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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协议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协议篇一
;何谓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路径选择
摘要:纵观近年来,围绕我国民法典编纂模式所产生之争论,其焦点在于民法典本身之定位问题。在当今身处宪政时代之大背景下,我国不应再走法国“法典价值化”之路,可借鉴德国民法典“价值中立”的做法,制定一部价值中立的开放型民法典。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典化
前言
伴随依法治国理念被中央高层接受,并于中共十六大上提出到2010年建立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目标,姑且不论这一目标的恰当与否及能否实现,但这至少说明在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实践中对于相关支撑理论的需求已经是相当迫切,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在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相较而言要复杂很多,正如苏永钦老师所言,“但是在这里就不一样了,我们是从没有法典,现在回头来制定一个法典,对于第一次接触到这里讨论问的问题,是我们从来不问的问题。我们在那里修改民法,我们从来不问这么根本的问题,就是说,到底要不要民法典?它是不是过时的东西?是不是一个把所有民法的规则都摆进去的松散的、汇编式的民法典?这些讨论业已提出来业已过去,然后讨论完,大家怎么去架构它?怎么去参考其他国家经验,是一个比较英美法形式、案例法形式的?还是一个大陆法形式的?法国式的?德国式的?荷兰式的?俄罗斯式的?这种结构的讨论、原则的讨论,这些问题大概是我到这里才觉得是有必要的东西,而且回头想去,像我们在台湾知其然就够了,但在这里还要知其所以然,而且不仅知其制度的所以然,还要知道其未来、社会层面的所以然。(((
一、中国民法典模式的理论争论
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模式的争论,梁慧星老师曾有过总结,根据其《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一文的概括主要分为三种意见即:松散式、联邦式的思路,理想主义的思路,现实主义的思路三种编纂模式,虽然,近几年又有不少学者对此问题展开过过论述,但总体而言并未超出这个限度,只不过是对自己各自观点的支撑理由上有了进一步的丰富,比较有典型的如华东政法大学的张礼洪老师发表于《法学》(2006年第5期)上的《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及苏永钦老师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333期第一,不搞大而全的、无所不包的大民法;第二,不能以传统民法的观点来看现行民法的制定;第三不能以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的体系来考虑中国民法典制定,应该尽量容纳英美法中好的东西;最后,学者也不能仅仅以学者的所谓科学体系来完成立法起草,应与实际部门结合起来,使我们的民法典搞的更好。(((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实际上更多地体现的是对于英美法国家背后的实用主义的价值取向的借鉴。其主张的主要依据,正如江平老师在《制定一部开放性的民法典》一文中指出的,“有些学者专家是不赞成制订一部庞大的民法典的,他们反对的理由无非是担心越庞大越无所不包的民法典越容易成为一部封闭型的民法典,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单行法形式来规制社会经济生活可以避免这一缺陷”。由此可见,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实际上是从民法典的功能这一角度展开的,并由此而推导出民法典在内容上不应无所不包,应留下必要的空间,“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并主张借鉴英美法判例法的做法。不过从体系划分的角度来看,仍可划入此类别,只不过这种体系在逻辑性上与传统的民法典相比要弱的多,“以与注重逻辑性、体系性的法典相对﹐这样的分类非要建立于一种比较广义的法典定义不可(((。
(二)理想主义模式与现实主义模式
按苏永钦老师的观点,这二者都可归入体系化民法中,只不过二者在民法典内部的体系建构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根据苏永钦老师的观点,徐国栋老师实际上更加注重民法典各部分之间的重要性,而梁慧星老师的主张则体现了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对民法典内部体系间的逻辑结构的关注。(((具体而言,徐国栋老师以“新人文主义”为标榜,主张因为我国的历史传统的原因,在制定民法典时应更关注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人文主义色彩,应借鉴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模式,这是建立在其对盖尤斯的三编制的解读之上的,是从民法的调整对象角度展开的,即人与物的对立实际上便是哲学上的主体与客体或精神与物质的对立,不过在三遍制下以主体或精神为第一性,这是因为人文主义所不断追求的就是,哲学要成为人生的学校,致力于解决人类的共同问题,并对世界持一种悲观态度,即人性恶,因此在这种对立中便会产生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由此诉讼便是这种对立的一种逻辑结果。(((对于该观点苏永钦老师有过评论:“有关各编排列对人文价值不够尊重的批评﹐若作成于宪政主义发展未臻成熟的十九世纪﹐或许还有道理﹐就其现状再从这个角度去定位﹐就真的有点离谱了。(((而梁慧星老师的现实主义模式简言之便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作为基础,借鉴20世纪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适应20世纪社会生活新的发展(((。但是从单纯逻辑角度讲梁老师的论述似乎存在不够严谨之嫌。第一个依据实际上是从变革的成本与收益角度展开的,但是梁老师只是说明了如果进行变革需要面临巨大的历史与现实成本,却并没有对如果进行改革之后产生的收益进行论述,当然对于社会的变革而言这种成本收益的计算也许是不可行的,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两大法系融合趋势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影响,梁老师却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明,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此外,对于梁老师将我国当下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问题,或者可以进一步讲我国所面临的法治建设外部环境问题,作为民法典体系构建上的参考因素亦存在问题,因为,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要克服的不利因素,或者说这是一个既定前提性问题,是无论采何种民法典体系都必须面对的,以此作为论据便产生了一个逻辑上的错位。我们不能说当下因为当下外部环境存在诸多的问题,就要做出某种迁就,那么按此制定的民法典在今后我国法治的外部环境改善之后是否要修改呢?因为,既然做出了某种迁就必然会影响到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如因对法官的不信任而很少赋予其自由裁量权,但国外法治法展史已经展示了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乃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意。
以上主要是根据梁慧星老师的观点对学者们的论述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其实这种划分并不能称之为精确,因为几乎每个学者虽然在整体上可以被归入某一派,但是其关注的重点还是会存在不同的,以上只能说是简单地勾画出了学界讨论的一个大致轮廓。学者们的讨论的焦点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以下几点:是要迷信于德国民法典,还是要突破德国民法典;结合中国的实践,借鉴英美法的有益之处以及如何借鉴?而这可以转换为如何认识当下民法典承载的历史使命,即何谓民法典这一命题。
二、历史上民法典的两种不同定位
对于民法典的历史使命是什么及何谓民法典,这样一个具有本源性问题的回答,我们对于《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回顾与再解读应该是大有裨益的,因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几乎所有的民法典编纂在实质上都可以被归结为为数不多的模式, 在它们之中, 最明显的是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一)对《法国民法典》的解读
对于《法国民法典》而言,其无疑可以视作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即其制定的历史背景乃是法国由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急剧转变过程中,而这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无疑是经济方式的历史性变革((((。在此《法国民法典》便承载了将诸如《人权宣言》所宣称的资产阶级的革命理念或政治理想付诸实践,由空洞的宣誓转变为在日常经济社会生活可以为人民具体操作的行为准则的使命,即《法国民法典》从一开始便具有了很强的政治色彩,有学者因此指出《法国民法典》具有深刻的宪政理念, “正是这种渗透在法典中的、以期达成权利保障和权力限制等观念和意识的总和, 契合了现代西方的宪政精神, 这种宪政理念是《法国民法典》通往现代的不可或缺的桥梁。”正是由于《法国民法典》的特殊历史背景使得其编纂者在编纂时采用了更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模式,即法国民法典采用了价值重要性作为民法典体系安排的首要考虑因素,而非内在严格的逻辑结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国民法典》基于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是以特定的价值追求为首要目标的,即其为的是要描绘一种全新的社会图景,因此可以称之为一部“价值化”的法典,故而在时代价值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便会面临巨大的冲击,而面临重新修订的危险,极易出现“去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的问题。
(二)对《德国民法典》的解读
