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税务风险应对工作总结篇一
(一)对照市局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数据平台建设、应用规范”绩效指标考评细则要求,20xx年,我局通过智能化风险管理系统承接市局风险应对任务xx户次(不含总局千户集团分析应对任务),完成税收风险应对xx户次,命中率、完成率均100%。
(二)是结合风险管理系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企业所得税连续三年亏损、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比对等多个风险模型进行扫描,重点分析增值税在原国税管辖、企业所得税在原地税管辖的.纳税人,识别出xx余户风险户,下发至税务所应对,一共补缴税款和滞纳金xx万元。
(三)主动作为,强化沟通,提高了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了第三方涉税数据的质量,加强对所采集数据的分析运用,通过涉税数据与金三大数据平台信息查询相结合,进行比对分析,对xx个企业进行纳税辅导和税款追缴。截止9月底,共采集数据xx余条,追缴查补税款入库xx万元。
(一)认真做好日常数据清理工作,围绕数据质量指标“值域一致性、格式一致性、记录完整性、逻辑一致性、数据唯一性、逻辑唯一性”等6方面内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数据清理工作,确保征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和逻辑性。
有效人力资源紧缺
“专业化+团队化+风险管理”等相关工作综合性很强,要既懂税收、财务、计算机、外语、业务知识,又懂风险分析、数据整合、综合应对的复合型人才,但就目前我局的情况来看,不要说复合型人才,就单项人才都很少。而这仅有的有效人力,基本都是单位骨干、中层和框架,承担着超量工作任务,加上近年待遇、政策的变动和“多做多错,干少干多一样”不良思潮的涌动,难以再加码加重。
在以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提升应对质效,促进全局税收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
(一)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在认真研究市局操作指引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各区县风控部门先进经验和方法,并积极向市局风控中心献言献策,力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税收风险管理机制,从应对方法、程序、文书等方面对风险任务做出规范,提升应对质量,减少执法风险。
(二)优化第三方数据采集
税务风险应对工作总结篇二
目 录
一、a级风险指标也称特级风险指标(6个)2 a
1、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虚假交易,虚开隐患。 2 a
2、应付帐款大于销售收入:虚假交易,虚开隐患。 2 a
4、期间费用总额大于销售收入的30%:虚抵,虚开隐患。 3 a
5、增值税超高税负企业:所得税隐患,虚开隐患。 3 a
6、存货与留抵税金不匹配:虚开隐患,虚抵隐患。 3
二、b级风险指标也称高级风险指标(10个)4 b
1、存在“理论少缴税款”现象:偷税风险。 4 b
2、存货为负数:多转成本等偷税风险。 5 b
3、既有预收账款又有存货: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5 b
4、存货大于销售收入的30%: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6 b
5、销售成本大于销售收入:虚转成本,价格倒挂,偷税风险。 7 b
6、全年有销售收入无增值税企业:虚抵,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7 b
7、应收账款为负数: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8 b
8、应付账款为负数: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8 b
9、预付账款为负数: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8 b
三、c级风险指标也称中级风险指标(10个)9 c
6、运费抵扣异常:可能存在虚抵运费、偷税的风险。 11 c
四、d类风险指标也称一般风险指标(9个)13 d
7、其他应收款为负数:可能存在隐瞒应税收入、偷税的风险。 15 d
8、其他应付款为负数:可能存在隐瞒应税收入、偷税的风险。 15 d
税收风险管理主要是针对纳税人少缴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的管理,其主要管理手段是通过税收风险指标对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然后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醒、管理员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专项整治等应对措施消除风险,以达到提高征管质量的目的。
风险指标设计主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相关数据违背经营常规的要求。如往来金额过大,库存过大,成本费用过大等。二是申报税款低于当期各项税收平均指标或最低指标。如企业存在理论少缴税款,增值税低税负,所得税低贡献率,长期有收入无税款等。三是风险指标数据的取得要有征管信息系统的支持,即能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提取到该数据。
一、a级风险指标也称特级风险指标(6个)
a级风险指标主要是对可能存在虚假交易和虚开虚抵隐患的行为进行监控的指标,这些指标出现异常是最高级别的税收风险。
1、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虚假交易,虚开隐患。
