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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租赁条例篇一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楼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计_____个月。
二、为了确保双方利益,房租支付的方式采取__________的方式,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按季度结,每季季初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季度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清洁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_____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房屋租赁条例篇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长沙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______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维修及相应义务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若水、电、煤气等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意外事故,与房东无关,后果自负。
5、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后两天内更换门锁,发生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转租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福建省房屋租赁条例篇三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租赁房屋坐落于沈阳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________号,门牌号为__________,楼房为____室____厅____卫____厨,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朝向为____________,装修状况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具备基础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屋内设施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其它条件可设附页。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日内按照乙方要求对房屋做如下改善:_________,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应提供房产证、身份证明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
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
租金标准:_____元人民币/月;租金总额为_____元人民币。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均由甲方负责;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并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甲方允许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范围是:________;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甲方出售房屋,须在_____个月前通知乙方,双方协商解决后续问题。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福建省房屋租赁条例篇四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福建省房屋租赁条例篇五
供方:_________________
一、订购产品名称及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标准:
1、乙方供应的货物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地方质量标准和甲方的生产要求。
五、付款方式:
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处并经甲方检验合格且卸货后___日内付款。
六、交货时间和地点:
_____年___月___日前乙方将货物送至_______________。运费由乙方负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等各种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手续。其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并随货附带产品合格证、化验报告等手续。
2、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或产品规格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如甲方拒收,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且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3、甲方应在乙方所送的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须立即现场处理善后事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
4、因乙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引发甲方生产或质量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此责任不因甲方已进行质量监测而免除。
5、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送货、送货迟延或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
八、特别声明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福建省房屋租赁条例篇六
福建省的旅游条例已经出炉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福建省旅游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与发展、规划编制、资源保护利用、旅游经营、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并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日常事务由同级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推动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旅游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健康、文明、环保、安全的旅游意识。
对在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区域优势,广泛听取意见,并征求上一级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编制或者由相关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将具有旅游价值的旅游资源列入规划,并划定保护范围,对其实行保护,逐步开发。
列入旅游发展规划的待开发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占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其他涉及旅游的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并征求同级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加大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福建特色的重要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
第十一条 旅游开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主要旅游要素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旅游重点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旅游开发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建设对环境有害的项目或者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
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其建设规模与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利用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护其特有的历史风貌、文化特质和民族特色。
第十四条 开发旅游资源、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景区管理机构对景区内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
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
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经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可以实行分离。经批准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创建国家a级景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挖掘旅游文化内涵,创新旅游休闲形式,加快发展旅游新型业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智慧旅游的发展,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库和旅游资讯服务平台,并在交通枢纽站、商业中心和旅游集散地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提供旅游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立地方旅游整体形象和推广主题,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新闻、外事、侨务、商务、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文化科技旅游、体育旅游、水上旅游、养生旅游、会展旅游等旅游产品,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平潭国际旅游岛,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推行国际旅游服务标准,建设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
第二十二条 鼓励依法开发海洋旅游资源。支持滨海旅游度假区、无居民海岛、休闲渔业、国际邮轮、邮轮母港等的开发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乡村旅游发展制定专项规划,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森林资源、农村田园景观、自然风光、乡村民俗和设施农业等开发旅游项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支持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农家旅游经营。吸纳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扶持创建乡村旅游特色集镇(村)。
第二十四条 在乡村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租赁他人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开办民宿,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民宿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 件和卫生要求。
