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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案例分析篇一
甲方: 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
乙方:
协议基础:甲方承接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特定项目,因该项目工作内容及方式极为特殊,故甲、乙双方在充分协商及真实意思表示下,甲方将该项目工程承包给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第一条受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
二、委托工作内容及要求: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含竣工结算)咨询服务。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是指制定造价控制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审核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相关的造价条款;提供施工进度款的支付审核意见;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索赔的造价内容;审核分阶段完工的分部结算;审核材料等造价信息;提供与控制造价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咨询成果进行复核和监督,对工程造价相关疑问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含竣工结算)咨询服务。
第四条费用及报酬
审计工作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基本工资+提成(按月结算)。
基本工资:为3000.00元(叁仟元),提成按竣工结算实际建筑工程审定金额的n‰(万分之n)计算。跟踪审计实施期间,甲方每月按*万元预付乙方作为审计工作服务酬金。项目竣工提交审计成果后,甲方支付乙方审计工作服务酬金达到服务总酬金的80%。在审计决定执行期(3个月)满后,未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最终胜诉,甲方在次月向乙方支付服务总酬金的20%。
第五条保密:甲方要求乙方对审计工作成果严格保密,乙方不得有任何外漏,同时对工作服务酬金进行保密。
第六条违约赔偿: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第七条法律责任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乙方审计工作,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乙方承诺放弃已付薪金并返还甲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提出的审计成果不符合审计局要求的;
2.与被审计单位或与项目相关单位串通舞弊的;
3.审计结果有重大偏差的;
4.受托人发现项目管理有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的;
5.受托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
6.违反审计纪律“八不准”,以及保密、回避规定的;(“八不准”见附件1)
7.擅自以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名义从事与审计事项无关活动的;
8.擅自使用审计结果的;
9.不履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含竣工结算)咨询服务内容规定的。
第八条解除与终止
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可能得到利益的损失。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达成解决方案的前题下,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九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期限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于委托事务处理完毕时终止。
第十一条修改
经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本协议可以修改或增补,但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特定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工作承包协议之附件
附件1:审计纪律“八不准”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案例分析篇二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程造价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控制成本意识的提高以及国际一些先进的管理理念的引用,国家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不再仅仅满足于工程竣工后的决算审计,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重心也逐步由事后的静态控制向事中、事前的动态的控制转移,国家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由于人员、能力、专业等多方面不足因素,本身无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的投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推出的新型的工程项目审计方式:跟踪审计受到了建设单位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普遍欢迎。
国家的政府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自身通过招投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投资和效益从项目决策开始到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后评价阶段进行的全过程的动态的跟踪,造价咨询单位通过提供合理化建议、造价专业咨询、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数据审核等方法,实施过程中控制工程项目建设及运营成本,节约资金,节省工程投资和提高投资效益。应该说,跟踪审计的出发点是非常好的,也确实受到了建设单位的欢迎,总之开展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必要的。
从跟踪审计实践效果看,跟踪审计在监督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防止损失浪费、促进国家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更加有效地发挥了审计部门的“免疫功能”,实现了审计理念的改变和审计模式的转变,不仅完善了传统的审计方式,而且推进政府完善制度、改进机制,有效发挥了审计部门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1.1 咨询专业不对,造成被动浪费和开展跟踪审计工作的被动
某重点水利枢纽建设项目,招标时未规定专业的要求,结果中标单位虽然为当地一家比较大的咨询机构,但由于跟踪审计人员非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而且没有专业的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日常跟踪审计工作造成被动。因为水利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日常工程建设中一些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索赔等等问题的解决,需要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及造价工作者的参与,才能解决。工程开工,问题马上就来了,业主提供的施工条件比较招标时承诺的有很大的变化,施工单位上报的很多施工方案与投标时也大相径庭,并且牵涉到费用补偿问题,跟踪审计单位一下摸不着头脑,也不能及时拿出审计意见,经过协商,最后建设单位只有更换了跟踪审计单位,另招了一家水利专业咨询机构,造成工作的被动,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
由于建设单位对跟踪审计认识不清,在跟踪审计招标中,招标标书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规定内容含糊,没有规定跟踪审计的具体内容。而中介机构根据自己的理解来承诺跟踪审计的工作范围、内容和报价,不同的工作内容,报价当然不一样。而建设单位根本不重视中介机构的工作范围和内容,仅仅关注的是审计收费标准,实际上是将收费标准的高低作为选择跟踪审计机构的主要标准,而忽视了跟踪审计范围、内容、审计人员素质等详细明确的约定,面对上述现状,中介机构为了生存,不是在提高服务质量上力气,而是通过低价竞标来承揽业务,形成不正常的价格战,长期以往,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而且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即使发现中标的跟踪审计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过于单调而向中介机构要求更为完善的服务时,却又找不到合理的合同依据,这会让建设单位形成跟踪审计可有可无的结论,最后对跟踪审计的发展非常不利。