应收账款是核算企业销售后未收回的货款,出现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说明除本期销售没收回货款外,上期销售也有大量没收回的货款,这就是只销售货物不收回货款(或基本不收回货款)的情况。一个没有经营性现金流的交易行为我们有理由怀疑其交易的真实性。如果其交易存在虚假或部分虚假,则虚开的风险是巨大的。
另外,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现象也可能是企业乱记账,乱对应科目造成。例如,企业销售的未开票货物(以后还要开票),正确的应记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加,而企业错误地记为应收账款的增加和库存商品(产成品、在途商品)的减少等。
2、应付帐款大于销售收入:虚假交易,虚开隐患。
3、新认定一般纳税人3个月销售收入超过1个亿或6个月超过3个亿:虚开隐患。
4、期间费用总额大于销售收入的30%:虚抵,虚开隐患。
企业毛利率一般不会超过30%(个别企业除外),如果期间费用大于销售收入的30%,则企业经营根本无利可图,是不能正常运转的。企业期间费用大于30%一般是由于非正常费用挤入造成的,最常见的一是多列运费,二是多列成品油,三是多列过桥过路费,四是虚构工资津补贴等,五是多列其他各项杂费等。其中许多项目既多抵进项税又多列支费用。
5、增值税超高税负企业:所得税隐患,虚开隐患。
商贸企业税负超过2%(即企业有的毛利),从增值税负的角度反算,企业的毛利均超过了正常水平,但在实际经营中,这些企业税负高并不是因为毛利高造成,而是由于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发票所致。即这部分企业入账的成本费用中有很多发票的取得是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即有的是找来的假票,有的是与经营无关的其他发票,有的是代开的其他发票,还有一些是白条入账,这些不合理、不规范的进货发票和费用发票在计算所得税时是不能列支的,那么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就存在很大的隐患。由于这些企业进项发票无法正常取得,使我们对其业务的真实性很难判断。因此这些企业中极易存在虚xxx的隐患。
二、b级风险指标也称高级风险指标(10个)
1、存在“理论少缴税款”现象:偷税风险。
商业企业理论少缴税款=(销售收入-销售成本)×17%-申报应纳税额-运费抵扣-固定资产抵扣-|(期初留抵-期末留抵)| 工业企业理论少缴税款=(销售收入-销售成本×95%)×17%-申报应纳税额-运费抵扣-固定资产抵扣-|(期初留抵-期末留抵)| 对每户企业理论少缴税款的计算解决了用行业平均税负进行监控导致的疑点不准确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例如某企业毛利率是20%,税负应达到(20%×17%),但该企业通过各种作弊手段使自己的税负始终在左右,而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税负监控值为,虽然该企业实际税负较低,但税务机关始终监控不到,实际上该企业的偷税率仍在(()÷×100%),对这类企业,通过理论少缴税额的计算就使其暴露在税务监管之下。
对存在理论少缴税款的企业,虽然指明了其存在的问题,但存在问题的具体环节和科目还需要进一步检查评估才能找到,但至少给我们提供了其纳税额与所挣毛利额差距很大的线索,这类企业容易存在虚抵、延压收入等税收问题。
2、存货为负数:多转成本等偷税风险。
存货是不应该为负数的,存货负数反映为企业多结转了成本,造成这种的原因一是人为抬高结转成本价格,二是人为多转数量,三是销售产品与实际结转产品的品种不对,如销售了5个水杯,结转了5个轮胎等,税收疑点相当明显。
3、既有预收账款又有存货: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4、存货大于销售收入的30%: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假定当期累计销售成本为100,若周转率最低为3,则平均存货=100/3=。
假定企业销售毛利为10%,则存货最高(剔除个别特殊企业)应占销售收入的30%,超过30%则为异常状况。另外,从实际经营情况看,存货达到销售收入30%,则意味着存货够个月销售,已经超出企业一般备货2-3个月储量的要求。
5、销售成本大于销售收入:虚转成本,价格倒挂,偷税风险。
6、全年有销售收入无增值税企业:虚抵,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对有销售收入但没实现增值税的企业,这显然是异常状况,但出现这种状况的企业往往用以下理由应对税务机关:一是开业初期进货量大,所以一直没抵扣完,或是为了完成年度销售任务进货多,全年也没抵扣完,一直有留抵。这种情况多存在于各种地区代理商、总经销等企业,但实际上企业存在着定期返利或实际销售后人为不记账仍在库存商品账户中趴着等状况。二是长年低于进价销售导致不实现税款,主要是经营公用事业产品的企业,如水、电、热力、煤气、天然气、汽柴油等国家控制价格的单位,但实际上国家对这些单位都留有一定的利润空间,或给予一定的补贴。三是对区域总代理企业低价销售产品造成长期不实现税款,主要是区域总代理和生产厂家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实际购买价与开票价格不符,厂家通过对总代理考核,在月底或季度末对代理商价格进行调整或让利。四是其他人为压低产品售价,造成购销倒挂或人为虚抵进项等也是造成长年不实现税款的原因。因此无论什么情况,全年不实现税款都存在着较大的隐患,应彻底查清。
7、应收账款为负数: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8、应付账款为负数: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应付账款负数反映的是没有应付的货款,而有收回的货款。这种情况可能存在企业将收回的货款隐瞒在该科目逃避纳税的行为。
9、预付账款为负数: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预付账款负数反映的是没有预付的货款而有收回的货款,这种情况可能存在企业将收回的货款隐瞒在该科目逃避纳税的行为。
10、商业零售企业无票收入低于总收入30%:隐瞒收入,偷税风险。
对商业零售企业特别是经营终端消费品的烟酒、食品、手机、家电、服装、汽车修理等企业一般应该有无票收入,因为这些企业100%地开票纳税是很难做到的,根据过去已发案件统计和省局纳税服务处对个体零售纳税人调查及国有商业零售企业无票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比例绝大部分高于30%的事实等,其无票收入一般在总收入的30%--70%之间。