百年之后德国进行民法典编纂之时,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此时资本主义已经普遍建立,并呈现出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趋势,此时社会面临问题的复杂程度非《法国民法典》编纂时所能比。此时,伴随垄断经济模式的出现,社会结构也开始发生进一步的深度变化,即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形态开始出现。对于民法典的编纂而言,这便意味着在民法典的设置上须考虑法国民法典所未考虑的不同价值诉求的融合问题,而非对于人文主义的宣誓。为此,《德国民法典》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以便在一部统一的法典下融合不同的价值诉求,同时又要注意法典内部体系上的逻辑一致性。对此gottlieb planck讲的很简单,民法典从来都不想要解决社会问题,民法典给自己的任务不是要做上层建筑,它是要做下层建筑。所有这些要解决资源重分配的问题,要解决适当的市场管制的问题,这个任务我们是交给特别民法,民法典要做一个更根本的东西。关于那些问题,我们让特别法来做,这就是它的答。创造一个最抽象的、最精确的概念,然后把这些概念组合成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就建立在没有政策干预的情况之下,它们是如何做交易的。这个交易最符合一般人,任何一个市场参与者都会接受的一些规则。民法典的困难性的困难,你怎么去把这些规则弄出来。但是它的优点,经过很长的试验,我们可以看到,它如果能够掌握普通法的精髓,然后,能够创造出精确的概念,严谨的逻辑把它组装起来以后,它可长可久,历久弥新。因为社会的思潮会改变、社会的很多因素在改变,它会用特别法去处理这些问题。等到那些思潮又变回来的时候,那些特别法再拿掉,始终会回到民法。它的逻辑性的双层的普通特别关系,它的外造的普通特别关系跟内建的普通特别关系。最大公约数把共同的东西往前提到括号外头,再从小括号、中括号,最后有民法总则、有债、有物、然后我们有身份这种特殊的财产非财产关系、亲属继承,然后,在每一编里头有通则、有各论,每个各论里头有买卖,有通则各论。((((创造一个最抽象的、最精确的概念,然后把这些概念组合成一些规则((((不过二者对民法典的理解并未站在同一个层面上,对于民法典分解理论持有者而言,其仍是站在传统意义上来理解民法典的,即民法典便是诸如法国民法典那样的鸿篇巨制,要包办一切问题,而且最终要走向边缘化;而苏永钦老师则认为在《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展现了一种审视民法典的全新视角,即民法典的价值中立性,其仅仅提供一个技术性平台,并将此作为民法典,特别是在社会深度分工的背景下应具有之秉性,而且民法典始终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三、我国语境下民法典的价值中立性选择
众所周知,当下我国进行民法典编纂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与《法国民法典》编纂之时相比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当今世界法治是建立于宪政基础之上的,实为宪政时代。因此,应将民法典的编纂放在这一宏观背景下进行重新考虑。其中一个重要话题便是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宪政语境下,宪法乃万法之母,位于一国法律效力位阶的最高处,拥有最高的效力,并且各国都结合本国的实际构建了各具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来加以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和第5 条亦规定得很清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便从实定法的角度界定清晰了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而现代法治之基本价值诉求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等统统都交给了宪法,宪法对于社会基本价值诉求转变的回应便是自身的不断修正,典型代表如美国宪法,自创建以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既维持了自身的稳定,又保持了与社会发展的同步。因此,在宪政时代作为下位法的民事法律规范,便无需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以展现法的人文关怀为己任。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便意味着每个人的社会角色变得多元化,其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与深度都向前做出了巨大的跨越;同时意味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在对社会阶层进行重新划分时,所选取的角度较之前要丰富的多。这就导致了民事法律所面临的社会生活领域呈现出了更为丰富精彩的立体图景,因此,便须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柔和各种不同甚至冲突的价值追求,对民事法领域的法体系进行重构,而非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以特定的价值诉求为首要目标。这其实与《德国民法典》编纂之时所面临的时代背景有诸多相似之处,甚至所面临的社会生活要复杂的多,因此,《德国民法典》编纂之时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即民法典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仅仅在技术层面对民法领域最为精确的、抽象的概念、原则等做出规定,在整个民事法领域形成一个逻辑上双层的普通-特殊关系,在当下的中国是有非常大的践行空间的,应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简言之,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我国所处宪政时代之大的历史背景,将我国未来之民法典定位为价值中立之上,仅仅需要提供构建民事制度所必须之基本概念、原则等。
结语
对于身处宪政时代下的我国,在进行民法典编纂时,若能够有效借鉴《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民法典的定位,来审视我国将来之民法典应具有之历史功能;则不但可以有效应对当今社会在深度变革时所发生之价值取向上迅速变化对于法制稳定性提出的挑战;而且,也可以有效的解决可能发生的“去法典化”与“再法典化”问题,因为按照此种理念构建起来的民法典必将是统一而开放的民法典。同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其实选取的便是首先针对不同的民事法律部门制定单独的特别法,最后再求解决整个民事法领域体系上统一之路。但是,此种对民法典的定位,尚存在诸多理论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如:如何进一步在具体制度设置上妥善处理好民法与宪法之关系,以及具体民事法律概念、规则的构建等都亟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具体可参见梁慧星老师的《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2009年12月20日访问。
具体可以参考史华松《法国民法典的宪政之维》(载于《法学论丛》2008年第8期);另外高富平教授在《民法法典化与社会转型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9年12月10日访问)一文中亦指出,法国民法典最为核心的理念,就是个人的解放和私有财产的解放。
相关论述可以参考《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童之伟《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再论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与童之伟教授商榷》(赵万一、周清林《法学》2007年第4期)系列文章。另外薛军老师指出:“在民主化了的法律渊源体制之下,立法活动以及作为其成果的法律,其合法性纯粹基于议会中偶然形成的多数派的意志,法律逐渐被等同于经由议会的立法程序而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政治决定。为了控制议会政治对立法活动的滥用,缓和法律的合法性危机,宪法开始崛起,并且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日益占据主导地位。具有刚性特征,并且配置有宪法实施机制的宪法,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地位的提升,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们开始在法律渊源体系中从效力等级层次的角度来区分‘宪法性’与‘法律性’,并且将后者置于前者之下。”(参见薛军.《“民法- 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 [j].《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78-95页。)
如姚辉教授在《论法律上的人——宪法与民法的学术对话》(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9年12月15日访问)中讲到的,“作为一个现代的定义,消费者的人的民法的形象和经典民法中的人的形象的差距越来越大,他不再是那个中性的、理性的、能够算计的、自私自利的、能够自觉地、理性地、审慎地维护自己权益的这样的人,而是弱小的、无知的、需要同情的、需要呵护的这样一种人。”即同为民法上之人,其人格却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一律平等。这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现代社会深度分工、结构上的多层次性,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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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永钦.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33期/ ,2009-12-20.
((( 江平、梁慧星、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体例2002年11月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的“中国民法典论坛”/ , 2010-1-6.
((( 江平.制定一部开放性的民法典.[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2):3-8.
((( 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eb/ol]. ,2009-12-20.
((( 同上.
((( 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j].法学研究,2000,(1):37-55.
((( 同[4].
((( 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eb/ol]. / ,2009-12-20.
((( [意].岗巴罗(o)、萨科().比较法律体系.[m].都灵,:1996,29-30.转引自:[意]索马(薛军译)第三个千年之中的民法典编纂——对法律史与立法政策的反思.[j].中外法学,2004(6):678-685.
(((( 刘春田、许炜.法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j].,法学家,2002(6):107-114.
(((( 苏永钦.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33期 / ,2009-12-20.
