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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优质篇一
第四十七条环评机构资质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继续完成已受理的该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所称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包括因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已申报所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在申报的环评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的相关管理规定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在注册的环评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优质篇二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以及评价范围调整、资质等级晋级。
环评机构近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
(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的网站提交资质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资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资质的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的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核查。
环境保护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等情况在其政府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准予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不予批准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少于八项的,按乙级资质延续,并按该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范围: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评价范围中至少一个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六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 申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资质。该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的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其资质。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前两款中涉及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真实情况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第二十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因不再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申请资质注销的;。
(四)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在其政府的网站设置资质管理专栏,公开资质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受理情况、审查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公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优质篇三
第七条 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资质: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甲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至少配备六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三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各二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三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以及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 乙级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至少配备四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至少二人主持编制过主管部门近四年内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四项。核工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配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还应当至少一人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十一条 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至少八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优质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第六条 国家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组织开展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内奖惩机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优质篇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优质篇六
第四十四条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由环境保护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第四十五条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第四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优质篇七
环境问题是当今中国的四大问题之一,而水土流失又是中国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煤炭开发项目由于其特殊的.开采工艺,使其对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对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可以提出优选方案和解决对策,为环境保护提供依据.
作者:邵艳徐淑媛陈明伟作者单位:邵艳,徐淑媛(呼伦贝尔市水保站)。
陈明伟(鸟兰察布市水保站)。
刊名:现代农业英文刊名:modernagriculture年,卷(期):“”(2)分类号:x8关键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优质篇八
摘要:在我国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中,湿地资源逐渐显现出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湿地保护的意识也在逐渐提升,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张,城市湿地受到较大的损坏,面对这个环境,城市湿地公园的生态规划和设计是有效的问题解决策略,要遵循城市湿地公园的生态设计理念,根据生态学理念,对城市湿地公园的生态文化加以合理的设计和规划,从而受到公众的普遍欢迎。
湿地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随着城市建设的规模扩张,湿地环境保护意识也在逐渐提升,由于湿地面临较为严重的污染,为此,需要运用生态文化的理念,对城市湿地公园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使湿地生态系统充分发挥出其特有的价值,从而提高湿地公园的生态效益,传承地域文脉。
1.存在过度公园化的状态。
在城市湿地公园建设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片面的认识,例如认为城市湿地公园就是种植一些水生植物、在公园内设置一些科普性的设施。这样,就将城市湿地公园建设成为了一种人工气息浓厚的公园,甚至还更有甚者,在湿地公园的边缘地带构建商品房。
2.景观设计存在同质化的倾向。
在城市湿地公园建设的过程中,规划和设计人员的意识较为同质化,通常是采用种植芦苇、菖蒲、荷花等植物,就成为了湿地公园的生态设计内容,再加之水生植物的开发有限,使城市湿地公园景观雷同现象较为严重。
3.文化的缺失。
在城市湿地公园的建设中,通常只注重自然生态建设,而对于湿地公园的文化内涵挖掘较少,存在文化开发缺失的问题。
城市湿地公园的生态文化设计,要遵循自然的规律,尊重生物多样化的特点,要在建设和规划设计过程中,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要用生态文化设计的理念,实现“以人为本,天人合一”的城市湿地公园生态文化设计与规划。
1.湿地公园的特色景观规划与设计。
在城市湿地公园建设与设计的过程中,充分利用本土的植物材料和地形风貌,进行特色化的景观规划与设计,要栽植适应于湿地环境的湿生植物,并成带状或大片栽植,形成群体规模之美。在种类的选择上,可以选取视觉感官较好的植物,如观花植物、观叶植物、灌木、藤本植物,这些特色湿地植物有花叶芦竹、香蒲、千屈菜、黄昌蒲、旱伞草、菱白、萍蓬草等,要在湿地的平面上构造成飘、浮、立的景观特色,要注重栽植均衡与稳定、色泽与质地、比例与尺寸,要形成步移景异、以小见大的特色植物群落。同时,还可以设计出进退有序的曲线,形成蜿蜒曲折的绿色植物走廊,从而增加欣赏的层次感,避免呆板和单调。