三、c级风险指标也称中级风险指标(10个)
c级风险指标是对不直接涉税项目异常进行的监控,这些项目虽然异常但是不能直接确定其是否存在偷税,还需要结合账簿和企业经营情况检查后确定。这些指标异常,涉及偷税风险较大,但须进一步核实,是中级风险。
1、其他应收款大于收入: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假交易、偷税的风险。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核算不涉及货物交易的应收应付款项。按正常说其应是不涉税科目,但有的企业就是钻这样的空子,将有货物交易的本应计入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款项专门混入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科目,这样就要求将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比照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要求进行异常监控,当然,也可能是股权交易、资金拆借、分红分息、返利等形成的。
2、其他应付款大于销售收入: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假交易、偷税的风险。 参照“应付账款大于销售收入”的说明。
3、流转税申报收入与所得税申报收入及损益表收入不一致: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偷税的风险。
4、增值税超低税负企业:可能存在虚抵、隐瞒收入、偷税的风险。
我们对工业、商业零售、商业批发三大类上市公司的公开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得出,95%的工业和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在7%以上,95%的商业批发企业毛利率在以上。因此,正常经营的工业和商业零售企业的税负应在以上(毛利率7%×税率17%),商业批发企业税负应在以上(毛利率×税率17%),当然对非正常经营和亏损企业则另当别论。
对低税负企业应加强日常监控管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掌握单个商品的销售毛利率,测算其合理税负应该是多少;对超低税负企业,要通过评估和稽查手段进行检查剖析,每查一户要彻底解决一户存在的问题。
要注意超低税负企业和低于行业平均税负企业的区别,超低税负企业存在税收问题的概率很高,而低于行业平均税负企业存在税收问题的概率相对较低。
5、所得税超低贡献率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偷税的风险。
工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最低毛利率为7%,商业批发最低毛利率为,企业费用率占毛利率的比例一般为30%-40%之间,我们按高费用率40%计算,毛利中最低应有60%是纯利,即工业的纯利率为(7%×60%),商业的纯利率(×60%),那么,工业和商业零售企业的所得税贡献率最低应为(×25%),商业批发企业的所得税贡献率最低应为(×25%),对毛利率数值的采用只是按一般正常情况下大多数企业的取值,个别特例企业不足以影响指标的实用性。
对低贡献率企业检查和低税负企业的检查基本相同,一要靠日常对企业毛利和纯利情况的掌握和监控,二要靠账实结合的评估检查。
6、运费抵扣异常:可能存在虚抵运费、偷税的风险。
运费抵扣税额占到总进项税额1%以上的视为异常,应予以检查,主要是防止虚抵运费,既影响增值税又影响所得税。
7、有在建工程又有留抵税金:可能存在多抵进项、偷税的风险。
凡有在建工程的,其工程材料往往与生产经营的原材料、商品货物等容易混淆,在建工程进项税予以抵扣,部分生产材料被在建工程领用但仍摊入生产成本,还有基建运费、利息等混转现象。因此,凡有在建工程的单位均应对其详细检查。
8、固定资产大额抵扣,导致当期不实现增值税:可能存在超范围抵扣、偷税的风险。
要查看固定资产是否本单位应抵扣的项目,有无将土建部分抵扣,或将关联单位的固定资产抵扣等。查看大的项目中固定资产的抵扣范围是否正确等。防止多抵和虚抵固定资产。
9、农产品抵扣异常: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农产品抵扣超过总进项的98%,其他企业农产品抵扣超过总进项的10%,可能存在虚抵农产品、偷税的风险。
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和经销企业,主要包括棉花、花生、粮食、油菜籽等,如果农产品抵扣税额超过98%或经营额过大,要结合实际分析其购销存数量的真实性,以防止虚开收购发票多抵进项和向下游虚xxx。
对使用农产品作为原辅材料的企业,如酿酒、食品加工等,农产品抵扣比例超过全部进项税额的10%(不含面粉加工)的要进行详细检查,看是否真实需要那么多的农产品,有无从农产品收购企业接受虚开的现象。
10、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金额达到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超过50万元以上:可能存在真销售、虚假损失、不转进项税等偷税风险。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是核算流动资产盘亏、报废、损毁但还未经批准转销处理的损失。该项损失中既涉及已抵扣税金的进项转出,又涉及批准核销后减少应税所得,因此该项损失应查清具体形成原因和处理是否正确。
该项损失在税收上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是企业将已销售的货物不记销售,长期在库存中趴着,库存较大无法掩盖时,通过盘亏、报废、损毁等各种理由计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并分期或一次转入损失处理,冲减利润,但对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金往往不予进项转出,能蒙混过去就蒙过去。
四、d类风险指标也称一般风险指标(9个)
