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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计划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不断促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和利用贷款、有偿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及非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 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材料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养护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大力推进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养护效率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 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 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保障安全、优化服务”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高速公路养护与检查标准,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价认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量状况和实际运行情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养护意见。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养护设备、经费, 保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计划管理、养护工程管理、日常巡查与检查、桥涵与隧道专项检查、病害处治、养护作业现场管理、科技推广应用、技术档案管理与数据报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并规范相应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技术状况,结合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目标,经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意见,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计划,安排相应的养护经费,满足养护需要。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季度评定一次 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 )。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应当达到《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良以上等级。
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应当保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一、二类等级。高速公路出现a 级隧道和危险涵洞的,应当及时消除危险。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建立包括高速公路养护数据库、路面管理系统(pms )和桥梁管理系统(bms )等在内的高速公路管理系统,并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协调,逐步实现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联网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做好重大自然灾害和高速公路重大突发性损毁的路网信息发布、抢险协调、技术支持等应急处置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抢险和应急养护的需要,落实必要的抢险和应急养护材料、设备,及时组织清除冰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行障碍,修复损毁的高速公路,并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高速公路上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以及互通立交、隧道应当作为保障畅通的重点部位单独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养护资质,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与高速公路养护相适应的施工、维修、检测、清扫、冰雪清除、巡查等机械设备。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设置、完善交通量调查站点,配备自动化监测设施,并做好有关数据上传和设施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报送高速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和统计、检测评定、交通量调查等资料。
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 )季度评定结果应当在下季度的首月10 日前报送;桥涵与隧道技术状况年度评定结果和交通量统计年报应当于次年1 月底前报送。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文件、台帐、巡查记录、检查记录、交通情况调查、路况基础数据、年度养护计划、养护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图纸等应当真实、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分类、归档。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高速公路绿化工作。
第三章养护巡查、检查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养护巡查和检查制度,并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养护巡查和检查。
养护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和夜间巡查,日常巡查每天不少于一次,重点是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和路障;夜间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是照明和标志、标线。
养护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 发生洪水、台风、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有可能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破坏的异常情况时,应当进行特殊检查。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巡查和检查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病害和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处置意见。特殊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提交专题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 经营管理单位应 当 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对桥梁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和隧道的结构安全、耐久性监测等检查制度和维护机制,并专门制定养护技术手册。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巡查和检查中 发现的高速公路病害和问题, 应当 及时处理。对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和问题,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在24 小时内修复病害、解决问题;难以在24小时内修复和解决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被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严重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临时处置措施,报告省公路管理机构,并组织制定大修、加固、改建或者重建方案。
对确需保持通行的四类桥梁,应当制定专门的监测方案,于每月15 日前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监测结果。四、五类桥梁,应当自评定之日起,中、小桥一年内完成维修改造;大型、特大型桥梁一年内完成维修改造方案论证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 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养护巡查、检查以及应急处置时,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养护作业、实施养护工程。
养护作业需要占 用行车道的,养护单位 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少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避免造成交通阻塞。
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批准,在施工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兼顾养护作业的内容与要 求、时间与周期、交通量等因素合理布 置施工控制区 。
施工控制区内的工程材料应当分类堆放整齐,不得将工程材料、工具、建筑垃圾等置于施工控制区以外。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保障作业安全。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着安全标志服。
养护作业区的施工标志、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应当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养护作业未完成前,不得随意撤除或者改变其位置、扩大或者缩小控制区范围。养护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三条 养护作业单位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不良地质土石方开挖、高边坡处理、高空作业、高大支架模板搭设、构造物拆除或者爆破等具有较大危险性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论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应当进行方案设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方案论证。