(((( 张礼洪.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j].法学,2006(5):4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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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心得作文_对于民法典的感想
民法典学习心得作文一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不由让人畅想当“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
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心中有数。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民法典颁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
民法典学习心得作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从一个人懵懂时为游戏充值,再到初入社会时网贷平台的“利滚利”,再到见义勇为时不慎造成的损害,再到接到无数垃圾短信的维权,这些看似生活中的“小事”,却记录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完善,体现了中国社会矛盾的转化过程。在“小明”生活的点滴中,是“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人民情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展现。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
民法典学习心得作文三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中国人民终于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民法典学习心得作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民法典学习心得作文_对于民法典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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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纵观近年来,围绕我国民法典编纂模式所产生之争论,其焦点在于民法典本身之定位问题。在当今身处宪政时代之大背景下,我国不应再走法国“法典价值化”之路,可借鉴德国民法典“价值中立”的做法,制定一部价值中立的开放型民法典。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典化
前言
伴随依法治国理念被中央高层接受,并于中共十六大上提出到2010年建立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目标,姑且不论这一目标的恰当与否及能否实现,但这至少说明在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实践中对于相关支撑理论的需求已经是相当迫切,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在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相较而言要复杂很多,正如苏永钦老师所言,“但是在这里就不一样了,我们是从没有法典,现在回头来制定一个法典,对于第一次接触到这里讨论问的问题,是我们从来不问的问题。我们在那里修改民法,我们从来不问这么根本的问题,就是说,到底要不要民法典?它是不是过时的东西?是不是一个把所有民法的规则都摆进去的松散的、汇编式的民法典?这些讨论业已提出来业已过去,然后讨论完,大家怎么去架构它?怎么去参考其他国家经验,是一个比较英美法形式、案例法形式的?还是一个大陆法形式的?法国式的?德国式的?荷兰式的?俄罗斯式的?这种结构的讨论、原则的讨论,这些问题大概是我到这里才觉得是有必要的东西,而且回头想去,像我们在台湾知其然就够了,但在这里还要知其所以然,而且不仅知其制度的所以然,还要知道其未来、社会层面的所以然。(((
一、中国民法典模式的理论争论
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模式的争论,梁慧星老师曾有过总结,根据其《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一文的概括主要分为三种意见即:松散式、联邦式的思路,理想主义的思路,现实主义的思路三种编纂模式,虽然,近几年又有不少学者对此问题展开过过论述,但总体而言并未超出这个限度,只不过是对自己各自观点的支撑理由上有了进一步的丰富,比较有典型的如华东政法大学的张礼洪老师发表于《法学》(2006年第5期)上的《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及苏永钦老师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333期第一,不搞大而全的、无所不包的大民法;第二,不能以传统民法的观点来看现行民法的制定;第三不能以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的体系来考虑中国民法典制定,应该尽量容纳英美法中好的东西;最后,学者也不能仅仅以学者的所谓科学体系来完成立法起草,应与实际部门结合起来,使我们的民法典搞的更好。(((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实际上更多地体现的是对于英美法国家背后的实用主义的价值取向的借鉴。其主张的主要依据,正如江平老师在《制定一部开放性的民法典》一文中指出的,“有些学者专家是不赞成制订一部庞大的民法典的,他们反对的理由无非是担心越庞大越无所不包的民法典越容易成为一部封闭型的民法典,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单行法形式来规制社会经济生活可以避免这一缺陷”。由此可见,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实际上是从民法典的功能这一角度展开的,并由此而推导出民法典在内容上不应无所不包,应留下必要的空间,“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并主张借鉴英美法判例法的做法。不过从体系划分的角度来看,仍可划入此类别,只不过这种体系在逻辑性上与传统的民法典相比要弱的多,“以与注重逻辑性、体系性的法典相对﹐这样的分类非要建立于一种比较广义的法典定义不可(((。
(二)理想主义模式与现实主义模式
按苏永钦老师的观点,这二者都可归入体系化民法中,只不过二者在民法典内部的体系建构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根据苏永钦老师的观点,徐国栋老师实际上更加注重民法典各部分之间的重要性,而梁慧星老师的主张则体现了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对民法典内部体系间的逻辑结构的关注。(((具体而言,徐国栋老师以“新人文主义”为标榜,主张因为我国的历史传统的原因,在制定民法典时应更关注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人文主义色彩,应借鉴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模式,这是建立在其对盖尤斯的三编制的解读之上的,是从民法的调整对象角度展开的,即人与物的对立实际上便是哲学上的主体与客体或精神与物质的对立,不过在三遍制下以主体或精神为第一性,这是因为人文主义所不断追求的就是,哲学要成为人生的学校,致力于解决人类的共同问题,并对世界持一种悲观态度,即人性恶,因此在这种对立中便会产生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由此诉讼便是这种对立的一种逻辑结果。(((对于该观点苏永钦老师有过评论:“有关各编排列对人文价值不够尊重的批评﹐若作成于宪政主义发展未臻成熟的十九世纪﹐或许还有道理﹐就其现状再从这个角度去定位﹐就真的有点离谱了。(((而梁慧星老师的现实主义模式简言之便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作为基础,借鉴20世纪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适应20世纪社会生活新的发展(((。但是从单纯逻辑角度讲梁老师的论述似乎存在不够严谨之嫌。第一个依据实际上是从变革的成本与收益角度展开的,但是梁老师只是说明了如果进行变革需要面临巨大的历史与现实成本,却并没有对如果进行改革之后产生的收益进行论述,当然对于社会的变革而言这种成本收益的计算也许是不可行的,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两大法系融合趋势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影响,梁老师却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明,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此外,对于梁老师将我国当下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问题,或者可以进一步讲我国所面临的法治建设外部环境问题,作为民法典体系构建上的参考因素亦存在问题,因为,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要克服的不利因素,或者说这是一个既定前提性问题,是无论采何种民法典体系都必须面对的,以此作为论据便产生了一个逻辑上的错位。我们不能说当下因为当下外部环境存在诸多的问题,就要做出某种迁就,那么按此制定的民法典在今后我国法治的外部环境改善之后是否要修改呢?因为,既然做出了某种迁就必然会影响到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如因对法官的不信任而很少赋予其自由裁量权,但国外法治法展史已经展示了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乃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意。
以上主要是根据梁慧星老师的观点对学者们的论述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其实这种划分并不能称之为精确,因为几乎每个学者虽然在整体上可以被归入某一派,但是其关注的重点还是会存在不同的,以上只能说是简单地勾画出了学界讨论的一个大致轮廓。学者们的讨论的焦点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以下几点:是要迷信于德国民法典,还是要突破德国民法典;结合中国的实践,借鉴英美法的有益之处以及如何借鉴?而这可以转换为如何认识当下民法典承载的历史使命,即何谓民法典这一命题。
二、历史上民法典的两种不同定位
对于民法典的历史使命是什么及何谓民法典,这样一个具有本源性问题的回答,我们对于《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回顾与再解读应该是大有裨益的,因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几乎所有的民法典编纂在实质上都可以被归结为为数不多的模式, 在它们之中, 最明显的是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一)对《法国民法典》的解读
对于《法国民法典》而言,其无疑可以视作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即其制定的历史背景乃是法国由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急剧转变过程中,而这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无疑是经济方式的历史性变革((((。在此《法国民法典》便承载了将诸如《人权宣言》所宣称的资产阶级的革命理念或政治理想付诸实践,由空洞的宣誓转变为在日常经济社会生活可以为人民具体操作的行为准则的使命,即《法国民法典》从一开始便具有了很强的政治色彩,有学者因此指出《法国民法典》具有深刻的宪政理念, “正是这种渗透在法典中的、以期达成权利保障和权力限制等观念和意识的总和, 契合了现代西方的宪政精神, 这种宪政理念是《法国民法典》通往现代的不可或缺的桥梁。”正是由于《法国民法典》的特殊历史背景使得其编纂者在编纂时采用了更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模式,即法国民法典采用了价值重要性作为民法典体系安排的首要考虑因素,而非内在严格的逻辑结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国民法典》基于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是以特定的价值追求为首要目标的,即其为的是要描绘一种全新的社会图景,因此可以称之为一部“价值化”的法典,故而在时代价值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便会面临巨大的冲击,而面临重新修订的危险,极易出现“去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的问题。
(二)对《德国民法典》的解读
百年之后德国进行民法典编纂之时,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此时资本主义已经普遍建立,并呈现出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趋势,此时社会面临问题的复杂程度非《法国民法典》编纂时所能比。此时,伴随垄断经济模式的出现,社会结构也开始发生进一步的深度变化,即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形态开始出现。对于民法典的编纂而言,这便意味着在民法典的设置上须考虑法国民法典所未考虑的不同价值诉求的融合问题,而非对于人文主义的宣誓。为此,《德国民法典》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以便在一部统一的法典下融合不同的价值诉求,同时又要注意法典内部体系上的逻辑一致性。对此gottlieb planck讲的很简单,民法典从来都不想要解决社会问题,民法典给自己的任务不是要做上层建筑,它是要做下层建筑。所有这些要解决资源重分配的问题,要解决适当的市场管制的问题,这个任务我们是交给特别民法,民法典要做一个更根本的东西。关于那些问题,我们让特别法来做,这就是它的答。创造一个最抽象的、最精确的概念,然后把这些概念组合成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就建立在没有政策干预的情况之下,它们是如何做交易的。这个交易最符合一般人,任何一个市场参与者都会接受的一些规则。民法典的困难性的困难,你怎么去把这些规则弄出来。但是它的优点,经过很长的试验,我们可以看到,它如果能够掌握普通法的精髓,然后,能够创造出精确的概念,严谨的逻辑把它组装起来以后,它可长可久,历久弥新。因为社会的思潮会改变、社会的很多因素在改变,它会用特别法去处理这些问题。等到那些思潮又变回来的时候,那些特别法再拿掉,始终会回到民法。它的逻辑性的双层的普通特别关系,它的外造的普通特别关系跟内建的普通特别关系。最大公约数把共同的东西往前提到括号外头,再从小括号、中括号,最后有民法总则、有债、有物、然后我们有身份这种特殊的财产非财产关系、亲属继承,然后,在每一编里头有通则、有各论,每个各论里头有买卖,有通则各论。((((创造一个最抽象的、最精确的概念,然后把这些概念组合成一些规则((((不过二者对民法典的理解并未站在同一个层面上,对于民法典分解理论持有者而言,其仍是站在传统意义上来理解民法典的,即民法典便是诸如法国民法典那样的鸿篇巨制,要包办一切问题,而且最终要走向边缘化;而苏永钦老师则认为在《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展现了一种审视民法典的全新视角,即民法典的价值中立性,其仅仅提供一个技术性平台,并将此作为民法典,特别是在社会深度分工的背景下应具有之秉性,而且民法典始终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三、我国语境下民法典的价值中立性选择