d类风险指标是指对间接涉税的科目、项目出现数据异常可能导致税收问题进行监控的指标,该类指标异常一般可能出现少缴税款的问题,但不是恶性行为,是一般性税收风险。
1、营业外收入超过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超过50万元:可能存在隐瞒应税收入、偷税的风险。 营业外收入是核算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数额较大时,就需要弄清该部分收入到底是什么收入,是否应该纳税,防止有的企业将应税收入故意计入营业外收入以逃避纳税。如有的企业将下脚料收入和销售废品收入,违约金收入等计入营业外收入。
2、补贴收入超过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超过50万元:可能存在隐瞒应税收入、偷税的风险。 补贴收入主要核算税费返还和财政补贴款,这部分收入中财政补贴是免税的,但返还的税费是要合并缴纳所得税的,如福利企业退还的增值税及有的企业把上级部门各种费用性返还等都计入补贴收入,这都是要合并纳税的。因此应查清补贴收入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3、预提费用超过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在50万元以上:可能存在多列费用、偷税的风险。
预提费用主要核算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利息、修理费等。但有的企业为了扩大当期费用或对不同属期的费用进行人为调节,故意多提预提费用;还有的企业将不属于预提范围的事项进行预提,如预提运费,预提工资等造成核算期预提费用较大。因此,如果预提费用超过销售收入的1%,则仅预提费用就消耗1%的利润,应详细查清预提的费用是否合理,是否影响当期所得税。
4、待摊费用超过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在50万元以上:可能存在多列费用、偷税的风险。
5、营业外支出超过销售收入的1%或绝对额超过50万元:可能存在多列费用、偷税的风险。
营业外支出金额较大时主要是查企业是否将应由税后列支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赞助、捐赠等列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对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净损失、各种减值准备等要查看其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现象。
7、其他应收款为负数:可能存在隐瞒应税收入、偷税的风险。 参照“应收账款为负数”的说明。
8、其他应付款为负数:可能存在隐瞒应税收入、偷税的风险。 参照“应付账款为负数”的说明。
9、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超过总进项40%:可能存在虚抵进项,偷税的风险。
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额超过总进项40%说明该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消耗的原料从国外进口占比较大,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看其从国外进口的货物是否企业必须的,查看其生产经营现场是否真正有国外进口货物及消耗比例是否正常,查看其进口完税凭证手续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
税务风险应对工作总结篇三
近年来,风险管理开始进入中国税务管理领域,衍生出“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它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代价降低税收流失的一系列程序,是一种积极、主动的管理,能创造出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有效提升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本文从理论到实践,从国际和国内全新视角,进一步开拓视野,广泛借鉴国际上税收风险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探索构建乌鲁木齐市税收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对于有效推进和实施乌市税收风险管理,提高征管质效,降低税收流失风险,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税收风险管理包括税收流失的风险管理和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本文重点阐述税收流失的风险管理。
一、税收风险管理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源分布领域越来越广泛,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经济决定税源,税源决定税收,这是一个简单的税收经济学原理。但在实际税源管理过程中,由于受诸多客观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税源并不一定完全形成税收,从而导致客观税源决定的纳税能力与实际税收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差异,这种差异表明税源管理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税收流失的风险。
