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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申报财产书篇一
【类别】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发文字号】[1989]民他字第6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07.04
【实施日期】1989.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唯一标志】4343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
有权对拆迁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函
(1989年7月4日 [1989]民他字第6号)
你院黔法1989民请字第1号关于个体工商户阎兴文、黄祥荣所经营商店被拆除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建设部和化工部的意见,我们认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对拆迁纠纷可以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根据其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体工商户阎兴文和黄祥荣是拆迁户,在他们拒不搬迁的情况下,开阳县人民法院于1984年1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以及开阳矿务局的申请,强制执行阎、黄搬迁并无不当。至于一些遗留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你院参考。
附件:关于个体工商户阎兴文、黄祥荣所经营商店被拆除一案
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一、案件事实:
诉结案。矿务局旋即以《决定书》为依据,申请开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受理后对阎、黄说服动员无效。又于10月15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仍因补偿、安置问题各执己见未达成协议。县法院遂于10月20日贴出公告,限令阎、黄在10日内将商店拆除,但阎、黄到期仍不执行。县法院便于11月1日至2日邀请当地派出所、工商所及矿方人员参加,将商店内的存货登记造册后运至矿务局食品仓库封存,将商店拆除。执行拆除时,因阎、黄不在场,便通知其成年女儿黄阎(1966年6月1日生)到场,其女以不知父母的事而离开。强制执行后,县法院民庭庭长和其他3人于11月3日将存放货物仓库的钥匙和货物清单交与阎、黄的子女黄阎、黄汉兵。黄阎拒收,执行人当着黄阎之面将钥匙置放在桌子上。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强制执行后,阎、黄申诉的主要理由是:1.矿务局整顿矿容、矿貌办公室不是政府主管部门,不能行使《城市规划条例》赋予政府主管部门的职权;2.综合商店修建在铁路中心站地界内,是经原中心站站长同意的;3.开阳县法院不应将该案作为执行案执行。1987年5月28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可按执行申诉案受理)。中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执行合法,并于1988年3月14日将意见书面请示我院,此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9月23日来函,要求“将该案作为执法大检查的重点案件,尽快组织复查。”我院根据省人大法委会的要求,会同地、县法院,两次亲赴实地处理。因意见分歧大,解决未果。
二、请示意见
1.开阳县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合法。
一种意见认为:开阳县法院对该案的执行依据是国务院1984年1月5日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53条、该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工矿区、城镇型居民点,参照本条例执行。”开阳磷矿应属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工矿区(我省未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工矿区,也未制定实施办法)其主管部门有权在其管辖的区域内作出行政管理决定。当其行政决定在执行中受到干拢的,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开阳县法院受理并执行该案是合法的。并且阎、黄所建之房是在磷矿区内,未办理任何用地、建房手续、系侵占公地建房,法院拆除违章建筑并无不当。
另一种意见认为:省人民政府未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工矿区,矿务局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整顿矿容、矿貌办公室无权行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职权。故该矿整顿矿容,矿貌办公室作出的《决定书》,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根据,综合商店虽系违章建筑,但在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也不能由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因此,开阳县法院让矿务局撤诉后又作执行案受理而强制执行该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院倾向第二种意见。
2.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处理和补偿问题。
如果上述第二种意见成立,就存在一个采取何种方式处理和进行补偿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开阳县法院执行没有法律根据,并造成了被执行人一定财产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之规定,开阳县法院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案应按新案立案受理,将开阳县法院列为被告,由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四年多以前执行的,《民法通则》实施不久。对国家机关侵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商店实际上应予拆除,法院是在执行的程序上错了(对此要总结经验教训),可作执行申诉案处理,将阎、黄列为申诉人,开阳矿务局为被申诉人,按照申诉程序,在查清被执行人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由矿务局给予被执行人适当补偿。
我院倾向第二种意见。
当否,请批示。
chl_4343
法院执行申报财产书篇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5]86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法院执行申报财产书篇三
一、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2、依法应由受理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经受理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和台湾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以及香港、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5、法律规定应当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1、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
2、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政法律文书的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
2、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香港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申请人为澳门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台湾当事人的,经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6、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并加盖法院或审判庭公章。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裁决等,应提交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7、填写申请强制执行表。
8、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或线索。
法院执行申报财产书篇四
(价格主管部门)
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书
本机关对一案,已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相关义务,经本机关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此致人民法院。
附件:1.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
2.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
3.当事人意见
4.申请强制执行行标的情况
5.其他材料
(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价格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年月日年月日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法院执行申报财产书篇五
国税函[2005]86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网址:http:///?code=***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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