众所周知,当下我国进行民法典编纂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与《法国民法典》编纂之时相比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当今世界法治是建立于宪政基础之上的,实为宪政时代。因此,应将民法典的编纂放在这一宏观背景下进行重新考虑。其中一个重要话题便是民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宪政语境下,宪法乃万法之母,位于一国法律效力位阶的最高处,拥有最高的效力,并且各国都结合本国的实际构建了各具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来加以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和第5 条亦规定得很清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便从实定法的角度界定清晰了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而现代法治之基本价值诉求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等统统都交给了宪法,宪法对于社会基本价值诉求转变的回应便是自身的不断修正,典型代表如美国宪法,自创建以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既维持了自身的稳定,又保持了与社会发展的同步。因此,在宪政时代作为下位法的民事法律规范,便无需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以展现法的人文关怀为己任。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便意味着每个人的社会角色变得多元化,其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与深度都向前做出了巨大的跨越;同时意味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在对社会阶层进行重新划分时,所选取的角度较之前要丰富的多。这就导致了民事法律所面临的社会生活领域呈现出了更为丰富精彩的立体图景,因此,便须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柔和各种不同甚至冲突的价值追求,对民事法领域的法体系进行重构,而非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以特定的价值诉求为首要目标。这其实与《德国民法典》编纂之时所面临的时代背景有诸多相似之处,甚至所面临的社会生活要复杂的多,因此,《德国民法典》编纂之时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即民法典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仅仅在技术层面对民法领域最为精确的、抽象的概念、原则等做出规定,在整个民事法领域形成一个逻辑上双层的普通-特殊关系,在当下的中国是有非常大的践行空间的,应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简言之,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我国所处宪政时代之大的历史背景,将我国未来之民法典定位为价值中立之上,仅仅需要提供构建民事制度所必须之基本概念、原则等。
结语
对于身处宪政时代下的我国,在进行民法典编纂时,若能够有效借鉴《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民法典的定位,来审视我国将来之民法典应具有之历史功能;则不但可以有效应对当今社会在深度变革时所发生之价值取向上迅速变化对于法制稳定性提出的挑战;而且,也可以有效的解决可能发生的“去法典化”与“再法典化”问题,因为按照此种理念构建起来的民法典必将是统一而开放的民法典。同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其实选取的便是首先针对不同的民事法律部门制定单独的特别法,最后再求解决整个民事法领域体系上统一之路。但是,此种对民法典的定位,尚存在诸多理论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如:如何进一步在具体制度设置上妥善处理好民法与宪法之关系,以及具体民事法律概念、规则的构建等都亟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具体可参见梁慧星老师的《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2009年12月20日访问。
具体可以参考史华松《法国民法典的宪政之维》(载于《法学论丛》2008年第8期);另外高富平教授在《民法法典化与社会转型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9年12月10日访问)一文中亦指出,法国民法典最为核心的理念,就是个人的解放和私有财产的解放。
相关论述可以参考《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童之伟《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再论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与童之伟教授商榷》(赵万一、周清林《法学》2007年第4期)系列文章。另外薛军老师指出:“在民主化了的法律渊源体制之下,立法活动以及作为其成果的法律,其合法性纯粹基于议会中偶然形成的多数派的意志,法律逐渐被等同于经由议会的立法程序而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政治决定。为了控制议会政治对立法活动的滥用,缓和法律的合法性危机,宪法开始崛起,并且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日益占据主导地位。具有刚性特征,并且配置有宪法实施机制的宪法,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地位的提升,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们开始在法律渊源体系中从效力等级层次的角度来区分‘宪法性’与‘法律性’,并且将后者置于前者之下。”(参见薛军.《“民法- 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 [j].《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78-95页。)
如姚辉教授在《论法律上的人——宪法与民法的学术对话》(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9年12月15日访问)中讲到的,“作为一个现代的定义,消费者的人的民法的形象和经典民法中的人的形象的差距越来越大,他不再是那个中性的、理性的、能够算计的、自私自利的、能够自觉地、理性地、审慎地维护自己权益的这样的人,而是弱小的、无知的、需要同情的、需要呵护的这样一种人。”即同为民法上之人,其人格却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一律平等。这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现代社会深度分工、结构上的多层次性,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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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基本情况:
1、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_____支弄_____________号________号厂房______层,厂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场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 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3、 厂房区域东侧在_______米内、南侧到_________米内、西侧到_________米内、北侧到__________米内。
二、 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 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2、 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3、 乙方在甲方园区内的物业管理费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6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 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处以滞纳金按银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10%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四、 其他规定:
1、 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 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3、 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秘备的简易棚手续。
4、 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高用电量的项目。
5、 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6、 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9、 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 本合同主体及责任:
(甲、乙双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连带及担保责任)
六、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民法典离婚协议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协议篇五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
【摘要】中国民法典编纂之际, 对民法典如何制定, 争议问题颇多, 大到民法典的编、章结构安排, 小到具体制度的设计。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为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法典, 但两者却在很多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并各领魅力。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比较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从理论上的探讨发展到起草、修改阶段。在制定民法典时, 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或立法原则, 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相应地出现了不同的草案模式。所以, 笔者拟从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作比较研究, 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所启发。
一、两者的制定情况比较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 开始起草于1800 年8 月, 历经4 年, 于1804 年正式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 史称“法
国式”。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 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 制定于1896 年, 于1900 年1 月1 日正式生效施行, 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 史称“德国式”, 享有“德意志法律成就之集大成者”之誉。
二、两者的体例安排比较
《法国民法典》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该编排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首先,设立“总则”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三 从立法的时代背景、法典的基本原则上分析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与当时的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这样的立法精神。其中的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绝对所有权制度、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原则等,这些都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自然法领域中的“天赋人权”理论的体现。而私权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权绝对。
