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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通用篇一
关于黄a诉赖a离婚纠纷一案[案号:(xxxx)法民一初字第xx号],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稳固,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恋爱一定时间后才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从结婚至今,双方已有的婚姻感情基础。原、被告结婚后共生育三个女孩,现小孩均未成年,最小的小孩今年尚未满6岁,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悉心照顾。原、被告近来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存在轻微的争执,但并未因此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且夫妻之间在生活中存在小吵小闹本属正常现象,更不至于使夫妻感情破裂。
二、婚生三个小孩应由原、被告继续共同抚养。原、被告婚后共生育三个小孩,分别为黄b(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黄c(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黄d(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三个小孩均未成年,需要父母共同的照顾。由于被告婚后在深圳工作,三个小孩自出生后至今一直由我抚养照顾,被告过年过节均会回家与我们团聚,原、被告根本不存在分居的事实。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讯问笔录通用篇二
要实现讯问目的,取得良好的讯问效果,公诉人就应当掌控好法庭讯问的语言,为完成指控服务。
1.掌握“明知故问”的技巧。前文已经论及,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讯问是一种“明知故问”,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的问题,应当知道已经具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的答案,问话的目的,也是让被告人将这一答案说出来,所以公诉人在讯问时就要做到不露声色与痕迹地让被告人自己把答案说出来,而公诉人不要急于帮被告人将此话说出来。
2.不要面面俱到。公诉人的讯问要做到详略得当,必要时根据被告人的答话及态度及时调整问话的内容,讯问要有针对性,简洁明了。公诉人庭审讯问作为法庭调查的一部分,是为了配合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所以,对于被告人认罪的部分没有必要再重复讯问,必要时,可以问:你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是不是事实?或者对于一些案件的核心问题简单讯问:你说你认罪,并且说过去的供述都是事实,那么你确实收受了××送给你的8万元钱,是不是?等等。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讯问应直接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翻供及控辩双方可能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这也是庭审讯问与侦查讯问的重要区别。
3.实则实之,伪则揭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在供与不供、供多供少、如何供述方面经历了较长的思想斗争,反映在法庭的供述方面,就是各被告人当庭的态度各有不同。针对各种不同的情形,讯问时就要注意区别对待,能够如实供述的,要让其供述内容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相吻合;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应找准要害情节展开讯问,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思路必须明确,要通过讯问让其不能自圆其说,或者陷入前后矛盾、得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揭穿其谎言,使法庭和旁听人员对其产生不信任感,对其供述不加采信。
4.问案件事实与过程,不急于辩论案件定性。法庭上的讯问活动,是针对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要求被告人进行陈述,这一陈述主要是陈述案件的经过和被告人的行为,至于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则是在事实确认之后的司法认定问题,因而在讯问中公诉人就不要急于问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否则容易触动被告人的敏感神经,回避问题、甚至拒不供认,如一些、受贿等案件,被告人对基本事实是承认的,但对案件定性存在异议,这时公诉人只要问明该事实是不是被告人做的、是如何做的即可,如果在讯问时就使用了定性的语言,如:你受贿后有无为行贿人谋取得益?这样直白的问话可能会导致被告人的抗拒:我不是受贿,是礼尚往来,如此等等。
5.态度严肃,威而不怒。讯问被告人是法庭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检察人员代表国家支持公诉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因而公诉人要注意法庭上的形象,对被告人的讯问活动,态度要严肃认真,语气要威严但不盛气凌人,更不能随意训斥被告人,因被告人的态度而在法庭上暴跳如雷、丧失风度,讯问语言要语意确定,不拖泥带水。提问的语言表达要简洁、清楚,使人能够明确理解问话的意思,在讯问过程中,一般不宜反复打断被告人的答话,但被告人没有围绕问话内容进行陈述时,或者对事实过程的陈述过于绕弯子时,可以直接提问具体问题,让被告人直接回答。
6.合理安排讯问的顺序。对于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为了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可以根据对各被告人认罪情况的预测,对讯问被告人的顺序进行调整,不一定按照起诉书对各被告人的排列顺序进行讯问。一般情况下,法庭在个别讯问被告人时,都是按照起诉书给各被告人排列的顺序,逐一传被告人到庭接受讯问与发问的,但这个顺序并非一成不变,公诉人可以在讯问之前先与审判长沟通,为了更加有力地查明案件事实,要求调整讯问顺序,取得审判长的支持与配合,一般让认罪的被告人先接受讯问,再问不认罪的被告人,以争取主动。如在一共同犯罪案件中,第一被告人拒不认罪,而其他被告人认罪,此时可以先分别讯问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人,在讯问中,公诉人可以要求这三名被告人对第一被告人组织、策划、指挥犯罪的事实与情节加以供述,最后在讯问第一被告人时,即使第一被告人拒不供罪,百般抵赖,但由于前面的同案被告人早已对他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供认清楚,第一被告人的辩解就会显得苍白无力,这也能使旁听群众看清,第一被告人的确是在抵赖。
7.必要时对被告人进行对质。对质的方法,是在对每个被告人都讯问完毕的情况下,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情况,确认谁在做虚假供述,然后要求法庭将被告人带上法庭后,先讯问如实供述的被告人该情节内容,在其供述后,再向不认罪的被告人讯问,该情节是不是如此、如何解释等,使被告人在同伙面前不得不说出实情。
8.必要时补充讯问,不要懈怠。公诉人要及时进行补充讯问,以揭穿被告人谎言或者为后面的举证打下基础。法庭调查中,由于公诉人讯问在前,辩护人发问在后,很可能因辩护人的发问,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正确的发问方式或内容,有可能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或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当辩护人的发问引起被告人避重就轻,或者被告人的回答出现前后不一致时,公诉人更应主动请求发问,以达到澄清事实的目的。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之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经常会抓住这个机会,向被告人问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企图模糊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进而在法庭辩论中使用这些内容攻击案件的证据体系,或者根据这些内容得出与实际案情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之后,不要认为完成了讯问任务就万事大吉了,而要怀着高度的警惕认真倾听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不要懈怠,更不要对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听之任之,一旦发现被告人的供述因辩护人的发问而发生了变化,就要立即进行补充讯问,让被告人说清该问题,以正视听。如某医院副院长赵某受贿案的庭审中,针对其中一起被告人在该医院任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丁某承包医院基建工程后,收受丁某贿赂10000元现金的事实,辩护人作了如下发问。
问:丁某与你是什么关系?
答:朋友关系。
问:关系怎样?
答:关系很好。
问:由谁承包医院基建工程,你说了算吗?
答:不算,主要是院长说了算。
问:这么说,你并无决定权,是吗?
答:对。
对于此种情况,公诉人立即要求补充讯问被告人。
问:当时(送钱时),你已认识丁某多长时间?
答:二十多天,一起吃过两三次饭。
问:认识不满一月,接触不过两三次,单凭这种感情基础,丁某会送你这么多钱吗?
答:不会。
问:在本医院基建工程中,你主要负责的什么?
答:工程发包、确定建筑公司,由我考察并提出建议,最后由医院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问:由谁承包基建工程,你有考察和建议的权力?