在跟踪实施过程中,部分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个别代表出于自身私利考虑,不想让跟踪审计单位参与过多,导致跟踪审计无法发挥应有作用,成了摆设。例如在采购大宗甲供材料时,原合同规定跟踪审计机构应该全过程跟踪,并且参与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招标、采购合同条款的拟订等等。但很多情况下,建设单位代表为了捞取好处,根本不让跟踪审计参与,在采购结束时,无原则的中介机构怕以后被建设单位穿小鞋,只能签字走走形式。而跟踪审计反而成了掩盖建设单位一些代表的违法工具。
1.4 行业规定不明,跟踪审计人员不专
国家审计部门没有及时出台关于跟踪审计的行业标准或规定,未对跟踪审计进行恰当定性,对跟踪审计单位服务的范围、内容方式、权责、收费标准等均无明确规定,尤其是当中介机构不能恰当的执行跟踪审计时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不同的中介机构对跟踪审计有不同的概念和理解,而且即使中介机构有责任,也很难通过国家规定来处理,最终使中介机构的责、权、利不对等,使跟踪审计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中介机构也不注重跟踪审计方面的专项研究,接到委托后,就直接派人,没有很好考虑委派人员是否能够胜任,虽然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相应的职称和职业资格,却力不从心或没有认识到自己工作的思路、方法存在偏差,使跟踪审计的效果大打折扣。
1.5 注重节省投资,忽视投资效益
中介机构对跟踪审计的认识不清,中介机构从事跟踪审计的人员良莠不齐,大量的跟踪审计人员都非常熟悉事后的结算审计,但对跟踪审计的认识却是不系统、不完善甚至片面的。没有认识到不但要考虑钱花得少,还要看钱花得好、花得明智,尽可能少花钱多办事,以最少的资源取得最好的效果,同时要通过比较投入资源与产出效益进行评定,及通过比较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进行评估,促进提高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1.6 工作权责不清,存在越俎代庖现象
在如何搞好跟踪审计上也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跟踪审计人员的工作权责不清,例如:中介机构没有认识到在进行跟踪审计时,审计人员控制投资的方式是提供咨询和建议,向建设单位说明不同施工工艺或不采取审计人员建议所带来的后果及对工程投资的影响,最终决策权还在于建设单位。有的建设单位不能正确处理咨询与决策的关系,不愿意承担风险,指望将所有的工作都委托给跟踪审计人员,这其实是一种逃避决策的行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没有很好地摆好自己的`位置和角色,往往越俎代庖,反而带来负面效果。
1.7 加强监督协调,控制违约风险
有些国家重点项目的跟踪项目是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主管部门将跟踪审计任务委托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去做,缺少对其的监督和协调。除了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以外,还需要控制委托风险和违约风险,最大风险在于审计人员有可能会因长期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长期接触而弱化监督职能,甚至可能会出现合伙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出台关于跟踪审计的规定,对跟踪审计进行恰当定性,对跟踪审计单位服务的范围、内容方式、权责、收费标准等,尤其是当中介机构不能恰当的执行跟踪审计时的责任认定及处理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对跟踪审计有清晰、统一的认识,只要中介机构犯了错误,就能通过国家规定来界定中介机构的责任,最终使中介机构的责、权、利对等,使中介机构下大力气去抓跟踪审计的服务和质量,使跟踪审计发挥应有的作用。跟踪审计的具体工作内容应该划分不同阶段,中介机构在不同阶段应该发挥不同的作用。
2.2 研究跟踪审计经验
中介机构加大对跟踪审计的研究,总结出一套跟踪审计的经验和路子,同时加大对中跟踪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对跟踪审计的认识,减少失误,促进跟踪审计业务的良好发展。
2.3 提高跟踪审计人员素质
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跟踪审计方面的研讨班、培训班及其他形式的培训,提高跟踪审计人员的素质,提高全社会对跟踪审计的正确认识,促进跟踪审计的发展。
2.4 建设跟踪审计单位中介机构
建设单位在选择跟踪审计中介机构时,要规范招标程序。对将要委托的跟踪审计工作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然后在工作内容一致的前提下,再来比较各中介机构的收费额,对工作内容和收费进行合理的比较。有时,即使有些比较好的中介机构,虽然收费高一些,因为跟踪审计是一项服务,服务的好坏是很难评价的,而审计收费和带来的效益相比,简直微不足道。
建设单位在选择恰当的中介机构时,最好去考察一下类似工程以前或目前的客户,听听他们的评价,了解一下中介机构以前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效果,这样效果可能要比简单比较资质和收费效果要好的多。
3 结束语
随着社会中介机构体制日趋成熟,随着国家法规的健全,随着社会各界对跟踪审计的重视和加强,跟踪审计必将发挥应有的作用,而这种良好作用的发挥也定会促进国家投资的节省和工程投资效益的提高。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案例分析篇三
本项目跟踪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及时纠正或指出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建设单位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独立性原则是审计的“生命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不受被审计对象干扰,严把监督关。同时,要注意妥善把握审计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要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的沟通、协调,及时提出隐蔽工程、设计变工程索赔、材料价差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合理化书面建议和咨询意见,促进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项目节约投资,加强管理,杜绝和减少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在全跟踪审计过程中,我们必须与工程审计(审价)相结合,才能完整反映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反映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周转的真实状况。要紧紧抓住资金流程这个主线,突出资金支付这一重点,全方位开展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审计监督,充分体现跟踪审计成果,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完整。
在参与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监督建设单位合理控制造价,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更不应该随意干涉建设单位的管理自主权。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尊重并积极听取审计机构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意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自我诊断”、“自我疗伤”系统功能,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要通过全过程委托跟踪审计,进一步加强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和廉政建设,促进我省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建设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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