《德国民法典》是十九世纪末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时期的时代产物。其因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如:绝对所有权有所限制;契约自由原则的含义与法国民法典的“一经有效成立就不能随意变动必须履行”就不同,其分离成契约的成立与契约的履行,就是说:契约成立或有效并不等于或必然履行。但其依然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契约自由、以及过失责任等这些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在立法模式、文字语言、结构方面各有其特殊性
《法国民法典》文字语言既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让一般人理解起来毫无困难。体现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在法典的总体结构上,是以国法大全之《法学阶梯》人、物、诉讼三编制为基础,构建了人、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三编制的体例。
《德国民法典》在语言上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专门术语进行表述。对事实构成的表述采取了抽象的――概括式的表达方式。其构成体现了逻辑推理和体系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德意志民族哲理思辩的特点。
《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采取了五编制体系,与法国民法典最大的不同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和促进体系化,其采用将适用于多个领域的共同性规定放在特殊规定之前的逻辑结构,从而形成各级法律规范的。
《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通过法律定义自己创设一些概念,如“物”、“法律行为”等。还创设了一些内容不确定、价值有待补充的“一般条款”,如 “善良风俗”、“诚实信用”、“重大事由”等。这些一般条款就要求立法者结合不断变化的价值观念、实践经验对其内容予以补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最后:《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五、两者在内容上的比较
(一)总则
《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其中第2条规定了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实际上这6条相当于整部《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因为从1~240条中已废除13条)对人;物、动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德国民法典始终未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规定。至于对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放在第三卷第二十编的第一、三至第五章。
(二)关于物权的规定
1.两部法典对物权规定的特点。《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对物权的规定也较简单,其法律条文从544条到636条总共92条。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以个人为本位,确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第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物权体系。法国物权法不仅确认了所有权,也确认了他物权。他物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役权、地役权,并放在第二卷第三、四编。《德国民法典》以体系的科学和概念的准确为特征,将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在分则中将物权单独作为一编,明显与债权区分开来。从854条至1296条共428条对物权做出规定。其对物权的规定呈现以下的特点:第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向增强。即物权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对所有权与他物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及赋予所有权以负担。第二,以物的所有为中心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转移。第三,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相互交融。如第1113条至第1203条规定了抵押权、土地债务和定期土地债务制度。由此可见,法国倾向于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着重保护近代物权不受侵害;而德国则注重于保护交易安全。
2.对物权行为的性质规定不同。《德国民法典》强调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而《法国民法典》则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在物权转移过程中,必须有独立的物权契约方为有效,仅有债权行为物权并不产生转移。《德国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转移的规定,如第873条第1款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需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应将权利变更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第925条第1款规定:“根据第873条的规定在转让土地所有权时应当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协议(协议让与)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同时到场向主管登记处表示。在不影响其他登记处权限的情况下,允许任何公证人接受协议让与。也可以在一份法院和解中声明协议让与。”而对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则体现在第929条,“转让动产所有权需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受让人已占有该物的,仅需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即可。”
3.关于役权的规定。两部民法典中均未明确规定役权的权利内容。如《法国民法典》第637条规定:“役权是指为使用与便利属于另一所有权人的不动产而对某项不动产强制所加的一种负担。”《德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一块土地为了另一块土地的现时所有权人的利益,可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该所有权人可以在个别关系中使用该土地,或者使在该土地上不得实施某种行为,或者排除由供役地的所有权对需役地所产生的权利(地役权)。”
对地役权的范围规定不同。《法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允许所有权人对其财产或为其财产之利益,设定其认为适当的役权,但以此役权不加于人身,亦不利于人身为限。此种役权只能对地产以及为地产之利益而设定,且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第687条第1款规定:“役权,或者为使用建筑物,或者为使用地产而设定。”《德国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地役权只能存在于可以为地役权人使用土地带来利益而设定的权利之中。地役权的内容不得超出上述性质的范围。”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为个人利益而设立的地役权,即限制的人役权。如第1090条规定:“(1)土地可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有权在个别关系中使用该土地或者享有其他可以构成地役权的权限。(2)于此准用第1020条至第1024条、第1026条至第1029条、第1061条的规定。”
4.关于用益权和住房权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581条规定:“用益权得就各种动产或不动产设立之。”《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用益权则分为物上用益权、权利上的用益权、财产上的用益权。第1030条第1款规定:“物上可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享有收取物的收益的权利。”第1068条第1款规定:“用益权的标的也可以是权利。”第1085条规定:“个人财产上的用益权只能以用益权人取得属于财产的个别标的物上的用益权的方式加以设定。设定用益权的,适用第1086条到第1088条的规定。”
对居住权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632条规定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人,得偕同其家庭在该房屋内居住,即使在给予此项居住权利时其本人沿未结婚,亦同。”第663条规定:“居住权,仅以享有此项权利的人与其家庭居住所需为限。”《德国民法典》则将居住权称之为住房权,如第1093条规定:“(1)排除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也可以作为限制的人役权加以设定……(2)权利人有权在住房中接纳其家属以及与其地位相当的服务和护理人员。(3)上述权利仅限于建筑物的一部分的权利且可以共同使用规定供居住人共同使用的设备和设施。”
(三)关于债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将债法与继承法等一起规定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德国民法典》则将债法规定在第二编,严格区别了债权和物权。但两部法典均确定了债的相对性规则。
1.债的发生原因不同。《法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契约、法律之强制力、负担义务、债务人本人的行为(由准契约、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如第1370条规定:“某些义务或债务,无论在承担义务或债务的人一方,还是在权利人或债权人一方,得无约定而发生。此种义务或债务,有些纯因法律之强制力而发生,有些系因负担义务或债务的人本人的行为而发生。”《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2.对债权的客体规定不同。《法国民法典》中的债的客体不是物,而是一种对人的权利,即要求他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如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协议,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客体是给付。
时隔百年的两大民法典,虽因两国的民族风俗、文化差异、立法理念及时代变迁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从而不同,但都因具有前瞻的立法理念、娴熟的立法技术及详实的内容成为民法史上的颠峰之作,并对现代各国的民法典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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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路径选择摘要:纵观近年来,围绕我国民法典编纂模式所产生之争论,其焦点在于民法典本身之定位问题。在当今身处宪政时代之大背景下,我国不应再走法国“法典价值化”之路,可借鉴德国民法典“价值中立”的做法,制定一部价值中立的开放型民法典。关键词: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典化
前言伴随依法治国理念被中央高层接受,并于中共十六大上提出到2010年建立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目标,姑且不论这一目标的恰当与否及能否实现,但这至少说明在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实践中对于相关支撑理论的需求已经是相当迫切,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在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相较而言要复杂很多,正如苏永钦老师所言,“但是在这里就不一样了,我们是从没有法典,现在回头来制定一个法典,对于第一次接触到这里讨论问的问题,是我们从来不问的问题。我们在那里修改民法,我们从来不问这么根本的问题,就是说,到底要不要民法典?它是不是过时的东西?是不是一个把所有民法的规则都摆进去的松散的、汇编式的民法典?这些讨论业已提出来业已过去,然后讨论完,大家怎么去架构它?怎么去参考其他国家经验,是一个比较英美法形式、案例法形式的?还是一个大陆法形式的?法国式的?德国式的?荷兰式的?俄罗斯式的?这种结构的讨论、原则的讨论,这些问题大概是我到这里才觉得是有必要的东西,而且回头想去,像我们在台湾知其然就够了,但在这里还要知其所以然,而且不仅知其制度的所以然,还要知道其未来、社会层面的所以然。” 苏永钦.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33期).[eb/ol]. hyperlink "/" / ,2009-12-20.