答:对。
随后的辩论中,辩护人尽管认为这起受贿事实是朋友馈赠、中介费,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但由于公诉人在补充讯问中,已将被告人的退路堵住。法庭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终认定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9.针对不同的被告人,选择不同的讯问语言。法庭上被告人的情况各不相同,所涉案件性质、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被告人对于审判的态度等各有差异,这就决定了公诉人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千篇一律的语言进行讯问,而应当根据被告人的不同特点,适当地选择讯问语言,讲求讯问策略。如对于那些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讯问时就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其能够听明白,而问话的方式也可以比较直截了当,直接问其事实过程;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问话时注意不要将隐私事宜直白地拿来讯问,一般可以采取“这个事……”而不直接说隐私的事,只要其听得明白即可;对于一些文化程度较高、社会地位也较高的职务犯罪被告人,则不宜问得太直白“露骨”,如“你是怎样受贿的?你受贿的时候有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人人都很在意脸面,尤其是那些过去地位比较高、在法庭旁听人员中又有很多老同事、老部下、老熟人的被告人,对于这种问话方式,可能就会不能接受,进而产生对立情绪,有的被告人甚至为此横下心来翻供或不认罪,为指控带来麻烦,因此,一定要针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设计”确定讯问语言策略。
10.适时运用“反对”,对辩护人的诱导性发问予以制止。公诉人在讯问中要讲究问话的策略,但不能使用诱导性讯问。同时,公诉人更要注意倾听辩护人在向被告人发问时,有没有诱导性的语言,对辩护人的诱导性等不当发问要及时作出反应,向法庭提出反对,坚决制止。诱导性的发问主要有以下几种:(1)问题本身与本案无关,如辩护人问被告人:“你以前是不是也从酒吧里带过女人回房间?”辩护人企图以被告人以前的经历证明其在案件中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故意,公诉人应当立即提出反对,指出这一问题与本案被害人是否在该案中被没有关联性。(2)发问具有诱导性,暗示、建议被问者作出某种回答,如:“那笔钱你能贪污得了吗?”意思是该贪污行为被告人无法完成,被告人听到这样的问话,一般都会顺着杆爬地说:“是,我贪污不了。”因此,公诉人要及时提出反对。(3)要被问者作出结论性意见,如辩护人问被告人:“这说明你根本不想杀他,对不对?”(4)问题不清楚,有误导性、模糊或泛指。(5)发问带有诘难性,违反法律规定,如辩护人问被告人:“你说的都是事实吗?没有人在侦查阶段对你诱供吗?”(6)发问意在向被问者提供信息,或将卷内证人证言透露给被告人,或将前面庭审的内容透露给被问者,如辩护人问被告人:“行贿人说送给你的是银行卡,不是现金,是不是?”当被告人已经明确给出了答案,由于不是辩护人想得到的,辩护人会追问:“你再想一想,是不是这样的?你有没有记错?……”适时运用反对,要注意避免两个极端:听之任之型与惊弓之鸟型。听之任之型,对辩护人的诱导性发问不闻不问,不加制止也不补充讯问,结果导致被动;惊弓之鸟型对辩护人的发问太过神经过敏,对于一些并无不妥的问题也胡乱提出反对,造成法庭以及旁听人员的反感,得不到审判长的支持,自讨没趣,也影响公诉形象。
11.注意讯问用语禁忌。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除了态度严肃、语气威严之外,还要注意用语的宜忌,避免说一些不该说的话,主要是:
(1)注意用语的准确性,常见公诉人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说:“被告人,公诉人现在对你进行发问,你要如实回答。”这里,“发问”一词不准确,因为法庭上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问话,是“讯问”而不是发问,应当准确表达。
(2)当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时,不要问被告人:“你以哪次供述为准?”因为此话的内涵是,被告人有一次供述是真的,而哪一次供述是真实的,应当以被告人当庭所认可的为准,这显然是不符合案件真实情况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这些都需要用证据去证明,而不能简单地靠被告人本人的认可,而且公诉人一旦这样问,被告人一般都会说:以今天所说的为准,而这一说法往往恰恰是不真实的,因而公诉人这样的问话方法,只能给自己下步工作带来麻烦,所以不能这样问。
(3)“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这种问话方式显然是受了港台电视剧的影响,但其实这种问话方式中,往往包含了诱导性发问的内容,不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基本要求,除非在被告人对前一个问话已经确定的回答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问,比如:被告人已经承认自己杀害了被害人,在被害人伤口是单刃锐器造成损伤时,需要让被告人回答有没有使用刀具,而被告人犹豫时,公诉人可以问:“你是不是用刀捅了被害人?……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
(4)在讯问中尽量不要念其以往的供述。有的公诉人认为,在被告人翻供时,可以直接宣读其以往的供述,以证明其当庭供述的虚假性,实践中也有许多同志这样做了,其效果是可以将被告人不同的供述展示在公众面前,证实被告人肯定有一次是在说谎。但这种做法的问题是,宣读被告人以往供述活动,毕竟属于举证环节的活动,如果直接拿到讯问环节来用,可能会招致辩护人或者法庭的反对,认为错用了程序,或者是在使用其他的案件信息对被告人进行诱导性发问,有指供之嫌。因此,为了避免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尽量不要问被告人:“你在××(阶段)供述是……(供述内容),是不是?”而要通过其他讯问手段揭露其供述中的矛盾,然后在举证阶段通过宣读其以往供述并与其他证据印证,揭露其当庭供述的虚假性。
(5)不要威胁被告人。经常见到在被告人翻供时,会说受到了办案人员的威胁,如果公诉人在法庭上过于严厉地呵斥被告人:“你不老实供述,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来这话没有问题,却会被辩护人拿来说事:“请看,公诉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在这么庄严的法庭之上,还在威胁被告人,可见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受到了怎样的威胁!这说明他所说的受到了逼供的事实是成立的!”这种说法本身是没有道理的,但在特定的环境下被辩护人这么利用,往往很有煽动性,尤其是当旁听人员中被告人的亲属占多数时,可能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讯问笔录通用篇三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被告黄余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在被告黄余明承包的工程中干活,被答辩人与被告黄余明形成雇佣关系。对于被答辩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被告黄余明作为雇主,存在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作为雇员的被答辩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从三楼摔下受伤,自己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黄余明的赔偿责任。
三、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黄余明以包干价的形式承包了答辩人位于大鹏山庄东六巷三号的房屋装修工程后,被告黄余明再口头雇佣被答辩人进行房屋装修工作。因此,答辩人与被告黄余明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黄余明与被答辩人是雇佣关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
被告黄余明虽然没有在劳动部门申请从业资质,没有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但被告黄余明已经从事室内装修的承包事务多年,亦曾承包过类似工程而具备相当施工经验,因此,答辩人有理由认为被告黄余明是具有从事室内装修资质的,答辩人在承包人员的选任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答辩人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而且尽到选任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答辩人将房屋装修的劳务部分承包给被告黄余明,两者之间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把一般的家庭装修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对象,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条法规的连带责任。
2、虽然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但该《办法》是5月1日实施的,在月1日_颁布的《_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4号)第三十三项、第五十六项的规定,已经分别取消了对建筑装饰资质及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的审查。
3、现今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承揽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需要资质,也没有明令禁止个人不能承揽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答辩人的房屋装修属于规模较小且投资费用较少的家庭装修,不需要装饰装修资质。
4、本案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答辩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选任过失,即便过失成立,法院也应当按照选任过失的大小,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比例从被答辩人应获得的赔偿中划分出来,而不能笼统的与被告黄余明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11月18日。
讯问笔录通用篇四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系被害人张某的母亲),女,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庙山镇某庄。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小某(系被害人张某的女儿),女,10月1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庙山镇某庄。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原住址:郯城县郯东路**号二号楼三单元201室,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仇某,成年,汉族,原住郯城县庙山镇,现在山东省鲁南_服刑。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祝某,198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庙山镇。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吕某,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庙山镇。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吕某某,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庙山镇。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庙山镇。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岳某,男,36岁,汉族,住郯城县庙山镇某庄。