根据《中国税务稽查年鉴》公布的,全国税务稽查数据显示的全国税收流失率,与同期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总额,可以推算出同期全国税收流失额。从数量上看,我国税收流失的总量逐年增加,近五年每年在3000-4000亿元左右,数额惊人。税收流失影响了我国的财政收入,弱化了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如何有效地减少税收流失,是理论界和各地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不断探索的课题。健全法制、完善税制,规范税式支出、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等等,其中最直接有效可控的措施,是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系。自2009年以来,国家xxx多次提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构建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的要求,即“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信息管税”、“税源专业化管理”、“风险管理”的提出,为实施全面的税收风险管理做了技术、业务和理论的准备。可见,税收风险管理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税收风险管理也是国际税收管理的发展趋势,是学习借鉴国际税收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与我国税收管理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各地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和实践,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由于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处于起步阶段,在诸多方面尚存在许多瓶颈需要破解,很多难题需要探索和研究解决。
(一)税收风险概述
1.税收风险及税收风险特征。税收风险是实现税收征管目标的障碍,是指国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在系列不确定性因素导致纳税人未全面遵从税法的情况下,形成的税收流失的可能性,使实际税收的征收结果与税收预期之间客观上发生偏差。
税收风险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管理性税收风险,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纳税遵从风险,二是税收执法风险。本文研究的是纳税遵从风险,即由于纳税人对政策认识不足、工作疏漏等情况造成非故意性不遵从,纳税人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等不正当方式故意或恶意不遵从,形成的税收流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税收风险除了具有一般风险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其独有的特征属性:隐蔽性和潜伏性,税收风险形成机制复杂多变,使得税收风险不容易被及时发现和察觉并加以管理。纳税人利用技术手段将税收显性风险人为处理为隐形风险,促使风险累积,导致风险压力,形成真正的税收流失;难于化解性,税收风险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运行、税收制度、税收管理体制、管理能力及纳税遵从度等方面密切相关,使得税收风险的防范、控制、化解的管理难度较大;传导性,税收风险会在上级或下级税收之间传导和扩散,导致整个税收系统风险共担。税收系统又与社会经济紧密相关,相互影响、相互转化。所以,税收风险仍然是最为严重的社会性风险。
2.税收风险的分类及表现形式。税收风险的分类:按照风险来源,可分为税务部门税收风险和企业税收风险;按照风险的可测程度,可分为指标性税收风险和非指标性税收风险;按照风险等级评定,可分为一般税收风险和重大税收风险;按风险承担主体不同,分为纳税人风险,扣缴义务人风险,税务代理人风险,纳税担保人风险,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风险;按税收征管过程的具体环节,分为税务登记风险,财务核算风险,税源监控风险,纳税申报风险,信息报送风险,税务检查风险。
税务风险应对工作总结篇四
既然税务检查是征管查三大职能之一,那么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将面临着被税务检查或稽查的概率,那么如何做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了,相信下述经验有助于纳税人有效规避检查风险,于激流险滩中从容而过。
一、和谐征纳不吃明亏,自强不息不吃暗亏法律上纳税人和税务局是平等的,但事实上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既然是管与被管的关系,那么就要在平时的征管中处理好这些关系,近一点的与专管员处理好关系,远的一点与领导处理好关系,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如果选择两家企业择其一稽查,我相信平时关系好一点的肯定比平时关系差一点的避免检查概率要大。特别是作为财务人员,更应当认识到这一点,服从管理,遵从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多咨询,多请教。另外老板也努力点,争取戴个红帽子,比如人大代表,比如政协委员等。外因固然重要,内因也需要互动,关键是自强,自已税法要懂,甚至要比税务人员还要懂,一般税务人员是不懂的,因为中国这种行政体制造就的是懒人,税务机关的逆向选择性很多,就是选择偷懒而不是努力工作,呵呵,而纳税人相对而言则少了很多,省一分钱就是一分钱,税务局多收一分钱也不关专管员的事情,自已不好好学习税法,成天想着靠关系摆平,哪天被税务局忽悠了,被人卖了还给人家点钱。没事多跑跑会计视野,多看看财税文件,多探讨探讨业务,有事没事约我去和大家做个交流,呵呵。
二、潜伏在内部的敌人要当心,潜伏在外部的朋友要关心现在财务人员在企业位置中不是太重要,老板们更关注生产与营销,这个观念要改变,财务同样可以节税,促进盈利,同时老板们更要关注会计疾苦,许多案件往往就是内部堡垒不严,祸起于萧墙,老板对会计不满,炒了鱿鱼,会计随即举报,线索明确,一查一个准。而纳税人同样需要在税务局内部安插潜伏,呵呵,有动向即时知道,有困难即时咨询,有过不去的坎即时协商,有种无间道的感觉。有个税务朋友,安插在税务局内部,眼线一个。还是有用的。