民宿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安全有序、体现特色、保护生态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民宿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支持和促进民宿业的发展。具体办法由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旅游商品资源和旅游线路,规划建设旅游购物特色街区,依托中华老字号、福建名牌以及文化创意产品,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发展购物旅游。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旅游项目用地、用林和用海指标,保证项目用地、用林和用海合理需求。鼓励利用荒地、荒山、荒滩依法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跨区域旅游合作和资源整合,消除跨区域旅游服务障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符合资质条 件的旅游运输企业申请跨区域旅游包车运营。
经批准从事旅游运输的车辆可以按照旅游合同或者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
第二十九条 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旅游院校、旅游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加强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支持旅游企业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旅游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发展旅游融资产品和模式。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其出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职工开展旅游休闲消费。
第三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且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付费旅游项目和购物场所的,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清晰标明;未事先约定的,不得安排。但应旅游者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购物消费代替团费,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诱导、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军人等旅游者按照规定享受门票费用减免。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依托国家自然、文化等公共资源兴建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时,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导游、领队、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
(二)擅自委托旅游业务或者并团、转团;
(三)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
(四)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
(五)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认定、评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
第三十九条 景区推行讲解员服务制度,但不得拒绝旅游团导游的讲解服务。
第四十条 景区应当合理设置必要的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在醒目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外文导向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地域界限标志。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交通企业并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并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等信息统计资料。
第四十三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旅游信息发布、商务预订、交易结算等服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选择有经营资质和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并在显要位置登载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信息。
第四十四条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进行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作出处理决定;对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四十五条 支持旅游市场对外开放,面向国际市场开展宣传和营销,建立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协作机制,提高旅游交流与合作水平。
支持企业开辟本省至境内外主要客源地的航线,支持旅游支线航空发展。鼓励企业按规定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增开国际、国内邮轮航线。
第四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完善闽台港澳旅游合作机制,结合当地区位、渊源关系、经贸交往、民俗文化等优势,拓展闽台港澳在旅游策划规划、行业管理、市场营销、文化创意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闽台港澳旅游资源与产业要素相互融合发展。
第四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闽台港澳旅游产业对接,完善空中直航、海上直航以及海空联运等立体交通网络,支持建设邮轮母港,构建环海峡旅游圈。
第四十八条 鼓励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联合台港澳有关方面共同开展宣传营销,推介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开发旅游客源市场。
第四十九条 鼓励支持闽台港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企业合作培养旅游人才,促进旅游人才的相互流通,推动旅游职业教育学历、从业资质资格互认。
第五十条 经过宝岛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澎湖、金门、马祖的导游员可以带领宝岛旅游团到本省境内开展导游讲解活动。
第五十一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在旅游市场准入、旅游服务贸易、合作开发特色旅游资源等方面制定实施特殊政策,推进旅游产业对外开放和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与宝岛旅游行业组织加强旅游合作与交流,支持宝岛旅游行业组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办事机构。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及救援保障体系,协调处理旅游突发事件和旅游安全事故,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保险机构建立全省统一、涵盖旅游经营者责任险的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旅游保险工作的开展。
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并自愿参与旅游安全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鼓励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十四条 旅游目的地可能或者已经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评估并在媒体和当地旅游官方主页发布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和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调整或者终止旅游活动。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安全服务规范,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供符合法定安全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警示教育,对境内外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警示,并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加以劝阻。
第五十六条 景区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健全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事先向旅游者进行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教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加以劝阻。
国家5a级景区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和救援队伍,有条 件的可以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基地统筹建设。
第五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经营登山、漂流、探险、蹦极、过山车、攀岩、飞行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配备安保人员。
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商解决联合执法中的重大、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旅游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旅游团队电子化合同监管以及其他措施,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平台,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分类评定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定期对旅游经营者信用进行评价,认定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布,实施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奖励、惩戒等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信用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
连续三次被认定为守信的旅游经营者名单,由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被认定为一般失信的旅游经营者,一年内不得享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不再享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名单由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相关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通报。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 例第四十一条 规定,旅行社选择无旅游客运资质的交通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 例第四十二条 规定,旅游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经营和财务等信息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事先向旅游者进行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教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加以劝阻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职责或者滥用权利、玩忽职守、贪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条 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旅游条 例》同时废止。
福建省房屋租赁条例篇七
地 址:
