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不仅仅是总结成绩,更重要的是为了研究经验,发现做好工作的规律,也可以找出工作失误的教训。这些经验教训是非常宝贵的,对工作有很好的借鉴与指导作用,在今后工作中可以改进提高,趋利避害,避免失误。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总结篇一
1.集体补贴。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在村民会议上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福利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2.个人贡献。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置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己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情况,缴费档次应适时调整。
3.政府补贴。政府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其中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贴,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贴。
农村养老保险年限: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缴纳保险费;未满15周岁的,按年缴费,也允许缴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15周岁以上的,应当缴纳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总结篇二
养老保险是社保的一部分,那么大家了解过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吗?以下是小编精心准备的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信息,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7706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118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394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624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082元。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541.2元、失业保险费92.47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924.8元、失业保险费55.49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16.4元、失业保险费36.98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84.92元、失业保险费6.16元。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77.58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53.94元。
昨日,北京社保中心发布《关于统一2016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通知指出,2015年北京市的职工平均工资较2014提高了623元,平均工资提高,意味着社保缴费基数也要上涨。新的社保缴费基数将从7月份开始执行,北京市职工的到手工资要变少了。
2014年北京市月平均工资6463元,2015年北京市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上涨了623元。社保缴费基数是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挂钩的,依照2015年的平均工资,那么社保缴费的上限=7086×300%=21258元,下限为7086×60%=4251元。这也就是北京今年社保缴费的上下限。
当然,如果你的工资21258元和4251元之间,那么就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缴费了。
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总结篇三
01、哪些人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0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是什么?
(1)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单位和个人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按实际缴费的月数累计计算。
(2)缴费指数分为视同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指数对应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水平;实际缴费指数对应于实际缴费期间的缴费水平。缴费指数越高表示缴费水平越高。
月缴费指数=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0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什么?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用于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由平均缴费指数与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乘所得。
04、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分别是指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
05、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二)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违反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四)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五)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六)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支出;(七)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06、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监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四)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七)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八)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07、跨省变换工作单位,应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关系转出:
(1)在地税和相关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2)减员后,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一般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若有欠费需先补缴,若缴费信息有误需先更正处理,然后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一般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的回执后,核对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通过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或邮寄的方式发送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二)关系转入:
(1)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一般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一般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的回执,通过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或邮寄的方式发送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核对一致的'办理分账确认,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一)关系转出:
(1)在地税和相关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2)减员后,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入。若有欠费需补缴;若缴费信息有误需先更正处理。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传送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二)关系转入:
(1)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传送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核对一致的办理分账确认,完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09、养老保险异地转入的条件是什么?
(一)省内转入的: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核定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最后参保地是否本地,若是,则可转入;若否,不受理转入。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核定截至目前,最后参保地是否本地,若是,则可转入;若否,不受理转入。
(二)从省外转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0、“骗保”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骗冒领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的行为属于犯罪吗?
根据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266条的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总结篇四
(一)办事项目
(二)政策依据
二、办理原则
参保单位、单位负责人评先或其他部门要求对本单位提供参保缴费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审核原因和理由,认为可提供证明时,给予办理单位缴费的证明手续。
三、需提交的资料
1、有关单位要求提供参保缴费证明的资料和理由及书面申请;
2、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表(一式两份)。
四、办事流程
1、参保单位填写《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表》。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养老保险缴费正常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有欠费的单位,参保单位补缴欠费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给予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五、办结时间:
缴费正常的,当天办理。有欠费的,补缴欠费以后的`当天办理。
六、办理地点
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二楼大厅社会保险登记1号窗口
七、投诉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业务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行为时,可到省社保局综合处进行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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