一、中国民法典模式的理论争论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模式的争论,梁慧星老师曾有过总结,根据其《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一文的概括主要分为三种意见即:松散式、联邦式的思路,想主义的思路,现实主义的思路三种编纂模式,虽然,近几年又有不少学者对此问题展开过过论述,但总体而言并未超出这个限度,只不过是对自己各自观点的支撑理由上有了进一步的丰富,比较有典型的如华东政法大学的张礼洪老师发表于《法学》(2006年第5期)上的《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及苏永钦老师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333期)所做的《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等。(一)松散式、联邦式的民法典编纂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观点按江平老师的表述便是“第一,不搞大而全的、无所不包的大民法;第二,不能以传统民法的观点来看现行民法的制定;第三不能以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的体系来考虑中国民法典制定,应该尽量容纳英美法中好的东西;最后,学者也不能仅仅以学者的所谓科学体系来完成立法起草,应与实际部门结合起来,使我们的民法典搞的更好。” 江平、梁慧星、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立法思路和立法体例(此文为作者在2002年11月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的“中国民法典论坛”上的发言). [eb/ol]. hyperlink "/" / , 2010-1-6.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实际上更多地体现的是对于英美法国家背后的实用主义的价值取向的借鉴。其主张的主要依据,正如江平老师在《制定一部开放性的民法典》一文中指出的,“有些学者专家是不赞成制订一部庞大的民法典的,他们反对的理由无非是担心越庞大越无所不包的民法典越容易成为一部封闭型的民法典,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单行法形式来规制社会经济生活可以避免这一缺陷”。由此可见,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实际上是从民法典的功能这一角度展开的,并由此而推导出民法典在内容上不应无所不包,应留下必要的空间,“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 江平.制定一部开放性的民法典.[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2):3-8.并主张借鉴英美法判例法的做法。不过从体系划分的角度来看,仍可划入此类别,只不过这种体系在逻辑性上与传统的民法典相比要弱的多,“以与注重逻辑性、体系性的法典相对﹐这样的分类非要建立于一种比较广义的法典定义不可” 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eb/ol]. hyperlink "" ,2009-12-20.。(二)理想主义模式与现实主义模式按苏永钦老师的观点,这二者都可归入体系化民法中,只不过二者在民法典内部的体系建构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根据苏永钦老师的观点,徐国栋老师实际上更加注重民法典各部分之间的重要性,而梁慧星老师的主张则体现了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对民法典内部体系间的逻辑结构的关注。 同上.具体而言,徐国栋老师以“新人文主义”为标榜,主张因为我国的历史传统的原因,在制定民法典时应更关注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人文主义色彩,应借鉴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模式,这是建立在其对盖尤斯的三编制的解读之上的,是从民法的调整对象角度展开的,即人与物的对立实际上便是哲学上的主体与客体或精神与物质的对立,不过在三遍制下以主体或精神为第一性,这是因为人文主义所不断追求的就是,哲学要成为人生的学校,致力于解决人类的共同问题,并对世界持一种悲观态度,即人性恶,因此在这种对立中便会产生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由此诉讼便是这种对立的一种逻辑结果。 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j].法学研究,2000,(1):37-55.对于该观点苏永钦老师有过评论:“有关各编排列对人文价值不够尊重的批评﹐若作成于宪政主义发展未臻成熟的十九世纪﹐或许还有道理﹐就其现状再从这个角度去定位﹐就真的有点离谱了。” 同[4].而梁慧星老师的现实主义模式简言之便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作为基础,并借鉴20世纪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以适应20世纪社会生活新的发展 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eb/ol]. hyperlink "/" / ,2009-12-20.。梁慧星老师在反对松散式、联邦式模式,为自己的观点寻求支撑时提出的理由主要是从中国已经继承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之历史现状及对中国当下法官群体素质的整体不信任 具体可参见梁慧星老师的《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等文,中国民商法律网 ( hyperlink "/" /) 2009年12月20日访问。。但是从单纯逻辑角度讲梁老师的论述似乎存在不够严谨之嫌。第一个依据实际上是从变革的成本与收益角度展开的,但是梁老师只是说明了如果进行变革需要面临巨大的历史与现实成本,却并没有对如果进行改革之后产生的收益进行论述,当然对于社会的变革而言这种成本收益的计算也许是不可行的,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两大法系融合趋势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影响,梁老师却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明,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此外,对于梁老师将我国当下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问题,或者可以进一步讲我国所面临的法治建设外部环境问题,作为民法典体系构建上的参考因素亦存在问题,因为,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要克服的不利因素,或者说这是一个既定前提性问题,是无论采何种民法典体系都必须面对的,以此作为论据便产生了一个逻辑上的错位。我们不能说当下因为当下外部环境存在诸多的问题,就要做出某种迁就,那么按此制定的民法典在今后我国法治的外部环境改善之后是否要修改呢?因为,既然做出了某种迁就必然会影响到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如因对法官的不信任而很少赋予其自由裁量权,但国外法治法展史已经展示了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乃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意。以上主要是根据梁慧星老师的观点对学者们的论述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其实这种划分并不能称之为精确,因为几乎每个学者虽然在整体上可以被归入某一派,但是其关注的重点还是会存在不同的,以上只能说是简单地勾画出了学界讨论的一个大致轮廓。学者们的讨论的焦点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以下几点:是要迷信于德国民法典,还是要突破德国民法典;结合中国的实践,借鉴英美法的有益之处以及如何借鉴?而这可以转换为如何认识当下民法典承载的历史使命,即何谓民法典这一命题。二、历史上民法典的两种不同定位对于民法典的历史使命是什么及何谓民法典,这样一个具有本源性问题的回答,我们对于《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回顾与再解读应该是大有裨益的,因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几乎所有的民法典编纂在实质上都可以被归结为为数不多的模式, 在它们之中, 最明显的是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意].岗巴罗(o)、萨科().比较法律体系.[m].都灵,:1996,29-30.转引自:[意]索马(薛军译)第三个千年之中的民法典编纂——对法律史与立法政策的反思.[j].中外法学,2004(6):678-685.。(一)对《法国民法典》的解读对于《法国民法典》而言,其无疑可以视作法国大革命的产物,即其制定的历史背景乃是法国由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急剧转变过程中,而这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无疑是经济方式的历史性变革? 刘春田、许炜.法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j].,法学家,2002(6):107-114.。在此《法国民法典》便承载了将诸如《人权宣言》所宣称的资产阶级的革命理念或政治理想付诸实践,由空洞的宣誓转变为在日常经济社会生活可以为人民具体操作的行为准则的使命,即《法国民法典》从一开始便具有了很强的政治色彩,有学者因此指出《法国民法典》具有深刻的宪政理念, “正是这种渗透在法典中的、以期达成权利保障和权力限制等观念和意识的总和, 契合了现代西方的宪政精神, 这种宪政理念是《法国民法典》通往现代的不可或缺的桥梁。” 具体可以参考史华松《法国民法典的宪政之维》(载于《法学论丛》2008年第8期);另外高富平教授在《民法法典化与社会转型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 hyperlink "/" / 2009年12月10日访问)一文中亦指出,法国民法典最为核心的理念,就是个人的解放和私有财产的解放。正是由于《法国民法典》的特殊历史背景使得其编纂者在编纂时采用了更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模式,即法国民法典采用了价值重要性作为民法典体系安排的首要考虑因素,而非内在严格的逻辑结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国民法典》基于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是以特定的价值追求为首要目标的,即其为的是要描绘一种全新的社会图景,因此可以称之为一部“价值化”的法典,故而在时代价值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便会面临巨大的冲击,而面临重新修订的危险,极易出现“去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的问题。(二)对《德国民法典》的解读百年之后德国进行民法典编纂之时,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此时资本主义已经普遍建立,并呈现出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趋势,此时社会面临问题的复杂程度非《法国民法典》编纂时所能比。此时,伴随垄断经济模式的出现,社会结构也开始发生进一步的深度变化,即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形态开始出现。对于民法典的编纂而言,这便意味着在民法典的设置上须考虑法国民法典所未考虑的不同价值诉求的融合问题,而非对于人文主义的宣誓。为此,《德国民法典》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以便在一部统一的法典下融合不同的价值诉求,同时又要注意法典内部体系上的逻辑一致性。对此gottlieb planck讲的很简单,民法典从来都不想要解决社会问题,民法典给自己的任务不是要做上层建筑,它是要做下层建筑。所有这些要解决资源重分配的问题,要解决适当的市场管制的问题,这个任务我们是交给特别民法,民法典要做一个更根本的东西。关于那些问题,我们让特别法来做,这就是它的回答。苏永钦老师认为德国民法典“真正的最重要元素是它的中立性,它的意识形态的中立性。所以,如果我们说,法国民法代表一种政治理念、社会理念。它就是一个新的社会蓝图的话,德国民法恰恰是画布,它只是提供一个很白的画布,你可以让多个时代的立法者依照它的多数、它的思考去涂上他要的颜色。它只是提供这样一种可能性,它不是一个政策的结果,它只是一个政策的工具。” 苏永钦老师认为民法典唯一要做的便是创造一个最抽象的、最精确的概念,然后把这些概念组合成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就建立在没有政策干预的情况之下,它们是如何做交易的。这个交易需最符合一般人,任何一个市场参与者都会接受的一些规则。按此民法所面临典的困难乃技术性的困难,即你怎么去把这些规则弄出来。但是它的优点,经过很长的试验,我们可以看到,它如果能够掌握普通法的精髓,然后,能够创造出精确的概念,严谨的逻辑把它组装起来以后,它可长可久,历久弥新。因为社会的思潮会改变、社会的很多因素在改变,它会用特别法去处理这些问题。等到那些思潮又变回来的时候,那些特别法再拿掉,始终会回到民法。并进一步描绘了理想中的民法典所创的没有政策干预的社会应当是管制与自治并存的社会图景。并以此为基础认为民法典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逻辑性上的双层的普通特别关系,它的外造的普通特别关系跟内建的普通特别关系。也就是通过最大公约数把共同的东西往前提到括号外头,再从小括号、中括号,最后有民法总则、有债、有物、然后我们有身份这种特殊的财产非财产关系、亲属继承,然后,在每一编里头有通则、有各论,每个各论里头有买卖,有通则各论。? 苏永钦.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法典——从物权法立法引发的争议谈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33期).[eb/ol]. hyperlink "/" / ,2009-12-20.这样的民法典无疑是一部开放式的民法典,不过是建立在对传统大陆法系资源的重新改造之上,并非江平老师所讲的通过向英美法学习的方式来突破民法典的封闭性。同时可以有效避免在向英美法借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不服,因为在此模式下对于带有价值倾向的具体制度是放在民法典之下的民事特别法构建中的,并不会影响最一般的民法典的体系构造。按照苏永钦老师对《德国民法典》的解读来审视民法典,即民法典本身应是价值中立的,其所要做的不过是创造一个最抽象的、最精确的概念体系,然后把这些概念组合成一些规则,其做的是最为基本的下层建筑,而非民事法律制度本身之大厦。我们不难发现其主张的民法典与民法典分解理论下的民法典的终极形式颇为类似,二者均认为民法典只应规定最为基本的概念、原则等,并不体现具体的价值取舍。“伊尔第预言,民事特别法对民法典的侵蚀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将使得残留在民法典规定尚可以得到具体实施的规则都被特别法具体化,最终为特别法的规范所取代。到那时,从实际运作价值层面而言,民法典在私法体系中的边缘作用都无法维持,民法典只能针对非常一般和抽象且不适合在特别法中进行规定的基本民事制度加以规定,如合同定义、合同基本类型、所有合同均适用的制度等。”? 张礼洪.民法典的分解现象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j].法学,2006(5):48-60.