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上述七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月5日晚,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等同在马站饭店吃饭,被害人的朋友岳某与被告人王某等六人(王某、仇某、祝某、吕某、吕某某、陈某)发生冲突,当时被告人王某从另一被告人仇某手中接过刀,欲对岳某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从中调解双方矛盾,于是被告人王某提出到某村全羊馆请酒,被害人独自一人在被告人王某等六人的胁持下,来到某村全羊馆。之后,被告人即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行为(王某与仇某将被害人夹在中间,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连捅两刀,见被害人没死,对准被害人大腿动脉又是一刀〈致命部位〉),并口称要杀死被害人,正是这致命的一刀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被害人系家中独生子,被害时年仅22岁,刚刚成家,出事时女儿出生仅仅23天,给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了沉痛打击,整个家庭陷入绝境。被告人王某等经常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
张小某。
讯问笔录通用篇五
第一,关于讯问时间问题:我国刑诉法对公安机关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没有具体规定。
第九十二条只是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同时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持续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没有被羁押的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你所说的被询问人未被羁押,只是“传唤”或者“拘传”,公安机关做刑事案件的询问,办案人员是不应该“48小时做不间断询问”的。
一般情形按违纪处理,情节严重可涉嫌犯罪。第二,关于会见律师问题: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关于“(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并不受任何限制。
因此除因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撤消监视居住,任何时候公安机关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被讯问人见律师。第三,关于询问与讯问的区别问题简单的说,询问是向证人、知情人或其他人了解打听有关案件情况。
讯问就是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讯问笔录通用篇六
人:xxx,女,汉族,1994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显然,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错误,应以纠正。
对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不予判决。”而一审判决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不与追加参加诉讼,对其肇事司机的重大过失也不予查明,不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仅认定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而肇事司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拒不承担任何责任,严重错误,致使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被上诉人申请一审人民法院进行残鉴定时,未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就径直委托郑州市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审法院未经双方协商就径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上诉人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严重错误,被上诉人的伤情根本不构成9级伤残。显然,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不论决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且程序违法,因此,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讯问笔录通用篇七
(二)需要携带的法律文书:询问笔录、笔录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现场笔录(或用笔录纸制作)、《送达回证》。
(犯罪嫌疑人手写:以上共*页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犯罪嫌疑人:(签名捺印)。
日期: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签名]日期:)
(女性工作人员:[签名]日期:)
讯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来自:建喜图书馆《讯问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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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按照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你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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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讯问过程中,既要听犯罪嫌疑人说有罪的情况,也要听他说无罪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当作全面客观地分析,不能主观片面或先入为主,不能只信有罪的供述,而不信无罪的辩解,更不能带着框框去...
浅析职务犯罪的讯问技巧。
在这个阶段,嫌疑人的心理已经开始了动摇,但是考虑到利益的权衡和如实供述的后果后,嫌疑人会与侦查人员进行一系列的斗争,揭露与回避、批驳和狡辩充斥着整个讯问的过程,在这个阶段侦查人员特别容易...
检察版“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经审理查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敏的供述笔录中两份笔录签名时被告人写了“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此两份被告人供述笔录...
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54个问题梳理。
17、重大刑事案件或犯罪嫌疑人反复无常、翻供案件或客观证据薄弱的xxx案件的讯问笔录没有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或录像存在瑕疵。如商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陈述伤情系犯罪嫌疑人形成,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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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高检规则》等规定,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这些规定对询问笔录的形成从形式上到实质上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一旦缺乏上诉某一项内容,该询问笔录就可能面临证据合法性的质问。调查询问笔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取证主体的法定性。
(二)制作过程的客观性。
(三)制作内容的主观性。
(四)制作要求的规范性。
参见:调查笔录。
时间:201年月日时分——时分,
地点:,
调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调查人:。
:(好,知道)。
先讲一下你的个人基本情况?
:我叫,男/女,族,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是(或经商、农民、无业等),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是。
好,今天就到这里,看看笔录,如果和你所说一致,请签字、写日期。
此笔录也可用作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讯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虽然有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含义不同;二是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三是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四是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参军,录警以及考公务员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询问人:××市公安局××区分局刘××证人:袁×,男,现年××岁,×族,成分学生,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市××中学××班学生,住址××市××区××村××号,证人与被告人关系:同学、邻居。
问:我们是公安局的。今天找你来,主要是证实一下有关何××杀人的情况,希望你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实地提供证言,不得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否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答:是的,我一定如实地说。
问:你现在就实事求是地讲何××的犯罪活动。
答:今年11月14日中午,我同何××在我们家楼上扶着栏杆耍时,何提了:_11·27的时候我们到××山去耍,把周×的***借去玩,看到哪个地方去弄(偷)点钱。_我说:_现在‘烫得很’(公安局管得严的意思),不好搞。_11月18日中午他对我说:_我们今天晚上去偷××厂的二宿舍(女工宿舍),你吃了晚饭后在茶园等我。_我说:_二宿舍没有什么偷的。_他又说:_去闯一回。_当天晚上我吃过晚饭就在茶园等他,大约7点过一点,我们就在茶园相遇了。于是,他就叫我走,走到厂大门口铁栏处站着,他说:_我到二宿舍去闯一下,你给我放哨。_我说:_行!_之后我也尾随下去。我们在厂里转了一下,就到外宾厕所去解便。在厕所里,他叫我先去看一下有没有人,我看后去告诉他_二宿舍门前有个女工在洗衣服。_他解完便也转到二宿舍背后,看到有人洗衣服,就没有去偷二宿舍,我也没给他放哨。等了一会,我就转到茶园去看赵××等打牌,不知道他到什么地方去了。大约8点多钟的时候,厂里职工唐××来茶馆里说:_厂里杀了人,高×被杀伤了。_当时我就怀疑是何××杀的。后来又听说罪犯是穿的米黄色上装,我就更怀疑是何××杀的了。
问:你有什么根据?
答:因为何××当天晚上是穿的米黄色中山服。
问:你看清何××下装穿的裤子,脚上穿的什么鞋子?
答:下装是浅蓝色涤纶长裤,没有注意脚上穿的什么鞋子。
问:18日晚上你看见何××身上带有什么凶器?
答:有把水龙刀,我们两个从茶园出来,走到厂门口,他把刀拿出来向上抛起耍时,我看得很清楚。
问:这个刀(出示刀),你看是不是何××在18日晚上耍的那把?
