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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校园安全督查工作计划篇一
在区委、区人大、区*领导重视和支持下,在市林业局的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林业行政执法的文件精神,积极与市局、乡*协调合作,加强对林业用地的监管,强化我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确保林业资源合理承续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由于我区处于市经济城市建设的发展图内,高速发展的城市建设对林地的征占用程度频繁、强度大,所征占用的林地面积,远远超过区林业局的审批权限,加之,这几年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国家公益林的划分等大型国家林业工程的实施,我区的林地绝大部分均列入国家保护范围。其审核、审批权相应升格,鉴于此,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只能从林业法律、法规给予的权限内进行工作。
今年来,我们执法的重点在于打击非法盗砍林木,非法侵占林地与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由于有市局的强力介入,我局已成事实上的从属地位,执法的主体已由市局兼任,此情况的存在,对我局行政执法的影响,无可言喻。
2、使得城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被弱化,之而被市局支配;
3、重要的是使得城区林业沦为市局的附属后勤单位,沦为专职的森林扑火、植树造林队,彻底丧失城区林业的主体地位。
此现实的客观存在,使得城区林业执法无所作为,但按照市局布置的全年执法要求,我们全区未出现重大的林地纠纷及影响较大的森林资源被损事件,完成了林业局下达我区的林业目标任务。
乡镇校园安全督查工作计划篇二
坚持以^v^理论和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和上级党建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 三创 主题实践活动,着力抓好党的思想、政治、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促进凤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目标任务
一条主线:紧扣加快发展这条主线,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凤桥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活动:开展 作风建设年 活动和 五好 镇党委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项工作:主要是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三、主要工作
1、以拓展提升为目标,加强宣传思想工作。以党委中心组为龙头,充分运用各种载体,抓好《jzm文选》的学习,突出抓好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的学习,着力抓好现代经济知识、科技知识、社会管理、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能力,重点学习xx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党的xx大精神,着力推动党员干部自觉地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把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干部作风转变结合起来,把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成果转化为发展思路、方针政策和自觉行动。围绕 三创 主题,深入开展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强化舆论引导、氛围营造、典型培育功能,实现与中心工作的有机融合,进一步增强宣传思想工作的影响力。加大对内对外宣传力度,借助 满园春色在凤桥 桃花观赏活动等平台,大力宣传凤桥、推介凤桥、展示凤桥,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思想氛围、舆论氛围和文化氛围。
2、以提高能力为核心,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建设。认真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根本宗旨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廉洁从政教育,推动党员干部自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着力体现求真务实的作风形象。二是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依托镇党校、党支部活动室等阵地,采用镇自教与外请教相结合,有计划地组织好党员干部的学习培训。要针对不同群体,采取典型引路、岗位培训、专题辅导等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分析形势、把握问题、解决矛盾的实际能力。通过岗位轮换、跨部门交流、参与重点工作等途径,加强后备干部培养工作。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优化人才政策环境,促进各类人才快速集聚。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各方面人才大量涌现的良好氛围。
3、以夯实基础为重点,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 先锋工程 创建为抓手,进一步推动农村党的建设 三级联创 活动,开展 五好 镇党委创建工作,巩固先锋工程 五好 村创建成果;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平台的作用,提高基层党员干部素质和农民群众致富本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扎实推进 两新 组织党建工作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为流动党员发挥作用搭建平台。
4、以凝聚力量为根本,积极发挥^v^优势。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主题,有效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做好沟通联络、凝心聚力的工作。加强同各^v^、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重点做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的工作,特别是做好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积极支持他们在构建和谐凤桥中发挥作用。充分发挥统一战线智力密集、人才荟萃、联系广泛的优势,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政治协商活动,注重发挥各^v^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
5、以惩防并举为抓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开展 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和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 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 作风建设年 活动。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建设,坚持不懈地进行廉洁教育、作风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着力整治党风政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加大对党员干部监督的力度。完善村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村务、财务公开和村民民主监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规化。
乡镇校园安全督查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执行力,确保区委、区政府“三大行动计划”和深化农村体制综合改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村民利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大行动计划”,是指南海区“中枢两翼,核心带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1-2015年)、“狮舞岭南·龙腾南海”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5年)和南海区城市更新行动计划(2015-2015年);本办法所称的深化农村体制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是指《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体制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南发〔2011〕2号)提到的主要政策;村民所享有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问责,是指督查问责机构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三大行动计划”和深化农村体制综合改革各项政策的进度、完成情况和效果等进行督促检查,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或工作效果差的单位主责和协助领导;对不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导致村民利益受损的村(居)组领导干部,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体负责落实“三大行动计划”和深化农村体制综合改革各项政策的各镇(街道)、各部门和各村(居)组。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区成立“三大行动计划”和深化农村体制综合改革督查问责专责组,由区纪委书记任组长,区委组织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纪委(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社局等相关单位的领导。督查问责专责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参照区成立相应的督查问责专责组。
第六条 区督查问责专责组主要职责:
(四)做好调查研究、信息综合和宣传报道,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五)建立完善督查问责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
(六)对需要实施问责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七)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督查问责情况。
各镇(街道)督查问责专责组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的村(居)组进行督查问责,其职责参照区督查问责专责组的职责执行。
第三章 督查和问责
第七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有关部门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情况;
(三)主责部门完成工作进度和成效的情况;
(四)主责部门与协助部门工作协调、配合的情况。
第八条 督查问责专责组采取听取汇报、日常跟踪、专项检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督查。
第九条 督查问责专责组根据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对主责部门发出《督查事项通知书》(样式附后),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限要求;对未按计划推进或工作效果差的,发出《整改督办通知书》(样式附后),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的,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不落实或不及时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影响工作的推进或造成损失的;
(四)对整改意见和建议落实不力,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九)违反政策规定,损害村民利益的;
(十)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以及经济处罚等方式进行问责。其中,对村(居)组领导干部的问责,适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经济处罚的问责方式。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以及经济处罚的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使用。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督查问责按分级原则进行,区督查问责专责组负责对各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各镇(街道)督查问责专责组负责对辖区内的村(居)组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必要时,区督查问责专责组可直接对村(居)组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督查问责专责组启动问责程序后,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拟予以问责的,督查问责专责组提出意见,由问责决定机关(任免机关)根据意见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机关(任免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问责人及其单位送达《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样式附后),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同时,将《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报区督查问责专责组备案。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问责决定机关在收到被问责人申诉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及其单位。
第十五条 对上级通报、领导批示、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的问题,经查属实,需启动问责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纳入区机关绩效与作风年度考评工作的单位,问责结果与考评工作挂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制度,限制和规范全市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的行为,将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分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主要是指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正职,主管耕地保护工作的行政副职和耕地保护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全市耕地保护整体工作部署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三条 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坚持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对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结果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结果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或者行政人员采取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 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 一年内出现 2 次以上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 耕地保护领导干部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做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 30 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被问责的耕地保护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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