不过二者对民法典的理解并未站在同一个层面上,对于民法典分解理论持有者而言,其仍是站在传统意义上来理解民法典的,即民法典便是诸如法国民法典那样的鸿篇巨制,要包办一切问题,而且最终要走向边缘化;而苏永钦老师则认为在《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展现了一种审视民法典的全新视角,即民法典的价值中立性,其仅仅提供一个技术性平台,并将此作为民法典,特别是在社会深度分工的背景下应具有之秉性,而且民法典始终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三、我国语境下民法典的价值中立性选择众所周知,当下我国进行民法典编纂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与《法国民法典》编纂之时相比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当今世界法治是建立于宪政基础之上的,实为宪政时代。因此,应将民法典的编纂放在这一宏观背景下进行重新考虑。其中一个重要话题便是民法与宪法的关系。 相关论述可以参考《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民法根本说的法理评析》(童之伟《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再论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与童之伟教授商榷》(赵万一、周清林《法学》2007年第4期)系列文章。另外薛军老师指出:“在民主化了的法律渊源体制之下,立法活动以及作为其成果的法律,其合法性纯粹基于议会中偶然形成的多数派的意志,法律逐渐被等同于经由议会的立法程序而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政治决定。为了控制议会政治对立法活动的滥用,缓和法律的合法性危机,宪法开始崛起,并且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日益占据主导地位。具有刚性特征,并且配置有宪法实施机制的宪法,在法律渊源体系中地位的提升,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们开始在法律渊源体系中从效力等级层次的角度来区分‘宪法性’与‘法律性’,并且将后者置于前者之下。”(参见薛军.《“民法- 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 [j].《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78-95页。)在宪政语境下,宪法乃万法之母,位于一国法律效力位阶的最高处,拥有最高的效力,并且各国都结合本国的实际构建了各具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来加以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和第5 条亦规定得很清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便从实定法的角度界定清晰了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而现代法治之基本价值诉求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等统统都交给了宪法,宪法对于社会基本价值诉求转变的回应便是自身的不断修正,典型代表如美国宪法,自创建以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既维持了自身的稳定,又保持了与社会发展的同步。因此,在宪政时代作为下位法的民事法律规范,便无需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以展现法的人文关怀为己任。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基本人权、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等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产生的人本主义理念都给予了必要规定。故徐国栋老师主张的法学阶梯模式在当下的宪政时代便不再具有强大需求空间了。当今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是社会分工的急剧复杂化,如劳动者、消费者等全新群体的出现 如姚辉教授在《论法律上的人——宪法与民法的学术对话》(中国民商法律网 hyperlink "/" / 2009年12月15日访问)中讲到的,“作为一个现代的定义,消费者的人的民法的形象和经典民法中的人的形象的差距越来越大,他不再是那个中性的、理性的、能够算计的、自私自利的、能够自觉地、理性地、审慎地维护自己权益的这样的人,而是弱小的、无知的、需要同情的、需要呵护的这样一种人。”即同为民法上之人,其人格却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一律平等。这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现代社会深度分工、结构上的多层次性,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冲击。。这便意味着每个人的社会角色变得多元化,其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与深度都向前做出了巨大的跨越;同时意味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在对社会阶层进行重新划分时,所选取的角度较之前要丰富的多。这就导致了民事法律所面临的社会生活领域呈现出了更为丰富精彩的立体图景,因此,便须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柔和各种不同甚至冲突的价值追求,对民事法领域的法体系进行重构,而非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以特定的价值诉求为首要目标。这其实与《德国民法典》编纂之时所面临的时代背景有诸多相似之处,甚至所面临的社会生活要复杂的多,因此,《德国民法典》编纂之时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即民法典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仅仅在技术层面对民法领域最为精确的、抽象的概念、原则等做出规定,在整个民事法领域形成一个逻辑上双层的普通-特殊关系,在当下的中国是有非常大的践行空间的,应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简言之,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我国所处宪政时代之大的历史背景,将我国未来之民法典定位为价值中立之上,仅仅需要提供构建民事制度所必须之基本概念、原则等。结语对于身处宪政时代下的我国,在进行民法典编纂时,若能够有效借鉴《德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民法典的定位,来审视我国将来之民法典应具有之历史功能;则不但可以有效应对当今社会在深度变革时所发生之价值取向上迅速变化对于法制稳定性提出的挑战;而且,也可以有效的解决可能发生的“去法典化”与“再法典化”问题,因为按照此种理念构建来的民法典必将是统一而开放的民法典。同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其实选取的便是首先针对不同的民事法律部门制定单独的特别法,最后再求解决整个民事法领域体系上统一之路。但是,此种对民法典的定位,尚存在诸多理论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如:如何进一步在具体制度设置上妥善处理好民法与宪法之关系,以及具体民事法律概念、规则的构建等都亟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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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民法典讲稿:深入学习民法典,扎实实施民法典
【内容提要】要将学习贯彻民法典与初心为民服务结合起来,更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为民服务初心,勇挑人民利益重任,切实运用民法典推动人民利益权益公平公正。
同志们,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第 2 天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就主持了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带头学习宣传民法典,带头贯彻实施民法典,带头保障民法典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今天,我讲课的题目是《深入学习民法典,扎实实施民法典》,我有三个方面感受和大家学习一下。
一、深刻认识颁布民法典的重要意义
颁布实施民法典对我国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革命战争年代,先后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制定或修订 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关户籍、工商业、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 5 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二是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
三是民法典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新需求、新要求,也顺应了民众的新需求。体现了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对公平正义、人格尊严、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诉求随之提高,所以需要通过这样的法典依法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四是民法典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为之奠定了制度基础。民法典是多年来民事立法的实践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制度的集成。五是民法典贯穿着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原则。人格权置于民事权利之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六是民法典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二、加强学习,推进民法典的普法宣传
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作为党员干部,一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自觉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深学一层,深刻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重点问题,把掌握和运用民法典作为维护人民权益、做好群众工作、推动改革发展的必要知识、必备能力、必需本领,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二要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民法典的宣传教育。结合“七五”普法工作,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我们党员干部要积极发挥党员带头作用,模范作用,以身作则,向群众解读号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以及“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教育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三要加强民法典运用,依法依规推动中心重点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要求,深入学习民法典,认真履职尽责,坚决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不断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坚决维护民法典权威;要加强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让民法典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坚持在工作中,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积极维护民法典的权威,帮助人民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切实实施民法典,践行初心为民,司法为民的宗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作为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要将学习贯彻工作与常态化疫情防控结合起来,助力复工复产,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要将学习贯彻民法典与初心为民服务结合起来,更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为民服务初心,勇挑人民利益重任,切实运用民法典推动人民利益权益公平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 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作为党员干部要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必须吃透民法典精神,正确理解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和重要制度,正确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保障人民权益。