(一)需要中断交通的项目;
(二)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和隧道的加固项目 ;
(四)其它有重大影响的特殊项目。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省公路管理机构参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贯彻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完善的意见,及时书面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和养护管理规范化检查,并将检查评定结果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报;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应当逐步向社会公示。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有关病害及问题通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技术指导,推进养护工作技术进步,并创造条件,建立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交流平台,促进高速公路养护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一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并做好高速公路养护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养护工作规范、养护质量优良、完成年度养护目标情况良好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招投标,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和大修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公路局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审查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
经营业主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施工;
(三)与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负责监督实施;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报市交委备案。
(四)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受市交委委托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查处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七)监督落实养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作业。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业主要求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四)确保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五)保证养护工程施工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六)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维修保养和养护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分别向市公路局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公路局应会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会同市公路局审查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业主负责编制,报市公路局和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备案。
第八条 高速公路路面大修、10日以上的养护工程施工或者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驾驶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
(五)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七)不得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路面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应给予积极协助。
(二)断道施工三公里以上的,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业主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发生严重交通堵塞时,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业主,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四)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桥梁、涵洞、隧道养护现场要专门设置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标志。桥面养护应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二)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业主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三)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四)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业主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4.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以反映作业现场的轮廓。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业主应报告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 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业主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监督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纠正和查处养护施工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可能产生工程事故隐患的,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应立即责令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和施工单位纠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除作业人员,责令停止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渝交委法〔2001〕306号)同时废止。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计划篇二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其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窍门。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高速公路养护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速公路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标志,在现代物质流通和市场运作中都占有重要的位置。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非常迅速,带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高质量的高速公路养护也成为了当前公路规划与建设的重点,公路养护是高速公路能够安全、快捷提供物资运输、人员流动服务功能的有力保障。总览我国高速公路目前养护现状,分析养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紧紧把握新时期公路养护的新要求,并积极探索有效的养护途径,对于提高我国高速公路的利用效率,保障高速公路的长远性使用,有着突出的时代意义。
公路养护是高速公路得以有效长期使用的保证,我国高速公路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养护管理体制。交通部在《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从目前看来,我国高速公路养护还是沿用着传统的建设、养护、管理于一体的体制,这种生产、管理、监督于一体的公路管理模式,从积极的方面看有利于任务的协调和零空间作业,从消极的方面看,却由于管理权的过度集中,容易导致责权不分明,监督也容易失去力度,这就为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设置了障碍,带来许多养护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加之我国高速公路发展尚年轻,与国外较为成熟的法制化、社会化、专业化以及市场化的系统养护模式比还有很大差距。
过于责权一体化的体制,给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带来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养护机制不完整,存在重建轻养状况。由于当前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往往是国家或省级政府部门统一规划建设,高计划性使得当前公路建设与养护都缺乏活力,表现出计划性质下的惰性,可以说当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与养护缺乏市场经济环境下应有的竞争性,导致公路养护不及时,质量低下等弊端的出现。其次,养护技术方面存在科技含量低现象,养护机械自动化水平偏低,新型养护设备的研发滞后,缺乏适应现代需要的系统性较好的公路养护模式,尽管养护部门也开始注重新材料在公路养护中的使用,但是往往因为缺乏核心技术不能得以很好的开发利用。另外还有个问题就是养护技术队伍层次水平不足,目前我国专门从事公路养护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较少,其中掌握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是不多,在队伍管理上也显得零散,针对此类人员养护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监管力度都很难得以顺利推行。