答:是那天晚上我看见的那把刀,一点不错。
问:你把18日晚上的情况继续谈下去。
答:在厂门口,他还拿给我一根擀面棒,叫我用,并说:_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这个东西好敲人。_他下去后,我就立即将这根擀面棒丢到大门口铁板下面去了。那天晚上他还拿出手套来给我看了一下,但不知是一只还是一副。他说戴手套的目的是避免留下指纹。
问:18日晚上你与何××还到过哪些地方?答:除在二宿舍周围转了一圈和在外宾厕所解便,就是在茶园里看打牌,其它地方我都没有去过。
问:18日晚上,何××约你去偷二宿舍,还有哪些人参加没有?
答:只有我们两人。
问:18日晚上你们还商量去偷其它地方没有?
答:没有。
问:在此以前,何××同你还干过哪些违法的事情?
答:今年11月份上半月的一天晚上,何××叫我放哨,他进二宿舍(女工宿舍)偷了一些钱,买来香烟给我抽过。还有一次在厂里看露天电影,他叫我帮他看着方凳,他和代三(代××)去偷了他邻居的钱、粮、闹钟和半导体收音机,给了我10元钱。到底偷了多少东西,我搞不清楚,他们二人才晓得。
问:还有什么违法活动?
答:没有了。
问:今年3月份,你到×县干什么?
答:何××今年2月份在×县做临时工,当时我因逃学,怕父亲打我。就在家里偷了20元钱做路费,跑到×县去找何××,第三天就被我父亲追到×县,将我带回××市来了。
问:你以上讲的都是事实吗?
答:以上记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一样。
证人:×××(签名或盖章)。
记录员:×××、×××(签名)。
19××年××月×日。
时间:x年x月x日。
地点:xxx。
讯问人:xxx记录人:xxx。
被讯问人:xxx,x(性别),x年x月x日生,xx文化,xx(职业),家住xxx,(有无前科)。
答:知道。
问:你因何罪被抓?
答:xx.
问:你原来在公安机关交待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交待一下你的犯罪经过。
答:以在公安机关交待的为准。
问:你还有没其他违法行为?
答:无,
问:有无检举揭发?
答:无。
问:以上笔录是否同你所说一样?
答:看过一样。
xxx(签字)(手印)。
讯问笔录通用篇八
答辩人:白xx,男,19xx年生,彝族,云南省丘北人,现住丘北县xx乡xx村民委xx村小组。
答辩人因高xx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状所说与事实不付,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离婚目的而编造乱道的一面之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所以答辩于1984年就到被答辩人家当上门女婿,后双方于1994年12月12日结婚登记并补办了结婚证。
可以说双方是自小青梅竹马,双方夫妻关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之上。
这些都可以证明双方感情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且现在子女都已经成年成家,两人都已是当爷爷奶奶及公婆之人了,期间并没有出现大吵大闹之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诉状所说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更没有大打出手从而影响到夫妻感情。
三、答辩人自到原告家当上门女婿后,一直孝敬父母,赡养辅助父母,且直到农历12月1日母亲不幸病逝,主要都是答辩人一手操劳后事。
而现在家父的生活依然主要是答辩人承担。
原告诉状所称答辩人追杀、欧打岳母、岳父甚至把岳母虐待致死之说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原告鬼迷心窍、执迷不悟而说的.胡言乱语,这种话让九泉之下的岳母得尚且会感到难过伤心。
建起了瓦房,才改变了以前住茅草房悲惨生活,使一家人过上了幸福生活。
的房屋等等更是子虚乌有的事情。
一直遵老爱幼,勤俭自律,忠于自己的婚姻,以上说说句句属实,都乡父老和家里老小为证。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拆有缘人”,婚姻不是儿戏,而家庭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答辩人恳请法庭调查核实后,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让原、被告重修旧好。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白xx。
代理人:xxx。
二0xx年x月xx日。
讯问笔录通用篇九
当前公诉人庭审讯问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讯问走过场,没有目的性。一些公诉人对庭审讯问不重视,认为反正后面还要举证证明,即使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翻供,只要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对被告人只能从重处罚。对于认罪的被告人,则更是拿着起诉书随便问两句,没有体现出讯问的目的,成了让被告人简单的认罪表态。固然,大部分不认罪的被告人,是可以通过下面的举证质证活动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但是,对不认罪或者翻供的被告人简单地问几句就匆匆收场不问,表示要通过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往往使人们产生疑虑:是不是公诉人没有制服被告人翻供或不认罪的本领?还是被告人有关翻供或不认罪的说法的确是真的?否则公诉人为什么不回应?如:
公:被告人李某,刚才你向法庭说起诉书认定的不是事实,为什么不是事实?
被:就不是事实。
公:你以前不是供认过的吗?
被:以前供认是公安逼我说的,我不说,他们硬记的,也不给我看材料。
公:被告人李某,希望你在法庭上如实供述。
被:我说的是实话的。
公:审判长,由于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公诉人将在举证阶段通过证据证明他有罪。
在这里,被告人既然已经翻供,且说公安人员逼供,就应当问清公安人员如何逼供、其对笔录看过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如何说的,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其是否了解,是根本不知道,还是知道或者参与而只是能行为性质有异议等,而不应当急于退出讯问,显得底气不足。
2.讯问针对性不强,泛泛而问,隔靴搔痒。一些重大案件,应当围绕案件的核心事实以及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讯问,从而使旁听人员和法庭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如果泛泛而问,则达不到此效果,会让人听得云里雾里,不得其详。
3.讯问不讲究方法,“强行”讯问,带来抵触情绪。有的公诉人在法庭上企图让所有被告人都当庭认罪,对于那些不认罪的被告人高声指责训斥,语气生硬,甚至威胁被告人,这种讯问方法往往不但不能起到良好的讯问效果,反而会造成被告人及其旁听的亲属对公诉人产生对抗、对立情绪,影响讯问效果,也影响公诉人的形象。
4.讯问软弱无力,无法揭穿被告人的谎言,给下面的举证活动造成困难。有的公诉人与上种情况正好相反,讯问语言软弱无力,对于被告人不认罪和翻供行为束手无策,没有制服的办法,对于辩护人所进行的诱导性发问分辨不清、不加制止,任由被告人在辩护人的诱导下改变口供或做虚假陈述,也不表态说明尽管被告人不供认,下面公诉人还将通过出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结果造成法官听信被告人当庭的供述,无法下判。
5.不问还明白,越问越糊涂,失去讯问效果。有的被告人以往的供述已经很清楚,而公诉人在讯问时却不得要领,没有围绕犯罪构成和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有条理地讯问,造成被告人供述头绪混乱,让人听得糊里糊涂,失去了讯问效果。
6.被告人本来还认罪,不当讯问后反而不认罪,造成讯问失败。有些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心态是复杂、矛盾、犹豫与动摇的,他们既担心认罪了罪责太重,又担心在法庭上不认罪会被重判,因而会根据法庭上的问话情况决定自己的态度,这时公诉人尤其要注意讯问的方式方法,不要因问话的方式不当造成被告人不认罪。如一起共同盗窃案,被告人作为承继的共犯,在他人将物品从某厂的车间里盗出后,在围墙处帮助同伙一起搬出工厂,然后销赃。对这一情节,被告人始终是承认的。
公:被告人刘某,你认不认罪?
