停止状态,直到条件成就时才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如:张某的叔叔与其约定,如果张某考上某名牌大学,叔叔就给他一笔能够周游世界的费用。再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当此房前修好一条道路时,甲将房屋卖给乙。
由此看出,考上某名牌大学和房前修一条马路应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如果没有这一条件限制,就有可能当时发生了赠与或买卖的事实,有了这一条件就延缓了赠与或买卖的事实,使合同关系处于停止状态,一旦条件成就,张某考上该名牌大学,甲的房前修好一条马路,则该赠与合同和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了法律效力的条件。
在这种合同中,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一旦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如所附解除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住,约定一旦自己结婚或自己母亲由外地搬来,甲应收回出租的房屋供自用。这里,甲结婚或其母搬到此地是该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和失效的.条件。此房屋租赁合同即为附条件解除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是防止合同当事人滥用条件的规定。如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为了能够长期租赁甲的房屋,乙多次在甲的恋爱中制造障碍,或谋 害其母使其不能与甲同住,就构成了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甲结婚或其母搬来同住“的条件尚未成就,房屋租赁合同形式上看可以继续有效,但法律视此种情况下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此房屋租赁合同失效。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期限作为合同的附款,必须是将来事实,确定发生的事实和合法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以及不法事实,均不能被设定为期限。附期限同附条件的要求不完全一样,条件属于不确定状态,而期限则属于确定状态,期限设定的方式,无论是周、月、或年,就是某起点日期后的若干时日,它终究一定会到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经一定期限届满时,合同生效的,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如养老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缴纳保费一定数额,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到来时,(50 岁,55岁)合同生效,此种合同即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经一定期限届满时,合同终止的,为附终止期限的合同。例如,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投保方投保的是一年期财产险合同,约定从某年1月1日零时起到该年12月31日24时止为保险期间,此期间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一年”即为该财产保险的终止期限,期限届满该财产保险合同失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篇二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1甲方持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1.2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 %的公司股权赠与乙方。
1.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为取得上述赠与,乙方应为公司提供如下服务:
2.1乙方为公司连续服务每满一年,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 %的公司股权赠与乙方,所赠与的股权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的 %。
2.2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
3.1乙方连续服务每满1年,自届满之日起 日内,甲方按照本合同提请公司股东会通过,并负责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3.2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4.1.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4.1.3乙方未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服务或擅自中断服务。
4.2因4.1.1或4.1.2条约定的情形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合同受赠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因上款第4.1.3条约定的情形撤销赠与的,乙方无须返还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权。
4.3赠与撤销后,本合同终止履行。
4.4除本条第4.1条规定之情形外,若乙方已提供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服务,甲方不得撤销赠与。
5.3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同意,否则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1股权赠与完成后,乙方即成为公司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公司的风险及亏损。
6.2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
本赠与合同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守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
9.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1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10.2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篇三
卖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苏州市_________区(县)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苏州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苏州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 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苏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 银行贷款
1、 乙方应在签订《苏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 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 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 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 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 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 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 其它: 。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 有关争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见证方: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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