就必须深入学习民法典,将民法典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服务人民的宗旨,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贯彻条文,贯彻立法精神,秉持公正司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权益最大化,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利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学习 民法典心得体会_ _ 《民法典》学习个人感悟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 1954 年到 2017 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 60 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迚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 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觃范合理、内容完整幵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亍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并福感满意度丌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 “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 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觃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迚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不实施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不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 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 1260 条。
这 1260 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幵上。《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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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一、两者的制定情况比较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8月,历经4年,于1804年正式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史称“法国式”。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制定于1896年,于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史称“德国式”,享有“德意志法律成就之集大成者”之誉。
二、两者的体例安排比较
《法国民法典》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该编排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首先,设立“总则”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三、两者在内容上的比较
(一)总则
《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其中第2条规定了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实际上这6条相当于整部《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因为从1~240条中已废除13条)对人;物、动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德国民法典始终未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规定。至于对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放在第三卷第二十编的第一、三至第五章。
(二)关于物权的规定
1.两部法典对物权规定的特点。《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对物权的规定也较简单,其法律条文从544条到636条总共92条。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以个人为本位,确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如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第545条规定:“非因公益使用之原因并且事先给予公道补充,任何人均不受强迫让与其所有权。”第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物权体系。法国物权法不仅确认了所有权,也确认了他物权。他物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役权、地役权,并放在第二卷第三、四编。《德国民法典》以体系的科学和概念的准确为特征,将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在分则中将物权单独作为一编,明显与债权区分开来。从854条至1296条共428条对物权做出规定(其中第1259至1272条已废除)。其对物权的规定呈现以下的特点:第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向增强。即物权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对所有权与他物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及赋予所有权以负担。如第903条规定:“在不违反法律与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动物的所有权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第二,以物的所有为中心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转移。第三,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相互交融。如第1113条至第1203条规定了抵押权、土地债务和定期土地债务制度。由此可见,法国倾向于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着重保护近代物权不受侵害;而德国则注重于保护交易安全。
2.对物权行为的性质规定不同。《德国民法典》强调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而《法国民法典》则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在物权转移过程中,必须有独立的物权契约方为有效,仅有债权行为物权并不产生转移。《德国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转移的规定,如第873条第1款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需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应将权利变更在土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第925条第1款规定:“根据第873条的规定在转让土地所有权时应当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协议(协议让与)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同时到场向主管登记处表示。在不影响其他登记处权限的情况下,允许任何公证人接受协议让与。也可以在一份法院和解中声明协议让与。”而对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则体现在第929条,“转让动产所有权需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受让人已占有该物的,仅需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即可。”
3.关于役权的规定。两部民法典中均未明确规定役权的权利内容。如《法国民法典》第637条规定:“役权是指为使用与便利属于另一所有权人的不动产而对某项不动产强制所加的一种负担。”《德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一块土地为了另一块土地的现时所有权人的利益,可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该所有权人可以在个别关系中使用该土地,或者使在该土地上不得实施某种行为,或者排除由供役地的所有权对需役地所产生的权利(地役权)。”
对地役权的范围规定不同。《法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允许所有权人对其财产或为其财产之利益,设定其认为适当的役权,但以此役权不加于人身,亦不利于人身为限。此种役权只能对地产以及为地产之利益而设定,且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第687条第1款规定:“役权,或者为使用建筑物,或者为使用地产而设定。”《德国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地役权只能存在于可以为地役权人使用土地带来利益而设定的权利之中。地役权的内容不得超出上述性质的范围。”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为个人利益而设立的地役权,即限制的人役权。如第1090条规定:“(1)土地可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有权在个别关系中使用该土地或者享有其他可以构成地役权的权限。(2)于此准用第1020条至第1024条、第1026条至第1029条、第1061条的规定。”
4.关于用益权和住房权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581条规定:“用益权得就各种动产或不动产设立之。”《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用益权则分为物上用益权、权利上的用益权、财产上的用益权。第1030条第1款规定:“物上可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享有收取物的收益的权利。”第1068条第1款规定:“用益权的标的也可以是权利。”第1085条规定:“个人财产上的用益权只能以用益权人取得属于财产的个别标的物上的用益权的方式加以设定。设定用益权的,适用第1086条到第1088条的规定。”
对居住权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632条规定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人,得偕同其家庭在该房屋内居住,即使在给予此项居住权利时其本人沿未结婚,亦同。”第663条规定:“居住权,仅以享有此项权利的人与其家庭居住所需为限。”《德国民法典》则将居住权称之为住房权,如第1093条规定:“(1)排除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也可以作为限制的人役权加以设定……(2)权利人有权在住房中接纳其家属以及与其地位相当的服务和护理人员。(3)上述权利仅限于建筑物的一部分的权利且可以共同使用规定供居住人共同使用的设备和设施。”
答案补充
(三)关于债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将债法与继承法等一起规定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德国民法典》则将债法规定在第二编,严格区别了债权和物权。但两部法典均确定了债的相对性规则。
1.债的发生原因不同。《法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契约、法律之强制力、负担义务、债务人本人的行为(由准契约、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如第1370条规定:“某些义务或债务,无论在承担义务或债务的人一方,还是在权利人或债权人一方,得无约定而发生。此种义务或债务,有些纯因法律之强制力而发生,有些系因负担义务或债务的人本人的行为而发生。”《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2.对债权的客体规定不同。《法国民法典》中的债的客体不是物,而是一种对人的权利,即要求他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如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协议,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客体是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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