被:认罪。
公:那你把怎么偷厂里的东西的情况向法庭交代一下。
被:我没有偷厂里的东西。
公:你不是承认帮他们(同伙)偷东西的吗?
被:我是帮他们把东西运到收购站去的,我不是偷东西的!
公:你帮助他人把偷来的东西运出工厂,也是共犯行为,不要抵赖!
被:我没帮他们偷,我以前交代的都是假的,是他们把东西偷好运到我这,我才帮他们去卖的!
显然,被告人一直在回避自己参与共同盗窃的行为,对“偷”这个字很敏感,认为如果定他共同偷东西会判得重,因而把自己的行为尽量说成是帮助转移和销售赃物的行为,但这只是其对法律的理解,毕竟对于在围墙处帮助同伙将所盗窃财物一起搬出工厂这一行为他过去是供认的,而在公诉人的强调下,其干脆采取了推脱的态度,否认过去的供述。其实公诉人只要让其把过程陈述清楚就可以了,不必在讯问的时候过早暴露要给其“定性”的目的。
7.讯问漫无边际,抓不住要点,浪费时间。这主要是公诉人庭前没有进行准备,在讯问时又不知哪里是讯问的重点,于是东问一句西问一句,拉家常一般造成讯问漫无边际,主要问题与次要问题掺杂在一起,浪费时间。
8.讯问重复,没有重点。如果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已经供述清楚,就不必再重复讯问,而要把讯问的重点放到其没有供述或者供述不清的地方,而不需要对其已经供述的内容再问一遍。而部分公诉人无论被告人认罪与否,一定要在法庭上把讯问提纲上的内容全部问一遍,不懂得随机应变,不懂得及时根据庭审的情况调整讯问策略,造成了讯问重复,重点不突出。
讯问笔录通用篇十
上诉人:罗某云。
被上诉人: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某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
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人民币124590元。
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5月4日至年7月14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74543元。
4、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申请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某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明,具体表现如下:
源:上诉状手机版。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合法辞退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讯问笔录通用篇十一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而作为刑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讯问笔录被赋予了重要的法律意义。通过讯问笔录,警方可以收集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为后续的侦查和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在我参与的几次刑侦工作中,我深入体会到了讯问笔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感受到了以规范化的程序来进行讯问的价值所在。
首先,讯问笔录是确保办案程序规范化的保障。在讯问过程中,警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和记录。这样一来,不仅能够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还能够避免过分的讯问行为导致不必要的争议和法律纠纷。通过讯问笔录,法律程序的规范化得以体现,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其次,讯问笔录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作为刑侦工作中的一个环节,讯问笔录可以高效地收集、整理和汇总犯罪嫌疑人的证言和供述。对案件的核心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不仅能够更加准确地了解案情,还能够发现被隐藏的重要线索。与此同时,讯问笔录也能够帮助办案人员形成完整的案件调查链条,减少证据遗漏和工作失误的概率,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再次,讯问笔录是司法公正的一种体现。在讯问过程中,警方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讯问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警方应当在询问前向犯罪嫌疑人详细说明其权利,包括知悉权利、辩护权等,并保证讯问过程中不使用任何非法手段。通过讯问笔录,可以及时记录下讯问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这样一来,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还是对受害人、社会公众,都能够保证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处理。
最后,讯问笔录是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在笔录中,警方需要详细记录下询问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关键要素,以便于后续的审核和复核。通过讯问笔录,可以很好地总结和梳理案件的发展脉络,有利于逐步清晰起案件的真相和演变过程。同时,讯问笔录也是日后审判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为法官提供了全面、准确的案件资料,有助于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总的来说,讯问笔录在我国刑侦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讯问笔录,不仅能够确保办案程序规范化,还能够提高办案效率、体现司法公正、保障执法规范化。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办案人员应当更加重视和规范讯问笔录的撰写,全面、准确地记录下案情的发展过程和涉案人员的供述,为打击犯罪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讯问笔录的制度,为办案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讯问笔录通用篇十二
被告人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被告人c: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地址:。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a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前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元(详见赔偿清单)。
三、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b系冀r983号小型轿车车主,被告人a系该车辆实际驾驶人。4月22日22时许,a驾驶冀r983号小型轿车沿霸州市宾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张某相撞,相撞后a驾车逃逸,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受伤,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4月3_亡,构成死亡逃逸交通事故。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认定:被告人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在与原告人协商过程中,赔偿态度不积极且毫无诚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原告人为此在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这些损失依法应由被告a赔偿。另,被告人b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依法应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对以上损失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a的上述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侵害了原告人的民事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的裁决。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一六年月日。
讯问笔录通用篇十三
引言:
讯问笔录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工作方式,通过记录嫌疑人、证人和受害人的口供等信息,有助于法庭进行真实、公正的审判。在参与实践活动中,笔录的撰写是一项需要高度责任感和专业技能的任务。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讯问笔录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背景信息。
在撰写讯问笔录之前,了解并收集背景信息非常重要。这包括了解案件的具体细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参与人员的背景和情况。只有透彻了解背景信息,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准备和撰写讯问笔录。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确认参与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以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第二段:保持客观和中立。
作为记录者,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客观和中立的态度。我们不应该受到个人情感和偏见的影响,而应该全面地记录参与人员的陈述。如果我们对某人持有偏见或情感上投入太多,可能会影响到我们的记录对象的真实陈述,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保持客观和中立是我们在写讯问笔录时必须时刻牢记的原则。
第三段:准确记录问题和回答。
在讯问过程中,记录者应该准确记录问题和参与人员的回答。问题应该简明扼要,不偏不倚,以便于法庭和其他相关人员理解。与此同时,回答应该尽可能真实和详细,以便于后续的审理工作。我们作为记录者,应该尽可能避免提出误导性问题,并在需要补充和澄清的时候及时进行。仔细和准确的记录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专注和敬业精神。
第四段:注意保密和保护个人信息。
在记录讯问笔录时,我们必须时刻注意保密和保护个人信息。所有讯问过程中涉及到的敏感信息都应该得到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泄露和外传,以保护参与人员的隐私权。我们应该合理使用保密和加密技术,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只有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才能保障讯问过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结论:
撰写讯问笔录是一种高度负责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客观和中立的态度,准确记录问题和回答,注意保密和保护个人信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案件的真实、公正审理做出贡献。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学习,我们可以不断提高笔录撰写的水平,为司法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讯问笔录通用篇十四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1号。
被答辩人:江西宏远服装厂。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21号。
因江西宏远服装厂诉我单位江西敏发毛纺厂违约一案,答辩如下:
一、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我单位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签订长达十年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我单位每月向其提供150匹防辐射类面料,江西宏远服装厂当月结清账款。
可在上半年,江西宏远服装厂因其自身原因已经半年没和我单位结账。