特色景观设计与湿地的地形地貌要相吻合,可以在城市湿地公园中规划动植物的栖息环境,设计典型性的地形地貌景观,如湿地沼泽区、湿地漫滩区、湿地灌木丛区,还可以在其中放养一些湿生生物,饲养适合生长的湿地生物,要保证湿地走廊的连通性,并规划和设计一些湿地小品,吸引人们的目光。例如广西靖西龙潭国家湿地公园位于城市范围内,在这个区域内的生物物种丰富,龙潭湿地主要以大龙潭水库为主体,形成了典型的“森林—湖库—河流—地下河”复合生态系统,并以珍稀濒危特有洞穴鱼类和靖西海菜花为代表,营造出了丰富的`动物生境,别具特色和风味。
2.乡土景观元素的特色规划与设计。
在城市湿地公园中运用自然乡土景观元素,对于传承地方文脉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和价值,在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和设计中,融入乡土风情和民俗文化,可以增强景观的可识别性,保持其独有的地域特色和风格。例如在广西靖西龙潭湿地公园中,就以大龙潭湖库区大坝——三元桥河水流域为特色景观元素,进行湿地公园小品设计,如湿地旅游观光空中游廊、游览步道、河堤驳岩石栏杆等,利用艺术手法设计出乡土景观,具有浓郁的地域特征,使游客流连忘返。
3.构建动物栖息乐园。
在城市湿地公园中,可以为鸟类提供憩息的场所,这些珍稀的鸟类可以在湿地公园中,享受无拘无束、自由自的乐趣。同时,也为湿地公园提供了一个新的旅游项目,使旅游者可以观赏到鸟类的生活方式和状态,并意识到保护鸟类的重要性,增强人们的动物保护意识。例如在广西靖西龙潭湿地公园中,就生长有92种鸟类,吸引了成千上万的游客。
还可以设计特色湿地动物养殖区,在广西靖西龙潭湿地公园中,就分布有脊椎动物192种,其中哺乳类15种,两栖爬行类27种,鱼类58种,其中有一种为龙潭湿地公园所特有的鱼类——金钱巴,观赏游客络绎不绝。
4.提炼湿地公园的文化内涵。
在城市湿地公园的生态建设之中,非物质形态的文化和历史内容也是设计内容之一,要对城市文化加以传承和发扬,通过城市湿地公园的湿地景观,根据适当的节日,选取适宜的文化民间风俗活动,从而可以为湿地公园增添亮点。例如在一些江南的湿地公园中,可以在端午节来临之际,在湿地公园展开划龙舟竞赛活动等。同时,还可以将民间的风俗习惯、历史典故等文化内容,采用复原的方式,加以塑造和设计,从而增强城市湿地公园的文化气氛,添加人文气息。
三、结语。
城市湿地公园的建设与设计要遵循生态文化建设的理念,用科学的、实用的、生态的规划和设计方法,对城市湿地公园中的生态文化元素,进行拓展性的开发和运用。要在不破坏地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弘扬和传承城市湿地公园的文化精神和历史内涵,使城市湿地公园具有变化性和特色性,在生态文化的注入之下,填充城市湿地公园的灵魂和内涵,从而设计出具有鲜明地域风格和民俗文化特征的城市湿地公园景观。
参考文献:
[2]贺莉.江西省城市湿地公园本土文化特色塑造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2012.
[3]滕广.以广元南河湿地公园为例浅谈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d].四川农业大学20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优质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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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4日。
一、许可事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核(以下简称“重新审核”)。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五)《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四、许可凭证。
五、许可条件。
(一)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六、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和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时附电子版);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增加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应有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有专家的审查意见。
4、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申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直接填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同时附电子版)。
七、许可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许可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或依法听证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含重新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重新审核,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优质篇十
第一条为了保护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生物多样性,规范湿地公园的管理,维护园内秩序,保护环境,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花溪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是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实施公园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规划、农业、水利、工商、旅游、林业绿化、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住建、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协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工作经费列入花溪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建立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快湿地公园的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
第六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配备、培训导游、解说、绿化等人员;。
(三)完善卫生配套设施,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故;。
(六)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第七条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保护湿地资源,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捕鸟、捕鱼、狩猎;。
(二)携带猫、狗等宠物;。
(三)在指定的区域外宿营、野炊、烧烤;。
(四)乱扔垃圾;。
(五)洗衣、淘菜、漂染;。
(六)采花、摘果、挖掘植物;。
(七)损毁绿化、公共设施;。
(八)拴挂吊床、践踏草坪花圃;。
(九)占用、围圈、填埋、堵截水体、水面;。
(十)挖泥取土、凿山取砂、挖河采石、围河造田、开荒种地、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
第八条在湿地公园内的花溪大桥至董家堰中曹水厂取水口水坝,禁止游泳、钓鱼。
第九条湿地公园内的村民不得违反规定修建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采取合围施工现场等措施进行文明施工。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十条湿地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公园管理机构组织规划、环保、建设、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规划统一布局。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区域、地点和营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以及在营业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内村民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限速行驶。
湿地公园内的观光道路,除应急抢险等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儿童车、保洁车等非机动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
湿地公园内的旅游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并按规定线路行驶。
第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在湿地公园内举办公益活动,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八项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罚款;违反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按委托权限和城市综合执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督促清除,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设点以及在营业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协同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不履行本规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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