土不让,你节节防守,只会是节节败退,有的明显的东西要主动放弃,比如罚款,比如超标的福利费,甚至要专门留出这一块来,等着人家来拿这笔钱,税务局左查查不出来,右查查不出来,是绝不会就此歇手,而是会打持久战,哪有到企业查不出税来的,回去是交待不了的。
六、调增很容易,调减要注意打个比方,查增了你营业税和房产税,那么企业要注意你要提醒检查人员给你在企业所得税前做调减,比如固定资产短于规定年限折旧,被查增了所得,你要注意以后年度你要相应调减所得,特别是暂时性差异这种东西,无论税务人员也好,还是企业也好,只记得当年被痛宰的故事,却忘记了亡羊补牢的传说。
八、量小非君子,无毒不丈夫我一直痛恨中国这种税企关系,没有一点法制的理念,搞的中国征纳之间基本上是种庸俗的低级的趣味,如果纳税人能够做到依法纳税,征税人做到依法征税,该有多好,当然这不是税务局这种层面,而是相当多层面的事情,所以依法治国是必须深入的坚决的推行下去,如果纳税人能做到不怕提起行政复议,不怕到法院打官司,我该交的一文不少,不该交的一文不交,我想中国的税收征纳才会走入良性循环,当然这有待于政府机制的改革与税制的改革。有的时候纳税人狠点说不定也管用,特别是一些收税一方就有缺点的检查。当然不到万不得已在现时状态下还是心不和也要面和啊。
税务风险应对工作总结篇五
针对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向项目组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必要性;指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提供更多的督导;在选择进一步审计程序时融入更多的不可预见的因素;对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或范围做出总体修改。
对源于控制环境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考虑:如果控制环境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在对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作出总体修改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在期末而非期中实施更多的审计程序;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更广泛的审计证据;增加拟纳入审计范围的经营地点的数量。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及其总体应对措施对总体方案的影响: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实质性程序为主的实质性方案;将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结合使用综合性方案。
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内涵和要求;进一步审计程序是针对风险评估程序而言,是针对评估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 进一步审计程序性质的以测试内控为和以发现错报为目的。选择风险越高,审计证据的相关性要求越高,考虑风险产生的原因,如果拟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生成的信息,应考虑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控制测试
完成审计工作前对进一步审计程序所获取审计证据的评价将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否仍然适当;是否已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是否需要重新考虑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运用职业判断从总体上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形成审计意见时对审计证据的综合评价。
税务风险应对工作总结篇六
建筑业税务稽查应对及风险点分析、最新政策解析(8)
[补充案例]:
a公司和c建筑公司共同承接某建设单位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20,000,000元,分工如下: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与c公司签订,a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c公司按工程总额的15%收取管理费3,000,000元。
税法规定,对工程承包公司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含同,只负责协调组织业务,应按”服务业一代理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000×5%=150,000(元)
[补充案例]:
a公司承接某商场建筑工程业务,其形式为实行一次包死承包到底,工程总造价10,000,000元,其中包括商场电梯价款1,200,000元。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按合同规定,该商场对a公司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从其工程价款中扣除。此外,a公司在具体结算时,对电梯没有作为安装产值入账。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反之,如果纳税人将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税法还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企业向建筑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不得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a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0,000一1,200,000)×3%=264,000(元)
[补充案例]:这起税案能不能移送?