江西宏远服装厂是我单位重要的购买家,其拖欠我单位半年货款,致使我单位资金回笼不正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已严重影响我单位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负互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因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我单位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系多年合作的伙伴,在服装厂因其自身原因而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拒绝发货,不履行合同,正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假如在对方继续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再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使我单位的成本不断加大,无法收回投资的风险也逐渐加大,这种情况对我单位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江西宏远服装厂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在先,我单位在其给付迟延达半年的情况下,并没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因为我们了解对方资金周转的滞待。
但我单位完全有理由对抗宏远服装厂履行请求的抗辩权,在其完全履行其付款义务以前,可以暂停供应原料而不致违约。
因此,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二、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我单位并不是不想与宏远服装厂开展正常业务,故意不履行合同。
恰恰相反,在江西宏远服装厂拖欠货款半年的情况下,我们还照常向其提供原材料,说明我方希望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继续履行合同,开展正常业务。
只是宏远服装厂一直拖欠我单位的货款,导致我单位资金运转困难,在其没有结清之前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若还向其提供原料,则会使我单位成本加大,投资风险也会逐渐增大,这样对我单位是很不利的。
只要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在对方没有结清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不会继续履行合同,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为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5月20日。
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2件。
讯问笔录通用篇十五
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问答。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
1.记清情况来源;
2.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体情况及根据;
3.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
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问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通用篇十六
首先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两种笔录,即“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
你说的是“询问笔录”,而“询问”是针对“被害人”或是相关“证人”。根据我国刑诉法,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相关证人,不存在时间限制问题,只要相对方允许,公安机关随时可以询问,并且我国刑诉法规定:_公民都有作证,配合公安机关的义务。
不过从你的表述上看你指的应该是“讯问笔录”。讯问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它可以贯穿于公安机关整个办案过程中,因此“讯问”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而你说的48小时,应该是指“留置盘问”措施的时间限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四种对象采取“留置盘问”措施,时间是不超过24小时。
案情复杂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留置盘问”至48小时。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有权不间断讯问。
而在48小时以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该人有犯罪嫌疑,则必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否则就应当立即放人。你所说的“_”一般是指: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方面的或是涉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即使是这两种罪名,犯罪嫌疑人仍然有权利申请律师的帮助,只是他的申请应当需要适当的时间审核。根据我国刑诉法,除开上述两种原因有碍侦查外,至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都可以申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
讯问笔录通用篇十七
在庭审前要熟悉案件中的所有证据和被告人已有的供述和辩解,掌握和了解被告人的思想动态和辩解理由及被告人的心理状况,把握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周密地拟定讯问被告人提纲,保证讯问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以免盲目讯问,造成被动。对于重特大案件,一案多被告人、一被告人多罪的案件要认真准备,慎重考虑;讯问时要注意条理,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讲究逻辑性,既不能任由被告人自己供述,也不能无目的地讯问,想到什么问什么。如对故意犯罪,可按故意犯罪的几个阶段依次讯问,一般为故意的产生,犯罪准备,实施犯罪的过程,造成危害的后果。讯问时,还可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重点,如共同犯罪的个人罪责,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贪污罪中主体要件和手段等。涉及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主要情节,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围绕着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不得超出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范围。
1.开门见山法。即直接讯问要害问题。对于犯罪事实单一、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在庭审中可直接向被告人提出实质性的问题,明确要求其就全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当庭供述。对于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被告人对这些证据也认可的情况下,仍然推卸责任的案件,也可以使用这种方法。这种讯问方法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查明案件事实,缩短庭审时间,达到满意的讯问效果。同时这种讯问应简洁扼要,不要太长过多,不要纠缠枝节问题,不必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如震惊全国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开庭时,主要被告人林世元在法庭调查中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企图逃避罪责。公诉人根据被告人的辩解情况,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直接讯问了几个问题,步步紧逼,将林世元在虹桥工程中的失职行为全部展示在法庭面前:
公诉人:是谁出面与段浩签订总承包合同的?
林世元:是我。
公诉人:是谁与段浩、李孟泽等人谈虹桥转包?
林世元:是我。
公诉人:虹桥未竣工是谁安排搭便桥通行?
林世元:是我。
公诉人:是谁安排张碧基、孙立接收未验收的虹桥?
林世元:是我。
公诉人:是谁同意虹桥可以正式通车的?
林世元:是我。
连续5个“是谁”,连续5个“是我”,形成了一个逻辑体系,使被告人不得不承认这件事与其自己密切相关。每一个看似简单的发问内容连接起来,揭露了林世元编造的谎言,反映了事实的本来面貌。
2.迂回曲折法。与直接讯问的方法相反,迂回曲折法主要是先接触枝节问题,然后向实质性问题过渡,进而了解事实全部真相。这样抓住被告人对枝节性问题不在意的弱点,使其在放松警惕的情况下供述犯罪事实,这种讯问方法一般是针对被告人盲目畏罪,拒不回答的心理。如要问一个贪污案件的被告人,不要让被告人一开始就了解问话的意图,而应当先问清正常的财务程序,该笔账按正规程序应该是什么样的,现在为什么变成目前这个样子了。迂回设计问题,收集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先堵后路,然后缩小包围圈,再问自己要了解的中心问题,往往当被告人意识到讯问的意图时已经晚了。在措辞上,尽量不用一些带有强烈入罪色彩的词引起被告人的戒备心理,例如利用职权为某某谋取了何种利益?是不是收受了贿赂后就积极地为他人办事了?这些“赤裸裸”的问话往往会带来被告人的戒备、抵触情绪,因而要尽量淡化指控色彩,问其收钱的时间和为他人办事的时间相差多远,等等,用客观事实来建立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联系。
3.揭露矛盾法。这是对不认罪或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常用的方法。在讯问中,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实质,使案件事实情况得到证明,从而有力击溃被告人狡猾抵赖和无理辩解。抓住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以及自相矛盾之处进行讯问,揭露被告人翻供、不认罪妄图减轻或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促使被告人彻底交待犯罪实质性问题。即使被告人不供认,通过这样的揭露讯问法,也可以使法庭和旁听群众感到其辩解是在无理狡辩。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首犯以自己没有直接动手实施杀人行为为理由,不承认自己是本案的主犯,于是公诉人这样讯问道:“你为什么向两名同案人指认被害人?”答:“因为他们不认识,所以我才指给他们看。”问:“你说你没有亲自动手,为什么还要到现场去?”答:“如果我不去他们两人也不认识,不知打谁。”经公诉人这样讯问,有力证明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地位。
4.层层剥笋法。即按犯罪的层次顺次推进,由表及里地讯问直至接触犯罪实质。这种方法,一般在被告人对事实真相似供非供、遮掩躲闪的情况下使用,先问清与犯罪事实有关的问题,使被告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然后再问及问题的实质,迫使被告人无法遮掩。递进讯问法主要体现在层层深入,充分肯定、利用被告人每一层的口供后,步步固定其供述,但又引而不发,使口供易于变化的被告人无法改变口供,从而达到目的。如公诉人在讯问一贩卖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始终供述只贩卖给证人一次毒品就被抓获了。
公诉人:你的那个139××××1234号码的手机是不是你自己在用的?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别人有没有拿去用过?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和证人李某(购毒品人)过去是否认识?
被告人:不认识。
公诉人:你以前有没有向他贩卖过毒品?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说你与他从来没见过又不认识,为什么你和他在这次交易之前有过多次通话?
被告人:……(无语)。
5.引而不发法。即对讯问的目的引而不发,含而不露,使被告人摸不透公诉人讯问的意图,从而只能按照公诉人的问话进行真实的供述。这种方法由于讯问的意图不外露,被告人不易警觉,不易产生狡辩现象,从而给讯问创造有利的条件。如在一盗窃案的庭审中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到过犯罪现场。
公诉人:你说你没有去过犯罪现场,那么×市(犯罪现场所在地区)你去过没有?