邮 编: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甲方将位于 库区第_____区_____号仓库______楼______单元___________________号货位之库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库房荷载__________________。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普通干货仓, 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租赁物按以下两种形式中实行( )管理形式:
a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b由乙方委托甲方派员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___倍,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
4.2租金
租金为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按实际天数计收。
4.3物业管理及相关费用
有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同库区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相关合同。
4.4供电增容费
乙方如需增容,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供电增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4.5装卸费:按甲方公司“货物装卸搬运收费标准”计收,该收费标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6加班费: 在甲方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以外进出货的,按在库作业人员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计收。
上述各项费用,以甲方每月发给乙方的收费通知单所列数额为准,乙方若有异议,需在接到收费通知单之日起贰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乙方认可。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分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 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本合同生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首月租金即人民币___________ 元。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五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
5.2乙方应于每月五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1‰。
5.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 租赁物的转让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仓库使用
7.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消防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制度,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甲方有权根据需要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
7.2乙方保证库房货物堆垛整齐,按消防条例留足主通道(2.0米宽),副通道(1.2米宽),消防箱周围1.5米不得堆放货物,货物与墙等五个距离:墙距(外墙50公分、内墙30公分)、灯距(60公分)、顶距(80公分)、柱距(20公分)、堆距(30公分)。
7.3乙方不得在租赁物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盐渍、油类、水泥等易污染货物以及盗抢盗版侵权等违法货物,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4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5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6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7库房站台周围及停车场地为公用设施,乙方不得私作其他用途。
7.8各库房的结构、各种设施、供电、供水容量是按设计标准配设,乙方不得随意增加容量,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电线或水管,不得改造库房结构及设施。
7.9乙方不得在库房从事加工、装配业务,不得在库房或理货办公室住人,不得在库房及办公室烧开水或煮食物。
第八条 保险责任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经营责任
9.1库房由乙方自行管理的,如发生货物被盗、丢失、变质、损坏、损耗等情况,与甲方无涉。
9.2乙方对外经营所发生的一切纠纷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9.3乙方不得以租赁物进行诈骗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概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装修条款
10.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10.3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是否需要恢复仓库原貌或移交装修物由甲方决定。甲方决定移交装修物的,不能移动的装修物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赔偿或补偿乙方。
第十一条 租赁物的转租
按下列两种方式选择:
□乙方不得转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之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二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
12.1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合同,如甲方因经营、整体规划需要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12.2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三十日,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可在租赁物周围张贴公告视为已经通知乙方),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包括水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壹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将申请拍卖或变卖留置的财产所得价款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多余部分,退回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1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壹倍的款项作为赔偿;d.同意甲方在合同终止前30日内陆续收货进仓。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2.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7.3款或第九条9.3款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2.5双方未就提前终止合同达成协议,乙方虽单方提前搬离租赁物,但只要租赁物未再出租的,期间的租金仍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3.1若因有关租赁法律法规修改、政府行为,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因此终止合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乙方清楚本条款含义并不持异议,其后亦不会以此作为索赔之理由。
13.2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五条 广告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或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有关税费按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因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17.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除杂物,则甲方有权将租赁物内物品作为无价值的废品予以清除,清除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7.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深圳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八条 通知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七日后,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19.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1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条其它条款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并经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福建省房屋租赁条例篇八
编号:本合同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区、县) ;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____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____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福建省房屋租赁条例篇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共层 第层。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规定选择付款方式。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
1.供暖费;
2.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2)(3)(4)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__度;(2)电表现为:__度;(3)煤气表现为:__度。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电话: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章):
电话:
账号:
___年___月___日
福建省房屋租赁条例篇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定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自有的约三百平方米二层楼房出租给乙方作为饭店经营场所。
二、 租赁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每年为 万元整。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交,以收条为凭。
三、 租赁期间,乙方如装修、增项、改造需甲方同意方可进行,费用自理。期满后一切不可移动的设施归甲方所有,其中包括餐桌,餐具等设备。
四、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安装供暖设备并负责供暖。取暖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 合同期间,乙方对房屋有使用权,并负责维护、保养,房屋结构不能改变,如遇跑水、门窗损坏等均由乙方负责。
六、 本合同有效期满,甲方将租赁房屋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签订新合同。
七、 租赁期间、安全问题由乙方完全负责并遵守楼纪楼规,不得影响邻里休息或在本租房内进行从事违法违纪或危害社会公德之事。
八、 租金必须在每年的1月15日之前交齐,如未及时交纳租金及时其他应承担的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 租赁期间乙方对房屋有使用权,不准转租转让,如遇房屋出售,乙方无条件服从,合同终止。
十、 租赁期间如甲方自供暖期间温度未达到国家规定18度乙方有权不交取暖费,如入网取暖情况与甲方无关。
十一、 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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