基本案情:某市水电开发公司,承接一项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额为亿元,其中分包出去的金额为亿元。开发公司与分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所需沙石、水泥、钢筋、燃料及动力,由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统一购买,价款由开发公司在分包出去的工程承包额中扣除,然后与分包方进行结算。在分包出去的工程中,由开发公司购买的材料、燃料及动力价款共计亿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公司应申报缴纳营业税720万元,工程竣工后,经税务机关检查,开发公司仅申报缴纳营业税450万元,其中代扣代缴营业税30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偷税,但在是否应当移送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理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一旦触犯《刑法》,税务机关就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工程总承包人为市水电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案中,开发公司的总承包额为亿元,分包额为亿元,但实际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应该是1亿元,因为要减去开发公司购买的亿元的材料、动力价款,这部分价款根本就没有付给分包人,其构成了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而不是分包人的计税营业额。因此,这部分营业税应由总承包人即水电开发公司缴纳,而开发公司在申报税款时并未进行中报缴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中,开发公司共偷税270万元,且所偷税款占开发公司应纳税款420万元(720万元一300万元)的64%,其行为已涉嫌偷税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是“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同时又是“建筑业”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也就是说,分包人是建筑业纳税人,其建筑过程中所用的由开发公司购买的材料、燃料和动力价款在计征营业税时必须包括在内,但开发公司在代扣税款时并未包括这亿元,从而造成少扣缴营业税。对扣缴义务人这种未作为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本案中,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而并不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亿元的材料款到底是组成总承包人的计税营业额,还是组成分包人的计税营业额。只有辨别清楚这个问题,才能对该案进行定性。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工不包料者也需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这主要是考虑到建筑业一般多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但个别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经营,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防止少数纳税人钻政策空子,制定了这一特殊规定。所谓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均是指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方式,而不是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承包方式。总承包人的营业额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实际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本案中市开发公司已涉嫌偷税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补充案例分析]:
工厂建造仓库要同时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吗?
基本情况:一新建制药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制药厂的许多附属厂房、仓库等尚未建好,所以只好边建设,边生产。开始,制药厂都是委托建筑、安装单位为其施工。到了1999年底,厂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于2000年初成立了一支非独立核算的工程队,专门从事厂内附属设施的建造、安装和维修。
2000年9月下旬,工程队为了给厂里建造两座成品仓库,申请厂部为其采购500吨钢材,在报经厂长批准后,由厂原料科于10月上旬将钢材采购进厂里,并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价款150万元,税额万元)交厂财务科报账。财务科将该批钢材记入了“原材料”账户,并抵扣了进项税额万元。紧接着,工程队使陆续将原料科采购的钢材领用到两座成品仓库的建设中,财务科的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150万元(合计数),贷:原材料150万元。”2000年12月底,国税征收分局在对制药厂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核时,认定和制药厂工程队在2000年10月-12月间领用的150万元的钢材应转出进项税额。于是补征了制药厂万元的增值税。
2001年7月,工程队为厂里建造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终于完工交付使用了.厂部按照决算报告(210万元)扣除厂部为其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后,将60万元的工程余款汇给了工程队。
是有依据的。
其次,厂工程队建造的两座成品仓库是否应该征收营业税。《国家xxx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规定:“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羊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财政部、国家xxx关于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指的是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拉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建造完工并同厂部进行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应该依法缴纳3%的营业税,而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12月建造完工并向本厂结算的第二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因为它是在2001年9月1日以后完工并结算的。所以,市地税局对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份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征收营业税是符合国家xxx文件精神的,而对制药厂2001年12月份结算的第二座成品仓库的工程款征收营业税是错误的。
再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制药厂工程队2001年7月份结算的第一座成品仓库的营业额中,当然应包括厂部为工程队采购的150万元的钢材。因此,市地税局对第一座完工的成品仓库按210万元征收营业税也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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