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思维的整理,通过总结可以让我们的思维更加清晰和有条理。如何克服困难,取得成功?让我们一起探讨这个问题。以下是一些工作总结的原则和方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借款纠纷上诉状篇一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xx)xxx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区人民法院(20xx)xxxx字第xxx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属于项目合作关系,而非民间借贷。
xxx对上诉人的'项目很感兴趣,希望参与上诉人的项目,由于xxx系医生,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去投资,所以xxx以她母亲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名为借款实为项目合作的协议,被上诉人分三次支付给上诉人项目合作款,共计30万元整,约定若有盈利,分红参照按照月息三分分红,上诉人立有收据,根据上诉人与xxx的项目合作,前四个月合作愉快,按时分红,后期由于市场不景气,合作项目发生了亏损,上诉人连续三月没有盈利,故此没有分红,项目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导致上诉人无法返还xxx投资款,故发生纠纷,针对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予以支持诉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借款纠纷上诉状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汉族、生于196x年x月1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6x031526xx,住重庆市x县xx关嘴109号附25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住所地xx市xx区学田湾正街一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8。
负责人:吴xx,x长。
原审被告:xx市xx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县xx镇xx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谭xx。
原审被告:谭xx、男、汉族、生于19xx年9月x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xxx901xxxx,住xx市x县xxxx山路726号15幢1单元3-4。(因本案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现押于xx市xx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谭xx、男、汉族、生于19xx年1x月x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xx1x0x2278,住xx市x县xx镇xx村5组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中法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是一起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
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王xx(xx支行长)等与原审被告xx市xx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谭xx内外勾结,伪造重庆xx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后编造了应收账款,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欺骗上诉人提供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该案已由重庆市公安局xxx区分局立案侦查,现已移送x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原审被告谭xx现被羁押在重庆市xxx区看守所。重庆xx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x姓科长以及王xx(xx支行长)都是处于取保候审期。因此,本案不是民事案件,而是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根据先刑后民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综合授信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是无效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亦无效,上诉人不应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xx市xx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是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王xx(xx支行长)等人与原审被告重庆市xx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谭xx内外勾结合谋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犯罪行为产物,是非法的,无效的。上诉人对此并不明知,没有任何过错,上诉人是在受欺骗蒙蔽之下提供的质押担保。根据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上诉人不应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二、原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侵犯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1、原审法院漏列被告,应当追加被告而没有追加。
在重庆xx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追加重庆xx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有利于查清事实,明确各方当事人法律责任。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国内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书》、《平安银行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等证据,原审被告重庆市xx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重庆xx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已转让给被上诉人,根据《国内保理合同》的约定,重庆xx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重庆市xx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之规定,应依法追加重庆xx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审法院却没有依法追加。
2、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申请追加重庆xx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审法院承办法官,敷衍塞责,推脱搪塞,故弄玄虚,欺骗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不理不睬,违法罔顾,没有依法予以答复,送达书面通知书。
3、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对原审被告重庆市xx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xx电厂有应收帐款9000余万元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书、同时申请向重庆市公安局xxx区分局调取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王xx(xx支行长)等与原审被告重庆市xx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谭xx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的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原审被告谭xx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逮捕通知书以及中止审理申请书,而原审法院承办法官同样违法罔顾,不依法予以答复,送达书面通知书。
4、被上诉人在开庭时临时变更诉讼请求,搞突然袭击,法庭没有进行释明,征询其他当事人的意见是否给予一定答辩期,进行继续审理,损害上诉人以及其他原审被告的诉讼权利。
三、原审法院存在罔顾事实,偏袒被上诉人,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
1、原审判决掩盖事实,枉法裁判。
原审判决书只呈现了对被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而对被上诉人自己提供的不利证据、上诉人出示的有关本案是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据以及其他原审被告出示的《国内保理合同》等证据只字不提。原审判决书充分反映被上诉人的诉称内容,而对上诉人以及其他原审被告的辩称内容有意加以歪曲和忽略。对各方的质证意见以及对上诉人申请鉴定,追加被告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以及提交本案是刑事案件的逮捕通知书的证据也毫无反映。原审法院如此而为的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为了掩盖事实,枉法裁判。
2、原审法院与被上诉人合谋藏匿证据,掩盖事实。
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向法院提交了《国内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书》、《平安银行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等证据,上诉人对该等证据也予以了复印。在开庭时原审法院和被上诉人发现该等证据对被上诉人明显不利,合谋在庭上不予举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偏袒被上诉人,枉法裁判,二审法院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公正的裁判。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段xx。
借款纠纷上诉状篇三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款纠纷上诉状篇四
原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诉讼请求:
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2月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xx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利息按计算。由于xx公司到期无力还款,该公司股东xx、xx、xx、xx于6月27日在xx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xx公司的借款由被告xx、xx分两次偿还,还款时间为1月30日还款人民币75000.00元,206月30日还款人民币75000.00元,被告x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见证人和见证。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代文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贵阳鑫富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
4、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复印件1份。
原告: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电话:18222058199,住址:xx。
被告: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电话:xx,住址: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xx;。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他损失总计xx元(律师费、交通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元,用于支付被告处理事故赔偿款。被告向原告承诺xx年x月x日前将该欠款还清,否则愿支付高额利息。但,该欠款到期后,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推迟还款,至今已x个月有余。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原告:赵。
被告:郦。
被告:向某。
请求事项: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2月19日,被告向通过被告郦认识原告并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当时说其开办公司缺少现金,急需周转一下,一个月就偿还,并愿支付利息五千元。加之被告郦愿意作为其担保,所以,原告就毫不犹豫地借给了被告向50000元。
但是,一个月过后,原告向被告向催还借款时,被告向总是以各种借口拖欠不还或者干脆就说无力偿还借款,但被告向却驾驶着高级马自达商务车,还经常出入各种消费场所。迄今为止,被告向分文未还。原告找被告郦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被告郦也予以拒绝。