被告人:从来也没去过。
公诉人:也就是说起诉书上认定的那一户人家,你更不可能去过了?
被告人:对,我连那个市都没去过。
被告人:……。
6.当面对质法。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采取当面对质的方法,迫使不认罪的被告人认罪,或者无法解释同案人对他的指证,前文已述。
7.借力打力法。即借辩护人对上一个被告人问话中的内容,作为下一个被告人的问题,揭露其虚假供述。在多被告人案件中,往往辩护人也比较多,而辩护人为了使自己当事人减轻责任,可能会极力扩大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责任,或者在问话中明确其他被告人的罪责,有时这种明确是客观的,因而可以为我所用,借用辩护人已经问明白的话,解决公诉人需要费口舌问清的问题,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讯问笔录通用篇十八
论文摘要“九步讯问法”自问世以来,一直都是审讯界讨论和研究的热点,在侦查理论和实践都有着广泛的影响。本文认为,“九步讯问法”的审讯者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倾向,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充分辩护权并不完全相符,应有比例地吸收借鉴。
论文关键词九步讯问法讯问策略研究述评。
“九步讯问法”又被称作“里德方法”,它是由弗雷德·英博、约翰·里德和约瑟夫·巴克雷在1986年三人共同编写的《审讯与供述》第三版一书中首次提出的。弗雷德·英博是20世纪中后期美国刑事司法学界和警察科学界最著名的学者之一,约翰·里德是美国审讯科学和测谎技术的先驱者之一,而巴克雷是里德的学生,在里德去世后接任了他创办的里德联合学校的校长职位。顾名思义,“九步讯问法”是由九部分组成的审讯程式方法,是一种克服反抗和供述欺骗的心理控制,其目的在于打破不愿供述的犯罪嫌疑人的抵抗,使其供述罪行。至今,它仍然在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犯罪侦查理论和实践中发挥着广泛的影响。
一、“九步讯问法”概述。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辩解,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诘问,并将供述和辩解记入讯问笔录的一项侦查行为。冲突性是它最显著的特征。正如《审讯与供述》一书中指出的除非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过程中被当场抓捕的情形外,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做出供述。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迫使嫌疑人如实供述,从而查明案情或从中获取线索。而犯罪嫌疑人出于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意识,无论罪否,都会矢口否认或以假乱真企图蒙混过关,解脱诬陷或逃避法律追究。在九步讯问法开始进行前,会安排一个审前的面谈,来确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首次面谈中,审讯者尝试着用随意、友好地谈话创造出一种没有威胁氛围,从而在自己与嫌疑犯之间建立起友好信任的关系。在首次会谈中,审讯者通过观察嫌疑犯的反应(包括语言反应和非语言反应)建立在开始真正施加压力前的基准反应,随后会将此基准作为参照点,以此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发现嫌疑犯欺骗和说谎的行为征兆。
九步讯问法的基本步骤如下:第一步提出正面指控,审讯者直接正面地告诉被审讯人,他已被视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然后观察其反应,有必要的话会重复一遍话;第二步展开审讯主题,审讯者说出自己对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原因的推测,从而给有罪的被审讯人提供一个可以在道德上为自己开脱的理由,主题展开隐于审讯过程背后,并贯穿始末;第三步阻止再次否认,审讯者打断被审讯人的无罪辩解,并回到第二步的主题上,阻止嫌疑犯否认罪行,除了能使其信心保持低落,还能使嫌犯保持安静,因此没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机会;第四步反驳异论障碍,审讯者打断被审讯人关于该犯罪原因的辩解对这种反驳的处理与对否认不同,因为这些反驳能给审讯者提供一些信息,用以反过来对付嫌犯;第五步攫取疑犯注意,审讯者要努力抓住被审讯人的注意力;第六步控制消极情绪,审讯者应加强与嫌犯进行目光交流,以克服其消极对抗情绪从而强化嫌犯的心理压力以及想要摆脱这种局面的渴望;第七步提供选择问题,审讯者使用一组选择疑问句来让被审讯人以可以接受的方式承认该犯罪行为;第八步查明犯罪细节,审讯者让嫌疑犯讲出该犯罪行为的某些只有作案人自己知道的细节;第九步制作书面供词,审讯者让嫌疑犯讲出全部犯罪事实并制作书面供述,这一过程审讯者应迅速以阻止其再次翻供,让嫌犯确认他的供述是自愿的,不是被强迫的,并当着见证人的面在供词上签字。
二、国内外对九步讯问法的.评价。
对于九步讯问法,国内外不同的学者看法不一,有褒有贬。其中以著名的有美国的教授卡森(karsin)、麦克纳尔(mcnall)、英国的教授吉斯力·h·古德琼斯(sson)、沃克利(walkley)、津巴多(zimbarbo)和刑事司法专家阿瑟·s·奥布里()。在中国,九步讯问法于1992年首次被何家弘教授翻译《审讯与供述》一书而带入国内。其后,大部分学者对九步讯问法在借鉴吸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观点,最有代表性的是王怀旭教授就讯问过程分为讯问的开始、纠正供述障碍、促使承认犯罪、查明犯罪细节和讯问的终结五个阶段。
外国的大多数学者认为九步讯问法是很成功的,受到了它的很大影响如英国审讯专家沃克利教授。英国的吉斯力·h·古德琼斯和杰尼教授对九步讯问法的研究更为关注,前者是伦敦国王学院精神病学研究所的司法心理学教授,在其《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一书中进行了重点论述,而后者对于以九步讯问法为基础提出了“里德模型”解释了讯问法为何如此成功的原因,提出“合理化”和“投射”两种心理防御机制,这在审讯中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感和羞愧感增加自身的内心焦虑从而容易供述。尽管如此,他们也对九步讯问法的问题也有着自己的看法,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1.九步讯问法没有收集任何经验数据,没有以客观和科学的方法支撑验证理论本身。它更多的是建立在直觉判断和经验的基础上,这虽然是其方法的有效性被实用性证实,但仍旧不能解释一些问题如处在沉重的审讯压力下一些犯罪嫌疑人的易感性可能是他们提供错误的供述。而有关作者们却只是盲目的相信自己的理论和方法,“这里提供的方法和策略没有一种会导致无辜的人犯罪……必须记住,没有一个步骤有使无辜的人进行有罪供述的倾向,所有的步骤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正当的。”
2.九步讯问法本身包括欺骗和谎言,“然而,我们赞成心理学的策略和方法,其中包括欺骗和谎言。为了从嫌疑人处得到可显示有罪的证据、从其他不合作的证人和被调查人处获得调查的线索,这些策略和方法不仅是有用的,而且常常是不可或缺的”。对于法律允许什么,各国有所不同,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也有所不同,但这在许多国家都是违法的,比如在英国,法律上不允许秘密警官设置圈套和胁迫供述。
3.九步讯问法需要依靠审讯者有很高的发现嫌疑犯欺骗和说谎的本领。它要求审讯员应当具备一系列的优良品质其中就有高度的怀疑以主动寻找欺骗,稳定的性情和良好的情绪控制和对发现欺骗的能力的良好内在自信。这是因为审讯策略和方法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依赖于审讯员发现辩解、逃避和各种形式的欺骗并加以利用,使其有利于击败抵抗的能力。而且指出审讯是警察工作一个高度的专业领域,一名好的审讯员所需的品质明显要高于侦查员的品质,侦查人员不能审讯犯罪嫌疑人。这明显是对审讯者有过高的要求。
美国学者卡森和麦克纳尔认为九步讯问法由两个主要的策略构成,它们分别涉及“夸大”和“缩小”。前一策略需要审讯人员夸大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的证明力和犯罪的严重性,进而威胁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这适合对不易动感情的嫌疑人使用。与此相反,“缩小”策略被推荐对自责的犯罪嫌疑人应用。审讯员诱使他们产生一种虚假的安全感,并通过表示同情、提出合理化的借口、责备被害人或者环境、降低指控的严重性获得供述。卡森和麦克纳尔提供了有力的实验证据,表明九步讯问法暗含含蓄的威胁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宽大承诺而固有的强迫性,这些信息在定罪和量刑时具有非常重要的含意,它们影响着法官和陪审团的认知方面所固有的某些风险,对被告人非常的不利。
