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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突发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篇一
为应对医院突发性停电事故,迅速、有序地组织和恢复供电,确保病人生命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保证医院用电通畅,促进事故应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是指因验工自然灾害、重要设施损害或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突发性的全员大面积电力系统安全防线失效,电网发生大面积瓦解或崩溃的事故。
大面积停电事故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加强合作,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医院成立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抢修队。
1、医院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职责:
(1)做好日常安全拱顶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
(2)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时,及时做好停电事故应急工作,尽快恢复供电。
(3)根据大面积停电事故严重程度,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4)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5)必要时请求外力支援。
(6)领导小组组长是旅行本预案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应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做好大面积停电事故时的社会综合应急工作。
2、应急抢修队
队长:后勤主管
成员:电工
职责:发生事故时,组织人员实施救援行动;向指挥小组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供电部门发出求援请求,事后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一)后勤部门电工班应急程序
1、计划性停电应急程序
(1)电工在接到供电公司通知停电的电话或以其他形式的停电通知时,必须问清楚停电的时间,停多长时间及停电的原因,做好记录,如不在本班次,应在交接班时交接清楚。
(2)通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夜间通知总值班人员),说明停电的原因,具体停电时间,停多长时间,以通知形式向单位所有部门告知,并做好备用第二电源的准备工作。
(3)如时间紧急,应在接到供电公司的通知后,立即通知相关领导小组组长(夜间通知值班领导人员),说明情况,由院办向各部门发出通知,重要科室要跟科主任、护士长讲清停、送点得时间,并制定好停、送电计划。
(4)在停电前30分钟到配电室,做好切换备用第二电源的前期检查。停电时要在15分钟内保证备用第二电源的正常启动和输送。
(5)在停电前10分粥,将全部客用电梯停置1楼位置。
(6)当外网停电后,启动发电机电源,保证手术室、急诊科,住院楼和icu等重点部门的足够电源。
(7)做好备用第二电源运行记录及恢复市电供电后的记录。
2、临时性停电应急程序
(1)出现临时性停电时,应立即电话询问供电公司,问明停电原因及停电时间的长短。
(2)通知应急小组组长或总值班,说明情况。
(3)如停电时间较短(10分钟之内)应等待市电来后送高低电压。
(4)如停电时间较长,应立即准备切换备用第二电源
(5)因各种原因双电源均启动不成,应尽快启动备用发电机保证重点科室的供电。
(6)做好准备用第二电源的运行记录。
(7)医院内部原因停电时,要查明停电原因,是高压电路还是低压电路。如果高压电路出现故障,医院电工立即导入备用电源,应及时与供电部门抢修班联系,尽快恢复、保证用电。如医院低压电路出现故障时,应快速查明原因,按照操作规定恢复电路。
(二)部门科室应急程序
1、各科室接到停电通知后,应该在允许情况下把所有电源中断,待电路恢复正常后再投入使用。
2、接到停电通知后,立即做好停电准备。如有抢救患者使用备用电源。
3、突然停电后,立即寻找抢救患者及其运转的动力方法维持抢救工作,并开启应急照明灯等。并应及时通知电工或总值班。
4、危重患者、手术中使用呼吸机的患者平时应在机旁备有简易呼吸器,遇突然停电,医护人员立即将呼吸机脱开,使用简易呼吸器维持呼吸。使用电动吸痰的患者,用50ml注射器接吸痰管吸痰。
5、加强巡视病房,安抚患者,同时注意防火、防盗。
6、电梯遇到突然停电后,后勤人员要做好乘客思想工作,向外面打电话,用人工方法把所有乘客放出去。
1、电工日常应做好发电机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发电机随时投入使用。
2、电工平时要掌握供电知识和操作规范,注意操作安全。
3、临床科室常规备有应急灯、电筒等照明用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4、后勤部门要组织进行应急停电演练,每年1—2次,通过演练,使大家熟悉掌握突然停电的应急处置程序,确保病人安全。
医院突发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篇二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病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地震、水灾、恐怖袭击、生化袭击)等不同事件类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设立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救治队伍。救治队伍三个小组分别为:重大传染病疫情救治小组,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救治小组,重大创伤事故救治小组。
1、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预案措施,督促预案的贯彻落实,评价预案工作效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的修订、补充,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2、办公室具体承担预案管理工作,协助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各部门落实预案应急处理方案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定期对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并将其列入继续教育考核内容,负责开展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与报告工作,按规定汇总、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3、救治小组:负责突发事件救治、报告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1、应急准备:
(1)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2)开展公共卫生知识、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及技能的培训,增强应对能力;
(3)做好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
(4)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所需药、试剂、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制度及目录。
2、报告程序: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接诊的同时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接到报告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在一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或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内向辖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者可能的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科室、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突发事件类型和特征,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涉及的人数、临床表现,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根据突发事件的进展和新发生的情况,及时按程序进行后续报告。
3、在传染病爆发、流行期间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时间。
4、应急处理:
(1)突发时间后,应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下列事项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综合评估工作:
突发事件的类型、性质、等级;
突发事件发生强度、县级范围及发展趋势;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
(2)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科室和个人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现场,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救援。
(3)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对就诊的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接诊治疗,不得推诿、拒绝;接诊医生应当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医学观察的病人,应当立即收入专门的观察室;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疾病历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院。所收治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应实行先收治、后结算办法。
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或者拖延治疗。
(5)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依法做好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送、储存、消毒、处置工作。
(6)收治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对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解除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对需要转诊的,应当严格按要求做好转诊工作。
(7)医务人员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8)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如果是发生在院内的中毒事件,应当立即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容器,并进行清洗消毒,配合市卫生局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9)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后,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10)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放射源泄漏),应立即采取:
1、停止作业,保护和控制现场,保留可能导致职业中毒事件的材料、设备;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配合市卫生局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4、落实卫生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11)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应当按照:
初步判断具有传染性或者不能排除具有传染性的,可先比照传染病应急处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初步判断为中毒但其原因不明的,可按照有关中毒应急处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2)对因生物污染、化学污染、放射源事故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在经调查核实判定事件性质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3)突发事件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后,应当适当解除应急处理状态。
解除应急处理状态的程序与启动应急预案的程序相同。
未按照预案规定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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