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及郦签字的《借据》为证。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被告:**,男,1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被告:**,女,1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长沙市**。
被告:**,男,1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自204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止、按月息千分之十二计算)暂定9600元,本息合计109600元;被告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月2日,被告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率为一分二厘(月息千分之十二),借款期限自201月1日至4月30日止,被告周**在借据上签字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张**仅仅支付到年3月30日前的利息,本金未付。经多次向被告张**和被告周**追讨未果。
被告张**借款时,被告张**与被告文**系夫妻关系,被告张**与被告文**于2008年10月8日在岳麓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借款纠纷上诉状篇五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12月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__________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利息按计算。由于__________公司到期无力还款,该公司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年6月27日在__________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__________公司的借款由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分两次偿还,还款时间为_____年1月3___日还款人民币75_________.______元,_____年6月3___日还款人民币75_________.______元,被告__________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见证人和见证。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代文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年7月4日。
附: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贵阳鑫富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
4、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复印件1份。
借款纠纷上诉状篇六
申诉人:李x,男,54岁,汉族,现住xxx市xx站车库办公室。
被申诉人:xx,女,4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xxx市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属房。
申诉人李x对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通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首先,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
一、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本案合同有效是错误的,被申诉人作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进行承包建筑工程,听说劳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为无效合同,既然是无效合同,那么被申诉人应当按照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按照建设施工合同请求承担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在明知双方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也是错误的。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通民审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也认为本案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原审上诉人所建设的建筑是生产性建筑,原审上诉人将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审被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审被上诉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原审认定双方之间的建筑承包合同有效证据不足,此案应提起再审的裁定。
二、无效合同不适用工程款给付问题,涉及的只是双方返还的问题,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中规定,本案中,申诉人已经举出被申诉人所建造的工程为质量不合格产品的鉴定,被申诉人并没有给申诉人进行修复便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而一、二审法院视而不见,强行做出判决显然是错误的。
四、申诉人主张被申诉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问题,二审法院引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指导性意见》第5条规定认定被申诉人是本案诉讼主体,而第5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本案中,被申诉人并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其所施工的工程已经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并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因此不适用本案规定。
五、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双方是口头约定,而一、二审法院采信的都是原告提供的基建鉴定报告。该基建报告是在原审原告起诉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碎站所做出的,与本案当事人并不相符,一、二审采信了一个有明显瑕疵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严重不当。
其实,本案一、二审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原一审认定本案是建筑施工合同,适用的是《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即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的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既然法律关系不同,适用的法律亦应有所不同。根据二审的认定,本案应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而二审判决对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的判决依然予以维持,属于明显错误。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关键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明显错误,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依法提请申请,请求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x。
xxx年4月16日。
借款纠纷上诉状篇七
原告: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电话:18222058199,住址:xx。
被告: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电话:xx,住址: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xx;。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他损失总计xx元(律师费、交通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元,用于支付被告处理事故赔偿款。被告向原告承诺xx年x月x日前将该欠款还清,否则愿支付高额利息。但,该欠款到期后,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推迟还款,至今已x个月有余。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月日。
原告:赵。
被告:郦。
被告:向某。
请求事项: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月19日,被告向通过被告郦认识原告并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当时说其开办公司缺少现金,急需周转一下,一个月就偿还,并愿支付利息五千元。加之被告郦愿意作为其担保,所以,原告就毫不犹豫地借给了被告向50000元。
但是,一个月过后,原告向被告向催还借款时,被告向总是以各种借口拖欠不还或者干脆就说无力偿还借款,但被告向却驾驶着高级马自达商务车,还经常出入各种消费场所。迄今为止,被告向分文未还。原告找被告郦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被告郦也予以拒绝。
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及郦签字的《借据》为证。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借款纠纷上诉状篇八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xxx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兴业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xxx帐户,申诉人与兴业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兴业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xxx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xxx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兴业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兴业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xxx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15年,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xxx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兴业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兴业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xx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兴业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xxx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08年初向兴业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xxx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xxx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出由xxx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兴业银行从连带保证人xxx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兴业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兴业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兴业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xx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xxx的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xxx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xx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兴业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08年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综兴业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兴业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书记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席,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书记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兴业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xxx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兴业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申诉日期:
相关知识。
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
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
借款纠纷上诉状篇九
申诉人:______市_______养鸡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场址: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乡。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饲料采购员。
对方当事人:_______市______鱼粉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厂址: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街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诉_______市养鸡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诉人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的厂长刘_________,来到申诉人_______市养鸡场,与该场场长孟________签订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了4项内容,如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货时间、诉讼法等,没有“货到付款”的规定,更没有逾期付款必须为销方支付滞纳金的规定。所以,一、二审的.判决责令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支付滞纳金是错误的。交接货之后,被申诉人确实多次到申诉人单位索要鱼粉款,但申诉人没有及时付款,一是当时确实无钱,没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付款的具体时间,尽管没有及时付款,但不能称为违反合同规定,因为合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申诉人已经将全部货款付清,在此基础上,又让申诉人支付货款滞纳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根据。故此提出申诉。申诉的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br一、请求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被申诉人索要鱼粉滞纳金无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借款纠纷上诉状篇十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人民币。
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月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__________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利息按计算。
由于__________公司到期无力还款,该公司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__________公司的`借款由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分两次偿还,还款时间为_____年___月___日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_____年___月___日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被告__________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见证人和见证。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代文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纠纷上诉状篇十一
原告:(自然情况)。
被告:(自然情况)。
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区×9楼×号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万元,并约定××日双方一同至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付清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钥匙及《房屋证》,原告遂居住该房屋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同原告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上述《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实际、全面履行。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日期)
诉讼请求:一、请求认定无线网址非法经营;二、请求认定无线网址虚假宣传;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返还原告无线网址注册费人民币伍万元;四、依法追究第一被告的“扰乱市场秩序罪”刑事责任五、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起诉本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000元。六、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六、无线网址注册细则、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仲裁书、网站宣传。
证明第一被告诈骗、非法的。
自从不准流氓软件,就没有实际的客户端安装量,通用网址是概念性的产品,没有任何实际效果,第一被告是知道这情况,证明其已经由流氓变成骗子。
借款纠纷上诉状篇十二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xxx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兴业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xxx帐户,申诉人与兴业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兴业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xxx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xxx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兴业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兴业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xxx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xx年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xxx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兴业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兴业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xx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xx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兴业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xxx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xx年初向兴业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xxx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xxx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出由xxx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兴业银行从连带保证人xxx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兴业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兴业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兴业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xx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xxx的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xxx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xx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兴业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综兴业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兴业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书记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席,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书记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兴业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xxx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兴业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申诉日期:
借款纠纷上诉状篇十三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元及利息____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____年__月__日以经营__为由,向原告__信用社借款_____元,月利率为__‰,约定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__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xx银行。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a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b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贷款本金30,000,000元,截至2007年5月12日的利息共计100,000元(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1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见证据一),双方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六年。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见证据二),双方约定被告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5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00万元打入了被告一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还,但被告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同时原告也致函被告二,请求其代被告一偿还借款,但被告二却拒绝偿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却未能清偿,被告二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银行。
法定代表人:
2008年1月10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5份。
借款纠纷上诉状篇十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请二审法院全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借款纠纷上诉状篇十五
1、判决__________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更名手续。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为支付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登记结婚。后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离婚协议,双方共有的位于__________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该房屋归原告所有;__________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该房屋归被告所有。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__________房屋的共有人更名手续,将该房屋转移至原告个人名下,但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1、起诉状副本两份。
2、证据复印件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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