津巴多在有关态度、顺从和服从的心理学知识的框架内分析九步讯问法,认为它在心理上是复杂的和强制的,此方法侵犯了嫌疑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而且可能导致虚假供述。他也认为九步讯问法的根本问题是审讯过程和使用的方法缺乏科学的研究。他的认识也是对九步讯问法较早期的一个重要认识,这对以后的许多学者对里德方法会产生虚假供述的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启发。
我国对于讯问的过程研究较晚,更多的是在对讯问策略和方法的研究。在1981年时公安部预审局曾编写《预审业务教学程》一书论述过第一次讯问。到1992年何家弘教授首次将九步讯问法引入国内,国内学者才对九步讯问法有了了解,在此基础上他也形成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九步讯问法是软审讯法,是建立在心理科学和行为分析基础之上的审讯方法;其基本模式是在分析被审讯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的基础上,通过语言或其他人体行为来说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这与硬审讯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使用强迫的方法让嫌疑人供述,不是“硬逼着”嫌疑人供述,而是以“软”的方式——即以软的态度对待犯罪嫌疑人,以软的语言说服嫌疑人,用软的犯罪后果来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感和心理压力,从而让其自愿供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怀旭教授认为九步讯问法的过程是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由否认到供述的过程也受到九步讯问法的很大影响,在研究它的基础上将讯问过程分为讯问的开始、纠正供述障碍、促使承认犯罪、查明犯罪细节和讯问的终结五个阶段。这种讯问过程“五分法”较之以前理论的通说初讯、续讯和结束讯,很有创意,它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过程和讯问的时间顺序过程结合在了一起,从讯问过程与讯问情势的关系研究讯问,对不同的讯问情势确定不同的讯问目的,采取相应的讯问策略和方法而有效的获取真实口供有重要的意义。它很快被我国的一些学者所接受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此“五分法”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期尽可能地把犯罪嫌疑人由拒供到供述的心理活动及其相应对策都穷尽到,从而为侦查讯问过程梳理一个完整模式,以便侦查人员能在侦查讯问实践中使用。
三、简要评价。
九步讯问法作为里德教授在美国审讯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讯方法,自1974年以来,该方法一直在里德联合学校培训学生,而且学校在美国各地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举办过培训班和讲习班,共培训了20多万审讯和测谎的专业人员。实践中九步讯问法更是得到警察和侦查人员的青睐,在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由于历史和文化原因,在我国九步讯问法在理论方面有所研究但深度却依旧不够,侦查实务过程中更是没有被广泛的应用到讯问中去。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自从来实行侦审一体化后对于以前的预审工作逐渐淡化,对它的理论研究也渐渐变少,所以对于九步讯问法只有少数的专家学者有所涉及,并未普及开来;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和美国的文化、法律上差异,九步讯问法更多地是从心理学方面进行分析,我国对这方面的研究起步比较晚,而且它并未有比较好的现实土壤,造成了它并没有在我国广泛应用。笔者认为主要的还是前一个原因,侦审一体化对于不仅讯问而且涉及到以前预审的所有内容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冲击。从部委到基层单位,预审部门的撤销要求侦查人员的素质非常之高,不仅要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更要审讯获取口供,审查把关犯罪证据。如果真的能如此的话,确实是一大幸事,那我国的侦查人员都是全才,而九步讯问法对于侦查人员的要求能识别出犯罪嫌疑人说谎和欺骗的行为就不在话下了。
国外学者专家对九步讯问法的问题的观点都有着一定的道理,九步讯问法自身尽管成功依旧存在问题。所以我们对此不能实行拿来主义,完全照搬,教条般的使用肯定是不可取得,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摸索出一套适合中国侦查讯问情形的九步讯问法才是我们研究它的目的。笔者认为九步讯问法最大的问题是它不给犯罪嫌疑人充分说话的权利,这与我国刑诉法赋予的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权严重相悖。诚然讯问策略中一时打断犯罪嫌疑人说话的企图是可取的,但是九步讯问法却在整个审讯过程中试图一直不让嫌疑人自我辩解。其实这与美国的法律和九步讯问法自身有关系,因为九步讯问法是在这样一个前提下——要求犯罪嫌疑人放弃米兰达规则——在审讯的任何时候,如果嫌疑犯设法向律师求助或行使其保持沉默的权利,审讯就结束了,不然的话九步讯问法也不会得到供述的。然而在我国九步讯问法却能够实行下去,尽管我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权但却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和沉默权,这使得只要我们的侦查人员讯问策略和方法得当,必然能够起到一定的效果。
九步讯问法中的引诱、欺骗和欺诈也是一直备受诟病。它的说服中也确实是存在大量的欺骗和谎言甚至有时可以使用一些“公众认为不道德的方法”,对此英博、里德却认为是欺骗和谎言不仅是“公正的”,而且他们是“发现事实绝对必要的”。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一经查实,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见,威胁、引诱、欺骗的软讯问方法与刑讯逼供一样,都是非法的,当然也是被绝对禁止的,通过这些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看起来这似乎是矛盾的,却并非如此。不可否认,我国侦查实践中的讯问策略和方法含有相当一部分引诱、欺骗和欺诈的成分,为此必须要设置一定的标准即讯问策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讯问策略不仅要合法更要求其具有合理性,获得的口供才能作定案的证据。这也许和美国对此的限制条件有些相同的地方:一是欺骗不得使法庭和社会受到良心的冲击;二是不得利于导致虚假的供述。九步讯问法的创始人尽管也声明了这两点,但只是盲目的相信“这里提供的方法和策略没有一种会导致无辜的人供认犯罪”。对此没有任何的证据和科学研究。
综上所述,从九步讯问法本身来看,审讯者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倾向——被审讯者就是罪犯,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做出虚假的供述。我国侦查讯问的目的不仅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要排除无辜的证据,所以对于九步讯问法我们还是要区别的看待,有比例地吸收借鉴,以使其能更好的中国化,更好地为侦查人员所用。
讯问笔录通用篇十九
公安机关制作讯问笔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具体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条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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