新形势下,公路养护部门的职能和任务都发生着很大变化,为了更好地保障高速公路在现代交通业中的重要作用,养护部门应该适应新环境,本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确立养护领域的服务理念,不仅将公路建设重点放在工程施工上,还要切实重视公路使用寿命的延长,将“有路就养,科学管理,技术为重”的养护理念贯穿养路管理的始终。这不但是新形势下高速公路养护的服务理念,更体现出对养护工作的要求,具体来讲就是要做好三个层面的工作:养护要及时,做到预防性养路;养护要系统,做到规划完整,责任明确;养护要科学,增加养路工程的科技含量,做好高速公路的“再建设”。针对当前我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公路养护部门应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以崭新的服务理念作指导具体养护工作,采取有效的养护策略,提高公路养护的质量。
首先,规范机构设置和制度。一切工作的顺利开展,都需要以完善的机构设置和详尽的规章制度作为基础和保障,高速公路的养护也不例外。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养护机构设置一般是在高速公路管理局下设线路管理处、专职养护处已经工程科等部门,这种设置有其自身优点,如处理突发事件时较为及时,资源调动与协调比较方便,但同时也存在着责任分化、养护成本过高等弊端。因此,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规范机构设置,尤其是要建立人员精干、业务熟练、技术全面和高科技水平的养护队伍。与机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高速公路巡查制度、保养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量化考核制度,这样可以保证责任到人,评价有据,并能够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其次,提高养护科技水平,增加工作的科技含量。公路养护也需要专门的技术依托,不是简单的修修补补,这一点我们要多借鉴国外先进的公路养护技术,并及时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充实到高速公路养护器材中。养护技术的改革主要是要摆脱以往较为落后的人力养护,走机械化、自动化养护的道路,比如使用先进的计算机监测系统协助检查并全天候监控公路状况,建立高速公路状况的动态数据库,如路面管理信息系统和桥梁管理信息系统等。
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还要做到预防性养护,这对路况检测提出了更大挑战,可能需要庞大的路基、路面、积水性、桥梁承载能力等数据整合系统,这种预防措施更需要养护人员不断提高养护知识水平,以适应预警养护工作。
第三,要加强监管力度。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加强政府、社会对高速公路行业的监管、监督,通过政府强制、社会舆论,促进公路养护部门在履行养护责任、收取养护费用以及具体养护施工过程中的科学性,避免虚假、怠工现象;二是要提高公路养护部门管理者的素质水平,实践证明,决策对于一个部门、一项工作有着机关重要的作用,养护工作也需要管理层恰当决策,对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错误进行预期,并组织员工进行计划制定和责任落实。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计划篇三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做好养护工作,使养护管理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改善高速公路的通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双方就维修保养工作委托给乙方承包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维修保养范围
甲方所管辖的项目资产范围,即征地红线图以内主线*公里(起点,终点),收费广场及匝道的车道折合里程*公里,维修保养总里程*公里,统一委托乙方维修保养。
二、维修保养内容
维修保养内容包括:日常保洁及小修保养,具体内容如下:
1、日常保洁:指高速公路经常性的清扫、清理、清洗和清疏等日常性养护和日常巡查工作。
路基、路面保洁工作内容:路面清扫;清捡路面、路基、中央分隔带、边坡、隔离栅等的垃圾;清除路面积水;交通事故现场清洁,小面积油污处理,以及有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清理、清疏工作内容:桥梁、涵洞构造物(包含泄水孔、伸缩缝、桥墩、桥台)异物清理;墩台杂物清理;排水系统(包含排水沟、边沟、急流槽、截水沟、涵洞、通道、集水井)以及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日常巡查工作内容:包括路基坍塌、冲刷;路面坑槽、裂缝、积水、唧泥等病害;桥梁、涵洞的水毁、伸缩缝及排水系统;沿线交通设施的完好状况;以及绿化的病虫害、管养情况等。
2.小修保养:是指高速公路及配套设施的各种轻微病害的处理工作,是主要以人工消耗为主的维修保养工作。
路基:排水设施及路肩、锥坡和边坡工程的局部恢复维修与加固工作。 路面:包含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沥青混凝土路面恢复维修和保养工程。 中央分隔带:路缘石、方砖等的更换维修工程,单点维修在1m范围内。
桥梁:桥梁支座保养、墩、台清理;伸缩缝两侧刚性带钢筋混凝土维修;桥梁梁板轻微裂缝封闭。
生活管理区:绿化、道路及垃圾堆放点的定期清理。
绿化:包含收费站等站区、中央分隔带及沿线的灌乔木和花草等绿化工程的保养,主要工作为修剪、除杂草、松土、浇水、施肥、除虫、乔木的支撑和扶正、刷白、补植。
三、维修保养工程质量
乙方应严格按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1-20__)、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__)、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__)、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__)的要求进行高速公路的养护作业,及时完成路基、路面、结构物及其沿线附属设施的修复,确保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运营处于良好的状态。维持良好的路容、路况、路貌,保证行车的安全、快速、舒适、畅通,使养护工作达到优良水平的要求。
四、维修保养工程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一年,从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
五、维修保养工程承包方式及承包费用
20__年维修保养工程采用总额包干的方式。
20__年维修保养的承包单价为65000元/km,总承包金额为人民币壹佰柒拾万陆仟捌佰叁拾伍圆整(¥1706835.00元)。承包费用中包括承包范围内的一切费用,但不包括:(1)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公路水毁、大面积边坡塌方等工程抢险费用。(2)路面严重病害及路面大面积罩面等处理费用。(3)由甲方指令乙方进行本应由其它承包人负责修复的工程缺陷或其它专项工程施工所需费用。(4)非乙方原因如一些容易被损坏被盗的交通安全设施等项目维修养护好后还未验收又被破坏或被盗而须重新修复的费用,但乙方须提供相关充分证据。
六、维修保养工程费用的计量支付及结算方式
1.甲方每月月底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对乙方本月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及考评。
七、安全生产
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__)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主任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作(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用、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用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同时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若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乙方需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指导乙方做好每一阶段维修保养施工方案,核发乙方上路施工许可证,指导乙方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交通疏导工作。
2.检查和监督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及进度,及时验收计量已完工的项目,以便交付使用。
3.为乙方提供承包范围内有关工程技术资料。
4.按合同规定支付养护承包费给乙方。
5.协调乙方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6.提供养护生产基地。
乙方责任:
1.负责编制每一阶段或每一项目的养护施工计划、方案报甲方备案审查,并根据甲方审查意见作出调整,确保施工安全和行车交通安全,承担养护期间的安全责任。
2.保证养护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营造流畅、安全、舒适、优美的交通环境。
3.根据甲方要求做好工程抢险工作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的抢修工作。
4.服从甲方对养护工作的指示,接受甲方的检查、指导,教育好养护工人按规程上路及进行作业。
5.做好养护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报甲方归档。
6.养护作业如需占用行车道,一般只占用一条车道(特殊情况经甲方及交警批准除外),并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7.做好日常路况调查及维修数据的整理,并及时提交甲方,为路面及桥梁管理系统的建立提供数据。
九、违约责任
1.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之约定,一旦违约,则由违约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责任。
2.若因甲方原因引起延时付款,从延时的第十五天起按银行贷款利息计息;若因乙方原因引起延时付款超过十五天,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视乙方违约:
①未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政策与法规。
②不能按甲方的质量要求完成养护作业。
4.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选养护队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其他事项
1.由于水毁、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公路及其设施的重大损毁的抢修和修复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施工承包权。
2.大中修工程:甲方所辖高速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根据现行基建程序进行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乙方承包实施,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完成承包合同期限内的养护工程并结算完后自行终止。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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